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产品创新的法律机制

论保险产品创新的法律机制

苏媛媛[1]2004年在《论保险产品创新的法律机制》文中研究指明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之间竞争的主要载体,保险产品的开发与创新是保险产业发展的源头和必然选择。社会公众保险需求的不断增长、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种风险的急速涌现,都对保险业提出了进行产品创新的要求。保险产品的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保险主体的内部规则制度与外部法律环境的紧密配合。当前,虽然产品的创新已经引起了保险公司的注意,但是因为在保险市场的准入及退出制度、国家对保险业的税收政策、对保险新产品的法律保护、保险公司内部组织制度、保险资金运用规定和技术体系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问题,致使保险产品的创新受到严重阻碍,保险市场上出现了产品有效供给不足、重复率过高的局面。针对上述问题,不仅需要国家特别是保险监管部门迅速行动起来,而且更要求保险主体(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自身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本文从法律机制层面入手,提出完善保险相关法律制度,为保险产品的创新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而要达成这一目标,首先要求保险主体依法对其内部机制、规章制度进行强化和完善,建立起合理的公司组织机构、科学的资金运用模式、完备的技术支持公司系统、规范的保险中介体系,为保险产品的创新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然后还需用实现保险业外部法律制度环境的优化,使保险监管主体为保险主体的产品创新提供法律保障,以激发保险主体的创新意识,使其有动力从事保险产品的开发与创新。

