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的民主管理_民主管理论文

论企业的民主管理_民主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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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搞活国有企业、增强企业活力的一项重大措施。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管理科学,而管理科学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民主管理。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少人对企业民主管理产生了一些模糊认识。表现在:1、把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当作单纯的政治概念,认为在以经济为中心的企业里,应强调厂长(经理)的职权,不宜提倡民主管理。忽视职代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支持厂长(经理)指挥中心,教育职工提高素质和监督行政干部违纪行为等职能。2、把企业民主管理看作是单纯监督行政领导,将领导与职工对立起来,忽视了民主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效益。以上这些错误认识产生的负效应已使一些职工感到困惑和失落,极大地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

我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企业中,不管经营机制如何转换,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不能变,职工在企业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能变,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公司制企业的发展,公司制企业中的民主管理应愈益完善。社会主义公司制企业中的民主管理有其必要性、重要性。第一,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企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生产资料公有制使职工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和企业的主人,管理国家、管理企业是职工群众的基本权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让职工亲自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表达他们的意志,使其真正体会到自己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从而树立起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与向心力。第二,为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企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我国的国有企业担负着较多的社会职能,企业往往容纳各种社会活动,承担着社会福利及社会保障等功能。这些功能即使是进行公司制改造加以分离,也会由于社会大环境的原因使股份制公司实质上仍承担着这些社会责任。若不实行民主管理,让职工参与关于工资奖金分配及劳保福利等问题的审议,就会产生不同行业的公司之间及公司与未加改造的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不均现象,使社会职能的实现因企业不同而不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上升,使社会为应付日益升高的犯罪现象、消极怠工、第二职业盛行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不得不提高治理成本。由此看来,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是很必要的。第三,工业民主化已经是世界发展的潮流,各国立法者与学者也在探索一种适应其国情的民主化企业制度。德国早在1952年的《企业法》及1976年的《雇员共同决定法》中就推出了由企业内部职工参与的联合决策制度,这种制度虽然起初为欧洲各国苛责,但它确已为德国带来了巨大的工业成就,日本企业的民主管理也独具特色:工会自由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与企业结为一体。企业“内部工会制”与“终身雇佣制”、“年功序列制”一起,被誉为日本企业管理的“三大法宝”。

在公司制企业中,有必要坚持实行民主管理,但公司制企业毕竟不同于原来的国有企业,因此,公司制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与内容必然要发生一定的变化。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企业所有制工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即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它的职权主要有:对企业重大决策的审议建议权;对企业重要方案和规章制度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对企业职工福利问题的审义决定权,对企业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对企业厂长的民主选举权。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后,企业的资产结构中原来单一的企业所有变为多元混合所有,这就导致了以资产为依据的权力机构从职代会变为股东会。因此,公司制企业中职代会职能以及进行民主管理的方式将发生相应变化。它的基本职能应当是:对公司内部各级领导干部实施民主监督;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开展民主管理;对公益金的使用、公司内部的分配制度和医疗、保险、养老、待业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制度进行民主审义。

虽然职代会在公司制企业中,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而不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是为了充分发挥其民主管理的作用,更好地履行其基本职能,必须落实如下能起实质作用的五种权利:一是选举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民主选举权。这是我国《公司法》赋予职代会的权力。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并不十分理想。在众多的公司制企业中,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企业只占少数,还有一些按《公司法》规定应有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的企业却没有按规定去执行。造成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较困难的重要原因就是职工代表的身份不明,即职工代表是以国有资产代表的身份还是以劳动者身份进入董事会。准确地讲,职工代表应以作为国家主人翁的劳动者的身份进入董事会。董事不一定必须是股东或股东代表。西方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如美、日、德等,早已经吸收职工参与董事会、监事会,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更应强调职工参与企业的决策与管理,这是毫无疑问的。二是对企业某些重大事项的先审权。如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报告,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公司的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章程的制度与参改等。这些应先由职代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或批准。股东会享有终审权。这样,既能发挥职代会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作用,又可维护股东会作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三是对企业职工生活福利问题的审议权决定权。如对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职工医疗、保险、养老、待业等方案,职代会应有审议决定权。四是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一定的否决权。主要包括:职代会可以否决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决议;职代会可以否决不称职董事在下届选举时的董事侯选人资格;对不称职的作为职工代表的董事,可直接取消其资格。五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有建议权。主要是:对董事会拟聘任的经理人员,由职代会来组织民意测验。若支持率不足50%,则应退出拟聘任行列,由职代会组织全体职工按不同考核项目每年对现任经理人员进行综合打分,对于业绩不佳的董事或经理提出警告。若持续低分,可建议董事会改聘经理或将未尽职责的董事不列入换届选举的侯选人名单。公司董事会须对建议作出合理答复。

为了充分发挥公司制企业的资本集合功能,在强调职代会的权力时,还应强调对职代会职权的限制。这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对职工董事占董事会的数额比例作出限制。职工董事应少于由股东会选举出的董事,而且职工董事仅是内部董事,参与决议的范围仅是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及其它公司管理的重大事项。其二,职代会的否决权应仅限于明显属于职工福利及劳保方面的事情,而且该否决以不得与国家法律、政策相冲突。其三,职代会建议权的限制。职代会取消不称职董事侯选人资格和解聘经理的建议,除依靠民主评议的分数外,还须对支持该请求的事由负举证责任。

