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分化与犯罪--兼论社会结构转型理论与两类犯罪的成因理论_社会结构论文

论社会分化与犯罪--兼论社会结构转型理论与两类犯罪的成因理论_社会结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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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结构在理论界是个颇多争议的概念。就社会学领域而言,忌讳社会结构分析的大有人在,如N.卢曼和柯林斯就断定一切结构都是以虚构为前提。[1]不过, 大多数学者还是坚持认为社会结构是社会学研究和分析的一个重要层面。当然,到目前为止,社会结构还是一个难以确切界定的概念(fuzzy conception)。这里,笔者在借鉴帕森斯[2] 等大师定义的基础上,将社会结构视为特定社会中对角色的配分(alloc-ate)和对社会资源的分配(distribute)模式,其核心是社会利益的占有结构。换句话说,社会结构就是决定“谁得到什么”“为什么会得到?”[3]的社会“强制状态”。[4]显然,根据这个概念,我们不难推断,在现实社会条件下,社会结构的本质是社会不平等,是在社会地位和财富占有方面不平等的层序化。换言之,是社会分层(stratificat-ion)的纵向结构化。 社会学者常用阶层来指称这种纵向结构,它可用定序参数( graduated parameter)来描述。值得指出的是,我国目前虽然已消灭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揭示的阶级对立的社会基础,同时也消灭了由此产生的经济上、政治上的根本性不平等,但毕竟还存在着阶层差别,存在着种种事实上的不平等。[5] 需要说明二点:一是考虑到犯罪作为社会自然历史现象不可能游离于社会结构的制约力之外,二是接受社会学界关于人的本质属性为利益主体的理论假设,深信在任何社会现象背后均存在着利益因素,故本文选取涉及利益格局的主要社会维度——社会分化来讨论犯罪的社会制约性。

从理论上说,社会阶层是以社会分层为前提,而社会分层则是以社会分化(socialdifferentiation)为条件的。 且不论学术界对社会分化在社会系统功能的评价上出现的分歧,[6]至少我们须承认, 我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变迁过程中,社会分化以日益加快的速度向纵深发展。这并不是特例。任何系统在成长、发展与进化过程中,为了降低、减少环境的复杂性,均自动地趋向于系统性分化。[7] 社会系统的水平分化导致社会基本单位类型增多及其功能分化,而垂直分化导致社会不平等程度的增加。

倘我们承认社会环境对个体的制约作用,那么,在理解当代犯罪时就不能忽视目前我国社会进一步垂直分化的结构性特征。客观地说,国内许多学者业已注意到了这种发生的结构层面上的深刻变化,并用这种变化作为构建社会问题评估——解释——治理方案的基础。也许是由于理论视野的不尽相同,形成的方案也大异其趣。在笔者看来,各种方案之间的基本分歧在于评估现代化过程中的我国社会结构变迁是否有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政治学界的自动正义与社群主义之间的争论,经济学界的市场决定论与政府干预论之间的看牴牾,法学界的社会宽容与社会强制理念之间的冲突……均与这种基本分歧有关。社会学界,当然也不能幸免。功能论与冲突论二大传统之间在宏观理论层次上的对峙由来已久,即使在涉及到具体问题的中层理论方案和微观视野上,各种观点的相左也是屡见不鲜。不管采用何种方案,其价值只能取决于对社会现象的解释能力。就此而论,有些社会学者提出的结构转型理论是值得商榷的。这种理论基于现代社会结构趋同的假设,认为中国当代社会结构的变化趋势主要有下列三种:从封闭到开放、从刚性到柔性、从同质到异质。由于论题的限制,本文无意对这种流行理论进行全面的评述,这里只想从社会矛盾与冲突的角度说明其不足。

