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重商思想的兴起_桑弘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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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题

首先要说明本文所说的“商”,是指经营商品流通业务的民间商业和商人,包括手工业和手工业者,所以有时也称“商工”或“工商”,视所述主题范围和重点不同而异。在古代,除农家副业外,手工业大多是由商人经营的。商人对于买进的有些商品,雇人做点简单加工,然后再把它卖出去。城市中店铺的“前店后场”,是这种经营形式的最好说明。这是封建社会工商业经营的主要形式。

其次,本文所说的重商思想,是中国封建社会时期“抑末”(抑工商)思想和政策在转变中出现的一种经济思想,但它与欧洲封建社会末期出现的重商主义经济思想是有区别的。抑末思想和政策,始于秦,盛于西汉,到唐代开始转变,出现了重商思想。这一新思想的出现,改变了人们对于工商业的态度和认识,关系到工商业在封建社会经济体制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是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本文着重于论证唐代重商思想为何逐步兴起,这些思想有些什么特征,以及它对当时社会经济起了什么作用。

二、唐代重商思想兴起的由来

抑末思想有两个主要内容,一是禁止或重税从事商贩的活动,二是惩处从事商贩活动的人。商贩活动与从事这种活动的人,是一个整体,有此即有彼,是不能分开的。但在政策措施中,有时二者一并处置,如秦商鞅变法令,禁止“末利”,同时处罚其经营者;有时分别处理,如汉高祖允许经营工商业,但加倍课征商人“算赋”(人头税),并禁止商人衣丝乘车。汉惠帝、吕后时,还禁止商人子孙仕官为吏。但是西汉的这些抑商政策,并不能阻止工商业的发展,有的工商业者竟然富比封君。这种情况引起景帝时大臣晁错的惊恐,他上疏大声疾呼说,“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1〕!要求加强实行重本抑末政策。 到武帝时,大臣桑弘羊实行由官府垄断盐、铁等工商业的政策,其目的在于增加朝廷财政收入和打击富商大贾及所经营的工商业。这些目的都达到了,可是它带给人民生活很大的不便,也导致社会陷入严重危机,当时就受到大儒董仲舒、大臣卜式、稍后受到民间“贤良文学”的反对,说这种政策“与民争利”、经营不善、产品苦恶等等,主张“盐铁皆归于民”〔2〕。武帝以后,这一政策或行或罢,未再全面推行。 唐代总结西汉抑末思想和政策得失的经验教训,似乎认识到,抑末政策有两方面的意义和作用。一是政治的,另一是经济的。前者在于维护封建现政权结构,禁止商人从政,后者在于使工商业有利于朝廷财政收入和便利人民日常生活。唐代在立国之初,就颁布律令,规定工商业者为卑下的等级,不得参加国家选拔人才的科举考试〔3〕。 这是唐代统治者为维护封建政权,在政治上打击商人所采取的措施。封建统治者十分重视这一律令,有唐一代始终奉行不渝。甚至到北宋时期,还一直在遵行。但是唐代工商业的发展,以及它与社会经济和封建财政的密切关系,已使统治者觉察到,封建专制经济体制可以利用工商业。他们似乎对晁错提出的问题作了分析,认为“法律贱商人”与“商人已富贵”二者可以并存,即一方面禁止工商入仕,另方面可以准许工商业者经营本业,为封建社会经济服务。关于这个问题,晚唐时朝臣曹确引述唐太宗的一段话,可以做为说明。曹确上疏谏懿宗庞幸伶官说:

太宗初定官品令,文武官共六百四十三员。顾谓房玄龄曰:“朕设此官员,以待贤士。工商杂色之流,假令术逾侪类,止可厚给财物,必不可超授官秩,与朝贤君子比肩而立,同坐而食。”〔4〕唐太宗这段话,一般被用来说明唐代有禁止商人入仕的律令。但这段话岂不也意味着:这一律令只说不许商人做官,并没有说不许商人经营本业?何况这段话还说,对于经营有“术”的工商业者,朝廷可以“厚给财物”。这就明白地向人们宣告:商人没有资格做官,但仍然可以经营本业。用唐太宗这段话与上述晁错的抑末论对比,二者在“法律贱商人”上是相同的,但二者对工商业者经营本业的态度和见解上是何等不同啊!唐太宗没有表示对工商业者经营本业要采取桑弘羊所实行的政策,事实上,他是肯定工商业者经营本业对封建经济依然有必要。这是抑末论在唐代发生转变的根本原因,也是以后许多论者不断提出要重视工商业的主要论据。

在唐代,抑末思想的转变,亦即我们所说的重商思想的兴起,不是一帆风顺的。旧的抑末政策和思想仍然存在。在唐王朝各个时期中,很多重要财经问题如税权、币制、市场规范、盐业与茶业产销体制等,在政策制定过程中都曾出现争议,表现了旧的抑末思想与新的重商思想的对立。政治家、理财家、思想家如崔融、刘秩、刘晏、韩愈、白居易、令狐楚等都在这些争议中充当主角,对各个问题的利弊得失进行考察和论述,一个接一个地针对争议的问题提出必须重视工商业作用的意见和主张。值得注意的是,他们的意见和政策主张都在争辩中取得胜利,获得朝廷采纳,有的付诸实施,取得巨大效益。这就表明,这些意见和政策主张,不是偶然提出的,而是时代要求的呼唤,它们的连续出现,已逐渐形成一种思潮。因此,把上述理财家、思想家在财政问题争议中所提出的意见和政策主张逐一剖析,最能说明重商思想在唐代兴起这一重要史实。

三、崔融上疏反对“税关市”

《旧唐书·崔融传》载,武则天当政的长安三年(703年):

