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大宪章税收法定原则论文

英国大宪章税收法定原则

刘亚委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摘 要: 1215 年,世界上首次出现税收法定的理念。英国《大宪章》首次规定税收法定,作为宪法精神的内容之一,在税收的领域得到初次体现;同时《大宪章》中所体现的法律至上的契约精神,为税收法定思想的形成以及迅速发展提供重要的思想渊源。自此以后,税收法定制度在各国得到不断的进步和完善,形成如今现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原则,即征税、纳税要依据法律规定。

关键词: 英国;《大宪章》;税收法定原则

在西方国家,税法的基本理念和根本原则是税收法定,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普遍的约束力,并贯穿税收法律实施的全过程;税收法定所包含的民主契约精神,是近现代性宪法精神之一,也是税收在宪法方面的集中反映。纳税是公民基本义务,征税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始终是各国的核心问题,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国家繁荣昌盛有着巨大的作用。因此,西方主要国家对税收问题极其重视,在宪法及其宪法性文件中明确规范征税、纳税主体的权力和义务,明确两者之间的界限;尤其强调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行使税收权力,征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要有法律为依据,任何人都没有逾越法律的权利。这使税收法定原则具有宪法的本质特征,进而税收法定写入宪法也就有理论上的依据;比如,最早把税收法定写进宪法的国家——英国。

一、税收法定原则概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起源

早在1066年,英国国王威廉一世推行政治制度改革,首先在英格兰进行试点改革,试图建立依据土地分封为基础的君臣分封制度。由此导致的结果就是君王直接管控的资源极少,与整个英国经济总量所比,所占有的比重较低,君主自身的财政收入几乎难以承受整个王室的支出需要。1180-1220年,英国出现严重的经济危机,通货膨胀蔓延全国,谷梁、毛制产品等价格与以前相比上涨2倍到3倍。与此同时,整个王室和军队开支增加3倍。在通货膨胀环境下,至12世纪,英国国王个人的财政收入已经步履维艰。王室财政收入逐渐减少,但王室的支出确日益增加,面对这样的矛盾问题,当时的统治者实施极端的财政政策,创设新的税收种类,提高正在实行的税种税率,采用大量不合理的做法,最后出现王室与整个英格兰的敌对的局面。到1188年,英国国外亨利二世采取税收扩张的政策,以传统的收入的基石,用新的税种(动产税)来替代已经不能征的税种(丹麦金),表面上补充王室的财政收入,但为后来的革命埋下隐患。理查一世时期(1189年-1199年),全国蔓延的通货膨胀非常严重,在此期间又发生“十字军东征”和“理查一世被俘”等事件,军队开支和王室的支出耗费巨大,英国王室也同样采取税收扩张政策,征收梨头税,以此来缓解当时的财政困局。直到约翰王朝(1199—1266年),约翰常年对外进行扩张,税种的税率百倍的上涨。约翰的财政税收政策完全肆意妄为,打破已有的传统惯例,即“征税必须获得纳税人同意”和“国王靠自己收入生活”,完全丧失税收契约精神,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历经近30年的肆意征税,男爵的利益不断受到政府的侵犯,英国封建王朝与男爵的矛盾不断加深。1215年,所有的问题集中爆发,迫使约翰限制自身的权力。于是在1215年6月,在泰晤士河畔的草坪上,约翰被迫与25位男爵贵族代表谈判,经历四天四夜,最终签订一份和平协议,即后来的《大宪章》。在文中首次确定税收法定原则制度的雏形。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

目前,起源于英国的税收法定原则是国内外学界所认可的,但是国外学术界对“税收法定原则”一词确不能直接翻译出来,只有极少数专业的税法学者对英国早期的财政税收制度进行概括性总结。在西方学者的眼中,财政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是作为宪法发展史的其中一部分,不能够把其孤立起来,进行单独的研究,二者的发展应该是相辅相成的。与财政制度相关的学者著作很多,但是真正从全方面、系统性的角度对国家财政制度进行考察的极少。但是无论如何,从英国开始,税收法定原则在宪法中确定下来,其所体现的内涵与当今的税收法定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处。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征税和纳税等税收行为,必须要在法律的大框架之下,否则,任何行为都是违法的。

