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有制在国内学术界的主导地位是否得到巩固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国内学术界关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否巩固的观点评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学术界论文,主体论文,地位论文,观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进行了不懈探索,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

随着我国所有制理论改革的不断深入,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公有制经济比重不断降低,表现出“国退民进”的特点。然而近几年中发生的若干重大事件,如金融危机期间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山东钢铁与日照钢铁的兼并重组,以及山西煤矿的整合等,又看似“国进民退”,由此把“国退民进”与“国进民退”的讨论推向了高潮。其实,这一争议“表面上看是国有企业数量少一些或多一些、范围宽一些或窄一些、民营企业数量多一些或少一些、范围宽一些或窄一些的问题,而其实质是要不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如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问题”。[1](P1)本文正是围绕目前我国公有制主体地位是否巩固这一问题,对近年来国内学术界的研究成果进行评述。

一、对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是否巩固的不同认识

在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公有制经济比重适当下降、非公有制经济适当上升具有必然性和合理性。对于这一点,人们的认识基本是一致的。然而,随着改革的继续推进,公有制经济的比重持续大幅下降,那么,这会不会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呢?对这一问题,目前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公有制主体地位已经受到侵害

戴炳源基于五个方面判断当时所有制结构:(1)国有经济以每年2%~3%的速度继续下降;(2)国有资产每年流失10000万元;(3)60%~80%的集体经济实为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4)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内在的公有制经济约有25%的不良资产;(5)外资经济迅速发展,增长速度数倍于公有制经济。因此,作者认为,当时“中国公有制经济已经不再居主体地位”。[2](P53)

赵华荃考察了各种所有制经济注册资本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后指出,1999年“我国公有制经济比重的下降在总体上已经逼近甚至降到临界值了!如果听任这一下降势头继续发展下去,势必危及甚至丧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3](P23-24)作者预测若按1996~1999年公有制经济平均每年2.55个百分点的降幅,那么到2005年,公有制经济的资产所占比重将降到47.7%,非公有制经济资产为52.3%,引发我国所有制结构质的变化。赵华荃指出,在2005年公有制资产比重为48.8%,非公有制资产比重为50.9%,“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农业)中,公有制占优势,第二、第三产业中,公有资产量的优势已开始丧失”,总体上说,“非公有制资产比重已超过公有制”。[4](P29-30)在2008年的研究中,作者认为,截至2006年底,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成分只剩下44.3%,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已经受到严重削弱。[5]

李成瑞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1999年,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公有制资产比重已经接近临界值;在工业部门中,公有制资产已经降到临界值以下。“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在总体上已经逼近甚至降到了临界值”。[6](P18)在2005年的研究中,作者依据陈全生、陈永杰和史正明的估算认为,2004年“在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的工业部门,占据优势的已经不是公有制经济而是私有制经济了”,[7](P144)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已经接近主体地位的临界点。此后作者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关于二、三产业的统计资料和全国工商联公布的《“十五”期间民营经济形势分析报告》,按资本(生产资料)、就业人员(劳动力)和国内生产总值(生产成果)三项基本指标分别估算了2005年、2006年和2007年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如表1所示,在资本指标上,公私比重由2005年的53∶47、2006年的48∶52下降到2007年的46∶54;在就业人员上,由39∶61、32∶68下降到30∶70;在国内生产总值上,由39∶61、37∶63下降到35∶65。基于公有制经济没有在三项指标中全部占优势,作者得到如下结论:“私有制经济规模已经远远大于了公有制经济规模”,[8](P132)“公有制实际上已丧失主体地位”。[9]

杨文进在论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容时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但目前生产资料公有制却是“我国理论与政策方面传统社会主义众多特征中的仅存硕果”,原因在于“我国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及与之相联系的国营经济在所有制结构和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仅已丧失主导地位,而且还在继续地快速下降”。[10](P10)

