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度贸易保护与企业产品竞争优势的培育_比较优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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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2003)02-0041-07

在现实的相互依存的世界经济中,寻求经济的稳定发展以及致力于减少各国之间的贸易摩擦显得尤为重要。外贸政策在控制国内外商品的对流以维护国内经济秩序、调整对外经济关系以避免过度的国际经济摩擦和政策冲突以及调节外贸活动以辅助总体经济目标的实现(注:总体经济目标指扩大出口带动经济增长、改善贸易商品结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引进竞争以削弱国内垄断等。)等方面有着特殊的意义,因此,一国在制定外贸政策时,既要考虑国内产业情况,又要考虑应尽的国际义务。贸易保护政策就像一柄双刃剑,既可能增进也可能损害实施该政策的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

一、适度贸易保护的必要性

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嬗变过程,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大趋势以及各国的贸易实践,无不揭示出自由贸易是人类世界追求的最终目标。然而,贸易自由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方面,传统自由贸易理论成立的条件与现实的不符性、不具备实施完全自由贸易政策的保障条件以及贸易保护从传统贸易理论到新贸易理论的发展等从理论层面上对此做出了解释。另一方面,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轨迹也清晰地反映出:第一,贸易自由化过程具有鲜明的渐进性;第二,在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在同一阶段的不同国家,贸易自由化的程度具有鲜明的差异性。从这些方面看,不能不说贸易保护理论具有它存在的客观基础和合理性的一面。正是如此,如果说不顾各国的实际经济条件绝对化地强调贸易自由化是片面的,那么,不顾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绝对化地强调贸易保护政策同样也是片面的。纵观资本主义近现代史,贸易自由化与贸易保护总是交织在一起的,既没有完全的自由贸易,也没有完全的贸易保护。一个国家及其部门实行何种对外贸易政策,取决于这个国家及其部门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居特殊优势地位的国家及其部门提倡自由贸易政策,其他国家及其部门则实行贸易保护政策。

中国加入WTO已一年有余。实践证明,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对外开放有利于促进我国产业的发展,也有利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然而,对外开放在促成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会使一国在商品销售、资本积累、技术进步等诸多方面越来越依赖世界市场。同时该国的货币、财政和国际收支政策也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内外目标的冲突。如果不能合理把握好对外开放与独立自主、世界市场与国内市场、经济全球化与国家利益甚或经济安全之间的关系,改革开放就可能遭受挫折。因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存在着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巨大差距,特别是当这种差距表现为在短期内不易改变的生产技术方面的差距时,如不实行适当保护,就会让发达国家的商品占领自己的国内市场,并使国内明显处于落后阶段的工业受到早就具备低成本生产方式的强大竞争对手的摧残,致使整个经济都难以顺利发展。因此,应当从当前世界经济形势和我国国情出发,在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处理好自由贸易与适度保护的关系问题。

我国加入WTO就得承认它所制定的全球范围内的多边贸易规则,这在我国国力还不十分强大的条件下,显而易见地会付出一定的代价,比如会对我国民族工业造成冲击,加剧我国国有企业的困难,出现国内市场生产过剩,企业亏损等诸多问题,并会使我国决定贸易政策以及改革贸易制度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大大削弱。因此,扩大开放也不能没有适当的保护,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参与自由贸易,并在适度竞争中获取比较利益,发展一国的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清楚地看到,WTO虽然倡导贸易自由化,但也并不反对合理保护。问题的关键在于,作为发展中大国的中国,在参与经济全球化和进行自身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既要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又要利用它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优惠待遇,制定出既符合国情,有利于发展我国的生产力,又逐步向世界贸易组织所要求的国际规范靠拢的外贸政策,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范围内的保护手段趋利避害,使我们加入该组织的风险最小化。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外贸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我国一直在调整着自己的对外贸易政策,但其仍然存在着一些有待改进的地方,比如,用“对外开放”来替代外贸政策,缺乏具体的政策属性;在贸易战略上虽然实施出口导向和进口替代相结合,在实际操作中却是过度的进口保护和无序的出口自由;实行自由贸易区的倾斜和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廉价的劳动力和资源优势,短期效果显著,但造成产业结构和布局的不合理以及地区利益分配的不均,进而导致地区之间矛盾加剧以及地区保护严重;在不明确的外贸政策指导下静态比较利益显著,动态比较优势却不明显,未能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使国际化和主导产业协调发展,也未能充分利用跨国公司的科技条件和自身的资源优势,实现资源的重新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升级,等等。因此,我们要明确对外贸易政策的指导思想,总结国际经验和教训,充分认识现有的、潜在的国际经济条件,走出一条全球化的发展之路。笔者认为,短期内应该在既要遵循国际惯例,坚定不移和积极主动地参与经济全球化,又应寻求在对等的前提下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经济利益的基础上,将我国对外贸易政策定位为贸易自由化过程中的合理保护,其宗旨是培育企业及产品的竞争优势以增强国家竞争力。

