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薪酬与年终奖励的税收筹划_纳税筹划论文

关于薪资、年终奖的纳税筹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薪资论文,纳税筹划论文,年终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纳税筹划也称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在我国,纳税筹划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大多数人来说还是一个较为陌生的概念,但随着企业和个人涉税事项的不断增多,税收越来越深入地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纳税筹划也会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重视。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所征收税种中涉及面最广的税种之一,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在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1600元,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减少了2000余万人的情况下,全国个税收入依然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创下了历史最高水平。由此,该为哪些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缴多少,以及如何保证在依法纳税的同时维护好纳税人自身利益等一系列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这种情况下,合理利用国家税收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工作,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显得更为迫切和需要。

企事业单位在经过对员工薪资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后,就能在不增加企业支出且合法纳税的情况下达到增加员工的实际收入,起到激励员工、留住人才的目的,这实在不失为一个两全其美的好办法。下面,笔者结合一商务有限公司的薪资筹划案例,对公司的薪资纳税筹划作一浅析。

一、企业概况

该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25日,注册资金1000万元,主要从事软、硬件技术开发、网络管理、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营等,现有员工50人,其中技术部人员12人,商务部人员28人,职能部门10人。该公司组织机构图见下图:

该公司涉及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率为33%。近3年来公司收入与缴纳税款大致情况见下表:

二、对不同筹划点的筹划给企业带来的收益

(一)对薪资的筹划

公司共有50名员工,现抽取其中两名普通员工李玉刚和牟丽丽做筹划说明。

李玉刚是该公司商务部的一名员工,2007年平均工资为2500元/月,牟丽丽是该公司技术部一名员工,2007年平均工资为5100元/月。两人都没有资金及其他收入,上述工资是已扣除可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税前费用,李玉刚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2500-1600)×10%-25=65(元);全年应交65×12=780(元)。牟丽丽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5100-1600)×15%-125=400(元);全年应交400×12=4800(元)。

根据该公司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了两种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一:降低纳税级次、超额部分费用化

目前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相应提高。减少名义收入、降低纳税级次,避免就超额部分缴税,就可以少缴个人所得税。目前,较为可行的办法就是将超额部分收入用费用发票代替,个人以报销方式获得原本应是工资的那部分收入,企业将该部分作为费用处理。例如:

牟丽丽每月工资5100元,税前扣除的费用标准是1600元,则:

牟丽丽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5100-1600=3500元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1500×15%=400元

牟丽丽实际每月获得收入:5100-400=4700元

从上述计算过程可以看出,有1500元适用15%的税率,为降低一个纳税级次减少税负,公司可规定牟丽丽每月凭发票报销1500元费用。这样,牟丽丽每月凭车票、住宿票等票据到财务那里报销1500元费用,直接以报销的方式获得1500元,工资表中牟丽丽的工资收入只有5100-1500=3600元,则

牟丽丽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3600-1600=2000元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175元

牟丽丽每月实际获得收入:1500+3600-175=4925元

牟丽丽每月可多获得收入:4925-4700=225元

牟丽丽全年较筹划前节税:4800-175×12=2700元

按济南市计税工资每人每月1600元计算,原来牟丽丽工资每月有3500元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单位每年因此多交企业所得税13860元[(5100-1600)×12×33%=13860]。

采用上述方法后,大部分费用可以在单位所得税前列支,单位每年因此应缴企业所得税7920元((3600-1600)×12×33%=7920]。

在使用这个方法的时候有一点值得注意,就是公司应要求员工用来报销的发票应以与经营有关的车票、出租车票、少量通讯费用发票、住宿费用发票等为主,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有比例限制的应控制在限额比例以内。如果不注意这一点,大量使用餐饮发票或者宣传费用发票,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多缴了企业所得税,那对企业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在此方案下,个人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幅度高,同时单位由于工资总额降低,使应纳税所得额调增数减少而少交企业所得税,可谓双方得益;但应确保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均应按规定征税。员工取得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发票难度较大,同时财务人员工作强度、人工成本增加幅度较大。

筹划方案二: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相结合

2005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根据该《通知》规定,“对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由公式可以看出,虽然全年一次性奖金先除以12确定适用税率,但是只扣除了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因此全年一次性奖金其实只有十二分之一适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另外十二分之十一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所以尽可能多安排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尽可能少安排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筹划思路都是有问题的。

