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现场重建中心痕迹分析与研究_犯罪现场论文

犯罪现场重建中心痕迹分析与研究_犯罪现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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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现场蕴藏了大量的犯罪证据,是侦查人员认识犯罪真实情况的信息库。作为侦查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犯罪现场的信息收集直接关系到侦查的最终成败。于是研究犯罪现场成为了侦查学研究的前沿阵地。随着对犯罪侦查研究的深入,现场勘查的过程最终被归纳为犯罪现场重建的过程。然而,以往的犯罪现场重建的理论与实践非常重视对犯罪现场物质痕迹的发现、提取、分析、检验和鉴定,却忽略了犯罪现场同样留存了大量的犯罪心理痕迹。本文通过从现场重建和犯罪心理痕迹涵义的分析入手分析并研究心理痕迹在现场重建中的运用,以期更加完善现场重建的理论体系。

一、犯罪现场重建涵义分析

近年来,犯罪现场重建研究已成为侦查学界的热点话题。然而,对于犯罪现场重建的概念体系一直存在着争论。归纳起来,主要有重建说、再现说、模拟说三种。重建说认为“现场重建是指通过对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的位置和状态的分析及物证的实验室检验,从而确定或者排除在犯罪现场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的过程。”①“犯罪现场重建是指根据对现场的客观情况特别是痕迹、物证的位置状态及其相互关系的观察分析和研究,以及物证的实验室检验结论,结合所获取的证人证言等相关信息,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合理推断,从而确定在现场发生的事件和行为过程的一种认识活动”。②“犯罪现场重建是指侦查主体根据犯罪现场勘查收集的相关信息,运用逻辑思维方法对犯罪现场构成要件进行的虚拟性再现活动。”③ 再现说认为犯罪现场重建是指“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中,依法运用各种科学手段、方法,分析犯罪行为,在思维中、在实物模型中去构建或模拟一个犯罪现场,重新认识犯罪行为得出新的侦查思路的侦查或勘查行为”。④ 模拟说认为犯罪现场重建是指“刑侦专家充分收集犯罪现场犯罪信息,建立在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依照侦查需要,对犯罪现场及其各个组成要素所进行的整体模糊恢复和虚拟重建的一种侦查实验”。⑤

无论是重建说、再现说还是模拟说都在一定程度上抓住了犯罪现场重建这一侦查活动的基本特性。然而,这三种学说都仅仅把研究的范围划定在了物证的搜集和物理概念上的现场重构之内。笔者在此并不想执着于学者们在论述现场重建概念中遣词造句的细微差别。笔者认为无论是哪种学说,在论述现场重建的过程中都没有将犯罪心理痕迹纳入研究的范围。然而,在现场重建的过程中如果只注重物质痕迹的收集而忽略犯罪心理痕迹的收集,侦查效率将有可能降低,并容易使犯罪侦查迷失方向。尤其是在某些系列案件和变态案件的侦破中,不注重犯罪心理痕迹的发现和运用,想要进行现场重建几乎是句空话。因此,笔者认为,犯罪现场重建是借助技术手段和思维工具,对犯罪现场留下的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的综合分析,从而确定或者排除在犯罪现场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并虚拟性再现犯罪现场的侦查行为。成功的现场重建能达到发现未知物证和为进一步的侦查提供方向的目的,从而提高侦查效率、破除侦查僵局。

二、犯罪心理痕迹涵义分析

广义的犯罪心理痕迹是指犯罪行为引起的犯罪事实在犯罪人大脑中留下的一切心理信息。广义的心理痕迹既包括了以物质痕迹为载体的可识别个性化心理痕迹,也包括了在侦查过程中识别较为困难的非个性化心理痕迹。狭义的犯罪心理痕迹是指犯罪心理造痕客体和承痕客体之间发生作用,在物质痕迹上留下的可识别个性化心理信息。虽然唯物主义认为一切事物都是可知的,但是并不排除借助现有科学手段我们还无法认识的一些事物。在犯罪侦查的前期,想要发现犯罪人一切心理痕迹是不现实的。尽管竭尽所能,我们仍然无法认识犯罪行为人的全部心理过程,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发现狭义的心理痕迹来促进或者最终达到侦破案件的目的。实际上,通过科学的分析狭义意义上的心理痕迹,侦查人员还是能够达到“窥一斑而见全豹”的目的。