当然,保护程度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贸易保护政策实施的效果。贸易保护要着眼于资源的动态优化配置和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以透明度较高的保护壁垒(以关税保护为主)、合理的保护期限为准则,达到既能促进本国幼稚产业和战略性产业的发展,又使国内企业充满活力,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应采取适度保护。如果对国内企业过度保护,其直接后果则是竞争不足,而竞争不足又会使过剩的资源滞留在衰退产业内,从而削弱整个国家的竞争力。相反,如果对国内相关产业缺乏适度地保护,又会引发过度竞争,而过度竞争则会造成资源转移的无序状态。适度贸易保护政策对所有国家来说都会产生不可低估的正面作用,它对该政策实施国在培育企业和产品的竞争优势、促使产业结构向合理化和高级化方向发展、促进出口的扩大以带动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因此,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发展中国家的开放和自由化是长远之计,而保护则为权宜之策。一方面只有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投身贸易自由化,才能强国富民;另一方面只有在WTO框架允许的范围内适当采取保护性措施,才能培育竞争优势,维护国家利益。

二、适度贸易保护与培育企业及产品的竞争优势

综观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贸易利益的取得经历了绝对优势→比较优势→要素禀赋→竞争优势的发展过程。这是一个内涵不断丰富、形式不断完善并在不断修正的过程。比较优势是静态的,而竞争优势则是动态的,是在既考虑现实情况也考虑潜在利益的前提下,将一国的竞争能力与其他国家进行比较,确定一国在国际竞争中是处于优势还是劣势。比较优势立足于国家、竞争优势立足于厂商,竞争优势决定了国家之间进行贸易的方向,它并不排斥国家的比较优势。而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的结合才能使一国达到其比较优势所确定的最优状态,完全实现贸易的潜在利益。然而,现实中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常常是分离的,一方面,拥有比较优势的产品由于缺乏竞争优势而不能成为实际的出口产品,从而使比较优势得不到发挥;另一方面,在比较优势不存在的情况下,由于竞争优势的存在,贸易仍将继续进行,直到这种优势丧失为止。因此,为提高一国企业及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就必须使竞争优势与比较优势相结合,而这两者的良好结合又需将厂商作用与政府政策结合。

