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培根科学认识的方法和程序_培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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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兰西斯·培根是近代科学方法论的主要奠基人。由于他在科学方法论上的杰出贡献,马克思曾把他誉为“英国唯物主义和整个现代实验科学的真正始祖”。〔1〕

然而,长期以来,在国内学术界,对培根的科学方法论思想,却较少从总体上深入分析讨论。人们的目光,大都定格在归纳逻辑上。笔者认为,培根在科学方法论上的贡献决不限于狭义的归纳逻辑,他精心铸就的“新工具”,其实是一完整的科学认识之归纳——演绎方法程序。培根在其科学方法论的代表作——《新工具》中明确写道:“我对于解释自然的指导含有两个类别的分部:一部是指导人们怎样从经验中抽出和形成公理;另一部是指导人们怎样从原理又来演出和推出新的实验。”〔2〕培根自己的论述不但明白无误地表明归纳方法只是其“新工具”的一部分,而且相当清楚地描绘出培根精心构建的科学认识的归纳——演绎方法程序的大致轮廓。可以用方框图简略表示如下:

培根的科学认识方法程序是其方法论思想的结晶,有着丰富、生动的理论蕴含。认真地分析讨论这一程序,对于我们把握培根方法论的基本意旨,弄清近代科学方法论的全貌,是大有裨益的。

一,归纳是运用多种方法从经验上升到普遍原理的认识过程,其结果是对自然的试探性解释

培根在《新工具》中公正地指出,以往的科学不是不要经验,也不是不讲归纳。问题只是在于,就归纳本身而言,传统归纳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缺陷:其一,归纳所依据的经验材料主要是凭观察得到的日常经验。在培根看来,由于我们感官本身所固有的局限,单凭直观偶然得到的日常经验往往是粗糙、片面,甚至是骗人的。如果不加分析、不加批判地直接从这样一些经验材料出发,常常导致虚妄。其二,归纳所追求的真理“不外是那种替早已发现的事物安排原因以使人心和理解力得到满足的真理,而不是那种足以导致事功的新保证和原理的新光亮的真理”。〔3〕培根认为,由于归纳所寻求的原理只是解释性的,缺乏经验预见能力,没有也根本不可能推导出它所依据的经验事实之外的结论,因此,理论见解同经验材料也就只能处在离异和割裂的状态之中,对理论真正严格的检验只能是一句空话。其三,归纳方法本身是偏狭、幼稚的。培根指出,传统归纳系指简单的枚举归纳推理,这个方法是不能胜任从经验上升到理论这一复杂、艰巨的认识任务的,因为它只能达致对个别事物特殊点的舍弃,只能分离出可观察现象中共同的经常出现的特征,“很少透过事物表面”。〔4〕

在剖析了传统归纳所具有的缺陷后,培根正面阐述了其科学归纳。

第一,归纳必须建基于系统的观察和实验之上。

培根指出,为了准确解释自然,“必须倡导一种完全不同的、足以促进和提高经验的方法、程序和过程。”〔5〕这种方法、程序和过程就是系统的观察和科学实验。系统的观察是理性指导下有目的、主动地获取经验事实的一种方法,它有助于克服日常直观的偶然性、粗疏性和不规则性。不过,与观察相比,培根更重视实验。他认为,古代的自然知识之所以不同于真正的科学知识,主要是前者不包括科学实验。然而,“一种比较真正的对自然的解释只有靠恰当而适用的事例和实验才能做到,因为在那里,感官的裁断只触及实验,而实验则是触及自然中的要点和事物本身的。”〔6〕

第二,必须用理性方法整理和消化经验

由于经验材料往往是零散的、杂乱的,并不能把事物的本质直接显示出来,培根因此认为,必须运用理性方法对经验材料进行整理,加以消化。

培根所创制的整理、消化经验的方法主要是三表法和排除法。三表法是把经验材料归类在适当秩序之内,以便于理性理解和使用它们。排除法则是在“三表”的基础上,通过“排斥和拒绝”的工作,排除影响结论的似是而非的各种经验例证。这里,如果我们不是拘泥于具体的名称,而是把握其实质,就可看出,三表法和排除法实际上是比较、分类、分析、抽象等多种理性方法的综合运用。培根强调的是要运用理性方法对经验材料进行一番“去粗取精,去伪有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加工制作功夫,以增大揭示事物本质的可能性。