时有司表税关市,融深以为不可。上疏谏曰:“伏见有司税关市事条,不限工商,但是行人,尽税者。……臣谨商度今古,料量家国,窃将为不可税。谨件事迹如左。……”(疏文)疏奏,则天纳之,乃寝其事。(《新唐书·崔融传》亦有记载,但较简略。)两唐书未记载“税关市”的奏文和奏议者姓名。就《崔融传》记载来看,提出“税关市”的目的,在于“益帑藏,助军国”,办法是在关口和市场等地向所有来往行人征税(“关市来往行人尽征之”)。由于“关市行人”主要是工商业者,所以这一征税措施,实际上是对工商业者开征新税。那时位居凤阁舍人(撰拟诏旨)兼修国史的朝臣崔融(652—706年)上疏反对此议,列举“不可税”六条理由,《旧唐书·崔融传》有全文记载。崔融是齐州(今山东济南)人,历任太子侍读、著作佐郎等文官,有文名,对于社会经济情况,亦颇了解。他在反对“税关市”疏文中,有一段叙述唐初商业航运情况,常为史家所引用。兹抄录如下:

且如天下诸津,舟航所聚,旁通巴汉,前指闽越,七泽十薮,三江五湖,控引河洛,兼包淮海,弘舸巨,千轴万艘,交货往还,昧旦永日。如果把这段叙述与唐代陆路交通和贸易情况合看〔5〕, 更可以展现唐代水陆交通和商业繁盛的壮丽景象。崔融反对“税关市”,就是在于使这种商品交易与流通盛况得以保持和发展。

崔融所述“不可税”的六条理由,主要是为工商业照常营业和免受阻抑苛扰,提出论据,其中有两条是基本的。一是他引证前贤著名论述,表明工商业的重要作用,为工商业树立正当形象。他引《汉书·食货志》载文:

“仕农工商,四人(民)有业。学以居位曰仕,辟土殖谷曰农,作巧成器曰工,通财鬻货曰商。圣王量能授事,四人(民)陈力受职”。他接着说,“然则四人(民)各业久矣,今复安得动而摇之”?所说“动而摇之”,即谓如在关市征税,势必困扰工商业者,动摇他们的乐业心志,殊非圣王本意,其后果将不堪设想(崔融对此点还有论述,详下)。他还就“动而摇之”之说提出论据。他引唐初经学家颜师古对《汉书·曹参传》记曹参治国之道作的注解说,“参欲以道化其本,不欲扰其末也”。颜师古是唐太宗任命的考定《五经》经文的大师,他的《汉书》经文是权威性的,他说“不欲扰其末”就是他认为曹参为政是不主张干扰工商业的。崔融引颜师古这条注文,是用唐代大师的言论,又一次论证工商业的业务活动,与仕农一样,都是圣王所授,是行之已久的,是不应动而摇之的。崔融上述引证的重要意义,在于从理论上破除过去的抑商论,指出工商与仕农同属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职业,只是彼此担任的职业内容不同。因此,工商业不宜受到不应有的干扰。崔融当然知道,唐律规定仕与工商在社会地位上有高下之别。但他也看到商人经营的工商业并未因此而被忽视,客观上愈来愈繁荣。因此,工商业完全不应受到横加的苛征。崔融这一立论具有首创性,符合唐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他的“四民各业久矣”的论据,后来常为思想家如白居易等所援用。

崔融反对“税关市”第二条重要理由是,关市征税会对工商业经营造成严重的伤害,他在疏文中说:

今若江津河口,置铺纳税,纳税则检覆,检覆则迟留。此津才过,彼铺复止,非唯国家税钱,更遭主司僦赂。船有大小,载有少多,量物而税,触途淹久,统论一日之中,未过十分之一,因此壅滞,必致吁嗟。一朝失利,则万商废业;万商废业,则人不聊生。分而言之,崔融认为税关市对工商业有三大阻碍与弊害。(1 )在各关市增设税卡与税吏,一道道顺次登记,检查过往船只与货载,计算货量,核定税额,凡此既增加手续,又延误时日。(2 )商人不但要付税钱,还要贿赂税吏。(3)如果商人因此而赔本,商人必因此而歇业, 与这些商业有关系的民众生计亦必因此而难以维持。崔融所述情况,是符合实际的。可以说,这是他为商人利益而发出的呼吁。他说的“一朝失利,则万商废业;万商废业,则人不聊生”这几句话,最率直地表明他是从保护工商业的立场来反对“税关市”的。从经济思想史的文献来看,如此明白地把工商业的衰败与“民不聊生”联系起来,这还是首见。崔融这篇奏议成了唐代重商思想发轫的标帜。崔融的谏议,随即得到武则天的采纳,把“税关市”的原议搁置起来,亦非偶然。

四、刘秩上疏主张国家统一铸币

从唐代初期到中期,由于钱荒和“恶钱”问题的不断出现,很多朝臣都注意到货币铸造权问题。他们对于这个问题的意见有分歧,因此在朝议中产生了争议。这一争议的经过和双方人物,新旧唐书都有记载。《新唐书·食货志》载,在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 年)宰相张九龄建议“官铸所入无几,而工费多,宜纵民铸”。玄宗令百官对此议提出意见。宰相裴耀卿、黄门侍郎李林甫、河南少尹萧灵(音窘),秘书监崔沔都表示反对,认为“若许私铸,则下皆弃农而竞利矣。”朝廷在众臣反对之下,遂搁置了原议。稍后,信安郡王李祎再请纵私铸,亦受到反对,未得行。

刘秩也反对张九龄纵民私铸的奏议。他写了一篇奏文详述官铸之利与私铸之害,其中有关于交换经济和对于农工商业影响的论述,〔6 〕具有理论意义。这是在货币问题上反映唐代重商思想的一篇重要文献,应受到重视。《旧唐书·食货志》载有他的奏议全文。