贸易保护理论内容的发展揭示出保护的目的是通过对劣势产业进行扶持,使得劣势转变为优势,从而提升产业或国家竞争力。李斯特从保护本国生产力、竞争力和技术力的尽快成长出发,提出对幼稚工业进行扶持和保护,使它们能尽快地与世界先进国家同类产业竞争。根据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竞争优势主要取决于一国的创新机制,取决于企业的后天努力和进取精神。一国竞争优势的发展要经历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创新驱动和财富驱动四个阶段。在第四个阶段,由于创新和竞争意识明显下降,竞争优势的获得就主要取决于政府的宏观干预,尤其是对研究开发与外贸领域的干预,这样才能使一国取得和保持持久的竞争优势,并从对外贸易中获得更大的利益。因此,国家在要素禀赋、技术和需求方面的特征可以成为企业谋求竞争优势的基础;政府可以进行本国产品相对价格与世界相对价格的比较,确定比较优势在本国产品空间的分布,从而指导本国现有资源在产品上的分配,即本国资源最优流向那些有比较优势的产品或行业。同时,政府通过控制货币供给量来控制总的国内价格水平与名义汇率,提高本国企业在外国市场和本国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调节本国的贸易类型和贸易差额,从而实现比较优势向竞争优势的转化;而厂商则在政府政策的激励下,利用技术创新降低生产成本,利用他国优势进行组织创新、培育新的竞争优势,利用规模的扩大获取规模经济和递增收益,从而将本国的比较优势直接转化为本企业的竞争优势,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当代国际竞争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市场价格机制与企业机制都起作用。现代企业成为重要的资源配置主体和竞争主体,企业的创新能力与动态竞争能力对竞争优势的形成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企业竞争优势通过其产品在成本(最终以其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的价格所反映)、标新歧异以及技术含量方面的优势所体现,国际贸易领域竞争优势的取得则需要通过提高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据此,贸易政策的核心就是促进竞争,建立正常、有序的竞争秩序,培养企业的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从而达到提高和加强本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目的。贸易保护政策旨在保护或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并培育其竞争优势,阻止外国企业无限制地进入本国国内市场,从而有效地消除经济国际化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利用进口关税和出口补贴使本国企业及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取得成本——价格上的优势

1.进口关税的经济效应

在局部均衡条件下(假定其他条件不变,仅仅用贸易商品自身的供求状况和关税因素分析价格的变动),征收关税会引进进口商品的国际价格和国内价格的变动,从而影响到出口国和进口国在生产、贸易和消费等方面的调整,引起收入的再分配。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第十三章第一节就写道:“本节论证曾被用来维护的一个主张:即对进口工业品征收关税一般能扩大那些工业品的国内市场;并且借助于报酬递增规律的作用,最后降低它们对本国消费者的价格。的确,在一个新兴的国家里,如果保护幼稚工业制度选择得恰当,最后是可能取得这样的结果的;在这个国家里,工业,像儿童一样能够迅速成长的”[1](P465)。

对贸易小国来讲,由于其进出口数量小,它是国际价格接受者而不会成为国际价格的制定者。即便在征收关税的情况下,虽然进口商品国内市场价格的上升幅度等于关税税率,但其变动不足以影响国际市场的价格。但对贸易大国来讲,情况则不同于此。由于贸易大国对某种商品的进口量占了世界出口量的较大份额,那么该国进口量的升降就会影响到世界价格的涨跌。大国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进口商品的国内价格上涨部分和国际市场价格下跌部分之和构成了进口关税税率的幅度,因此,关税负担由进口大国的消费者和出口国的生产者共同承担,如果出口国的供给缺乏弹性,它就会更多地承受进口国转嫁的关税,从而改善进口大国的贸易条件,使产品价格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转变,本国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优势即会逐步转移到国际市场上去。发达国家对“夕阳”工业实行关税或进口配额的贸易保护,虽然可在短期内维持这些部门的就业,提高工人的工资,但其长期效果不好,因为关税或进口配额人为地提高了发达国家的生产成本,从而加速技术转移及北—南资本流动,最终引致北方工人工资的降低。对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来讲,这一点意义重大。在促使我国幼稚产业发展壮大并形成竞争优势的过程中,应尽量在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关税手段以取得贸易利益。

2.出口补贴的经济效应

作为出口鼓励政策的补贴是由政府对该国的出口厂商或潜在的出口厂商的直接或间接的资助,旨在降低本国厂商的出口成本,鼓励本国产品出口的扩大。综合考虑本国经济发展和动态的结构平衡、本国战略产业的扶植培育、争取动态比较优势以及获得动态贸易利益等因素,一国对战略产业和幼稚产业进行生产性的出口补贴,可以使其拥有成本优势,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实施出口补贴措施可以使有关产业赢得结构性调整的时间,从而提高竞争力,并最终形成能够在国际市场上无需补贴即可竞争的能力。适于用出口补贴进行扶持的战略性产业或幼稚产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通过补贴所获得的额外收益(利润或工人能得到更多的回报)必须超过补贴的总成本。(2)虽面临着外国厂商的激烈竞争或潜在竞争,但通过补贴能迫使外国竞争对手削减生产能力计划和产出。(3)产业集中度较高。(4)带来较大的规模经济和学习效应。

