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矛盾与社会和谐”的书面讨论“矛盾”是合理解读“社会和谐”的关键社会矛盾的存在与和谐社会的构建3.和谐社会的三种类型为了建造一个哈蒙.._社会矛盾论文

关于“社会矛盾与社会和谐”的书面讨论“矛盾”是合理解读“社会和谐”的关键社会矛盾的存在与和谐社会的构建3.和谐社会的三种类型为了建造一个哈蒙.._社会矛盾论文

“社会矛盾与社会和谐”笔谈——1.“矛盾”是合理解读“社会和谐”的关键——2.社会矛盾在存在与和谐社会的构建——3.和谐社会的三种类型——4.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走出“市场崇拜”的误区——5.和谐社会与礼治文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和谐社会论文,社会矛盾论文,社会和谐论文,笔谈论文,三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660(2007)01 —0001—14

主持人 徐俊忠

主持人语:自从关于“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提出以来,“社会矛盾与社会和谐”的关系问题就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不同的学者依据于各自的学术资源和经验感受,对于问题作出了各自不同的阐述。这是十分有意义的工作。它不仅扩展着人们的思维,也必将有益于实践。以学术的维度关注现实重大理论问题,是人文社会科学学者应尽的职责。有鉴于此,本期刊发了这组笔谈,并期待着学界朋友的进一步参与,共同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完善与发展。

“矛盾”是合理解读“社会和谐”的关键

刘森林

刘森林(1965—),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哲学系教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和谐的要求是由不和谐的现实促动出来的。虽然不和谐并不等于矛盾,但矛盾的确是不和谐的一种突出表现。在当代语境下提出和思考社会和谐与社会矛盾问题,就必得在现代性的思想语境中看待它。现代社会的不断分化为了谋求生产力的不断提升而对社会生产关系的合理化提出了持续性的更高要求,分化的水平与速度往往高于制度合理化的水平与速度,换句话说,制度合理化的速度、规模与效果无法完全满足弥合社会分化带来的冲突、纷争、矛盾的要求,无法弥合分化造就的裂痕与漏洞,从而使矛盾、冲突总是能够寻找到一定的发生空间和存在空间。从此而论,社会和谐也就只能理解为矛盾、冲突被约束在一定范围和限度内的相对合理状态。要合理理解社会和谐,必须合理地理解“矛盾”及其解决“矛盾”的方式。在这个简短的笔谈中,我想谈以下几点:

1.如何理解作为社会和谐前提的“矛盾”?

2.如何解决“矛盾”方能促进社会和谐?

可以说,当今我们对“矛盾”问题的理解是非常令人不满的。综合而论,现今对“矛盾”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点:①“矛盾”是两个对立面的统一,这是最广泛、也是众所周知、因而也无需再加说明的一种理解模式。②“矛盾”(Widerspruch)作为韩非“鬻盾与矛”一语的中文翻译本只有逻辑学上的意义,是“矛于物无不陷”和“盾物莫能陷”这两句话在逻辑上不能同时成立的自否定关系,没有什么其他的哲学意义,不能拿它来表述辩证法。③现今广泛流行的“矛盾”一词丧失了语言逻辑的背景与意义,把逻辑意义上的自否定关系转变成了现有两种不同的事物事实上的对立关系。④宣扬“不可同世而立”的对立关系的“矛盾”是阶级斗争时期的哲学理念,现在已经没有什么价值了。在弘扬和谐的时代,应该把“矛盾”、“斗争”理念统统当作过时的东西放弃掉。

不消说,在宣扬和谐理念的背景下,关于“矛盾”的第四点解释愈来愈为更多的人所赞成。而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从理论上说恰恰就是我们长期按照第一种观点所示的那样来理解“矛盾”,致使“矛盾”成了一个与简单的二分对立模式等同的、削足适履地到处对现实生活中的差异和复杂关系结构死板硬套的模式化概念,变成一个庸俗的、为人们所不齿的模子似的东西。为了在它已经化脓的伤口上再撒把盐,有的学者开始把上述第②、③点拿来,希望进一步地把按照第1 个观点解释的“矛盾”消解掉,然后确立起和谐辩证法来。似乎“矛盾”只能意味着斗争、对立、冲突,而与和谐不共戴天;似乎通过这些方式打压了“矛盾”,和谐精神就自然发生了。在我看来,这种观点是把问题极度简单化了。

在我看来,以前把“矛盾”理解为简单的对立统一关系反映了那个时代社会分化的简单化水平的事实,反映了那个时代现代性水平的低下。而在当今社会分化水平发生了明显提高、中国现代性问题已经明显成为一个问题之后,“矛盾”才真正作为一个社会哲学的问题而发生和出现了;因而,对“矛盾”的复杂性和真实性的理解也就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实际上,我们现在不但不应该把“矛盾”当作阶级斗争时代的产品而加以拒斥,反而应该把它当作一个现代性的问题加以重视。我们该反思的与其说是它作为阶级斗争时代的“落后的理念”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协调性,倒不如说是囿于时代的落后性而对它过于简单化的理解。或者说,应该根据当代社会分化和现代化建设的水平对“矛盾”作出符合当代水平的合理认识。

在拙著《辩证法的社会空间》中,我曾把,“矛盾”放在社会理论中进行探讨,认为把“矛盾”从逻辑的自否定意义上推广到社会生活中时,完全可以保留“自否定”的本义而且把这种本义看作是现代社会结构的巨大性、复杂性以及由此带来的合理制度的不到位造成的。往常发生于语言逻辑中的自否定关系在现代社会背景下大量发生在不断分化而又没有以有效制度弥合好的社会生活之中。恰恰是由于规约社会结构使之合理化的制度的缺失、漏洞、无力,制度安排之间的相互冲突,制度分化水平的低下,以及通过外推和内化把“矛盾”推远和压抑起来等种种原因,才使得“矛盾”以各种方式在相应的层面和空间范围内被激化,并影响社会和谐的发生和维持。也就是说,1、“矛盾”是一种社会聚合体中由于制度的缺乏、由于结构的复杂性等原因促成的一种自否定和自悖谬现象,并不像抽象的“对立统一”那样具有普遍性。2、社会理论视野内的“矛盾”与黑格尔式逻辑层面上的“矛盾”不同的是,被当作普适性范式的二分对立只是一个认识论意义上的概念模型,“矛盾”往往与社会结构中的两方以上的更多方和这些多方之间复杂的关系相关联。3、矛盾要有助于社会发展有助于社会结构稳定与和谐的观点,按詹姆逊的说法就是一种未经反思的“现代主义的见解”。而初步的反思表明,必须依靠一种有效的制度规约,才能使“矛盾”发挥良性的功能作用。这就意味着,“矛盾”是一种现代性现象,它可能引起纷争,也可以成为孕育发展和良好秩序的契机,使这些可能成为现实的,就是规约、调整和范导它的各种制度。对“矛盾”的制度性调控解决是塑造和谐社会秩序的基本途径。

