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高校学生管理的新“条例”_转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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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高校学生管理新《规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校学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德育为先:构建大学生的道德坐标

●遵循“育人为本,依法建章,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品质规范在学生成人成才中的作用

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记者注意到,新《规定》体现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强化了高校育人功能,强化了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品质规范在高校学生成人成才中的作用。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长林蕙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原《规定》于1990年发布实施,对于维护高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15年来教育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状况发生了重大的历史性变化,对《规定》进行修订,是当前依法治教、促进高教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新时期教育培养目标要求的必然选择。遵循“育人为本,依法建章,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新《规定》是根据新时期国家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目标,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全面修订,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新时代需要什么样的青年?新《规定》又是如何强化高校育人功能的?参与此次修订工作的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高等教育办学模式、学生就业等逐渐市场化,这对教育目标的制定影响很大,需要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把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教师的职责和学生的义务用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培养学生遵守社会规范的责任感。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综合处处长张浩明说,针对当前部分大学生的特点,借鉴国外高等教育的管理经验,新《规定》在坚持正确方向,突出德育为先,强化道德规范方面做出了重要的内容调整,以反映政治思想方面的时代要求,强化大学生遵守宪法、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安定团结的意识,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个性发展营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和空间。

对于新《规定》里的这些条款,学生们也深以为然。清华大学计算机专业研究生孙琳认为,大学生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相应的,也应该成为社会上具有良好道德素养的群体,她表示要仔细研读和学习新规定和准则,身体力行,做一个“履约践诺,知行统一”、“诚实守信,严于律己”的人。

2、诚信教育:必须辅之以严规

●增写了代考、替考、剽窃、抄袭等情节严重者可以开除学籍

●作弊问题如果要解决,除了“重典”还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

在新《规定》第五十四条中,针对考生考试作弊的问题,增写了考试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情节严重者可以予以开除学籍的规定。对比1990年发布的《规定》中“考试作弊的,应予以处分”这一简单的说明,可见教育部对杜绝学生作弊的力度和决心。

近来,在全社会都在提倡诚信的大背景下,作弊、剽窃等事件在大学校园中却频频发生,新《规定》适时出台,将有效抑制校园不正之风蔓延。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处长潘玉腾认为,高校作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基地,在诚信教育方面应该走在前列,这样能够对整个社会其他群体起到示范作用,而高校中存在的一些不诚信的现象,影响了教育公平性的确立,比如学生作弊,这不单单是一种个体行为,它影响了其他学生的利益,对公平原则是一种冲击和践踏,我们要建立和谐校园,必须坚持教育公平,提倡诚信教育,这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了规矩才能实现公平,从而逐步改善校园风气。北京大学学生会主席、大四学生廖望表示,社会越发达,对诚信的要求就越高,因此,对诚信教育辅之以“严规”是顺应了社会的要求,很有必要。要在大学里校园里形成尊重诚信、尊重真实成绩的风气,这样才能保证校园竞争的公平性,保证学术水平和学术质量的真实性,促进学生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的提高。对大学生重视诚信教育,对他们高标准、严要求,将有助于学生们承担起服务社会、报效国家的责任。

长安大学学工部副部长贺宏斌指出提倡诚信教育,仅仅靠说的还不行,必须辅之以相应的奖惩措施,正所谓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我们要充分结合学校实情,研究各种与《规定》相配套的措施。

对于“重典”需要的相应的配套措施,潘玉腾对实体和程序上的合法作了解释:“在实体上,遵循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学校要在国家规定的框架之下制订自己的规章制度,对学生的管理也要依照国家法律进行,遵守有关规定;其次,在程序上要正当,前一段时间有多起学生状告母校的事件发生,其实就是学校在处理学生时程序上出了问题。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才能处分恰当,学校应专门成立学生处理申诉委员会,处理学生被处分前的陈述和申辩,确保程序正当,符合规定。”

3、学生权益:高校应当怎样保护?

●学生可以通过申诉委员会对所受处分进行申诉和救济

●学生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新《规定》明确了学生作为法律主体所享有的6项受教育权利,学生对退学或违纪处分具有陈述、申辩、申诉权,对受处分学生如何行使申诉权、申诉时效、答复期限及对申诉结果仍然不服又如何救济等有明确的规定,并要求学校有正当程序和相关制度予以保证。这一规定为学生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明确了行为准则,也为学生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新《规定》对于学生的处分标准更明确,处理程序更规范,权益救济更完善。同时,减少学校处分行为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学生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学生可以通过申诉委员会,对所受处分进行申诉和救济。这充分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无救济就无处分的法治思想,对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有了这样的规定,像“田永案”(由于“考试作弊”被退学,但是田永继续留在学校,按学校规定完成了学业,最后学校不予颁发学历证明和学位),如果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能及时告知学生,遵循正常的程序,实施相应的措施,学生可以进行申诉救济,这种纠纷可能会通过双方之间的沟通,申诉委员会的复查调解而不用接受司法审查便可得以解决。