徐佳雯[2]2016年在《保险产品创新的法律保障》文中研究表明我国保险业经过近几十年的快速发展,保险产品创新竞争愈演愈烈,在保险市场中大量模仿、替代的保险产品层出不穷,这无疑将保险产品的生命周期大大缩短,可见保险产品的创新十分必要。目前来看,我国法律法规还欠完善,不能有效的保障保险产品的创新,这也是作者选此题目的初衷,希望借此引起学者们的关注从而对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本文主要通过五个部分对保险产品创新的法律保障进行了分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保险产品创新概述。这一部分第一节首先介绍了保险产品的界定,说明了什么是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的在保险行业中的地位。其次,从功能本质、法律属性两方面阐述了保险产品。第二节介绍了保险产品创新的界定。这一节首先介绍了保险产品创新的概念,并且区分了保险产品的“创新”与“修正”,接着针对“创新”,阐述了叁种创新理论,即熊彼特的“创新理论”、技术创新理论、制度创新理论。第二部分,从法律角度保障保险产品创新的必要性研究。这一章节主要分两个部分,首先,本文介绍了保险产品创新的现状,我国在保险产品创新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例如互联网保险创新作为最主流的保险创新形态,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包括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创新力度不足等问题,另一部分,本文分析了从法律角度保障保险产品创新,陈述保险产品创新的优势,亦对保险产品创新的法律保障途径进行了分析。第叁部分,《着作权法》视角下保险产品创新的法律保障。本文阐述了《着作权法》保障保险产品创新的可行性,也分析了保障保险产品的缺陷及完善建议。从《着作权法》保障角度而言,保险产品符合《着作权法》保障的客体,分析了保险产品具有法定作品的属性,并且保险产品不在法律明确排除保护的作品范围内。但《着作权法》仅起到形式上的保障,保护的范围有限,且侵权难以认定,仍有一定的缺憾。第四部分,《商标法》视角下保险产品创新的法律保障。从《商标法》保障角度,本文同样分析了其保障的可行性,保险公司可以使用注册商标保护新保险产品的服务品牌,并且经过充分分析自身优劣势与同行业竞争者、保险市场宏观环境的情况后,注册相关的防御商标,此外,也阐述了其保障的缺陷,我国大多保险公司没有使用注册商标保护新保险产品服务品牌的意识,并且使用注册商标保护的效果也有限,笔者亦对此提出建议。第五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保险产品创新的法律保障。这一部分首先阐述了从商业秘密保护保险产品创新的可行性,保险产品创新的内容可由商业秘密保护,接着从规范仿冒行为分析保护保险产品创新的可行性,维护保险产品商业标识的合法权利。其次,本文分析了从商业秘密方面与规范仿冒行为方面保障保险产品创新的不足,并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艾厚成[3]2008年在《我国责任保险的产品创新》文中研究指明2004年8月19日,我国保险业界有史以来第一次大型保险产品创新论坛——“保险产品创新座谈会”在京举行。此后,在2006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将“推进产品与服务的创新与规范”确定为该年度的一项重要工作,吴定富主席更是在此次会议上宣称:“2006年是保险创新年”。同年6月份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保险业要“推进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这一系列举措都体现出保险业产品与服务创新工作受到了政府和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保险产品创新,既是保险业更好地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服务的要求,也是保险业自身不断发展壮大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惟有创新,保险业才能够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更好地发挥“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的功能。同时,保险业要在全球经济浪潮中求生存求发展,就要研究保险业的创新战略,如预警机制创新,思想观念创新,经营体制和方式创新等,其中保险产品创新是微观方面的重中之重,也是保险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的必然选择。创新无止境,保险产品创新是保险业发展的永恒主题,在今天乃至未来都应高度重视。责任保险具有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管理功能,是非寿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责任保险对于保障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责任保险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时至今日,却依然处于初级阶段,与西方国家相比,在经营环境、产品种类、保费收入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责任保险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还未能充分发挥。我国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近年来总体上呈逐步上升的趋势,但同整个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相比,所占的比重依然较小,2001年至2007年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一直在4%左右徘徊(不含机动车叁者险),相对国际平均水平的10%有很大差距。而在发达国家,责任保险一般都占财产保险的20%以上,有的高达40%,美国这一数字更是高达45%。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市场上有责任保险产品约400多个。但总体而言,这些责任保险产品不能很好地适应个人和企业的需求。因此,我国需要建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责任保险产品创新模式,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和不同地域的现实需要,开发个性化的责任保险产品;需要在注重发展传统责任保险的同时,进一步开拓新的责任保险领域,设计综合性责任保险产品。本论文以责任保险产品创新为主题,分析我国责任保险产品创新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借鉴美、日等发达国家责任保险发展的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责任保险产品创新机制的建议,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基本思路和结构安排如下:导论部分主要是论文研究的目的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论文的特色和不足。第一章主要对责任保险的演进与发展及产品创新进行了一般分析。本章主要分析了国外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险种,并按照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职业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分类讲述了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此外还分析了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概述责任保险的产品创新,通过分析保险产品的特性,给出了保险产品创新的定义,并分析了责任保险产品创新的方向;分析了责任保险产品创新的必要性,指出我国保险产品创新还存在一些问题,另外,市场需求的变化和竞争的需要也是促使保险公司进行责任保险产品创新的原因。这一章是整个论文的基础和逻辑起点。第二章对我国责任保险产品创新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继而分析我国责任保险产品创新的实践情况。本章先是分析我国责任保险产品创新的影响因素,包括促进因素和制约因素,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很大,然而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却存在着责任保险产品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主要原因就在于保险产品没能很好地体现和满足市场的需求,致使责任保险产品与市场需求脱节,这就需要产品创新来使供需有效对接,政府的积极推动也是责任保险产品创新的动力,而责任保险的制约因素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市场结构不合理、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动力不足、对责任险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够、管理体制不完善、缺乏科学的产品创新机制以及专业技术人才的缺乏等;然后以人保产险、天安、美亚叁家保险公司为例分析了我国责任保险产品创新的具体实践。第叁章主要分析发达国家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其对我国责任保险产品创新的启示。本章分别分析了美国的民事侵权体系和美国的责任保险危机,美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除受经济增长、产业政策、保险制度、市场结构等因素影响外,主要还取决于美国侵权责任体系的影响,责任保险发展到成熟阶段,由于民事责任制度的认定与责任保险相分离,造成了责任保险的危机,还进一步介绍了美国责任险的主要险种;分析了日本责任险的发展现状,从日本责任险市场概况入手,对日本责任险主要的产品内容及市场特点进行了分析;探讨了美国、日本责任保险发展对我国责任保险产品创新的启示,即需要完善侵权责任体系、提升责任险专业化经营水平、以险种创新提高产品有效性、有效发挥保险专业组织的功能等。第四章主要探讨完善我国责任保险产品创新机制的对策。此章从我国责任保险产品创新存在的问题出发,借鉴对国外责任险发展的经验,从微观、中观、宏观叁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责任保险产品创新机制的对策。首先从微观层面分析我国保险公司应该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产品创新机制、加强人才培养、做好产品创新相配套的有关工作,同时发挥保险经纪机构在产品创新过程中的作用,进而提高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传递效率,以期获取尽可能多的反馈意见,及时对创新的保险产品进行改进;然后从中观层面建议强化保险行业组织的职能,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在市场调研、保险宣传、人才培养、信息交流、政策协调等方面的作用,为责任保险产品创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最后从宏观层面分析在责任险产品创新中政府及监管部门应采取的措施,包括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险监管模式和制度、加强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等。本文按照一般逻辑顺序展开,各章在内容上前后照应,相辅相成,不仅注重理论研究,而且应用了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综合运用保险学、企业管理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从对一般理论的研究落实到中国现实问题的解决。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为:第一,我国学者对保险产品创新问题的研究较多,而对责任保险产品创新问题的研究较少,可供参考的资料大多都是以整个保险市场或以产、寿险市场为研究对象的,而责任保险和其它保险险种相比,有其特殊性,本文结合责任保险的具体特点,较为深入系统地研究了责任保险的产品创新问题;第二,对我国责任保险的产品创新的影响因素、具体实施情况及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借鉴美、日等发达国家责任保险发展的经验,从“微观、中观、宏观”叁个层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责任保险产品创新机制的对策。责任保险产品创新不但是个热点问题,而且更是个难点问题。有鉴于此,本文以我国责任保险产品创新为选题,深入系统地分析我国现阶段责任保险产品创新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责任保险产品创新机制。