从矛盾角度看待社会和谐,其着眼点首先必定就是现代社会结构分化所造成的矛盾、冲突及其制度弥合上。经济分工的不断细化,社会分化的不断加强,使现代社会从结构上而言不断被撕裂成有待合理连接的碎片,社会结构之间,人际结构之间,每个人的内在结构的不同方面之间,都必然经受着多重的、方向不同、要求不同的力量的撕扯,要在这撕扯中建立和谐和合理秩序,不能不需要付出各种努力。在这个意义上,努力完善社会主义的各种制度安排,塑造一个良好、有效的社会主义制度结构,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求。

矛盾的发生在现代性背景下是某种必然,但找到合适的方法途径解决它却并非必然能够做到。由于现代社会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无限延展,一些矛盾常常能够在“遥远”的时空范围内找到寄存的场所,使得这些矛盾被推远后暂时越出人们的视线,以似乎不见了似乎解决了的外观被话语主体忘却。同时,现代个人也在不断地调整自己的内心,把大量压至心灵内部的众多纷争、不满、怨气和负面的东西以内化的形式“解决掉”,从而塑造一种和善、平静、融洽的外观。这两种关于矛盾解决的方式我名之为“外推”和“内化”,其实他们都不是真正解决矛盾的良善方式,而只是暂时把矛盾隐匿和压抑起来了。虽然并不能否定这两种方式对于塑造和谐秩序的积极意义,但要塑造长久稳定的社会和谐秩序,它是远远不够的。稳定又富有活力的和谐秩序的构建F,必须以对矛盾的真正解决为前提。

二要真正地解决现代化呼唤出的矛盾,从理论上说就首先必须超越对“矛盾”的简单化理解,也就是把“矛盾”理解为二元对立统一。现代化背景下的矛盾越来越具有更为复杂的特点,把矛盾的复杂结构简化为二元对立常常把握不到矛盾得以产生的背景结构,因而会把对矛盾的认识和解决方案的制定引向错误的方向。如为了减少自我利益的损失在单车被盗后再购买黑车,当这样选择的经济人多到一定的程度,就会孕育出一种越丢越买黑车、越买黑车就越可能被盗,或越为减少损失买黑车就损失越大的矛盾状况。这种矛盾结构绝非制造市场需求的购买者与盗贼之间的二分对立,而是需求者、偷盗者、销售者、(给盗贼或黑车销售者提供住所或放置场所的)租房者、某些基层管理结构、警察等多方之间形成的复杂的共生结构,其中的许多方人员为图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而把责任外推出去,形成了从单方看似乎合理但从整个结构看对多方都不利的矛盾局面。现代化背景下的矛盾往往都不是简单的二元对立统一关系,而是具有非常复杂的结构性共生关系。说矛盾在和谐文化背景下应该被否定掉,往往是把矛盾简单化,把它说成是二元对立统一体、是斗争,也就是把社会分化水平很低境况下出现的某种理想状况的,“矛盾”泛化为一般性的矛盾,把这种简单模式的矛盾看作是现代性背景下普适性的矛盾存在结构的结果。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确不能人为地夸大、渲染矛盾,但无视矛盾的复杂结构和大量发生,或极为简单地注释矛盾,不但无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反而可能会错认矛盾,对必然会发生的矛盾熟视无睹,以至于错失解决矛盾的时机而使问题复杂化和扩大化。合理地理解矛盾,找到合理有效的方式解决矛盾,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这是我们从社会层面上思考社会矛盾与社会和谐外推所得出的结论。

如果我们进一步从个体内心来思考这个问题,那么,应该看到,现代文化就建立在自足自立的个人主体的主体性根基之上。把大量的原来由共同体或超验神灵承担的负重转移给个体并由自立个体承担起来,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如此一来,大量的冲突、无法统一和协调的东西、公共层面否决和禁止的东西,很多都压抑到了个人内心。主体内心的负重是沉重的,它可能会破坏个人内心的平衡,使个体在某些情形下无法把各个层面压来的要求都合理内化。所以,批评启蒙运动的浪漫主义常常把塑造社会和谐的关键看作是主体内心的和谐。个人内在的情感、理性、意志、信念的和谐跟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有机和谐密切联系在一起。一个良好的和谐社会不能不以社会成员的内心和谐为前提。重视心灵和谐的教育、训练,重视浪漫主义提倡的审美与艺术素养的培育与提升,也是塑造社会秩序和谐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 刘森林.辩证法的社会空间[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

[2] 邓晓芒.思辩的张力:黑格尔辩证法新探[M].湖南人民出版社,1992.

[3] 张尚任.矛盾辩证法质疑[J].岭南学刊,2006(4).

社会矛盾的存在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旷三平

旷三平(1955—),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哲学系教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一、如何看待“矛盾无时不有、无处不在”?

关于矛盾,哲学史上确实有不少蓄意的反对者,如杜林曾攻击辩证法中的矛盾是“背理的顶点”,故而提出“矛盾的排除”。又如莱欣巴赫指认矛盾思维是一个“随意揉捏”到处套用的“方便的框子”。[1](PP.58—59) 在反对者看来,矛盾不是客观存在的,而是主观臆造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则坚持主张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也是普遍存在的,即“矛盾无时不有、无处不在”。例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明确提出“运动本身就是矛盾”的科学命题。在他看来,矛盾存在于一切运动的过程中,是一切运动变化、发展的源泉,甚至简单的位移这样的机械运动也是由于矛盾而产生的,更不用说物理、化学、生物和社会那样高级的运动形态了。总之,世界充满矛盾,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我们究竟如何看待“矛盾无时不有、无处不在”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呢?

