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隋安县房地产买卖_明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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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遂安县,属严州府,位于浙江省西部,东、北与淳安县相邻,南接西安县、常山县,西界,开化县和徽州府休宁县、歙县。地形以山地丘陵为主。县西有新安江从徽州流入境内。该县为亚热带季风气候,暖季较长,并无严寒酷暑。遂安“地瘠民贫,俭于物产,然务本重农”。〔1〕“广莽处随高下为田,俗尚勤朴,少奇”。〔2〕该邑“多右族”,〔3〕“士庶之家各有宗祠”。〔4〕虽然遂安僻居岩谷,然而明代倭寇在中国东南沿海走私劫掠,清初厉行海禁,推行迁海政策,至清中期前海上商路并未畅通。遂安“地限僻邑,路出通衢,为两浙之咽喉”,〔5〕入皖通赣的水陆孔道。而且,自明中期“严、衢、金华, 郛郭徽饶,生理亦繁,而竹木漆柏之饶,则萃于浙之西”。〔6〕在特定历史时期具备一定程度的地理和经济优势,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使遂安县房地产买卖逐渐盛行,房地产商品范围较宋元时期扩大,商品化程度日益加深。

商品经济和价值观念的发展,是遂安房地产买卖盛行的直接动因。明清时期,浙西皖南农业工商业较快发展,商品流通日益扩大,市场网络逐渐形成。城镇规模较宋元扩大,商业、金融业逐渐繁盛。乡村人口亦较多地向城镇转移。随着徽商、龙游商的兴起,“徽郡商业、盐、茶、木、质铺四者为大宗,”“质铺几遍郡国”。〔7〕嘉靖时,歙县、休宁等城邑或拓宽城垣,或新辟坊市街巷,〔8〕以与当地工商业发展相适应。天启年间,龙游“水之南,乡民务耕嫁,其北尚行商”。〔9〕至康熙乾隆时,江山“邑沃壤,民殷富,人肩摩,庐舍鳞次,商贾辐辏”。〔10〕开化县店铺密集,不慎“中市火发,上下横亘延烧店铺近百家”。〔11〕西安“人争驰鹜奔走,竞习为商,而商日益众,亦日益饶”。〔12〕这一时期,遂安县困与“徽衢接壤,商贾辏集”,〔13〕“横沿镇为西北通衢,商旅往来,络绎弗绝。”〔14〕在城镇中,遂安宗族拥有规模较大的店铺,多以“合本”方式参与商业竞争。商无贫,士无富,以致乾隆初年,“士子亦多以治生为急,”〔15〕弃儒经商、力农经商人数骤增。

康乾时期的经济繁荣,导致贫富分化加剧,邑人乡民的传统价值观念从注重道德伦常转向实用功利。家庭分家析产成为社会普遍现象。与此同时,宗族势力日趋增强。在社会生活中,地主以高额地租进行盘剥,官府恣意赋役加派,而遂安婚丧嫁娶服舍器用习俗日趋奢靡。在天灾人祸面前,即使经济地位脆弱的小家庭迫不得已出卖身家基地房屋,又使部分家庭和宗族对房地产,尤其对生产性房地产需求骤增。明清遂安县基地房屋买卖统计表中,隆庆至乾隆状况即显示出买卖逐渐盛行的趋势(见下表)。与宋元不同的是,明清遂安权属各类家庭和宗族的房地产成为买卖对象,商品范围明显扩大,普遍出现店屋买卖,并且从兴建、受买后出卖的前后时间逐渐缩短,房地产商品性逐渐增强。〔16〕

