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长期还贷付息方式的科学选择_资本成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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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近日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企业通过银行借款方式筹资的,应当与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洽谈,明确借款规模、利息、担保、还款安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借款合同,据此办理相关借款业务。当前,在长期借款业已成为企业、个人等主体常用融资方式的情况下,有关还本付息方式的理论似是而非,实务界在进行还款安排时常常做出账盈实亏的决策,因此,十分有必要深入分析不同还本付息方式与现金流、资本成本、净现值和企业价值的关系,科学确定还本付息方式的选择标准,为实务界的还款安排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一、当前常用的还本付息方式

近年来,企业在与银行等资金供应方协商长期借款还本付息方式时,银行通常要求企业采用“等额还款法”或者“等额本金还款法”进行还款安排。

在“等额还款法”下,通常根据复利原理测定每期偿还额(可以看作资金供应方的投资收回额),按照期初占用的资金和当期适用的利率确定当期应付利息的金额,每期偿还额和当期应付利息之间的差额即为当期偿还的本金,以后期间如此类推,直至借款到期。

在“等额本金还款法”下,本金在整个还款期内按借款期限平均偿还,每期偿还的本金相等,当期应付利息是期初占用资金和当期适用利率的乘积,当期偿还的本金与利息之和即为当期还款总额。

此外,还有借款期内每期等额支付利息、到期还本等还款方式,但因回收期过长、无法收回本金的风险较大,资金供应方通常不予采用。

二、不同还款付息方式对现金流的影响

在“等额还款法”下,企业每期偿还的总金额相等,每笔还款额均包括当期所偿还的本金和应承担的利息,尽管每期还款额中所偿还的本金各不相同,各期支付的利息也不一样,但各期还本付息的金额合计数相等。如果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本金在整个还款期内按期平均偿还,每期偿还的本金相等,但由于各期支付的利息金额不同,每个期间还本付息的总金额则各不相同。

为便于比较上述两种还款付息方式下的现金流,现假定企业借入5年期的长期借款1000万元,固定年利率6%,每年付息一次(在实务中可能每月付息一次,尽管相关财务数据不同,但结论不变),相关数据列示如表1-表4。

现有文献通常根据表1-表3的数据认为,在还款期内,银行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特别是在借款期限较长的情况下,在还款的前些年,还款里的利息甚至比本金还要多,但如果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则能节约利息,如表3所示,“等额本金还款法”下的5年还本付息总额为1180.00万元,而“等额还款法”下的相应金额为1186.98万元,前者比后者少承担利息6.98万元。所节约的利息金额尽管会随着借款总额、利率和期限的变化而变化,但这并不影响借款方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法”进行还款的安排。当前,有些银行仅允许借款方采用“等额还款法”还款,但有些银行允许并极力推荐借款方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甚至将其作为招揽客户、击败竞争对手的利器,理由是“等额本金还款法”可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借款方节约利息。不少理财师也是这样极力向社会大众推荐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进行还款安排。

其实,这是有失偏颇的。这是因为,上述分析方法和结论,貌似正确,实则不然。根据时间价值理论,不同时点的现金流量并不“等效”,不能简单相加减,而上述分析方法正是将不同时点现金流量的合计数作为决策的依据,显然没有考虑“等额本金还款法”下早期还款多、晚期还款少的现金流量分布特征(如图1所示)及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实际上,银行每期都在收回本金和利息,且每期利息均是期初占用的资金(本金)和当期适用利率的乘积。在利率固定不变的情况下,无论是“等额还款法”还是“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期均在偿还一部分本金,以致各期占用的资金(本金)越来越少(如图2所示),于是,各期支付的利息均呈递减趋势(如图3所示)。可见,等额本金还款法之所以能够节约利息总额的原因并不是“银行是先收利息,后收本金”,而是因为借款方早期偿还的本金比“等额还款法”的多(如图4所示),使早期占用银行的资金相对较少,以致“等额本金还款法”下各期利息递减的速度比“等额还款法”的快(如图3所示)。

如果说节约利息,极端的例子是不借款,当然也就不会承担利息,或者借款后立即还款,由于占用时间短,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承担的利息当然也少。其结果是,无法通过借款来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因此,不能简单根据借款期限内还本付息合计数的多少来选择还款方式,而应考虑判断还款方式是否经济合理的其他标准。

三、选择还本付息方式的正确标准

现代财务理论认为,只有超过资本成本的投资收益才能为股东创造价值。无论采用“等额还款法”还是“等额本金还款法”,该笔借款的资本成本均相同(如表4,使净现值等于0时的折现率6%即为该笔借款的资本成本),在投资决策时将作为以该笔借款作为资金来源的投资项目的必要报酬率,它要求以该笔借款作为资金来源的投资项目的税前收益(即内含报酬率)必须在6%以上,否则该投资项目不具备可行性。如果投资项目的内含报酬率在6%以上,该投资项目按6%折现的净现值将大于0,说明偿还本息后该项目仍有剩余的收益,故可行;如果内含报酬率等于6%,按6%折现的净现值为0时,意味着偿还本息后一无所获;如果内含报酬率小于6%,按6%折现的净现值则为负数,表示该项目收益不足以偿还本息,故不可行(见表4)。

现假设投资项目的内含报酬率能够涵盖资本成本,即无论资本成本多高,内含报酬率均高于资本成本,此时便可将筹资决策与投资决策相分离,筹资决策中只需考虑选择使资本成本最低的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投资决策中仅考察投资项目按资本成本折现的净现值是否为正数(或内含报酬率是否高于资本成本),这便是运用净现值法(或内含报酬率法)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前提。

由于理财环境的变化,企业筹资后,市场利率可能发生变化,对于按固定年利率6%借入的上述长期借款,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到4%,但企业仍按既定条款履约,该笔借款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将随着还款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如表4所示,按“等额还款法”还本付息,企业因融资带来的损失为56.85万元,比“等额本金还款法”多损失2.03万元,为避免这种损失,可考虑能否借新债还旧债或者提前还款;如果市场利率上升到8%,企业仍按既定条款履约,该笔借款给企业带来收益,其金额也随着还款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如表4所示,按“等额还款法”还本付息,企业将发生融资收益52.15万元,比“等额本金还款法”的多1.78万元。上述分析揭示了还款安排的一般规律:

(一)对于借款方,在预期利率上升的情况下,应选择利率固定的资金来源,采用“等额还款法”;在预期利率下降的情况下,应选择利率浮动的资金来源,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

(二)如果不考虑交易成本,资本市场中的资金供求双方是“零和博弈”,根据“双方交易”的理财原则,对于贷款方,在预期利率上升的情况下,应选择浮动利率,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在预期利率下降的情况下,应选择固定利率,采用“等额还款法”。

由于借款期限越长,利率的走势越难判断,未来实际利率偏离合同约定利率的可能性越大。为了降低利率风险对借贷双方的巨大影响,贷款合同中通常会约定重新设定利率的期限,如每年或每两年重新设定利率一次,根据待偿本金和重新设定的利率确定未来的还款计划。

综上所述,企业应在科学判断利率走势的基础上,并结合投资项目的收益和风险情况,选择适当的还款方式,而不能简单选定未来还本付息合计数相对较少的“等额本金还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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