李溪鹏[4]2011年在《人身保险创新产品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人身保险产品经历了很长时间发展已然成为保障人的生命和健康的有效工具,其保障性的功能也成为社会的稳定器。近年来,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大趋势发展,保险业呈现出向外扩张的态势,保险公司为了涉足其他金融领域,逐步开发出具有投资功能的人身保险创新产品。创新产品的产生改变了传统人身保险产品保险保障功能为核心的市场格局,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虽然创新产品带来了保险业发展的机遇,但是也产生了诸多问题。由于现有法律法规的滞后,对人身保险创新产品的监督管理与产品创新步伐并不同步,使得新产品得不到有效的规制。本文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出发对人身保险创新产品进行综合研究,通过与传统人身保险产品的比较分析,找出创新产品的法律新属性并对其做以定性分析。在私法方面,本文主要对人身保险创新产品的内在风险分担体系重新进行定位,通过与传统保险产品的比较,重新明确创新产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在公法方面,本文主要对人身保险创新产品的监管模式进行研究分析,通过与国外发达国家的监管模式进行比较分析,论证我国在创新产品监管模式上的选择方向。最后,本文力求通过公法与私法的调整完善,重新运用法律规制的手段对人身保险创新产品进行有效合理的规制,并提出多元调整手段的战略选择,维护我国保险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焦清平[5]2008年在《中国商业保险业的风险管理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入世”保护期的结束,中国的保险市场正在不可避免地要与世界保险市场融为一体。特别是2007年以来,世界经济动荡不稳,全球保险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种挑战对保险业的风险管理提出要求。论文运用实证与规范分析、归纳与演绎分析、动态与静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借鉴一般管理理论、行为科学学派、风险管理理论、信息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经济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取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方法,首先对影响保险业风险管理的多种因素进行全面系统考察,再对几种典型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保险业风险管理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保险业风险管理制度变迁模式及其约束条件。在对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的历史演进过程充分回顾和客观剖析的基础上,正确认识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面临的监管力量薄弱、基础工作落后、政府行政干预经营、产业链不完整、市场调节机制不完善、财政税收政策不易化解风险等初始条件,充分分析中国传统文化对保险业风险管理的非正式约束作用,系统全面地提出了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适用的目标、原则、机制与方法。从有效风险管理的目标、标准、理念、组织、内容、实施、协作、保障、环境等方面总体设计出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制度的理想模式,以适应未来保险业发展和与世界保险市场接轨的需要。最后对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系统的改革路径进行探讨,提出构建我国保险业风险管理综合体系的政策建议及主张。

