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恩格斯对辩证法核心问题的思考_对立统一规律论文

论恩格斯对辩证法核心问题的思考_对立统一规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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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列宁对唯物辩证法的贡献之一,就是阐明了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核心”和“实质”。应当看到,这是列宁对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发展,也是对马克思、恩格斯有关思想的继承。

马克思在这方面的思想,我们可以看看他在1847年写的《哲学的贫困》。在该书的第二章中,马克思指出,普鲁东把任何范畴都分为“好”的和“坏”的,而解决的办法就是“保存好的方面,消除坏的方面”,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的范畴,就是辩证运动的实质,谁要给自己提出消除坏的方面的任务,就是立即使辩证运动终结。”〔1〕诚然, 马克思这里并不是在论述辩证法各要素、范畴的内在关系,而是驳斥普鲁东玩弄辩证法用语,对辩证法大肆歪曲的错误,但他指出了辩证运动的实质是“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即对立统一规律,确是明白无误的。

至于恩格斯,有这样一种观点:“在辩证法的核心问题上,恩格斯还没有作更深入的考察,论述还很不一致,不太明确。”〔2 〕其根据是,恩格斯在有的著作中把否定“作为整个辩证过程的核心”,“是整个体系构成的基本规律”;而在另一些著作中,“又认为,辩证思维不过是自然界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这些对立以其不断斗争和转变‘来决定自然界的生活’,并‘构成辩证自然观的核心’。”〔3〕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史》的作者看来, 之所以说恩格斯对辩证法核心问题的论述“很不一致,不太明确”,是因为同一个恩格斯,有时把否定的否定规律作为辩证法的核心和基本规律,有时又认为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核心。笔者对此观点不敢苟同,因为这并非事实。所谓恩格斯论述“很不一致,不太明确”,不是恩格斯自身的问题,而且《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史》的作者对恩格斯的有关论述的理解有误,而强加给恩格斯的。

认定恩格斯把“否定的否定”作为辩证过程的核心的根据,是《反杜林论》哲学编的“辩证法·否定的否定”一章中的一段话。恩格斯在叙述了卢梭关于人类从原始平等到不平等再到“更高级的社会契约平等”的历史进程后指出:“我们在卢梭那里不仅已经可以看到那种和马克思《资本论》中所遵循的完全相同的思想进程,而且还在他的详细叙述中可以看到马克思所使用的整整一系列辩证的说法:按本性说是对抗的、包含着矛盾的过程,每个极端向它的反面的转化,最后,作为整个过程的核心的否定的否定。”〔4〕在这段话中,恩格斯指出矛盾、 对抗是发展过程的动力,当事物达到其极端时就必然向其反面转化,转化的途径是肯定、否定、否定的否定,而否定的否定是“整个过程的核心”。对这段话的理解,关键在于恩格斯这里所说的“整个过程”指的是什么过程。我认为从上下文和本章的整体来看,恩格斯所说的“整个过程”,不是指整个客观世界的辩证发展过程,而是事物发展的一个周期,即由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的否定的过程。而在这一个周期的发展过程中,对于第一阶段的肯定和第二阶段的否定来说,否定的否定才是“整个过程的核心”。因为,事物通过否定的否定克服了肯定阶段和否定阶段的片面性,保留其各自的积极因素,达到对立的同一,使事物在自我运动中得到充分的发展,呈现出事物发展的完整过程。在同一章中,恩格斯就曾强调:“我不仅应当否定,而且还应当重新扬弃这个否定。因此,我做第一个否定的时候,就必须做得使第二个否定可能发生或者将有可能发生。”〔5〕他认为,只有经过第二次否定,事物才得到发展, 得到完善化,“每一次新的否定的否定都提高了这种完善化”。〔6 〕由此看来,恩格斯决不是把否定之否定作为整个客观世界辩证发展过程的核心,而只是认为在事物的一个周期的发展过程中,否定的否定是“整个过程的核心”。

恩格斯从来没有断言过否定之否定是辩证法“整个体系构成的基本规律”。他在《自然辩证法》中曾说:“辩证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辩证法的规律不是别的,正是历史发展的这两个方面和思维本身的最一般的规律。实质上它们归结为下面三个规律: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否定的否定的规律。所有这三个规律都曾经被黑格尔以其唯心主义的方式只当作思维规律而加以阐明:第一个规律是在他的《逻辑学》的第一部分即存在论中;第二个规律占据了他的《逻辑学》的整个第二部分,而且是最重要的部分,即本质论;最后,第三个规律是整个体系构成的基本规律。〔7〕显而易见,恩格斯这里指的是, 在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的体系中,否定的否定规律是“基本规律”。因为否定的否定规律是黑格尔哲学体系这座大厦的“建筑物的骨架和脚手架”〔8〕, 黑格尔用它来构建他的整个哲学体系,并视为辩证法的核心,贯穿于其整个哲学体系之中。恩格斯这里不仅没有把否定的否定作为辩证法体系的基本规律,恰恰相反,他强调指出,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是黑格尔辩证法中“最重要的部分”。我们不能设想,思维和行文异常严密的恩格斯会在同一段话中,忽而把对立统一规律作为辩证法“最重要”的规律,忽而又把否定的否定规律作为辩证法的基本规律。

