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脑死亡立法以促进器官移植发展论文_郭婷

确立脑死亡立法以促进器官移植发展论文_郭婷

(南京市第二医院医务处;江苏南京210009)

[摘要] 目的 为了促进器官移植的发展,改善我国目前器官移植供体严重不足,供受体比例悬殊的现状。方法 研究今年器官移植供受体比例悬殊的原因,进一步分析供体来源和来源不足的原因,讨论提高器官移植供体数量的可能性。结果 我国目前的死亡判定标准从一定意义上限制了供体的数量,降低了捐献器官的利用率和成功率,增加了移植后的排异反应。结论 应当从立法高度改变死亡判断标准,对促进器官移植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脑死亡 立法 器官移植

[中图分类号] DF0-053

[文献标识码] A

1 我国目前器官移植最大的问题是供体受体比例失当

我国器官移植技术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可移植脏器包括心脏、肝脏、肾脏、肺脏等10多种脏器,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导致原本只能等待死亡的患者能够支持下去有了生的希望,这急剧加大了等待器官移植的受体数量。而器官移植的供体来源有限,依照目前法律规定,移植的器官只能来源于生前有自愿捐献意愿的尸体或者近亲属之间的活体捐献。因此,器官移植供需比例悬殊,据报道,2010年每年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超过150万人,但其中只有1万人能够幸运地得到供体,其余99%的患者只能在等待中逐渐绝望。2010年后,卫生部和红十字总会为增加器官捐献数,确定16个省市开展人体捐献试点工作,共完成器官捐献419例,累计登记捐献者超过1.5万人[1]。2014年10月31日中国器官移植大会披露,2014年已实现公民器官捐献1290例,捐献器官3356个,全年公民自愿捐献器官数量有望超过往年总量[2]。虽然经过各方的努力,器官捐献数有所增长,但相较于30万名等待移植的患者,仅上千例的器官供体无异于杯水车薪。

2 目前的死亡判断标准是器官移植供受体比例悬殊的原因之一

导致我国器官移植供受体比例悬殊的原因有很多种,包括传统的伦理影响如“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死无完尸”的魔咒式丧葬意识、器官捐献相关制度不完善、对公民器官捐献的教育和宣传太少、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受体数量增加、对供体的保障制度缺失导致失去潜在的捐献者、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不利于器官移植等等。现行死亡判断标准使我国移植器官短缺现象更为突出。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脑死亡判断标准及判定程序,临床的判定标准依然是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此标准对器官移植的利用率和成功率无异于雪上加霜,原因有以下几点:

(1)按心肺死亡标准,心跳呼吸停止时,血液循环停止,人体器官热缺血时间长,移植预后差,并发症发生率高,移植器官的废弃率会增加[3],也就是说,即使有捐献的器官,而医生需确认捐献者心跳停止以判断死亡的过程过长,导致捐献器官本身利用率和移植成功率降低。而“脑死心跳"的尸体是移植的最佳供体[4],如果确认脑死亡为死亡的判定标准,既可以扩大人体器官移植的来源,又能提高摘取的器官的质量,它更能够保证器官移植的成功率和效果。

(2)由于没有法定标准,公众对脑死亡的认识与接受程度不高,“心跳停止即死亡”的观念根深蒂固,只要有心跳,死者家属就绝对不会让医生摘取器官,这把许多实际已经死亡但心跳呼吸仍在继续的脑死者排除在潜在的器官捐献者的门外,不利于器官捐献组织的工作人员介入。

(3)假如认为脑死者的身体属于尸体,则在其已经同意身后捐献器官的情况下,医生有必然的权利从其身上摘取器官用于器官移植;而假如其不属于尸体,则在其心跳还没有完全停止之前,医生摘取器官将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没有及时切取的器官对于病人来说已经没有了价值,死者的捐赠意愿也被违背。

3 应当尽快立法确认脑死亡为死亡标准

3.1 确立脑死亡立法的医学依据

目前医学上采用的死亡判定标准主要是脑死亡和传统的心脏死亡两种,其中,脑死亡是指原发于脑的病变或严重的脑组织创伤,致使脑全部的机能不可逆转地停止,最终导致人体死亡[5]。死亡的时间从脑的全部机能不可以转地停止开始[6]。脑死亡后,其他器官的功能会在一定的时间内依靠人工医学装置暂时保持其功能,但最终会不可逆转地丧失功能;而如果大脑尚未死亡,人体的其他器官或组织在功能丧失后还可以人工复苏。因此,器官死亡包括心脏死亡并不必然等同于人生命的终结,只要人的脑功能存在,生命就有恢复的可能。一旦脑死亡确定,则人的肌体就会处于整体死亡的阶段,其身体各个器官或组织的功能就会开始逐渐呈现出不可逆转的迹象[7]。因此,脑死亡才是死亡的真正开始。

3.2 脑死亡立法的伦理依据

有人认为应将脑死亡标准和器官移植分开来提,我国著名伦理学家邱仁宗先生曾说:“将‘脑死’定义的讨论与供给器官的效益问题联系起来是不道德的。”卫计委新闻发言人宋树立在此问题上也强调过:无论是世界卫生组织确定的器官捐献的原则还是国际惯例,还是我们国家的标准,都不能因为捐献而判定死亡。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实际上,确定脑死亡标准和器官移植本身完全是不同领域的事,并不是为了器官移植才提出脑死亡标准。一个人被宣布脑死亡后,是否捐献器官完全取决于死者生前的意愿和死后家属的意愿,和执行什么样的死亡标准没有关联,脑死亡标准不仅是对死亡更科学的判断标准,更体现了医学的进步和对生命的尊重。