刘秩(?—756年),彭城(今江苏徐州)人, 是唐初史学家刘知几之子。他写上述奏议时,任左监门卫参军事。以后,他做过给事中、尚书左丞、国子祭酒等官。他曾采集经史百家之言,著《政典》35卷(已佚),后杜佑据此书扩大成《通典》一书。在上述奏议中,他首述国家统一铸币的重要,次述私铸的“五不可”,最后述国家统一铸币之利。奏议一开始就说:

夫钱之兴,其来尚矣。将以平轻重而权本末。齐桓得其术而国以霸,周景失其道而人用弊,考诸载籍,国之兴衰,实系于是。陛下思变古以济今,欲反经以合道,而不即改作,询之刍荛,臣虽蠢愚,敢不荐其闻见。(接着引《管子·国蓄》等篇文,“用此术也,是为人主之权”等语)刘秩在这里着重指出,君主必须掌握铸币大权,认为这是有关国家兴衰的大政,并引《管子·轻重》诸篇之说作为论据。他提出货币政策的作用,是“平轻重而权本末”。这是他的货币理论的核心也是这篇奏议的核心,很重要,需要略加辨析。“平轻重”在于稳定币值和物价,使之不上下剧烈波动。这是有关经济发展和治国安民的大计,唐代以前货币思想家如单旗、管子、贾谊、桑弘羊等,都提出过这个问题。尽管他们用词微有不同,如有说“权轻重”,有说“通轻重之数”者,有说“御轻重”,但含义是相同的。刘秩所说“平轻重”之意亦同。至于“权本末”一词,则可以作不同的理解。“本”指农桑,“末”指工商。在刘秩以前,著名货币论者如管子、贾谊、桑弘羊,都是“抑末”论者。《管子·轻重》诸篇都提出国家用货币政策打击富商大贾的主张。〔7 〕桑弘羊虽主张“开本末之途”,但他实行的“盐铁”、“平准”、“均输”政策,都以商贾为打击对象。贾谊在他的《新书·瑰玮》篇中也说“以末予民,大贫”。所以按上述各家的论述,“权本末”只能按“重本抑末”的意义来解释。可是刘秩虽然在货币铸造权上与《管子》等主张相同,但他不是“抑末”论者。他在全篇奏议中,都没有引《管子》等的抑末论,而用“权本末”这个新的提法。按照他的奏议全文来看,“权本末”可以理解为:平衡农民与工商业间的关系。

在奏议的中节,他详述许民私铸的“五不可”,其中第一、第三、第四、第五几个“不可”,主要是从政治和社会方面论述私铸之害,如说:将使人君丧失号令百姓之权,将诱人犯罪,将使田亩荒芜,将予豪强特殊利权等。在第二个“不可”中他提到“本末”问题。他说:

夫物贱则伤农,钱轻则伤贾。故善为国者,观物之贵贱,钱之轻重。……多则作法收之使少,少则重,重则作法布之使轻。轻重之本,必由乎是。奈何而假于人?其不可二也。可以看出,这里刘秩大概引用《史记·货殖列传》所述《计然》的治国之道,即为了避免谷贱“病农”谷贵“病末”,主张实行“平粜”政策,使粮价“上不过八十,下不减三十,则农末俱利”。刘秩认为,在交换经济发达的时代,“伤农”和“伤贾”的情形,是由纵民私铸,恶钱泛滥造成的。如果铸币权收归中央,统一铸币,那末“善为国者”就可以制定货币政策,使币值和物价保持稳定,就可以避免“伤农”和“伤贾”之害,也就可以收到“本末俱利”之效。按此办理,岂不是实现“平轻重而权本末”的最好的货币政策吗?

在奏议的下节,刘秩对“权本末”中的“末利”有更率直的表述:

陛下必以钱重而伤本,工费而利寡,则臣愿言其失,以效愚计。……夫铸钱用不瞻者,在乎铜贵,铜贵则(“则”当作“因”)采用者众。夫铜以为兵,则不如铁;以为器,则不如漆。禁之无害,陛下何不禁于人?禁于人则铜无所用,铜益贱则钱之用给矣。夫铜不布下,则盗铸者无因而铸,则公钱不破,人不犯死刑,钱又日增,末复利矣。是一举而四美兼也,唯陛下熟察之。这里刘秩从回答如何解决钱重和工费问题开始,落脚到官铸兼有“四美”之利,而四美中,“末利”即居其一。刘秩主张采用《管子》、贾谊提出过的“国铜”政策,即禁止民间用铜,铜收归国有。铜是铸币的主要原料,“国铜”之后,民间不得用铜,“恶钱”无法鼓铸。铜价自必降低,官铸费用亦必减少。如此,铜多,价低,铸费省,公钱多,不但钱重伤农之害可去,并且由于“公钱重与铜之价颇等”,公铸不是“轻钱”,商贾也不会受到“钱轻”之害。这就是刘秩主张实行国铜和官铸之后“则公钱不破,人不犯死刑,钱又日增,末复利矣”的一举而四美兼的道理。“四美兼”可以说是这篇奏议的画龙点睛之笔,它消除了“物贱伤农,钱轻伤贾”的弊害,也给“平轻重而权本末”的主旨作了充分说明。

刘秩这篇奏议是我国货币思想史上一篇重要文献。在反对许民私铸、主张统一铸币的问题上,它是以稳定物价和繁荣农工商业,亦即从全社会的利益出发,而不是如同过去货币思想家主要着眼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抑商”。统一的帝国,为商品流通和市场扩大创造了有利条件,而统一的货币,则为便利商品交换和流通所不可或缺。这个道理,到了工商业有了重要发展的唐代,由刘秩提出来,是很自然的。从重商思想来说,他继崔融从关市课税问题上维护工商业的利益,又首次打出了“末利复”的旗帜。

