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长期投资会计若干问题的探讨_股票投资论文

股票长期投资会计若干问题的探讨_股票投资论文

对长期股票投资核算几个问题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票投资论文,几个问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由于我国目前的有关法规制度对如何选择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规定还不一致、不具体,从而给企业实务操作带来了不便,为了与国际会计惯例协调一致,不应该统一按国际上通行的20%投资比例作为选择成本法与权益法的界限。在成本法下,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并非是固定不变的,作为教科书应注重揭示事物的客观规律,而不是仅仅解释现行制度,作为会计制度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对权益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应明确其时间、投资比例的确定方法,并反映投资成本与股权净值的差异。成本法与权益法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应予规范和指导。

关键词 股票投资 成本法 权益法 投资核算

一、投资企业如何选择使用成本法与权益法

股票作为一种产权凭证,代表着对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体现着所有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收益分配和投票表决的权利。因此,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其他企业具有表决权的股票(即普通股票)参与其他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从而尽可能影响,甚至控制或迫使其采取有利于投资企业的经营方针及利润分配方案。但是,这种影响程度的高低则取决于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企业股份比例(即投资比例)的大小。

在会计处理上,投资企业开始取得长期股票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成本计量入帐,但以后(即投资收益)的帐务处理程序则因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影响程度的不同而不同。按照国际会计惯例,通行的做法是:当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全部发行在外普通股股份的20%以下时,通常认为投资企业所拥有的股份不足以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因此,长期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全部发行在外普通股份的20%~50%时,则认为投资企业所拥有的股份足以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因此,按权益法来反映长期投资;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全部发行在外普通股分的50%以上时,则投资企业拥有的股份足以控制被投资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投资企业即为控股企业,因此,同样使用权益法反映长期投资,并需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由此可见,按照国际会计惯例,通常以20%的投资比例作为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最低界限。目前,我国有关法规、制度对投资企业如何选择使用成本法与权益法进行长期投资核算的规定还不一致、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企业财务通则》对此未作任何说明;第二,《企业会计准则》是这样表述的:企业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第29条)”,但对选择标准,即何时使用成本法,何时使用权益法,未作具体说明;第三,行业财务制度的说明是这样的:企业以“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但对何谓“拥有实际控制权”,则未作解释;第四,《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为:“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企业(被投资企业—引者)资金(应为资本—引者)总数半数以上的,长期投资应按权益法记帐(第28条)”,可见,这里的标准为50%。由于以上有关规定不一致、不具体,所带来的问题是:首先,这种不统一的规定,往往使企业在核算长期股票投资时,没有确定的标准,是20%还是50%,无所适从。同时,也会引起企业会计处理上的随意性,失去统一性与横向可比性。其次,说明不够具体,也给企业对采用权益法还是成本法的选择带来了困难。

笔者认为,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应按照对被投资企业影响力的大小,把投资企业划分为控制、重大影响和无重大影响,并以此作为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的标准。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和其他国家的划分标准,所谓控制,指能够统驭一个企业的财力和经营决策,借此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当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普通股份超过50%时,即认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能力,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所谓重大影响,指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不是对这些政策的控制。当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普通股份超过20%时,即认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除非能够清楚地表现出不具有重大影响。如果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普通股份20%以下时,即可认为投资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即无重大影响,除非能够清楚地表现具有重大影响。并且,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时,使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而无重大影响时,则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只是在出现以下情形时,不管投资比例的大小都采用成本法。《国际会计准则》在《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中将此表述为:“当联营企业在严格的长期性限制条件下营业,大大削弱其向投资者转移资金的能力时,对联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当购入和拥有投资,是专门为了在近期之内卖出时,联营企业的投资,也应采用成本法”。

二、在成本法下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是否变动

我国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绝大多数教科书都认为,在成本法下,长期股票投资一经确认入帐,除非转让股份,其帐面价值是固定不变的。例如,有的教材这样表述:“……无论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如何,净资产是否增减,投资收益有多少,作为股票投资企业,均不改变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即以历史成本反映的帐面价值始终不变”。对此,行业财务制度的表述为:投资企业的帐面价值“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行业会计制度关于投资收益帐务处理的规定为:“股票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另外,在财政部组织编写的《企业财务制度讲座》和《企业会计制度讲座》中都同样体现了这样的内容。这里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在成本法下,长期股票投资的帐面价值真的始终不变吗?是否还会有例外呢?笔者认为,在成本法下,长期股票投资帐面价值(即入帐成本)不变是有条件的,在下列情况下,将会发生变化。

首先,被投资企业分派了清算性股利,长期股票投资的帐面价值会发生变化

出于某种原因,如为了维护企业信誉,不使企业股票的市价受到不利影响,被投资企业可能采用分派清算性股利的策略。我们知道,企业分派股利的最高限额是历年累积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以及当年实现的计提盈余公积和公益金后的税后利润(或称为累积净收益)。投资企业购买股票形成投资后,收到的股利在不超过从投资时起被投资企业累积的净收益范围,才能确认为股利收入(即投资效益),超过这一范围的部分,其性质属于资本的返还,而不是投资收益,这部分股利称为清算性股利。因此,投资企业收到清算性股利时,不能记作投资收益,而应冲减“长期投资”帐户,达到调整长期股票投资帐面价值及投资收益的目的。其会计分录应为:借记“银行存款”帐户,贷记“长期投资”帐户。