从一般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角度看,广义的犯罪心理痕迹当然是研究的对象。然而,从侦查破案和现场重构的角度看心理痕迹,广义的心理痕迹范围就显得偏大。犯罪现场重建是建立在案件事实不清的前提下进行的侦查活动,其目的是要实现侦查信息系统和犯罪信息系统的互相印证。于是,犯罪现场重建过程中,我们要抓住的不是全部的犯罪心理痕迹,而着重于那些在物质痕迹中留下的犯罪心理痕迹即狭义的犯罪心理痕迹。

三、犯罪心理痕迹的形成分析

(一)犯罪心理痕迹形成机理分析

最早提出“物质交换率”的学者埃德蒙·洛卡尔(Edmond locard)认为:一旦两个物体相接触,其间必将发生物质交换。物质交换率奠定了物质痕迹形成机理,笔者认为物质交换率中交换机理同样适用于心理痕迹的形成。“物质交换率”认为犯罪过程是一个物质交换的过程,现场是犯罪行为能量转移的结果。犯罪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借助一定的工具物,作用于对象物、环境物。这必然形成犯罪人与关系物或两个相互作用物体之间的形态、能量、成分、位置关系的交换与转移。同样的机理同样适用于心理痕迹。犯罪现场不但是物质能量转移的结果,同样是心理信息转移的结果。心理信息在造痕体(犯罪人)的大脑中形成,通过犯罪行为的实施,作用在承痕客体(现场物质)上完成心理信息的转移和交换。心理信息的交换以物质交换为基础,物质交换的同时心理痕迹交换也同时进行并且同时结束。最终心理痕迹以物质痕迹为其载体,通过物质痕迹间接反映出来。犯罪现场的物质痕迹是有形的、可见的或者通过科学仪器和技术手段可以显现和提取的,犯罪心理痕迹则不能直接从犯罪现场上发现和提取,不是一目了然的,而必须通过科学的思维和分析去认识物质痕迹表象背后的心理痕迹。

通过以上对心理痕迹形成机理的分析,笔者认为心理痕迹的形成机理同物质痕迹的形成机理有着相通的哲学原理既“交换率”,无非是心理痕迹所谓之“交换”更为抽象。我们可以把心理痕迹的形成机理归纳为心理信息交换率,借助心理信息交换率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科学地理解和阐释心理痕迹。

(二)犯罪心理痕迹形成的基本要素分析

笔者认为,心理痕迹作为痕迹的一种,一样具备同物质痕迹类似的形成要素。具体来说心理痕迹的形成要素包括:

1、犯罪心理痕迹的造痕主体

犯罪心理造痕主体是指犯罪人自身携带的客观存在且相对稳定的心理信息。犯罪心理痕迹造痕主体具有客观性和相对稳定性两大特征。

首先,心理造痕主体具有客观性。心理痕迹造痕主体虽然主观上表现为一种心理现象和主观世界,但客观上,心理痕迹造痕主体是受到犯罪人本身的内在因素和外在环境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心理定势或者心理形态。因此,心理痕迹造痕主体从本质上来讲具有客观性。心理痕迹造痕主体的客观性是由其外因和内因的客观性所共同决定的。根据犯罪生物学研究可知,犯罪人自身的生理状况是影响犯罪心理痕迹造痕主体的重要内因。人身生理状况勿庸置疑的是客观存在的,因此犯罪心理造痕主体的内因当然也具有客观性。而同样,犯罪社会学研究表明:犯罪人所以会犯罪和其所处的社会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社会环境当然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影响心理痕迹造痕主体的外因当然也具有客观性。

其次,心理造痕主体具有相对稳定性。如果心理痕迹造痕主体仅仅是客观存在而不存在任何规律性和稳定性,那么心理痕迹的研究是无法进行的。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个性心理一经形成并且固定,在不遭受重大挫折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即形成我们常说的心理定势。心理定势原理为我们研究心理痕迹造痕主体提供了科学前提。只有相对稳定的造痕主体,我们才能从相对稳定的造痕主体留下的心理痕迹中找到其特定的规律,发现并抓住一般中的特殊的那一点。从而拨开犯罪现场中的层层迷雾,最终正确地认识到案件的真相。