3.3 脑死亡立法的国际先例

1968年世界卫生组织医学科学国际委员会提出五项脑死亡标准:1.昏迷;2.各种反射消失;3.自主呼吸停止;4.如果不以人工维持时血压急剧下降;5.甚至给予刺激时脑电图显示为直线[8]。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人们生命观念的日益科学化和理性化,不少国家已经接受了脑死亡的概念,并对脑死亡问题进行了立法,芬兰在1971年,第一个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脑死亡为死亡的判定标准;法国于1976年正式颁布《器官移植法》,将脑死亡标准法典化,此外,日本、新加坡、加拿大、瑞典等国家也先后在其立法中将脑死亡确定为判定死亡的标准,迄今为止世界上已经有80多个国家以法律或医学标准的方式承认“脑死亡”,并以“脑死亡"作为医疗和法律的结论。

3.4 在操作中应当避免为了器官捐献而判断脑死亡

脑死亡的判定应当严格按照医学标准,我国虽然没有立法确认脑死亡,但对脑死亡的判定有明确的医学标准。卫生部于2009年颁布了《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成人)(修订稿)》,判断脑死亡必须要达到四方面的要求:一、先决条件:明确昏迷原因并排除了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二、临床判定:必须同时具备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三、确认试验:正中神经短潜伏期体感诱发电位(SLSEP)、脑电图(EEG)、经颅多普勒超声(TCD)三项检查中至少有两项阳性。四、判定时间临床判定和确认试验结果符合脑死亡判定标准者可首次判定为脑死亡。首次判定12h后再次复查,结果仍符合脑死亡判定标准者,方可最终确认为脑死亡。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转的丧失, 即死亡[9]。

操作中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日本《人体器官移植法》也采用了有条件的承认了“脑死亡"情况摘取器官的合法性,该法第6至9条分别规定了:死者生前有书面形式表明捐赠器官供移植使用的,没有家属拒绝或者家属不在场的,可以从尸体上摘取器官;对判定为“脑死亡”尸体即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机能处于不可逆状态的身体,可以在前款规定下,在家属对于“脑死亡”认可的情况下摘取器官;“脑死亡”的判断应该由两位以上合格的与器官移植无关的医师作出并制作文书。上述法规给脑死亡留下一个开放性的口子,体现了更多的灵活性,为以后进一步地推动“脑死亡”标准法律化打下基础。

由于我国目前脑死亡立法框架的缺失,卫生主管部门为了促进器官移植事业,对于器官捐献的死亡标准在传统心肺死亡标准的基础上做了一定的补充。原卫生部办公厅于2011年4月印发了《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在《通知》附件中公布了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将我国现阶段公民逝世后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为三大类:中国一类即国际标准化脑死亡器官捐献(DBD),也就是脑死亡案例,经过严格医学检查后,各项指标符合脑死亡国际现行标准和国内最新脑死亡标准。中国二类即国际标准化心死亡器官捐献(DCD)。中国三类即中国过渡时期脑-心双死亡标准器官捐献(DBCD)。

在上述三种分类中,中国二类心脏死亡器官捐献的成功几率小,器官产出对医疗医疗技术、组织结构及运作效率的依赖性极强。而中国三类标准的确立,正是因为目前一类脑死亡立法的缺失,在承认捐献者已达到一类标准,而不得不等到二类标准即心脏死亡确立时才可以摘取器官,是将一类标准按照二类标准执行。同时对中国一类脑死亡器官捐献做了明确的限制性条件,也就是说判定脑死亡并用于器官移植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要经过严格的医学检查后,各项指标符合脑死亡国际现行标准和国内最新脑死亡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机构培训认证的脑死亡专家明确判定为脑死亡;二是家属完全理解并且选择按脑死亡标准停止治疗、捐献器官;三是同时获得案例所在医院和相关领导、部门的同意和支持。符合这三个方面的标准,就可以判定脑死亡,并且用于器官捐献。这是在没有脑死亡立法的情况下,对器官捐献者死亡判断方式的重要突破,虽然一类标准的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对于我国死亡判断标准由传统的“心脏死亡”到“脑死亡”的推动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4 结论

器官官移判定脑死亡标准的提出对器官移植的发展、对医学技术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器官移植立法要顺利进行并有显著收效必须认可脑死亡标准。脑死亡立法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器官来源短缺的问题,但按为器官移植增加供体来源扩大了潜在的捐献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为缓解器官供需的矛盾提供了可能。笔者主张,尽快制定并实施我国的脑死亡法,使人们应当更加科学地对待死亡,避免脑死亡后毫无意义的挽救而造成的医疗资源和经济上的的巨大浪费,同时促进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挽救跟多的生命,体现自我价值并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参考文献

[1]张乐.中国将尽快建立器官捐献体系[N].新华网,2012-3-23 http://news.xinhuanet.com/2012-03/23/c_122870209.htm

[2]单娟.我国每年有30万名患者需器官移植,实际移植仅9000例[N]. 中国日报,2014-10-31

[3] 张睿,李超等.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器官移植的发展现状及展望[J].中国普外基础与临床杂志,2012,19(5):

[4] 曾恩泉.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若干问题研究[D],四川大学,2006:

[5] 牧晓阳,李晓伟.论死亡标准中的法律问题[J].华北水晕水电学院学报,2003,19(3):68-71

[6] 杨文.论脑死亡标准中的法律问题[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10(3):142-145

[7] 林苗苗,田克敏.浅谈脑死亡及其立法问题[J].理论前沿,2007,(6):42-43

[8] 张晓红.器官捐献的法律问题探讨[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2(3):92-94

[9] 卫生部脑死亡判定标准起草小组.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成人)(修订稿).中国脑血管病杂志,2014,2(1):1-4

论文作者:郭婷

论文发表刊物:《医师在线》2016年12月上第2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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