转型理论提出的三种趋势并不是孤立的,其共同的前提性条件是社会流动(socialmobile)率的提高,这当然是个不争的事实。倘不作特殊的考虑,仅根据社会学基本原理我们就可作如下推测:一般来说,随着社会流动性的增高,特别是垂直流动率的提高,在社会资源分配上会呈现出从先赋性到自致性的重大转变并趋于机会均等。机会均等意味着社会结构并不限制、排斥特定社会群体或社会类属(尤其是社会经济地位较低者)获取社会资源的合法行动;社会流动会有效地模糊、淡化社会阶层界线,促进社会结构的整合,缓和社会矛盾,减少社会阶层间冲突的概率且降低冲突的激烈程度,有助于社会系统的稳定运行;高流动率的开放型社会结构可有效地削弱社会经济地位低下者对自身状况解释过程中的社会性归因,[5](pp.318—319)因而消解他们对社会现实的不满;伴随着社会流动率的增高和结构开放,因社会地位间互为增强、彼此转化和世代传袭出现的累积性不平等程度也逐渐降低,复杂性平等取代传统社会固有的简单平等和简单不平等。不难发现,上述系列推论无论与人们对犯罪的日常感受,还是与犯罪学基本原理是相悖的。犯罪学界有一个普遍接受的基本命题,即犯罪是社会冲突和矛盾程度的函数。当代我国犯罪的持续大幅度增长,固然有诸多的原因,但至少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犯罪的增长意味着社会结构张力的升高。特别是侵财型犯罪率的居高不下,反映了社会阶层间利益磨擦乃至冲突频率和程度的提高。离开这一点,任何对我国犯罪经验事实的解释都将缺乏足够的逻辑说服力。

客观地说,对社会结构变迁持乐观态度的转型论者不可能否认“恶之花”——犯罪及其他社会丑恶现象的大量存在。他们倾向于认为“恶之花”的盛开有助于像民主、公正、效率之类的“善之花”的绽放,而且,“恶之花”的现实状况并没有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他们相信,随着市场力量的导入,社会结构对流动的直接或间接的强制性限制和阻碍作用必然得以削弱,社会结构进一步开放,并借助社会结构对经济发展和资源配置的巨大规约力量,形成建立在财富分配机会平等格局之上的社会稳定。[9]

至此,破解当代我国犯罪增长之谜的一个关键问题已经凸显出来,即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社会结构是否渐趋开放?笔者认为,自我国现代化进程启动以来,社会结构经历了深刻的变化,而这种变化主要表现为结构的分化,而非结构的开放。即使现代化因素(如城市化、工业化、世俗化、理性化)因促进社会流动而有益于社会结构的开放,但社会结构分化必然导致的层序化效应足可抵消因社会结构开放带来的社会平等效应。因此,从总体上说,社会结构呈现出动态开放与封闭的二重性特征。之所以得出如此的结论,笔者主要出于下列诸方面的考虑:

其一,全球性资料显示,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东方国家没有任何迹象表现现代化能缩小阶层间的社会经济地位差距及消除阶层等级壁垒。[10]

其二,我国的实证资料表明,自1978年以来,收入分配渐趋不平等,特别是90年代以来,贫富差距有加速拉大的趋势,其不平等程度已超过了国际上中等不平等程度的国家。 以全国居民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Gini coefficient)为例,从1978年的0.13[11]上升到1995年的0.445[12](一般认为基尼系数超过0.4,则不平等程度偏大)。

其三,“安德森悖论”[8](p.65)表明, 通过提高受教育机会平等程度减少社会不平等程度的设想是不现实的,况且我国受教育机会离平等还相去甚远。

其四,在发展中国家总体垂直流动率虽有提高,但对社会底层而言,由于拥有可资社会流动的社会资源极少,个人的选择集受到限制,故极难改变自身经济地位,[13]于是他们陷于社会流动的相对停滞状态。我国约有1亿贫困人口,[14]对他们而言,“自我剥削”[ 15]也许是一种主要的选择。

其五,市场竞争的“马太效应”,[3](p.355)使社会资源分配向既得利益者倾斜。假如贫富悬殊,且贫困者难以维持生活,他们则倾向用非法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甚至出现“富人越来越富,穷人铤而走险”[16]的怪圈。

