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四个问题_地方保护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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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四大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区域经济发展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地区差距不断扩大中的问题

近些年来,我国东部、中部与西部的差距有扩大的趋势。在我国学术界关于地区差距扩大的讨论中存在两大分歧,一是我国地区差距有多大,由于统计口径不同以及分析问题的出发点不同,这个问题很难取得一致意见;二是地区差距扩大是由什么因素造成的,主要观点有地理位置论、政策倾斜论、体制差异论、人的素质差异论等等。我国地区差距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这是大家都同意的一个基本观点,现在争论的焦点在于什么是主要因素?现在有不少人把政策倾斜论作为我国地区差距扩大的一个主要因素,我认为这种归因论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近些年来导致我国地区差距扩大的主要因素是制度因素和制度环境的不同。

地区发展之间的差距确实可最终归结为地区之间生产要素多少的差异,但这只是在“静态”上有意义。如果从发展的、动态的观念来看,这种比较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在当今世界上,资源贫乏的国家却是发达国家,而资源丰富的国家却是发展中国家的例子比比皆是。因此对于每个地区(包括国家)来讲最有意义的是能让生产要素充分流动和充分发挥作用。这就是一个生产要素的组合和体制问题了。有人说,内地资金短缺是制约内地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为什么有大量的内地资金却流向沿海和开放地区呢?有人说,内地劳动者素质不高,但是为什么又有大量的内地人才流向了沿海和开放地区呢?笔者认为这些现象的产生都与制度环境和制度因素有关。

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本规则,例如,支配选举、产权和合约权利的规则就是构成经济环境的基本规则。制度环境当然是可能改变的,但与其他制度安排相比,制度环境的变迁要相对缓慢得多。此外,制度环境一般被视为制度创新模型的外生变量。我国内地(指中部和西部)的制度环境明显地不同于沿海的制度环境。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我国内地经济主要是建立在以国有企业为主导、公有制起基础性作用的基础之上的,而沿海的公有制经济明显地低于内地,即产权制度基本不同;二是我国沿海及东部主要是一种市场导向型经济,而内地正处双重体制摩擦的时期。

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我国内地制度变迁的成本要远远高于沿海的制度变迁成本。对于内地来讲,制度变迁的过程主要是用新制度替代传统制度,制度变迁的成本主要表现为替代成本。对于沿海来讲,制度变迁的过程主要是一个新制度的建立过程,制度变迁的成本主要表现为建立成本。为什么内地制度变迁的成本要远远高于沿海的制度变迁的成本呢?一般而言,制度变迁的替代成本要高于建立成本,这是因为新制度替代旧制度首先就涉及到利益补偿问题,这种利益补偿过程中的讨价还价不仅延长了制度变迁的时间,而且有时由于尖锐的利益矛盾不得不放弃最优方案而选择次优方案。而新制度的建立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其次,内地制度变迁过程中的“时滞”要比沿海制度变迁的“时滞”长,这无疑也增加了制度变迁的成本。

从制度形成方面看,我国内地的制度大多形成于传统经济体制时期,由于当时国际环境的影响,我国的投资和政策都是向内地倾斜的,由此内地的“传统制度积累”也明显地高于沿海。为什么内地经济改革速度明显地慢于沿海?这可能与这种传统制度积累的“量”有关。现存制度安排可能还有残存价值,这就像一架机器用了一段时间后,在物质和精神的双重作用下会发生贬值,但只要这架机器还未彻底报废,其残存价值就存在,这种价值越大,抛弃它就越觉可惜,设备更新就越慢,制度变迁也适应此理。例如,我国内地一方面在推进住房商品化的改革,但是另一方面又在通过新的方式搞福利房分配。

地区发展中的差距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受利益集团压力的影响,搞错了病因开错了药方。按照比较优势理论,我国中部与东部在许多方面应该是互补的,但是为什么也出现了一边倒的现象呢?这在制度均衡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出现的,因此制度环境与制度变迁方面的差异是近些年我国地区发展差距扩大的根本原因。对于中央政府来讲,缩小我国地区差距的根本出路不是采用抽肥补瘦的财政调节法,而是加快中西部制度创新的步伐,如优化中西部的制度环境,加快非国有经济的发展,降低国有经济的比重,加大制度创新的投入,在中西部培养一些新的增长极,完善人口流动制度而不是限制人口的流动,加大对中西部基础设施的投入,等等。