根据此规定,笔者对该公司提出以下建议:

(1)于2005年1月重新修订劳动合同,并制定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办法,使一次性奖金发放符合法规规定,并与员工做好解释。

(2)避免日常月份发放工资忽高忽低,尽量平均;避免因个别月份工资过高而适用高税率多交税,个别月份工资低于费用扣除标准而无法完全抵扣。

(3)采用相同节税方案时,应尽量优先发工资,避免因纳税筹划降低员工日常生活水平。

(4)在个人工资奖金总额一定的情况下,合理安排员工的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份额,从而使工资薪金所得最大限度地享受低税率优惠。

具体筹划方法为:

(1)筹划前李玉刚2500元/月,经筹划,平时每月工资为2100元,年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4800元,筹划后个人所得税为540元,较筹划前节税240元。

计算过程如下:

①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2100-1600)×5%=25(元),全年为25×12=300(元);

②全年一次性奖金:

4800/12=400(元),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元

则奖金应交个人所得税为4800×5%=240(元)

筹划后合计交纳个人所得税为300+240=540(元)

较筹划前节税780-540=240(元)

税负降低率240/780×100%=30.77%

(2)筹划前牟丽丽5100元/月,经筹划,平时按每月工资3600元,年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18000元,筹划后个人所得税为3875元,较筹划前节税925元。

计算过程如下:

①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3600-1600)×10%-25=175(元),全年为175×12=2100(元)

②全年一次性奖金:

18000/12=1500(元),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

则全年一次奖金应交个人所得税为18000×10%-25=1775(元)

筹划后合计交纳个人所得税为2100+1775=3875(元)

较筹划前节税4800-3875=925(元)

税负降低率925/4800×100%=19.27%

(3)全员节约个人所得税超过18%。

在此方案下,达到了节约个人所得税、增加个人最终收入所得的目的;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单位发薪压力,起到了增加流动资金降低单位财务费用的作用。对个人来说,没有了方案一中提供发票的压力,每月少发工资的实际回报率高于银行存贷款利率,对个人投资也较为划算。但是,对企业而言,此方案无法减少企业所得税的调增项,无法减少企业所得税。另需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综合分析以上两个筹划方案,该公司最后采纳了第二个方案。该方案较之第一方案操作程序更为简便。同时,因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办理,当地税务机关对此纳税筹划行为没有异议。

(二)对年终奖的筹划

该公司企业财务预算2007年度的年终奖为60万元,企业计划选择在年末发放当年的年终奖,按企业员工50人计算人均1.2万元。按现行所得税政策,企业发放的年终奖均超过了计税工资限额,需对所得税进行纳税调整。

我国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按照规定,我国境内企业都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为20%)。另外,实行新税法后,内资企业将取消计税工资的税前扣除的限制政策,人工成本可以像外资企业一样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为此,笔者为该公司建议两个方案以供选择:

筹划方案一:当年发放

2007年的年终奖在2007年末发放,因年终奖超过了计税工资限额需纳税调增,需缴企业所得税60×33%=19.8(万元)。因此,2007年年终奖减少净利润:60+19.8=79.8(万元)。

筹划方案二:次年发放

将2007年的年终奖延迟至2008年发放。则2007年年终奖60万元不需纳税调增;2008年按新税法,工资可据实扣除,但税率由33%降为25%,2007年年终奖可抵所得税:60×25%=15(万元)。因此,2007年年终奖减少净利润为:60-15=45(万元)。

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较,因年终奖可税前扣除而少缴所得税15+19.8=34.8(万元),少减少净利润:79.8-45=34.8(万元)。因此该公司选择方案二,将在年末发放当年的年终奖改为在次年发放上年的年终奖。当地税务部门对此筹划无异议。

三、纳税筹划的风险认识

由于税法每年都有较大变化,再加上每个纳税个案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导致纳税筹划的风险难于掌控。而一旦掌控不好,就会给企业或个人带来较大的经济或违法风险。那如何才能规避纳税筹划风险,将代价降至最低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时刻关注财税政策变化。保证筹划运用的法律法规在时效以内。

(二)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沟通,掌握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的纳税解释。

(三)充分考虑综合收益,不要单纯为税而筹划。

(四)充分考虑税收优惠政策的机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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