何干强指出,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公有制经济比重下降、非公有制经济比重上升未必是坏事,因为公有制占据主体地位,国民经济总量增加了。但是,“目前的状况是,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已经下降到几乎不占主体地位的程度”,[11](P1)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被严重剥削。在2007年的研究中作者指出,我国基尼系数超过国际警戒线、居民收入差距拉大与私有化比重增大有密切的关系,其深层原因在于近年来我国所有制结构急剧变动,“公有制主体地位受到严重削弱,私有制的比重已超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它的规定”。[12](P2)在2010年的一篇文章中,根据城镇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人员比例和民营经济占GDP的比重,作者认为,“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严重下降,危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要重视公有制主体地位被严重剥削的事实”。[13](P76)

程言君认为,当前在现实中出现的“两个异化”现象“阉割了两个‘必须毫不动摇’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把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两个‘必须毫不动摇’引向了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向”。作者认为,“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严重削弱,在许多经济领域严重丧失”。[14](P33)2009年,作者再一次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已经被削弱,人力产权实现的经济制度条件遭到严重侵蚀。如不及时纠正,后果极其严重”。[15](P11)

卫兴华认为,我国从单一公有制转变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结构共同发展,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下降是必然的趋势,但比重下降不能没有底线,需要明确的可以量化的界线来测定。作者列举报刊媒体披露的多组统计数字指出,目前“无论是从GDP所占比重看,还是从所占资产的比重看,公有制为主体的地位已经改变了,事实上已经不是主体了。问题还在于这种变化的趋势还在继续发展”。[16](P13)

高桂云指出,为应对当前仍在发生的经济危机,美国等许多国家纷纷采取“国有化”等措施,从而宣告了新自由主义彻底破产,同时也说明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的进步性。作者指出,我国所有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但新自由主义和私有化的蔓延、泛滥对改革实践产生了消极影响。作者援引《2006年民营经济蓝皮书》预测,“十一五”期间民营经济占GDP的比重将由65%上升到75%。而依据李成瑞在资本、就业人员和国内生产总值三方面对公私比重的测算,认为目前我国“公有制比重大幅下降,甚至失去主体地位”。[17](P202)

晓亮认为,目前在我国许多地方和许多部门不是以公有制为主体,而是以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并且乡镇经济和合作社经济也不能被简单地划入公有制经济的范围。在所有制改革不断推进的过程中,我国所有制结构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因此,作者认为,在所有制改革的实践中应进一步解放思想,并建议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改为“公有制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18](P9)

2.公有制主体地位巩固

胡尊东指出,现阶段我国所有制结构变迁的趋势是,国有经济的比重继续下降,但仍发挥主导作用;集体经济快速发展,不断显现其重要作用。非公有制经济继续发展,绝对速度降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渐提高。从总体上说,“公有制经济比重虽继续下降,但仍会居主体地位”。[19](P80)

田晖指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公有制经济比重有所下降,非公有制经济比重有所上升。2000年,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分别占38.5%、41.3%和20.3%。若保持经济发展条件和国家政策不变,作者估计,到2010年,以上三种经济成分的比重将分别为34.7%、34.5%和30.8%。根据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发展趋势,作者认为,“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基本目标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结构形式。[20](P6)

郭飞在广义和狭义两个维度上区别了资产概念——从广义上看,资产包括经营性净资产和资源性净资产;从狭义上看,则仅指经营性净资产。这样,“从广义来看,我国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具有毋庸置疑的量的绝对优势”。而从狭义上看,由于数据覆盖面不全、统计口径不精确,很难全面并且准确地对经营性净资产进行量化比较。但根据国有经营性净资产和公有经营性净资产的统计标准,作者认为,“我国目前公有经营性净资产在社会经营性净资产中仍具有一定的量的优势”。[21](P59-60)

