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会计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注册会计师论文

现代会计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注册会计师论文

现代财会制度改革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改革论文,财会论文,对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对于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并为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对“实现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都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和深远的影响。

新财务会计制度通过三年多的运行,基本上达到了会计改革所要求达到的既定目标,制度本身也比较完善,但由于这次会计改革迈的步子大,涉及的范围广,这就给会计理论、会计政策、会计实务、会计教育以及会计制度的配套改革带来了新情况和新问题,影响了会计制度的进一步贯彻实施。这虽然有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但更多的是会计制度本身无法克服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会直接影响或阻碍会计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发展。

●问题

会计规范问题。会计规范是指对会计工作起指导和约束作用的一系列法规、准则、制度的总称。

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有以下的内容和层次组成:最高层次是会计法,它是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国家法律;其次是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制定必须符合会计法,行业会计制度是会计准则的具体化,各企业具体会计操作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会计制度。对会计实施管理和监控的机构包括立法机构和政府机构,在政府机构中财政部起的作用最大,财政部专门设立了会计司,负责组织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制定,并确保会计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以及负责全国会计工作的管理任务。而审计和税务机关则对会计工作起监督和控制作用。由此看来,政府对会计的管理和控制是直接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具有权威性、统一性和较大的强制性。而法律机构和民间组织只起辅助和间接控制的作用,这样的会计管理模式,一方面,它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国家政府机关对企业由直接管理变为间接控制,依靠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企业和会计的行为;另一方面,现有的会计规范都是国家制定的,企业只有执行的义务,会计又落脚在企业,企业会计人员的命运与企业是联在一起的,由于目前经济管理中利润指标是一个中心指标,而国家政府的直接管理根本不可能控制到各个企业,这样企业领导人很快发展,努力工作的收益

远不如操纵会计利润来得容易,于是出现了会计的离轨行为,使得会计成为企业内部人控制的一个手段。

会计的离轨行为问题。会计的离轨行为是指由于要操纵会计利润,企业就要想方设法逃避现有规范,社会学中称之为“离轨”。在企业内部,会计离轨行为主要表现为成本核算的弄虚作假,成本高低随领导的意图而转,造成企业利润的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有的是隐瞒收入或加大费用,偷漏税款。从1985年以来的财税大检查看,查出的违纪金额一年比一年多。更有甚者,企业搞两套帐,私设“小金库”,损了国家,肥了企业或个人。他们把国家的收入变通到自己的“小金库”里,随意乱支乱用。这不仅使会计核算失去了真实性,成为个别人走上犯罪道路的诱因,而且还使国家或企业蒙受经济损失,使国家控制的货币资金失控,影响了国家经济管理的宏观调控。

当然,离轨行为不只限于操纵会计利润,但操纵会计利润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造成企业虚盈实亏、虚亏实盈或潜亏。尽管会计界乃至经济界对潜亏问题作过大量论证,但本人认为,潜亏问题是一种体制缺损现象,是内部人控制的一种恶果。由于离轨行为造成的负效应越来越大,不少人认为离轨行为是由于会计人员隶属于企业,执法难造成的。为维护《会计法》的权威,强化执法,有人主张建立会计的统一管理和司法机构——国家会计局。但理论研究和现时情况以及通过第一个问题的分析,都已表明离轨行为是现有经济体制在转轨过程中内在的东西,除非体制转轨到位,否则难以避免。

会计法规与民间审计对会计行为的监督问题。国家通过对会计的监督,促使企业会计发挥应有的职能,向社会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但是通过上述问题的分析,这一步还远未能够做到。本人认为,根本问题出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有些会计法规缺乏可行性,或缺乏切实有效贯彻会计法规的措施办法。如《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是有道理的,但缺乏可行性。因为在实际工作中,面对企业管理当局违法或违规行为,会计人员如果知情不举,就会违反会计法而要负法律责任;如果向有关部门举报,日后又有可能受到管理当局的打击报复,从而把会计人员摆在了一个进退维谷的尴尬位置。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对多数会计人员来说这样的规定缺乏实际可行性,从而也就失去了法的严肃性。又如会计法中,将保证企业会计资料和提供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即会计责任同时赋予了单位行政领导人和会计人员,这种将一种责任同时赋予多个方面的做法,在实践中必然会造成谁都负责任谁又都不负责任的结果。另外,在

会计工作中,司法监督的力度也不够,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相当严重。在人们的心目中,大家都知道贪污盗窃是违法犯罪,可送交司法部门法办,而对于偷漏税款,作假账等离轨行为却不以为然,这与司法监督不力有关。由于对会计的离轨行为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或制裁不力,这就使得法制的概念在会计工作中比在其他民事活动中淡漠,因此法规对会计行为的约束力也就显得苍白无力。同时,民间审计的力度和广度都显得不够。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在体制上会计事务所的“挂靠”和行政干预问题十分突出,使得民间审计难以真正做到客观、公正、独立,也难以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在审计质量上,由于普遍存在执业人员结构老化、素质偏低,因此偏离职业道德和违反职业纪律的问题非常严重:在审计过程中,又往往是查账容易,处理难;而且目前注册会计师审计只限于“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社会监督的范围还比较小,基于这些原因,民间审计对会计的监督作用就显得非常微弱,这无疑为会计作假开了“绿灯”。

