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_独立董事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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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就是指在其任职董事的公司中不同时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并且在经济上或者相关利益方面与公司及经理层没有密切的关系。独立董事不受制于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层,从而有效制衡控股股东和监督经营者,确保董事会考虑所有股东的利益,减少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操纵,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2001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意味着独立董事作为规范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制度,正在谨慎而积极地进入我国上市公司。许多国家的实践表明,独立董事制度对于公司的专业化运作,对于经营者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评判和监督,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如果缺乏一系列完善的制度安排作保证,那么,也就很可能成为一种摆设。所以,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需要一套适合我国上市公司特点的独立董事制度,也需要有一个融洽和谐的外部环境支持。

一、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从国外情况看,独立董事的地位和作用一般都在《证券交易法》或《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然后落实到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在美国,独立董事依靠法律这把“尚方宝剑”,可以把独立董事的个人意志变成董事会乃至公司的意志。

我国现有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尚无独立董事的概念,其他的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也没有具体的要求和规定。从目前已聘了独立董事的公司情况看,大多是基于提高公司社会地位、增加公众对公司的信任度的目的,现在还没有听到独立董事真正的声音。如果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保障,就能起到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作用,能较好地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因此,我们应该从立法或制度上具体规定独立董事的权、责、利,保证独立董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否则独立董事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会受到很多阻碍,很难发挥作用。

二、改变“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

美国是独立董事制度最早、最为完善的国家。美国公司目前最大的股东是一些机构投资者,其在一个特定公司中持股量常常最多占该公司股票的1%,因而拥有非常有限的发言权。并且美国《投资公司法》(1940)还规定,人寿保险公司和互助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必须分散化,这也导致美国公司股权的高度流动性。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是股权的高度集中,国有股一般占控制地位,董事会虽然由股东大会产生,但控股股东有绝对的力量。同时,经理层由董事会聘任,当然也就取决于控股股东的意志。因此,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是“转轨中的内部人控制”,与英美国家的股权分散导致内部人控制有本质的差别,解决方法与手段当然不一样。

当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主要问题是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如担保、应收账款、资产置换等各种手段来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的解决主要在于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塑造新的“外部人”。所以,我国推广独立董事,要真正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最根本的是调整股权结构,改变“一股独大”的格局。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是产生“内部人控制”、损害国家、企业和中小股东利益、导致管理腐败的温床,也是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度性障碍。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可寻求战略投资伙伴,逐步增加国有股和法人股流通比例,通过多种方式减少国家和法人持股比例。对于新上市公司,国家应根据其主导产业和行业特点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确定国有股份和控股股东的股份上限,从而使上市公司不但做到股权多元化,而且做到股权分散化,为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作用奠定制度性基础。

三、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功能

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普通法为主体的美英法系国家,这些国家在公司治理中的股权组织一般采用“一元制”的董事会制度结构,在公司机构设置上没有独立的监事会,因而通过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力图在现有的“单层制”框架内进行监督机制的改良,使董事会能够对公司管理层履行监督职责,以此回归股东控制权,制衡内部人控制。我国在公司立法上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二元制”结构组织体系,即在股东大会之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监事会专门作为维护股东利益、监督董事会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监督董事和经理的机关。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设计的功能在于合理界定权利边界,只有权利界限清楚,责任才能明确,才能降低制度运作成本,减少外部效应。但是在目前情况下,如果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权责不清晰,那么出于“搭便车”的心理,两个机构之间的扯皮、推诿很可能将仅存的一些监督绩效降低为零。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权限如何划分,值得探讨。对于引入独立董事后,如何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关系,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回避了这一问题;上交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却将财务检查权同时赋予两者,造成双头监管,其结果只能是浪费资源或者相互推诿;证监会《指导意见》则根本没有提及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

独立董事制度的监督功能具有天然的事前监督、内部监督以及决策过程监督紧密结合的特点,而监事会具备了独立董事制度所无法具有的经常性监督、事后性监督与外部性监督的特点。而两种制度安排功能的充分发挥不仅取决于每一种制度自身功能的完善与否,还取决于两种制度协调与否。要使独立董事与我国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无缝接入”,必须既要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作用,又要避免功能上的冲突和无人负责的情况。对此,(1)界定和整合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功能。第一,由于《公司法》已就监事会进行明文规定,那么就应该着手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第二,可以将独立董事的效用集中在就审核、批准重大交联交易,内部董事的提名,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酬以及就公司财务信息的审核和控制等方面;(2)建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磋商、协作机制。第一,定期召开仅有独立董事和监事参加的会议,相互交换信息,通报情况。会议可由独立董事和监事轮流召集;第二,独立董事可以调阅、使用监事会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可建议监事会就某一财务事项进行具体审计。