第三,原理的提出——假设方法。

长期以来,有一种流行观点断言:培根否认假设方法在科学认识中的作用,把归纳理解为一种机械程序,认为通过这一程序就能必然地导出普遍原理。这种观点是对培根的极大误解。

其实,培根十分清醒地认识到,归纳过程是“纡曲而错综的”,它应当综合运用多种方法不断“试探着解释自然”。〔7〕因此,归纳不仅要建立在系统的观察和实验事实之上,通过分类、比较、分析等逻辑形态的理性方法对经验材料加以整理;更要在此基础上,运用“理解力的放纵”即假设方法,〔8〕以发挥抽象思维创造性功能,让理性自由想象、大胆猜测,对自然做出试探性解释。培根的这一思想具体、生动地体现在他由经验材料概括“热的本质”的工作中。他在运用三表法和排除法对经验材料进行理性的审视和整理之后,明确指出:“鉴于真理从错误中会比从混乱中出现得较快,我以为在三个初步列示表(象我所展示的那样)业经做出并经考量之后,就宜允许理解力凭着各表所列情例以及他处所遇事例的力量来作一回正面地解释自然的尝试。这种尝试我称之为理解力的放纵,或解释的开端,或初步的收获。”〔9〕这里,培根明白无误地向人们揭示出:原理的提出是运用假设方法的结果,它不是必然地从经验中推导出来的,而是理解力的放纵,是解释自然的尝试,而且是“鉴于真理从错误中会比从混乱中出现得较快”所做出的尝试。

依培根之见,运用假设方法做出解释自然的尝试,是达致科学认识的有效手段之一。但科学的假设同纯思辩的想象或猜测是根本不同的东西,不容混淆。后者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它不以经验事实为依据,缺乏经验内容,更不能作出关于未来的可检验的经验预见,因而是空洞无物的奇思玄想。科学假设的建立当然离不开想象或猜测,它需要理解力的放纵。但想象或猜测不是压倒一切甚至唯一的方法,也并非不受任何约束。想象或猜测是归纳方法之链的一个环节,是在归纳框架内进行的。具体来说,想象和猜测应建基于观察和实验事实之上,以经验为依据,从经验中得到启发,并且最终要受经验检验;想象和猜测是与理性方法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它要在运用比较、分类、分析等逻辑形态的理性方法整理、消化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并要接受逻辑分析,加以逻辑论证和阐释,只有那种具有经验内涵、能够作出关于未来的可检验预见的想象和猜测,才可以作为科学假设去接受进一步的经验检验,以决定其命运。

培根的上述见解是相当深刻的,值得重视。我们知道,西方科学哲学,自逻辑经验主义开其端以来,大都否认科学发现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把假设的提出这一问题划归心理学研究,忽视甚至排斥对科学发现的完整机制的具体分析研究。这一走极端的做法显然是不可取的。就此而言,培根的见解仍有其现实意义。

二,真理之被发现和确立是由于实践的证明

理论要用经验加以验证,真实的知识只有通过确定理论见解同经验材料之间联系的途径才能获得。这些在培根之前就已为人们所意识到。但是,根本的问题是用什么经验验证,通过什么方式去检验?对此,培根的回答是:“真理的被发现和确立是由于实践的证明而不是由于逻辑或者甚至于观察的证明的。”〔10〕培根认为:“各种原理如经正确地发现出来和建立起来,便会供给实践以工具,不是一件又一件的,而且是累累成堆的,并且后面还带着成行成队的事功。”〔11〕因此,原理不应只是从以往的经验事实中去寻求支持证据,原理更应去承担预见的风险,去接受未来经验——实践的反驳。如果原理通过了实践的批判性审核,由它所推出的可检验的新结论得到证实,那么就有足够的信心相信原理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事物的本质,表征了客观真理。并在由此原理指导下所发现、所得到的新的经验事实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概括程度更高的原理(假设)。反之,若由原理推出的可检验的结论为实践否定,那就表明,这一原理只是假设而已,它未能揭示事物的本质,不是关于事物规律性的客观知识。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改正这公理本身才是真正的途径。”〔12〕新的原理(假设)给出新的可检验的结论,诉诸新的实践检验,如此进行,直至达致客观真理。

