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哲学中的公私之分_社会观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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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及其关系的辩论,是中国哲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不仅是因为此一辩论渊源流长,经久不衰,构成了中国哲学的“话语中心”之一,而且因为它在塑造中国传统文化的性格和价值取向上,也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但是,在国内的中国哲学研究中,这一问题尚未得到应有的讨论。〔1〕本文想对此作一考察,以引起大家的注意。

一、公与私的意理结构

“公”与“私”的最初意义(本义)究竟是什么,我们还没有得到清楚的答案。比较早明确把公私作为一对概念加以规定的是韩非,他说:“古者苍颉之作书也,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谓之公,公私之相背也,乃苍颉固以知之矣。”〔2〕《说文》继承了韩非的说法, 把公私视之为对立的观念,如解“公”说:“从八从厶,八犹背也。韩非曰:‘背厶为公’。”在意义上,《说文》对公私的具体规定是,“公”指“平分”,“私”指“禾”,“从禾。名禾主人曰私主人”。照此规定,公私的相背,就应是“平分禾”还是“独占禾”的对立。但是,据认为,

我初步以为, 公字的本义,可能是对人的尊称,最早是称呼部落的首领,后称贵族和诸侯。而“私”,一开始并不与“公”相对,它的出现较晚,应是随着私有权(允许占有禾)的产生而产生的。

撇开公私的起源及其本义不说,在中国较早的几部典籍中,我们已经能看到公私在对待意义上使用的用例,如《诗经》中所说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6〕“言私其豵,献豜于公”。〔7〕这里的“公”和“私”,显然是两个相对的不同领域,表明土地和财产所有权的分属,即“公共所有”和“私有”的关系。〔8〕有所有权, 自然就有所有权的主体。这种主体,也有公私之分,即把国家或政治共同体本身以及与此相关的东西称之为“公”,把个人及其相关的东西称之为私。在中国哲学中,有时虽然把君主个人与国家及其法律混为一谈,但基本上意识到了天下、国家、法律等是公共的产物,而不属于君主或统治者私有。道家特别反对统治者“私天下”的行为,坚持天下是公共所有,不能据为个人私有。法家也很典型。它确有把君主绝对化的情形,但也主张天下国家和法律,是公,不能化为私有。《商君书·修权》认为,统治者“为官于天下”,不是为了把天下私有,而是为天下而为官。《慎子·威德》强调,立天子或国君的目的,不是为了天子或国君人一之私,而是为了天下和国家之公。《管子·法法》明确指出,“君不私国”。凡此种种,都是主张天下、国家是公,不是君主的私有物。这一公私观念,形成为一个传统。如《吕氏春秋·贵公》说的“天下非一人之天下,天下之天下”,《汉书》说的“去无道,开有德,不私一姓。明天下乃天下之天下,非一人之天下”等,都更明确地把“天下”视为“公”,主张天下乃天下之人共同所有,不属于一个人之专有或私有。黄宗羲继承了这一思想,强调天下、国家、法律都是公。“我之出而仕也,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之,而在万民之忧乐”。〔9〕黄对历史上的君主把公共所有者加以私有化的行为作了激烈批判,说君主“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享受无穷”。〔10〕“视天下人民为人君主囊中之私物”。〔11〕到了近代,中国哲学一方面接续了古代公天下的传统,同时又吸收了西学中的民主思想,形成为还天下于公的情形,〔12〕因此从哲学思想观念上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思想,并不占主导地位。

与上述意义相联,公是指从事政治共同体事务时,行为正当、正义、公正。所谓正当、正义、公正,就是真正按照自己的角色和职务,排除一切私心,进行政治操作和实践。如在官职的任用上,在法律的执行上,如果能根据人的才能,根据事实本身,不夹杂人情关系,撇开个人的恩怨得失,哪怕是自己的亲属,就是公;否则,就是私,即偏邪、奸邪、偏党等。政治行为中的这种公私观,法家论之最多。法家把政治活动中的按功过奖罚,以法论罪,任人唯贤,都视之为公;如果不是这样,就断定为私。在法家看来,儒家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公私不分,把人际关系中的私情和仁义道德,都浸透到政治之中,因而,使国家难以治理。

