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研究

杨席[1]2010年在《中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重构》文中认为各国公司治理的完善主要围绕强化公司监督职能而展开,我国也不例外,2001年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正是为了改变我国监事会虚化的状况。但从目前来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的中国公司内部监督模式并没有显示出理想中的效果,独立董事的引进并不成功,并且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还有进一步弱化的趋势。在公司内部如何进行分权制衡,如何强化公司内部监督,使公司的运转更加稳健,成为各界学者普遍关注的焦点。通过对国内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比较分析,笔者也试图加入到完善中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探索之路上。本文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主要阐述了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相关概念,论述了公司治理与公司内部监督的关系,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概念、内涵及目的,从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分权制衡理论分析了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产生的理论依据,也为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拓宽了新维度,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创新提供了新视角。第二章主要阐述了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发展历程与现状评价。本章首先梳理了监事会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从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公司律》中的查账人制度,到2005年《公司法》确立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我国并存的法律地位,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在曲折中前进。其次,本章对当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存在的问题逐一分析,进一步指出独立性不足、监督能力和监督时间受限制以及激励约束机制的缺乏是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共同存在的问题,并强调监事会行权保障机制的缺失限制了监事会监督职权的行使,进而提出当前我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的公司内部监督模式造成两者职能重迭和关系扭曲,严重影响公司监督职能的发挥。第叁章分析了当前国际上几种典型的公司内部监督模式,主要讲述了美国一元模式、德国二元模式、日本并列模式以及法国选择适用模式。在对各国典型模式分析后发现:不同公司内部监督模式之间不存在绝对的优劣之分,一个国家的公司内部监督模式只有适应本国的法律、经济、政治、文化等环境,才能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盲目的法律移植很可能造成引进制度的本土化障碍。第四章是在前几章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未来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模式的构想。独立董事制度有其固有的制度缺陷性,无法在中国发挥其监督职能,中国未来公司内部监督模式应当以监事会作为公司唯一的监督机构,强化监事会的职权,在监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等常设机构,让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内部建立起强大的监督体系,从而为公司监督职权的强化提供了制度环境。第五章主要是我国未来公司内部监督模式的一系列保障性措施。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强化,必须建立在一系列完善的配套措施基础之上。目前推崇的外部监事制度及职工监事制度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应当予以取消。债权人对公司的利益非常关切,应当引进债权人监事制度。监事会职权不足也是监事会弱化的重要原因,应当充实监事会的职权,特别要强化监事会的不当行为制止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为了防止大股东掌控监事的选任,应当引进表决权限制和推广累计投票制。另外,激励约束机制也很重要,应当加快监事薪酬激励的市场化改革,并强化监事的责任体系。使监事有动力、有压力、尽职尽责地履行好监督职能。

潘放[2]2005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监督与制衡是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理念,因此,现代公司内部能否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对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理论基础为研究的出发点,通过对两大法系公司监督机制的比较分析与考察,指出任何一种监督机制的形成都有其深层次原因,我们不应简单照搬哪一种模式,而应在借鉴他固成功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确立适合我国的内部监督机制;在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效进行法理学解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健全与完善我国上市内部监督机制应以完善现有监事会制度为主;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是一个系统化、网络化机制,还应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股东等行使辅助监督职能的机构进行完善。