2、犯罪心理痕迹的承痕客体

犯罪心理痕迹的承痕客体是指现场中通过单独或者连锁的方式承载着心理信息的物质痕迹或物质痕迹的集合。犯罪心理承痕客体区别于一般物质痕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心理痕迹承痕客体具有连锁性。犯罪心理痕迹承痕客体往往都以连锁的方式出现在犯罪现场中。一般情况下,一个孤立的物质痕迹很难承载心理痕迹。只有将现场中相对孤立的众多有联系的物质痕迹连锁的结合在一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心理痕迹承痕客体体系,而完整的体系化承痕客体才能承载一个完整的有价值的心理痕迹。

其次,心理痕迹承痕客体具有个性化特征。犯罪心理痕迹承痕客体的个性化来自于犯罪心理痕迹的承痕客体所承载的心理痕迹的个性化。研究物质痕迹的学者这样来表述物质痕迹的个性化:“个性化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因为自然界没有任何两种东西是完全一样的。偶尔发生的两件事情绝不可能以完全同样的方式发生;两件东西绝不可能以完全同样的方式来构造或者制造;两件东西绝不可能以完全相同的方式磨损;两件东西绝不可能以完全同样的方式破裂。”⑥ 心理痕迹也同样呈现出独一无二的个性化特点,没有任何两个人的心理是完全一样的;遇到不同的情形的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心理和反应。因为心理痕迹具有的个性化导致了其承痕客体——物质痕迹或物质痕迹的集合,同样具备了个性化特点,而正是心理痕迹承痕客体的个性化使其自身具有了可知性并同时使得我们研究心理痕迹成为可能。

四、现场重建过程中心理痕迹的运用分析

心理痕迹同物质痕迹一样贯穿于现场重建的始终,只是在一般情况下心理痕迹往往被物质痕迹所掩盖。然而在一些疑难案件和变态案件中,心理痕迹的重要性就凸现出来了。现场重建作为侦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心理痕迹在其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具体案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特定的,对于现场重建的要求也不同,心理痕迹在现场重建中的作用也各异。但是综合各种案件重建中心理痕迹的运用,我们可以将心理痕迹在现场重建中的运用分为两大方面来看。

(一)犯罪情节重建中心理痕迹运用分析

犯罪情节是指犯罪行为过程的某一具体经过。犯罪时间、现场空间、当事人及行为动作、涉案物品、方法等要素的有机结合构成了犯罪情节。犯罪情节的重建是指通过对现场收集的物质痕迹、心理痕迹的科学分析,组织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结构图谱,勾画犯罪嫌疑人的踪迹,以展现案件现场中的证据链条。

在犯罪情节重建过程中,证据的收集是整个案件情节重建成功与否的关键。然而,案件现场中存在着千千万万的物质痕迹,一些痕迹本身还存在着时效性,一旦错过时机将无法得到有效收集和固定。于是犯罪现场中收集痕迹的效率成为现场情节重建的关键。到底哪个物质痕迹将会给现场情节重建带来作用?哪个物质痕迹将会是将来审判中对犯罪人指控的致命一击?当侦查人员困扰于疑难案件,遇到复杂现场时,笔者建议是否可以从现场中心理痕迹的分析入手,也许心理痕迹正是突破情节重建中效率问题的钥匙。

首先,利用心理痕迹承痕客体的连锁性,连锁发现相关证据。如上文所述,心理痕迹承痕客体具有连锁性。在复杂案件现场,发现系列心理痕迹承痕客体的一部分并不会很困难。这时,如果仅仅从一般侦查角度来考虑,想要迅速发现和提取其他混迹于众多物质痕迹中连锁的心理痕迹承痕客体是困难的。这些潜在的痕迹也许最终还是会发现,但是那时最佳的侦查时机可能已经过去。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如果能换个角度,从心理痕迹承痕客体的连锁性考虑,顺藤摸瓜,这样发现其他相关联心理痕迹承痕客体应该将会是更有效率的手段。高效的信息收集带来高效的犯罪现场情节重建进而使侦查更加有效。