李杰[6]2013年在《保险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保险产品是保险行业赖以发展的核心要素。目前学界对保险产品内涵的界定尚无统一定论,主要有“无形服务商品论”、“消费者补偿论”、“金融衍生品论”和“产品层次论”四种观点。结合学界理论和保险实务,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为市场提供的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的综合体,具体可以从核心产品维度、形式产品维度和拓展产品维度叁个维度理解保险产品的整体内涵。与其他产品相比,保险产品具有四个特殊属性,即保险产品是特殊而复杂的商品,是抽象的无形商品,是非渴求性的消费品,是具有较强异质性的商品。保险产品的创新与开发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开发一款新型产品,保险公司要遵循合法性、市场性、效益性、标准化等原则,要经过市场调研、产生创意方案、对创意方案进行综合评估、进行产品的技术设计和产品报备审批等诸多环节,付出诸多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因此,作为一种具有社会性、公开性、创造性和非物质性的知识产品,保险产品应当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从理论探讨的角度看,公平正义原理、劳动财产权理论、激励理论和公共产品理论都能为保险产品这项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理论支撑。目前,我国保险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几乎是空白,使得保险同质化同构化严重。因此,加强保险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保险产品的知识产权可以受到《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保护。在着作权保护模式下,因受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和独创性原则的限制,保险产品着作权保护存在一定不足,但仍可以进行积极的制度构建予以弥补,具体包括明确保险产品是法定作品、明确保险产品着作权的内容、明确保险产品着作权保护主体及其职责、合理设置保险产品着作权保护期限、明确保险产品着作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制定保险产品着作权登记规范。在专利保护模式下,对保险产品主要是以商业方法专利形式予以保护,但目前我国对保险产品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持谨慎严格的态度。新形势下我国应积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制度,同时中资保险公司也应加强保险产品商业方法的保护。另外,商标保护模式和商业秘密保护模式也是保险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有益补充。

阙凤华[7]2016年在《浅析互联网保险的法律风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克里斯·安德森在《长尾理论》一书中提到:商业和文化的未来不在畅销产品,不在传统需求曲线的头部,而在于需求曲线中那条无穷长的尾巴。互联网保险正是利用全新的渠道运营平台,凭借互联网技术,把传统的保险业从线下引到线上,聚合起这条市场潜力无限的“尾巴”。1997年我国建立了第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信息网,并且成立当天就达成了中国第一张在互联网平台上销售的保单,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了互联网的大门。国务院2014年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的支持保险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为保险业进行创新,全面勾画了互联网保险未来发展的新蓝图。2015年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叁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提出“互联网+”的计划,在“互联网+”的新经济形态下,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相结合的趋势不可阻挡。而保险业作为金融大家庭重要一员,也应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融合于保险业,提升保险企业的创新能力,打破以往固化的销售局面,开启保险业的新潜力。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将会与保险业融合创新,创造新的保险增量市场,给整个保险业注入了新的血液。2015年7月22日,我国保监会公布专门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文件《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也填补了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互联网保险监管方面规定的空白。互联网保险欣欣向荣、受到社会热捧的同时,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互联网保险本身毕竟还是保险,它并没有改变传统保险业的根本属性。另外,它不仅具有保险业固有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风险,还新生了各种互联网保险本身特有的风险。比如,互联网保险电子保单的效力问题、互联网保险主体法律关系问题、互联网保险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问题等等。为了防范各种新生风险,我国及时颁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但在实务中,依然存在较多的互联网保险法律规制问题。随着互联网保险的不断发展,如何防范互联网保险的法律风险已显得非常重要。为此,本文拟对我国互联网保险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针对当下互联网保险的具体业务情况找出现存法律问题并分析其成因,并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研究和合理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方案,为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模式。本文共分四章,主要内容有: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正文包括四章。第一章的内容是互联网保险的概述。主要从互联网保险的概念及主要类型、中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介绍以及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性质叁个方面展开。首先,论述互联网风险的概念及我国互联网保险的主要类型。然后,分析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契机和我们互联网保险发展背景。最后,分析互联网保险的性质,为后续分析互联网保险的风险做好铺垫和准备。第二章内容主要是互联网保险合同相关问题引起的法律风险。包括合同的投保人认定问题,保险合同免责提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欠缺保险利益产生的法律风险。全面概括互联网保险合同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对各个风险进行分析,寻找避免这些风险的有效方法。第叁章内容是介绍第叁方保险网站当中的法律风险。首先分析委托合同中的法律风险,然后分析第叁方支付的法律风险。第四章内容是介绍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风险,包括隐私权、知情权和求偿权方面的法律风险。对其进行分析并提出监管建议,有利于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