蔡竞云[3]2008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司的长远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的目标是通过以股东为核心的利害相关者对管理层的权力制衡,实现公司整体决策的科学化,因此,有效的监督机制设计十分重要。只有建立合理、高效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有效预防和制止各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才能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和高效运行,维护各个股东的利益。研究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问题有助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采用规范研究,首先介绍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理论,通过比较分析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模式,得出我国可以借鉴的价值。然后借助统计数据、图表和事例,结合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从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角度分析了内部监督机制运行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原因,重构了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模式,对各监督机制重新进行组织定位和职权划分,并就保障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以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刘雁翎[4]2004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研究》文中认为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是指上市公司内部监督系统各构成要素间相互作用的关系及其运行过程和方式。如何完善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是世界各国80年代以来公司治理大讨论的中心问题之一。 多数学者认为,公司治理的本质和重点是公司监控机制的构建和完善。作为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叁大职权之一的监督权,其能否在公司组织机构之间适当配置和协调,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监控)机制,是关系公司治理是否有效和革新成败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上市公司是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典范,较一般公司支配社会经济资源更多,其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经济支配权就相对更大,因而,如果它的内部监督机制一旦失灵,任由董事会、经理层滥权,往往不仅会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会给成千上万的股东和社会带来灾难性危害。美国的安然公司和我国的麦科特、ST猴王、郑百文等上市公司“造假”、“掏空”丑闻及其所引发的社会震荡都深刻地说明了这一事实。我国现行《公司法》所构建的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在立法上存在严重缺陷,并因此而导致运行中的严重弊端。为此,笔者认为很有研究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必要。本论文分为五章,各章内容摘要分别如下: 第一章:上市公司监督机制概述。本章从研究“机制”、“监督机制”概念切入,对上市公司监督机制的概念、构成要素、主要特征及其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地位进行探析。 第二章:外国公司治理中的监督机制考察及其对我国公司立法的影响。本章对美英一元式、德国二元式、日法折衷式等叁种主要外国公司治理中的监督机制模式进行介绍;同时分析了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本土资源的匮乏与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必要性以及我国现行公司立法对外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借鉴。 第叁章: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立法缺陷及其现实运行问题。本章具体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在立法上存在着相关法律规定要么太原则、太简单,要么就是规定缺位、缺乏可操作性的弊病;同时在现实运行中存在软弱乏力,监事会职能弱化和虚化、内部人控制、大股东滥权等严重缺陷。 第四章: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专门监督机关——监事会的探讨。本章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缺陷并依据监督机制原理和借鉴外国先进经验,提出我国上市公司要完善和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应该是以监事会行使主要监督职能,以股东大会、股东、董事会及其独立董事行使不同辅助监督职能的系统化、网络化监督机制的观点。并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专门监督机关—监事会提出了具体的对策。 第五章: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辅助监督机关的探讨。本章着重对进一步配置好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独立董事、股东等上市公司内部辅助监督机关的监督职能提出具体对策。

李宏伟[5]2016年在《媒体监督、环境信息披露与公司价值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环境保护形势日趋严峻。为推动企业更好履行环境责任,我国政府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环境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但实践中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不及时、报喜不报忧、重数量轻质量等问题较为普遍,如何推动企业提升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话题。近年来,媒体监督作为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之一越发受到重视。但目前关于媒体监督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大都是对二者相关性的实证检验,缺乏对内在作用机理的深入分析,制约了研究结论对企业实践的指导意义。论文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研究媒体监督、环境信息披露和公司价值叁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及经济后果的研究文献进行了全面回顾,构建了媒体监督、环境信息披露和公司价值关系的“压力—状态—响应”分析框架。然后,分别运用多元回归模型、调节变量模型和中介效应模型等,实证检验了媒体监督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规律、环境信息披露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规律、媒体监督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规律,并分析内部监督机制在其中发挥的调节作用,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媒体监督—环境信息披露—公司价值”的中介传导机制。研究发现,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总体偏低,且各企业间差异较大;媒体对企业环境活动的报道总量越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越高,而且企业内部监督机制能够调节媒体监督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关系,当内部监督机制有效时,媒体监督职能才能发挥作用;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与公司价值显着正相关,支持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信号传递理论,环境信息披露对公司价值的促进作用同样受到内部监督机制有效性的制约;媒体关于企业环境活动的报道能够提升公司价值,且这一关系仅在内部监督机制有效性较好的企业中存在;在全样本和内部监督机制较为有效的样本中,媒体关于企业环境活动的报道通过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影响公司价值的传导关系是成立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在媒体监督与公司价值之间起到了部分中介作用。根据上述研究结论,为进一步完善媒体监督的治理效果、规范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论文建议:优化外部环境和行业自律,提高媒体监督效果;构建媒体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协同机制;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政策法规体系;完善企业管理者的选拔与激励约束机制;优化环境金融政策,引导企业高质量披露环境信息。论文形成了媒体监督、环境信息披露与公司价值关系的“压力—状态—响应”理论分析框架,为研究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影响因素与经济后果提供了新的思路,通过实证检验内部监督机制对媒体监督与环境信息披露关系的调节作用,明确了我国转型制度背景下企业内、外部监督机制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综合影响,是对传统媒体治理研究的有益补充。