学术界对于上述内容已经达成基本的共识,但是对税收法定原则延伸的理解,存在着一定的争论。国内部分学者认为,虽然税收法定在各个国家的法律中规定大相径庭,但税的征收必须有法律为依据;开征的每一个税种都要有相应的税法规定;税法包括的税收主体、权力和义务、税收范围等要在法律中给予明确;依法律为依据,税收有关机关进行征税,无裁量权;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纳税人依法有权获得相应的救济。笔者认为税收法定原则,通俗讲就是凡是涉及到税收方面的法律问题,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去处理;无论是征税还是纳税,没有法律作为依据,国家不能征税,任何公民不能纳税。

二、英国大宪章中的税收法定原则

(一)《大宪章》中主要税收条款

英国《大宪章》全文由引言、63条法律条文、见证人以及日期四部分构成,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大。为更好的研究税收政策,按照条文顺序,将其中主要的条款陈列如下:

从税收法定的结构分析,英国大宪章税收法定的体现如下:

学生是教育的主体,儿童是小学教育的主要参与者,战时知识分子对儿童的成长也提出了种种建议,以使小学教育更好地适应抗战建国的需要。

我的书娟姨妈远远看见了她的背影。还是很好的一个背影,没给糟蹋得不成形状。书娟姨妈从外围的人群撕出一条缝来到她的身后,被上万人的汗气蒸得湿淋淋的。姨妈伸出手,拍了拍南京三十年代最著名的流水肩。转过来的脸却不是我姨妈记忆里的。这是一张似是而非的脸;我姨妈后来猜想,那天生丽质的脸蛋儿也许是被毁了容又让手艺差劲的整容医生修复过的。

2.免服兵役税和捐助金

第12条:未经全国广泛协商不得在朕之国家征役金或派任何捐助……向伦敦市摊派之捐助,以相同方式处理。第14条:为就便派相(上述三项捐助除外)或延收代役金事宜进行全国广泛协商……议事之日所议之事将根据与会者之决议执行。第29条:任何骑士若愿意自自己在城堡站岗……骑土服军役之天数将从其站岗之天数中扣除。

第2条:任何伯爵、男爵或其他因服军役而从朕处直接获得王室封地者一旦亡故……按照原先的封地常例少缴续租费者,可以少缴。第3条:然而,上述任何人之继承人如尚未成年并处于受监护状态,成年后即可享有继承权,不必缴纳替补费或契约变更费。

3.通行税

第一,《大宪章》中所体现的税法精神只是表明税收法定思想开始出现,并没有真正到达“税收法定”的理想阶段,但是从思想上破例出现“王在法下”的自由契约的传统意识,促成税收法定的初次形成,所以,英国《大宪章》所体现的税法精神应该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大致轮廓。

4.法律的执行

第61条:鉴于为了上帝,为了国家进,为了更好地消弥朕与男爵们之间所出现之不合……朕任何时候都不会利用这种事和通过第三方利用这种事。

1.领地继承税

从上面的表格中可以看出,《大宪章》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

《大宪章》仅简单的规定继承税、兵役税、捐助金以及通行税等税种,规定的税种数量有限,并不能完全体现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和内涵。但是,从涉及税收的法条中可知,已经基本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制度的雏形,即从兵役税税种可体现出来。同时,封建贵族和国王也进行妥协,对直接关系到切身利益的税种,力争到底;对于其他与自身利益关系不大,负担小的税种,一定程度上保留国王可以继续自由征税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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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涉及的税种中,只有兵役税满足税收法定原则的要素构成,其余的税种规定都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的条件;也就是说税收法定原则在大宪章中得到完整阐述的税种是兵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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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大宪章》是约翰和男爵达成的协议,涉及到税收条文也是以男爵的利益为主。从根本上来说,更侧重于保护男爵的利益。