二、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产业结构趋同化问题

在80年代我国曾经出现过不少省份发展(或引进)电冰箱、彩电、洗衣机等产品生产的现象,即人们所说的产业结构趋同。据统计,目前全国有23个省在生产洗衣机,29个省生产电视机,23个省生产电冰箱。近几年我国又出现了新一轮产业结构趋同的现象。新一轮产业结构趋同主要表现为,由于各省市在制定“九五”计划中,集中选择汽车、电子、冶金、石化和机械作为各自重点发展的产业,使发达地区的产业结构相似率已达到94%,其中把电子和汽车制造列为支柱产业的省市分别达到24和22个。据测算,我国中部与东部工业结构的相似率为93.5%,西部与中部工业结构相似率为97.9%。

为什么在我国总是出现产业结构趋同这种现象?如何认识我国产业结构趋同这种现象?如何解决我国产业结构趋同中的问题?回答这三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搞清楚我国产业结构趋同的根源。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什么这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市场的需求来决定的,决策失误者或竞争不过别人的企业将被市场淘汰。因此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存在所谓产业结构趋同的问题。我国产业结构趋同的主要根源在于在我国新旧体制转轨时期,地方政府仍然是投资的主体,地方政府对政绩追求的内在冲动和外在刺激(如中央要求地方制定本地发展的“九五”计划)就是我国产业结构趋同现象周期性出现的根源。如果不是地方政府在投资、资金筹措、技术及人员的配备等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及其参与,那么不可能在全国都上某一个产品的情况。这种同步震荡式的投资与产业的发展方式确实导致了资源的大量浪费。

从深层次来看,我国地方政府之所以充当投资和产业发展的主体,根源在于我国产权制度改革还没有从根本上启动。在产权制度改革严重滞后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不得不出来充当投资和产业发展的主体。在产权不能通过市场交易和流动的条件下,地方政府通过行政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资源的重组和规模经济。但是地方政府充当投资和产业发展的主体又存在一些问题,如不是根据经济规律和比较优势来发展产业,而是根据政绩的需要来确定产业政策;在竞争中竞争不过别人就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以及用行政的力量维持本地企业的生存。

面对我国产业结构趋同现象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解决思路,一种是主张由中央政府出面进行产业发展的布点,从而避免盲目发展中的浪费;另一种思路是加快产权制度和市场化改革的进程,进而使企业成为真正的投资主体,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产业结构趋同化的问题。笔者是同意后一种思路的。这是因为,第一,从改革的进程和我国渐进式改革的特点来看,从中央决定产业发展的布点(我国传统体制时期就是这样的)过渡到地方决定当地产业的发展这本身就是一种进步。无论是从效率还是从竞争的角度来看,地方决定产业的发展都要优于中央决定产业发展的布点的方式。第二,要正确认识我国产业结构趋同中的浪费问题。从80年代那次产业结构趋同的结果来看,由于激烈的竞争,我国电冰箱、电视机及其洗衣机产业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至今,我国90%多的电冰箱厂家已在竞争中被淘汰出局。第三,要正确认识规模经济问题。现在一些人总是用国外发达国家的厂家规模及产量来对比我国相应的厂家是如何如何不规模,似乎国外的厂家天生就具有了规模经济,其实国外的大厂家都是在激烈的竞争中通过兼并、收购等手段达到规模经济的。恰恰相反,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不利于达到规模经济,如我国现在65%的企业达不到规模经济。因此中央政府没有必要收回产业发展的布点权,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我国产业结构趋同化的问题,一是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使企业成为真正的投资主体;二是制定具有指导性的产业政策,协调区域经济的发展;三是从制度、法律等方面消灭地方保护主义,建立统一的全国市场。

三、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近些年来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和现象在我国经济中不断出现。从形式来看,地方保护主义行为有的表现为公开的形式,有的表现为隐蔽的形式。从现实的情况来看,中央政府还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消灭地方保护主义,从而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

