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体系建设中的政府行为分析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体系建设中的政府行为分析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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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介入经济运行,从理论史的角度可上溯到15~18世纪西欧的重商主义。法国的重商主义代表人物孟克列钦1615年发表的《献给国王和王后的政治经济学》首先提出了“政治经济学”的概念,旨在强调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主张通过政府的保护、垄断和管理来促进贸易发展和资本积累。介入经济运行,政府可以多方面发挥作用,包括政府的权力、职能、组织及人员、行为、管理方式及运行机制等。本文拟就建构市场体系中的政府行为作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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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政府行为,简单地说,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内容、范围、方式的总和。对政府行为如何介入经济运行、如何与市场体系相匹配,人们进行了可贵的探索。

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可以看作是经济自由主义的宣言书。其政府行为含义的基本出发点是自由放任。是对重商主义以来政府干预经济运行这一做法的挑战和否定。斯密认为,最小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看不见的手”将导致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政府应当象一位“守夜人”,作为经济活动的外生变量而发挥作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虽然在人类历史上经历了漫长的时期(大约150年),但它随着现代化大生产的发展,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道理很简单,市场虽然能创造巨大的供给,但却无法在创造供给的同时创造出相应的需求,因为需求的形成取决于社会收入分配制度。由于工资与利润的对立,社会需求的增加往往落后于供给的增加,由此导致了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危机产生的开始阶段,西方国家并没有认识到自由市场经济的局限性,相反把危机当作暂时例外的情况。因为那时他们还有解决危机的手段,即把国内市场扩大到国际市场、利用非资本主义和国际市场开发来弥补国内市场的不足。但是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国际市场也逐步被分割完毕,市场的矛盾更为突出,经济危机的破坏作用更加明显。垄断的产生,特别是1929~1933年震撼世界的资本主义经济大危机,从根本上动摇了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都抛弃了完全放任的自由市场经济体制,转向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体制。人们发现,宏观经济环境对个别生产者和消费者来说是一种“公共物品”,因为每个人都可以从中获益,不稳定则大家受损。

在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行为已不是简单的“社会仲裁人”、仅仅限于维持法律和秩序,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介入了国民经济的生产、分配和流通过程,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具体表现为:第一,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收入政策控制总需求的动,实现总共求的平衡。第二,通过建立国有企业来调整产业结构,推动基础产业的发展。第三,通过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过程,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维护社会稳定。第四,通过政府投资和消费,支持科学研究和新兴产业部门的发展。第五,通过限制进口、支持出口的各项政策,提高本国商品和国际竞争能力。第六,制定各种中长期计划,引导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政府行为的这种改变,对于战后资本主义经济的稳定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虽然新自由主义有所回潮,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有些失势,但从总体上看,西方经济运行机制并没有脱离国家干预下的市场经济轨道,政府行为仍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力量。这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性质,任何国家都难以改变。应该强调的是,自由的市场经济向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的过渡是对自由市场的一种发展,而不是否定和代替。在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中,自由市场经济的一些基本特征得到了保留,如独立的企业、灵活反映供求变化的价格体系、自由竞争的市场规则等等。政府行为的调整从总体上看并没有否定自由竞争和市场调节,市场仍然是经济运行的基本调节者。政府的作用不是用直接的行政配置方式取代市场,而是在市场调节失灵时,通过宏观调控为市场的有效作用创造条件,保证国民经济有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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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行为一样,政府行为也受到了一定社会环境的影响和制约。从我国政府行为现状看,深深印上了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痕迹。我国传统的政府机构是依照前苏联模式设立的。其行为有两个突出的特征:一是权力高度集中,二是政治与经济、行政与经济密不可分。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是经济活动要遵循市场规律,这就是自由、平等、公开、竞争。为此,作为经济运行的主体应该是经济组织──企业。企业必须是具有完全自主经营权的独立法人。但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几乎垄断了一切经济管理权力,成为经济运行的主体。我国从1979年起开始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至今已有十几年,其间进行过承包制等试验,颁布了《企业法》、《破产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法规,但至今收效并不显著。为了使企业的自主权得以彻底落实,为了使整个社会日益充满生机与活力,我们在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的同时,也必须进行政府行为的调整。

第一,政府行为要规范化。政府行为作为一种实施政府意志的活动,应该有一定的规章、制度和程序,即应该是规范的。政府行为直接影响着社会,因此,不规范的政府行为必将给社会造成消极影响。比如,我们讲要扩大企业自主权,但有关政府部门又要收回企业的干部任免权,有的要求企业设置这样或那样的机构。这种不规范行为导致企业无所适从,以致经济生活中出现混乱。我们说,建设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运行规范化,政府行为首先必须规范化。