顾钰民认为,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的数量优势是保证公有制主体的前提和基础。从现象上看,公有资产似乎已经失去量的优势,非公有制经济成为占主体地位的经济形式。事实上,由于公有制企业在规模以及作用上与非公有制企业不能同日而语,因此不能单纯从企业数量、就业人数和固定资产投资等指标的数值大小上武断地认为公有制经济不占优势。此外,作者指出,公有资产不仅应包括公有制企业中的资产,还应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以及土地、各种自然资源等,如果把这些资产全部包含进去,则会形成数额巨大的公有资产,那么“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有明显的优势”。[22](P78)

孔泾源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以2006年和2007年为例,说明我国国有工商企业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大幅增长,并指出,如果在此基础上加上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公有制经济的资产数量明显增加,资产质量大幅提高,主体地位更加巩固”[23]。

龙晓菲认为,改革开放30年来,国有经济比重不断下降,但仍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其质的作用没有发生改变;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在活跃市场、繁荣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总体上说,目前在我国“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但是其中公有制经济处于主体地位,未来20年甚至30年,我国所有制结构将不会发生根本变化”。[24](P14)

《改革开放三十年:从历史走向未来》一书指出,近年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比重不断下降。与此同时,公有制经济的质量不断提高,国有经济在金融、石油石化、航天航空、冶金等重要领域和部门占控制地位,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增强。课题组认为,目前“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不仅没有削弱,而是更加强化”。[25](P118)

文魁、徐怀礼在总结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辉煌发展历程时说,国富民强的伟大成就得益于坚持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正是坚持了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方向,才实现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社会主义的巨大胜利。作者指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根基,改革开放前30年和后30年,中国始终坚持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26](P13)

宗宣认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我国所有制结构中各种经济成分的比重有所变化,但所有制改革“不仅没有削弱我国公有制经济的总体实力,而且使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更加巩固”,[27](P45)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竞争力大幅提高。

针对有些人担心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否会动摇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这一问题,陈家付指出,近年来,我国不断深化包括所有制改革在内的经济体制改革,“不仅没有削弱我国公有制经济的总体实力,而且使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更加巩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大幅提高,国有经济牢牢掌握着国民经济的命脉”。[28](P27)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与公有制经济的巨大作用密不可分。

黄有璋认为,公有资产不仅包括经营性资产,还包括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从经营性资产角度看,2006年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公有资产已经降到50%以下,并且还可能继续下降,但仅从经营性资产减少并不能判断公有资产不占数量优势,还需要结合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的情况,“从这个意义上看,目前公有制经济的数量优势仍然存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没有什么可担心的,不会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29](P56)

冯金华指出,公有资产不仅包括国有企业资产、集体企业资产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还包括大量存在于非企业的公有资产。依据各自的成本优势,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分布在不同的行业和领域中,“从短期来看,由于改革的需要,公有制经济的范围和比重可能暂时地有所缩小和下降,但从长期来看,它的扩大的趋势是不会改变的”。[30](P21)作者还把公有制经济分为三部分:公有制经济Ⅰ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公有制经济Ⅱ追求整个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公有制经济Ⅲ承担社会责任。公有制经济Ⅰ比重下降并不等于整个公有制经济比重下降,也不意味着公有制失去主体地位,因为公有制经济Ⅱ和Ⅲ的比重可能上升,从而可能使公有制经济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上升。

李成勋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取得的伟大成就,以及成功应对金融危机,有力地说明了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完全正确的。针对社会上一部分人对公有制主体地位是否巩固的疑虑,作者强调“应注意公有资产的外延”。作者认为,公有制资产包括两类:一类是经营性资产,即参与生产经营过程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另一类是资源性资产,包括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各种自然资源。如果“把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这两类资产加起来,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就显然占有优势,构成了国民经济的主体”。[31](P36)

3.公有制主体地位存在,但已开始动摇

《关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若干理论和政策问题》一文指出,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改变了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的比重,使公有经济在外部和内部都发生了变化,“公有经济面临着丧失主体地位的潜在危险”。并且作者认为,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公有制经济体系,“除台、港、澳之外,其他地方都应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而不能例外”,[32]也只有这样,才能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周新城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实力的不断提高,加之私有化思潮的涌现,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受到冲击,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对占据主体地位的争夺成为焦点。从现实情况来看,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已经过半,国有经济不足30%,并且下降趋势仍在继续。作者认为,现在“是到了必须大声疾呼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的时候了”,[33](P14)否则“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岌岌可危”。[34](P7)

