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我国国有控股公司与所属企业层面的国有出资人制度研究

基于我国国有控股公司与所属企业层面的国有出资人制度研究

詹晓[1]2002年在《基于我国国有控股公司与所属企业层面的国有出资人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进行了20余年,取得了显着的成就。为解决地方政府所属国有企业的国有出资人“缺位”问题,近几年来,各地开始探索由行业主管局组建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国有企业的国有出资人,并以此作为完善所属企业国有出资人制度的切入点。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国有出资人制度建设至今不能深入,这已经影响到面广量大的国有中小企业的改革进程。本文针对实践中的问题,着重研究来源于行业主管局的国有控股公司与所属企业层面的国有出资人制度。本文包含的主要研究内容为:回顾了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历程,探寻了组建国有控股公司对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意义;论述了西方企业理论和国有出资人制度,以此作为本研究课题的理论基础;深入调研了广东深圳、上海及江苏苏州、常州和镇江等地的国有控股公司,归纳出实施国有出资人制度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对发达国家国有控股公司与所属企业国有出资人制度建设进行了比较研究;在定量分析方面作了积极的尝试,通过构建博弈模型来分析国有出资人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经营者的目标取向,其分析结果对建设国有出资人制度富有启发性;对我国国有控股公司与所属企业层面的国有出资人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再设计,并有针对性地研究了实施国有出资人制度的主要环节,以便真正落实国有出资人制度。

张培尧[2]2011年在《论国有股权行使制度》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权逐渐转化为国有股权,国有股权已经成为国有资本的主要存在形式。而伴随我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股票市场全流通和股权多元化趋势在国家出资企业中越发明显。国有股东及其代表在全流通条件下如何行使好国有股权,不仅事关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效率,而且事关国有企业改革能否取得最终成功。以此为背景,论文选取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作为样本,从法学角度研究新时期转型经济条件下企业国有股权行使制度。作者通过全面考察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希望联系现行法律制度和国有股权实践存在的问题,分析国有股权行使的特性,对国有股权行使制度的主体、权利义务、行使方式等实体法规范,以及评价监督、法律责任追究等程序法规范进行较为全面和深入的研究。论文的一个重要命题是主要以公司治理理念而非政府行政管理思维来规范企业国有股权行使。这一看似简单的结论,实际贯穿并困扰着国有企业改革的全过程。虽然国有股权继承了国家所有权的某些特点,但其行使制度要在公司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进行构建。然而,国有股权的本质属性体现为公共权利,具有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双重特点,这就说明国有股权行使必定存在与一般股权不同的特质。由于论文是在国有资本控股条件下研究企业国有股权行使,因此通过与国有独资和私有资本控股进行比较后发现,国有控股条件下的国有股东地位与国有股权控制具有明显的特征,前者主要体现在人事控制方面,后者主要表现为超控股东地位。这一结论与国有股权实践表现不谋而合,实践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可以概括为国有股权“过度控制”表象掩盖下的国有股东“失控”事实。除去国有股权属性导致的所有者“泛化”现象,及存在于国有股东及其委派代表之间的“代理成本”等客观因素外,对企业施加过多无谓的政府管制,国有股东代表偏爱行政方式而不屑于行使股权,以及忽视民事赔偿责任追究机制构建都构成问题存在的重要原因。利益平衡是法律制度追求的一种境界,这在国有企业治理和国有股权行使领域体现得十分充分。文章提出解决国有股权“过控”掩盖下“失控”问题的理论路径要建立在对公司治理与政府管制两种企业治理观念的取舍或曰平衡上。在企业内部国有股权行使方面,务必坚持公司治理理念,以实现股权行使效率并照顾到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这也构成国有股权行使制度的重要方面;而在国有股东系统内部以及企业外部监督领域,也需要适度的政府管制活动存在,以引导国有企业朝着有利于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的方向发展。在此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联系国外在国有企业治理领域的有关规范和做法,论文主张国有股权行使应放在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模式与环境背景下予以考虑。从具体内容而非形式上看,该种治理模式包括国有股东自身治理、公司内部治理和公司外部治理叁个层次。而不是简单的公司机关设置以及内部权力机构制衡问题,也不是股东单边治理或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问题——或者,这些已经在一般企业讨论中被人们过多关注了,而无从体现国有股权行使的个性与需求。了解以上论述思路和结论后,论文接下来便是对国有股权行使具体制度的建议与安排,对此文章分为实体与程序两部分进行讨论。在实体法部分,重点研究了主体制度、权利义务及行使方式等内容。结合学界有关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位与职能的研究成果,作者提出建立以国有控股公司为核心的国有股权行使主体制度体系,充当国有股东的国有控股公司必须具备商业化、专业化和私法化的特点,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难以胜任这一角色。在国有股东代表选聘方面,需要严格遵守市场化机制,其权利与义务也要在公司法框架下予以规范,关心并实际享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同时依法承担剩余风险。可能但并非没有意义的“老调”是文章建议在人大下面设立企业国有资产委员会,以取代目前的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地位,该举措使得文中屡次提及的信托理论更有用武之地,以此支持国有资产信托理论和国有股权信托行使方式——当然,其中也不乏创新性观点。除此之外,完善国有股权行使方式与范围主要是要改进控股权的运用观念与手段,重点是引进“特别股”以及运用信托方式拓宽行使途径等。同时,作者对于国有股权行使过程中的国有股权转让、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及恶意并购等问题发表了相关意见。在权利义务方面,论文创造性地提出国有股东及其代表应承担控股与信托两方面义务,这是针对不同权利主体所进行的划分,但义务的核心是要强调对于财产利益的尊重与保护。在程序法部分,论文重点研究了国有股权行使的评价监督与责任追究程序制度。作者紧紧抓住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国家出资企业及中小股东的财产利益不放,指出在此领域目前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上存在的最大问题是重视行政问责与刑事处罚,而忽视权利主体的财产利益保护。无论是评价监督中的评价指标设计,还是责任追究中的程序调查与诉讼,无不表现出这一特点。解决的思路是充分重视评价监督与责任追究中的财产利益要素,对违法行使国有股权的行为科以严厉的财产性责任,以弥补权利主体的利益损失,同时也是对侵权行为的有力震慑。论文着重关注了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国家出资企业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主体的财产保护机制,并以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原告制度为例进行了论证。

