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医院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法治化的思考论文_徐翔

推进医院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法治化的思考论文_徐翔

徐翔

(南京市胸科医院,江苏 南京 210029)

内容摘要:构建安全防范系统是当前医院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做好人防、物防和技防“三位一体”防范系统的基础上,应着力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医护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妥善应对各种安全突发事件,这对构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出台,法治化建设对安全教育培训提出了新要求,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中国建设踏上了新征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成为社会生活各领域的重要管理模式,医院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也必须纳入法治化轨道,亟需以法治方式进行规范实施。基于此,本文试图通过梳理现行实践中安全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笼统的意见,为依法推进安全教育培训的实践摸索提供些许参考视角。

关键词:医院 安全教育培训 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 F426.21 文献标识码:A

人身安全保卫是医院安全防范的重要目标之一。 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特别指出: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当前医院构建安全防范系统,应着力围绕人身安全保卫目标,在做好人防、物防和技防“三位一体”防范系统的基础上,下大力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医护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妥善应对各种安全突发事件,才能筑牢安全保障防线。

当然,安全教育培训必须纳入法治化轨道运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中国建设踏上了新征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成为社会生活各领域的重要管理模式,医院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也必须以法治方式进行规范实施,特别是新修正《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对安全教育培训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单位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基本廓清了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框架,为落实推进该项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1.当前医院安全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

安全问题已成为医院管理的重要课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也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各类安全宣传活动也多了起来,特别是在一些伤医事件发生后,部分医疗单位甚至给医护人员安排了擒拿格斗培训,提供有关正当防卫等法律知识讲座,全体医护人员的安全意识明显增强。但是整体来看,医院安全教育培训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培训缺失系统操作标准。根据安全相关法律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这既是明确了用人单位的法定教育培训义务,同时,也指出了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掌握知识,提高技能,增强能力。当然具体到行业和单位,则安全培训义务内容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各单位会根据自己实际和具体岗位需求,通过岗前培训、业务考核及等形式,对相关安全知识进行讲解或者示范演示。南京胸科医药每年对新职工进行岗前培训,院领导与科教科、医务处、保卫科、护理部、院感科等业务科室分别就医疗工作概况、病历书写规范、护理工作制度、职业防护、消毒隔离、医疗废弃物管理等讲座授课,基本依法履行了安全教育培训义务。但是,综观医疗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缺少一个系统操作标准,内容粗糙,形式粗放,无论是综合安全知识还是专项安全知识,均没有细致化、系统化的指引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对象应否分类、分阶段进行,课程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达到什么样的标准,这些都没有一个准确而完整的答案。这一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着医院安全教育培训的实际效果。

二是培训缺失法律强制保障。对职工进行相应安全教育培训,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以“应当”为指引规范,如《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保卫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法律条文中“应当”一词,就是说必须的,具有法律强制性,是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是否履行到位,必须要有奖罚惩戒等法律强制保障措施。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保卫条例》是以“表彰奖励”式的正面引导,而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则是以权利保障、行政监管及刑事责任追究等方式进行引导保障,违法则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如此才有保障力。尽管医疗单位的安全规范尚无专项法律规定,但是医院作为经营单位,无疑至少应当遵守上述基本法律规定。但是,由于先前法治意识不强,无论是职工维护自己的安全知情权、教育培训权,还是涉及安全问题的行政处罚,除了消防专项安全问题,实务中鲜有这样的案例,缺乏法治的强制保障。

三是培训形式缺失多样化。安全教育培训具有专业化、职业化特征倾向,其最终目的要么是形成安全常识要么是安全规范,提供安全保障。要达成这一目的,需要多措并举、。但是现实中却有两种偏向:第一种简单的等同于安全教育宣传,就是以活动的形式在宣传栏、院报等载体上张贴安全知识、安全案例等;第二种是以开会强调、签订安全责任状的方式来强化安全教育,大会小会讲,从上而下、医院与科室、科室与个人等签订模式化的责任状。这些固然有其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长此以往,容易造成培训形式缺失多样化,安全教育培训投入不多,重视程度不够,由此也造成培训形式的单一和乏味,缺少鲜活的样式。笔者曾经试图查找一些资料,但是有关医院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专题片、ppt及专业书籍等,非常稀缺,从另外一个侧面折射了安全教育培训多样化的缺失。

四是培训档案的缺失。档案的基本作用是有据可查,是呈现安全教育培训实施的证据资料。规范的档案管理,是安全事件中划分医院和职工程度不同法律后果的司法证据,其能客观、公正的证明:是否实施了安全教育培训,针对哪些具体人员实施了,进行了哪些教育培训,培训的考核后果怎样。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由于医疗单位整体法治化思维方式尚未完全强化,除了个别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留有些许“档案印记”外,医院大多没有档案管理意识,没有直接存留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唯一能呈现一丝档案线索的,就是在医院年度工作总结中,会有些许安全教育培训的只言片语,缺失规范的专项档案。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纵容医院以“无法查证”为由弱化自身法律责任,而且不利于安全教育培训形成动态衔接、无缝覆盖的良好态势,不利于深入推动医院构建安全教育培训长效工作机制。

2.建议对策

安全教育培训是一项实践性、操作性强的工作,须在现有的条件下,积极进行探索,勇于创新实践,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安全教育培训提供参考。

一是以法治方式指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推进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法治化,是新时期医院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方向。医院应当依法维护医护人员的安全知情权、保障权及受教育培训权,这是医院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必须履行,否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此,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监督医院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如未履行,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课以法律责任承担,以法律强制保障力增强医院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医护人员有权对医院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诉至法院进行权利救济。

二是尽快生成行业安全培训操作指南。医院安全教育培训一个系统性工程,安全种类、科目内容繁多,职工队伍的流动性,再加上全员安全教育的理念尚未生成,医院安全教育培训任务艰巨。因此,要立足医院安全需求,从全院整体安全到不同部门、科室、岗位安全,从一般治安安全到消防安全、职业安全,从医务人员安全到后勤人员、实习人员和患者安全,逐一梳理教育培训要点,既有分类实施,也有全员覆盖,形成《医院安全管理培训指南》,为医院安全管理提供一个示范样本和参照模式,改变杂乱无章、粗线条式的安全教育培训模式。

四是探索专业化安全教育培训模式。安全问题因行业、岗位、人员不同而有不同要求,有的属于一般治安安全,有的属于消防安全,有的属于职业安全等等。不同的安全问题,教育培训的方式应当体现相应的“职业化”特征,医疗单位的安全有其自身独特的,须尊重客观规律,以专业化的标准要求,积极探索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教育培训模式,如消防专题安全教育片、安全保障宣讲、专题考试、岗位安全操作守则等等,强化监督考核力度,务求达到实效,从而提高医院整体安全保障水平。

五是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规范化档案管理是推动安全教育培训机制良性运行的重要保障。有培训必有档案,无档案则无培训,任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都应当详细的呈现在档案资料中。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个正规的档案,至少应当包括内容:培训时间、内容、地点、方式、受训人员名单、考核结果、受训人员签字捺印等,必要时附有图片、影像等音像资料予以佐证。存放方式和时间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统一归档存放,以备存查。

论文作者:徐翔

论文发表刊物:《世界复合医学》(下)2015年第1卷总第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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