首先,关于矛盾,应当是哲学思维层面上的理解,不是日常生活层面上的理解。按黑格尔的观点,矛盾起于事物之间的差异,有差异就可能衍生矛盾,而矛盾永远是在差异的关系中存在的。以此来看,哲学思维总是差异的思维、矛盾的思维,或者说,总是在差异的、矛盾关系中不断分裂自身又实现着自身的思维。可以说,没有差异和矛盾,就没有哲学思维,也就没有哲学思维观照下所形成的对象性世界。其实,“世界充满矛盾,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就是在这种意义下理解的。不理解者往往从日常生活的层面竭力反对、排除、消解矛盾,孰不知哲学思维层面上理解的矛盾与日常生活层面上理解的“矛盾”之间绝不存在相互替代的关系。

其次,矛盾在微观领域中说明不能得到理解,只有在宏观领域中解读才能获得意义。哲学思维层面上理解的矛盾不是在微观领域中能够得到理解的,而是在宏观领域中解读并获得其意义的。例如,在什么意义下我们可以说“矛盾无时不有、无处不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告诉我们:像自然界一样,人类社会也是一个有机系统,以生产关系为轴心的全部社会关系的内在结合构成了一个活的“社会有机体”,其中经济、政治、文化与思想四大要素不可或缺,不能替代,只能相互依存、彼此作用,在差异和矛盾的关系中共同推动“社会有机体”的运动变化和发展。也就是说,在宏观思考、整体理解的意义下即在历史大尺度的运用和把握下我们可以说“矛盾无时不有、无处不在”,但是如果在微观描述、个体分析的意义下我们也说“矛盾无时不有、无处不在”,那就很难让人理解:a、既然矛盾永远存在,最终解决矛盾还是否可能?b、既然社会矛盾是一切社会变化、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那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对我国现代化转型过程中所出现的社会矛盾进行调整和解决还有什么意义?

最后,“矛盾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只说明矛盾是一切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本动力和源泉,并不意味着矛盾是一切事物变化、发展的全部动力和源泉。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提出“矛盾存在于一切运动的过程中,是一切运动变化、发展的源泉”的观点常常被误解为矛盾似乎是一切事物变化、发展的全部动力和源泉。拿“社会有机体”来说,社会矛盾的客观存在只说明其变化、发展的根本动力和源泉,并不意味着构成了其变化、发展的全部动力和源泉,应当说社会中形成的和谐氛围即社会矛盾的正确解决同样构成了“社会有机体”变化、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只不过这种动力和源泉的作用与根本动力和源泉的作用是分不开的。因此,我们说一个活的“社会有机体”就是在“社会矛盾”不断的产生又不断的解决中变化、发展的。

二、怎样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任何社会的变化发展都源于构成该社会各种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相互协调。从社会运行角度看,由于社会结构中任一要素或环节发生异常、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引发利益冲突、激化社会矛盾、造成不和谐现象,其社会损伤和破坏作用甚而危及到社会现行政策、体制、服务和管理系统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当然,在一个根本利益无法调和因而无法真正实现和谐的不和谐社会中,由于任一社会要素或环节发生异常、出现问题所引发的利益冲突、激化的社会矛盾、造成的不和谐现象并不能得到最终合理的解决。但在一个根本利益完全有可能达成一致因而完全有可能真正实现和谐的社会中,非根本利益上或人民内部引发的冲突、激化的矛盾、造成的不和谐现象完全有可能得到最终合理的解决。总而言之,从社会管理角度看,任何社会的管理者都力图调节利益冲突、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和谐现象,以实现社会结构从无序到有序的良性转换,只不过不同社会有不同的管理方式和管理结果罢了。

党中央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郑重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个新概念,意指资源分配公平、群体利益均衡、人际关系协调、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但要构建这样的社会实际上是要处理好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群体与国家、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从哲学上来说,是要实现人、社会与自然界之间的和谐,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近年来,我国不少地方的社会治安环境恶化、群体性突发事件增多,经济利益纠纷导致社会环境被破坏的事例呈上升趋势,出现了所谓“黄金发展机遇期”与“社会矛盾凸现期”并存的状况。究其原因,经济的迅猛发展必然伴随着新的抑或从未出现过的人与人之间矛盾、利益冲突的出现,加之这些矛盾、利益冲突在一定的情况下又尚未得到解决,从而形成社会不稳定、不和睦的因素。从根本上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努力消除社会不公平现象,着力化解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利益冲突,使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睦相处,从而实现社会整体价值的最大化。关于和谐,中山大学蔡禾教授有一种理解,他认为:“和谐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1)和谐作为两个或多个行动主体之间的关系状态, 必定是以承认行动主体的差异性、独立性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差异、没有独立,那就谈不上和谐,只是同一,这样的社会不是和谐社会,而是大一统的社会。(2)既然存在差异,和谐就不等于没有矛盾、没有冲突。恰恰相反,由于差异和独立的存在,矛盾和冲突必然是和谐社会中不可回避的现象。没有矛盾和冲突的社会不是和谐的社会,而是一个超强控制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讲,冲突的表达正是社会承认行为主体独立性、自主性的表现。社会学的冲突理论告诉我们,一个允许冲突表达的社会更具有弹性,因而更具持久稳定,一个不允许冲突表达的社会只会积累冲突的能量,而冲突一旦表达出来,对原有社会体制将是毁灭性的。(3)和谐社会允许矛盾和冲突的表达,但并不等于是无序的,和谐包含着规范,包含着秩序,矛盾和冲突一定是在某种规范和秩序下表达出来的,当然这种规范和秩序不是由社会中少数人给定的,而是社会中各个群体互动的结果,是被社会成员认同的”。[2] 笔者完全同意这种看法,并由此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绝不是一个没有矛盾、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有能力解决矛盾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矛盾各方利益总体均衡的社会。正因如此,所谓“和而不同”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因为它明确肯定了事物在多样性基础上实现的有机统一。

三、社会矛盾的存在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是绝对对立的吗?