其六,我国的特殊国情,即人口过多和劳动力过剩(仅农村剩余劳动力为2亿,城镇失业率实际可达10%),[17] 使劳动力市场价格长期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这对低阶层改善生活状况构成了严重障碍。尤其是我国已进入了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难以避免的初期高速增长后的持续减速阶段,劳动力剩余特别是非技术型劳动力的过剩问题更加突出,预计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资本与知本重要性日益增强,低阶层成员因缺乏在劳动力市场的“谈判权”,致使其社会垂直流动受到进一步阻抑。

其七,国际政治和军事格局及经济增长的目标定位,迫使发展中国家采取内涵强化的国防政策(在大面积减员的同时大幅度提高装备的科技含量),既明显地降低了低阶层青年的“军事参与率”,[3](p.63)又增强了军队对下层社会的屏障(barrier )能力:通过提高军队准入资格要求和军阶流动的难度,使军队这个对低阶层青年而言为十分重要的垂直流动通道(paths)变得更加狭窄。

其八,由于社群因素的制约,[18]低阶层缺乏“话语权”等重要的政治资源,难以充分、全面和有效地借助制度性操作框架对社会分配机制施加影响,而社会制度惯性无疑又增加了对分配机制做改变的成本。

其九,植根于现代理性的诸多社会观念为经济地位差异的广泛存在提供了合理性和合法性基础。如,优胜劣汰的竞争观、市场决定论、自由至上主义,等等。其拥有的文化霸权影响力降低了社会成员特别是既得利益者对社会中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认同。[19]

其十,生活机会(life chance)随社会地位而加权的趋势,[20] 意味着低阶层成员代际流动的机会受到限制,以至在代际之间出现社会经济地位的接近的倾向,这说明现代社会依然存在着地位世袭的不公正现象。

其十一,根据系统的可靠性理论,当一个系统日趋复杂(分化)时,则其可靠性会随之下降。为了降低系统内部的不确定性以防止系统崩溃,作为自控系统的社会必须在内部产生简约化机制。[7](p.230— 250)就此而论,社会结构的分化必然伴随着社会地位标识因素的简约化,作为简约化的结果是形成了在各分配领域普遍适用并可自由兑换的宰制性物品。权力、货币,也许还有学历,作为现代社会的“宰制性物品”,其社会流动的价值得到空前的增强, 权力“腐败”和“货币偶像化”[21]便是例证。在这种情况下,极易出现“不公平的伪竞争”[11]的制度性安排。

坦率地说,在对我国社会结构基本属性进行估价时,使笔者难以释怀的始终是社会分化的作用。笔者以为,社会分化不失为当前社会结构变迁的主要动力,因为社会分化必然意味着利益调整中“抢滩”性冲突;同时,分化过程中地位空间(争取新的社会地位的可能性)呈扩展态势,引起地位压力增强、地位归属于一致等连锁现象,从而激化了社会竞争的程度。尤其是在现代化初期,首轮的分化冲击力足可以使社会系统偏离平衡态,形成阶段性混沌与无序的耗散结构。笔者深信,分化伴随的矛盾、冲突与无序是我们审议一切社会问题(当然也包括犯罪)的宏观视野,相应地,对转型理论高度强调的社会流动的结构意义及与社会问题的关联性,只能降格到隶属并服务于社会分化的次要层面上去理解。这也许正是笔者与转型论者之间的分歧所在。