刘鑫[3]2014年在《我国混合所有制国有资产控股公司管理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是传承了十六大以来我国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思路,继续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重要一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仅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需求,也是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方式。我国的国有资产大致分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及经营性国有资产两大类。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是保证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的郑常运作所存在的国有资产。这部分资产主要的形成方式是政府采购,在使用中不断消耗折旧,不涉及资产保值和增值的要求。而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主要存在方式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涉及的国有资产就必须要求保值增值,为实现我国的整体战略经济目标服务,为国家积累财富,为社会创造价值。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的目的必须在市场的环境中依靠企业经营来达到。因此,采用何种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就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是否能够持续,进而影响到经营性国有资产能否实现保值和增值。从微观层面上来说,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涉及到国有企业的存在状况,从宏观层面上来说,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问题,我国的经济理论界从未停止过研究。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主要分为前30年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模式和后30年的市场经济时代的管理模式。1978年以前,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处于完全的计划经济管理时代,那时的国有企业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企业。由于不存在外部市场,所有企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营销活动,可以看做是国家企业集团这个大公司的一个加工车问。这种完全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在建国初期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为建立新中国的第一批国有企业和形成实际意义上的国有资产做出了贡献。但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物质需求的多样化、个性化程度的加深,这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逐渐从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因素转变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因素。因此,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变革和创新就成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手段。1978至今,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随着我们对市场经济认识的逐步加深而逐步演变,更加适应时代国有资产的发展规律。从最初的“政企分开”、“承包制”到十六大初次提出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构想,我国的经济发展在这二十多年中经历的多次起伏变化。其中有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也出现了不少导致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混乱的问题。2003年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推进到新的阶段。结束了以往多头管理、责权不分的问题。从2003年至2013年的十年间,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外向型性经济形态不断出现,我国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也不短提高。这些就是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改革释放的红利。虽然1978年至2013年间我国的国有经济的飞速发展,但一些造成国有资产管理混乱的问题也不断出现。十六大首次提出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战略构想,但落实中偏重于在国有企业的微观层面以民资入股、国企改制的方式进行。虽然起到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目的,但也造成了国有资产贱卖、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十八大提出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的问题时,更加注重宏观层面进行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混合。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拥有者和管理者,必须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市场竞争和市场资源分配。从而消除“国进民退”,“国企吃掉民企”的争议。让民营企业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参与国家资源的分配与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监督。这就是本文提出构建“混合所有制国有资产控股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目的。“混合所有制国有资产控股公司”的管理模式设计上,强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再是上级管理机关,而是代表国家进行出资的国家股东。而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不再是国资委的下属机构,完全听命于国资委,而是具有完整的现代企业治理机构,完善的现代公司制度的法人实体。这种设计从国有资产的根源上实现了混合所有制,让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分彼此,从而整合公有制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的优势,共同推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第一章本从发展混合所有制国有资产控股公司的研究意义入手,主要涉及国内外的相关文件综述,提出论文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同时提出论文研究的创新之处和可能存在的不足。第二章涉及的问题是混合所有制发展中的相关基础概念,及国外相关的研究经验。主要涉及混合所有制、国有资产和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企业管理及委托代理的相关理论,同时总结美国、法国、日本、德国、新加坡等国的国有资产管理经验。为研究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创新提供借鉴。第叁章主要谈论我国现有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剖析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形成和发展的历程中,分析现有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存在哪些优势与不足。从而明确进行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创新的方向和目的。第四章分析了我国发展混合所有制,构建混合所有制国有资产控股公司的背景与优势。从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国际化、信息化等方面阐述为什么要对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及现在进行改革有哪些有利的条件。第五章是我国混合所有制国有资产控股公司的组建方案的分析。主要从基本理论、组建原则、适用的行业范围、组建方式和股权结构的形成和组建中的主要问题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第六章以混合所有制国有资产管理控股公司的内部管理模式为分析对象,从功能界定、决策管理机构的组成、内部监管模式和内部控制的其他问题入手,阐明如何进行混合所有制公司的内部管理。第七章是从混合所有制公司的外部监管的角度,分析针对混合所有制国有资产控股公司的国家审计制度的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及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等问题。明确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哪些外部条件。第八章从行政体制配套的角度分析发展混合所有制国有资产控股公司需要进行的行政体制改革与法制配套措施,同时也从股权平等的角度分析如何实现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之间的互信。第九章是结论和展望。对于本文提出的“混合所有制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应用前景及发展方向提出设想。