培根的这一见解是前无古人的。联系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名言:“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13〕“单凭观察所得的经验,是决不能充分证明必然性的”,“但是必然性的证明是在人类活动中,在实验中,在劳动中”。〔14〕我们不难体会培根在三百多年前提出这一见解表现出来的深邃洞察力。当然,培根所讲的实践,还是相当偏狭的。它不是社会的、历史的、发展着的实践,而是指少数人的科学实验,因此根本不能把它同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相提并论。不过,就科学方法论而言,培根的这一见解不仅提出了全然不同以往的理论检验方式,而且深刻地说明,正是在理论(假设)和实践(实验)的相互作用中,不断显现认识中的谬误,排除错误的假设,达致关于事物本质和规律的科学知识。无庸置疑,培根的这一真知灼见为近代自然科学提供了至为重要的方法论思想。

三、寻向实践的演绎法

熟悉培根方法论思想的赖欣巴哈在《科学哲学的兴起》一书中写道:“培根看到,单独的理性并不具有任何预言能力;它只有在与观察相结合时才获得这种能力。理性的预言方法包含在逻辑推导中,我们运用逻辑推导构造一个秩序,把它放入观察到的材料中,然后从中导出结论。我们通过逻辑推导的工具而达到预言。培根又进一步看到,如果逻辑推导应为预言目的服务,那么它不能局限于演绎逻辑,它必须包括一种归纳逻辑方法。”〔15〕赖欣巴哈的这段话相当准确而又简洁地揭示了培根方法论思想中强调经验与理性,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这一基本特征。

在培根看来,纯粹的演绎并不能给人们带来关于自然事物的真实知识。诚然,演绎具有逻辑论证和阐释的功能,能从前提中必然导出结论,从而在形式上保证了思维的无矛盾性、明晰性和确定性,但这只是一种“蜘蛛的确定性”,即空洞的确定性。另一方面,单凭归纳也不能做出明确的经验预言,归纳的结果只有经过系统的逻辑论证和阐释才能显现其经验蕴涵,并进而在此基础接受实践的检验,然而,归纳本身并不具有逻辑论证和阐释的功能。因此,培根认为,要做一个合格的自然解释者,就必须把归纳和演绎结合起来,使之环环相扣,互为补充,二者结合的基础则是实践。〔16〕可以这么说,单就演绎方法本身而言,培根并没有增添什么新的东西,在他那里,仍然是亚里士多德创制的演绎逻辑。不过,培根强调演绎不应只是空洞的推理形式而要同立足于科学实践之上的归纳相结合,从而成为导向实践的理性论证与预言工具,这是培根在科学方法论上做出的重要贡献。

应该指出的是,在一些论述培根方法论思想的文著中,常可见到“培根重归纳、轻演绎甚至否定演绎”的提法。这种提法缺乏具体的历史分析,是不恰当的。无庸讳言,培根在《新工具》中确实多处抨击了“现有的逻辑”(指三段论)。例如,他写道:“三段论式……是只就命题迫人同意,而不抓住事物本身。”他还说:“现在所使用的逻辑,与其说是帮助着追求真理,毋宁说是帮助着把建筑在流行概念上面的许多错误固定下来并巩固起来”。〔17〕一些学者也正是以这些“抨击”为据,得出培根重归纳轻演绎的结论。笔者认为,培根对当时盛行的三段论法进行了批评,这是事实。但认为由这一事实可以必然地演绎出培根贬损甚至否定演绎法的结论,不免失之武断。这里,需要的是运用理性和历史的态度去做具体分析,从而弄清培根“抨击”三段论法的真正用意。