除了政治行为之外,公私的意义还体现在经济行为上,即如何分配利益和财富。分配公平、均等,就是公,分配不公平,不均等,就是私。分配上的这种公私之别,也是中国思想中强有力的观念。《说文》解公为“平分”,就是把经济利益的平均分配作为公的实质。《礼记·礼运》中所说的“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其根本之点,也在于强调经济利益和财富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天下公)占有,而不是被少数个人所私有。康有为的《礼运注》,更强调了财富共同所有的“公”。他所说的大同之世,也是“人人皆教养于公产,不恃私产。……惟人人皆公,人人皆平,故能与人大同也”。在这一方面,道家表达了一种更为超越的理想。如老子主张“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13〕认为“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14〕“圣人不积,既以为人己愈有,既以与人己愈多”。〔15〕进一步,老子使利益的共同所有者,超出于人类之外,扩展到天地自然。《吕氏春秋·贵公》记载:“伯禽将行,请所以治鲁。周公曰:‘利而勿利也。’荆人有遗弓者,而不肯索,曰‘荆人遗弓,荆人得之,又何索焉?’孔子闻之曰:‘去其荆而可矣。’老子闻之曰:‘去其人而可矣。’故老聃则至公矣。”

从政治和经济行为中的公私来看,公私已经从“存在物”或“实体”的意义层面转向了道德的意义层面。不过在早期,公私的道德意义,主要表现为政治和经济行为中的道德。到了宋明理学,公私虽然还保持有这种层面,但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泛化为一般的道德概念,而且基本上被限制在个人行为的修养上。宋明理学中的“公”主要是指“天理”,“私”主要是指违背天理的人的各种欲望,即“人欲”。如《北溪字义·义利》说:“天理所宜是公,人情所欲是私。”从本体论上说,理学的天理,当然是一种超越性的自然法,但是,当它落实到具体的人类社会中时,则是指一系列道德原则和规范。如程伊川把父子之间的爱看成公,“父子之爱本是公”,认为“仁”就是“公”,“仁者公也”。〔16〕在这一点上,朱子有不同的见解。他说:“公不可与仁并看。 公只是无私。”〔17〕“谓之无私欲然后仁则可,谓无私欲便是仁则不可。”〔18〕与天理相对的私欲,来源于形上的气,落实到现实的具体人,就是人的气质之性。作为欲望或人欲的私,具体是指追求名、利、好色、好利等欲念和行为。陈淳说:“如货财、名位、爵禄等,此特利之粗者。如计较强弱多寡便是利,如取己之便亦是利,如求名觊效,如徇己自私,如徇人情而为之,如有外慕底心,皆是利。”〔19〕

如果注意一下道德领域中的公私,同开始所说的共同体领域中的公私的连接关系,那么,可以这样说,公私的道德意义,首先是从共同体与非共同体本身派生出从事共同体事务的行为——即政治中的道德与不道德,进一步又走向普遍意义上的道德与不道德。

在公私意理结构中,还有一个层面不能忽视,这是认知意义上的,即把是非或客观性和主观性(或真假)称之为公和私。公往往代表了是和客观性,而私大都被看成是非和主观性。如程明道说:“君子之学,莫若廓然大公,物来而顺应……人之情各有所蔽,故不能适道,大率患在于自私用智。”〔20〕对此,朱子解释说:“廓然大公,只是除却私意,事物之来,顺他道理应之。”章学诚的《文史通义》,有《言公》三篇,集中讨论了“立言”中的公与私,强调在立言中,追求客观性的道,是公,迷执主观性的虚文则是私。

二、“公”的本位化及其根据

如上所述,“公”与“私”是一相对观念,在意义上,二者是相反的。那么,接着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这是中国哲学中公私之辨的中心所在。通观起来,中国哲学对公私关系的处理,占主导性的观念,是以公为本位,把公的确立和推行作为社会政治信念和价值目标,不断地加以优化。反过来说,就是把私看成恶,毫无保留地要求清除和消灭。最典型的说法是“大公灭私”。《书·周公》篇,较早地把公私对立起来,认为公私不相容,要求以公去消灭私的存在,照他的说法,就是“以公灭私”。稍加注意的话,就会发现,“以公灭私”、“大公无私”,是中国文化的基本观念。