胡良才[4]2015年在《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为“党”)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为全面深化改革时代背景下的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新的方向。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按照《公司法》的基本原理,运用国有资产向企业出资,“国家”依法当然成为出资人,国有资产所有权亦自然转变为资本形态的股份所有权(即,法律意义上的国有股权)。可以说,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是国家作为出资人厉行法治的基本要义。中国现行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就是适应国企股份制、公司制改革,顺应国有资产市场化、资本化经营的发展要求而建构起来的。经过出资股权转化后的国有资产,客观上就需要塑造一个具有商业行为模式的持有和行使主体,以股东的角色依法进入国家出资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形成法人治理机制。国有资产部门分割的行政化管理体制,显然难以适应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的要求。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模拟商业化资产运作模式,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与管理体制,自然成为改革的理性逻辑。按照党的十六大的决策部署,中央和地方政府依法相继组建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即,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国资委的诞生,标志着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进入出资人时代,其体制特点是:国家出资人职责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资委行权履责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叁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叁结合。然而,国资委作为政府“特设机构”的法律地位以及职能定位,从成立那天起,就一直与质疑和争议相伴。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并没有理清国资委的职权边界。由于监管与行权对象的含混与模糊,国资委不仅在管理国有资本,还在管国有企业的资产(法人财产),名为管资产、管事实则“管企业”,“婆婆”+“老板”是对国资委职能与地位的生动写照。实践中,国资委一度倾向于做“中投二号”,过多强调其作为股东的微观角色,而对国有资产面上的宏观监管职能被弱化,使得国资监管的政策与规则“政出多门”,国有资产统一所有、统一监管的体制格局难以真正形成。2008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非但没有直面国资监管的体制弊病,反倒赋予了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权限,现行立法在“中庸”的道路上加剧了国资在部门间“依法割据”的态势。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国资管理体制改革之路该往处去,成为理论迷茫实践亦困惑带有方向性的根本问题。为此,本文以“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为题,立足于“管资本”的改革进路,对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有关法律理论以及国有资产的资本化运营与监管的法律改革与制度建构问题进行了回应性的探究。论文坚持从“历史”中来、到“实现”中去的研究路径,始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思维与文法,通过考察国企改革历程,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实现的制度进路进行了回顾,从实践与实证的视角,阐释了建构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塑造具有行为理性的国有资本(股权)行使与监管主体问题。针对理论和实践中对国有资产的基本含义缺乏统一认知的状况,论文在大陆法系的理论框架里,对“财产”概念进行了法学探源,提出了国有资产所有权为“归属权意义的国家所有权”的观点,使“国有资产”有关法律问题能在统一认知的法学范式中进行研讨。“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向企业投资后身份转为出资人,论文对国家的法律人格和国家职能的学说观点进行梳理和评论,主张国家作为出资人始终是公法人格,凭据民事法律人格“功能说”,认为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法律人格具有公私兼备法律特性。论文还将国家的职能统合重构为公共管理与所有者职能的二维构成,并将国家出资人职能归属于国家的所有者职能。由于国家政治实体的主权特性以及法律人格的抽象性,使得“国家”难以满足公司股东人格具体化要求。国家作为出资人,并不意味着国家自然可以成为民商法域的“股东”。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职能承担与权利行使问题,必须通过立法的功能创设,通过制度建构进行法律拟制。论文认为,所谓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是指确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地位和出资人职能,规定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及其管理体制,以及规制出资人权利(股权)和出资人监管权力行使等一整套法律制度规范的总称。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具有叁个方面的功能:一是职能界分功能,二是主体塑造功能,叁是职责建构功能。论文将现行立法建构的出资人法律制度归结为出资人管理体制、出资人主体以及出资人职责叁个方面内容。为厘清推动改革的思路和方向,论文对现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理论争议与实践困惑进行了综述与解析。理论争议表现为对国资委的法律主体地位及其行权履责“出资人”抑或“监管人”的职能定位之争。实践困惑表现叁个方面:一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基础法律关系辨识的困惑,二是“叁层构架”间产权所有与行使的困惑,叁是如何厘清监管层的国资委与经营层的授权运营机构之间关系的困惑。论文还对美英日法以及新加坡等西方主要国家国有资产的立法政策与法制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总结了值得借鉴的域外经验。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出资人职责由国家所有权制度演化而来,成为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元”概念。论文认为,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诸多分歧与困惑,根源于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这一概念的混沌认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语境下,推动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改革,既要超越现实的纷繁争鸣和体制博弈的利益趋向,更要追根溯源的“学术回归”,需以法治的理性思维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进行学术检讨和法律重述。论文认为,所谓国家出资人职责是指“国家”向企业出资后,基于出资人的法律地位而具有的监督管理出资人权益和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的职权和责任。结合国资委的法定职责以及国资委要么做“出资人”(即,股东)、要么做“监管人”职能定位争议,论文从本源属性和权能结构的两个维度,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进行了法学重构。论文主张,国家出资人职责是一个蕴藏“私”权基因且公私并存的复合体,具有公私兼备法律特性的新生概念。基于权利与权力构成“法权”统一体的分析范式,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法律定位是“权利与权力内在统一的经济法权”。