会计理论研究问题。一方面,理论研究队伍严重不足。在我国一千多万的会计队伍中,从事会计理论研究的绝大部分为高校会计教师队伍,少部分来自实业界、会计职业界和政府部门。由于高校教师教学任务繁重,能真正坐下来从事会计理论研究的人士很少,加之研究工作的清贫,又使一些有一定理论水平的青年会计工作者纷纷转向,而政府、会计职业界和实业界工作繁忙,能够从事会计理论研究的更是寥寥无几;另一方面,研究面窄,实用性差,对会计实践的指导作用不够,在会计改革中,并不是会计理论推动了会计改革,而是会计改革牵着理论研究在向前走,理论研究队伍变成了会计改革的扩音器和解说员,理论的超前性已荡然无存。因此,会计理论研究的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改革的进程。

政出多门的问题。一是《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法规的矛盾。如在关于弥补亏损顺序的问题上,企业《财务通则》和财务制度要求企业用下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亏损;而《公司法》首先考虑用盈余公积补亏。又如,企业所得税法与财务会计法规存在着许多的不一致。在实际工作中,会计要依照所得税法进行纳税调整,这不仅加大了会计人员的负担,而且影响了会计的独立性、技术性和权威性,使会计在一定程度上成了税法的附属物。二是“两则”、“两制”中相互矛盾。表现在:第一,概念不统一或对同一概念有不同的解释。如财务制度中的资本金与会计上的实收资本就属于概念不统一。财政部在企业财务制度讲座中指出:“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简而言之,资本金就是注册资金。这里实际上明确了资本金确定的原则,要求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一致。”由此说明,资本金与实收资本是反映同一内容的不同概念;而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两则”提出“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而会计制度对生产经营的物品没有此项要求,但对非生产经营的物品作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规定,这就是对同一个概念的不同解释。第二,对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有不同的要求。如对罚没性支

出的处理,财务制度将其纳入利润分配的渠道,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的第一项内容,而会计制度规定罚没性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属于税前利润的减项,在实际操作时,只作报表的纳税调整,不需作账务处理。第三,对同一会计问题有着不同的规范和要求。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编制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而会计制度只规定了财务状况变动表的格式内容和编制方法,对现金流量表却只字未提。

●对策

加强法规对会计行为的监控。

这就必须要把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区分开来。会计监督是以会计作为监督的主体,对企业经济活动实施的监督。会计监督是企业内部人的行为,他们的行为是否合法应由企业外部来人监督,即监督会计,这是外部人不可缺少的权力,监督会计是以会计作为监督的客体,由其他监督主体对其实施的监督。具体可以分为司法监督、行政监督、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审计监督等。监督会计又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对会计人员行为的监督,即监督会计人员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第二,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即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客观、公正,是否遵循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第三,通过会计信息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即监督企业是否有违法、违纪的行为,因此看来强化监督会计要比加强会计监督更为重要。目前特别需要加强司法监督、税务监督和审计监督。所以在会计工作中要加大法律力度,实现会计管理法制化,完善会计法规体系,保证会计工作有法可依,并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违反财经法规,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另外还应研究建立会计法规的执法体系,以维护会计法规的严肃性。

转变政府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能。对会计行为通过法律手段变直接管理为间接控制。通过法规约束、政策引导、信息服务、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措施,促进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政府要探索会计职业管理制度,建立会计职业的自律性组织,确立进行自我管理和服务的新机制。会计职业的自律组织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团体,由政府授权对其成员进行业务管理和提供相关服务,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健全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体系,各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必须对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各级政府部门对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要依法实施监督,逐步实现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提供给政府部门和投资人、债权人的会计报表由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的制度。

建立和完善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审计监督体系,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质量。在管理体制上,通过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的运行机制,会计师事务所依照法律和市场规则自主经营,独立开展业务,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注册会计师则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与挂靠单位脱钩,从而在管理体制上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在审计质量上,要加强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建设,大力推进独立审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后续教育准则等规范的实施,规范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以保证审计质量,促进社会审计水平的不断提高。

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健全的会计基础工作是实行会计准则或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基础,也是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证。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的进行,财政部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各单位应认真对照检查整改,健全内部各项会计管理制度,使记账、算账、报账等工作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逐渐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另外,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定期组织会计基础工作情况的检查,纠正会计基础工作中不规范的作法和存在的问题,突出重点,抓出成效,进一步把这项工作做细做扎实。

加强会计理论研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研究方法体系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这就需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都要重视和加强会计理论研究。同时应建立会计理论研究的评价、奖励机制,促进会计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改变会计理论研究滞后的状态,为指导我国会计改革与会计实践起到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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