李鹏[6]2009年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首次在法律上对独立董事制度予以正式确认。来源于英美公司法“一元制”模式下的独立董事制度和我国公司法“二元制”模式下既有的监事会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特有的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从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现状来看,双重监督模式作用欠佳。究竟是何原因导致“监事会+独立董事”并存的基础上,我国内部监督机制依然达不到理想的监督效应?需进一步思考的是,在我国现行公司内部监督框架下(已存在监事会),是否有必要再引入另一种内部监督机制(独立董事),产生于不同治理模式下的两种监督机构能否“并驾齐驱”?在当今公司治理结构相互借鉴、融合的大趋势下,我国如何建立适应本国国情的内部监督机制?本文拟就此叁个相互联系的问题作初步探讨。通过本文分析,得到如下结论。我国正处于由行政型公司治理模式向经济型公司治理模式转型期间,转型期特殊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是制约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我国公司治理模式转型期间产生的问题,双重监督模式并无存在的必要性;在改善监督环境充分发挥外部监督机制的作用的同时,重塑行之有效的监事会制度,内外兼修,才是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应然之路。

蔡玉兰[7]2009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有效性研究》文中认为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监事会本是寄希望于其能有效发挥监督作用,以改善公司治理状况,完善市场体系,然而自监事会设立至今,却越发监督不力,权力旁落,以至于监事会存在的合理性受到质疑。起源于英美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虽起步不久,其影响力和作用却日渐明显。但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模式的定位还没有明确的取向。制度是用来节约费用,提高效益的;制度要有效的发挥作用,必须要有清晰的模式。与已有研究稍有不同的是,本文选取了2007年末沪深纯A股制造业467家上市公司,首先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的表征变量及与公司绩效的关系进行对比性的描述统计分析,得出各个变量及变量间的数据特征;然后分别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的表征变量进行主成分分析,得到两者的综合评价指标,并与公司绩效建立回归模型。回归结果与目前众多学者研究的结论基本一致,即监事会与公司绩效无显着关系,而独立董事制度则能明显提高上市公司绩效。基于实证分析的结果,本文认为在法律制度、市场环境以及企业自身行为的相互作用下,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应定位于独立董事制度,具体而言就是取消监事会的组织机构,但保留其必要职权并赋予董事会,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对于如何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本文最后也提出了一些构想,同时也指出,在目前的情况下,完全依赖独立董事发挥作用来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状况是很不现实的,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制度并存可能还会持续很长时间。

王乃弘[8]2017年在《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选择与完善》文中研究指明完善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是上市公司治理的关键。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最早采用的是监事会制度,监事会与董事会平行,并且作为唯一的监督机关实现内部监督的职能。后来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监事不能真正独立等问题导致了监事会的失灵,无法有效实现内部监督。为了弥补这种缺陷,我国效仿英美法系国家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从而开始实行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并行的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而在独立董事制度引入后,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是否应该并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如何完善等问题在学界的研究从未间断。基于以上背景,我国对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应该做出怎样的选择以及应该怎样完善,本文将做出具体的分析。本文从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选择入手,通过对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两种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且借鉴国外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选择与经验,从而论述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该如何选择与完善。本文研究发现,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首先应该以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选择为基础,即选择赋予我国上市公司自主选择权。在选择赋予我国上市公司自主选择监事会制度或独立董事制度的基础上分别对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加以完善,并对这两种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以便这两种制度单独适用均能实现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的目的。