从深层次来看,地方保护主义是在地区差距存在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而采取的一种“理性”行为。从中观层次看,在现有的经济制度下,地方政府对自己市场的保护,就有利于本地利益的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讲,地方对自己市场的保护是一种理性行为。但是从宏观上来看,这种中观层次上的理性行为并不等于宏观上的理性行为。从整体上看,地方对市场的保护是低效的。有人认为,为了建立全国统一、高效的市场,中央政府有必要“集权”来建立统一的市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实质上是一个地区利益矛盾问题。尽管我们可以从形式上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市场,但是并不能解决地区利益矛盾这个深层次问题。

从另一个角度看,地方保护主义实际上也是市场准入问题。国际贸易理论的一些原理可以用于分析我国地方保护主义中的问题。我们可以把省与省(或市与市之间、县与县之间)的贸易假想为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从理论上讲,自由贸易是最有效的,但是实际上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从来没有达到过自由贸易的程度。那么在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地区是不是就达到了完全的自由贸易呢?其实在市场经济很发达的美国,不同地区的法律都更有利于本地企业。因此,在一个国家内要想建立没有一点“保护”色彩的所谓统一市场也是不可能的。但是我国现在的地方保护主义更多地是一种行政性保护,这种保护与国外区域性的法律性保护还有很大差别。

如何消灭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这并不是中央一纸文件就能解决的问题。首先涉及到一个体制问题。如果现有地方政府的经济职能不能从根本上转变,那么地方政府就会随时运用其“保护市场”的职能。这种保护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无形的;有可能是公开的,也有可能是隐蔽的。如前所述,解决地方保护主义的根本举措是从利益机制入手。一种可行的思路是,在中央政府的协调下,各地方政府可以就市场准入问题进行“谈判”。允许谈判比那种表面开放实际保护的行为更有利于提高效率。这种谈判过程是一个利益“博弈”的均衡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消灭地方保护主义的过程(实际上我国一些地区之间已经开始“谈判”了)。

四、地方经济发展政策与中央宏观经济政策之间的矛盾

上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实际涉及到地方经济发展政策与中央宏观经济政策之间的矛盾。如中央要求建立一个高效的、统一的全国性市场,但是地方却从本地利益出发,或明或暗地保护本地的市场;又如中央要求按全国一盘棋及比较优势的原则来发展地方产业,但是大多数地方却按价高利大的原则来发展本地的产业从而造成产业结构趋同。这些都表明,在我国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地方经济发展政策与中央宏观经济政策之间矛盾的存在已经是一个客观事实,企图用“一致性原则”来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目前很多人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来概述中央与地方的经济政策关系。笔者认为,我们应该用科学的、客观的态度来分析这种现象。在我国新旧体制转轨时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种现象产生的背景是错综复杂的。在我国传统经济体制时期,中央可以用“强制性一致性”原则(不同于外国公共选择学派的博弈一致性原则)越来越受到挑战。这主要表现为,第一,在分权让利的改革过程中,中央政府不可能做到“公平一致性”,这就必然削弱“强制一致性”原则。第二,在地方政府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后(或中观经济主体),中央一方面用政绩来考核地方官员(如产值、速度等),这就必然迫使地方政府不断地追求本地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从宏观大局出发作出的宏观经济政策不可能与所有地方的利益相吻合(有时要牺牲一些地方的利益),这两者是矛盾的。在这种利益格局下,地方就会采取一些变通的措施来“修改”中央的政策。第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在我国新旧转轨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尚未理顺情况下的一种过渡性现象。笔者认为,这既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也是一个制度创新的过程。如中央政府会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不断地发现问题所在,不断地进行政策的修正以及完善制度,从而寻找到利益均衡解。例如,分税制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经过财政大包干(讨价还价的利益博弈过程)后的一种税制创新。

从深层次上看,上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问题与矛盾实质根源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利益重新调整。按照现代博弈论的观点讲,这是一个利益的博弈过程。从横向的角度看,是不同地区的利益博弈过程;从纵向的角度看,是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博弈过程。利益博弈均衡解的寻找过程往往也是一个制度创新的过程。当然,在这个利益博弈过程中,既有帕累托改进(效率的提高),也有非帕累托改进(效率的下降),面对这些问题,关键的是不能简单地用“集权”的方法和思路来解决,而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来重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及其格局,企图用传统的“强制一致性”原则来解决我国转轨时期的区域经济问题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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