按照股东权利(股权)及法人财产均源自出资财产的公司法原理,论文认为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权源于国家所有权,甚或说,国家出资人职责就是国有资产资本化或通过出资转化了的国家所有权。论文基于对国家所有权的权能及结构的解析,提出了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权能由“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权能同体构造的观点。在借鉴德国行政私法“双阶理论”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了国家出资人职责权能结构是由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一体双阶”构成的学术观点,并对两项权能之间的隶属性的位阶关系进行了阐析。基于对国家出资人职责“一体双阶”权能认识,论文不仅从理论上解释了国资委法律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属性,而且阐释了国资委行权履责的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职能应当一体行使、不能部门分割的法理,回应了国资委“出资人”抑或“监管人”的实践争论与理论纠结,具有正本清源的学术价值。在借鉴国外法制经验基础上,论文提出了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叁项改革设想:(1)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改革出资人职责“分别代表”制度,建构统分结合的“大国资”管理体制。(2)把握“出资人监管”的职能定位,推动国资委组织机构改革与功能再造。(3)实行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纵向分离”,探索出资人职责权能配置模式的实践路径。基于国家出资人职责“一体双阶”的权能构造,论文将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权能类型化行使,归结为出资人职责机构代表国家或政府行使的出资人行政监管权和股东治理权两类法定职权,并分别就出资人监管权和股东治理的行使及内容进行了解析。为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管、对规制者的规制,最后,论文对出资机构人履行权履职监督与法律责任的内容进行解构和论述。

蓝定香[5]2009年在《大型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研究》文中指出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我国是一个由计划经济逐步转轨为市场经济的国家,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大型国企)既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得以实行的“中坚”力量,也是受我国计划经济体制束缚最深的典型代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企包括大型国企的改革也取得了巨大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大型国企的改革进展相对缓慢,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国企改革攻坚的最后“堡垒”。2007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工业企业虽然仅1272户,占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户数的0.38%,但是,其资产总额、利税总额的比重占到了30%左右;其户数占全国大型工业企业总户数的44%,但其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所占比重都在60%左右,特别是利税总额高达74%。这就充分说明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工业企业的地位是十分突出的。这就要求大型国企的改革既要大胆,使之快速发展,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发动机”、“牵引力”,带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同时又必须稳妥,使之健康稳定发展,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阀”、“减震器”,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出现大的波动。因此,研究大型国企的制度创新、产权改革和机制转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二、研究的主要内容(一)寻找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理论依据在比较、评析中外企业产权理论的基础上,探析国有产权原始主体“虚置”以及国有产权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导致国有股权控制力严重耗散的过程。大型国企由于其国有股权(经济)控制力低下,需要搭非国有股东的“便车”,因此,应当推进产权多元化改革。(二)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实践进程及现状评价分析我国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历程,评判我国大型国企产权结构现状,剖析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弊端。(叁)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目标根据理论研究和实践分析,笔者认为,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应当是:除了两个“极少数”大型国企——极少数处于“公共性”领域的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和极少数必须关闭破产的企业外,其余大型国企都应当推进产权多元化改革,建立控股股东制衡的混合股权结构。(四)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的主要方式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的总体方式有:增资扩股的增量型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存量型方式和比较特殊的股权置换型叁种方式。其具体方式较多。在实践中,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改革往往是多种方式结合使用的。(五)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重点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重点具有动态性,本文归纳如下表所示:表中国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的重点(六)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措施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体地位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深化国资管理体制改革,分离国资管理部门的双重职能,明确其角色定位,理性推进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改革;完善国家有关政策,鼓励非国(公)有经济参与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改革。此外,要完善有关政策制度及法律法规,规范操作程序,既促进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改革,又防止国资流失;消除大型国企的历史包袱和社会负担,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筹措改制成本,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为加快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改革创造条件。叁、研究可能的创新与不足(一)研究可能的创新1.本文提出:应当从股权控制力耗散视角研究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问题。由于国有股权的原始委托人虚置,加之大型国企的国有股权经过多层次多环节的(行政性)委托—代理后,国有股权的控制力严重耗散,原始委托人的控制力极弱,没有真正的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因此,需要借助其它非国有股权的控制力(“搭便车”)及其治理中的制衡作用来保障大型国企的健康稳定发展。这就需要引进非国有股东,即推进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改革。