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产权归属_所有制论文

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产权归属_所有制论文

试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财产所有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试论论文,财产论文,股份合作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编者按:《为纪念〈南方农村〉创刊十周年举办有奖征文活动启事》发出后,已陆续收到一些稿件,本刊从这一期开始选登。希望同志们踊跃投稿。

农村股份合作经济,是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在实行家庭承包为主的各种承包制基础上,对农村进行深化改革和对农业进行综合开发和发展二、三产业中,新涌现出来的不同于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形式。

从目前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情况看,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农民、集体、国营企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分别以土地、资金、设备、技术等不同生产经营要素参股,新组建的股份合作企业。这类形式产生的时间比较早,有的在80年代初期就发展起来;分布面也比较广,各种地区和各个产业部门都有建立。另一类是社区集体经济把股份制引进集体产权制度,通过对生产性集体资产评估、作价、折股,将一部分或全部股权,采取售股、扩股、无偿分股给社员个人等办法,把社区集体经济改革为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这类形式是1987年首先在广州市的天河区、白云区和深圳市的宝安区、龙岗区、罗湖区搞起来,近年来逐步在中山市、南海市、顺德市、番禺市和广州市黄埔区等地有所发展,但数量不是很多,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

广东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发展,对农村经济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这日益成为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的共识。但是对股份合作经济的所有制在所有权、分配、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做法,怎样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生产发展的要求,人们在认识上还很不一致,分歧比较大,反映在具体做法上有的甚至是截然相的反的。这主要地表现在,有的地方规定新建的股份合作企业必须是:(1)股东是所有者同时又是经营者和劳动者;企业雇工,其雇工人数不能超过合作成员人数;(2)必须提留一定比例的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股份分红不能超过规定的比例;(3)采取按劳分配为主,按股分红为辅的多种分配形式。股份合作企业若果不执行这些规定,就不能享受集体经济的优惠政策。对于社区股份合作经济,有的在地方规定:(1)按照户籍关系是否在社区集体组织,界定那些人应享受股权分配资格;(2)分配给个人的股权,不能继承、转让;(3)户籍关系外迁或死亡注销,集体要收回分给社员的股权,人口增加要给社员增分股权;(4)要留出部分公股,不能将全部股权分给个人;(5)实行按劳分配为主,按股分红的比例要适当控制。认为社区集体经济的所有制改革如果不是这样做,就是把集体财产化公为私,瓦解集体经济。

对于上述看法和做法,也有一些地方持完全相反意见,采取截然不同的做法。认为股份合作制的财产所有制,是在个人所有基础上建立的经济法人所有制,股东对个人所有的股权应有继承、转让权,股权一次性界定到社员个人后,应实行生不补、死不减的政策,户籍关系迁移或注销不能收回集体;社员有入社自愿和退社自由;股份合作企业在经营期间或在一定期限内,社员不能随意退股抽资;股份合作经济是生产劳动者的联合,应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集中制。此外还认为,在分配、积累、生产经营方式等方面做法,不能作为界定股份合作经济的条件。

那么,股份合作经济的所有制应当如何设置才对呢?它正确的衡量标准应该是什么?我认为应当遵循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和发展要求的基本原理,从有利于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有利于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有利于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和现代化农业建设;有利于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实现农村工业化;有利于农民离土离乡向城镇迁居,和实现农村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出发,设置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所有制制度。这种所有制制度在产权关系、分配关系和人与人的相互关系方面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它是一种“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能够使集体和个人两方面利益和积极性,有机地结合起来。