既然作为正义的基本主体——社会基本结构尚未为社会成员充分提供无论是过程性还是结果性的分配公正,那么,默顿所说的“创新”(innovation)式的越轨恐怕是在所难免的。如果说默顿的创新概念强调的是受社会文化目标激发的地位冲动与制度性手段供应短缺之间的矛盾是现代社会的犯罪渊源,那么,我们所要强调的是现代社会中对角色配分和资源分配的系统性机制所派生的结构性不平等(structuredinequality)[22]是犯罪的根本性原因。简而言之,不平等是索解现代犯罪及其不断增长的主要线索。无论我们怎样探讨现代化与犯罪的关系,财富分配的不平等是无法回避的重要变量。出于实证研究的可操作性考虑,犯罪学界一般考察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与犯罪的相关性。尽管也有研究报告否认收入不平等程度对犯罪的影响,但国内外大多数实证资料均证明了它们之间的高度相关性。[23][12]由此可见,沿现代化线索去解释当代我国犯罪现状,应该说是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显然,笔者在前面提出的十一个方面的考虑,其基本的出发点是试图说明现代化导致的社会结构的分化过程加剧了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平等程度,至于不平等程度与犯罪的相关性,尽管得到了诸多实证研究的支持,但在理论上如何加于把握,仍然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笔者注意到,国内学者在理论方案的选择上,似乎更偏爱社会心理实证主义(socialpsychological positivism)。在诸多的见解中。较有影响的当推“游民层犯罪说”[17]和“相对丧失论”。[12]二者均从心理的角度揭示了不平等与犯罪的关系。前者暗含着生活方式与人格可以相互陶塑的肯定,后者则强调参照群体(reference group )的比较功能[24]对犯罪心理的形成至为重要。

对于上述二种观点,笔者并不否认它们具备的某种合理性,然总感到某种隔靴搔痒的遗憾。游民层犯罪说可解释犯罪的频度,却很难令人信服地说服犯罪目的与手段的分裂性。况且,“游民层犯罪说”脱胎于青少年同侪群体(peer group)亚文化理论。而亚文化概念隐藏着行为取决于价值观念的假设,无疑,这在行为的利益导向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是不太适宜的。相对丧失论的缺陷主要有二点:一根据参照群体学说可知,人们对参照群体的选择常与社会接近性为基础,即选择空间邻近和社会地位相似的人,因此,农民进城后其主要参照群体未必是城里人,而是身份相同的乡亲们。二退一步说,空间邻近性在选择中起重要作用,那么,农民进城后其社会地位与城市社会生态最大的匹配,意味着他们的参照群体主要是生活在城市边缘(贫民窟)的社会地位低下的“城里人”。[25]

也许正是对流行观点的不满,触发了笔者对这个问题的思考。笔者认为,至少需要从文化、利益分配二个层面,去凸显不平等与犯罪在社会结构中的有机联系。

应该承认,旧的文化从来不曾被新文化全部摧毁和取代,即使旧文化在今人眼里是如此怪诞和病态。长期的生产力低下和社会物质财富总量的匮乏状态铸造了我国社会注重结果公平——平均主义的悠久历史传统。可以断言,这种平均主义传统业已构成我国社会性格和国民人格的重要特征,甚至我们说中华传统文化的本质就是平均主义文化也不为过。贯穿我国历史中的超稳定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得益平均主义文化的功能。笔者称平均主义为文化是鉴于我国平均主义业已构成了基于行动者知识——行动过程的社会结构再生产机制。[26]为了说明平均主义文化的效能,试用下图来说明它的构成:知识(平均意识)←────→价 值←───→角色期待(暴力倾向)↓ ↓ ↓ 社会观念

社会认知图式(scheme)行动(如:“不患寡 (如:“为富不仁”、 (如:“杀富济而患不均”) “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贫”、“该出手

就出手”、“成

王败寇”)↓ ↓ ↓ 思维方式←─────→社会评价取向←──────→行为方式

根据吉登斯的观点我们不难想见,正是平均主义既是知识又是行动的二元性(duality)统一,使其成为具有结构化(struchuration)作用的一种知能活动(knowledgeable activity)。[27]

传统是巨大飞轮,构成了我们解释社会行为十分重要的背景索引。平均主义传统无疑加剧了社会成员对现实社会不平等状况的否定性反应。据民意测验显示,多数人对当前分配状况表示不满,有29%的人表示坚决不能接受。[28]毋庸置疑,否定性反应为侵财犯罪者提供了使其行为合理化的“推论意识”[29]和激发犯罪动机的“实用意识”。[29](p.60)值得强调的是, 从这二种意识可以派生出对现存社会结构具有扰动性破坏作用的“暴民意识”。像“你不仁,我不义”、“无毒不丈夫”之类民间流行话语似可看作暴民意识的写照。