恩格斯把对立统一规律视为辩证法“最重要的部分”,决非偶然,是与他一贯重视对立统一规律,把它看作辩证法的核心的思想相一致的。诚然,他申明过:“我们在这里不打算写辩证法的手册,而只想表明辩证法的规律是自然界的实在的发展规律……,因此,我们不能详细地考察这些规律的相互的内部联系。”〔9 〕但这只是说明恩格斯不打算对辩证法的规律、范畴、要素的内部联系进行系统地、详细地论述,并不表明他对此问题没有进行研究、考察,从而使他在此问题上“论述还很不一致,不太明确”。

众所周知,恩格斯对事物的内在联系是非常重视的。他有句名言:“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10〕他多次指出黑格尔巨大的功绩不仅在于他把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描写为一个处在不断地运动、变化、发展的过程,而且他“企图揭示这种运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11〕在《反杜林论》序言中,恩格斯特别提醒人们“不要忽略我所提出的各种见解之间的内在联系”。〔12〕他明确指出,在马克思主义三个组成部分中,科学社会主义是“核心”,〔13〕哲学是其理论基础,因为“唯物主义历史观及其在现代的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上的特别应用,只有借助于辩证法才有可能。”〔14〕对事物内在联系如此重视的恩格斯,会对辩证法本身的内部联系“没有作更深入的考察”吗?显然不能。相反,恩格斯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考察、认真研究,得出了在辩证法的规律中,对立统一规律是“最重要的”、是“核心”、是贯穿于其它规律和范畴的中心线索的结论。这个思想象一根红线,贯穿于恩格斯的哲学著作特别是他的后期的哲学著作中。

第一、恩格斯多次肯定并使用“矛盾辩证法”这一科学论断。

恩格斯在批驳杜林矛盾是“背理的顶点”、“荒谬”、“粗糙的木偶”等错误论调时,指出,“由于所谓矛盾辩证法在从古代希腊人起直到目前为止的哲学中所起的重大作用,甚至比杜林先生更强的反对者,在反对矛盾辩证法时,也必须提出别的论据,而不能只凭单纯的断言和许多的谩骂。”〔15〕在其它一些地方,他也多次肯定、使用矛盾辩证法这一概念。

辩证法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及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而矛盾呢?按黑格尔的说法:“既对立而又统一,这就是矛盾。”〔16〕恩格斯明确地肯定“矛盾辩证法”这一论断,用矛盾界定辩证法,表明他确是把矛盾即对立统一规律看作是辩证法的本质或最主要的特点。

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中曾说过,关于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问题,“黑格尔也正是这样提问题的(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形而上学》中经常在这周围兜圈子,并跟赫拉克利特即跟赫拉克利特的思想作斗争)。”〔17〕在《哲学笔记》中,列宁引证了拉萨尔的一段话:“因为统一体是由两个对立面组成的,所以在把它分为两半时,这两个对立面就显露出来了。用古希腊人的话来说,他们的伟大而光荣的赫拉克利特不就是把这个原理作为自己哲学的中心并作为一个新的发现而引以自豪吗?”〔18〕由此可见,自古希腊以来,就提出过矛盾即对立统一是哲学的中心,是辩证法的根本规律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恩格斯才一再肯定、使用“矛盾辩证法”这一科学论断,并认为在自古希腊以来的哲学中,它起过“重大作用”。

恩格斯还用大量的科学实例对矛盾辩证法予以论证和阐述。他提出了“运动本身就是矛盾”的重要命题,分析了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从简单到复杂的运动形式,诸如机械运动、物理运动、化学运动、生命运动,无不包含着矛盾。在思维领域,存在着至上性与非至上性、绝对与相对、真理与谬误的对立统一。他还具体分析了社会生活中,特别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种种矛盾。总之,在一切的辩证发展过程中,都充满了矛盾。矛盾即对立统一,是辩证法最本质的特点。

第二、恩格斯坚持矛盾即事物内部的对立统一是事物变化、发展的内在动力。

恩格斯正确指出,由矛盾规律所揭示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辩证统一,构成了事物的矛盾运动,推动了事物的发展。他断言:“两极对立的相互渗透和它们达到极端时的相互转化”是“由矛盾引起的发展”。〔19〕