戚桂锋、廉晓红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下降,非公有制经济比重迅速上升。以2007年为例,非公有制经济在城镇就业人数、出口总额等方面已经超过了公有制经济。目前,“公有制经济面临失去(或已失去)主体地位的危险”,[35](P19)这将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许多不利影响。

周克任指出,目前我国所有制结构中主要存在三点不和谐因素:一是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过低,主体地位受到威胁。从各种经济成分的投资份额来看,“私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国最主要的投资主体。这表明仅从数量上看,我国已经是私有制为主体了”,[36](P29)并且工业总产值方面的数据也证实了这一点。二是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受到剥削。三是基本经济制度在分配领域的实现基本落空。

此外,赵华荃和李成瑞等人在较早的研究中都认为,公有制经济仍占主体地位,但已接近临界值。然而经过长期研究后,以上学者都认为目前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已经受到削弱(详见第一种观点,这里不再赘述)。

4.有待研究

刘国光在2007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总结了当时对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各种分析,概括为“公有制经济已丧失主体地位,只起补充作用”,“公有制经济比重虽然下降,但主体地位依然牢固”和“目前所有制结构中公私经济实力相当”三类;在2009年,又把所有制结构分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地位已经动摇,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已不占主体”和“公有制主体地位已经丧失”三类。在两篇文章中,作者均认为目前对公有制主体的分析都基于非官方统计数字,由于国家统计部门没有给出关于所有制现状的真实准确的数据,“难以准确判断我国的所有制结构现状”。[37](P8)

张宇认为,“对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含义,以往的观点认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二是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到底用什么样的指标来衡量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也是一个有待解决的比较复杂的问题。比如,对于公有资产的现有的各种统计都是以资产的市场价值为前提,对于没有进入市场交易的各种公有资产,如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城镇国有土地、矿藏等资源的价值,就很难加以统计”。[38](P14-15)目前对国有经济主导作用描述,使用了控制力、经济实力、国防实力、民族凝聚力以及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等一系列概念,这些概念概括说明了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具体内容,但是,如何在理论上清楚地阐明它们的准确含义和具体的衡量指标,还有待于深入的研究。

二、对公有制为主体各种观点的评述

从上述观点中,我们可以直观地做出两点判断:一是除戴炳源、李成瑞和赵华荃等结合统计数据定量分析目前我国所有制结构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外,其他作者多以经验判断或借助于他人研究成果得出相关结论。二是在用何种标准判断公有制主体地位问题上,国有学者的认识存在分歧,大体可以概括为资产、国内生产总值和就业人数三种,这也使得不同研究成果的结论相差较大。笔者认为,这三个指标对判断公有制主体地位确实具有一定的道理,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1.以资产为标准可能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因此,资产便成为判断所有制结构的首选标准,但它并不能准确衡量我国所有制现状。

首先,“资产”项目的统计范围不广泛。我国《统计年鉴》在对工业统计的主要指标进行解释时提到“资产总计”这个概念,指出,“资产总计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39](P546)查阅《中国统计年鉴》和《第三产业统计年鉴》可以发现,“资产”项目的统计仅存在于工业、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金融业和房地产业。毫无疑问,以上六个产业中公有资产的总和必定远远少于现实存在的公有资产。因此,统计面狭窄使得以资产为标准无法准确判断当前所有制现状。

其次,“资产”的统计对象不全面。抛开“资产”项目无法涵盖所有产业这一问题,仅在以上六大产业中,我们还是无法全面地计算公有资产总量,原因在于各个产业均按不同标准将统计对象限定为规模以上企业,如工业统计范围为“主营业务在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批发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及以上”,餐饮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等等。而在现实中,除了规模以上企业以外,在非规模企业中同样存在公有资产,而这一部分资产不应被忽略掉,理应和存在于规模企业中的公有资产一起计算为社会中全部公有资产。