毛泽东说:“矛盾是永远存在的,一万年以后还是有的。一个矛盾克服了,又一个矛盾产生了。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任何人身上,总是有矛盾存在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3](P66) 按照这种观点,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疑是一个矛盾存在的世界。与此相反,当年杜林先生极力否认矛盾的存在,因此他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即“共同社会”是没有矛盾的,这种观点在《反杜林论》中遭到了恩格斯的严厉驳斥。但时至今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有些同志却以“矛盾的排除”的思维来解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以为只有通过排除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才能构建和谐社会,似乎社会矛盾的存在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二者取一、绝对对立的。

中国人民大学陈先达教授认为,“和谐作为一个哲学范畴,它揭示的是矛盾着的双方在发展特定阶段普遍存在的关系”,即矛盾双方的斗争处于没有发展到彼此不能共存而出现的可能状态。[4] 这就从学理上说明:没有矛盾,无所谓和谐。即便从现实来看,无论是人类在不同历史条件下提出的各种社会和谐的美好理想,还是我们今天提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构想,都不能也不可能以排除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为代价去达致所谓无矛盾、无冲突的“和谐社会”。当然,从善良愿望的角度看,人们总是祈望会有一个没有矛盾、没有冲突,甚至没有差异的理想社会出现,同时人们也总是被这种不切实际的浮泛的空想所左右,以至于最终却放弃了对社会和谐的美好理想的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不切实际的空想,而是完全符合中国实际并由中国共产党人提出的21世纪中国的战略构想。因此,她的构建不是仅仅停留在社会表层去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或排除各种社会矛盾,而是要努力构建一种稳定协调的社会秩序,使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在有序的状态下得到不断地调整和解决。按照辩证法,现有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解决了,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又会接踵而至,且由社会矛盾滋生出的复杂的社会问题也会层出不穷。只要我们能够理顺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建成一种稳定协调的社会秩序,为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解决找到一个合理有效的机制或制度化的保障,那么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存在所产生的破坏性作用将大大降低,其促进作用将大大提高。所以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绝不是要消除任何差异和矛盾,而是要使各种差异形成一种内在的合力,实现一种良性的互动,这样才能真正产生协调与和谐。以此来看,那种企图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社会矛盾和一切社会问题的想法只能是不切实际的空想。

时下,人们都在谈论“和谐社会”,“和谐”一词的点击率也大幅攀升。但是,关于和谐似有两种不同的、甚或对立的观点:一种是没有矛盾的和谐观,即主张事物“和则同,不同则散”,另一种是有矛盾的和谐观,即主张事物“和而不同、求同存异”。前者把和谐与矛盾对立起来,害怕和排斥矛盾,后者则勇于正视客观存在着的矛盾并辩证地理解和谐与矛盾的关系。显然,我们还是应当反对前者,主张后者吧。

[参考文献]

[1] 莱欣巴赫.科学哲学的兴起[M].商务印书馆1983.

[2] 蔡禾.广州日报.2005.4.1.

[3] 毛泽东.毛泽东文集[M]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

[4] 陈先达.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理论与和谐社会的构建[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6(9).

和谐社会的三种类型

王晓升

王晓升(1962—),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哲学系教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在历史上,没有一个王朝能够建立一种长期有效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机制。诉诸于暴力和流血成为解决激化了的社会矛盾的唯一途径。这就需要用稳定的制度来解决社会危机。制度建设来代替暴力革命,建立一种解决社会矛盾的程序化的、长期有效的制度就成为摆脱王朝更替的根本途径。如果说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共产党人所提出的处理人和自然之间关系的有效机制的话,那么民主法制国家的建立,就是要建立一个处理人和人之间关系的长期有效的程序化的社会机制。和谐社会观念的提出就是这个社会机制建设的开端。这将是中国百年来的现代化建设中的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一、有效型和谐社会。人类从产生以来就面临着两种主要矛盾:一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矛盾,一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的矛盾。其中的任何一个矛盾的激化都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动荡、冲突、危机乃至社会的解体。如何解决这两个问题始终是人类所面临的两个基本问题。可以这么说,在任何社会条件下,如果这两个矛盾解决好,那么社会就能够稳定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可以把有效地解决这两个方面的问题的社会称为和谐社会。

如果说社会和谐表现为社会能够有效地解决人和自然之间的矛盾以及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话,那么社会动荡、社会冲突乃至社会危机是社会不和谐的表现。这种不和谐既可能根源于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根源于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当自然灾难出现,人又无法有效地解决自然所造成的生存危机的时候,人或者首先考虑自己如何处理自己的自然的关系,或者重新思考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当人首先考虑自己和自然之间的关系的时候,而不是首先考虑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的时候,这表明,人们对社会的组织、社会法律、制度、政治权利构架充满了信心。人们相信,这种自然灾难纯粹根源于自然的原因。这或者是因为我们的技术力量不足以控制自然灾难,或者是因为,自然灾难实在太大了超出了人类的控制范围。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就会努力提高自己的控制自然的能力,或者尽量避免自然的力量对于人所造成的伤害。在这种情况下,人所面临的主要是技术问题。这时人们相信社会组织、相信社会制度,人们会在既定的制度框架中团结起来,共同来面对自然的偶然性对于人的生存所造成的威胁。人们也会把这种自然中的偶然性的控制问题归结为人和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比如,人们认为,现在的天子已经失去了上天的信任,或者说冒犯了天意。这个时候,人们就要努力改朝换代;或者人们认为,这是由于我们的社会制度或社会组织的体制不行,从而无法有效地把人们组织起来对付生存危机。于是人们就要求改变社会制度。只有在这个时候,社会危机才真正出现。由此我们可以说,自然的偶然性始终存在,而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人控制自然的能力是确定的,社会能否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的关键在于,一个社会能否有效地把社会中的所有的人结合起来,共同对付自然状况对人的生存所造成的威胁。

二、合理型和谐社会。建立和谐社会的关键就在于,一个社会能不能把所有的人有效地集合起来,组织起来,克服内部的冲突和矛盾,从而提高自己改造自然的能力,使整个社会得到有序的进化和发展。那么,在这里把所有的人组织起来的有效性的标准是什么呢?我们认为,这就是社会制度的正当性。一个社会制度正当了,被所有的人接受了,那么这个社会制度就能够很好地把人们组织起来,克服自己所面临的各种困难。马克斯·韦伯很好地总结了社会统治正当(合法)性的几种形式。它们分别是:合理型、传统型和魅力型。合理型的统治,是按照形式法和科层制度组织起来的社会。按照他的分析现代社会应该是合理型的统治。对于韦伯来说,建立在形式法和科层制度基础上的合理的统治是现代社会中的理想统治形式。在这里,一切的行动的结果都是可以计算和核算的。

在谈到建立和谐社会的时候,许多人主要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和谐社会的。我们承认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和谐社会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在我们中国,长期以来,传统型和魅力型的统治占据了主导地位,因此建立一种合理型的统治就成为当前中国社会面临的主要课题。我们所理解的法治国家实际上就是把形式法作为调节人的行动准绳。人们在这里一再强调,要把“法治国家”和“法制国家”区分开来,把“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区分开来。人们强调,我们需要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这就是说,在国家中进行统治的是法律,而不是某个人或者某些人。任何一个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统治。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但是人们会说,如果法律本身不公正怎么办呢?于是这种法治国家的观念强调,法律本身必须是价值中立的。这种不包含实质内容的法律必须是抽象的,形式性的。在这里,法律的权威地位,或者说,法律的正当性就在于它的形式性和抽象性。从原则上来说,它不偏向于任何一个人,或者一类人。正是由于它是形式的、价值中立的,因此,不管谁都应该遵循法律,受法律的约束。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执法者。