五、刘晏推行新盐法

唐初食盐无税,任民自由买卖。从玄宗开元年起,因国用不足,朝臣开始言盐铁之利。《旧唐书·食货志》载,开元元年(713 年)河中尹姜师度,整治山西安邑盐池,“公私大收其利”。同年左拾遗刘彤上奏,引述汉武帝专山泽之利“饶国”盛事,建议令设铁木等官,“收兴利贸迁于民”。这一奏议,得到其他朝臣赞同,“咸以盐铁之利,甚益国用”。于是,朝廷令将作大匠(主管手工业)姜师度,户部侍郎强循与地方官员一道议税盐铁事宜。这是唐代注意课征盐利的开始〔8〕。 那时内陆及边海盐产,大都由地方政府课租,然后以各种实物形式上交中央。在“安史之乱”以后,由于国用大增,情况大有改变。《新唐书·食货志》对此有较详的记载:

天宝至德间(742—758年),盐每斗十钱。乾元元年(758 年)盐铁铸钱使第五琦初变盐法,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监院,游民业盐者为亭户,免杂徭,盗鬻者论以法。及琦为诸州榷盐铁使,尽榷天下盐,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第五琦改变唐初盐户纳课、盐产自由买卖制度,实行亭户制盐、官收、官卖制度。业盐亭户,编有户籍,隶属监院,由监院管束,非亭户不得煮盐,违者就是“盗煮”。制成之盐必须售与官府,违者就是“私市”,盗煮与私市都要论罪。第五琦的盐法与汉代桑弘羊所实行的官营盐铁制度比较,除汉法规定“因官器作煮盐,官与牢盆”而外,二者实无何不同。上述刘彤在开元年间曾上奏实行汉武帝的盐铁政策,当时朝廷未即实行,第五琦可以说把它变为现实了。第五琦盐法的主旨,与桑弘羊政策相同,在于建立官府垄断食盐产运销体制,开发新税源,增大财政收入。

第五琦盐法的弊端,很快就暴露出来。除大幅度提高盐价,增加人民负担而外,在管理产运销上,改民营为官营,排斥商人,设置众多大小官吏,增加财政开支,产生管理经营不善以及增多贪污中饱等现象。在这种情况下,适应时代要求的刘晏新盐法就应运产生了。

刘晏(715—780年),曹州南华(今山东东明)人,唐代大理财家。他幼年以“神童”被举入仕,随后在山西、河南地区做过几任县令,使他了解很多社会民情。肃宗至德二年(757 年)升任度支郎中兼侍御史领江淮租庸事,代宗上元元年(760年)任京兆尹、户部侍郎、 领度支盐铁转运铸钱租庸使,这是刘晏接触和掌管盐政的开始,以后他掌管国家财赋及盐铁,近二十年。他在办理漕运上,进行了改革,废去无偿征发民夫的徭役制,改用现金付酬的雇佣制,收到了时日短、损耗小,“不发丁男,不劳郡县”等的功效。(见《旧唐书·食货志》)漕运改革的成功,使他决心改革旧盐法,推行新盐法,主要是在食盐运销流通过程中,改官营为民营,发挥商人通货鬻财效率较高的功能。他的这一改革,一直被后世理财家奉为圭臬。按照刘晏的才华和经历,他应有不少关于财赋和盐政改革的奏议和著述留传后世,但由于他在德宗建中元年(780年)被罢官,旋被诛, 无论著传世现在只能从两唐书所载他的生平和政绩中窥见他的盐政改革要点。

《新唐书·食货志》记刘晏推行新盐法事较详,兹录之于下。

自兵起,流庸未复,税赋不足供费,盐铁使刘晏以为因民所急而税之,则国足用。于是上盐法轻重之宜。以盐吏多则州县扰。出盐乡,因旧监,置吏、亭户、粜商人,纵其所之。江岭去盐远者,有常平盐,每商人不至,则减价以粜民,官收厚利而人不知贵。晏又以盐生霖潦则卤薄,暵旱则土溜坟,乃随时为令,遣吏晓导,倍于劝农。吴越扬楚盐廪至数千,积盐二万余石。有涟水、湖州、越州、杭州四场,嘉兴、海陵、盐城、新亭、临平、兰亭、永嘉、大昌,候官、富都十监,岁得钱百余万缗,以当百余州之赋。自淮北置巡院十三,曰:扬州、陈许、汴州、庐寿、白沙、淮西、甬桥、浙西、宋州、泗州、岭南、兖郓、郑滑,捕私盐者,奸盗为之衰息。然诸道加榷盐钱,商人舟所过有税,晏奏罢州县率税,禁堰埭邀以利者。晏之始至也,盐利岁才四十万缗,至大历末六百余万缗,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闱服御军饷百官禄俸,皆仰给焉。由上文可知,刘晏推行新盐法的目的,在于使封建国家财政收入极大化,他所确定的税收对象,与过去封建王朝理财家桑弘羊乃至第五琦一样,是人民大众一日不可或缺的食盐,可以保证税收。他对于食盐生产者亭户采取官管和对于食盐产品采取官有垄断的办法,也和过去一样,以为保证税源。刘晏是深谙桑弘羊理财之术的,他曾以桑弘羊自比。他在致宰相元载书中曾说,“贾谊复召宣室,弘羊重兴功利,敢不悉力以答所知”(《旧唐书·刘晏传》)。但刘晏吸取了桑弘羊理财的经验教训,在食盐流通体制上进行了改革,改官运官销为商运商销。“粜商人,纵其所之”,这就是刘晏盐法的创新之处。刘晏明白指出,旧盐法盐吏太多,地方干扰也繁,耗费大,效率低,销量也受影响。实行新盐法,商人承担一切运输和销售业务,商人为了获利,将尽力减少损耗和扩大销路,官方为了便利商人,禁止地方官府重税并加强缉捕私盐。这样,不但官府支出减少,盐利收入大幅度增加,并且商人亦可在食盐运销上发挥其功能。这确是刘晏在官盐体制的流通过程方面所进行的革新,实践表明,它既收到了增加财政收入之利,而又改革了官府与商人争利之弊,并且便利了人民生活。