其次,长期股票投资发生了永久性贬值时,其帐面价值会发生变化

在成本法下,需要对长期股票投资帐面价值进行调整的第二种情况是长期股票投资发生了永久性贬值(即跌价)。一般认为,当投资企业有证据证明其失去了按预期数额收回投资的可靠保证时,这种贬值就发生了。例如,在相当长时期(如持续两年)内,被投资企业的股票市价一直低于投资企业支付的购买成本;被投资企业持续亏损;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面临破产清算的危险等。因此,遵循谨慎性原则,当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发生了永久性贬值,在短期内难以回复时,即应确认为投资跌价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并相应调整长期股票投资的帐面价值,这也是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其调整的会计分录为:借记“投资收益”帐户,贷记“长期投资——XX股票”帐户,或者专设“投资跌价准备”帐户,作为“长期投资”帐户的备抵调整帐户予以反映,此时应借记“投资收益”帐户,贷记“投资跌价准备”帐户,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投资跌价准备”帐户的余额作为“长期投资”项目的减项列示。

第三,对长期投资进行重新估价时,其帐面价值可能发生变化

企业根据有关政策对长期投资进行重新估价时,长期投资因重新估价而产生的增值或减值,应当计入重估价准备或当期损益,并相应调整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

从以上列举的几种情况可以看出,在成本法下,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并非始终固定不变,因此作为教科书,应该揭示客观事物普遍存在的客观规律,具有广泛的适应性,而不是一味跟着制度,亦步亦趋;而作为制度,也要通盘考虑,对我国目前尚没有而以后可能出现的业务,应在借鉴国际会计惯例的基础上列出适合我国情况、具有选择余地的方案,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以免出现制度落后于实务的尴尬局面。

三、在权益法下应如何确认投资收益

关于投资收益,《企业财务通则》的表述为:“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企业会计准则》认为:“投资收益是企业对外投资收入减去投资损失的余额”;行业财务制度对权益法下投资收益的说明为:“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行业会计制度在说明投资收益的帐务处理方法时,认为“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或减少,按持股比例计算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或减少记入‘投资收益’帐户。”将以上说明概括起来就是: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取得投资后,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投资比例确认为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并调整投资的帐面价值。笔者认为,以上关于投资收益确认的表述存在以下值得讨论的问题。

首先,没有指明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从理论上说,投资收益可以按月份、季度或者年度确认,对此,我国现行制度中未予明确。为了既简化处理,又不影响企业考核年度经营成果,计征所得税,应按年度确认投资收益。但是,在实务中还存在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会计年度的协调问题。这是因为,投资企业在确认年度投资收益时,需要以被投资企业的年度决算报表为依据。当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采用不同的会计年度或者虽然采用相同的会计年度,但对年度决算报表的编报时间的要求不同时,投资企业在办理年度决算时,可能无法及时取得被投资企业当年的会计报表,这就为当年投资收益的确认带来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投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取得有关资料时,按上一年度的投资比例确认为下一年度的投资损益,并且不需要调整上一年度的损益额及会计报表。但是,这时应遵循一贯性原则,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其次,没有明确投资比例的确定方法。由于某种原因,如出售或重新购买股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比例在年度内发生增减变动时,如何确定作为投资收益的投资比例呢?笔者认为,由于投资收益是按年度于年末或下年初确认的,因此,以年末的投资比例作为确认投资收益的投资比例是可取的。

再次,没有涉及股票投资成本与股权净值差异的处理问题。投资企业购入被投资企业股票的价格,可能高于被投资企业的帐面净值,从而导致其投资成本大于所取得的股权净值,其原因为被投资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帐面价值,或被投资企业有未入帐的无形资产——商誉;相反,如果被投资企业高估某些资产价值或因经营不善而存在负商誉时,投资成本就会低于所取得的股权净值。关于投资成本与股权净值差异的处理,现行制度未作任何说明,从行业会计制度列示的核算投资收益的分录可知,现行制度对此差异是不予调整的。因此,可以认为我国现行制度采用的权益法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权益法,它虽然处理比较简便,但是,由于上述差异的存在,被投资企业在有关资产的剩余受益期限内少计或多计折旧或摊销,而使其盈利虚增或虚减,从而导致投资企业按投资比例确认的投资收益也虚增或虚减,并会影响向该企业投资的另一投资企业虚增或虚减投资收益,形成恶性循环。同时,还会使长期投资帐面价值不实(与按投资比例分享的被投资企业帐面价值不一致),不能真实体现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数额。对此,笔者认为,应根据差异产生的原因,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一是如果由于被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不一致或者存在未入帐的商誉等原因造成的差异,可在一定的期限内分期摊销。摊销时,一方面调整投资收益,另一方面调整长期投资;二是如果由于流动资产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不一致而造成的差异,可在该项资产出售时或下次重新估价时一次性转销,调整投资收益与长期投资。

四、如何进行成本法与权益法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

由于投资企业出售或重新购买被投资企业的股票,投资企业的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资本的比例是会发生变动的。当投资企业的投资比例由高于20%降为低于20%,或者相反时,投资企业就应改变长期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即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或者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关于这一问题,无论《企业会计准则》,还是行业会计制度均未作任何说明,而在会计实务中这种业务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有必要明确其会计处理方法。

成本法与权益法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中,涉及到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企业在作了这种转换后,要不要进行追溯调整。通常的做法是: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所产生的变动影响必须进行追溯调整。例如,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18号意见书明确规定,当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长期投资,经营成果(不论本期,还是前期)以及投资者的留存收益都必须追溯调整”。所谓追溯调整,就是假定投资企业从一开始就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对被投资企业在以前年度的经营成果以及股利支付进行反向调整,据以使长期投资由成本法基础转换为权益法基础。但是,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时,其变动影响只需在转换期及今后各期反映,而无需进行追溯调整。不过,直至股票出售日,投资企业仍必须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同时调整长期投资的余额,从而准确确认长期投资的出售损益。

(收稿日期:1996-09-12)

标签:;  ;  ;  ;  ;  ;  ;  ;  ;  ;  ;  ;  

股票长期投资会计若干问题的探讨_股票投资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