努力建立科学、完善、完善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访法司法部副部长张骏谈司法考试的几个问题_司法考试论文

努力建立科学、完善、完善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访法司法部副部长张骏谈司法考试的几个问题_司法考试论文

努力建立科学、健全、完善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就司法考试的几个问题访司法部张军副部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司法部论文,司法考试论文,副部长论文,几个问题论文,司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对法律职业群体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这一要求,2001年6月30日、12月29日立法机关分别对《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作了修改,明确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至此,我国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正式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作为法律职业的统一准入制度,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其建立与实施,标志着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体的法律职业人员将成为具有共同的法律知识水准、共同的法律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自2001年建立并实施以来已顺利举行了两届考试。2002年有36万多人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合格率为7.7%;2003年第二次司法考试,报名近20万人,参加考试的有17万多人,全国共有17000多人达到合格分数线,合格率为报名人员的10%多。国家司法考试以其高水平高难度的特点、公平公正的形象,较好地树立了自己的权威,确立了自己应有的地位,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和较好评价。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考试设计和实施上作出了积极的尝试和努力,而从如何更好地满足社会和法律职业的实际需要,如何更好地实现选拔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的目标来看,目前的国家司法考试尚存距离。针对社会关注的问题,记者独家采访了司法部副部长张军。

一问:由律师资格考试到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将如何发挥作用?

答:律师资格考试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部门考试,自1986年开始,共举行了11次。1995年开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录用工作人员,任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也都组织考试,但是都是由本系统、本单位组织进行,权威性、法制化还谈不上。统一司法考试是在修改了《法官法》、《检察官法》及《律师法》之后确立起来的。这一项制度,我认为是我们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项重大进步,重大变革。

我们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从建国到现在50多年,从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特别是1994年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论在经济领域、社会管理,还是上层建筑,都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变化反映在司法领域,首先就是案件数量大量增多,过去一年仅几十万件各类案件,现在一年500~600万案件,数量变化是明显的和惊人的。更主要的是案件类型发生的巨大变化,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来看,过去主要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法院也只有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刑事案件也只是伤害、盗窃、抢劫等传统型犯罪,民事案件也不外乎为婚姻家庭、损害赔偿等简单的民间纠纷。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特别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任务,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于1998年写入宪法,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对司法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因为社会和经济领域发生的案件更加复杂,刑事案件罪名由百十个增加到420个左右,随着《刑法》的修订、社会的发展还在增加。案件变化了,诉讼程序也更加复杂、完善。过去没有一部诉讼法,现在有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法律也由过去的宪法、刑法、民法等几部基本法律,发展到现在有430余部法律,800余部行政法规,8000余部地方性法规。法律的完善、经济的发展、案件数量及类型的变化,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要求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人员必须是一名专业人员,有更高的法律素质、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才能胜任新时期的司法工作。也就是说,需求、社会的发展与变化,催生了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过去由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进行考试、录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无论是由检察机关起诉或者是依法监督,都应该具备和法官一样的专业法律知识,甚至应当更专。否则不足以胜任监督职责。律师也是如此。他代理或辩护的案件,都应当掌握和法官一样的法律知识,他要了解审判程序,熟知审判检察业务,才能更好地胜任自己的代理、辩护职责。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共同职责,法律赋予他们的职能、职权,使他们必须也必然成为一个职业共同体。正是有这样的基础和这样的需求,2001年《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才有了可称之为划时代的修改。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之所以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进程中的基础性的改革,还在于,我认为所有的司法改革的目的都是为使我国司法审判工作更加公正,效率更高,严格依法办案。做到这一点,最关键的是执法者本人的业务素质、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如果法官、检察官、律师在这三个素质上或有缺失、不足,无论怎样良好的法律制度、诉讼程序也不能保障司法是公正的,是可以让人民信赖的。这一点怎样强调也不过分。我曾经思考,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判制度和大陆法系明显不同。英美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公正性,在他们自己的国家,在世界上很少受到挑战,很少受到质疑。这是我们都了解的。而他们并没有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这是由历史、传统、国情决定的。大陆法系国家执行的是成文法,司法体系与英美法国家有很大不同,审判程序有自己鲜明的特点,遴选法律职业人员有适合自己国情的司法考试制度。世界上这么两个截然不同的司法传统、法律制度,为什么能够比较公正高效地执行好本国的法律制度?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有相对比较规范严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产生办法,保证了法律职业人员的高素质。这个基本的事实说明,尽管是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永远是第一位的,过去、现在和将来,无论中外,都是如此。有高素质的司法从业人员,即使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备,他们可以努力做到个案公正,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相反,司法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再完备的法律制度,再好的司法环境也难免不出冤案、假案、错案。因此,我们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基础性作用,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这一点无论是领导还是专家学者,更包括司法机关,都早有广泛的共识。有了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员的保障,我们所有的司法改革,无论是已经实施和正在研究改进改革的,都会更顺利地实现改革完善的意图。我们对此充满了信心。

二问:司法考试是联系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的一座桥梁。您认为司法考试制度在提高司法人员素质与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方面如何发挥作用?如何建立和发展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关系?今后司法考试与职业培训制度将如何建构及发展方向?

