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立法思路日趋成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我国经济论文,思路论文,成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金秋十月,在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世界银行联合主办的“二十一世纪中国经济法律建设国际研讨会”上,来自政府决策部门的信息,让我们欣喜地看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初具规模,立法目标清晰明确,立法思路日趋成熟。
与会者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主要由六大板块组成,它们是: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涉外经济法。
市场主体法是确立市场主体组织形式及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其作用在于规范具有合法资格的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者。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商业银行法、合作社法、独资企业法、破产法等。
市场行为法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规则,主要是交易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其作用在于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合同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货物买卖法、期货交易法等。
市场秩序法,即规范市场平等竞争条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质量责任法、保守商业秘密法等。
宏观调控法是界定、保证政府管理经济的必要手段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预算法、计划法、银行法、物价法、税法、投资法、国有资产法等。
社会保障法是关于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其失业、养劳、医疗等方面保障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
涉外经济法包括对外贸易法、利用外资法、国际经济合作法及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公约等。
我国经济立法思路的日趋成熟,不仅表现在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构置,还表现在立法观念上的更新和一系列重大立法原则的确立。
我国传统的企业立法基本是按所有制性质和行业属性划分来进行的。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比,这种立法存在较多弊端:一是强调行政管理,影响效率,限制企业自主经营;二是对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实行不同的政策,使其处于不同的地位,不利于平等竞争;三是交叉重复立法,影响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党的十四大以来,国家改革了企业分类方法,将以所有制和行业为标准划分改为按投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划分,从而将企业划分为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立法机关相应地改革了立法思路,在八届人大立法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分别制定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和股份合作企业法。
为了使市场经营主体行为的立法实现内在的合谐统一,立法者们明确了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违法行为法定原则等等。
过去,我国习惯于把调整经济活动的所有立法一律分为“国内的”和“涉外的”两大块,所谓“双轨制”。现在,立法者已经认识到,立法必须有利于建立统一市场,创造公开公平竞争条件,因此在制定对外经贸法律时,要充分考虑有关的国际惯例。
总之,我国经济立法思路日趋成熟的明显标志可以概括为:从过去的以行政计划和行政命令为主,转变为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摸索市场经济的规律并使之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