刘晏的新盐法,是在唐代工商业有了较大发展的条件下实行的,客观上也反映工商业者的要求。它在实践中的效益,更有力地为唐代重商思想提供了论据。

六、韩愈上疏反对“官自鬻盐”

刘晏盐法虽然胜于桑弘羊盐法,但是封建强制性的官盐商销体制,已隐伏着“亭户冒法,私鬻不绝”和官贾勾结,“豪贾乘时射利”的弊根。只是由于刘晏在主政时,他所录用的官吏,“皆新进锐敏,趣督倚办,故能成功”(《新唐书·刘晏传》)。在刘晏殁后二十年中,这些人相继分掌盐政,因而他的盐法基本上得以继续。史载大历、建中初年,河东(今山西)两池盐政是“商通而暵至,吏惧而循法”〔9 〕。自此而后,刘晏盐法逐渐败坏,上述弊端,日益发展,由是而导致了旧盐法“官自鬻盐”论的复燃。

唐书载,穆宗长庆二年(822年),新任户部侍郎张平叔〔10 〕为了迎合上意,希图大任,“疏利害十八条”,历数刘晏盐法之弊,建议“官自鬻盐,可以富国强兵,劝农积货”。这个奏议,受到当时中书舍人韦处厚、兵部侍郎韩愈的反对,他们逐条予以驳诘。《旧唐书·韦处厚传》说:韦处厚“以平叔条奏不周,经虑未尽,以为利者返害,为简者至烦,乃取其条目尤不可者,发十难以诘之。”但未载全文。张平叔的疏,两唐书亦未录,但韩愈的反对意见,俱载于《论变盐法事宜状》一文,此文收入《韩昌黎全集》。由于此文采取逐条驳诘的形式,从此文尚可见到张平叔原议。又韩愈与韦处厚相友善,估计韩愈此文可能包括韦处厚的“十难”要点。所以韩愈此文是当时盐政争议所留下的一篇重要文献。从此文不但可以看到当时盐政争议的双方对立论点,还可以看到以韩愈为代表的当时士大夫对待工商业的思想。

韩愈(768—824年)是唐代著名文学家,古文(先秦及两汉散文体)运动的倡导者。他做过监察御史、国子博士、刑部侍郎等官,也几次被贬为阳山(今广东北部)令、潮州(今广东潮安)刺史、袁州(今江西宜春)刺史等地方官。他著《原道》、《原性》等文,自比孟轲,以兴起儒家名教为己任,力排佛老。史称他“发言真率,无所畏避”。他被贬到潮州、袁州,就是因为他谏迎佛骨,触怒了肃宗之故。他没有做过理财官,但因为他做过几任地方官,对社会民情比较了解。在他传世的四十卷诗文中,有好几篇论及农工商业及财经的文章,如《原道》、《污者王承福传》、《钱重物轻状》等。《论变盐法事宜状》是他具体论商业职能和作用的文章。此文作于他逝世前两年,在他被贬潮州、袁州归来之后,可以说是他的学术思想最为成熟的时期。

在《论变盐法事宜状》中,韩愈反对实行“官自鬻盐”的食盐官销体制,主张仍旧实行商销体制。显然,他主张继续实行刘晏的盐法。韩愈在此文中,对张平叔所上变法各条,“分析利害”,列举十六条反对意见,认为“不可施行”。这十六条意见,可总括为三大条,即(一)商销、商运便民,保收盐利;(二)官销、官运耗费增多、失大于得;(三)不应对盐商“既夺其业,又禁求觅职事”。韩愈在列举的十六条中,首先两条就言商销、商运优于官营,原文如下:

一件:平叔请令州府差人自粜官盐,收实估匹段,省司准旧例支用,自然获利一倍已上者。臣今通计,所在百姓,贫多富少,除城郭外,有见钱籴盐者,十无二三,多用杂物及米谷博易。盐商利归于已,无物不取,或从赊贷升斗,约以时熟填还。用此取济,两得利便。今令州县人吏坐铺自粜,利不关已,罪则加身,不得见钱及头段物,恐失官利,必不敢粜。变法之后,百姓贫者无从得盐而食矣。求利未得,敛怨已多,自然坐失盐利常数,所云获利一倍,臣所未见。

一件:平叔又请乡村去州县远处,令所由将盐就村粜易,不得令百姓阙盐者。臣以为乡村远处,或三家五家,山谷居住,不可令人吏将盐家至户到,多将则粜货不尽,少将则得钱无多,计其往来,自充粮食不足。比来商人,或自负担斗石,往与百姓博易,所冀平价之上,利得三钱两钱,不比所由,为官所使,到村之后,必索百姓供应。所利至少,所弊则多。此又不可行者也。

上述韩愈所论食盐商销商运胜于官营,具体而透彻,具有很强的说服力。特别应该指出,他说食盐商销商运可以到达穷乡僻壤之处,此即意味着商销具有扩大市场的作用,这在经济发展和增加税收上都是很重要的。刘晏盐法说,“粜商人,纵其所之”,亦有此意,但韩愈充分阐明了此义。此外,韩愈主张商销的立场,主要是从便利平民生活出发的,与刘晏主要从增加财政收入出发,是有所不同的。

韩愈论述官营运销之弊,亦甚精采,其文如下:

一件(按原文是第五条):平叔欲令府县粜盐,每月更加京兆尹料钱百千,司录及两县令每月各加五十千,其余观察及诸州刺史、县令、录事、参军多至每月五十千,少至五千三千者。臣今计此,用钱已多,其余官典及巡察手力所由等粮课,仍不在此数。通计所给,每岁不下十万贯。未见其利,所费已广。平叔又云,停盐司诸色所由粮课,约每岁合减得十万贯钱。今臣计其新法,亦用十万;不啻减得十万,却用十万,所亡所得,一无赢余也。