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生产补贴为最佳选择。它既可以增进国民福利,又可使政府确切地了解资助工业发展所需的费用。1987年,美国政府向国会提出的《1987年贸易、就业、生产率法案》,专门规定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特别是创造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而对国内则放松有关专利使用的限制。目前发达国家的高技术商品贸易比例已占50%左右。发达国家对技术创新进行补贴,如果所发明的新产品能在本国投入生产,则是一项提高国民福利的政策选择。WTO认为,补贴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经济发展计划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不得阻止发展中国家对非初级产品实施出口补贴,但实施时不得以对另一缔约方的贸易或生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方式进行补贴。当使用此类出口补贴与其竞争和发展需要不符时,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应努力承诺减少或消除出口补贴,利用出口补贴以外的如对企业进行资助、贷款、担保、支持性服务、入股等补贴形式,实现诸如消除特定地区的产业、经济和社会的不利因素,促进国内某些部门的结构调整,维持就业,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尤其是高技术产业的研究与开发活动(注:要求提供研究与开发性补贴的产业,其产品开发处于早期阶段、产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研究开发和资本成本、所具有的新技术必须是向外国竞争厂商的外溢最少以及政府干预政策有助于把外国技术转移给本国的厂商。),促进产业更合理的分布等目标,从而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长期看,发展中国家以财政补贴形式促进出口创汇的增加,将使他们有能力进口更多的发展本国经济所必需的先进技术、设备等资本品,从而有可能有效地改善该国的投资结构,并通过产业资产结构和产业增长结构的改善,推动其生产结构和贸易结构的改善,实现经济的全面起飞。本国实施补贴而扩大的产品生产,使本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较大的份额,但本国多占的市场份额却是外国厂商丧失的市场份额,本国的福利增加又是以他国福利减少为代价的。因此单纯的出口补贴政策由于背离WTO的宗旨,容易被指斥为不公平竞争,从而招致他国的报复及WTO的制裁。而且保护下形成的工业也可能由于缺乏国际竞争的压力而在生产上无效率,为此,政府就必须大力强化国内市场的竞争机制,并同时适度开放国内市场,给企业施加一定的国际竞争压力。

(二)政府干预使企业及产品获得歧异性和技术优势

政府直接参与企业的某些活动,对特定产业给予各种优惠政策主要是资金支持,鼓励其进行技术创新从而拥有成本优势和产品的歧异性,使整个国家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国家竞争力体现于产业竞争力并显示于企业竞争力,努力创造企业的核心能力,是占有和扩大市场份额的根本。而技术创新则是创造企业核心能力的基础。唯有不断创新的企业,才能适应国际市场上不断产生的新需求,才能引导和创造市场需求。技术除了自身对成本或歧异性产生影响,还通过改变或影响其他成本或歧异性驱动因素来影响竞争优势。技术开发能提高或降低规模经济,使以前不存在的关联成为可能,在时机选择优势中创造机会,并对几乎每一种成本或独特性驱动因素都产生影响。近年来发达国家一直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目的就是使本国企业技术领先,从而在竞争中取胜。国家和政府对技术创新与开发的大力支持,对外贸体制和外贸政策的管理,是增强外贸竞争力的重要保障和推动力。政府干预在促进有效竞争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并因而实现一国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此外,由市场机制不健全或失败和人为干预经济所导致的经济机制扭曲现象,需要由政府的政策干预来解决。如果以提高国民福利作为政策目标,在国际贸易领域出现扭曲时,采用关税、生产和消费税或要素收入税这些直接的干预方式就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在国内生产领域出现扭曲时,运用生产税、关税或要素收入税能起到较好的效果;在国内消费领域利用征收消费税和关税的手段就能矫正扭曲;在国内生产要素调配领域最好使用生产要素收入税和生产税来解决扭曲问题。