第二,政府行为要合法化。政府行为因其反映并代表政府意志,应该是一种法律行为,即依法活动并遵守纪律。但以往我们长期习惯于凭经验办事,按照领导人的意志办事,而不重视政府法制建设。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一部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基本法律,个别公职人员的非法行政行为时有发生。在西方国家中被视为违法行为的,如政府官员参与股票交易、经商等现象,在我国也屡见不鲜。这些行为损害了政府形象,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搞市场经济要讲求经济效益,同时,市场经济本身亦存在某些固有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以不合法的行为介入经济运行,必将导致市场经济的畸形发展以及政府的腐败。

第三,政府行为要适度。过去我们一直把政府当作无所不能的东西:一方面,政府几乎包揽了社会一切事务,事无巨细,政府均要过问;另一方面,社会过分地相信和依赖政府,凡是政府说的、政府办的都是正确的,遇事便找政府,把政府行为理想化,以致出现了对政府的崇拜和政府功能的无限扩大。现在已经认识到政府不是万能的。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瞬息万变,而政府所搜集和掌握的信息是有限的。如果政府在不充分的信息中做出决策,其政策是非理想化的,而其行为也将是非理想化的。因此,我国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进行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其目的之一就把政府行为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限度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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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科学而准确地界定与市场经济运行相适应的政府行为,必须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的正反两个方面来考虑。首先要肯定市场机制对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确立市场机制对于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同时也承认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和其他社会经济目标上存在着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具体表现为四个层次。(1)较低层次上的“市场局限”,严格地说,并不是市场机制本身具有的问题,而在于市场机制得以顺利进行的各种条件难以得到充分满足。(2)在较高的层次上,“市场局限”表现为作为市场机制核心的微观效率实现机制本身也不是十全十美的,而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3)更高层次上的“市场局限”是指即使市场机制已经实现了充分的微观效率,但这微观效率向社会宏观效率的传导具有不确定性。(4)最高层次上的“市场局限”表现为作为市场机制运行全部成果的经济效率与社会经济运行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即社会公平之间未必是完全统一的。“市场局限”的层次性决定了政府行为的层次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政府行为同样按照由低到高四个层次展开。

第一,确保市场有序运行的政府行为。第一层次的“市场局限”决定了政府要通过一定的措施,为创造和维持市场机制顺利运行而制定法令、制度、标准等,以确保市场机制运行的基本秩序、确保市场交易的效率与公正性,从而充当监督各个经济个体的活动是否符合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权威和裁判。另外,政府的各种经济活动、经济措施都应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要求,或者促进这些原则的建立和巩固,而不应从相反的方向上破坏这些原则。进一步说,就是不应由于政府的行为而影响到各个经济个体正常的决策行为,影响到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对于某些市场运行内部产生的消极因素比如垄断,政府还应采取财政(如高税收)、法律(如垄断法)等各种措施来主动地加以限制和消除。

第二,配置社会资源的政府行为。第二层次的“市场局限”决定了政府应当为社会资源的配置而积极作为。当然,这不是对市场资源配置机制的否定,而是对后者某些局限性的补充。例如,为弥补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盲目性、滞后性的局限,政府还是有必要制定国民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采取一定的产业政策和地区政策来引导个体的合理经济行为,避免经济运行中出现长期性的或大规模的失衡。虽然从理论上来说市场调节机制最终也能纠正这些失衡情况,但其调整时间过长、付出的代价太大,而且很可能旧的失衡尚未解决,新的失衡情况又已出现,所以,更为理性的行为应当是尽量避免这些失衡情况的出现,自觉地促进市场资源在较长时间内的最佳配置。这种补充强调:一是通过差别性的政策措施,改变个别成本──收益的结构,并使其与社会成本──效益分析结构趋于一致;二是对于某些个别成本──收益结构与社会成本──收益结构差别极大的项目必须由政府直接承担。

第三,稳定经济的政府行为。第三层次的“市场局限”决定了政府行为的经济稳定职能。稳定经济的目标,是保持高水平的资源利用和保持稳定水平的物价,创造充分就业和物价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为市场经济实现效率创造条件。为此要采取几项措施。其一,财政政策,就是通过预算收支调节总需求。疲软时期,政府可增加支出或减少税收,以增加总需求、刺激投资、扩大就业;高涨时期,政府可减少支出或增加税收,以减少总需求,紧缩投资、抑制通货膨胀。其二,货币政策,主要是控制货币供给,以适应经济的短期稳定和长期增长的需要,其主要手段有法定贴现率、公开市场业务及一定程度上的信用控制等。其三,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相互配合、相互补充,还可取得好的政策效果,如宽松的银根与紧缩的预算相结合,有利于经济增长。

第四,维护社会公平的政府行为。第四层次的“市场局限”决定了实现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条件下政府行为的最高表现和最终目标,其核心是协调社会分配公平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效率、创造更多的财富,是实现社会进步发展必不可少的手段和条件,但严格地说,它仍然是一种手段和中介,还不是社会进步发展的根本标志。将创造出来的大量财富满足广大劳动人民而不是少数人的需要,实现共同富裕,才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本质特征。当然,这一最终目标的实现将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并将与提高效率、增加社会财富总量的过程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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