这种合理型的和谐社会也不会解决一切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如果法律完全是形式的,那么法律怎么能够处理具体事务呢?完全形式化的法律必然会给司法和执法留下了巨大的解释空间。在这样的情况下,司法和执法的人员就成为实质性法律的立法者。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的权威地位绝不能仅仅建立在形式的价值中立的基础上。我们必须从另一个角度来思考问题。

三、正当型和谐社会。既然我们的法治国家是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那么我们不妨就把这些复杂的社会关系考虑进来。这就是说,我们不再期望法律和权力的行使完全是价值中立的。我们知道,这也是做不到的。于是,我们就把所有人的相关人的利益考虑进来。这就是说,我们在用法律和权力调节人们的社会关系的时候,我们把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考虑进来。通过这样的方法,我们使所有人的利益得到均衡地调节。这样,权力和法律的权威地位(它的正当性)就不是建立在价值中立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所有相关人员的利益均衡关系上。我们把这种人和人之间的利益达到均衡条件的社会称为正当型和谐社会。那么在这种市场交易的社会中人和人之间如何达到利益均衡呢?

我们知道自从市场经济制度建立以来,人们就开始思考一个问题,在市场中,所有的人都考虑自己的个人利益,都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用霍布斯的话说,这个时候,人和人之间就会出现像狼一样的战争,他们怎样才能结合起来呢?哈贝马斯把卢梭和康德的思想结合在一起从“交往理性”的人的角度来解答这个问题。他认为,这些具有交往理性的人都会考虑自己的利益,但是在考虑自己的利益的时候,也要考虑其他人的利益。当这些有交往理性的人结合在一起的时候,他们既有个人的利益、自己的意志,强调自己的自由权利得到保证,也知道要用理性来约束自己的意志,在保证自己的自由权利的时候,也不伤害别人的自由权利。当这些人在一起订立契约的时候,他们每个人的利益都可以得到表达了。哈贝马斯提出认为,人都是这个生活世界中的,他既是市民(Gesselschaftsbürger ), 又是公民(Staatbürger)。在生活世界中,这两个东西是不分的。在他看来,要想使所有的人利益都得到保障,就必须有一个表达自己的利益,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的程序。这就是说,虽然有些人力气大、有些人威望高,有些人钱多,但是在一定的立法程序中,他们说话的分量都是一样的,他们的利益都一样得到保证。如果让这样的人一起制订法律,订立契约,那么这种法律可以是实质性的法律,而且所有人的利益都得到保障。于是,韦伯的问题就被解决了。这里的关键是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并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来保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哈贝马斯把他的这个设想称为“民主法治国家”。当然哈贝马斯的思想中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是,这对于我们建立和谐社会来说,却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第一,和谐社会是一个公正的社会。这种公正性不在于法律和权力是价值中立的,而在于所有人的利益都得到了均衡的保障。如果我们的法律系统和权力系统只是保障个人自由竞争,而不顾个人之间的利益均衡,那么这就违背了社会主义的总原则,就会导致社会的巨大的贫富差距。这种巨大的贫富差距必然会导致社会力量的失衡。这有可能引发社会危机。因此,在涉及到利益分配的时候,要让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得到表达,并使他们的利益得到保障。当然这里所说的利益均衡不是说,所有人的正当利益都是相等的,而是说均衡的。如果我们用英文来说,这种利益上的分配必须满足“1airness”(公平)的要求。这就承认了力气大、能力强、在社会财富的创造中贡献大的人得到更多财富的合理性,而不是说,财富的分配必须满足“equality”(平等)的要求。 民主法治社会只是承认所有的人在既定的民主程序中,有平等(equality)权利参与讨论,提出自己的利益要求。或者通俗地说,所有的人都是不同的,财富的分配只能按照大体差不多的均衡(fairness)方式来进行,而不是完全相等(equality)。这种完全相等只是在政治、法律的民主程序中才存在。可是在分配中那些没有工作人,就该饿死了吗?他们在民主程序中也可以说话,表达他们的利益要求,如果他们提出的要求是正当、正义(justice)的,被证明是合理的(justified),那么他们的利益就应该得到保证。

第二,在证明自己的利益要求的正当性的时候,所有的人都不能仅仅从自己的角度来看问题,还必须从他者的角度来看问题。如果所有的人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出理由,那么人们之间不可能就利益的均衡达成协议。如果我们都学会了从他人的角度来看问题,那么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就增加了。可是,我们为什么要从他人的角度来看问题呢?这个他人甚至是“泛化的他人”(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米德)。人们可以有许多道德上和伦理上的理由。我们在这里提出的理由是形而上学的理由。这就是,在我们加入到与别人的竞争的时候,竞争对手的利益已经作为前提确立在竞争行为之中。换句话说,我们参与竞争就意味着我们承认竞争对手的利益的合理性。如果竞争对手的利益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没有存在的理由,那么竞争行为就不会发生。从这个角度来看,从他者的角度来看问题,不仅是一个道德和伦理上的问题,而且更是存在论上的问题,我们只能在与别人的共同合作中才能生存。应该承认,在这里,我们确实对所有的人提出了一个比较高的道德要求:承认他人利益的合理性。市场经济承认个人利益的正当性,常常会使人们只知道从自己的角度看待自己的利益,忘记了“他者”,更忘记了那个“泛化的他人”(所有的利益相关者)。有些人只要能够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他就可以践踏人类的一切良知和基本的行为规范。我们的少数干部是这样,我们的某些群众也是这样。只要存在着需要公平竞争的地方,他们都要插一只手,来影响公平竞争。尊重他人,从他者的角度看,这是我们建立民主法治社会的社会条件。

