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劳动权益分析&以江苏省常州市为例_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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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672(2013)06-0100-06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进程中成长起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我国现代产业工人的主体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然而,在为国家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却难以得到保障,各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如何保护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尤其是与他们自身利益最为直接的劳动权益,已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

江苏常州市是长三角地区重要的工业化城市。据“六普”统计,2011年末常州市有常住人口460万人,“全市职工180万人中农民工占了三分之二”。[1]在常州务工的农民工是中国两亿五千万农民工的一个缩影,通过对常州市农民工劳动权益状况的调查,能够大致把握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基本状况。

2012年7—9月,笔者在常州市的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与戚墅堰区的农民工公寓、厂区、建筑工地、农贸市场等场所对农民工展开调查。通过“拦截”和“滚雪球”的方法获取被调查对象,被调查对象限定为“跨县(区)域流动、拥有农村户口、大专学历及以下的打工者”[2]。为了提高样本的代表性,限制了在单个企业的样本数量不能超出20个。调查由社会学专业的教师和经过培训的学生实施,采取“当面填写、当面检查、当面回收”的方式进行,以确保问卷的准确度。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600份,回收有效问卷548份,有效回收率为91.3%。全部问卷资料经检查核实编码输入电脑,采用SPSS18.0进行数据处理,得出了分析结果。

一、样本基本情况

汇总调查样本的基本情况(见表1),可以看出:农民工的平均年龄为33.2岁,年纪较轻,表明绝大多数为80后新生代农民工;其中,男性农民工居多,接近6成,女性占4成。在受教育程度方面,农民工中高中以下学历者超过四分之三(76.4%),其中初中以下学历者超过5成(55.3%),有2成为高中学历,接受过大专以上教育的近8%。婚姻状况方面,8成农民工已婚,近2成还未婚。从来源地看,排在前三位的是江苏、安徽和四川:来自省内的农民工超过5成(52.6%),另有2成农民工来自安徽,来自四川的农民工超过1成。还有少量农民工来自河南、山东、湖北等地。

农民工工作的基本情况见表2。从所在企业的角度看,有8成农民工在私营和个体企业工作,1成分布在国有和集体企业,在外资、股份制、港澳台等其他类型企业工作的农民工不足1成;若以300人作为企业规模分界线,农民工有超过45%的人在规模较大的企业工作,近55%的人分布在规模较小的企业。其中,有2成农民工在100人以下的小企业工作。

在农民工个人方面,近一半做普工(48.2%),27%的人是中低层经营管理人员,17%的人做技工;参加过培训的占45%;有资格证书的不足2成,超过8成的农民工没有资格证书。

农民工的生活基本情况见表3。2012年上半年,农民工人均月开支829元。从具体开支项目看,人均每月伙食开支308元,住房开支102元。除去开支,农民工人均每月结余972元。2011年共带(寄)回家6006元。

居住条件方面,超过一半(51.8%)的农民工在外租房,有25%的人住在企业员工宿舍,另有超过13%的人居住在自购房中,少量农民工住在工作场所和亲友家中。农民工总体人均居住面积18.7平方米。

二、工资与福利

(一)工资与工时

工资与工时是衡量劳动权益状况的两项关键指标,被调查农民工的工资和工时情况见表4。

工资收入方面,2011年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为2002元。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近几年来较受关注的社会问题,此次调查也涉及这方面的内容。调查显示,常州的这一情况较好,没有发现工资拖欠现象,这可能与常州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有关;但有工资被扣罚的情况,农民工中工资被扣罚过的占15%,平均被扣罚96元。

农民工的加班情况较为普遍,近一半的人(49.1%)都有加班经历,每日平均加班2.5小时,平均每小时加班工资为3.8元。73%的农民工拿到了加班工资,其余的则没有拿到。在工作与休息的时间方面,农民工每周要工作54.9小时,平均每天工作8.8小时。工作时间长,相应地休息时间受到挤占,农民工每月只能休息3.3天。

(二)福利待遇

一般来说,企业应为其职工提供基本的福利待遇如五险一金、带薪休假等,这是员工的基本权益。但由于企业节省成本的动机等因素,农民工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往往得不到保障。

表5是农民工的福利待遇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在社会保险的5项指标中,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购买率较高,两项都达到了61.9%,其次是工伤保险(56.6%),失业和生育保险购买率更低。总体来看,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购买率偏低。

在福利待遇方面,也仅有4成左右农民工被覆盖。有47%的农民工能享受到病假工资,这一比例在福利待遇3项指标中最高。农民工的福利待遇享受情况很不乐观。

三、合同、环境与人权

(一)合同签订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表6呈现了被调查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