从历史和现实来看,一国财富的增长不仅得益于市场的自发调节,国家的积极参与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发达国家政府高度重视国家利益,纷纷展开经济外交,竭力为自己的企业创造更多的市场机会和生存空间,不遗余力地努力提升国家竞争力。1993年,美国国会通过《国家竞争力法案》,旨在加强美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反映了美国对国家利益的重视程度。为了向国际市场进行垄断扩张,美国政府对钢铁、汽车、化工、建筑等战略部门采取行政干预,迫使其进行企业兼并与联合。美国对高科技产业的扶植更能说明问题。进入80年代以来,美国在计算机和通讯领域的投资年均增长率高达20%,到1996年,美国对信息技术产业的投资已占美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5.7%,占世界同类投资的40%[2](P352)。而日本政府的做法更加突出,允许日立、松下、三菱、三洋和东芝等七大电子企业在国内形成卡特尔式的联合,吸收了大量的私人、政府贷款,开展出口攻势,致使日本的电子产品行销全球。

(三)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相互促进,使得企业及产品取得竞争优势

国际贸易的范围包括商品和部分生产要素(资本、劳动力)的国际流动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知识技术的国际传递。因此对商品、生产要素以及技术知识跨越国界时施行的各种税收、补贴、限额以及由此引起的经济效果,包括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增长等就成了贸易政策理论研究的对象。由于生产结构对贸易结构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而产业政策也可通过产量补贴、新产品试制和投资补贴等非贸易手段,促使企业调整生产结构,进而影响国际贸易。因此,国内产业政策也在一定意义上成为广义国际经济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

由于现实市场存在自然的和结构性的不完善,市场机制发挥的调节作用有限,因此提高竞争优势单纯利用贸易保护政策会使社会成本增加,只有与产业政策的结合使用,利用政府调节在资源分配中的引导作用,才会使那些社会需求量大、具有规模经济效应、收入弹性高、生产率上升快的产业发展成为未来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产业,并在国际竞争中取胜。贸易——产业政策应综合运用财政、金融、关税等手段,促进与出口相关的、与进口相竞争的产业的发展,形成一个完整的政策手段体系,推动贸易结构的升级。产业政策和贸易干预的要旨就在于将那些颇具竞争优势、具有显著外部影响的高技术产业列为目标产业,进行适度扶持和保护,以便从国家战略利益出发,在宏观范围内追寻和谋求可观的外部经济利益。政府行为的引导应包括:一是对传统出口产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使原有出口产品上档次;二是进一步提高加工层次和培育以机电产品为主体的出口产业,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从而形成竞争优势。比如发达国家中的日本、英国、法国和美国对汽车工业进行政府扶持和保护,从而使其在国际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二战后的韩国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同样是通过政府对钢铁、汽车、电器等产业实行动态保护,促进了这些产业的成长并扩大了其产品的出口。此外,一国产业赢得国际竞争优势的重要外部条件还在于政府相应地投资于人力资本与知识以及提供高效率的交通通讯基础设施。

三、我国培育企业及产品竞争优势的路径选择

WTO框架下,我国政府在外贸政策方面,应实施以适度保护为基点、以扩大出口为目标的开放型有管理的自由贸易政策。适度保护不是全方位的保护而是有目的、有差别和有选择的保护,是动态的主动的保护。