在先秦诸子中,法家提出了许多内容一致的命题,如“凡立公,所以弃私也”;〔21〕“自治奉公”;〔22〕“任公而不任私”;〔23〕“有众在废私”;〔24〕“居官无私,人臣之公义也”。〔25〕“私怨不入公门”。〔26〕这些命题,都是强调存公去私。道家也是如此,它对公的强调,不限于政治领域。如老子说:“容乃公,公乃全。”〔27〕庄子说:“严乎若国之有君,其无私德;繇繇乎者祭之有社, 其无私福。”〔28〕“道者为之公”。〔29〕“公而不党,易而无私”。〔30〕说到儒家,它的主张是围绕个体的道德关系开展的,在此,儒家所重视的无疑是道德原则和规范,而道德就是公,反道德就是私。在群体和个体的关系上,儒家所重视的也是群体,即社会共同体。当然,儒家对个体道德关系之公的注重,往往冲淡了群体之公。如在忠孝不能两全的情况下,孝往往更受推重。先秦之后,公仍是本位,如所说的“公正无私”,〔31〕“不私其身”,“不以私事害公义”,〔32〕都是如此。

公私的对立和紧张,在宋明理学中,最为峻严,二者没有任何共存的余地,存公就得灭私,而且必须彻底、完全,只有这样,才是达到了公的境地,否则就仍是私,而不是公。朱子虽然承认,在现实生活中,天理和人欲往往是交错并行的。但是,他认为,作为人的理想目标的圣人,则必须是存天理之公,而尽灭人欲之私。“若论其本然之妙,则惟有天理而无人欲。是以圣人之教,必欲其尽去人欲而复全天理也”。〔33〕这也就是说,圣人这一理想人格,与天理是完全合而为一的,不能有任何个人的私欲存在。说起来,心学与理学是有冲突的,它把理内在化为人的本在,强调人的“良知”,想让人具有一种主观活泼精神。但是,心学在禁欲主义上比理学走得更远,对人的要求也更为严格。具体到公私同样如此,它把二者完全对立起来,认定公私水火不相容,要求大公灭私,存公废私。〔34〕而且,对私的否定,决不是只限定在人的行为上,而且已扩展到人的一切动机和意识活动中,要求绝对的善良意志,不能有任何私心杂念;否则,就不是公,而是私。在这一点上,王阳明与其弟子的谈话,颇具代表性,当被问及“好色好利好名是私利,如闭思杂虑如何亦谓之私欲?”时,王阳明的回答是:“毕竟从好色好利好名等根上起,自寻其根便见。如汝心中决知无是有做劫盗的思虑何也?以汝元无是心也。汝苦于货色名利等心,一切寂然不动,便是未发之中,便是廓然大公,自然感而遂通,自然发而中节,自然物来顺应。”〔35〕这是彻底的“道德禁欲主义”。

近代以来,公私的冲突,没有缓和多少。严复、梁启超、梁漱溟、鲁迅等一些著名学者,都反复指出,中国人缺乏公共精神、团体意识,人各怀其私,没有凝聚力,一盘散沙,这是中国落后挨打的主要原因。在他们看来,为了复兴国家,必须树立起“公”观念,放弃“私”意识。〔36〕一些不知名的学者,也持如此见解。一个署名瑶林馆主的,曾作有《贵私贵虚论》,指出,私无任何可贵之处,商子主贵私,是历史的罪人。因为正是这一贵私之论造成了如下的局面,即“天下皆私”,人人“各怀其私,各行其私,各是其私,而中国四万万私人,遂成四万万私国,任听他人欺凌狎侮鞭笞捶扑,而俯首贴耳,无可奈何矣。”〔37〕他从“物极必反”这一“天地公理”出发,认为“私之极矣,将成大公”。蔡奋认为,那些在私心支配下以倾轧人为能事的人,在他们的心目中根本没有“公利公害公义”的意识,他正告全国志士,“破私心而志公义,亡私利而存公利,则庶足担负荷天下之任矣”。〔38〕这也许难以理解,一直是以公为本位的价值系统,竟然没有实现公的价值目标。