这里韩愈所述的食盐官销之弊,就是刘晏盐法中所述的“盐吏多则州县扰”之弊,但韩愈却进一层从税收耗费与税收收入多少上来考察税收效率,这也表现他“分析利害”深入、考察经济问题的过人之处。

商业是由商人来经营的,主张食盐商销,当然要维护商人的利益,这是自明之理。由于传统抑商思想的影响及唐代禁工商入仕之制,一般重视商业经济的论述,多避免正面联系商人。但韩愈则不然。他对于张平叔主张食盐官销,夺商人之业,并限制商人觅职等,表示反对,直率地维护商人利益。他在此文的最后两条,作了论述,原文如下:

一件:平叔请限制商人盐纳官后,不得辄于诸军诸使觅职事,把钱捉店,看守庄洊,以求影庇。请令所在官吏,严加防察,如有违犯,应有资财,并令纳官,仍牒送府县充所由者。臣以为盐商纳榷,为官粜盐,子父相承,坐受厚利,比之百性,实则较优。今既夺其业,又禁不得求觅职事,及为人把钱捉店,看守庄洊,不知其(“其”一应作“何”)罪,一朝穷蹙之也,若必行此,则富商大贾,必生怨恨,或收市重宝,逃入反侧之地,以资寇盗,此又不可不虑也。

一件:平叔云行此策后,两市军人,富商大贾,或行财贿,邀截喧诉。请令所由,切加收捉,如获头首,所在决斩。……此一件若果行之,不惟大失人心,兼亦惊动远近。不知粜盐所获几何,而害人蠹政,其弊实甚。韩愈在这两条中,事实上是说,卑微的工商业者,即使禁其粜盐,也不应夺其在社会经济中发挥作用的机会,“不知何罪,一朝穷蹙”,这是韩愈为工商业者所发出的不平之鸣。《原道》篇是韩愈表述他的基本政治经济思想的论文,他在这篇论文中,把工做器皿,商通货财,与农出粟米麻丝,同看作人类社会互相生养之道,工商业与农业各有其重要性,而不能加以歧视和打击。韩愈在《污者王承福传》中,也同样表述他这一观点。所以韩愈的重商思想,不单单表现在反对官销食盐一文中。

七、白居易反对“盐铁榷酤”与“和籴”制度

白居易(772—846年)对工商业的论述,见于他的多篇策论与诗歌,其中有从理论上阐述工商业的作用,有针对具体财经制度,如“盐铁”、“和籴”、“宫市”等体制的专题论述,与上述理财家、思想家只以单篇奏议形式出现者,有所不同。显然,联系他的基本立论来看他的具体政策主张,更能发现他的思想的深刻处和新颖处。这也是白居易工商思想的丰富之处。

白居易与韩愈是同时代人,他小愈四岁。《旧唐书·白居易传》说他幼“聪惠绝人,襟怀宏放”。他有志用世,工于诗歌,直言敢谏。他在德宗贞元十四年(798)以进士就试礼部, 在《礼部试策五道第一道》文中,总论圣人为政之道。任校书郎后, 为了应制举策试, 成策论75篇,名曰《策林》,其中有《不夺人(民)利》与《论盐法之弊》两篇主要论盐政的文章。宪宗元和元年(806)登制举后,授翰林学士、 左拾遗等职。他屡次上疏议论时政,《论和籴状》一文,即成于此时。元和四年起,他作《新乐府》讽谕诗50首,内中有针对宫市、盐法等朝政的诗篇。以下就上述诸文与诗篇来看白居易的重商思想。

1、民利论。 白居易在他最早的一篇策论《礼部试策五道第一道》中,提出“利用厚生”与“从宜随俗”的民利论,他根据古代经藉,认为这是施教为政的根本。他说,

圣人辨九土之宜,别四人(民)之业,使各利其利焉,各适其适焉。犹惧生生之物不均也,故日中为市,交易而退,所以通货食,迁有无,而后各得其所矣。由是言之,则《大易》致人之制(“日中为市,致天下之人,聚天下之货”),《周官》劝人之典(务田畜蚕绩),《论语》利人之道(“因民之所利而利之”),三科具举,有条而不紊矣。〔11〕这就是说,国足民富的根本途径,在于使农商工贾〔12〕,各利其本业,各能发挥其积极性。这是白居易的基本经济思想,可以说,是孔孟“仁政”思想和司马迁“因其自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在传统的重农抑商说仍笼罩着思想界的情形下,白居易强调工商与农“各利其所利、各适其所适”、“各得其所”本身,即意味着强调工商业在国足民富中各有其重要作用。白居易在论一些具体工商业问题,如盐法、和籴等,都是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的。

2、主张“散盐铁之利”。白居易根据他的民利论, 在盐法问题上,主张“散盐铁之利”。这不但意味着他与刘晏、韩愈等相同,主张改官运官销为商运商销,并且还含有把桑弘羊、刘晏推行的官盐垄断改为亭户自产自销的意思,使盐利分散归于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他在《策林》中《不夺民利》一文,首先提出“王者不殖货利”的论点,然后根据历史经验教训来论述盐政:

故唐尧、夏禹、汉文之代,虽薄农桑之税,除关市之征,弃山海之饶,散盐铁之利,亦国足而人富安矣。秦皇、汉武、隋炀之时,虽入太半之赋,征逆折之租,建榷酤之法,出舟车之算,亦国乏用而人贫弊矣。〔13〕应该说,这是一段关于财经政策原则的论述。由此,白居易进一步论述唐代盐法之弊。他在另一文《议盐法之弊,论盐商之幸》〔14〕中指出,官府垄断盐产,低价收进,高价售出,是盐法之弊的根由。在这种盐法下,私盐必然增多,官府不得不多设巡院辑私。同时,官吏为了多销官盐,与盐商勾结,盐商得以乘时射利。这样,官府盐利反而减少,获大利者乃贪官与“幸商”。白居易在元和4年写了《盐商妇》〔15 〕一诗,谴责这种盐法肇始者桑弘羊及其追随者。诗云:

“每年盐利入官时,少入官家多入私”。

“桑弘羊,死已久,不独汉时今亦有”。于此亦可见白居易在盐法问题上始终坚持“散盐铁之利”的原则。

3、反对强制购物,主张“开场”交易。 唐代早期实行在粮产地收购粮食,以济西北边区军食,后来推行于关中等地,有时岁熟粮价太低,收购时还增价什二、三、这就是“和籴”制度。这一制度本为足食、足兵、便民而设,但以后却变为强迫性收购的扰民、病民制度。白居易以其亲身经历和感受,写了《论和籴状》一文,上疏痛陈此制度的弊害。又白居易所写《新乐府》中,有《卖炭翁》一诗,副题是“苦宫市也”,也是谴责营廷劫掠夺民财。所谓宫市,是宫廷宦官到市场抑买民物。唐代自天宝末至贞元五、六十年间皆有这种宫市,韩愈撰《顺宗实录》〔16〕,揭露贞元末年宫市病民的情况,愈因此被贬为阳山令。白居易根据自己的闻见,与韩愈所揭露者相同。这一文一诗,最能表明白居易是封建强制交易制度的反对者和市场自愿交易制度的主张者。他在《论和籴状》中亟言“和籴”之害:

臣伏见有司以今年丰熟,请令畿内及诸处和籴,令收钱谷,以利农人。以臣所观,有害无利。何者?凡曰和籴者,官出钱,人出谷,两和商量,然后交易也。比来和籴,事有不然。但令府县散配户人,促立程限,严加征催,苟有稽迟,则被追捉,迫蹙鞭挞,甚于税赋。号为和籴,其实害人。……

臣久居村闾,曾为和籴之户,亲被迫蹙,实不堪命。臣近为畿尉,曾领和籴之司,亲自鞭挞,所不忍覩〔17〕。这篇状文,是难得的一篇关于封建统治者用强制交易手段掠夺民财的宝贵材料。在《卖炭翁》一诗中,白居易也痛切地描述了卖炭翁的遭遇,诗云:

卖炭翁,伐薪烧炭南山中……夜来城外一尺雪,晓驾炭车辗冰辙。……一车炭,千余斤,宫使驱将惜不得。半匹红绡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值。”〔18〕千余斤炭只换约半匹红绡一丈绫,这便是宫市强迫交易随意给价的写真。

白居易在痛陈和籴制度之弊后,提出他的主张,他在《论和籴状》中说,

今若有司出钱,开场自籴,比于时价,稍有优饶,利之诱人,人必情愿。且本请和籴,只图利人,人若有利,自然愿来,利害之间,可以此辨。今若除前之弊,行此之便,是真得和籴利人之道也。这里所说的“开场自籴”之法,也就是他在民利论中所说的“日中为市,交易而退,所以通货食,迁有无”的“《大易》致入之制”,其重视交换经济的思想,灼然可见。

八、令狐楚奏罢新置榷茶法

茶是人人日常饮用品,需要由产地通过流通过程,才能到达消费者,它同盐一样,都成为封建统治者为增加税收的征课对象。饮茶之风,在唐代才逐渐盛行,因而茶税亦始自唐代。《旧唐书·食货志下》载:“(德宗)贞元九年(793)正月,初税茶。”那时的税率, 是每十税一。到穆宗即位(801),税率增为每百钱五十。 由是茶税渐成为病民之政,但茶税最成为“天下大怨”之政,是文宗即位(827 )后由宠臣郑注、王涯准备实行的榷茶法。《新唐书·郑注传》载:

帝(文帝)问富人术,(郑注)以榷茶对。其法欲置茶官,籍民圃而给其直,工自撷暴,则利悉之官。帝始诏王涯为榷茶使。《新唐书·食货志四》载:

其后王涯判二使(度支使、盐铁使),置榷茶使,徙民茶树于官场,焚其旧积者,天下大怨。这是文宗大和八、九年间(834—835年)之事。郑注、王涯在大和九年十一月宫廷政变中被诛,随之,左仆射令狐楚(765—837)被任命为盐铁转运使,他上疏奏罢此法,此法遂未实行。令狐楚的奏议,所述新置榷茶法及奏罢事较详,《旧唐书·食货志下》及《令狐楚传》皆有记载,兹录其要:

九年十二月左仆射令狐楚奏新置榷茶使额:“……昨者忽奏榷茶,实为蠹政。……岂有令百姓移茶树就官场中栽植,摘茶叶于官场中造作,有同儿戏,不近人情。……伏望圣慈早赐处分,一依旧法,不用新条。唯纳榷之时,须节级加价,商人转卖,必较稍贵。即是钱出万国,利归有司。既无害茶商,又不扰茶户,上以彰陛下爱人之德,下以竭微臣忧国之心,远近传闻,必当感悦。”从之。从上述记载可知,郑注、王涯所要推行的榷茶法,就是汉代官营盐铁法的模式。所有茶的种植、制作、运销,全归官府垄断经营。唐代理财家已经总结了桑弘羊官营盐铁的经验教训,对食盐垄断体制有所改进,岂能在茶政上完全照搬已经废弃之制?何况茶农分布在广大地区,与产盐亭户比较集中不同,如何能“令百姓移茶树于官场”?难怪此法一出,“天下大怨”。令狐楚没有做过理财官,《新唐书·本传》赞,说他是“惇儒”,《旧唐书·本传》说他在河东节度使任内,“绥抚有分,因民所利而利之,军民皆悦”。大概他较谙民情,深知郑注、王涯新法伤害茶商茶农利益至大,所以他首先上疏奏罢此法,改行前此的通商法。从这里可以察知,令狐楚以一“惇儒”而能建议实行“既不害茶商,又不扰茶户”的原先的税茶之政,也可以看到唐代如何重视商人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了。