农民工合同签订率为64%,这一比例较低;34%的农民工没有签订合同,究其原因,有81%的农民工表示“企业拒绝签”劳动合同,可见没有签订合同的主要责任在企业。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近9成签了有固定期限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只占1成。无固定期限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一经签订,无法定或约定情形出现,就不能解除,因此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常常不予签订。另外,农民工所签合同类型都以个人合同为主,超过9成的为个人合同,集体合同仅占1成左右。

被调查农民工有7成参与了合同协商,其余3成没有参与协商,这表明农民工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话语权没有得到完全保障;自己保管一份合同是必须的,但有约25%的农民工没有自己保管合同;对所签合同,8成农民工感到满意,有1成农民工认为合同不平等但能接受。

(二)押金与押证

押金与押证是考察农民工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的两项重要指标。表7的结果显示:缴纳押金的农民工超过13%,所交押金金额达214元;被扣押证件的农民工达2.7%,被扣证件以身份证为主。将押证与押金作为提供工作的前提条件,意味着农民工与市民平等的就业权益受到侵害。

(三)工作环境与基本人权

对农民工工作环境的测量从工作环境是否有危害、是否有强迫劳动、是否有冒险作业三方面进行。基本人权是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我们用是否遭受搜身搜包、是否遭管理人员殴打、是否遭管理人员拘禁和罚款罚站四项指标度量农民工基本人权状况。

表8显示,在工作环境方面,农民工工作环境有危害的比例近10%,被强迫劳动者达2.6%,冒险作业的比例为0.9%。保障外来工的权益,首先是保障其基本人权不受侵害。在基本人权的四类事件中,农民工遭搜身搜包的比例达0.9%,其他三类事件没有出现。

四、权益维护

(一)法律认知

对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农民工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我们通过《劳动法》等7部法律法规,来测量农民工的法律认知。

表9的统计结果显示,农民工对这些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基本都处于“不熟悉”和“一般”之间,可见他们对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的了解是相当有限的。

(二)意见和投诉

表10的结果显示,最近一年里,8%的农民工对企业有过意见。农民工是否会向企业反映意见呢?调查结果显示,仅有4成会反映,从未反映的占6成,大部分人选择了沉默忍受。为什么不去反映意见而选择沉默呢?他们的回答主要有“反正说了也没用”、“怕被刁难”、“怕被炒掉”等。

就农民工反映意见的内容而言,首要问题是工资,反映工资问题的农民工占75%。可见工资问题依然是劳资纠纷和维护农民工权益中的核心问题。其次是管理制度问题和劳动合同问题,反映这两个问题的农民工都有25%。工时、劳动安全、环境卫生等问题,被调查农民工没有提到。

表11显示,有2.6%的农民工权益受到过侵害。受到侵害后大多数农民工选择“默默忍受”,他们认为“投诉没用”,消极维权的态度既反映了农民工对于投诉部门的不信任,也纵容了违法企业。只有33.3%的人选择积极维权,到相关部门去投诉。农民工积极维权的结果如何呢?调查显示,农民工反映的问题都会被受理,但是一般情况下,虽然被“受理了,却没有下文”。这种处理结果自然会导致农民工不满,不满的比例达0.9%。在行动方式上,有约0.9%的农民工选择个体行动,多人一起去投诉的情况基本不会发生。

(三)群体性活动

群体性活动是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时采取的一种激烈方式。表12显示:

在最近一年里,农民工参加过群体性维权活动的比例为1.8%,谈及参与群体性维权活动的原因,所有被调查者都表示自己之所以参与是由于“自身权益直接受损”。罢工是农民工群体性活动的主要类型,占了5成。集体上访、游行和静坐等形式的群体性活动,没有被农民工提及。

“企业内部解决”是农民工群体性活动的主要解决方式。农民工的维权活动全部都在“企业内部解决”,没有给政府带来负担。对于解决结果,全部农民工都感到满意,说明维权活动取得了实效。

五、结论与对策

(一)结论

根据我国《劳动法》,农民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平等就业、享受社会保险与福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权利。法律规定与现实情况往往存在差距。对常州市农民工样本的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工的多项权益受到侵害。

表13是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状况的主要指标的汇总。根据表13总共31项主要指标,可以得出一些基本结论:

1.农民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没有得到完全保障。调查显示,虽然没有出现工资拖欠情况,但有15.7%的农民工被扣罚过工资,这表明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大量存在,农民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还存在受损情况。

2.农民工休假和休息的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调查表明,农民工每周工作54.9小时,每月仅休息3.3天。这种情况,严重背离了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超长时间的工作,挤占了农民工的休假和休息时间,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损害非常大,常常造成一些人身伤亡事故。

