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理论研讨会综述_金融论文

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理论研讨会综述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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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元月19日,由海南省金融学会举办的“建立金融机构内控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理论研讨会在海口隆重举行。来自省内各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以及大专院校的70多名代表出席了研讨会。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马蔚华、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潘建以及省社科联、省科协、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出席了会议。会议收到论文40多篇。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马蔚华在会上作了题为《建立金融机构内控机制、保证海南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学术报告,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负责人也在会上作了发言,人行省分行副行长贾洪泉给大会做了总结。会议的中心议题是:针对我省金融系统当前存在的金融风险问题,重点探讨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建立、健全我省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问题。代表们围绕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方面展开了热烈地讨论。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大部分代表一致认为: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重要性是由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所决定的。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作为经营货币和信用的特殊企业,高负债、高风险、社会效应强是它的主要特征。金融风险形成后,如果不及时化解,就会波及整个经济,甚至会造成巨大的社会危机和政治危机。有的同志认为,当前我国强调金融内控制度建设,正是为了吸收国际经验教训,有效地防范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冲击。去年7月份暴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使包括日本、韩国、台湾、香港在内的亚洲国家和地区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泰国、台湾、香港在内的亚洲国家和地区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加坡的货币分别贬值了10%到40%,股市也跌至多年来的最低点。据国际金融机构预计,泰国去年的经济增长率由96年的 6.4%下降到2.5%;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 其他东南亚国家去年的经济增长率也由96年7.4%,下降到97年的4.95至5.7%。98年,东南亚地区的经济增长率还将继续下降。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指出,这场金融危机至少给东南亚地区造成200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东南亚国家所遭受的金融危机其根本原因就是他们在泡沫经济的虚假繁荣面前,放松了金融监管,忽视了金融内部控制,削弱了自我约束能力,盲目地投资房地产、股市,不加限制地引进外资所造成的。有的同志强调,金融机构内控机制是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防线,这道防线是否坚固,对抑制金融风险有强大的作用,因此,各金融机构应坚决守住这一道防线。建省十年来,我省共发生几百起金融犯罪案件,究其原因,都与金融机构控制度不健全或执行制度不严格有关,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我们的制度和执行制度的漏洞而大肆作案,因此,迅速建立健全我省金融机构的内部防范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遏制大案要案的再度发展已是当务之急。

二、关于当前我省内控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结构严重失衡。有的金融机构,其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监事会、党组织形同虚设,相互制衡能力很弱,对行长、总经理、主任的约束力很少,因而一些规行为在内部得不到有效控制。

2、从内部组织结构的控制看——代理关系, 由于实行自上而下的单向授权,没有代理人的责任反馈,没有对称性的奖惩内容,而且存在许多授权空缺;加之,代理人自身也具有双重身份,这样必然导致代理效率的下降。

3、我省一些金融机构存在权力制约失衡。 有些金融机构对权力没有制度制衡,对决策者没有责任制衡对金融业务处理也没有相应制衡。有的金融机构贷款审批权和财务收支权控制在少数人手里。不少金融机构名为股份制,实际则控制在几个股东手中,他们可以不循法规,任意将贷款或投资投向自己的企业,违背了金融机构的公众服务原则。

4、我省一些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存在明显的滞后。 内控制度本应属于预防控制,而我省一些金融机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无论是从管理方式,设计内容、运作效能,都带有明显的滞后性和补救性。主要表现在:(1)违规、违法的问题到了难以解决的时候才去处理;(2)金融犯罪到了屡屡发生的时候才去堵塞漏洞;(3 )信贷资产存量到了大量沉淀时才去治理。

5、我省一些金融机构的内部稽核部门,独立性不强, 权威性不够。有些金融机构目前还没有建立审计部门和配置审计人员,有的内部稽核部门未能很好地发挥内部审计的功能,相反,有的金融机构的稽核部门还成了对付人民银行和其上级行的“参谋部”,使许多违规违法行为难以处罚。

6、我省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在健全性、功能性上存在严重的缺陷,突出地表现在:一是有章不循,使许多制度流于形式,人为地减少控制点,使内控机制建设失去应有的刚性。二是违章不究,使内控制度失去严肃性。受部门利益驱动的影响,内控制度执行阻力大。三是无章可循。使内控制度失去健全性。有的领域、有的岗位,内控环节至今还处于真空。

7、我省不少金融机构,风险意识极为淡薄。 一些单位受利益的驱动,重经营、轻管理,自我防范、自我约束的机制尚未建立起来,使内控制度让位于业务发展。

8、当前我省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度建设发展很不平衡。 有的金融机构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内控机制,而且正在进一步的创新;有的金融机构仍在沿用计划经济时期那一套内控办法,因而内控效果极差,问题较多。有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形同摆设。起不到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