在封建国家财政中,茶政越来越居于重要地位,因此用通商法征收茶税以取得财政收入,还是用官府垄断产销法以取得财政收入,在晚唐以至宋代的施政中,不断发生争论和反复。令狐楚这一疏奏,可以说是在封建茶政上重商思想的初次表露。

九、余论

最后,我想说一说唐代重商思想和政策的历史意义。

唐代重商思想和政策,集中体现在刘晏提出和实行的“官盐商销”体制上。这种体制,对过去的封建强制经济体制来说,是一种创新。它是在官府垄断一些人民生活用品如盐、茶等的情形下,成功地改变了桑弘羊“与民争利”的政策,把官与民的交换关系,部分地改为民与民的交换关系,把程式化、僵化性的商品流通渠道,变为简便的、灵活的流通渠道,不但为民间工商业开放了过去被禁止的活动领域,便利人民生活,更重要的,是大大节约了商品在流通过程中的耗费,提高了官府税收的效率,保证了官府的大宗财政收入。这种改变虽然是局部性的,却为缺乏生机的封建强制经济体制注入了新的活力。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它大大增强中央集权制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这是唐代理财家和思想家在商品流通领域方面所作出的贡献,这种贡献,从以后宋代思想家仍然不断地呼吁“今日之宜,莫如一切通商”〔19〕,更可以显出唐代理财家和思想家在重视工商业问题上的先驱性。另外,我们经常说,商人资本在我国封建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其形成的契机,应即肇始于唐代。但以上所述,只是问题的一面。问题的另一面是,上述理财家和思想家的政策思想,本是主要在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在流通过程方面改变官府与民商争利的政策,使民商得以发挥其积极作用。但他们恐怕没有想到,在封建强制经济体制下这种流通结构的改变,却使民商成为封建经济体制的一个附属部分,事事处处得听命于官府,民商由此而丧失了自己发挥积累资本作用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用刘晏的“官盐商销”体制为例来说,在实现巨大盐利收入上,商销确比过去官销损耗少、效率高。但商销的是官盐,是为官府所垄断的盐。官府以极低的价格从亭户收购,而以高价售与商人,巨大盐利即来自高低垄断盐价之差,但其实现则有赖于商销。在这种体制的运行下,必然会出现大量“私盐”和“私贩”,而官盐运销则成为专利营业。官府为保护官盐销售而设置众多的缉私队,获得运销专利的商人,当然也不是普通商人,而是与权贵勾结、仰仗官府势力的大商人,即白居易所说的“幸商”。这类商人所积累起来的资本,就不会用来如何去发展工商业,而是千方百计去攀附权贵,以求庇护其资产。唐史记载,富贵大贾由于自己属于卑下等级,身家得不到保障,他们常用贿赂方法,走有权势宦官的门路,在军职中谋求官位。这就生动地表明唐代工商业者,在强大的封建政治和经济体制双重压制下,一开始就不具有独立和自主发展的条件。因此,唐代理财家和思想家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取得的反对传统的抑末思想和政策的胜利,随即又被封建经济体制所束缚了。与欧洲相比,欧洲封建社会从它的中期起,南北濒海城市商人就以巨额税金向封建主换取自治权,逐步取得独立和自主发展的权利。我国工商业在封建社会所经历的发展道路,与欧洲是不同的。

注释:

〔1〕《论贵粟疏》载《汉书·食货志上》。

〔2〕董仲舒言论见《汉书·董仲舒传》, 卜式言论见《史记·平准书》,“贤良文学”言论见《盐铁论》。

〔3〕武德七年定制:“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 ”见《旧唐书·食货志上》,《资治通》唐纪六。

〔4〕《旧唐书·曹确传》。

〔5〕杜佑述唐代陆路交通和商业情况:“由长安东至宋汴, 西至岐州,夹路列肆待客,酒馔丰溢。每店皆有驴货客乘,倏忽数十里,谓之驿驴,南诣荆襄,北至太原、范阳,西至蜀川、凉府,皆有店肆,以供商旅,远适数千里,不恃寸刃。”(《通典·食货》)。

〔6〕研究中国货币思想史的专著, 如萧清著《中国古代货币思想史》、叶世昌著《中国货币理论史》(上册),对此都有论述。

〔7〕尹知章(唐高宗至玄宗年间人)作《管子注》, 在《山至数》篇注文中,有“详轻重之本旨,摧抑富商兼并之家,隘塞利门,则与夺贫富,悉由号令然,可易为理也”之语。《旧唐书·尹知章传》说,他所注《老子》、《管子》等书,“颇行于世”。刘秩在奏议中数次引《管子》语,不会未见此书。

〔8〕唐代税务所言“盐铁”以及官名“盐铁使”,是习惯用语,实际上都仅指食盐。铁及其他金属矿冶,唐代多归地方政府掌管。

〔9〕大历、建中初知租庸盐铁官(掌两池盐务)《崔倕神道碑》文,转见吴丽娱文,《唐研究》第一卷,413页。

〔10〕《白居易集》卷48《中书制诰一》。

〔11〕《白居易集》卷47《礼部试策五道第一道》。

〔12〕从《第一道》全文看,引文中的“四民”是指“农商工贾”。

〔13〕《白居易集》卷23。

〔14〕《白居易集》卷23。

〔15〕同上书卷4。

〔16〕《韩昌集外集·顺宗实录二》。

〔17〕同上书卷4。

〔18〕《白居易集》卷58。

〔19〕李觐语,见《李觐集》卷16;吕陶亦有相同论述,见《净德集》卷1。类此论者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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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重商思想的兴起_桑弘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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