万晴瑶[8]2010年在《中国保险服务供求与价值创造研究》文中指出近30年来,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及加入WTO后保险市场的开放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容回避的事实,保险业在经济产出和就业增长中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保险行业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和挑战。目前,我国的潜在保险服务需求巨大而保险服务有效供给严重不足,保险服务价值创造成效有待提升,这是攸关保险行业和保险企业的持续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对保险业相关规律特别是保险业如何实现高效增长的研究已变得相当迫切和必要;与此同时,保险企业的管理者也在寻求推动本企业快速发展和保持企业长期竞争优势的战略方法。价值创造是企业的终极目标。服务价值创造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多维度来分析研究,对服务价值创造与创新研究的深入就是对服务本质的探寻过程,总结已有研究不难发现,人们对服务价值创造与创新本质含义的理解是逐步加深的,国内外相关研究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对保险服务价值创造的研究比较薄弱,实践的发展急需理论上的指导和支持。基于我国社会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保险服务理论研究薄弱、实务问题较多的现状,选择《中国保险服务供求与价值创造研究》作为主题,具有一定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本文综合运用了服务与服务经济及其相关理论、供求与供求均衡理论,保险与金融及其服务理论、价值创造与创新理论等多学科的理论和成果,运用了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演绎与归纳方法以及跨学科研究法,在研究保险服务及其供求基础上探讨保险服务价值相关问题,并研究如何通过保险服务创新实现保险服务价值的创造,针对中国保险服务价值创造的创新模式和内容,从管理和实践的角度提出中国保险服务创新的对策建议。有了保险,才有保险服务。保险价值的实现依托于保险服务的提供,保险服务是保险机制运行的载体及其运行的反映。保险服务的本质是一种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保险服务的供求及其均衡决定了保险服务价值创造的成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现代科技的发展进步,价值创造模式发生了变革,创新在价值创造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创新是一个企业、产业和国家保持竞争优势的根本手段,保险服务创新是保险行业和保险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根本手段,是实现保险服务价值创造的途径。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服务的创新密不可分,有创新才有发展,有发展必然有创新。本文由导论和九章内容组成,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和重要观点分述如下:导论介绍了选题的背景与意义,对国内外有关保险服务的研究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同时对保险、保险服务、保险服务需求与保险服务供给、保险服务价值创造、服务创新等基本概念予以界定,总结了本文的研究目标、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对研究的创新和不足也予以总结,为后续分析做了理论铺垫。第一章主要介绍分析保险服务及其价值创造研究的理论基础,以及相关理论对保险服务价值创造研究的适用性。第二章主要分析保险服务本质属性与特征。分析探讨了保险服务的内涵与外延,保险服务的本质职能及其与保险本质职能的关系,分析比较了一般工商企业服务、银行服务和保险服务的共性和差异性特征。通过探讨提出,由于保险是一种商品,所以保险服务也是一种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保险价值的实现依托于保险服务的提供,保险服务是保险机制运行的载体及其运行的反映。第叁章主要分析保险服务的需求。首先分析保险服务需求的内容及影响因素。其次简要介绍了中国保险服务需求的演进、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再次对美国、日本等保险服务发达国家的保险服务需求的演进与现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比较,总结出国外保险服务需求发展对我国的启示。第四章主要分析保险服务的供给。首先分析保险服务供给的内容及其影响因素。其次简要介绍了中国保险服务供给的演进、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再次对美国、日本等保险服务发达国家的保险服务供给的演进与现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比较,总结出国外保险服务供给发展和创新对我国的启示。第五章主要分析保险服务的供求均衡。首先分析保险服务供求均衡的实现条件与均衡效应,其次基于保险公司,以及环境和制度角度分析了我国保险服务供求存在的矛盾与成因,以及对相关方的影响,最后,分析了实现保险服务均衡对我国具有的特别意义,尤其是对促进我国社会就业,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服务新农村建设以及支持金融体制改革,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六章主要分析保险服务的价值创造。