第三,通过一定的程序,让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到表达,得到尊重和保护。这是我们能不能建立和谐社会所涉及到的又一个重大问题。每个人的利益要通过自己的参与来保证,而不是别人的恩赐来保障。我们常常看到,我们的政府为老百姓干好事,可是仍然得不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被指责为“面子工程”,“政绩工程”。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老百姓自己的利益和要求没有得到关注。通俗地说,他本来要米饭吃,你偏偏给他面包。虽然面包他也接受了,但是他却并不非常高兴。少数干部只知道这是为老百姓办好事,办实事,却不知道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做好。所谓“以人为本”不能只是理解为替老百姓做好事,做实事,而是要理解为把人民作为目的。所谓“以人为目的”就是让人在涉及到自己的利益和要求的时候,自己做主。只有让每个人按照自己的需求来选择的时候,他自己就是目的了。如果他不选择大米,而是选择鸦片,那么这个时候,你就需要用程序民主来控制这种情况的发生,而不是不让他参与选择。在这里,我们必须要有一个民主程序保证利益相关者有机会表达自己的需要,使他们的合理的要求得到满足。从这个意义上说,康德的用“自由和自律”来保证“人是目的”,只对了一半。

从上述所说的三种类型的和谐社会来看,有效型和合理型和谐社会固然也很重要,但是,我们认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和谐社会,更主要的是要建立正当型的和谐社会,使所有人的利益均衡地得到保障。

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走出“市场崇拜”的误区

徐俊忠

徐俊忠(1956—),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哲学系教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

党中央提出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从本质上看,秉承了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突出了马克思主义根本的价值目标,也体现了中国人民对于美好社会的向往。然而,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这是一个具有十分明确的任务指向的理论。这种任务指向的积极性意义可以从这一理论的直接表述中得到显现,但是其消极性意义也不能被忽视,这就是指向于我们当下社会中所出现的诸多不和谐现象。因此,承认我们的社会在其进程中出现不和谐现象,是这一理论所蕴含的基本内容,也是理解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伟大构想的重要前提。关于这一点,中共中央政治局在相关会议上就已明确指出:“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全党同志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问题在于为何我们的社会产生出必须如此加以认真对待的不和谐现象?正确地探究和理解这个问题,对于在实践上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去解决问题是十分必要的。我认为,中国当下出现的社会不和谐现象,情况十分复杂,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有一个不应回避的重要原因就在于我们在接受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市场崇拜”,或者说,严重的市场崇拜是导致中国社会出现大量不和谐的重要原因。

在我看来,中国社会在经济体制上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必要的和合理的。中国是在资本主义经济极不发达的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的。与这种状况相关联的就是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缺乏由资本主义发展为其形成的良好前置基础,包括社会生产力基础和政治文明发展所形成的政治文化条件,以及人的文化文明素养等等。另一方面,长期的农耕文明以及封建主义发展所遗留下来的一系列消极社会遗产也没有得到资本主义文明的荡涤和清理,甚至成为在新的条件下滋生专制主义的社会基础。这实际上就是后来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发生挫折的根本性原因。显然,中国的社会主义需要一种既承担着创制社会主义发展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又能够消除妨碍这种发展的消极社会因素的经济机制。从这一方面看,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选择市场经济为目标,是具有历史性意义的积极举措。改革二十多年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同质化状况得到根本性的转变,中国的国力获得了空前的提升,社会也沿着富足与繁荣的方向不断发展,尤其是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中国的GDP总量增长了十倍,平均年增长幅度达到9.4%的事实等等,都有力地说明了这种选择的合理性。但是,由于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市场崇拜”,使中国在获得空前发展的同时,出现了突出的社会不和谐现象。

当下中国社会出现的“市场崇拜”有两大突出表现,首先是把市场原则的作用“神化”。市场经济是实现效率的一种有效途径。但是,中外许多理论家以及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都反复证明,仅靠市场本身不仅无法实现社会平等以及社会和谐的一系列重要价值,也难以解决关于发展的一系列问题。然而,许多人在狂热的市场崇拜下,对问题陷入了市场万能的“单轨道”思维之中,拒绝任何对于市场经济的不足和缺陷以及市场失灵问题的思考与批评。市场似乎成为解决中国经济问题的惟一灵丹妙药。尤其是这种观点借助某种学术论证,形成了一种压倒性的强势舆论,弱化了社会对于这个问题的思考,社会也因此缺失了对于克服由市场经济的缺陷以及市场失灵所造成的社会问题的应有自觉。可以说,当下许多社会不和谐现象的出现,与人们对于问题的这种无意识状态有很大的关系。例如,人们信奉通过市场来分配商品是公正的,但是却忘记了市场只能满足有购买力的需求,因此,只有当收入分配公正时,借助市场来分配商品才有可能是公正的;从地区间的关系看,人们只是看到市场可以带来效率,但却没有正视市场会加剧现存地区之间的不平衡状态,实现地区间的均衡发展,需要国家的地区政策采取协调性干预手段;在提供基础设施方面,市场往往是失灵的,而这些设施今天在满足社会需求方面有着越来越突出的意义;市场本身不会解决一些重要的社会任务,例如保障就业、稳定货币、实现社会和解以及保护环境等等。所有这些都说明,忽视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一味地把市场的作用神化,以至于用其否定其他手段对于经济的作用,只能是不断地弱化乃至损害社会和谐的现实基础。

当下市场崇拜的第二个突出表现是市场原则的泛化。从中共的十四大以来,中央对于问题的看法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里边界十分明晰,“市场经济”是就经济体制而言。但是,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中,人们却模糊甚至混淆了经济领域与非经济领域的界限,市场原则被不恰当地引进许多非经济的领域。许多本来可以承担减缓人们生存与发展压力的领域,都被不恰当地推进按市场原则运作的轨道。最为人们所诟病的医疗卫生与文化教育事业的改革就是这种混淆的典型。医疗制度的改革,使许多人有病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治,教育改革也使许多被称为“弱势群体”人家的孩子平等地享受教育的权利大打折扣,承载着传播精神文明使命的文化事业也纷纷被推进市场经济的海洋。其结果是几乎社会生活中的所有领域,“货币”在实际上成为了世俗的上帝,离开“货币”这一世俗的上帝,人们就寸步难行。

与市场崇拜相适应,人们的观念也被不断的规范进市场的思维之中。多彩的生命意义与价值被人们用“效率”来加以注释,时间的意义也只有用“金钱”来说明,衡量人的价值用的也是物化的标准等等。这种思维可以改造沿袭于农耕文明的某些不合时宜的观念与做法,但社会与人的生活以及人生的意义和价值也会因此而被严重的单一化,变得乏味甚至是索然无味。其结果是,对于一些人来说,物欲几乎就是生活的一切,而对于另一些人来说,却郁闷于精神家园的失落。社会生活一方面在日益走向粗糙化并不断地吞噬着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价值资源,另一方面也催生出相当一部分人对于宗教的热衷与向往。