四、必要的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贵在“独立”与“懂事”。对于独立董事,首先要求“独立”。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独立的财产,不能是公司的股东,并且不能代表任何重要的股东,不能在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业务中拥有任何财务或其他权益;(2)独立的人格,能够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独立的判断并且熟悉财务和经营;(3)独立的业务,与该公司无论过去和现在都不存在经营业务上的关联;(4)独立的利益,不能从公司获得除董事费报酬之外的其它利益;(5)独立的运作,既要独立于董事会其他成员,又要独立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必须由股东会产生,不得由董事会任命,并且必须具有五年以上的商事、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

其次,还必须要求独立董事“懂事”。考虑到担任董事所需要的知识和经验,独立董事应多为商业、法律和财务方面的专家,而且常常就是其他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独立董事或高级职员。(1)为使独立董事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应当在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社会资历等方面对独立董事提出较高要求。独立董事应能作出有价值的商业判断;具有相当的企业和商业阅历;具有一定程度的教育背景;对现金流量与每股收益的重要性有深刻的理解;能够清楚简洁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要有直抒己见的勇气和魄力,敢于坚持原则,对于董事会和管理层的不当行为加以制止;切实履行诚信职责;同时应具有开拓进取精神等。(2)独立董事可以同时任职上市公司的数目为2-3家,以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3)身体健康,年龄以35-60周岁为佳。(4)注重独立董事的专业背景和结构搭配也很重要,这样才有利于搭建一个强大的专业知识平台。

独立董事资格应由“独立董事协会”根据相关条例认定,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在认定的范围内选聘,并报独立董事协会备案,同时对外公开披露。

五、合理的选择机制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可采取以下办法产生独立董事:一是通过市场公开招聘。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布欲选择独立董事的条件和要求,应聘者向董事会提供自己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董事会从应聘者中选取合适的人选,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二是股东推荐。所有股东有同等提名权,可采取国有股和法人股股东代表推荐一部分,职工股、民营资本股和社会公众股股东代表推荐一部分,提交股东大会决定。三是董事会推荐。我们认为这种选任机制不很理想,易受大股东控制。

独立董事的选择机制是确保独立董事人格独立性与行权独立性的关键性环节。要从人员选拔方面隔绝独立董事与大股东之间的关系,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专门负责对董事的挑选及监督。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应由监管机构、专业人员和中小股东来组成。因此,建议首次选任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引入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在选举董事的投票中,其可投票数等于其所持股份数乘以所要选举的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这些票全部投给一个候选人或若干候选人,每个候选人所得票数单独计票,以得票多者当选。),确保中小股东能选出代表他们意愿的独立董事。之后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决定下一届独立董事的人选,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独立董事还应定期更换、任期不宜过长(3-5年为宜),以保证其独立性。

六、实质性的权力赋予

独立董事不只是顾问,中小股东希望其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能在维权方面与控股股东坚持自己意见。因此,应从法律制度上切实保证独立董事的合法权力。只有在制度上保证独立董事的权力,独立董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制度设计时,(1)《公司法》应赋予独立董事一定的权力,并建立相应的权利实施保障机制。这些权力和权利主要有:信息知情权;监督权;独立的审核权;否决权。(2)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第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第二,有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第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四,提议召开董事会;第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第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第七,还可以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等独立意见。这些均可以强化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制约机制,能有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3)设立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机构,向独立董事授权。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最有效的方式是在董事会内设立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负责人的专门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有利于保证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为了保证董事会下设委员会有效发挥作用,委员会必须有明确的目标和职责,经常举行会议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4)向独立董事提供充分的信息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独立董事有效履行职责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掌握决策所必须的充分的信息。因此,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独立董事提供足够的各种资料,并给予独立董事良好的工作条件,包括行使职权所需要的经费。(5)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要使独立董事发挥对内部董事、控股股东和经营者的制衡作用,必须大幅度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比例太小难以阻止内部董事和大股东代表通过董事会作出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决策。因此,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人数应达到1/2以上。