首先分析探讨了保险服务价值的含义和表现形态,分析归纳了各相关方以及保险服务供求均衡与价值创造的关系;其次探讨建立保险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再次,分析探讨了保险服务价值创造模式的构建,根据价值创造理论,阐释了价值创造模式及各要素尤其是创新在价值创造中的重要性,总结分析了目前我国保险服务价值创造与创新的现状、问题和原因。本章的分析在保险服务供求与价值创造和创新之间建立了有机联系,为后续分析奠定了基础。第七章主要分析保险服务价值创造的途径:创新。首先通过分析保险服务创新的内涵、外延、内容、特性以及战略,明确了保险服务创新是保险服务价值创造的主要途径。中国保险服务创新应紧密围绕影响我国保险服务供求的因素,需要通过创新在争夺现有价值空间的同时,不断地创造新的顾客价值引领市场需求,从而实现价值的最大化。现阶段我国开展保险服务创新具有必要性、紧迫性和现实意义。根据保险服务创新的驱动力来源,提出应着力通过政府和监管部门,以及保险企业为保险服务创新提供内外部保障和支持,并提出了具体建议。第八章对如何构建我国保险服务价值创造的创新体系进行了具体化分析。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首先提出我国保险服务价值创造的创新体系的框架设计的原则、目标和内容。其次具体阐释了新保险产品开发的基本要素、过程和模式,并就开展保险服务的产品创新、保险服务技术与过程创新、保险服务形式化创新、以及保险服务组织与专门化创新等提出具体的建议,特别是对实施保险服务质量标准化管理进行认真的论述并提出笔者的建议。结语。保险服务创新实现保险服务价值创造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一)从逻辑上构建了保险服务供求与价值创造的研究框架。本文总结分析了相关研究文献和理论基础,围绕保险服务价值创造目标,通过分析研究价值载体——保险服务本身及服务供求与均衡,研究保险服务供求均衡与价值创造的关系,借鉴国外保险服务需求与供给的演进及保险服务创新发展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现状,研究探讨了我国保险服务价值创造的途径,从逻辑上构建了保险服务供求与价值创造的研究框架。该研究框架较新颖,以保险服务供求及其均衡分析作为逻辑起点,以保险服务价值创造的目标为终点,综合运用了多学科的理论、成果和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二)从理论上系统分析讨论了保险服务供求与价值创造等相关问题。本文立足保险服务研究的薄弱问题,着力于保险服务的学术研究,丰富保险服务的理论认识和升华,有利于指导保险服务实践。本文综合运用了多学科的理论和成果、采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演绎与归纳方法以及跨学科研究法开展研究,系统地研究了我国的保险服务、服务供求与均衡、价值创造与创新等相关问题,丰富了保险服务价值创造研究的理论工具和基础。服务经济理论对本研究的适用性表明,保险业作为服务业的一部分,其发展趋势和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也必然遵循服务经济的基本规律。保险服务供求均衡的实现有助于发挥保险服务的各项职能,实现对社会就业以及经济发展与增长的贡献,创造价值;需求理论、供给理论及供求均衡理论为保险服务供求与均衡分析及保险服务价值创造提供了基本理论基础:WTO协议有关保险业开放的内容为分析保险服务面临的市场环境以及挑战提供了素材和依据;内部营销理论为构建中国保险服务价值创造体系尤其是围绕价值创造目标所开展的人力资源管理提供了核心理论基础;价值创造和创新理论直击价值创造的核心内容,价值创造始终是企业的终极目标这一结论,以及创新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创新是价值创造的主要方式等结论使保险服务价值创造的研究得以升华。(叁)深度挖掘了我国保险服务研究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从保险服务价值创造视角来分析保险服务供求及其均衡问题,提出保险服务是保险服务价值的载体,保险服务价值的质与量建立在保险服务供给方所提供的保险服务质与量的基础上。并基于保险公司角度和环境与制度角度,剖析我国保险服务供求矛盾与成因,探索如何通过保险服务创新实现价值创造。基于保险企业角度,保险服务供求矛盾的成因主要是存在部分保险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约束力不强,缺乏保险服务创新的战略和管理制度,创新滞后于市场发展需要,保险服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诚信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保险服务运营管理支持系统需要完善等。基于环境与制度角度,保险服务供求矛盾的成因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的发展变化的影响,保险市场开放的影响,国民保险意识淡薄,消费者对保险服务的信任度不高,保险业管理制度尚不完善,保险理论创新仍需突破等。(四)通过分析研究提出了诸多有一定理论价值和指导意义的学术观点。论文通过研究分析与对问题的剖析,提出了诸多观点,如:提出了保险服务作为一种产品或者产品的一部分的含义,为保险服务创造价值奠定了理论基础;提出了保险服务的特征以及与保险产品的关系;保险服务可以创造价值;保险服务价值创造的内容和途径,为保险服务改善提供了政策建议。提出保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应该运用内部营销理论,以发挥员工在保险服务创新中具有的独特关键作用。提出开展保险服务形式化创新,实施保险服务质量标准化管理。由于本文侧重于从保险服务供给主体保险企业的角度研究保险服务供求与价值创造问题,对监管部门、顾客等外部主体如何推动保险服务价值创造与创新留待以后进一步深入研究;受制于服务创新测度的困难性,保险服务创新的实证研究也有待继续探索:随着伴随高科技的发展,在保险服务技术的创新上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期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在经济社会全球化的今天,让政府和社会各界更加重视保险服务,为我国开展保险服务创新实现价值创造提供保障支持,更好地发挥保险服务在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进步。