反思“市场崇拜”对于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消极影响,不是要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合理性,而是要使人们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一个更为理性的把握。这里重要的问题在于:在经济领域积极推进市场经济改革的同时,人们既不应该忽视市场也有其缺陷与失灵的问题,也不应该把市场原则向并非也不应属于经济的领域无限制的推广,更不应该以市场的原则去诠释属于人们灵魂领域的价值观与人生观。只有对于市场经济的作用与其发生作用的界限有一个合理的认识与判断,才能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到合理的理解与科学的把握,并使其不断地为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出丰厚的物质基础和其他必要的社会条件。

社会是不断发展和成熟的。就像新中国初期的国家建设会发生失误甚至错误一样,中国在推进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的转轨过程中,出现某种市场崇拜的狂热也是可以理解。我相信,中国共产党新的领导集体及时地提出了建构和谐社会的构想,应该具有纠正发展过程中的偏差的意义。事实上,不论从《中共中央关于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还是从胡锦涛总书记的一系列讲话中,都体现出为市场划界的思维。首先,从自由主义思想中借用来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被淡化为“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摆脱了效率与公平的辞典式排列。其次,国家在区域发展和农村建设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更加积极的措施,并更加强调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对于协调区域发展中的责任担当。再次,在一系列曾经出现偏差的领域,明确提出了强化“非市场”的发展思路。如强调促进人民享有良好教育的公平性;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等等。这些都可以理解为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在谋划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体布局”上,通过更加合理的调整市场与非市场的基本界限,去达到消除产生社会不和谐现象的根源的努力。借助这种发展走向,我们有理由相信,告别“市场崇拜”对于当下的中国,也许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是,随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与理论的深化,人们一定会在处理市场与非市场的问题上,更加理性和成熟,我们的社会也将会在不断消除不和谐的现象的过程中,向着越来越美好的方向发展。

和谐社会与礼治文明

陈开先

陈开先(1956—),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一、什么是和谐?

“和谐”一词在古汉语中并不见多用,但“和”却是中国文化传统的精髓。关于“和”《左传·鲁昭公二十年》乃记“春秋”名臣晏婴与齐景公之间关于“和与同”的一场著名讨论。那年冬月齐景公从沛地打猎回来,晏婴迎接景公,梁丘据也驱车来迎。景公对晏婴说:“唯据与我和夫!”对曰:“据亦同也,焉得为和?”公曰:“和与同异乎?”对曰:“异!和如羹焉,水火醯醢盐梅以烹鱼肉,燀之以薪。宰夫和之,齐之以味,济其不及,以泄其过。君子食之,以平其心。君臣亦然。君所谓可而有否焉,臣献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谓否而有可焉,臣献其可以去其否。是以政平而不干,民无争心。故《诗》曰:‘亦有和羹,既戒既平。鬷嘏无言,时靡有争’。先王之济五味,和五声也,以平其心,成其政也。声亦如味,一气,二体,三类,四物,五声,六律,七音,八风,九歌,以相成也。清浊,小大,短长,疾徐,哀乐,刚柔,迟速,高下,出入,周疏,以相济也,君子听之,以平其心。心平,德和。故《诗》曰:‘德音不瑕’,今据不然。君所谓可,据亦日可。君所谓否,据亦曰否。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一,谁能听之?同之不可也如是”。

在这里晏婴从四个方面来界定“和”,一曰“烹羹之和”;二曰“琴瑟之和”;三曰“君臣之和”;四曰“社会之和”。

1.烹羹之和。晏子认为:“和如羹焉,水火醯醢盐梅以烹鱼肉,燀之以薪。宰夫和之,齐之以味,济其不及,以泄其过。君子食之,以平其心”。要想烹制美味之羹,必须使用水、火、醋、酱、盐、梅等不同之料,如果“以水济水”,则烹制出来的羹将无法“食之”。因此尊重差异是构建和谐的最根本前提,消灭了差异,就等于我们用“以水济水”的方式来烹羹,但所烹制出来的肯定是无法食用的“白开水”。

2.琴瑟之和。晏子说:“声亦如味,一气,二体,三类,四物,五声,六律,七音,八风,九歌,以相成也。清浊,小大,短长,疾徐,哀乐,刚柔,迟速,高下,出入,周疏,以相济也,君子听之,以平其心”。声音之和即琴瑟之和,必须通过“合奏”来实现,而合奏是建立在使用各种不同乐器的基础之上的。有琴,有瑟,有管,有号,有钹,有鼓等才能够组成乐队,如果只用琴或只用管,都只能形成单一乐器的“齐奏”,显然“齐奏”之声要比“合奏”之音显得单调乏味得多!所以尊重和依赖差异,是构建和谐的基础。

3.人际之和。晏子提出“烹羹之和”与“琴瑟之和”都是用来说明“人际之和”的,齐景公认为自己与时时事事顺从自己臣下梁丘据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和谐”,而晏婴则认为“君所谓可而有否焉,臣献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谓否而有可焉,臣献其可以去其否”才能构成一种“君臣和谐”,但“今据不然。君所谓可,据亦曰可。君所谓否,据亦曰否”,这样的君臣关系仅是一种“同”的关系,而绝不是“和”。这种关系乃是用“以水济水”烹羹;或者用单一乐器“齐奏”的单调和寡味,形成不了人与人关系的和谐。人际和谐是建立在“在上”与“在下”之间的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心灵相契,智慧相补的基础之上,没有尊重和互补就没有和谐。

4.社会之和。关于社会和谐晏子说:“是以政平而不干,民无争心。故《诗》曰:‘亦有和羹,既戒既平。鬷嘏无言,时靡有争’。先王之济五味,和五声也,以平其心,成其政也”。他认为和谐社会的根本标志在于:[1] 政平而不干,主要指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是以和平的,说理的,非暴力的。他又引《诗经·商颂·烈祖》篇“鬷嘏无言”句,表示维持社会和谐的秩序只需要默然地祈祷,而不需要使用充满暴力的恫吓;[2] 民无争心,这里的“争心”不是指争上之心,而是指无争斗之心,计较之心。如果一个社会里充满着人们对名与利的计较和争夺,社会则会失去“和衷之气”,那是根本无法实现和谐的。