粮食不足与房地产供求矛盾尖锐并存。在粮食供给找不到治本方法的情况下,康乾时期的繁荣为后代毁林种粮,水灾频发,加速经济衰退埋下隐患。

嘉道以降,随着海禁开放,浙西皖南逐渐失去地理和经济优势。经济衰退。徽商衰落。此时西安逐渐“地瘠民贫,生产不饶,商旅不聚。编氓之子亦只安于家居耕作以谋衣食而已”。〔17〕“遍地龙游之说久不闻矣”,“为商贾者既不轻去其乡,所业悉甚微细”。〔18〕嘉庆时,遂安“拥厚资号巨富者固不多有”,〔19〕至光绪,“城内六帮各商”“资本较微”,〔20〕且商家中大致“以徽人居多,杭绍亦有之,邑人较少”。〔21〕虽然在清后期随着外国资本主义侵入,中国商业资本逐渐被卷入国际资本的漩涡,在沿海和长江沿岸大中城市中出现资本主义争彩的房地产业。在遂安却无此迹象。此时遂安房地产供求矛盾虽然仍较尖锐,然而,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经济的衰退,使商品流通逐渐缩小。买卖的房地产多系“祖遗”产业,商品性减弱。表中所示:城镇房屋和乡村生产性房屋买卖的数量大为减少。现存该时期卖契中,所载店屋的规模也大体不如前期。〔22〕而生产性土地买卖却更趋盛行,土地底、面分离现象更趋普遍,宗族土地更趋增多,反映出城镇人口向乡村回流中宗族的调节。民国前期,“乡村屋多遗产,或自建,鲜赁居者,城市略异”。〔23〕大致反映了清末遂安县房地产状况。

明清遂安房地产买卖,经历了从明后期至清中期渐趋于盛行,乾隆时趋鼎盛,嘉庆道光至清末逐渐衰落的历史过程,房地产卖主买主亦相应出现变化。而且,据契约所载,买卖的产业一般地作为家庭住歇或出租。“使用价值都形成财富的物质内容”,〔24〕显然是财富和社会地位的象征。因此,这类产业一般地并不从属于垫支资本,并非以获取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商品房地产,是属封建宗法性商品。房地卖产的品位高下、规模大小和价格高低,与卖主买主及其家庭的社会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同一性。因此有必要对房地产卖主买主及其家庭作如下考察。

1、社会关系

万历《遂安县志》载:“环遂之壤而统于县。县治之外皆谓之乡”,“近郭者为隅”,“远郭者为都”。〔25〕据契约所载,在现存明清遂安契约中所卖房地产坐落城镇者共17件。其中宗族内买卖4件, 亲人(外亲或妻亲)间买卖4件,关系不明者9件。宗亲占总数23.53%; 合计宗亲、外亲、妻亲共8件,占总数47.06%。

所卖房地产位于乡村者共125件。其中在胞叔侄、 胞兄弟之间买卖22件,在堂(房)兄弟之间买卖21件,在叔祖孙、堂(房)叔侄之间买卖22件,在族祖孙等族人与宗祠之间买卖者32件,在亲人之间买卖16件,新邻间买卖1件,关系不明11件。合计五服中属期亲、大功亲、 小功亲共65件,占总数52%;宗亲范围97件,占总数77.60%;宗亲、 外亲、妻亲共113件,占总数90.40%。

以上统计表明,在明清遂安城镇房地产买卖中,卖主买主属宗亲等亲属关系者较少。在乡村买卖中,卖主买主却多属宗亲等亲属,其中多数属近亲,属宗族分支下的近亲家庭。在遂安一带聚族而居的村落中,或欺凌外姓,〔26〕或严禁外姓人居住,〔27〕势必使与当地无亲属关系的外姓购买者望而却步,而家庭周期性分家析产,使近亲的基地房屋相近,甚至共同使用,其中一方为图近便实用而乐于购买。应该指出,在明清遂安房地产买卖中,或许存在服近而亲的相恤相济行为,然而据笔者对载明卖因的明清遂安58件基地房屋卖契统计,载明“山向不能凑方”和“受屋无钱使用”各1件,载明“钱粮无办”、 “年荒病灾日食无措”、“丧葬乏费”、“无钱使用”者56件。反映出明清遂安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中,宗族内房地产买卖实用功利性增强。

2、职业身份

明清遂安县房地产卖主买主大致具有相同的职业——业农的特征。封建晚期遂安商品经济的发展,并没有导致卖主买主与土地脱离。尽管清中后期该县土地形态中底面分离现象增多,邑人乡民仍然拥挤在以农谋生的狭窄道路上。雍正遂安县抒诚乡家庭调查簿和民国遂安县土地陈报簿所载,可资佐证。

雍正遂安县抒诚乡家庭调查簿,〔28〕共登录吴家庄等139 户主职业。其中从事农业102户,儒业2户,未载明职业35户(其中6 户下载有土地)。因此,业农户至少占总数73.38%。

民国十八年至十九年遂安县土地陈报簿共二册。第一册登录该县霞社等地125户业主职业。其中业农99户,业儒16户,学生3户,业工1 户,业商2户,祀户1,未载明职业3户。业农至少占总数79.20%。第二册登录芹1.11等地174户业主职业其中业农142户,业儒9户,学生7户,业工4户,业商6户,祀户3,未载明职业3户。 按此计算, 业农户占总数81.61%。