第一:全文涉及的税种和纳税对象有限,不能全部涵盖所有税种和全体国民,与当时的社会发展有很大的出入,存在很大的弊端,不能整体体现税收法定的涵义。

(二)《大宪章》中税收法定原则的意义

《大宪章》作为宪法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文件,在英格兰税法以及宪法领域发展史上都具有重大意义,其中确立的税收法定原则思想是封建贵族和君王的产物,体现税收契约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封建贵族的胜利。在学术界内,1215年的《大宪章》是税收法定精神的最早体现,这是大家所公认的。此时的《大宪章》实质上已包含国会本身所含有的基本性质——征税权,民主自由的思想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发展。不可否认的是,《大宪章》是封建贵族与国王约翰共同签署的法律文件,具有强制性、国家意志性,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是英国法律史上的一部分,被认为是英国宪法史上最早的、有关宪法的法律规范文件。所以,《大宪章》中所体现的有关税收精神可以被认为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因此,现在我们在分析《大宪章》的自身地位和作用的时候要格外慎重。从贯彻英国的发展史,再探讨《大宪章》对税收方面的重大贡献,笔者总结出以下几个比较中肯的结论:

第二,《大宪章》在性质上还是一部封建时代产物,虽然是法律文件,其目的还是在于保护传统社会下封建贵族的利益,然而封建贵族自身有天生的优越性和眼光的狭隘性,他们不能够代表广大平民的意志,无法做到真正保护平民的合法利益。所以,《大宪章》所包含的税法精神只代表部分人的意志,并不具有真正的广泛性和民主性。

第41条:一切想在英格兰做买卖之商人均可按古老且合法之常例安全无忧地出入英格兰……对方商人在我方也会安然无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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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大宪章》作为英国里程碑意义上的法律文件,其地位和影响力是巨大的。它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把法律形式的契约的模式确定下来,使国王肆意妄为的征税权回到与公民谈判的机制上;尽管这一部分公民只是少数的贵族,但所体现的实质符合税收精神的本质要求。虽然这只是刚刚形成还不成熟,但《大宪章》表现出来的税收精神,即税收法定主义,对当时英国的封建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起到加强的作用,并且宣扬民主契约自由、法律至上的精神,对后来税收法定确定和发展以及议会制度的完善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思想基础。

图2为15 ℃下不同含水量蜂蜜的黏度变化曲线。由图2可知,在15 ℃下,随着含水量的升高,蜂蜜黏度降低。且当含水量低于20%时,蜂蜜黏度受含水量影响很大,而当含水量高于20%时,黏度随含水量的变化较小。线性拟合得到y=6.693 3E6·exp(-x/1.442 8)+1.924 2,R2=0.979 8,其中y为蜂蜜黏度,单位为Pa·s,x为蜂蜜含水量,单位为%。说明在15 ℃下明蜂蜜黏度随含水量的变化呈指数变化趋势。

英国《大宪章》自其产生之后一直到从后来的光荣革命,君王利用手中的权力数次对此打压,出现颁布—废止、颁布—废止的无限循环。实践证明,《大宪章》是一部深得人心的法律文献,历经实践的洗礼而存活下来。它所带来的影响远远超过当时的特定阶段、特定税收问题;成为英格兰自由精神的象征。

三、英国税收法定原则对我国的经验与启示

纵观人类的发展史,保障社会秩序、促进民族和国家的发展都离不开税收政策,这是历史实践总结出来的结果。古希腊和罗马的辉煌得益于合理的税收政策;近代英国内乱、法国革命以及美国独立战争损毁于专断的税收政策;二战后日本和德国的迅速崛起依靠于民主的税收政策。因此,从古到今,如何控制税收一直都是人类必须要面对的直接问题。历史实践证明,在一个国家政治制度中,公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的征税权是公民赋予的,权力缺少监督就会被滥用,所以要用法律制度去明确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构建一个有效的制约机制,确保公权力合理使用。

(一)征税权回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税收法定最本质特征

当今世界,税收法定是各国普遍认同的观念。无论是税收法定的起源国英国还是其他国家,有关税收立法都是通过议会或者最高立法机关进行,而我国大部分税收规定都是最高行政机关制定,很显然这税收法定的理念不相符合。同时,在行政权力不断扩张的今天,要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管,进一步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尽快让征税权再次回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高立法位阶,增强立法权威。

同时,还建议在全国人大下设立专门的财税委员会,统管全国的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问题。在如今的市场经济下,税法对国家财政的收入和社会资源的再分配有着重要作用,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同时税法制度的建立本质上具有天然的专业性和重要性的需求,有关税收法律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显的更加重要。税收法案在我国所具有的特殊性,税收法律制度不健全,立法任务艰巨而繁重,同时还要处理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实践中的冲突,保证二者之间的平衡,其中一个有效的方法就是在全国人大下设立专门机构——财税委员会。