其次,利用心理痕迹承痕客体的连锁性,做出合理假设并推断可能存在的证据。犯罪现场情节重建往往会出现作为条件的某些必要证据的缺位,也就是说犯罪现场情节重建往往穷尽传统方法仍不能使其达到具备充分条件的情况。然而在实际中,现场重建过程中找到大量的必要条件证据是并不困难的,而这些作为必要条件的物质痕迹也许正是某一系列心理痕迹承痕客体其中的一部分。此时,通过心理痕迹的连锁性分析,我们将会很容易作出相对精确的一些关于缺失证据存在可能性的假设。也就是说,我们可以通过对承痕客体的归纳、演绎、综合,合理假设缺位的必要承痕客体,最后组成多个可能的充分条件逻辑链条。然后再通过进一步的侦查以排除其中的错误假设,达到真理的彼案。

(二)犯罪过程重建中心理痕迹运用分析

犯罪过程是指犯罪行为发生所经过的阶段,是按照犯罪行为发生和发展顺序排列的、各个相连接犯罪情节的集合体。犯罪情节重建提供的是对犯罪本质的纵向宏观再现,而犯罪过程重建是从纵向微观,也就是犯罪人作案过程角度来分析和重建犯罪现场的侦查活动。犯罪过程的重建着重于各个犯罪情节之间的联系,更为具体的推导和构建犯罪过程。犯罪过程重建的目的在于通过各种现有的信息分析,排除或确认犯罪人在犯罪现场进行的行为。比较犯罪情节重建来说,犯罪过程重建在侦查中的意义更为重要。

要实现成果的犯罪过程重建,心理痕迹的分析就更为重要。因为犯罪过程本身是以犯罪人为主角的活动。离开犯罪心理痕迹的分析的犯罪过程重建是苍白的和不可信的。犯罪过程重建不同于犯罪情节重建。犯罪情节重建着重于心理痕迹的承痕客体的分析,而犯罪过程重建着重于心理痕迹造痕客体的分析。然而对造痕客体的分析又是以心理痕迹承痕客体的分析为依据的,成功的分析造痕客体也会进一步推动对承痕客体的分析。笔者认为,犯罪过程重建关键在于分析犯罪心理造痕客体,更具体的讲是综合心理痕迹承痕客体的具体分析所得信息,寻找到犯罪心理痕迹造痕主体的个性化特征。以足够的个性化特征排除或确认对于侦查假设中做出的多种过程假设,减少假设中的可能性,增加假设的必然性,最终使做出的犯罪过程重建无限接近于案件的客观真实。一般来说犯罪过程重建过程中对于心理痕迹的处理包括两个步骤:找到足够的个性化心理痕迹;排除尽可能多的合理怀疑。

首先,必须找到犯罪心理痕迹承痕客体上留下的足够个性化特征。如前文所述心理痕迹具有个性化,我们所关注的心理痕迹正是那些在现场众多造痕客体所承载的大量心理痕迹中的个性化心理痕迹。正是因为这些痕迹的个性化,使我们做出判断成为可能,也使我们的判断更加接近客观真实。

其次,利用心理痕迹排除尽可能多的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实际上是在现场过程重构中运用概率原理进行推理的过程。概率论告诉我们,所有事件发生的概率同个别事件持续发生的概率是相等的。⑦ 虽然各种现场过程重建中各种可能发生的概率是不得而知的,但是通过对个性化心理痕迹的分析,对每个“不同寻常”的因素综合考虑,概率将会大大提高,甚至达到必然的程度。通过高度慨然性的推理,大多数“怀疑”将最终有可能排除。

综上所述,无论在情节重建还是过程的重建的过程中,心理痕迹的运用都是有效手段之一。我们在现场重建中关注物质痕迹的同时并不能忽视心理痕迹的作用。也许在重建遇到困难或是重建中无法排除众多假设可能时,心理痕迹正是解答这道难题的关键。

注释:

①李昌钰:《论犯罪现场重建》,吴中华,刘增全译,载《侦查论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65页。

②王国民:《关于犯罪现场重建若干问题的探讨》,载《侦查论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0页。

③李安、房储兴:《侦查心理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79页

④王大中:《犯罪现场再现及新概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61页。

⑤傅晓海:《再论犯罪现场模拟》,载《公安大学学报》2003年,第一期。

⑥乔耶·尼克尔、约翰·费希尔:《犯罪案件侦破》,贾宗谊、贾志天译,新华出版社2001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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