上述民国资料时代虽然较晚,由于封建晚期土地所有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因此以上史料大致反映出明清乡村业户职业状况。因各类职业的户主均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所以,所谓业农家庭,其中似包含部分以农为主业的家庭。

在现存清代遂安城镇店屋卖契中,有6 件的推收记载中表明卖主地籍在该县乡村,这些卖主在乡村既置有土地,其职业可能曾经商农相兼。浙博藏簿载明,康熙遂安某镇方允之,乾隆该县东亭镇余承敬,均是既开店铺,又置有土地,同时权子母之人。〔29〕因此,遂安县城镇中有部分家庭户主的职业以工商为主,以农为辅。以上分析表明,在明清遂安城镇乡村中,家庭户主的职业分化并未泾渭分明。因此,房地产买卖的乡村家庭户主固然较多务农,城镇部分家庭的户主亦具兼事农业的特征。

3、经济状况

随着明清遂安商品经济发展和实用功利价值观念增强,房地产买卖大致与生产性土地买卖情况相同,买卖大致出现从自耕农、半自耕农之间买卖较多,发展为地主富户参与其间购买,再发展成地主富户之间房地产兼并。大致出现卖主买主从经济状况较差到经济状况较好的发展变化。

既然契约表明明清遂安买卖的房地产大多位于乡村,既然乡村中极大多数属业农户,体现其经济状况的最重要的生活生产资料即是土地房屋。在明清官储对业户事产的赋税征收中,也包含了对房地产所占土地面积的应征税额。而且,家庭业户为生存和发展,拥有土地的多寡肥瘠和房地产多少优劣,在较大程度上具有同一性,崇祯十五年遂安县十三都二图第二甲民户事产状况即是佐证(见下表)。因此,对明清遂安房地产买卖人经济状况的考察,可以依据浙博珍藏的契约和下列簿册,从载业户土地分配的动态变化中,探索房地产卖主买主经济状况变化的大致轨迹。

明代

崇祯十五年遂安县十三都二图第二甲民户事产登记表

笔者注:本表据崇祯十五年至顺治十一年遂安县十三都二图第二甲民户赋役对同册制作,该册浙博藏。

从现存明后期遂安县土地房屋卖契和誉契簿分析,〔30〕生产性土地均属零星细碎买卖,房屋多属症屋单间买卖。

清代

笔者对清代遂安县业户土地分配作一统计,以下列资料作为依据。

1、雍正六年遂安县三都二图实征额册中457户土地分配情况。其中两户户主载明科举身份:生员余立岐(合计占有土地83.66亩), 监生余应元(68.88亩)。

2、乾隆遂安县二都二图实征银米册〔31〕中789户土地分配情况。在乾隆遂安县田地山塘的赋税征收中,山和塘只征银,不征米。因此,凡在册中业户名下不载额征米者,其征银的土地类型属山或塘无疑。笔者将此类业户的额征银数量,按“每亩征银九厘五毫”〔32〕折算成山的亩数。凡业户名下载有额征银和额征米者,则将额征银数“按每亩征银一分六厘五毫”〔33〕折成地的亩数。

3、咸丰至同治遂安县十都二图部分业户土地推收簿〔34〕中土地分配情况。该簿在所载各户土地数之前,墨书“原有”或“实在”、“销”等字样,在户下各条推收文字钤咸丰朝或同治朝推收朱戳。据此计算,咸丰朝129户,同治朝82户。

浙西和皖南同属低山丘陵。表中对统计土地数额的界定。笔者参照了章有义先生的研究成果。章民依据对明清徽州府自然地理环境和生产力条件下业户占有土地数量的分析,认为:土地不到5亩属于贫户, 占地20亩左右即可算殷实之家,有地30亩以上,肯定是以地租收入为主的地主。〔35〕明清“遂安山多而田少,民间终岁拮据,竭手足之劳瘁,大都在高冈之处,剪其草莱,据其砂石,始成数亩数分之地”。〔36〕自然地理环境和生产力状况与徽州近似。因此,依据上述界定标准对清代遂安作同类分析,似属可行(表见下页)。