从目前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产权制度看,新建立的股份合作企业的财产,虽然在入股前属于个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下同)所有,但个人的资金入股后已转化为股份产权,并经过法定程序将个人所有的资金转化为企业法人所有,建立了企业法人所有制,由企业法人进行生产经营,行使对财产的所有权。 这就是说,通过股份合作经济所有制的建立,改变了入股前的个人财产占有和使用方式。正如马克思在谈论资本主义社会的股份制时说:“它是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私有资产的扬弃”。“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资本论》第3卷497、498页)根据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股份制的论述,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目前农村的股份合作企业是在社会主义体系基础上,对入股前的个人财产占有和生产方式的积极扬弃。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主义社会的股份公司的财产时,曾明确地指出:“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人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资本论》第3卷494页)。因此,我们不能按照参股股东的经济性质,或各种经济成份股东占的比重大小,来确定股份合作企业的所有制性质。那么,股份合作经济的所有制是不是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呢?马克思对此早就作了肯定。马克思在谈到社会主义应建立一种什么样的所有制时曾说:“……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即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资本论》第1卷832页)马克思对这种社会主义所有制,简称之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21页)。现在农村建立的股份合作经济所有制,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过去,我们由于受苏联影响和对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没有正确理解,将完全消灭个人所有的公有制,看作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正确模式。而实际上这种公有制与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是完全不同的。实践证明,这种公有制严重地打击了个人的积极性,使经济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制约。

那么,对改革社区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有些地方允许社员对分配给个人的股权有继承、转让权的做法,又应当怎样看呢?我认为股份权只是参与分配和管理、监督的一种权利,对股份合作组织的财产并没有直接的占有、支配、处置权,因此社员股份权的流动和转移并没有改变财产的法人所有制性质。这与马克思的“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是完全一致的,并没有改变社区合作经济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性质。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看,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确定,固然与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三权”和所有权中的占有权、支配权、受益权、处置权“四权”如何处置有关,但最根本的还是由所有权属谁所有,和处置权由谁掌握来确定。因为经营权、使用权和受益权与所有权分离,分离到什么程度,所有者要占有多大权利,是可以从发展生产需要来决定并不断调整的。而财产处置权,则是不能任意改变的。因此,股份合作组织的财产处置权只要属法人所有,它就不是化公为私、搞私有化,而这恰恰是对原来被扭曲了的社会主义所有制进行改革与完善,使社区股份合作经济在财产利益关系上,能够更好地兼顾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发挥集体和个人两个积极性,使“两种利益”和“两个积极性”更好地结合起来,给社区集体经济增添了生机活力。

第二,它是一种开放的和流动的财产所有制,能够适应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从股份经济的原理和农村实践看,允许社员对个人股份权(包括集资入股和分配股)有继承、转让权利,这符合股份经济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各种生产要素按照经济效益原则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益。同时,又可以恢复合作制的自愿互利原则,克服社区集体经济资源的凝固性和开发利用的封闭性。而规定社员个人股份权,不准继承转让,人口增减要调整股权,户籍迁移及注销,股权要收归集体等做法,则不可能达到这些社会经济效应,也不符合股份经济的基本原则,不可能解决社区集体经济存在的产权模糊、“吃大锅饭”的问题。这种做法实际上只是集体分配形式的改变,从原来按大人、小孩分配改变为大人、小孩分股,再按股分红,并没有对集体产权进行改革。

允许社员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权利,是保证集体财产能够流动和对外开放的重要条件。但这是否会影响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呢?我认为,这不仅不会影响,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发展和巩固。因为社会主义公有经济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社会化大生产矛盾的产物,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既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结果,又是推动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经济形式。过去我们没有很好地理解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所有制论述,片面地认为公有制经济与私有经济是两种根本对立的经济,即使在无产阶级取得了政权的情况下,公有经济也不可能通过发展经济的办法逐步地发展起来。因此在建国以后采取没收官僚和官僚资本家财产建立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接着又采用行政手段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国营的和集体的农业、手工业和工商业,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全面地建立起来。以后,又实行一系列行政措施和政策,去巩固这种公有制经济,如没有规定农民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合作社办不好可以解散重组等。这就使相当一部份资源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益长期不好的社队,群众温饱问题很难得到解决。社会发展的历史和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任何一种经济形式,它的产生、发展和巩固都有一个历史过程,都要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经受锻炼,优者生存,劣者淘汰,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经济也是如此。社会主义经济对群众是否有吸引力和凝聚力,关键是使群众得到利益,收入水平有较大的提高。靠行政办法是不能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而且这样做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就不会有压力,对巩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并没有好处。因此我们不要害怕社员退社和一些办不好的集体经济单位被社会淘汰,这对于巩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有好处。