再次,从不同登记类型企业中“剥离”公有资产比较困难。我国统计调查以企业为基本单位,即只统计某种登记类型企业的资产,并不区分该企业中资产所有权的归属。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资产全部为公有资产,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但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却不能被全部看做公有资产,因为不管国有资产是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在企业中仍然存在一部分非公有制资产。国有控股意味着可以用较少的国有资本调整和支配大量的社会资本,但并不改变社会资本所有权的性质。因此,如何从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计算公有资本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最后,以“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代替“资产”计算不准确。在第一部分综述中,有两位学者用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计算所有制结构。而笔者认为,无论是注册资本还是实收资本,都不等于资本,因而用这两种资本代替资产有不合理之处。注册资本是设立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的资本总额,是依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之和,非经法定程度,不得随意增减。实收资本是指企业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由于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一次或分期缴足,只有当投资者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后,企业实收资本才等于注册资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不断积累资本,进行投资活动,增加利润,企业的总资本必然多于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因此,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

基本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资产的外延和内涵。所谓资产,是指某一主体控制或使用的、能够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的各种财产、债务和权益的总和。资产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资产只限于经营性资产;广义的资产与所有制联系在一起,由一定的物质资料和权利构成,不仅包括经营性资产,还包括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国内学者在论证所有制结构时大都使用狭义的资产概念,而笔者认为使用广义概念更合理。

公有制经营性资产指以保值增值为主要目的而投资于各种行业的资产,包括国有经营性资产、集体经营性资产以及混合所有制经营性资产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国有经营性资产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国有经营性资产总量的增长对于公有制经营性资产的增加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国有企业进一步以控股或参股的形式完成公司制改造,与其他企业一样,以平等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经济活动,实现自身增值。其中一部分国有企业投资于高科技产业,投资大、风险大、周期长,以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为目标,为实现经济发展战略做出重要贡献。

公有制非经营性资产指国家投资于行政、①国防、公益事业形成的一类资产,主要存在于行政、司法、教育、科研及卫生等部门。这些部门并不直接参加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为其他产业提供前提和基础,避免发展陷入“瓶颈”束缚,间接促进经济增长。

资源性资产和自然资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等自然资源为国家所有。自然资源是对自然环境条件的总称。就目前来说,并非所有资源都可以称为资源性资产。所谓资源性资产,是指在人们现有的认识和技术条件下对其开发和使用能带来收益的资源,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性的特征。但是,随着人们认识的广度和深度的拓展,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自然资源成为资源性资产。以土地为例,国有和集体土地通过“资本化”转化为资源性资产,但二者遵循不同的路径。国有土地采用直接方式在向占有国有土地的单位和机构颁发土地使用证后推行资本化;而集体土地通过间接的方式进行,首先以低价划转为国有土地,再以高价出让土地使用权完成资本化。文宗瑜指出,“土地资本化的直接结果,是实现了国有资产价值的倍增”。[40](P56)而在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中,除去已经资本化的土地,余下作为生产资料的那部分土地也应属于资源性资产,否则在作为国民经济重要基础的第一产业中,公有制的主体特征将不明显。

2.以国内生产总值为标准可能存在的问题

国内生产值是指经济社会(即一国或一地区)在一定时期内运用生产要素所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物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该定义包括一个重要的含义,即国内生产总值衡量市场价值,不计算非市场活动。

通常而言,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以追求利润、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分布在不同生产部门的企业彼此竞争,在不同利润率的部门流出或流入,最终使不同的生产部门有大约相同的平均利润。然而,在现实中并非所有的企业都以赢利为目标,这种情况在一些国有企业和非经营性资产中表现得最为明显。除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产品、满足人民需求,国有企业还肩负改善宏观调控、维护市场秩序、调整产业结构、加强技术创新等任务。非经营性资产中的国防等公共产品无法形成市场价值,当然不能算入国内生产总值,但其提供的安全等产品却为社会生活所必需。由此看出,非经营性资产在经济发展中的贡献虽不能以货币计量,但其作用不可或缺。