2.本文提出:不同性质的股权的控制力是不同的。由于产权界定和明晰程度的差异,在同一股份制企业中,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同等数量比例的不同股权的控制力是不同的,其强弱关系大致可以表述如下:个人股权的控制力>法人股权的控制力>国有股权的控制力。类似地,企业经营层个人股权的控制力>内部职工个人股权的控制力>外部个人股权的控制力。3.本文提出:在大型国企国有股权的委托—代理链条中,不同节点(代理人)对国有股权控制力的耗散程度是不同的,有的是高耗散,有的是低耗散,有的还是不确定耗散。这对于不同大型国企推进产权多元化改革过程中国有股比例的确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参考意义。4.本文提出: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除了两个“极少数”(公共性国企和必须关闭破产的国企)外,其余大型国企都应当推进产权多元化改革,建立控股股东制衡的混合股权结构。5.本文提出: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重点具有动态性。由于改革的内外部条件是变化的,有关的政策也随着改革实践的深入而不断调整,因此,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也是逐步深入的,其改革的重点具有动态性。在最初阶段或者说近期阶段,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重点是非公共领域和半公共领域企业、较小的大型企业、经营一般甚至较差的企业、地方企业、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孙公司及子公司;而在中长期阶段,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重点则是公共领域的企业主要是其非关键和非核心环节的企业、特大型或航母型企业、优势企业、央企、国家绝对和相对控股公司、集团(母)公司。6.本文提出:国资管理部门作为国资的出资人代表(国有股的股东代表),对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改革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要理性推进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改革,必须分离目前国资管理部门作为行政管理者与“出资人”的双重职能,消除其角色冲突,明确其角色定位——国资管理部门作为宏观的行政管理者,而国有投资控股公司作为出资人。(二)研究的不足1.对国有股权与非国有股权控制力的定量比较研究不够。2.对大型国企国有股权与非国有股权等多元产权主体相互制衡(制衡度)的定量研究不够。3.对公共性领域中的非基础、非关键环节国有大型企业引入非国有产权的数量比例及引入方式的研究不够深入。

唐立杰[6]2007年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成功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改革,对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意义重大,不仅关系着未来20年我国的前途,也直接和间接地决定着我们每一位国民的福祉和苦乐。党的十六大及其后各次全会已经为今后的改革指明了方向,但是还存在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尤其是实践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如何把有关原理变成为可操作的规则,仍需要持续性的研究与探索。本文以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现代产权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为理论基础,以建立国有出资人制度为核心,以实现“叁分离”、“叁结合”、“叁统一”为路径,着力对如何在实践中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行探讨。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行改革的目的,是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既保证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又确保国有企业拥有与私营企业一样的效率、活力和竞争力。“深圳模式”较好地达到了这一目的,为改革提供了宝贵的试点经验。“淡马锡经验”代表了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几个国营企业比民营企业做得好的国家的一种成功经验,为改革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思路。“十六大体制”是以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现代产权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为指导,在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同时借鉴有益的国际经验,逐步确立起来的。“十六大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就是要真正建立起国有出资人制度,防范过渡性带来的风险,根本解决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各级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要准确把握职责定位,遵循企业发展规律,积极而稳妥地推进“叁分离”、“叁结合”、“叁统一”的具体实现。

郑青[7]2010年在《中国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研究》文中指出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特殊地位。金融机构风险具有外部性,金融风险最终的承担者是政府(财政)和公众。我国国有金融资产在金融业占据着主导地位,属于战略性经济资源,是国家直接或者间接出资形成,表现为金融企业的国有资本和享有的各项权益。我国的国有金融企业经过改革,实现了股权结构多元化,公司治理不断完善,同时,也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国有金融资产多头管理模式存在的一些问题,不利于我国国有金融企业的发展壮大。本文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经济理论为指导,并适当借鉴现代西方产权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阐述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关系,分析了金融的“二重性”作用,论证金融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产业;强调说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条件下,在金融领域加强国有控制力的必要性,必须保持国有金融机构的主体地位,重点金融机构必须坚持国有控股。笔者回顾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权制度的改革历程,阐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国有金融企业改革实践的意义,围绕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机构、授权经营、国有金融企业资本投入和经营绩效等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国有金融机构国家所有权管理的目标模式和实现方式。

王松[8]2009年在《中国石油集团公司专职董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中国石油集团在国家大公司大集团战略和有关政策的指导、支持下,正在瞄准国际石油同行业先进水平,加快建设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跨国石油企业集团,在系统内通过进行资产重组与股权投资,捌有大批控股、参股子公司(产业),在经营管理上对总部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为适应这种形势,中油集团于2003年就创新提出并实践了专职董事制度,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本文正是基于这种新型出资人管理制度,本着“内外主体平衡”等公司治理理论,重点研究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对控股、参股企业的管理模式,讨论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如何逐步实现由管理生产和实物资产转变为管理股权,即由物权管理转变成股权管理的一系列管理模式与体制构建。本文以管理学理论为指导,以中石油集团对控股、参股企业的管理模式为素材,以“两个到位一个平衡理论”为基础,通过网络和图书查阅大量与论文相关的着作,文献,到相关的公司进行调研,向指导教师及有关专家,相关企业、管理部门领导请教。以健全国有出资人管理制度为研究目标,运用相关理论方法展开研究。本文首先概述了我国国有出资人管理模式的历史和现状,提出了专职董事制度的概念,并结合中国石油集团此项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背景以及其运行模式等方面对此项制度进行了深入介绍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国有企业集团下阶段出资人管理模式提供参考性意见。本文的创新点为:一是将具体的实践--中石油集团专职董事制度作为研究的对象,阐述了专职董事制度的内容和实际效果。二是文章得出结论,借鉴并完善专职董事制度,实现“层层”出资人到位,与其所投资的公司“内部人”形成制衡,对于尽快建立新型出资人管理制度,完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对控股、参股企业的管理模式,逐步实现由管理生产和实物资产转变为管理股权,形成现代企业管理模式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叁是给出了完善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的“内外主体平衡论”的参考样本,在理论和实践之间搭起了桥梁。

