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高风险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成本?_盈余公积论文

如何处理高风险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成本?_盈余公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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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简称“讲解2008”)规定,安全生产费用应于税后计提;但刚刚出台的“新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3号(征求意见稿)”(简称“解释3号”)又要求于税前计提。会计人员到底认同哪种处理方式?让我们参与到他们的热烈讨论中。

关注:解释3号对讲解2008做出修订

中国财务官王骏:《公司法》对利润分配程序和方法都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把安全费用当作利润分配程序之一,我认为,按照利润分配处理并没有充分法律依据。

于连:利润分配项目应遵循法律规定,如《公司法》。因此,以利润分配的方式提取安全生产费是个问题。但解释3号从费用中直接提取安全生产费并列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的方式,与盈余公积的性质(属于留存收益,应在实现的利润中设定)不也是矛盾的吗?

Wxl303:按原规定的精神,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同时计入长期应付款。但我认为,解释3号的精神比较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既然是允许企业计提,那还是在税前较合适,像讲解2008让企业在税后计提,实际上毫无意义。

Shanxihu:同意。讲解2008和去年底会计司发布的60号函关于安全费用和煤炭企业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的处理方法,从利润分配中提取确实不妥:

不符合《公司法》中关于企业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因为《公司法》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范围中并不包括计提各类专项储备,即便以后《公司法》修订后加了此类分配范围,但利润分配的前提是企业当期有可供分配利润。而根据原5部委下发的提取安全费用的文件,相关企业无论当期是否盈利,必须根据当期煤炭产量或主营业务收入定比或定额计提安全费用,这样就会导致企业进行超能力分配,显然不符合《公司法》对利润分配的规定。

cylmd1951:在会计处理方面,高危行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意义和作用众所周知。如果在“利润分配”列支,除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悖外,也与制订这项支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政策的初衷相背离。解释3号解决了这一问题,规定的会计处理基本和原会计处理一致,只是在计提时,原规定安全生产费应在计入生产成本的同时,确认为“负债——长期应付款”;解释3号则改为,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所有者权益下的“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zyl6669:我不这样认为。首先,解释3号规定“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与“同时计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不合常理;“按照形成资产的成本冲减盈余公积(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本人倾向于按照讲解2008中的有关规定处理,但讲解2008中的有关追溯调整的规定过于简单,可能涉及与其他文件的匹配,特别是涉及首次公开募股(IPO)中股改有关的规定。

Qiaoyf: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购买固定资产后不提折旧,与《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14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规定矛盾。

其实,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也是一种负债:第一,安全生产费用实质是对员工、对社会的一种负债,是为了保证职工和社会的安全而计提的。第二,如果不把安全生产费用理解为一种负债,那根本就不应计提,实际上它是一种法定义务。第三,负债定义中的“现时义务”并不是今天或明天的义务,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总要支付,当然也是一种义务。

wxl303:此次规定,从本质上仍维持原规定,就是将长期应付款结转于盈余公积账户,相当于在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间调整。从纳税角度讲,也符合税前扣除的延续,不会造成企业不必要的负担。更重要的是,国资委在给企业高管核定指标时未考虑此因素,在年末考核时突然冒出这个因素,会接受不了。而且,国资委在考核时不尽了解企业的全貌,而企业执行过程中有瑕疵,会导致对企业的考核不公平。

Ynscd:此解释与2008年新修订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存在本质上的差异。

2008年修订的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属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且为税后计提,使用时才按支出的性质形成费用或资产。财政部、国土资源管理部下发的原文件中会计处理与解释3号类似,只不过一个形成负债反映,一个为所有者权益。本人赞成解释3号的处理,因为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是企业内部为加强安全生产设立的专项费用,不形成负债。但需明确的是,相关部门在出台类似文件前,应加强沟通,否则会计人员在账务处理时会感到无所适从,年报时要根据最新会计处理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同时税务扣除的政策也应配套出台。

Iversonlai:我的看法是:

1.提取安全费用,从文件的精神上看,只是对利润的限制,并不形成企业的现行义务,因此不是负债,但亦不是利润分配,因此提取时的会计处理,应借记“未分配利润”,贷记“资本公积”。

2.使用安全费用时,将相应的金额转回未分配利润,同时对使用的交易进行正常处理:借记“资本公积”,贷记“未分配利润”;借记“固定资产/费用”,贷记“货币资金/应付款项”。如果形成固定资产,再按照正常的折旧进行后续处理。

实质:都是出于对实务的考虑

jy191:解释3号中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与讲解2008的规定明显不符,这给实务人员造成很大困惑。我认为,讲解2008比较恰当。

首先,解释3号的处理加大了我国和国际准则的差异,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是适应我国国情要求的,但国际准则不认可此种计提。这势必加大两种准则间的转换成本,也违背了曾经提出的缩小国内外准则之间旧差异、避免产生新差异的共识。其次,增加了两地上市公司的操作成本,不少两地上市公司已在2008年度报告中按讲解2008做了追溯调整,如果按解释3号再次调整可能会引起相关公司2008年、2009年的利润大幅波动,人为增加了两种准则的转换成本。最后,讲解2008刚刚颁布,不少会计人员尚处于学习阶段,这样再三调整,很多会计人员会无所适从。