(二)税收法定原则写入宪法——税收法定的根本依据

从英国《大宪章》开始,税收入宪已经走过八百多年的历史,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考验,很显然,这样的规定是符合社会的发展趋势的。从《大宪章》到《权力法案》,英国的税收法定理念得到丰富的发展和实践,在税收领域引起一股潮流,以至于后来西方国家进行税收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税收立法都带有英国税收法定的时代烙印。如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市场已经建立,国与国之间的交流更加频繁和密切。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政治法律制度,也在各国间进行大规模的移植,这是时代发展的趋势。例如税收法定原则,美国宪、法国宪法以及日本宪法都涉及到税收法定的相关规定。西方各国基本上把税收法定都写入宪法,用宪法这一根本法给予保障,让税的征收符合民意,也是民主和自由的一种体现。

我国宪法涉及到税收的条文仅有一个,即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很显然,这样规定不仅与社会的发展相悖,不符合民主和自由精神;而且暴露出很多存在的问题,比如立法滞后、位阶太低等等,简单的一句话不能涵盖所有千变万化的情况,当宪法存在问题时就要去修改和补充。因此,为更好的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税收法定应该写入宪法,这是实施税收法定的根本依据。由宪法作为根本法统筹其他法律法规,增强宪法权威。例如:2018年5月底,中国出现明星为少缴税款而签订“阴阳合同”的事件,一时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后来国家税务总局积极的采取相关措施。这件事情的发生也反映当今世人对宪法的不尊重,漠视宪法权威。所以有必要对税收法定进行从新定位,写入宪法。

(三)多个税种规定上升为法律——税收法定的基本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存在有18个税种,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船舶吨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以及车辆购置税和占地耕用税这8种税种由法律规定外,其余的10个税种都是国务院以条例的形式进行规定的,由此可知,国务院在税收方面的权力过大。任何一种权力过大,而又缺少有效的监督,必然带来弊端。将近三十年的税收放权,为改革开放提供立法上的保障。但是在这过程中有暴露出很问题,政策朝令夕改,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根本上的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随后出台的一系列政策,目的是将多个税种的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行政部门执行税收政策的一种监督,下位法不能违背上位法;同时也增强税收法定的权威,使税收法定深入人心,对于有违税收法定的行为,能为而不为,规制公民的行为。

莲花山公园可进入性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故其影响因素也是多方面的,单一的无障碍设施设备无法弥补缺失的无障碍服务和管理,所以城市公园可进入性需要多方协同合作,在建设初期就将无障碍环境建设考虑进来,后期管理和服务运营也要充分考虑残障人士的现实需求;同时,公园可进入性也应该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概念,没有一蹴而就的文明,对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的关怀永无止境.

作为为国家提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前提——税收,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向居民或者非居民进行的金钱征收。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之一,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根本保障,也是国家管理的重要手段。同时,税收来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各方面的贯彻和实施,与纳税人的有着直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福祉,于情于理都应该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以宪法为统筹,以法律为基础予以规范。

四、结语

长期以来,我国都是一个传统封建统治国家,小农经济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商品经济没有及时发展,经济模式发展的畸形而导致民主契约思想一直处于萌芽状态,未得到充分的认识。从英国《大宪章》中所体现的税收法定原则,结合我国的实践经验,在我国税收法定精神所体现的实质要求并没有得到社会公众所接受,我国税法制度远远还未达到“税收法定”的高度,要解决这一问题,不仅要从思想观念上改变原有的看法,还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税法制度,英国《大宪章》中所体现的税收法定为我国提供一个有益的借鉴。

[ 参 考 文 献 ]

[1]朱大旗.论税收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及其落实[J].国际税收,2014(5).

[2]陈国文,孙伯龙.税收法定原则:英国19世纪的演进和启示[J].兰州大学学报,2015(6).

[3]李建人.英国税收法律主义的历史渊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17.

[4]程汉大.西方宪政史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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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智烜.英国税收征管经验及启示[J].国家税收,2014(12).

中图分类号: D956.1 ;DD91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13-0028-03

作者简介: 刘亚委(1992- ),男,汉族,河南项城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宪法和行政法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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