股份合作经济是一种现代化的经济形式,在所有制生产关系上可以按照市场要求和效益原则,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分离,把所有权中的占有权、支配权、受益权、处置权分开。具体地说,在生产经营上所有者和经营者、劳动者是可以不一致的,这是生产社会化和商品化的必然结果,它与资本主义的生产经营是两回事情。我们不能受计划产品经济的合作理论影响,将过去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集体劳动的生产经营方式,看作是社会主义的特征,而实际上这是最大的历史误解。从社会发展看,社会主义是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时代成就基础上建立的,它的生产经营方式应当是一种社会化、商品化、现代化的方式,不应当是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三合一的封闭的小生产方式。因此,对股份合作经济规定招聘的职工不能超过合作成员人数的做法,是不利于社会化生产发展和资源流动、优化配置的。也阻碍企业从社会上聘用有经营才能的经理和技术熟炼的工人,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第三,它是一种产权关系明晰,集体和个人在财产利益关系上结合得比较紧密的所有制度。

股份合作经济是生产经营者为了实现共同经济利益,在个人所有基础上自愿联合组成的经济实体。财产属那些人所有,每个人占的份额多少,是一清二楚的,在收益分配上按照各人的劳动投入(包括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投入)进行分配,大家都不占别人便宜。因此,这种所有制的财产权属关系清晰,利益分配清楚,集体与个人利益关系直接,结合比较紧密,没有“吃大锅饭”的问题。过去我们把社会主义所有制看作是一种与个人所有不相容的公有制,将土地入股的初级农业社看作是半社会主义性质,将完全按工分配的高级社、人民公社看作是完全的社会主义。并在工作中经常通过各种政治运动,采取行政手段,割所谓“资本主义尾巴”──个人经济,将其收归集体所有,造成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长期对立,干群关系紧张,使社员在思想观念上把集体经济看作是“阿爸”的,认为分到个人手里的才是自己的。这就带来了集体生产经营和收益分配上的短期行为,和社员不关心爱护集体,不积极参与集体管理和监督。而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的所有制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承认个人对集体财产占有权益,并有继承、转让权利,因而较好地克服了原来集体所有制带来的弊病,比较好地建立起自我发展、自我调节、自我积累,自我约束的经营管理机制。但是有些地方在设置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的产权制度中,规定分配给社员的股权不能继承、转让,人口增减和户籍迁移、注销,集体要收回股权重新调整。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并没有解决集体所有制带来的弊病,特别是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集体分配收入水平很高,社员离土离乡从事二、三产业,其享受集体分配的权利就会丧失,因而很多人不愿离开集体到国营企业单位当职工,出嫁女不愿到夫家落户。这严重地影响了农村劳动力、资金、土地等资源合理流动,对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农村二、三产业和小城镇建设的发展,都是十分不利的。中国特别是广东,农村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短缺,让大部分农民离土离乡,从事二、三产业和到城镇落户就业,这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客观要求,是农村经济现代化的需要,我们在政策上不应当人为地限制农村资源流动,把农民捆绑在土地上。在农村深化改革,进一步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我们应当有勇气改正过去的失误,理顺合作经济的所有制关系。

有的地方不允许分配给社员的股权可以继承、转让,实行生不补、死不减的政策,还由于顾虑今后人口流动和增减,带来部分农户人口增多,而股权没有增加,影响到生活出路。我认为这实际上是对股份合作制的一种误解。因为实行产权制度改革与采取什么样的生产经营形式,是两个不同的经济范畴,土地仍然可以实行自愿的家庭联产承包制或投包制,社员仍然可以到集体企业做工,获得生产经营和劳动的收入,并不会困为人口增加、股权不增加而影响到生活出路。但是实行股份合作制以后,必须改变原来的土地均包制,使农民可以自愿选择职业,为他们离土离乡从事二、三产业,到城镇落户创造条件。