表中大致展示了清前期至后期遂安县乡村贫富两极分化的趋势。雍正至咸丰,贫困农户户数占总户比例增高,土地房屋大量转入地主富户名下。咸同之际因太平军与清军的战乱,使趋势稍有逆转。雍正至乾隆朝,土地5亩至20亩内业户和20至30亩以内的殷实户, 呈现占总户数比例逐渐降低趋势。同一时期,土地不足5亩的贫困户占总户比例增高, 户均土地数量稍减;至咸丰朝,这类业户占总户比例再度增高,户均土地数量也明显少于乾隆朝。雍正至乾隆时,占地30亩以上的地主户占总户比例大幅度增高,户均土地大幅度增多。至咸丰,这类业户占总户比例大致与乾隆朝相近,户均土地仍有较多数量。

同治和咸丰朝业户的土地分配系属同地,较真切地反映了该地土地分配变化状况。与咸丰朝比较,同治时土地不足5 亩的贫困户占总户比例大幅度降低,户均土地数量增多。占土地30亩以上的地主户占总户比例降低,户均土地数量虽然减少,但仍具较多数额。

综上所述,明清遂安县房地产的卖主和买主多具有宗族血缘关系,其中部分乃至大部分属近亲。极大部分业农或以农为主业。其经济状况显示业主的家庭:明中后期房地产买卖大多属农民家庭,地主、殷实家庭较少参与。清初,这种状况依然保持。至雍正、乾隆时,出现房地产较多地从农民家庭向地主家庭和宗族户转移的现象。降至咸丰,买卖大致在经济实力不等的地主家庭和宗族户之间进行。同治至清末,房地产买卖中似又出现卖主买主属农民家庭较多的现象,产业从农民家庭向地主家庭和宗族户转移的现象似稍盛于清初。结合前录家庭调查簿资料而估测,既然明清儒业家庭所占比例甚少,因此,参与房地产买卖的缙绅家庭似亦较少。上述房地产卖主、买主的社会特征表明:他们与封建土地所有制紧密联系,具有鲜明的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特征,并影响或规范着明清遂安房地产的结构、用途、数量和品位。就房屋而言,契约表明:三间二丁(厢)结构的三合院和三间圈堂结构的四合院楼屋成为主要交易物。明后期至清初,遂安房屋多属零星和单间买卖,至乾嘉道时,出现三合院四合院中厅堂局部或全业买卖,同治朝资料阙如,至光绪时,又出现厅堂局部的买卖。其品位,相应出现从较低到较高的变化。

明清遂安县房地产买卖时,买主要设酒席宴请卖主等等,酒礼银钱则归并在基地房屋卖价之中。〔37〕康熙遂安县方允之流水帐簿记载了一次屋基买卖:

“(康熙二十年)八月十九日

郑光生第(弟)过屋基地,用酒三乎(壶),火肉二斤。咸鸭子四个,[豆]付(腐)二碗。

请首娜舅,生活舅,君简。”

宴请是为联络融洽买卖双方感情,以利成交,买主郑氏此处酒席上共有四人,除卖主外,似有中见人、代笔人。而基地房屋买卖成立的必备条件,是由卖主向买主立下书面契约,并签书画押,叫做“恐口无凭,立此卖契为用”。卖主立约通常要有中见人和代笔人。房地产卖契的主要内容包括:1、立契人姓名和买主姓名;2、基地或房屋的来源、坐落、类型、名称、面积或数量;3、基地或房屋连基地的价格;4、有关赋税过户的规定。现将明清遂安县基地房屋卖契例举如下:

四隅二图胡良理,今为无钱使用,自情愿将承分基地壹分零,坐落本家空地,其地东至受兄地,西至胡八地,南至胡宋地,北至胡道士等地,今将四至内地一尽出卖与族兄胡良祈为业,当日面议时值价银捌钱伍分正。其价当日随契无欠,其地自卖之后,恁凭受史执契管业造屋。本身并弟侄人等并无阻执异词,如有此等,俱系卖人之当,不干受兄之事。其税随即割系。恐口难凭,立此卖契文书为用。

万历三十六年三月初九日立卖契人胡良理 押

凭亲管胡 全 押

代笔人胡一宇 押〔38〕

立便契余念嗣,今将北街店屋壹所,计肆进,土名纯孝坊,共计基地柒分零,系康字贰百壹拾九号,其地东至大街,西至姚边地,南至本家屋,北至巷口右件,四至分明,身应分该拾陆股之壹,计基地肆厘伍毫,并屋及四围砖墙路道身该应股,一尽出便与姚边为业,当日实得柒折钱文壹拾柒两足。其钱当即收讫,其剩屋基地身该应股听凭管业。其税听向四隅六图余友沼户内过割。恐口无凭,立此便契为用。