三、关于如何建立健全金融内控机制问题

大部分代表认为,金融行业千差万别,门类繁多,既有银行业、信托业,又有保险业、证券业、典当业等,加之,所有制结构与管理方式存在差异,因此,内控制度不可能局限一种模式,在遵循内控机制总体原则和要求的基础上,各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应充分体现其行业特点,具体对策如下:

1、各金融机构高层管理层, 应尽快建立实施内部控制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执行机构。尽快建立有法人代表参加的稽核监督委员会、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信贷质量管理委员会等,通过这些组织的监督检查以及对监督对象的考评,使各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在最低范围内;同时,还应在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设立监事会。

2、各金融机构应尽快建立研究与开发内控制度设置的专门机构。通过这个机构专门负责研究本系统、本部门的金融风险活动规律,检测和评价自身内控制度的优劣,以及各种内控制度的信息。力求做到当一项金融创新出现时,应有相应的内控制度出现。

3、各金融机构应对本部门、本系统、 本行业现有的内控制度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检查,并进行认真的评价,在这个基础上,应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内控制度,及时修正和完善现有的内控制度,从而达到堵塞漏洞,防范风险的目的。

4、内控制度的建设,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 内控制度的设计,要注重避免内控滞后,在业务程序控制,人事控制制度方面,都要体现,事前控制的要求,使内控制度真正达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5、针对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授权经营制存在单向授权, 缺乏约束,代理效率低下的问题,可以考虑将法人授权经营制与行长目标责任考核制结合起来,把经营目标考核标准与处理载入法人授权书之中,形成现有委托、代理,又有责任目标与奖惩的真正完整的委托代理关系。同时,应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行分级所有制,在总行控股的前提下,各分行吸纳一部分地方实体股份,缩短委托链与委托层次,使委托人直接就是所有者,能就近监督和考核代理人在当地的经营状况。

6、努力改进商业银行现行联行管理制度, 规范了同的管理层次和范围,强化内控效能。(1 )为了堵住基层行处随意使手联行科目占用联行资金和随意套取联行资金时间差获利以及随意计算联行利息截留本属上级行收入的不规范行为,应采取联行汇差和联行利息由主办联行单位计算下划,不得由各分支行各自计算上划的办法。(2 )要严格联行科目使用范围。市县以内的资金往来不能使用省辖联行科目,而应使用区辖行科目,同城使用市辖(县辖)科目。省辖以内的分支行往为不得使用全国联行科目,而应该使省辖联行科目。

7、以法人为中心,构建规范严密的法人行为规则。 对金融机构法人实行法人负责制,通过建立法人资格任职制度、法人离任审制度、法人档案制度、法人谈话制度、法人失职罚起诉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建立,增强法人对自身行为的约束。

四、关于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控机制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1、要正确处理好人民银行监管与金融机构内部监管的关系。 两者存在必然的联系:(1)目标是一致的, 而金融机构内部监管也是为了稳健经营,两者存在一致性。(2)监管方式、监管手段存在一致性。人民银行监管和金融机构内部监管都是依据已颁布有关金融法规,采用的方法也大致相同。(3)存在互补性。 人民银行监管对金融机构内部监管具有指导作用,金融机构内部监控得力,将有助于人民银行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两者也是有区别的。人民银行监管属于行政性监管,而金融机构内部监管则属于经营性监管,内容是不一样的。

2、在推进内控制度建设的同时, 应该看到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不能认为内控制度建立了就万事大吉,随着金融业务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内控制度需要不断的完善和更新,以适应变化了的金融环境,这样才能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3、作为担负中央银行职能的人民银行来说, 应当主动帮助金融机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通过督促检查,提高金融机构重视内控制度建设的积极性。人民银行要通过狠抓内部控制这一关健,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各级管理层共商防范大计,共同挑起防范、控制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历史重任。

4、内控制度的建设要讲求可操作性。 与国有商业银行现实经营状况严重不符的制度,实施后既不能起到监督作用,又会失去其权威性。因此,必须根据国有商业银行的实际,找出关键环节,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使内控制度确定符合实际,达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

5、内控制度的建设要注意遵循国家的经济金融法规, 任何违背金融法规的内部制度都不完善的。因而也是不科学的。

6、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评审工作。 内控制度的效能如何,是否适用?都要经过认真的评审。衡量内控制度效能的主要标准是:是否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的依法经营、是否能有效地防止违规经营,是否能够达到对信贷、融资、业务操作、机构越权风险防范等。

7、不要把规章制度不等同于内控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与规章制度并非同一概念。内部控制制度与规章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内部控制制度是规章制度体系的一部分,但是他们二者存在差异:①应该是先有规章制度,后有内部控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审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②规章制度覆盖面广,而内部控制制度权局限在风险控制方面。③规章制度注重建制,而内部控制度则重在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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