Mzw821:其实,原财会函[2008]60号的规定是财政部考虑到我们准则的国际趋同与等效的结果。

但最主要的问题是:原先做法片面强调了这是一项法定义务,但原先做法下确认的预计负债实际上并不符合基本准则中对负债的定义,因为这并不是一项现时义务。这类安全生产费用的受益对象是以后期间所生产的产品,并不是本期的产品,因此不应计入本期的成本费用和确认为本期末的负债。现在修改后的做法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保持一致,并且也更为符合基本准则下对会计要素的定义。而本次则经过再次认真的考虑: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国际准则概念框架,均不具有负债性质,应当列入所有者权益;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要防止成本外部化。解释3号兼顾了上述两方面的要求,对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作了相应调整。

税务处理:解释3号符合实际

Shanxihu:如果以利润分配方式提取安全费用,利润分配应是对税后利润进行分配,这就涉及到安全费用是否可继续在税前抵扣。若可抵扣,则需税总进行明确,因为新所得税法关于纳税调整事项中并无相关规定。若不能抵扣,又与原5部委文件中的规定抵触,且会大幅增加企业特别是煤炭企业税负。这就与当前我国相关税收改革总体方向(减轻企业税负)背离。所以我个人认为还是解释3号中的规定较为妥当。对网友于连对盈余公积科目性质的担忧,我认为也可改在资本公积项下进行归集核算。

Lr202:个人认为,讲解2008中规定从利润分配中列支与《公司法》冲突,不妥。而提取的费用从其用途上看,应是属于公司的负债,是要求公司实际支付的,相关利益是要流出企业的,不应将其归入所有者权益范围;将其纳入所有者权益,实际上是认同了公司对这部分费用是无需支付的,那又何以计提呢?同时,从所得税方面考虑,当期提取的部分不能税前抵扣,只有当期实际发生的费用才能税前抵扣,这样每年都要做纳税调整,也很麻烦。

cylmd1951:在税务处理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当年提取未用安全生产费要做纳税调整,也有道理:一是鼓励企业在生产安全方面多投入资金;二是在实际执行中,确实有的企业只提不用,或者用的很少,几年间,积累很大一笔余额。我遇到过一位老板。他说,我们这个高危企业,不出事故就幸运,一出伤亡事故得好多钱了。他把生产安全费理解成事故处理费了。2009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繆慧频也谈到了这个问题。他是这样解答的:“按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相当于对股东的分配,不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也不同于准备金,所以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但企业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相应增加的安全设施相关支出可以直接扣除。”总而言之,解释3号中关于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规定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疑惑:实务操作还应进一步明确

Chenyiwei:对于高危行业企业如何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问题,其实还有很多操作环节需要明确:

1.在计提时“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的要求,具体如何操作应进一步明确。如果是借记费用,贷记盈余公积,则这笔费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33条所定义的“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经济利益流出”这一费用的基本特征,不应确认为费用(相比之下,实际发生安全费列支范围内的费用性支出时,却是符合费用定义的)。同时,在提取时因为尚未明确用途,因此似乎不可能计入相关安全设施的成本。因此建议明确这里的“相关资产”是指产成品存货还是固定资产中的安全设施。我们理解应当是指计入生产成本。

2.煤炭开采企业的维简费是否也按同一原则处理,建议进一步明确。

3.安全费、维简费的实务操作中的问题建议进一步明确:(1)如果一家新公司,是当年末计提盈余公积,当年末根据当年实际使用数冲减盈余公积?还是当年末计提,下年根据实际安全费使用情况冲减?感觉应该是前者?(2)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余额不足以同时满足按《公司法》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提取专项储备的需要时,优先满足哪一项?例如,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为100万元,当年度按税后利润的10%计算应提取法定盈余公积80万元,同时本年度按财企[2006]478号文规定的标准计算应提取的安全费为70万元,合计150万元,大于该时点的未分配利润余额,如何处理?(3)目前合并报表上对于子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是不作恢复处理的,但对于专项储备,由于其性质并不是利润分配,所以是否有必要作出特殊的规定,以反映整个合并集团对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规的遵循情况?(4)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整体净资产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已包含于盈余公积中的专项储备余额是否一并纳入折股范围?如果一并折股,则以后动用专项储备时将不得不冲减股本或资本公积;如果不折股,又不符合“以整体净资产折股”的要求。

4.我们建议保持讲解2008第5章中规定的处理办法。

Ysb:还是应该进一步规范“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

1.基建矿山特别是刚开始进入生产的矿山,企业连续几年处于非盈利或亏损状态,安全费用是否计提和使用?

2.规范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和归集,使之既利于会计核算,又利于政府监管部门审查。

Qiaoyf:一是解释3号改变了财会函[2008]60号和讲解2008的相关规定,普遍感觉会计准则变动频繁,对于2008年已经按财会函[2008]60号进行会计处理的上市公司,今年是否还要追溯调整?二是解释3号规定由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与《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14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规定矛盾。三是建议统一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而不是“安全生产费”,因为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均称之为“安全生产费用”。

新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3号征求意见稿规定: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资产的成本冲减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一次确认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预计安全生产费的期末余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盈余公积——专项储备”列示。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认为: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等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产时,按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安全防护设备等,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上述规定将安全生产储备用于购建安全防护设备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性支出等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但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企业未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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