答: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这样的司法考试制度就是国家的水平,就是在我们的国情体制下最高水平的司法考试。张福森部长在2002年第一次司法考试进行前就明确地提出要把国家司法考试办成最权威、最规范、最严密、最廉洁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我们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这一要求组织实施司法考试,2年多的实践也表明,我们的组织工作卓有成效,在提高司法人员素质上司法考试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体现在报名考试的人员众多。广大应试人员、全社会对司法考试给予了高度关注,充分信任,这就保证了对司法从业人员有广泛的选择基础。通过最权威、最规范、最严密、最廉洁的考试,从众多应试人员中选择的最优秀人员,表明他们是法学人才中的佼佼者。他们陆续加入到司法从业队伍中,对司法人员的素质建设将起到战略保障作用。未来的几年、十几年,司法考试的作用将逐渐显现,发挥其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于建立和发展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我认为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通过一项公认的相对更公平、更科学的选择办法,将最优秀的人员吸纳到司法队伍中来。这项工作的基础是国家的法学教育。如果没有更科学、更完善的、更卓有成效的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制度如何完备,也不会保证向司法机关输送合格的从业人员,给律师队伍输送优秀的从业人员。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制度所要达到目的的基础。我们国家的法学教育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对外交往的加深也有了长足的进步、深刻的变化。现在全国已经有350多个法学院系、专业,每年培养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接近十万人。这就为司法考试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基础。

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我理解,法学教育是基础,是第一位的。应该先有更高水平的法学教育,才会在此基础上建设更科学完备的司法考试制度。法学教育的目的是为我国司法制度、法治建设输送更优秀的人才。也就是说它是一个生产单位,它的产品就是千万名优秀的法学毕业生。这个产品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还要在实践中检验,经受市场的选择。供方是学校,需方通过司法考试制度来选择。所谓需方,就是法院、检察院、律师职业以及社会上其他单位、组织对法学人才的需求。

司法考试制度尽管是第二位的,只反映需求,但是应该、也必然会对法学教育产生重要的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法学教育的方向。据我了解,已经有法学院系将司法考试的辅导用书调整为自己的教材,把自己的教育目标、方向、目的完全与司法考试挂钩。这样做是否合适,虽然有待研究,但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和作用。

我认为,我们的法学教育有几十年的基础和经验积累,基本符合国情,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因此司法考试总体上应反映法学教育的成果。通过考试,检测考生对目前法学教育设置的专业、教学要求掌握的程度,以此判断考生是否符合法律从业人员的需求。但是,由于教育体系具有相对的确定性与稳定性,与司法考试对社会实际需求的直接反映、感受相比较,司法考试往往会更直接、更迅速地反映我们的社会、我们的经济、我们的生活、我们的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律师的辩护代理工作对司法从业人员的要求。法学教育的目的是为社会发展与进步提供高素质人才,司法考试在某种程度上、在法定用人制度设计上做到了更直接、更明确、更准确地反映用人需求。因此,司法考试应该也必然会对法学教育产生影响。

对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关系,司法部在组织司法考试工作过程中一直给予高度重视。我们已经数次组织不同规模的以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相互关系为专题的国内、国际研讨会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司法实际工作部门、法学院系的学者、科研部门的专家积极参与,建言献策。在这方面,无论是学界、实务部门,还是司法行政机关都一致认为当前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互动关系是健康良好的。如第一次司法考试没有把法学教育的必修课法制史等纳入司法考试的范围,第二次考试大纲中吸纳了法学教育界的意见,把这些课程纳入考试范围,巩固了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设置。互动关系的另一方面,2003年司法考试增设了没有给定标准答案的试题。考生根据自己掌握的法学基础知识,凭着经受的法学基础训练,进行答题。无论肯定否定的答案都可以得高分。这个题目的设置在考生中间、在社会上、在法学教育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总的是都予以肯定,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这样的考题,我认为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学教育。我们现在院校培养的学生不应该只注重某一项事实,具体对应某一个法律或某几个法律条文,再得出是与非、肯定与否定的唯一答案。而应该更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法学基本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一件事实运用法律从不同角度分析可以有也应该有不同的认识,有可以选择的答案。这样更符合社会生活,符合司法实际。显然这样的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我们应该更加注重,更为推崇。我相信司法考试的题目设置会在这样的试题设计上对于法学教育产生积极的正面影响。