在谈到大学生结婚放开的问题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法制研究所所长张永华认为,新《规定》对学生在校期间是否可以结婚没有做任何规定,因为结婚的权利是一种公民权,而不属于学生权。学生能否结婚,根据国家《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执行。

教育部政法司巡视员兼法制办公室主任孙霄兵指出,符合法律规定有结婚权的学生,我们不能侵害他们的权利,但是对学生在校期间结婚我们不提倡。作为教育者或者是学生工作管理者,有义务、而且有责任告诉学生,学习期间更重要的是完成学业、积累知识,为以后的美好生活打基础。

采访中,绝大多数学生认为,达到法律规定可以结婚是我们的权利,这种权利应该得到认可,但是应充分认识到,在学校应当以学业为重,我们现在还年轻,没有婚姻基础,没有经济基础,我们会理性地对待这个问题,不会滥用这一权利。

新《规定》出台,学校如何去保障学生权益?东北大学学生工作部部长季长生说:“学校会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和精神,修改学生管理工作的有关条例;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解决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与问题,切实维护学生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育人环境。”

专家认为,保护学生权益,高校教师和管理者要转变思想观念,改变以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只注重管理的有序性、有效性,而忽视合法性和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状况;与此同时,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学生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4、学生转专业:条件放宽更趋合理

●有利于高校以学生为本,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

●通识教育将为学生扫除课程之间的壁垒

大学生“转专业”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家长和高校关注的热点。据有关部门对全国高校的调查显示,有42%的大学生对所学专业不满意,65%的学生表示如有可能将另选专业。日前,教育部出台的新《规定》在有关学生转专业的条款上有了相应的调整和改变,有利于解决高考独木桥“一考定终身”带来的难题,为学校的人才培养提供了更宽广的空间。

“新《规定》充分放权给学校,由高校来自主决定学生专业的调整,国家对学生转专业不再做出具体规定,学校相关工作的主动性大大增强,对学生提出的申请将考虑更周全,从学生的发展需要、人生设计和自身特点来全面衡量,有利于高校以学生为本,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北京理工大学教务处副处长闫达远如是说。

对比新旧《规定》,可以发现新的《规定》中对学生转专业只有如下的要求:“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从内容上我们可以看出,国家不再对学生申请转专业设置“门槛”,而是将考核权移交给学校,由高校来全权负责。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学生们转专业无非出于两种想法,一是自己的专业社会需求不大,想转一个热门的专业,二是相当一部分学生在高考填志愿时,不能对自己的兴趣、爱好、个性、特长进行准确的把握,在考上大学经过一段时间学习后,才发现自己专业兴趣所在。

转专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打破一次性定位,给学生重新选择的机会。目前很多高校都是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鼓励学生转专业,以帮助学生准确定位人生航向,对转专业的学生有一定比例的限制,且对学习成绩要求较严,目的是保证选出的学生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从而能顺利完成学业。北京大学教务部副部长卢晓东认为,学校在保证教学稳定性的前提下,应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适当地扩大学生转专业的比例,这样会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学习潜能,有利于学生就业后成为社会真正需要的人才。教育界有关专家指出,高校对待学生转专业,一是要尊重学生的意志和想法,使学生都有机会按照自身的特点,根据自己的向往,追求和发展自己的个性潜质,同时还要引导和教育学生,让他们学会把握机会,把握自己,学会选择。

过去,学生进入大学之后就被分专业培养,院系之间“隔行如隔山”,现在的学生都是先进入专业大类或者各个学院这扇“大门”,经过一两年的公共课和学科基础教育,再由学生自愿选择跨进哪个具体专业。有关专家认为,这种“宽口径”的通识教育,一是能为学生打下更扎实全面的基础知识,二是培养方式更为灵活,让学生拥有更大的学习自主权,如果今后学生想转专业,通识教育也能够为他们扫除一些课程之间的壁垒。

5、不缴学费:高校对此有何措施?

●不缴纳学费将不能注册取得学籍而失去在高校学习的资格

●国家建立资助体系以保证贫困生不会因为经济困难而辍学

缴纳学费是高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对此高等教育法有明确的规定。但长期以来高校普遍存在着学生拖欠学费和不缴学费的状况,仅教育部直属高校学生拖欠学费就高达15亿元,地方高校情况更加严重。针对这一问题,新《规定》增加了一项内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这一规定的出台使许多人产生一个疑虑:缴不起学费的学生是不是上不了学了?