张运所[9]2006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研究》文中提出公司监督机制是现代公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的发挥与否对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公司法》确立了以监事会为主要专职监督主体的公司内部监督模式,但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处于整体性失效状态已是不争的事实。为了改变这一现状,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强制性地要求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从而造成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在上市公司并存的情况。到目前为止,世界上除我国之外,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公司法采用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的监督模式。那么,产生于不同治理结构模式的这两种监督机制是否能够并存、是否需要并存?若二者并存,它们职能如何定位,权限如何划分等,是值得深思的问题。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上市公司监督机制的基本理论、西方国家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模式比较、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探讨等方式来考察这一双重监督机制的合理性。 本论文共分导论、正文和结论叁部分,正文又分为四章内容。 第一章“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理论基础”。本章主要分析了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概念、主要特征及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并通过分析上市公司产权结构、代理成本及控股股东的道德风险等问题,从而得出结论:所有权、经营权与监督权分离这样的产权结构,代理成本问题就自然应运而生;当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掌握在控股股东手中时,抑制控股股东的道德风险行为就成了股权结构集中型国家所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公司必须建立监控机制约束经营者,使二者的目标最大可能的保持一致。 第二章“西方国家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模式比较及对我国公司立法的影响”。本章系统分析比较了西方国家公司内部监督的叁种主要模式、各种监督机制模式产生的背景及外国公司治理监督模式对我国公司立法的影响。由于各国经济、政治及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形成了目前世界上比较典型的叁种类型:一是英美国家的单层制内部监督模式;二是德国的双层制内部监督模式;叁是法国折衷式的内部监督模式。通过对叁种不同内部监督模式的比较,很难用“优劣”来评价

周莹[10]2007年在《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文中提出如何在上市公司内部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一直是我国公司治理中的难题。起源于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和起源于德国的监事会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它们对于加强国外公司的治理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我国通过引进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基本形成了目前上市公司中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相结合的内部监督机制。但是,这种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在理论上有许多问题值得深入研究。本文拟从形成背景、现实状况、主要问题及形成原因视角,对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客观存在的职能互补空间进行深入剖析,由此得出我国现行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具有可行性的结论。笔者尝试提出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促使两者在上市公司中协调运行的对策,以期对改进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状况尽绵薄之力。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以独立董事为核心的英美模式、以监事会为核心的德国、日本模式以及法国的并存选择模式进行简要评析,以此作为探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基础。第二部分,对我国监事会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历程、立法规定、现实作用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都无力独自承担上市公司内部监督的重任。第叁部分,对我国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协调作用的必要性进行分析,认为两者存在很大的职能互补空间。也就是说,由于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监督所代表的利益群体有别,监督来源不同,重点不同,时间不同,条件不同,因此,在理论上两种制度客观存在着功能互补、协调共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在实践层面上分析了日本股份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对代表董事双重监督的制度,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相似之点和可借鉴之处。第四部分,深入分析了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协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背后的原因,并主要围绕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设计,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相结合的内部监督机制提出建议。具体而言,第一,完善法律规定,清晰赋予两者职权;第二,建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协调会议制度和相互监督机制;第叁,严格任职资格条件,提高人员素质:第四,借鉴他国经验,建立科学完善的独立董事专业运作机制;第五,加强监事会建设,完善监事会运作机制,为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提供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 中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重构[D]. 杨席.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2].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研究[D]. 潘放. 黑龙江大学. 2005

[3].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研究[D]. 蔡竞云. 暨南大学. 2008

[4].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研究[D]. 刘雁翎. 武汉大学. 2004

[5]. 媒体监督、环境信息披露与公司价值研究[D]. 李宏伟. 中国矿业大学. 2016

[6]. 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研究[D]. 李鹏. 暨南大学. 2009

[7].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有效性研究[D]. 蔡玉兰.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09

[8]. 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选择与完善[D]. 王乃弘. 吉林财经大学. 2017

[9].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研究[D]. 张运所.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10]. 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D]. 周莹. 山东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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