当前公司制企业在实行民主管理中急待理顺两个关系:首先要理顺股东会与职代会的关系。股东大会是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员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虽然两会性质、职能、对象不同,但都是民主管理的属性。其一,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先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其二,拟提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先经职代会充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后向股东大会报告,股东大会认真听取职代会意见、建议后,再做出决议。其三,要明确股东大会侧重审议公司年度预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职代会侧重讨论生产经营方针、目标和实现方针目标的具体措施等等。

其次要理顺厂长(经理)决定权与职代会“五权”的关系。要注意作到:(1)《企业法》所规定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技改方案、基建方案、留用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等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方面,都应由以厂长(经理)为主的企业行政行使决策权,其方案也应由企业行政制定,这是体现厂长(经理)生产经营指挥权的重要方面。但同时也应注意,这些方案的制定也要履行一定的民主程序,提交职代会审议,对于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企业行政应予以认真考虑,合理的应予以采纳。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与合法性。(2)对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劳保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等,应按照《企业法》规定,由企业行政与职代会共同决策。(3)企业的住房分配调整方案、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以及生活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应由职代会行使审议决定权。当前,企业中住房分配的矛盾突出,重要的原因就是分配调整方案不经职代会审议通过,而是由个别领导人说了算,这种不按程度办事的作法直接导致了腐败的产生。

公司制企业中,怎样建立和健全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呢?

建立健全公司制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需要组织机制保证、利益机制保证和各种具体制度保证。当前企业界出现的“管理滑坡”和“内部人控制”现象说明企业的民主管理还缺乏这方面的有力保证。

从组织机制角度讲,如何理顺“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如何科学地设置组织机构并进行合理的权责分配和权力制衡依然是摆在我们面前值得深入探索的问题。有的“新三会”有名无实,“老三会”照旧运转;有的新老三会同时挂牌职责不清,使新老组织同时虚化。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由于组织机制不健全,关系没理顺,而与此同时在政企逐步分开情形下,企业自主权大为扩大,从而出现一些经营者对企业的不规则控制。即“内部人控制”现象,而许多经营者的贪污犯罪、盲目经营无不与此有关。这说明,我们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根据《公司法》,规范新老三会的行为,并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科学界定各组织的责权范围。

另外《公司法》规定,只有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职工代表方可入选董事会,而在股份有限公司和其它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职工代表只能入选监事会。(参见《公司法》第四十五、五十五、五十六、六十八、一百二十四条)从协调职代会与董事会的关系以及工人阶级内部关系看,《公司法》所设计的治理结构还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国有独资公司毕竟是少数,对绝大多数公司制企业来说职工代表并不能进入董事会,并不能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过程。这就使职代会和董事会之间失去了联系纽带和相互作用的支点。二是非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无缘“问鼎”董事会,不仅使其同国有企业职工出现政治待遇上差异,而且也不符合职工参与制这一世界潮流。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公司法规,将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

从利益机制角度讲,必须围绕企业的整体利益和价值目标;在国家与企业间,在公有资产所有者代理人、股东、经营者、劳动者之间构建一种强有力的利益激励和约束机制,从而为公司制企业新的治理结构科学而高效的运作,以及民主管理的施行找到真正内在的动力源。否则,企业的民主管理就会流于形式或因利益矛盾而难以实行。股东、经营者、劳动者虽存在一定利益差别,但他们各自利益的实现都应该以企业的整体效益为前提,企业是他们的利益共同体。这就要求构建一种利益机制来协调和约束股东,经营者、劳动者的权力和行为。如经营者的利益实现应该和企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从利益上促使经营者更主动地推行民主管理。再如通过构造内部职工股,把职工的切身利益与股东利益、企业利益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更有利于协调解决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与职代会的利益矛盾,更有利于民主管理的顺利推行。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利益激励和约束机制,股东、经营者、职工的利益不能协调,各种组织问题矛盾重重,职工与企业不能溶为一体,要实现民主管理无异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从具体制度角度讲,实行民主管理需要一系列具体制度来保证,比如要进一步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制度、职工选举制度、民主审议制度、合理化建议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等等。各公司要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采取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措施来保证民主管理的真正实施。

企业民主管理不仅要制度化,而且要法律化,企业民主管理的法律化既是企业民主管理发展到一个新高度的重要标志,又是保证企业民主管理健康发展的有力的法律保障。早在1982年宪法就有关于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重大原则规定,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化、法律化的可靠保证和法律依据。另外,企业民主管理法律化,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要要求。要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其中一个重要任务是实现企业民主管理的法律化。企业民主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推进企业民主管理法律化的进程。这就要从法律上确立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正确规定职工的权利与义务,厂长(经理)的权利与义务,规定民主管理的内容及活动方法、程序,规定对于违反企业民主管理法律的人应负的法律责任等等。

要实现企业民主管理法律化,就要做到:在关于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中,要充分体现宪法关于社会主义企业都要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精神。我国宪法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这些规定对企业民主管理建立与发展起了巨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此外还要规定企业领导干部和职工群众在执行民主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对于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违反企业民主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阻挠工会和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妨碍及侵犯职工的合法民主权利,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同时,对职工中的个别人借口行使民主权利,严重干扰领导干部行使职权,也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将有利于双方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并使公司制企业民主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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