从以上来看,公已成为中国哲学和传统的一种牢固信念。但是,这一信念,决不只是情感的结果,它还有理性的基础。也就是说,对于为什么要存公灭私,为什么要不断地优化公,使其成为唯一的价值追求,反过来,也就是对于为什么要一味地抑制私,把它作为非合理性的东西完全加以清除问题,中国哲学提供了论证。

首先是把公与天道、天理联系起来,使其具有超越性的根据。在中国哲学家看来,人类社会的公是内在于天、天道、天理的,因为人类社会是天、天道的一部分,是天、天道的外化。如《老子》十六章说:“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是谓复命,复命曰常,……知常容,容乃公,公乃全,全乃天,天乃道。”庄子的逻辑,是把社会政治或人类之公与天、道联系起来,认为作为天或自然一部分的人,也要效法“公道”。“四时殊气,天不赐(私),故成岁。五官殊职,群不私,故国治。……万物殊理,道不私,故无名。……是故天地者,形之大者也;阴阳者,气之大者也;道者为之公。”〔39〕《管子·形势解》载:“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小大莫不载。无充之言,公平而无私,故贤不肖莫不用。故无弃之言者,参伍于天地之无私也。”《吕氏春秋·贵公》把自然法的范围,更加以扩展,说:“天无私覆也,地无私载也,日月无私烛也,四时无私行也,行其德而万物得遂长焉。”这都是说,人类社会之公源于天道和自然之公。

其次,公又是一种值得追求的普遍价值,即选择公是一种“善”,它能使我们实现社会政治的理想。在中国哲学家那里,无论是就公所代表的事物本身而言,还是在社会政治行为中,只要以公为本位,出于公心和公正的态度,就能达到人们始终所向往的社会政治的治理和天下太平。先秦诸子,尽管在政治理念上各有其别,其所需要的具体手段也不一,但都强调,选择“公”,实践公,最佳,最明智,因为通过公的落实,能达到他们所希望的目标。《吕氏春秋·贵公》说得最为清楚:“昔先圣王之治天下边,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平得于公。尝试观于上志(即古记),有得天下者众矣,其得之以公,其失之必以偏。”

第三,公是远古的历史经验和实践。照中国哲学的思维方式,某一事物和观念是否合理、合法,往往诉诸于历史的经验,而所说的历史经验,大都特别定位在文明的最早期,即心目中的黄金时代(古昔、夏商周三代)。那么,公的信念,有历史经验吗?照《礼记·礼运》的说法,在历史中,先行来到的就是“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大同时代,但是,不幸得很,历史退化了,大道隐去,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被后起的“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等各求其私的“小康”社会所取代。照此论证,历史是起源于公,而不是私。

三、“私”的抬头及其合理化倾向

然而,“私”果真如上所说完全是一种非正当、非合理的存在而必须加以否定吗?与把“公”一味抑制“私”的主导性观念相对抗,在中国哲学中还有一种强调“私”、为“私”辩护并使之合理化的要求。这种要求主要开启于明清之际,在中国近代仍在继续。如果说,无限制地提升“公”,抑制“私”,是中国哲学中公私之辨的一个侧面,那么,把“私”的存在正当化、合理化,则是中国哲学中“公私之辨”的另一个侧面,当然,与前者相比,后者的知识资源要小得多。