陈教斌[9]2003年在《寿险公司市场营销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论文是关于我国商业寿险公司市场营销(本文简称“寿险营销”)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研究。论文的研究思路是:通过对近几年国内寿险营销的考察,发现寿险公司在市场营销理念、寿险产品的开发设计、寿险营销“基本法”,寿险营销人员素质、营销渠道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从寿险营销与公司企业形象、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公司竞争力的关系出发,分析寿险营销存在的问题对寿险行业风险的加大、代理人队伍的不稳定、产品与市场需求脱节、客户与寿险公司的信息不畅等方面的影响;从寿险公司体制滞后、内部管理不规范、外部营销环境不成熟、产品及服务创新技术含量低等各方面分析寿险公司市场营销问题存在的原因;从树立“CS”服务理念,实现“顾客满意”,开发创新性、“复合型”寿险产品,稳妥发展寿险产品“证券化”,适时完善营销“基本法”,整顿营销队伍,提高寿险营销人员整体素质,开发新型寿险销渠道等多方面提出解决寿险营销中存在问题的相关对策。本文采用实证分析、个案分析、综合归纳等方法,以寿险营销存在的问题为契入点,分析其对行业定位、行业风险的影响及此类问题的根源和对策。研究结果表明: 1、寿险营销存在不规范问题 (1)寿险营销理念不科学。具体表现为只注重企业本身的发展速度和规模扩张,而忽略客户服务,不注重经营质量及经营利润;(2)寿险产品开发设计不合理。具体表现为产品精算缺乏科学预见,产品功能移位,新型产品如投连、分红险种市场定位出现偏差,缺乏针对各收入阶层的险种等;(3)寿险营销“基本法”制定不完善。具体表现为“基本法”的延续性不够,高首年佣金制不合理,考核标准脱离实际,业务人员的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4)寿险营销人员整体素质较低。具体表现为高级营销管理人才缺乏,寿险专兼职讲师队伍建设不健全,只注重代理人的数量而忽视其质量;(5)寿险营销渠道狭窄。具体表现为大多数寿险公司继续沿用传统的代理人销售方式,保险经纪人的作用尚未发挥,银行代理保险相对落后,网络营销发展滞后。 2、寿险营销不规范具有显着影响 (1)加大寿险公司经营的潜在风险。包括影响寿险公司的竞争力;影响寿险公司的永续经营和整个寿险行业的健康发展;(2)代理人队伍极不稳定。代理人缺少职涯规划,采取短期行为,容易引发寿险诚信危机;代理人脱落率大,造成大量孤儿保单,影响客户对公司的满意度和忠诚度;(3)产品与市场需求脱节。具体表现为产品的功能移位,引起对投保人的误导,客户的利益最终很难得到保障;缺乏适合各阶层的个性化产品,客户选择余地不大;(4)客户和公司的信息不对称。表现在传统的业务员上门一对一的服务方式,使客户对寿险公司的了解不够;业务员一旦离司,将造成一系列问题。 3、寿险营销不规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寿险营销体制不完善:个人代理人制度不完善,法律责任追究乏力,营销人员资格管理不规范;(2)寿险公司内部基础管理不规范。表现在缺乏对市场的调研分析,营销计划制定盲目,营销执行过程不规范等;(3)寿险公司外部营销环境不成熟。表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及执行不力,寿险公司资金投资渠道尚未放宽,老百姓的风险意识有待提高等;(4)寿险公司产品创新技术含量低。体现在产品开发能力弱,缺少吸引力,寿险产品雷同,针对性、组合性、灵活性差,抗风险能力弱等。 4、规范寿险营销应采取综合配套措施 (1)树立“CS”服务观,实现“顾客满意”的经营理念。切实围绕市场需求,为客户着想,制定一套短、中、长期营销计划,避免盲目经营,减少减少经营风险:(2)适时完善营销“基本祛”,建立“全方位”监督管理体系。使营销“基本法”深入人心,成为一个有效的考核,激励的制度,让业务人员有归宿感和美好愿景;(3)开发创新性寿险产品。开发“复合型”产品,稳妥发展寿险产品“证券化”:(4)整顿营销队伍,全面提高营销人员素质。积极引进高级营销人才,加强寿险公司内部的人才梯队建设,走精兵强将之路:(5)开拓新型寿险营销渠道。积极发展银保合作:大力加强网络营销;逐步建立“保险精品店”和“保险110”。