内改地字壹个,再照。乾隆三十四年十二月 日立便契余念嗣

大房玩裔押

二房彩文押

三房准义押

四房美文押

五房最益押

六房雅仪押并笔

凭侄孙化鹏押〔39〕

立杜卖契推族兄际忞,今因乏用,自情愿将祖遗阄分得土名沙塘源楼房屋一座,计五间,穿(圈)堂身该应投,及东向半堂有余正间一个,丁字一个到顶,过廊、天井、前后堂前、后路及西向入后出入大路在内,并四围砖墙、滴水、门扇、楼梯、搁板、搁栅、阶沿、出入路道、装成木料等项,计基税贰分,东至胞兄际汉屋与堂兄际品,际蒸屋,西至本屋受主合业前后堂前,南至名达叔屋,北至堂兄际蒸屋,上至椽瓦,下至基地,六至分明。今将六至内楼房屋身该应股,凭中立契一尽出卖推与族弟积功边为业,当日面议屋价钱文七仟文足,其钱是身随契收疲例。其屋即便交割,听凭执契管住。其税听向经承将本庄洪感贤户推入本庄洪户收税完粮供差。其找价、花红等项一并在内收足。倘有基税未清,不涉售主之事,日后兄弟叔侄并无回赎、找价节外生枝等情,契外再不必另立推约,亦不必面同上册。恐口无信,立此杜卖契推永远存照。内添契字一个,再笔。道光十二年十一月日立杜卖契推族兄际忞押

凭族叔禹功押

代书胞兄际汉押〔40〕

现存契约显示的明清遂安县房地产买卖形态:从简单的断卖一次性交易发展为抵押借贷、典当、非断卖分别导致断卖的复杂多次性交易。由于文化价值观念的逐渐功利化,由种的延续和土地崇拜等传统文化价值观念在相地择基营建房屋时物化,此类房地产出卖时,即形成“火红钱”或“花红利市钱”。其卖产价格亦从单纯的卖价发展为包括卖价、过割价、找价、花红钱等构成的复杂的价格,反映出该县房地产买卖形态和相应的价格形态的发达。就直接买卖而言,明代在遂安一般是卖主订立一纸卖契,卖价银和卖契两相交付,“其税随即割系”,即可办理房地产税过割和交业。清初,在遂安房地产买卖中除沿用明代立契惯例外,出现除订立卖契另需加订推约的习俗。〔41〕推约,是所卖房地产赋税过割的凭据,“其现业户即照推票都图亩数照开一单,付与庄书,令其入册。”〔42〕推约中一般载有下产银,即过割价,这就使推约具有价格形式,成为支付房地产价格的补充手段。至乾隆朝,在房地产买卖时出现订立卖契和找契的契例。〔43〕卖契所载为非断卖价。找契是卖契外另立的加找契约,内载下找银或找价、花红钱,前者是卖产的推收过割价。遂安习俗中认为住宅风水与家业兴衰关系甚大,称为“做世事”,因此在择基建房时,主人要用香烛、茶叶、米、豆等祭祀土地神,〔44〕后者即指化费的此项钱文。大致在清中期化费此项钱文的房地产业,在其被出卖时的卖价中即包括“花红钱”,直至清末。在遂安房地产买卖中,一般是原价交易。从大量卖契所载的卖因和卖主以找价等名义向买主索取房地产价银,并结合对房地产商品的分析,明清遂安县房地产价格对于买主而言,与一般“贱买贵卖”商品的价格显然有明,是属封建宗法性商品价格。综上所论,明清遂安县房地产买卖,是属封建宗法性买卖。

雍正遂安县三都二图

乾隆遂安县二都二图 部分业户土地分配情况统计表

咸丰同治遂安县十都二图

注释:

〔1〕乾隆《遂安县志》卷三食货志。

〔2〕万历《遂安县志》卷一方舆志·风俗。

〔3〕乾隆《遂安县志》卷十艺文志·跋,胡翘元《郑氏先贤录跋》。

〔4〕乾隆《遂安县志》卷五,文治志·宗礼。

〔5〕万历《遂安县志》卷一方舆志·县治图。

〔6〕张瀚《松窗梦语》卷四。

〔7〕陈去病《五石脂》。

〔8〕康熙《徽州府志》卷一,舆地志上·厢偶乡都。

〔9〕天启《衢州府志》卷六礼典志·风俗。

〔10〕雍正《浙江通志》卷一百风俗下。

〔11〕雍正《开化县志》卷六杂志。

〔12〕康熙《西安县志》卷六风俗志·士农工商。

〔13〕乾隆《遂安县志》卷十艺文志·记,章振萼《思贤祠记》据同书卷六选举志载,章振萼是康熙二十四年进士。

〔14〕乾隆《遂安县志》卷十艺文志·记,郑濂《横沿义塚记》。

〔15〕乾隆《遂安县志》卷十艺文志·记,吴培源(知县)《义学记》,据同书卷四官师志载,吴培源是乾隆十三年该邑知县。

〔16〕见拙作《明清遂安县房地产买卖商品化特征》,待刊《浙江学刊》1995年第6期。

〔17〕民国《衢县志》卷六食货志下·商市。

〔18〕民国《龙游县志》卷二地理考·风俗。

〔19〕民国《遂安县志》卷十艺文志·记,周辅《重修城垣碑记》。据同书卷四职官志载,周辅是嘉庆十四年该县教谕。

〔20〕民国《遂安县志卷十艺文志·记,唐济《重修城垣碑志》据同书卷职官志载,唐济是光绪九年该邑知县,光绪十五年复任。

〔21〕民国《遂安县志》卷一·方舆志。

〔22〕见拙作《明清遂安县、徽州府房屋的结构功能比较研究》,待刊《东方博物》创刊号。

〔23〕民国《遂安县志》卷一方舆志,风俗。

〔24〕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6页。

〔25〕万历《遂安县志》卷一方舆志·乡落。

〔26〕5586号乾隆四十八年五月遂安县陈光淳为抬棺欺占贿搁抗移叩详究革事县状载:“缘身祖于康熙五十年受买毛惇五此西一百十六号土名麻车坂溪口基田,税一亩一分”。“痛身门衰祚薄,居近马石袄王姓大族腋下,素被欺凌”。该县状浙博藏。

〔27〕赵吉士《寄园寄所寄》卷十一。

〔28〕乾隆《遂安县志》卷一方舆志·乡落载:“雍正六年编行顺庄,改图甲为乡庄,”“十三都曰抒诚乡”。“十三都在县西,为图四”。

〔29〕康熙遂安县某镇方允之流水帐簿、乾隆遂安县东亭镇余承敬誉契簿,均浙博藏。

〔30〕据笔者对明嘉靖至崇祯遂安县58件土地卖契中土地数量分析,各契所载面积大多在一亩以下,几分之间。另据对《万历遂安县胡良棋抄白契文》簿统计,胡氏自万历十一年九月至万历三十八年六月,所置土地产业共十九笔,合计10.382亩。明代卖契所载房屋:3375号天启四年三月遂安县姚允祯复屋红契载:“牛栏披屋半间,厨房屋并地壹分”。6120号崇祯十年七月遂安县杨可受卖店屋契载:“店房屋三间”。6583号崇祯十五年正月遂安县胡四孙等卖屋红契载:“已房屋贰间”。上述契约均浙博藏。

〔31〕浙博藏。

〔32〕乾隆《遂安县志》卷三·食货志。

〔33〕乾隆《遂安县志》卷三·食货志。

〔34〕浙博藏。

〔35〕章有义《明清徽州地权分配状况的蠡测》,载章有义著《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4页。

〔36〕乾隆《遂安县志》卷十艺文志·文,清知县王锡年《祈雨文》。

〔37〕3452号道光二十八年十一月遂安县汪昌贻卖墙围契推载:“当日面议贰两钱正”,“所该谢产、代纳、花红、酒礼一并在内”。该类浙博藏。上述酒礼银,在清代遂安卖契中多有记载。

〔38〕6653号万历三十六年三月遂安县胡良理卖基地红契,浙博藏。

〔39〕3397号乾隆三十四年十二月遂安县余念嗣便店屋红契,浙博藏。

〔40〕3481号道光十二年十一月遂安县洪际忞杜卖红契,浙博藏。

〔41〕6208康熙三十五年十二月遂安县余尚公等卖店屋红契,康熙三十八年十一月余尚公等推店屋约。浙博藏。

〔42〕《治浙成规》卷一藩政。

〔43〕乾隆三十四年二月遂安县陆学冬卖屋契,乾隆五十九年十二月遂安县陆学冬找屋字,均载乾隆遂安县余承敬誉契簿中。浙博藏。

〔44〕《淳安县志》,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0年版第6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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