第四,它在分配上是一种实行按劳取酬为主、多种分配形式相结合的所有制度。

分配问题的本质是产权问题。过去集体财产完全属于公有,不属于社员个人,只有劳动力才属于社员个人所有;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又认为,物化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只是一种价值转移,不会创造价值;因而在分配上实行一种单一的按劳分配办法。过去实行的按劳分配制度,有它特定的内涵,这就是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干部、职工,通过等级工资制进行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等量劳动交换,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社员,通过定额工分和评工计分制度,在内部进行等量劳动交换。这种分配办法是实行计划产品经济条件下的产物。现在改革开放以后的情况是,我国搞的是商品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人们的劳动收入完全通过或大部分通过商品交换形式,进行等量劳动交换去实现按劳取酬。各种生产经营要素的投入,允许参与利润分配。这种分配办法实际上是一种按劳取酬和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制度,在内涵上按劳取酬与按劳分配有着本质区别。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上一切劳动者(包括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生产领域劳动者和流通领域劳动者),他们对社会付出了劳动,通过市场交换取得了应有的报酬,这都可以称作按劳取酬。因此我们不要把原来的按劳分配概念和办法,规范今天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分配制度,更不要以此来界定股份合作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通过商品交换形式和市场实现按劳取酬,在分配上必然会带来人与人之间收入差别的扩大和不合理。但是只要充分发育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政府宏观调控,采取税收、信贷、价格等经济杠杆和实行社会保障,劳动保护等政策法规,去进行调节各种人的利益分配关系,问题是可以逐步得到解决的。我们不应当害怕劳动商品化,从限制股份合作企业雇工人数来解决矛盾,这不利于生产社会化和商品化的发展。

与集体财产所有制相联系的还有一个公共积累问题。现在有的地方从传统公有制理论考虑,规定股份合作企业必须留有一定比例而又不分可割的积累。这种做法是与当前农村发展实际情况脱节的。因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公有财产由参加联合的个人共同所有,如果企业每年提留不可公割的不属于任何个人的公共积累,那么在若干年以后,在企业内部必将形成一块越来越大的、财产权属不明晰的公有财产,这将会削弱股份合作经济所有制所产生的作用。因此,随着企业公共积累增加而形式的财产,应定期采用分红股和增加股值的办法,将它分解到股东个人。这样才能长期地保持股份合作经济产权制度的特点,有利于不断增强股份合作企业对股东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充分发挥股份合作经济的社会经济效应。

第五,它在经营管理上是实行一种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会三者互相分开而又互相制衡的机制。

股份合作经济的所有制通过把原始产权、股份产权、企业法人产权“三权”实行分离,而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改变为企业法人所有;将个人生产经营方式改变为联合的生产经营方式。在经营管理上通过分别建立股东大会(代表会)、董事会、职工代表会等机构,发挥它们的职能作用,使它们互相独立而又互相制衡,建立一种现代化企业经营管理机制。这种有利于企业法人摆脱股东个人私利,按照全体股东共同利益,和企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去办好企业。因此,股份合作企业,凡是有条件的一般不要实行经营承包制,而应当实行厂长、经理责任制。因为承包者的利益往往与全体股东利益不一致,受到私有者的素质、社会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影响到企业不能按照现代化企业的要求去进行生产经营。但是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实行经营承包制能够充分调动承包者的积极性,比实行厂长、经理责任制会好一些。但是在承包合同上,必须注意处理好所有者与经营承包者双方的利益关系,特别是要明确规定承包者每年要提留折旧费的比例,对发包的财产要规定保值或增值的指标要求,实行严格的有奖有罚责任制,以避免企业发包几年以后,出现上交承包款的收入还抵不上发包财产损耗的数额。

股份合作经济(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社员)大会和代表会,董事会是企业法人,董事长是法人代表。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和代表会的领导、监督下,按照制订的经营方针和决策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董事长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日常工作。任何股东和董事个人都无权直接干预董事会和董事长的工作。但董事会和董事长要分别对股东大会(或代表会)和董事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情况,接受审查和监督。股份合作经济(企业)要建立职工代表会机构,维护职工权利,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股份合作经济(企业)的这种相互制衡体制,有利于建立有活力的约束机制。对搞好农村基层组织廉政建设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以上所述的股份合作经济所有制在产权结构、经营方式、收益分配、经营管理、组织领导等方面的特征表明,股份合作制是一种现代化的经济组织制度,对生产力和生产社会化、商品化、现代化发现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邓小平同志说:“社会主义阶段的最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并且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我们在深化农村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要遵循邓小平同志的思想和实践检验真理、生产力发展检验科学社会主义的标准,按照股份合作经济的特征要求,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股份合作经济的所有制生产关系,更好地推进我省的农村经济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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