“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教育部财务司巡视员、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主任崔邦焱解释说,“这个规定并不会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不起学,它与家庭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并不矛盾。一方面,上学缴纳学费是学生必须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缴不起学费的学生,国家已建立了奖、贷、助、补、减的一套资助体系,学生可以通过申请贷款、补助、减免等形式解决学费问题。按期交费、还贷也是对大学生诚信的基本要求。”

虽然高等教育法从1999年就开始实施,但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和履行义务观念淡薄,缴得起学费却故意不缴学费、拖欠学费,或者将学费挪作他用。学费是高等学校教育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学费缴纳不足直接影响了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也使学生的学习条件得不到保证。此外,不缴费学生占用了自觉履行义务学生的教育资源,对按期缴费学生也是一种不公。

福建师范大学有本专科学生近19000人,学生欠费金额达3900万元。校长办公室主任陈炳钦对记者说:“学生欠费这么多,学校有许多事很难做,如实验室条件的改善、教室设备、教学设施的更新、教师队伍的培养等,都因资金短缺而受到限制。新规定的颁布对学校是个福音,对恶意欠费可以依据法规处理,当然,制度制约的是不遵纪守法的人,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不会采取强硬措施不让读书,有法之后爱心还要有。”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上大学缴纳一定的学费是学生应尽的义务。这点在高等教育法中已有明文规定。”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综合处处长张浩明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增加此项内容目的在于进一步明确学生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依法履行义务,这是对法律的尊重与强调,通过让学生履行义务缴纳学费也是对学生诚信教育的一种方式。”

这一项规定明确了两点:一是学生必须按高等教育法履行义务缴纳学费,不缴纳学费将不能注册取得学籍而失去在高校学习的资格;二是因家庭经济困难确实缴不起学费的学生,国家已建立了一套资助体系,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会因为缴不起学费而辍学。

6、“由学校规定”:并非简单的文字变化

●明确给予高校以教学管理自主权为核心的多项自主权

●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仍需在法律上解决三大问题

考试成绩采取何种评定方式,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长可达几年,此类有关考试、退学、毕业、转学等高校管理的具体标准,在新《规定》中已经看不到了,相应条款的表述改为“由学校规定”、“按学校规定”。看似简单的文字变化却有着十分深刻的涵义,显示高校依法办学自主权进一步扩大,管理空间更为宽广。

“新修订的《全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为学校依法自主管理提供了基本的规范,体现了规范性与创新性的统一,反映出新的时代特点,深化、拓展、完善、扩大了学校的自主管理权。”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郑传坤教授认为,在明确学校管理职能、职责和自主权的基础上,给予高校以教学管理自主权为核心的多项自主权,为学校根据社会的需求及时调整办学目标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宏观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开具体管理措施,有利于高校更好地行使办学自主权,这给了高校更多的机会,也有利于学生的发展。”南开大学校长侯自新认为,宏观的规定有利于规范全国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同时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可以根据各自的办学定位、发展目标,在具体情况的处理上从实际出发,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成长条件,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活力和激情。

按照新《规定》,学校将有权自主决定学生考核和成绩评定的方式、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等,以及在学生同意的前提下,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等,这些授权性质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有助于提高培养效率。学生们对此也持认可态度,大多数人认为学校根据学生个体差异、需求不同来“量体裁衣”,制定更适合本校学生学习、就业的管理制度,有助于满足学生发展的需要。

“办学自主权”是个相对的概念,不等于学校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必须要受到宏观条件和法规的制约,这样全国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才有原则可循,有法可依。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家唐尧副教授指出,“我国的《教育法》和《高教法》对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都有所规定,新《规定》的实施无疑将进一步推动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但并不能解决现存所有问题。”他认为,全面实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需要进一步在法律上解决三个问题:学校的自主权与政府行政管理权的届定、学校内部的私权与公权、学校本身的私权的规范。他也指出高校如要实现《规定》中的自主权也应该明确“办学自主权”不是“办学自由权”,需要尽快完善配套的规章制度,做到高校对办学自主权的制度化、程序化和民主化。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在放权的同时,新《规定》也确立了加强政府和学生对学校权力进行的监督制度。学校的管理权是一种公权,法律在赋予学校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同时,也要将其纳入被管理者和政府的监督之中。为此,新《规定》要求学校将学生管理规定要及时向学生公告,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具有一级管理规定的制订权,而是要根据新《规定》履行依法指导、检查和督促高校实施学生管理工作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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