在英文中harmony主要指两者之间的相互协调, 也指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融洽与和睦,其语义与我们现代汉语中的“和谐”基本一致,也能够与古汉语中“和”所代表的文化精神相呼应。这种文化精神在柏拉图《理想国》中就有所展现,柏拉图正义思想中就包含着“和谐”因素。柏拉图是想通过人们灵魂中的理性因素或生命智慧来实现对欲望的驾驭,进而实现个人的灵魂正义,社会也将通过理性对欲望的驾驭而实现社会的正义与和谐。亚里士多德在思考社会和谐的时候,更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加上了友爱。认为友爱的温情,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必不可少因素。但近代西方的思想家,更愿意把社会秩序建立在利益的基础之上,这样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作为一种社会价值,就取代了“和谐”的地位。

二、和谐世界观的现实意义

1.和谐世界观与革命世界观。中华民族从远古到1848年的漫长岁月中,所形成的就是“和谐世界观”,因为在中华文明赖以生存的这块土地上,华夏文明始终都是强势文明。汉民族作为华夏文明的承载者,始终没有在文化意义上遇上真正地挑战。但具有某种文化优越感的中国人,自鸦片战争开始其“天朝心态”受到了致命打击,中日“甲午战争”更进一步将中国人的文化自尊心打得粉碎。面对着蛮横的西方列强和东洋强盗,我们要用尊重他者的“和谐世界观”来看待和认识世界,那简直是自欺欺人!于是我们引进了西方学说,尤其是把“他者”看成“地狱”的“革命世界观”,进而形成近现代的“革命文化”,这种文化引导中国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辉煌胜利。

2.矛盾世界观在今天的局限。但“革命文化”是一种崇尚“造反有理”的文化,革命就是要“与一切传统观念决裂”,坚持革命文化就无法实现由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在思想理论战线所发生的关于左与右的争论,关于“主义”的争论,关于计划与市场的争论等,无一不反映出我们在基本世界观方面的困境。今天,我们重提“建设和谐社会”和建构“和谐世界”的新国际秩序,乃是时代赋予中华民族的新的时代课题。于是用“和谐世界观”替代“革命世界观”在理论上就显得十分必要,因为革命就意味着鼓励造反,就要鼓励被统治阶级去推翻现行统治。这种文化对于一个执政党来说意味着什么?意味着鼓励自杀!

3.树立和谐世界观有助恢复文化主体意识。自“五四运动”以来,我们民族便开始走入一个“文化自虐的时代”。这种“文化自虐”主要表现在对自己文化传统的根本否弃,进而造成一种文化主体性的迷失。我们的“和谐世界观”,以及以此为核心内容的文化,都被认为是不值一提的“文化垃圾”,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更有甚者,形成一种以批判文化传统为职业思维习惯定式,凡现实中出现某些不尽如人意的事情,必从文化传统上去寻找原因,并最终以把自己文化传统尽情地骂上一通方能尽意。这种“学术研究”,至尽仍然大行其道。我们必须通过重拾和谐世界观来恢复我们对自己文化传统的认同感和自信心,从而逐步走出那个梦魇般的“文化自虐时代”,这是重建文化主体意识的必然要求。

4.和谐世界观倡导一种新国际秩序。当今世界上的国际关系,仍然奉行“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基本的国际秩序依然是“强者通吃”,大家对“强权就是真理”的强盗逻辑采取默认态度。但这种严重不公正的秩序已经遭到以海湾地区穆斯林为首的弱小国家的强烈反抗,“自杀式袭击”正在颠覆着世界秩序的不公。中国作为一个有丰厚文化遗产和悠久文明传统的大国,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也应该为国际秩序的重新建构做出我们的应有贡献。强调以和谐为核心内容的国际新秩序,倡导把国家关系置于“礼”之上,从而使国与国关系建立在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基础之上,应当成为中华民族在文化上为人类做出的新贡献。

三、和谐社会的建构

如何建构和谐必须从恢复传统的“礼治文明”入手。

1.什么是礼治文明。什么是“礼”,孔子说“有礼者恒敬人”;《礼记·曲礼》亦云:“夫礼者,自卑而尊人。虽负贩者,必有尊也,而况富贵乎?”从人文精神上,礼主要表现为个体的人对“他者”的尊重;最主要的是在“上位”的强者对在“下位”的弱者的尊重;尤其表现为官对民意的尊重;君对臣下的尊重等等。人们可以在社会地位上有贵贱之等差,但所有人在人格上应该是平等的。在《左传》中,讲述了大量由于不尊重他人而惨遭杀戮的故事,国家命运也同样如此。所以,中国传统礼教,从文化精神上是要教人们学会尊重。但这种文化精神在汉帝国的大一统政治建立后,就开始不断流失,最后流失到汉末,便是读书人集体地叛经逆道,且提出“越名教而任自然”的口号。到清末,礼治文明更加只剩下一个“吃人”的空壳,陈独秀、鲁迅他们反对和批判“礼教”也就不足为奇了。我们今天要恢复“礼治文明”,也是要恢复董仲舒之前浸润着浓重人文精神和人道色彩真礼治文明。

2.礼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在中国原始儒家那里,社会冲突都基本上被看成由人们的相互不尊重而引发的。通常社会里的强者们身上普遍存在着暴戾之气、奢靡之气和傲慢之气,所以他们接人待物会表现出“无礼”,进而引发人际冲突。要想减少社会冲突,就必须限制强者们的傲慢,其中最常见的是权力的傲慢,其次是财富的傲慢,再次是知识的傲慢。于是孔子讲“克己复礼为仁”,指人只有战胜自己本能中的傲慢,才可能“复礼”,即成为一个“有礼”之人,同时也成为一个能关爱他人之人,即“仁人”。所以“克己”是一种道德修养的功夫。如果天下的人都能“克己”,则“天下归仁焉”,即达于“和谐社会”境界。

3.建构和谐社会当从“克己复礼”做起。当今中国社会信仰缺失,诚信匮乏,人与人之间的尊重与信任难于建立,这是我们的最大危机。克服危机必须从道德重建入手,传统儒家的思想资源,是道德重建唯一可资利用的精神资源。教育国民必须从“礼教”做起,但需摒弃旧礼教的精神糟粕,把人格平等基础上的相互尊重和信任,作为我们的新国魂。和谐社会建设首先必须恢复国民对礼治文化真精神的认同,否则我们的道德重建就无从立足。当下,在全国各地所兴起的“读经热”,最让人担心的是,把旧礼教的许多糟粕的东西教给下一代,这样会挫伤人们对恢复文化传统的信心,进而会败坏我们的文化复兴伟大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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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矛盾与社会和谐”的书面讨论“矛盾”是合理解读“社会和谐”的关键社会矛盾的存在与和谐社会的构建3.和谐社会的三种类型为了建造一个哈蒙.._社会矛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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