王艳[10]2014年在《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与创新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保险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及创新性,以及制度结构的耦合程度,关系着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以及能否给金融市场与社会民生稳定提供高可靠性、高质量的保险服务,进而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过政府、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自身的共同努力,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保险公司的效能快速提升,中国的保险业市场也实现了大发展。但是,中国保险公司在制度层面依旧存在诸多问题,制度变迁与创新仍然存在障碍,严重制约了中国保险公司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影响了其可持续发展。如何从制度变迁与创新的视角定位与规划中国保险公司的发展,帮助保险公司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好地实现其做大做强、融入全球市场、保障社会的本质功能是目前金融市场面临的重大课题。基于此,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保险学、企业创新等理论为基石,以中国保险公司为研究对象,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现状,研究我国保险公司的制度变迁与创新问题,在“十二五”时期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型背景下,从实践上说,有助于提升制度创新的质量与速度,充分发挥制度在降低交易成本上的功能;通过对制度创新的设计,有助于实现其良性的制度变迁,进而促进其健康发展;有助于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高效的保险产品,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从理论上说,构建了符合中国保险公司特殊性的制度变迁理论分析框架及模型,以指导未来保险公司的制度创新实践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将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与保险学理论有机融合,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全文共分为7章。第一章是绪论。首先,阐述了本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其次是文献综述,对保险公司制度变迁与创新研究的已有文献进行了评述,为本文研究奠定了较为坚实的文献基础。再次,对于研究方法进行了介绍。最后,指出了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第二章是保险公司制度变迁的理论基础。该部分是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分别对保险学理论、制度变迁理论、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公司治理理论与企业创新理论进行了系统梳理,并指出其与本文研究的密切相关性。第叁章是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首先,剖析了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的动因,论证了制度供给与需求的失衡是其制度变迁最根本的动力。其次,分析了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的方式与过程。再次,剖析了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的微观与宏观绩效。最后,揭示了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的逻辑关系。第四章是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的历程与现状。首先,将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历程分为了建国前的阶段、恢复发展和改造阶段(1949-1958)、停滞阶段(1959-1979)、改革开放后的恢复阶段(1978-1991)、快速变迁阶段(1992年-2001年)、入世后的阶段(2002年至今),对每个阶段取得的特点及总体变迁规律进行了分析。其次,从法人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及诚信制度四个方面剖析了当前中国保险公司内部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剖析了中国保险公司外部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包括法制建设滞后、外部监管机构不完善、保险市场不健全、外部非正式制度缺失。第五章是国外保险公司制度借鉴及启示。该部分分别从保险法制、保险监管模式、保险监管内容、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制度等四个方面对国外保险公司的制度进行了介绍,并得出一些对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与创新有益的启示。第六章是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创新架构设计。该部分对中国保险公司的制度进行了设计,为制度创新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框架。将制度分为正式与非正式制度,对两种类型的制度分别从内部与外部两个层面进行了设计。第七章是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创新的对策。首先,分析了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创新的短期与中长期目标。其次,从创新主体的角度,指出了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创新目标实现的路径。最后,提出了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创新的对策建议。包括转变企业发展理念、公司治理结构创新的对策、诚信制度创新对策、保险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及营销制度创新对策、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创新对策、外部监管制度创新对策。

参考文献:

[1]. 论保险产品创新的法律机制[D]. 苏媛媛. 华中科技大学. 2004

[2]. 保险产品创新的法律保障[D]. 徐佳雯.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3]. 我国责任保险的产品创新[D]. 艾厚成. 西南财经大学. 2008

[4]. 人身保险创新产品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 李溪鹏. 吉林大学. 2011

[5]. 中国商业保险业的风险管理研究[D]. 焦清平. 武汉理工大学. 2008

[6]. 保险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 李杰. 中国海洋大学. 2013

[7]. 浅析互联网保险的法律风险[D]. 阙凤华.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8]. 中国保险服务供求与价值创造研究[D]. 万晴瑶. 西南财经大学. 2010

[9]. 寿险公司市场营销问题及对策研究[D]. 陈教斌. 西南农业大学. 2003

[10]. 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与创新研究[D]. 王艳. 吉林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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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产品创新的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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