我们知道,三段论或者更一般地说演绎法只是着眼于思维的形式问题,并不触及客观事物本身,而且由于它只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形式,单凭它自身也无法解决其赖以进行推理的前提问题。而在培根当时的时代,由于经院哲学的长期统治,在学术界依然存在着那种把三段论法当作唯一的理性工具从而根本排斥经验归纳方法的倾向。它使得人们不是把目光投向客观实际、去探索和发现自然事物及其规律,而是沉溺于空洞抽象的思辩,热衷于语言逻辑游戏。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培根对三段论的“抨击”与剖析,无疑是切中流弊、发聋振聩的。

应当特别提到的是,培根在剖析三段论本身所存在的局限性的同时,也充分肯定了三段论在认识中的作用。这一思想即便是在上面的引文中也已蕴含。三段论“只就命题迫人同意”,只能“把错误固定下来并巩固起来”,单从字面上看,似乎是说三段论法一无是处。其实不然。如果我们细细咀嚼,便会觉得余味深长:三段论何以能迫人同意命题?何以能把错误固定下来并巩固起来?答案培根早已给出。培根认为,这是“因为逻辑的论辩有其秩序性和严正性。”〔18〕就是说,培根充分肯定了演绎是必然推理,有无可辩驳的逻辑力量,能够保证思维的明晰性与确定性,因而是解释自然的不可或缺的思维工具。

总之,培根对三段论“抨击”的真正用意并不是否定或轻视演绎方法,反对把演绎法看作是理性最大甚至唯一的工具,而是要求演绎不能只是同空洞的概念打交道,它必须同从观察与经验事实出发的归纳相结合,成为“导向实践的演绎法”。〔19〕培根坚定地认为,在认识自然、达致真理的过程中,演绎和归纳都是不可或缺的认识方法,二者在实践基础上的统一,是科学认识的必然要求。正是基于这一认识,培根在《新工具》里一再指出:“我的程序和方法,我业经屡次明白宣示亦愿再来宣示一次,却是这样的:我不是要从事功中引出事功,或从实验中引出实验(象一个经验家),而是要从事功和实验引出原因和原理,然后再从那些原因和原理中引出新的事功和实验,象一个合格的自然解释者。”〔20〕

上述分析讨论表明,培根的科学认识方法程序确实有着丰富、生动的内涵。它包容了多种具体的科学方法,体现了经验与理性、归纳与演绎的结合,并在归纳——演绎的总体框架内规定了各种方法依次递进、环环相扣的逻辑顺序。解释自然的具体过程就是各种方法的认识功能得以发挥并相互联结的逻辑演绎过程。即,在观察和实验的基础,运用理性方法整理、消化经验事实,由此经“归纳的跳跃”得出假设,然后通过导向实践的演绎法对假设加以论证和阐释从而解释与预测各种经验现象并诉诸实践检验的过程。罗素认为,培根是“给科学研究程序进行逻辑组织化的先驱,”并因此“占有永远不倒的重要地位。”〔21〕这一评价是恰如其分的。

限于篇幅,本文对培根方法论思想的局限性未作分析讨论。笔者只是想着重说明,培根精心构建的科学认识方法程序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它在原则上揭示了一条不断排除谬误、达致客观真理的科学认识途径。这就是,立足于系统的观察和实验之上,以原理的经验预见性为中介,把科学认识的经验来源、假设的提出与事实的反驳或验证这三个环节结成完整的认识之链,经由这一认识之链在经验和理论的相互作用中有效地驱动认识的自我改进之轮,在不断排除谬误的过程中逐步达致科学真理。笔者认为,培根科学方法论思想的核心、要义正在于此。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第163页。

〔2〕〔3〕〔4〕〔5〕〔6〕〔7〕〔8〕〔9〕〔11〕〔12〕〔16〕〔17〕〔18〕〔19〕〔20〕培根:《新工具》,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17、59、14、79、17、145、157、150、46、14、90、10、12、185、90页。

〔10〕班加明·法灵顿:《弗兰西斯·培根》第50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6页。

〔14〕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07页。

〔15〕赖欣巴哈:《科学哲学的兴起》,第67页。

〔21〕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册,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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