3.以就业为标准可能存在的问题

首先,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由谁支配,不仅决定直接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而且决定着分配、交换和消费关系。其中,分配既包括生产资料的分配,也包括劳动力的分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调整所有制结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人们的就业也不再局限于公有制企业,选择更加多元化。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以及在公有制经济的引导下,非公有制经济提供的工作岗位和吸纳的从业人数不断增多,不断改善劳动关系,劳资冲突有所缓解,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其次,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国有企业在“抓大放小”、“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方针的指导下开展战略性调整,加快转变经营模式,数量不断减少。与此同时,我国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数量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在提供就业岗位方面必然发挥突出作用。

再次,从产业范围来看,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多集中于资本密集型或技术密集型产业,如金融、铁路交通、邮电通讯、民航、军工等,资本有机构成较高,投资时间长,对技术的要求高;而非公有制经济以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为主,多集中在轻工纺织、普通机械、建筑运输、商贸服务业等行业,经营形式比较灵活,资本有机构成较低。在相同的资本量上,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企业其可变组成部分比例较小,因而可提供的岗位较少;而资本有机构成较低的企业其可变组成部分较大,因而可提供较多的工作岗位。总之,产业范围的不同使得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就业人数多于公有制经济中的就业人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判断公有制主体地位时应以广义资产为基础标准,兼顾增加值、总产值、投资、利润、就业等因素,只有这样才能把脉我国所有制结构的现状。

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需要处理好几个问题

1.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贯彻两个“毫不动摇”方针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之间存在明显的主次之分——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加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保证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收入分配、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改革,使广大人民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则实行“鼓励、支持、引导”的方针,放宽准入条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同时,国家对不符合生产标准、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依法规范、查处和取缔,使之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只有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才能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巩固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2.划清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同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的界限

“单一公有制”的思想主要表现为拒绝改革,追求“一大、二公、三纯”而非“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结构。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公有制经济占99%以上,却没有促进生产力发展,反而造成物资短缺、经济凋敝,不能带领人民走向富裕,难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因此,必须调整所有制结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同时,我们也要高度警惕“私有化”倾向。从现实情况看,这一思想对我国影响更为严重。私有化思想信奉经济自由主义,认为国有经济垄断、低效,提出“冰棍论”、“烂苹果论”、“靓女先嫁论”等,鼓吹“国退民进”,诸如此类。1997~2002年间,中国除少数几个自治区以外,几乎所有省级行政单位的政府都正式宣布“今后不再搞活流通国有独资企业”。[41]不得不承认,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不和谐因素,如劳动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三低现象”,与私有化思想的扩散密切相关。因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抵制单一公有制和私有化浪潮,毫不动摇地坚持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3.完善法律和统计上的相关政策

虽然基本经济制度早被写入了《宪法》,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制结构的变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受到市场竞争、全球化、资本流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没有有效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措施的保障而单纯依靠市场自发作用,这一制度就有可能落空。所以,应当在法律上澄清公有资产、主体地位等重要概念,明确基本经济制度的调控主体,落实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各项法律和政策;同时,界定主体地位的监测指标和临界值,为统计部门提供理论基础。在统计上,统一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资产、增加值、利润等各项指标,准确划分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各种经济类型,健全对所有制结构的统计监测,关注各种指标的变动并定时公布,便于政府管理部门对所有制结构调整进行指导和调控。

注释:

①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达到8.01万亿元,其中净资产总额为5.31万亿元,占全部国有净资产总额的35.14%(郑晓波,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超8万亿[N].证券时报,2008-01-24(A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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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有制在国内学术界的主导地位是否得到巩固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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