恩格斯在论述无生命自然界的发展时说:“运动本身就是矛盾;甚至简单的机械的位移之所以能够实现,也只是因为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一个地方又在另一个地方,既在同一个地方又不在同一个地方。这种矛盾的连续产生和同时解决正好就是运动。〔20〕在他看来,我们所面对的整个自然界形成一个体系,即各种物体相互联系的整体。所有的物体都是互相联系的,“这就是说,它们是相互作用的,并且正是这种相互作用构成了运动。”“一切运动都存在于吸引和排斥的相互作用中。”“相互作用是事物的真正的终极原因。我们不能追溯到比对这个相互作用的认识更远的地方,因为正是在它背后没有什么要认识的了。……只有从这个普遍的相互作用出发,我们才能了解现实的因果关系。”〔21〕恩格斯在此处讲的相互作用,包括两方面:一是相互排斥、否定、冲突、竞争,即矛盾双方的对立;二是相互吸引、肯定、合作、促进,即矛盾双方的同一。正是事物内部的矛盾双方的斗争和同一,才推动了事物的发展。

在高级的运动形式——生命运动中亦是如此。“生命,蛋白体的存在方式,首先在于:蛋白体在每一瞬间既是它自身,同时又是别的东西”。“生命也是存在于物体和过程本身中的不断地自行产生并自行解决的矛盾;矛盾一停止,生命也就停止,死亡就到来。〔22〕矛盾是生命存在的基础,是各种生命形式进化的动力。

在思维领域中,也充满了矛盾。思维领域中矛盾的真实存在以及解决这个矛盾的努力,正是推动人类思维不断前进的动力。恩格斯认为“这种矛盾不仅存在于世界和人这两个因素的本性中,而且还是所有智力进步的主要杠杆,它在人类的无限的前进发展中每天地、不断地得到解决,这正象某些数学课题在无穷级数或连分数中得到解答一样。”〔23〕

在社会历史领域中,“自从原始公社解体以来,组成每个社会的各阶级之间的斗争,总是历史发展的伟大动力。”〔24〕特别是在斗争形势激烈,处于历史转折时期,其作用更加显著,“在历史上,对立中的运动,在先进民族的一切存亡危急的时代中表现得特别显著。”〔25〕自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以后,无数事实已经说明土地贵族、资产阶级、无产阶级“这三大阶级的斗争和它们的利益冲突是现代历史的动力”。〔26〕

总之,恩格斯无论在论述无生命的运动还是生命运动时,无论是在论述自然界的发展还是人类社会的发展时,无论是在论述客观物质世界的变化还是主观思维的变化时,都坚持了事物内在矛盾是运动的源泉,发展、变化的动力的观点,从而使对立统一规律在辩证法中居于最重要的、特殊的地位。

第三、恩格斯直言对立统一是辩证自然观的“核心”。

在《反杜林论》二版序言中,恩格斯历述了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细胞学等理论自然科学的伟大成就后,强调指出:这些成就证明了“旧的不变的对立,严格的不可逾越的分界线正在日益消失。”相互区别的事物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相互对立的事物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看起来居于两个极端的事物是相互依存的,“对立和区别虽然存在于自然界中,可是只具有相对的意义”。一切事物都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这个已被无数的自然科学实践所证明了的认识,“构成了辩证自然观的核心”。〔27〕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阐述了同样的思想,他说:“所谓客观辩证法是支配整个自然界的,而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这些对立,以其不断的斗争和最后的相互转变或向更高形式的转变,来决定自然界的生活。”〔28〕恩格斯的这些论述,明确地告诉我们,事物既对立又统一及其所引起的斗争,是决定自然界变化发展的根本力量,只有从此出发,才能真正认识、把握自然界的本质。这种认识,才是辩证自然观的核心。

在恩格斯看来,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是一个有机整体,它是辩证的自然观和辩证的社会观的统一,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的统一。作为辩证自然观的核心的对立统一,不言而喻,也必然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核心。

第四、恩格斯运用对立统一思想论述辩证法的其它规律和范畴,使对立统一成为贯穿其它规律、范畴的中心线索。

量变和质变,标示着事物不同的变化状态,但它们又是彼此贯通、互相转化的。“在自然界中,质的变化……只有通过物质或运动(所谓能)的量的增加或减少才能发生。”“没有物质或运动的增加或减少,即没有有关的物体的量的变化,是不可能改变这个物体的质的。”因此,“质和量的关系是相互的”,“量可以转化为质,质也可以转化为量。”〔29〕