第一,综合运用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以真正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保护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并促进市场秩序的完善。在经济国际化过程中,我国产业政策的基本思路是全面加强农业,加快基础工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大力改组并改造加工工业,努力发展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因此,保护对象的选择应结合产业政策,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产业如农业、石油化工、航空航天、电子等以及幼稚产业(注:幼稚产业指根据国民经济结构的动态变化,当时尚处于不成熟、经不起国际竞争的,又具有潜在比较优势和动态外部经济效应,同时具有规模经济递增效应的支柱产业。)给予适当的重点保护,培育竞争优势。幼稚产业的选择是开放型有管理的自由贸易政策实施的关键,应立足于经济的长远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级化,在明确合理的保护期限内有选择地逐步降低保护程度,适度引入竞争机制,及时将已具竞争优势的幼稚产业推向国际市场,争取更大的生存空间;逐步降低对服务贸易的保护程度,有步骤地推进商业、外贸、航空运输、工程承包以及旅行社、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商检、质检等社会中介机构等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对经过长期发展并已具竞争力的产业如纺织服装业、家电电器业等不必保护,而应进一步放开搞活,鼓励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国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大、中、小型企业共同发展、公平竞争。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选择过程,形成更具竞争力的企业群体结构,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我国在发展高技术产业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由400多位科研人员、200多家科研院所、100多所高校参与的我国“八六三”计划,自1986年实施至今15年来,共投入了57亿元人民币,但累计创造新增产值560多亿元人民币。通过该计划的实施,我国培育了一批高技术产业生长点,同时为传统产业的改造提供了高技术支撑,仅产生的间接经济效益就高达2000多亿元人民币。

第二,合理利用非关税措施以提高企业及产品的竞争力。WTO要求各成员规范非关税措施的管理行为,避免对一种商品实施多种贸易保护措施。因此,运用非关税措施实施保护时应做到合理合法,符合国际规范。其一,完善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等手段。开展以反倾销为核心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及宣传活动,以国际公认的反倾销法则来规范自己的竞争行为;接受国际反倾销法为自由贸易条件下的竞争规则,建立我国的反倾销法律体系并严格执法,积极应诉,引导企业竞争观念的更新和实现非价格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其二,主动采用绿色贸易壁垒,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努力提高环保技术,防止国外的环境污染转嫁。借鉴和采用国际标准并争取早日与国际标准接轨,推进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有效实施健康、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检验检疫和疫情监控,防止有害物质和生物入境;推行严格的技术规则与环保标准,以增强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使之能够顺利地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引起贸易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其三,对确属幼稚产业的少数商品提供一定期限的保护,取消不符合WTO规则要求的一切其他非关税措施,合理运用保护性补贴调整国内的成本结构,使国内的成本结构与国际市场的价格结构相适应,提高本国商品的国际竞争能力,减缓对外开放对本国经济带来的冲击力,推动开放经济条件下国内资源的合理配置;其四,要根据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对外承诺,尽可能地减少行政性审批,逐步缩小配额、许可证等行政措施管理的商品范围,取消政府对进口商品的微观管理措施。同时减少进口指令性计划指标,特别是中央进口计划比重要相应减少,逐步扩大市场调节的范围。

第三,恰当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以实现企业扩大出口的目标。外贸企业要扩大出口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按照国际惯例,运用出口退税(注:我国出口退税机制应该加快向国际惯例靠拢,对于以出口为主的流通企业的出口货物实行免税购买,对于出口企业免税购进的货物未能内销再照章补交税款,以内销为主的企业出口货物时实行免抵退的方式。)、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性手段加大对出口的支持力度,帮助、鼓励和扶持外贸企业特别是名牌企业出口名优商品、高技术或高附加值商品,将中国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与高新技术(尤其是国外的高新技术)相结合,形成竞争优势;加强银贸合作,加大金融对外贸的支持力度,逐步改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对部分亏损企业提供封闭贷款;加强有关出口立法,使促进出口的政策和措施规范化、制度化,使企业通过出口逐步实现国际化;严厉打击走私、逃套汇、骗取出口退税等不法行为,维护对外经济贸易秩序。同时,政府应建立扩大出口的金融促进和支持体系。在解决企业融资的问题上,既要加大对企业融资,又要为企业融资提供必要的制度和技术保障;在降低企业出口风险上,要健全完善出口信用保险,保障企业收汇完全;在市场开发方面,建立市场开发和促进基金,推进我国产品和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在海外投资方面,设立海外投资促进基金,鼓励有能力、有成熟技术的企业到海外投资,带动国产设备、产品、劳务、技术等出口;在鼓励高科技产品出口方面,除了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政策,如出口信贷政策、信用保险政策外,还要设立高新技术产品及服务出口促进基金,为这些企业和产品走向国际化增加推动力。对外经济贸易促进和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中介组织作用的充分发挥,将会进一步提高我国对外开放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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