丁传斌[9]2013年在《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法制探索》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有资产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物质基础,对我国经济发展乃至政治生活都有巨大影响。新中国建立以来,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始终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任务。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发展始终受制于体制而存在很多不可克服的弊端,虽然经过多次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分权,但国有企业一直都没有摆脱政府附庸的地位。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产权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举措有力促进了国有资产的发展。近年来,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逐渐从对具体企业的管理、对企业经营的干预向国有资本的运营转变,国有资产的载体从具体企业向资本运营转变。因应这种趋势,在管理部门不断加强对国资运营规范的同时,学界对国有资本运营给予了高度关注。作为整个国资系统的组成部分,地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国有资本的运营对于国资的整体发展和地方政府行为规范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合理、合法运营地方国有资本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目前,受制于“分税制”财政体制,地方政府面临着财权与事权不平衡的境地。如何扩大财源、如何获取政绩是地方政府尤为关注的问题,而在地方不能发行政府公债、土地财政又遭受宏观调控而无法持续的情况下,通过所掌握的国有资产创造财政来源、获取政绩,成为地方政府关注的重点,大量地方融资平台的涌现即是明证。由于运营目标设定不当,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规范。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看,如何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和避免地方政府的过度竞争,在集权与分权之间需要做好平衡,这也说明了研究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制度的重要性。目前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体制,是在“统一所有,分级代表”的前提下建立的。地方政府在运营国有资本时只能根据中央授予的权限进行制度设计和调整。随着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传统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运营体制客观上急需进行改革,以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十八大报告中再次提出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积极性的要求,在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中,如何进行资本的运营以带来财政收入是目前地方政府更为关心的问题。而“分级代表”制度下,地方政府在运营国有资本时较受限制,希望能有较大的自主权。理论界对此认为,“分级所有”是较为可取的方式。如何在“分级所有”体制下进行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制度设计也就成为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围绕构建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系统这一中心问题,在对现行地方国资运营状况作出分析评价的基础上,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和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为指导,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国有资本运营制度的有益经验,以国有资本运营理论构建、运营机构设置、运营模式设计、运营监管、运营收益分配为主线,设计出以产权关系为纽带、运营主体明确、目标层次分明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模式。在行文时,为能详细解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历史、现状及国有资本运营制度包含的内容,从而针对性地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进行制度设计,本文没有采用理论基础—历史和现状—国外借鉴—制度改革的常见论文写作模式,而是首先在界定相关概念和概述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状况的基础上,分析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主要影响因素,按照国有资本运营模式、主体、监督、分配的内容分章论述。应当承认,这种写作方式能够较为完整地论述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制度设计,但也减弱了文章结构的紧凑性。按照这个思路,全文可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章,首先从基础概念入手对国有资产、国有资本、地方国有资本等作出界定,分析地方国有资本的属性及其功能定位,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和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法制的概念作出界定;在系统分析地方国资分布和运营状况之后,阐释现行体制下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效果及存在的弊端和暴露出的问题,说明地方国资运营还需要进一步改革。第二部分为第二章和第叁章,本部分探讨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主要制约因素,即中央与地方产权关系、地方政府职能定位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影响。第二章从中央与地方产权关系入手,通过回顾传统“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及现行“统一所有,分级代表”制度,分析其中隐藏的弊端。对于目前的中央与地方产权关系,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宪法视角、委托代理理论、地方国有资产的实践需求方面论证了实行“分级所有”的合理性和优势。第叁章论述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与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关系。在目前“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呈现不平衡状态,地方在财政减缩的同时还需要承担过重的公共服务职能。面对这种状况,作为公法主体的地方政府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时兼具了私法主体身份,地方政府也就具有了“经济人”的属性。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在运营国有资本时会利用控制的现有资源最大化自身的利益,造成国有资本的全民属性减损或丧失。为此,地方政府职能急需转变。