对有限和无限,恩格斯认为,“无限性是一个矛盾,而且充满了种种矛盾。无限纯粹是由有限组成的,这已经是矛盾,可是事实就是这样。”〔30〕无限不能孤立地存在,它只能存在于有限之中,并通过有限表现出来。同时,有限性也是一个矛盾,有限中包含了无限,有限物无论在质和量上都有着无限多样性,“每一种质都有无限多的量的等级”,物体又“具有质并且具有无限多的质”。〔31〕人类的认识活动,也是通过个人的有限的社会实践,对大量有限的事物的认识,逐步达到对无限的物质世界的认识。“绝对地进行认识的思维的无限性,是由无限多的有限的人脑所组成,而人脑是一个挨一个地和一个跟一个地从事这种无限的认识。”〔32〕有限与无限,看起来是如此对立,简直是两个极端,但他们却是相互渗透、相互包含的,是息息相通的。

原因是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结果是由原因引起的现象,二者显然是相互区别的。恩格斯却运用对立统一观点,简明透彻地阐述了它们在相互作用中相互转化。他指出:在实践中,“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而且在这里不断更替的运动就显现出来,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但整个世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当我们考察整个运动着的物质世界时,看到的是一系列的运动形式,这时原因和结果“都是相互转化的、互相制约的,在这里是原因,在那里就是结果。”〔33〕因此,“原因和结果这两个观念,只有在应用于个别场合时才有其本来的意义”,如果我们把它们放在世界整体的总联系中去考察,“原因和结果经常交换位置;在此时此地是结果,在彼时彼地就成了原因,反之亦然。”所以,“不管它们如何对立,它们总是相互渗透的。”〔34〕

恩格斯批判地吸取了黑格尔关于必然性和偶然性的辩证思想,在唯物主义基础上论述了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对立统一关系。他反对机械决定论者混淆必然性和偶然性的错误,指出:“在某一地区并列存在的有机的和无机的种和个体,其多样性可以断定是建立在牢不可破的必然性上面的,而对于个别的种和个体来说,这种多样性还是和过去一样,是偶然的。”同时,他又批驳了把必然性和偶然性绝对对立起来的形而上学观点。他说:“常识和具有常识的大多数自然科学家,都把必然性和偶然性看作永远互相排斥的两个范畴”,可是在事实上“这两者是同一的,偶然的东西是必然的,而必然的东西又是偶然的。”〔35〕为什么呢?因为“被断定为必然的东西,是由纯粹的偶然性构成的,而所谓偶然的东西,是一种有必然性隐藏在里面的形式”;“在表面上是偶然性在起作用的地方,这种偶然性始终是受内部隐蔽着的规律支配的”。〔36〕必然性和偶然性就是如此相互区别、相互对立,同时又相互贯通、相互联结。

此外,对肯定和否定、现象和本质、可能性和现实性、自由和必然、同一和差别等等,可以说对辩证法所有重要的规律、范畴,恩格斯都曾经运用对立统一观点对它们的辩证关系,进行了说明和论述。使我们认识到对立统一关系,是它们相互联系的实质和内容,能从对立统一中把握这些规律和范畴。

以上事实充分说明,恩格斯不仅第一次科学地把辩证法概括为三大规律,而且在这三大规律中特别重视对立统一规律,把它作为辩证法“最重要的部分”,作为辩证法的“核心”,并为此进行了深入考察和论述。恩格斯的这个思想是明确无误、异常清晰的,在他的哲学著作,特别是在他后期的哲学著作中是一以贯之的。恩格斯对唯物辩证法理论的这一伟大贡献,是不可磨灭的。

收稿日期:19950—03—31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111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5 月第1版。

〔2〕〔3〕《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史》197,196—197页, 吉林人民出版社1987年6月第1版。

〔4〕〔5〕〔6〕〔11〕〔12〕〔13〕〔15〕〔20〕〔22〕〔23 〕〔27〕〔30〕〔34〕分别引自《反杜林论》的第138,139—140,134,21,4,8,117,79,118,34,11—12,48,20页,人民出版社1970年12月第1版。

〔7〕〔9〕〔10〕〔19〕〔21〕〔25〕〔28〕〔29〕〔31〕〔32〕〔33〕〔35〕分别引自《自然辩证法》第46,47,3,54,55, 209 —210,189,47,231,210,212,209—210,197,198,195页,人民出版社1971年9月第1版。

〔8〕〔26〕〔36 〕引自《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第10,41,35,38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4月第1版。

〔14〕《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377—378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

〔16〕转引自《哲学基本概念的演变》第190页, 吉林人民出版社1987年3月第1版。

〔17〕《列宁选集》第三卷第711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10月第2版。

〔18〕《哲学笔记》第396页,人民出版社1974年10月第3版。

〔24〕《国际社会主义和意大利社会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二卷第560页,人民出版社1965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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