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模式改革分析_个税论文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模式改革分析_个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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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三种课税模式的内涵及比较

1、三种课税模式的内涵。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是对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按不同性质来源来分类,并对不同类型的所得按不同的税率进行课征。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将纳税人一定时期内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在一起形成所得总额,再减去各种法定的宽免额和扣除额,然后按照一定的税率进行课征。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先按纳税人不同的所得项目分别征收,然后再将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来源进行汇总,并按累进税率综合计算。

2、三种课税模式的比较分析。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广泛采用源泉法控制税源,但其最大的缺点是不能按纳税人综合税负能力课税,无法体现税负公平原则。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有较强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能够较好体现纳税人综合负担能力。但是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建立需要一定的条件:纳税人有较强的纳税意识、个人收入完全货币化、有效的个人收入汇总工具、有先进便利的个人收入核查手段。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将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优点兼收并蓄。既有利于政府税收政策目的的实现,又有利于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因而是适用性较强的课税模式。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现实困难

1、缺少公平性,易诱发偷、逃税款的行为。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由于他们所取得的收入类型不一样,或者由于来源于同一类型的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从而造成横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纳税人,由于其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扣除额、税率、优惠政策,甚至同一类型收入由于次数不同也会使这些因素改变,从而出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导致纵向不公平。

另外,由于不同类型(项目)所得的计征时间规定不同,分为月、日、年,不能反映纳税人的支付能力,使课税具有随意性,有可能出现支付能力相同而税负不同,或支付能力低者税负高于税负能力高者的不正常现象,使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不仅不能改变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反而使之进一步恶化。由于公平与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相向作用,即由于现行个人所得课税模式的不公平,使得人们从心理上对之进行抵制,造成部分税负高的纳税人为了减轻税负,甚至不纳税而千方百计偷、逃税款。

2.征管效率低下。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应税所得的确定涉及到按月、次或年度计算扣除额,又涉及到税率的不同,这就要求既要严格区分所得性质,以便归类,又要解决同类收入中“次”的确定,从而避免在税务实践中税务机关被迫消耗大量精力去认定个人收入的各项应税所得项目。尽管如此仍存在着收入项目定性不准确或难以定性的问题,使得由此引发的税务争议逐年上升,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

3、征管方式落后,不利于国民纳税意识的提高和税法知识的普及。由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主要是分类分项目进行扣缴,如果税务部门不主动找上门来,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往往不会主动纳税,偷、漏税的现象自然很普遍。同时,税法规定以源泉扣缴为主,在没有进行源泉扣缴的情况下,才会自动申报,且对不申报者无法进行有效的法律约束。因此在整个社会纳税意识淡漠的情况下,自行申报者少之又少。这样,许多纳税人无机会自行计算和缴纳税款,也就不会积极主动地学习税法,乃至于进一步遵守税法。

4、对经济的变化缺乏弹性。个人所得税在发达国家被认为具有“自动稳定器”功能,其税收负担会随着经济周期而进行自动调整,有利于平抑经济周期的过大波动。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使得税负难以根据实际的通货膨胀来进行相应的税收指数化调整,而指数化调整无非是对宽免额、扣除额、税率级距等进行调整,以保证个人所得税税负不会因通货膨胀而产生不公平。我国经济发展曾经出现过高通货膨胀,今后也很难避免,为减少通货膨胀对经济的影响,合理征税,我国也应该进行指数化调整。但由于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下,对不同所得项目采用的是不同征税标准,不同的纳税人有不同的所得来源,这样即使对所有扣除项目进行指数化,也不可能消除因收入结构的差异而产生的税负不均状态。

三、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设想

1、明确课税对象,征税范围。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11个应税项目基本适应现在及将来一段时期的国情,但也应作一些调整,以便于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分类征收。调整如下:第一类是薪资所得。包括原课税的工资资金所得、劳务所得和稿酬所得。第二类是投资营利所得,包括原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第三类是利息所得。第四类是租赁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第五类是财产转让所得。第六类是竞赛及偶然所得,如,在竞技赛中所获奖金及中奖资金等。第七类是自力耕作农业所得,主要来自农村农林副渔牧等所得。第八类是其他所得,包括附加福利和津贴补贴、一些不一定合法的非连续性所得,如,走私物品没收所得(由非财税部门取得的部分)、打假索赔收入等。

2、进行税率调整。税率设计是课税设计的核心。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种类多且复杂,根据所得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税率。将分类所得课税模式转换为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后,也要对税率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继续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方式,即对工资薪金等经常性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合并两个累进税率表。在税率级距上,应适当减少级数,以4-6级为宜。同时,加大调节力度,可以适当降低前几档税率,提高后几档税率,以覆盖大多数较低收入的纳税人,体现普遍纳税的精神,还可以缩减贫富分化。同时,对个人应税项目中的劳动所得实行同等课税,可以避免对同一性质的所得实行税率上的税收歧视。

3、进行费用扣除标准改革。改革费用扣除标准,必然结合经济发展、居民个人收入变动情况、物价水平及个人所得税发展的长远战略来综合考虑。应区分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分别予以扣除,并设置费用扣除随物价变动而相应调整的规范方法。必要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应遵循执行应税业务中全部必要费用的准则。生计费用扣除应该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如赡养人口、年龄、健康状况、婚否、残疾、老人等。除上述扣除外,还应规定一些特殊扣除,如医疗费、住房支出、教育扣除等。同时,在费用扣除上,还应考虑到物价上涨,通货膨胀情况,进行扣除费用标准的指数化,并随着每年国家公布的社会特价指数和其他相关指数进行调整,以保证纳税人的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弹性。此外,由于各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有较大差异,居民生活水平也存在一定的悬殊,因此,在确定费用标准时还应该注意地区差异。

4、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方法。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在纳税期间的规定上取消现行的按次按月征税的方法,统一实行按年综合所得计征,按月或按次分项预缴,年终再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法。这样既可以保证应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又有利于公平税负,减少征税成本,方便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在按月预缴时,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依法按年初财税部门公布的宽免金额、扣除额及税率进行计税。薪资以外的其他项目,每月或每次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进行代扣代缴。年度汇算清缴时,以家庭全年综合所得总额计税。纳税人每年结算申报所得经核定后,征收机关将纳税人全年的应纳税额,扣除当年已预缴税款后,再确定纳税人是应该补缴税款,还是获得退税。

5、采取配套措施,严密控管体系。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一方面要加快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改革和征管制度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大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努力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建议如下:

一是宣传加惩罚。对源泉扣除的代扣代缴单位工作做得好的,予以奖励并加以宣传;否则,加倍处罚。对应交未交的按规定重罚,或采用不同色泽申报凭证,以示区别,使其产生心理威慑而不敢轻易偷漏税。

二是加强对个人收支的有效监控,建立各种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居民个人收入变动情况的配套制度。如:推行实名存款账户制和存量财产实名制度,全部收入工资化,现金交易票据化,推广以信用卡、支票等现代信用形式作为支付手段,并密切同金融、工商、海关、审计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建立起相关的税收征管信息处理系统。

三是督促个体工商户健全账户,对账务健全的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计征,对未按规定建立账务的,实行定率、定额计征办法时,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促使其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四是建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申报相结合以及纳税人和法人申报相结合的双向申报制度。

五是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要求从事税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业务操作能力,并能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办事,严于律己,不徇私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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