在有限性政府的目标模式下,地方政府在国有资本运营中需做好公权、调控、管制、监督等角色。第叁部分包括第四章到第八章,是对地方国有资本独立运营体系的构建,分别从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主体、模式、监督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展开。第四章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关系的角度架构地方国有资本独立运营体系。从整体上说,国有资本运营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部分,是管理、运营、监督中的一个环节。在现行以国资委为出资人代表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由于国资委的定位和职能承担没有能够完全实现政企分开、为全民创造福利的目标,因此必须根据国有资产的全民属性重新设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资本运营体系。在新的国有资本运营体系下,宜将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解为投资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叁个部分:将投资的预算决策权赋予人大以体现终极所有者的权利,由财政部门具体执行投资的预决算;明确定位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能,将其作为政府机构和统一执法主体行使对国有资产的政府监督权;设立独立运营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并根据国有资本存在领域分类设立,实现与政府的分离,真正作为私法主体参与市场,按照市场化方式运营国有资本。第五章从现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模式出发,研究“两层次”与“叁层次”运营以及分类运营的制度设计。在地方国有资本主要存在于非竞争性领域的情况下,宜以授权经营为主,实施分类、分层运营。本章对目前实践中热议的地方国资委直接持股形成“两层次”运营和地方金融类国有资产本运营作了分析。第六章分别从宏观构建和微观治理方面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主体,即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作出探讨。本部分首先分析了目前地方政府构建国有资本经营公司时存在的问题,对引人注目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作了探讨,建议分类、分层次设立独立运营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在微观上,构建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处理董事会、党委会、经理层之间的关系。第七章为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的探讨。目前,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形成了以国资委为主导的监督格局,但国资委出资人监督和政府行政监督职能不分,其定位依然不清。在其他监督方式中,行政监督面临立法真空和实践中的交叉情形,而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一直处于薄弱地位。建构合理而强势的监督体系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大有裨益,为此需强化人大的监督,弥补政府监督立法空白、回归国资委的监督角色,加强国有企业的信息披露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确保司法监督独立地位、建立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第八章是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探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于国有资本运营起到投资决策、收益分配的作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目前还很不完善,地方政府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做了较多的探索,在取得较多成绩的同时也有许多值得再讨论的空间,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财政的衔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主体的选择、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等。

李怀舟[10]2007年在《中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有金融企业改革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已进行了二十几年,然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薄弱环节,成为制约国有金融企业改革成效的一个重要因素。建立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应该被确立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是国有金融资本的资本代表制度、经营管理、奖惩和收益等一系列制度安排的总和。它是一项复杂、艰难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投融资体制、财税体制、人事体制及政府机构设置的改革等诸多方面,需要国有金融企业制度改革、政府机构改革及其它有个方面的改革相配套,因此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以下简要地介绍一下本论文的内容:论文第一章从历史发展的视角入手,全面分析了我国国有金融机构的改革历程,从改革初期的下放与上收,改革开放后的扩大企业自主权、承包制、国有金融机构的公司制商业化,直到国有金融企业股份制改造,以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改革。每项改革措施的实施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由于改革基本是在企业层面,没有从根本上触及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因而,国有金融企业仍是整体效益不高、巨额不良资产频生、处境艰难的局面没有彻底改变。现代企业制度是经市场经济国家验证的有效的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且熔合国际金融企业运行规则特征的金融企业已被确定为国有金融企业改革的方向。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特征是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国有金融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客观上要求政府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对国有金融企业进行管理,因此,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的提出是国有金融企业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改革历史发展的逻辑必然。第二章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进行深入的经济学理论分析,我国国有金融资本委托代理关系表现为两大等级体系:第一等级体系是从初始委托人(全民)到中央政府的自上而下的多级授权链,第二等级体系是从中央政府到最终代理人(国有金融企业内部成员)的自上而下的多级授权链,委托代理的链条长,且带有明显的行政性性质,由于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制,常常造成代理关系的非经济性失效;本章对第二等级体系的代理委托关系进行了重点分析,有比较大的篇幅对政府与国有金融企业的多任务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和出资人控制权分割对国有金融企业效率影响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得出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改革中,政府的两权分离改革是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的关键,当然当今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控制权分散,亦不利于国有金融企业效率的提高,从而提出建立一个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机构是必要的、是有利于国有金融企业效率改进的。