3.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益严重受损。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对劳动者在患病、伤残、失业、工伤、年老等情况下给予帮助而制定,而社会福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两种制度都具有稳定劳动者的社会生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统计结果显示,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平均覆盖率不足6成,福利待遇享受率不足5成。这表明,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益受损严重,作为对劳动者生活风险进行管理的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对农民工的保障作用十分有限。

4.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劳动合同确立了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常州的调查发现,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仅64%,这一比例较低。农民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等方面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与劳动合同签订低的情况有密切联系。

5.农民工与市民平等的就业权利受到损害。这主要体现在很多企业扣押农民工的证件或要求农民工缴纳部分费用,然后才能就业。统计结果显示,农民工缴纳押金和被扣押证件的比例分别为13.2%和2.7%,缴纳押金情况相对更普遍些。将押证与押金作为提供工作的基本前提,是一种变相的用工歧视,是农民工不能享受与市民平等的就业权利的表现。

6.农民工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不能得到完全保障。《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为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但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忽视劳动保护工作,导致损害职工健康或人身伤亡的事件发生[3]。我们的调查也表明,农民工的劳动环境不容乐观,工作环境有危害、强迫劳动、危险作业等情况时有出现。

7.农民工的基本人权能够得到保障。调查结果显示,仅0.9%的农民工有被搜身搜包的经历,而遭殴打、拘禁、罚跪罚站等媒体报道的侵犯基本人权的事件,在调查中没有发现。

8.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淡薄。当对企业有意见时,大部分人选择了沉默忍受,仅有4成会向企业反映;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只有3成农民工会到相关部门去投诉;当“自身权益直接受损”时,也仅有少量(1.8%)农民工会参加群体性维权活动。

(二)对策建议

前文详细地展现了农民工多项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实际状况,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这一问题的凸现有深刻复杂的体制与制度原因,对该问题的解决需要系统性谋划,也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就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我们尝试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力度

政府部门要积极发挥监管职能。这需要劳动监察、建设、公安、工商、总工会等职能部门多管齐下,联合执法,共同发力,才能对用人单位形成有效的监督。同时要加大对企业监管的执法力度,促使企业依法处理劳资关系。调查得知,农民工权益受损情况重在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合同签订、休假和休息、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要加强这些方面的权益保障力度。

在企业建立劳资谈判制度。为推动农民工维权制度化,促进劳资关系和谐,需要尽快建立集体谈判制度,为劳资对话提供制度平台,允许工人通过制度化的方式组织起来,与企业就工资、工时、社保、工作环境等方面问题进行平等协商[4]。这既可以及时缓解劳资矛盾,避免因劳资纠纷而引发群体事件,也可以改善工人劳动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2.实施人性化的企业管理制度

农民工权益受损问题常见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常州的企业大多数为该类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管理哲学是“把整个企业的流程拆解开来,找出关键点,进行简化,制定规范和标准,贯彻执行,以最少的资源实现更大的效益”[5]。所有的员工都被作为一个标准化的“零件”整合到生产体系中,许多规训严格执行。我们前期的访谈也发现,许多企业中农民工的尊严没有受到必要的尊重,工作强度过大,他们经常感到“把人当机器”、“累得眼泪掉下来”。

因此,应建立“以人为中心”[6]的人性化管理制度。在制定管理政策、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应保障员工合法的基本休息、交往、娱乐等方面的权益。转变通过单纯的追求作业方法的自动化、工作条件的规模化来提高工作效率的思想,制定一套满足员工的社会需求、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的管理策略。

3.建立企业社会工作服务体系

通过发展企业社会工作,运用专业知识和方法,帮助职工争取与维护基本权益、提升经济保障、提供服务与精神福利保障,培养和发扬员工的互助精神和自助能力[7]。具体举措有:政府向专业的社会工作机构购买服务,让他们定期或长期进驻农民工生活区,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在企业内部设立社会工作岗,招聘专业社会工作者开展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向员工提供社会工作服务。

企业社会工作者要从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出发,发挥调节和配置资源功能,帮助农民工获取必需的生存保障资源;大力开展就业和教育培训服务,促进农民工的自我发展;积极介入农民工心理辅导服务,有效地开展精神健康服务工作[8];建立农民工与企业的有效沟通网络,增强农民工的归属感,促进劳资关系融洽,保护农民工的基本权益。

①即平均得分,将熟悉程度的五个选项分别赋值1至5分,很熟悉为5分,比较熟悉为4分,依次递减,完全不知道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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