乞灵于传统来改变自身在社会结构中的阶层地位倾向,应该成为我们诠释当代侵财犯罪这种行为的一个时空脉络。城市外来人口犯罪中,农民占70%,[17](p.47)固然反映了农民社会地位缺乏( position scarcity)和资源缺乏(resource scarcity),也说明了传统文化在农民阶层中有较多的积淀。显然,将进城农民犯罪归于社会化失败和适应不良或法制意识淡薄是十分肤浅的。古人说得好:“困仓空虚,而攘夺窃盗残贼进取之人起矣”[30]。诚然,对于排斥在社会保障之外,并因贫困丧失了生活目标和信心的人而言,生活本身不啻是一种绝望的游戏,遑论新生且遵守游戏的规则!

只要犯罪与社会结构矛盾和制度弊端有关,我们就不得不认为它是本质性的典型社会问题。犯罪的典型意义是因为它在社会过程中表现为失序,而在社会结构上则表现为冲突(conflict)。

从某种意义上说,当代我国犯罪持续增长本身所折射的社会结构内部冲突的意义更值得探讨。笔者倾向于对现代侵财犯罪根据目的与手段的配合度作非暴力性与暴力性的区分,对冲突可作消极与积极的划分。笔者认为,非暴力犯罪更多地具有对现存社会结构的消极反抗色彩,因为它承担着不能通过制度性手段(如市场交换)实现的各种社会资源的非法配置功能,形成一张隐性的资源(尤其是财富)分配的潜网,仅从数量上有限地起到校正分配差距的作用,其本质可视为逸出“游戏规则”的个体竞争。对绝对贫困者而言是生存性竞争,对相对贫困者而言是地位性竞争。可见非暴力性侵财犯罪的显著特征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性程度较高,尽管以非法攫取财物为目的,但其手段主要采用非暴力的转移(transform)方法, 即借助或依赖侵害对象(财物所有人)的被害性(如疏忽、麻痹、大意、轻信、过失及对财物的不法拥有)和侵害目标的被害性(未加固、未标识、便于转移等)来提高其成功概率,[31]因而具有手段的温和性和对社会核心价值(如不能杀人)的相容性。

非暴力侵财犯罪总量与社会现代化程度呈跟随性增长态势,这在发展中国家尤为明显。决定二者实际关系的中介性因素恰恰是社会分化程度。发展中国家此类犯罪率持续增长可归因于这些国家现代化初期社会结构急剧分化引发的不平等程度的大幅度升高,[32]因而也是难以避免的。

相反,目的与手段的分裂,也就是说手段比必要的更多、更激烈是暴力性侵财犯罪的主要特征。无疑, 这种极端的“对立性处理行为”[21](pp.199—200)更能充分折射出由社会分化派生的冲突的性质和程度。它至少说明了下列三点:一是传统文化和现代利益分化过程的冲突;二是社会分化激发社会阶层之间和个体之间的利益与心理冲突;三是社会共同体核心价值与日常生活目标之间的冲突。以上冲突如不及时采取措施,使之缓和钝化,其后果,轻者社会难于构建具有普适性的公共秩序,阻滞社会向更高层次文明与进步演化的过程,重者因冲突的集约化、暴力化和激进政治化而导致社会的动荡与核心价值的瓦解。显然这都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

令人欣慰地是,就在笔者结束本文的时候,传来了不少令人鼓舞的好消息,如朱镕基总理最近从切实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反复强调政府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33]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民营企业家)实施旨在扶危济困的“光彩事业”并取得了显著成绩[33]《人民日报》针对成克杰、胡长清一类腐败案件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重申中国共产党将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34]我国政府在部分农村进行费改税试点,积极探索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途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监督电话……这些都说明党和政府已充分认识到解决社会分配不平等问题所具有稳定社会、治国安邦的全局性战略意义并确定了综合性的解决方案。这正是我们国家发展和进步的希望所在,当然也是实现犯罪防控总体目标的基本社会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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