第叁章考察了外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本章放眼全球从国外国有资本管理的基本框架入手,然后分析了建立在国有资本管理基本框架上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制度安排,西方国家中的法国、瑞典、意大利、新西兰、新加坡、韩国的国有资本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比较有代表性。本文选取这5个国家为例进行了考察,给我们的经验是尽管不同国家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模式不同,但其制度都较好地解决了叁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了谁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二是明确了如何促进金融企业建立有效治理机制,以实现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和资本回报最大化;叁是明确了出资人以什么标准向金融企业选派代理人,以及如何约束和激励代理人等问题,从而我们可以获得重要的启示:国有金融企业是可以搞好的,建立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是搞好国有金融企业的关键。第四章出资人制度基本框架是本文的核心部分。是在对国有金融企业改革的回顾中得出建立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是必然的,然后对如何构建国有金融资本出资制度进行理论分析得出政府必须两权分离、建立起统一行使出资人权利、加强监督力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机构,最后在借鉴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本文设计了新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框架,主要内容有:成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机构;建立“四层次”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监督管理基本法律法规;建立一整套指标体系、考核评价和监督激励体系;完善建立出资人制度的外部环境。本章最后还讨论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的实现平台。以下几章是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的分论,是对其内部机制进行详细阐述。第五章对国有金融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最重要的部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中的机构,本章从管理机构、营运机构再到经营单位对每一层次机构的性质和权利、特征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其中对管理机构则从方案选择比较、性质、内部构成以及与外部关系几个方面展开,而对营运机构重点分析了国有金融企业控股公司,其中以汇金等叁大公司为例。体制依赖于机构,机构是体制得以存在的基础,从而可以看出机构设置重要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机构不管采用哪种模式设置,但有一点是必须注意的,那就是新设立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机构,必须转变以前那种行政式的管理方法和手段,作为一种尝试性的探索,本文也提出了一种目标模式。另外本章还对高层的选拔与激励机制进行了分析,主要采取历史分析与逻辑归纳相结合的方法,对出资人管理机构如何选择董事、董事长、监事、总经理(行长)、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激励,以达到国有金融资本的保值增值目标进行了分析,提出必须在党管干部的原则下进行制度创新,还出资人完整的人事权和建立以经济激励为主的激励机制。第六章主要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安排进行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国有金融资本考核指标、评价体制进行了分析,因为它是国有金融资本运行机构的目标,也是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手段,所以说它是一个工具,本章从重点是回顾了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指标历史与现状,得出现阶段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指标是缺失的,目前没有制定统一的指标来进行评价,从而在以往评价指标的基础上,本文以EVA理论对保值增值考核、评价指标进行再造,提出必须以考虑资本成本的经济利益来考察评价国有金融资本的保值增值才是合理的。第七章是对监督制度进行了分析,它是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保障机制,其核心是出资人的财务监督,本章重点引入了经营判断原则的一般框架和国有资本预算制度,得出当前出资人监督应该建立以出资人为中心(监事局为核心层次)的财务监督制度,将董事责任追究与经营判断原则相结合,以预算为手段来进行对国有金融资本的宏观控制和对国有金融资本运行进行有效监督。第八章对国有金融产权的转让与国有金融资本的有限退出制度进行了分析,主要首先从股权多元化对国有资本绩效、国家金融制度变迁与国家金融安全来分析得出国家绝对控股是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在当前情势下也是必要的,实行国有资本的有限退出有利于国有金融资本的绩效的改进,达到以退为进的良好的结果,但必须借鉴国际经验,逐渐推进,最重要是合理地、以市场化的方式对转让的定价,最后重点分析当前引进战略投资者的相关问题,这一部分主要是综述,但后面从一个监督激励的视角对战略投资者的引进进行了一种全新的分析,得出战略投资者参与监督的激励只与他投入资本的绝对额有关,而与相对于总资本的比例关系不大,因此有限的退出必然带来监督资源丰富的供给,这对于理解国有金融资本的绝对控股政策就更为直观,同时得出只要有一名有效监督者的引进,那么其它股东们全都是些搭便车者,都没有多大关系,从而为那些不具有金融行业背景的战略投资者引入的铺平了道路。以上是本文大概的论述内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本文虽然只是粗糙地论述了它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方面,但本人认为本文还是在研究对象和方法上,进行了一些探索性的工作,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可以作如下概括:(一)本文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分析。在前人的基础上,按照自己的思路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相关方面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并且大胆地设想、构建了一个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的基本框架,这可能是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研究进行了一次有意义的探索。(二)通过对国有金融企业改革历史发展进程的研究,得出建立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的提出是国有金融企业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改革的历史逻辑必然。(叁)提出通过引入经营判断的原则,将董事责任追究与经营判断的原则相结合,同时引入资本预算制度,开展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以此来完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监督制度。(四)从监督激励的视角对当前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分析,得出国有金融资本有限退出能带来战略投资者足够的监督激励,因此可以推及当前战略投资者的引进是对我国一贯以来国有金融资本行政代理带来的监督激励不足的一种有效补充,是在现有框架下对历来国有金融企业低效率情形的一次大胆的自新和扬弃,也为理解国家对金融业绝对控股政策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参考文献:

[1]. 基于我国国有控股公司与所属企业层面的国有出资人制度研究[D]. 詹晓. 江苏大学. 2002

[2]. 论国有股权行使制度[D]. 张培尧.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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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国有控股公司与所属企业层面的国有出资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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