关于司法考试与职业培训制度的建构。如果说司法考试是对是否具备司法从业资格的判定,是准入制度的确立,那么职业培训则是进入司法职业以后能力的培养。对司法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具有规范的、长效的、更重要的作用。因为它注重能力的培养,注重实际操作。就像一个考生虽然通过了高考,但将来未必就是合格的毕业生。而四年法学教育才是目的,才能真正把一个考生培养成合格的毕业生。遗憾的是,这样的职业培训制度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目前法院系统有国家法官学院,并在几个省设立了分院,检察系统设国家检察官学院,也有相应的分院,司法行政系统有司法行政学院,分别承担着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人员和律师的职业培训。律师还有律师协会自己的培训体系。既然法律职业是一个共同体,司法考试把法官、检察官、律师凝聚统一成为一个职业共同体,说明无论是审判、检察还是辩护代理工作,它们都有共性。而它们间的区别和不同是次要的。那么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培训也应该有统一的法律规范,统一组织实施。这项工作我们已经注意到,并且在积极探索研究中。法院、检察院也予以高度重视。在共同的研讨中,就此点有了广泛的共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首先要有相应的实践,总结以后认为成熟的才能够固定上升为法律。因此,职业培训工作,我们将会同法院、检察院,包括学者专家再进行更深入研讨。在目前分别培训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共同的优势,对通过司法考试、尚未上岗的人员统一制定培训规划,分别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进行培训、实习,摸索一段时间后再探讨建立我国统一职前培训制度,与司法考试制度相统一、相配套。届时,我们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准入、培训、提高工作都会有一个质的飞跃,为建设法治国家发挥出应有的更大的作用。

三问:您认为目前司法考试在考题的命制方面成功与不足之处有哪些?今后(今年)司法考试在考试目标、模式选择和方案设计方面将做如何调整?

答:这个问题比较敏感,也不是个人可以确定的。去年和前年考试命题的变化,我想大家会从当中的变化看出我们的调整。这个调整就表明了司法考试工作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就我个人来说,司法考试主要是考查考生的基本素质,法律从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应该是测试能力,而不是主要测试掌握的知识,尽管知识是非常重要的。今后司法考试将如何调整可以看当年发布的考试公告。

四问:目前司法考试存在东西部差异问题,这也引发了对司法考试统一性的质疑,决策机关是如何考虑这一问题的?

答:我理解,你讲的东西部差异并不是考试本身的差异,我们的统一司法考试是统一试题、统一时间、统一答案、统一录取。存在的差异,一是指考生报考资格的差别。按照法律要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才有资格报名统一司法考试。立法时考虑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又特别规定对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法官、检察官、律师任职与执业的学历条件可以放宽。由此,我们确定符合条件考生的报名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法律专业大专。二是规定录取标准上不同。2002年属于《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所规定的地区,录取分数降低5分,2003年降低15分。这样的差异依据法律规定精神,符合国家的实际,应该说并不影响司法考试的统一性。这些地区教育的实际情况,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情况,以及考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情况,按目前的调整是符合当地的实际的。放宽条件后获得的法律职业资格也只在当地有效,目的是使他们服务于当地。这对当地的发展、法制建设是必要的。实际上一些国家虽然有完备的法律制度,有对法律职业人员的选定制度和标准,但也有例外作为补充。比如美国联邦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任命。但是在联邦地区法院,由于案件多,联邦法官的名额有限制,为解决实际需要,就有一种称为限权法官的审判人员从事法官的职务,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案件的裁判结果。他们不是依法定程序由总统、参议院任命的法官。这也是符合他们的司法实际。

五问:司法考试制度今后的发展与设想?

答:司法考试今后的发展,我们非常重视,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研讨论证。如“一考定终身”是否科学,有一种观点,也是借鉴已有100多年司法考试历史的德国的做法和经验,认为能不能在我们国家也搞两次考试,一次考知识,一次考能力。德国的第二次考试是面试,通过提问,回答问题,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判断考生的思维、反应等更为综合的能力。德国是一个不大的国家,人口不多,参加司法考试的人更少。我们如果也实行这样的方法,出发点是好的,但真正实行起来,现阶段很难。因此作为一个方向,我认为可以继续探讨,但实践运作可能要有一个过程。今后考试是否会有更灵活的题目,更多地侧重能力测试,这都是我们今后研究的方向。这也要有一个过程。

六问:张副部长,再向您提一个问题,目前通过司法考试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很多,但进入法院、检察院的却很少。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的统一准入制度,将如何使通过考试的法律人才顺畅地进入法律职业部门,不仅是从事律师职业,还包括法官、检察官职业。我们将做哪些工作?

答: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也是司法考试遇到的实际问题。司法考试的目的是向司法机关输送优秀合格的人才,充实律师队伍。而我们现在遇到的问题是,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后申请律师执业没有什么障碍,但如果不是在法院、检察院工作的人员参加考试获得职业资格,想到法院、检察院工作,成为将来的法官、检察官,目前还没有一套机制加以保证。主要原因:一是通过司法考试还不是进入司法机关的唯一通行证。按照目前的人事管理规定,还必须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相反,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还没有参加或还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却可以直接进入司法机关。这些人今后具备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条件,再参加司法考试。这是我们的制度建设,或者说是人事管理、司法人员管理上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都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加以研究,妥善解决。再一个是,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这些人想进入司法机关还要经过相应的法院、检察院的考核。法院、检察院录用人员,目前还没有规定只能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用。因此就出现了一方面通过考试的人员除了获得律师执业证以外,不能进入司法机关,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又缺少获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可以任命为法官、检察官的人员的矛盾。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正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调研,将提出解决的方案,使司法考试制度真正发挥为司法机关选拔优秀人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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