七、有效的激励机制

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动力来源于声誉及报酬机制。(1)声誉机制。对于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作用的动力来源,一个可以解释的原因是声誉机制,因为一旦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表现出相当的独立与客观,无形中将极大地保护和提升他们的声誉,并拓展他们未来的市场。声誉机制将激励独立董事监督执行董事和经理人员,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避免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和经理人员之间的合谋。在市场经济中,市场选择机制和评价体系的形成与完善,是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和根本保证。(2)报酬机制。独立董事也是现实的“经济人”,应采取适当的报酬激励,以促使独立董事积极认真地投入工作。但是,报酬又不能造成独立董事对公司不适当的依附感。独立董事的作用在于监督和制约公司的经营管理层,一旦他们对报酬过分依赖,出于职位的考虑,就可能减少对管理层的质询和反对意见,从而破坏其独立性。基于以上考虑,一般做法是以年费和出席会议费等形式支付报酬,与公司业绩无关,但考虑独立董事的作用在于监督和制衡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薪酬在调动独立董事的积极性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除了实际的固定货币报酬以外,为了使得独立董事利益与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可以向独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权,这就无形中为独立董事的报酬总额中引入了极大的变量,调动其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报酬来源可考虑从两部分取得:一部分由上市公司提取独立董事经费上交;另一部分由交易所从印花税中提取一定比例上交,由独立董事协会统筹安排,中国证监会监督发放。报酬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最好是在选任时就明确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总之,报酬既要能足以激励独立董事勤勉工作,与独立董事承担的义务责任相一致,又要防止被大股东收买,导致独立董事依附于大股东。从而保持独立董事赖以生存的极为重要的“独立性”。

八、健全的约束机制

独立董事作为代理人,与企业经营者一样存在机会主义行为。为了使独立董事客观、公正地行使权利,除了上述的激励机制外,约束机制也必不可少。强调对独立董事的约束,才能使独立董事真正建立在制度的基础上,而不是单独依靠个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1)明确独立董事的责任。为避免独立董事的不作为或败德行为发生,必须对他们应承担的责任及法律后果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果独立董事没有适当履行义务,在上市公司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或者被大股东收买,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损失,其受到的制裁不应仅仅是受到道德谴责,应该对公司或损害的股东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为避免独立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在法律、法规上将独立董事缺席视作同意董事会所采取的决定,并要求对此承担责任。完善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会促使独立董事投入时间和精力去研究公司的运作问题,并坚持和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使独立董事名副其实。(2)强化独立董事的诚信勤勉义务。就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普遍存在的诚信勤勉意识差的情况,应对独立董事每年的履职时间作出最低要求,在独立董事任职时应要求其签署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承诺,并强化独立董事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3)建立独立董事的评价标准及体系,定期对独立董事进行考评。

九、设立独立董事的自律组织

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独立董事制度,除了通过立法来建立市场规则外,成立独立董事协会、独立董事事务所等自律组织,制定执业准则,培育独立董事的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的“商誉”体系,加强独立董事群体的培训与自律教育也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建立会员制的独立董事协会,来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教育,从而形成专业化的独立董事阶层,加强独立董事建设,规范和约束独立董事行为。相对于独立董事协会,独立董事事务所的运作方式更趋于市场化。独立董事事务所可以把独立董事的自然人责任转化为法人责任,使事务所成为约束独立董事并代替独立董事承担责任的载体,这在我国专业人士的“商誉”体系尚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可以由事务所直接出面对独立董事的行为加以规范与约束。有利于独立董事发挥独立判断和监督管理的职能,真正实现独立董事的职业化。一方面,独立董事按照董事会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另一方面,通过合理的“袍金”制度,对独立董事的行为产生制约作用,包括使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损失和法律责任。

十、良好的治理文化

加强上市公司的企业治理文化建设,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努力培养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拓展企业的持续发展空间,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成败,而且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

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缺乏履行职责的良好环境,社会、企业和个人对独立董事的作用认识不足,因此,应大力宣传公司治理文化。首先,应在整个社会范围内,为公司治理文化的发展与推行创造有利氛围。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崇与鼓励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所有董事在董事会决策时担负起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责任与义务,使其与公司的利益保持一致,并以此作为其整体的行为准则,引导其自觉加以实践。其次,从个人角度出发,独立董事应必须保证向全体股东履行职责,包括在时间和精力方面的足够投入,在董事会的运作过程中应保持其独立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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