与存公灭私相对抗的,首先是认为私不能灭、难灭。对于朱熹和王阳明的存天理(公)灭人欲(私)的观念,一些人提出了怀疑和挑战,他们强调,欲不可去,如毛奇龄《折客辨学文》引当时一个人的话说:“阳明有存理去欲之说,不知欲是去不得的。耳目鼻口,与生俱来,无去之理也。”〔40〕为什么欲不可去呢?因为在他们看来,欲本身也是公和理,它是一种普遍的存在。如胡宏说:“夫人目于五色,耳于五声,口于五味,其性固然,非外来也。……夫可欲者,天下之公欲也,而可蔽之不见乎?”〔41〕戴震认为,理不在欲之外,就存在于欲之中,“理者,存乎欲者也”。当然,胡宏和戴震对欲的辩护不能等同于对私的肯定。他们只是强调欲不是私,使欲合理化。而对私本身,他们仍不持直接肯定态度,戴震说:“圣贤之道,无私非无欲。谓之‘私欲’,则圣贤固无之。”〔42〕只是,从理学和心学灭“私欲”这一意义上,他们为欲辩护,体现了某种对私的认同,因为欲也不能等同于公,它确有私的一面。与上有别,有人则完全超出了公的限制,直接通过把“私”内在化为人的本质,使其合理化。照李贽的说法,私就是人心,人有私是必然的,若无私,就没有人心。“夫私者,人之心也,人必有私,而征其心乃见,若无私,则无心也。”〔43〕到了近代,在西方的“天赋观念”影响下,有人则把“私”视之为人的先天本性,而不是后天的作为,而且认为这种先天本性,并不局限于某一特殊的人种,而是人类整体的普遍性。〔44〕

在公本位者看来,公是一种普遍价值,私只是恶,毫无价值可言。这种观念也受到了挑战。陈确提出了“有私所以为君子”这一颇为独特的说法,肯定“私”有其积极的价值。〔45〕在近代,私的价值和积极意义被进一步强调。照一般的说法,中国近代的困境与中国缺乏公共意识和团体精神密切相关,但是,一种相反的逻辑出现了,这就是,认为中国近代的困境恰恰不在于中国没有公观念,而在于私意识不足。〔46〕照这种推论,中国要走向富强,所需要的不是公心,而恰恰是私心。〔47〕因为,在竞争激烈的世界中,私是一种原动力。〔48〕世界各国能不遗余力地进行竞争,以求生存,都是出于私念的作用。这是对私所作的最为彻底的肯定。

照前所说,公私是完全对抗的,犹如水火不相容,要确定起公的价值方位,就必须灭私。但是,对于为私辩护的人来说,私与公并不是一种对立的关系,无论是在构成上,还是在作用上,私都是公的基础。〔49〕在传统观念中,“不偏不党,王道荡荡”,一直被作为公而大加推崇,相反,结党则被视之为私加以否定,而秦猛的《政党论》,则试图改变这种看法。他认为,结党是出于自然,人人都有结党之心,除非人类无彼我之分,才会不结党。扩而大之,有家就有党,有国就有党,要不结党,就必须先取消家族和国家。〔50〕但是,由此还不能说结党就是一种应该肯定的价值。秦猛承认,结党是一种私,而私本身并不正当,但是,通过各个党的相互作用,能产生出一种社会的公正。〔51〕

公本位者从历史中寻求根据,与此一样,对私的肯定者,也诉求于历史。顾炎武认为,《诗经》中所说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和“言私其豵,献豜于公”,分别体现了公私何者优先的两种不同关系,前者说的是“先公后私”,后者说的是“先私后公”。顾炎武肯定,从历史的源头看,是先公后私,后来才演变为天下为家,各有其私,先私后公,但这是历史情势所不能免的。所以,先王就适应于这种新的历史,不但不禁止人们的私有欲,相反加以保持并使之满足,通过各个人私有欲的实现,以成天下之公。〔52〕下面顾炎武更明确指出了历史经验的时间座标,“天下之人,各怀其家,各怀其私,其常情也。为天下为百姓之心,必不如其自为,此三代以上皆已然矣。”〔53〕当时,圣人并不禁欲,“虽有圣人,不能禁民之有私。善为国者,亦惟合天下之私,以为天下之大公”。〔54〕在此,私成了实现公的基础和途径,而不再是公的对立物。对于以公灭私的主张,顾炎武指出,这只是后代的美言,并非历史上先王的至训,因此,不足为鉴。〔55〕当然,如果把前后联系起来,顾炎武对历史经验采取了双重标准:即一方面,用后来的历史演变(先私后公),论证私的必然性;另一方面,又用历史的本源经验,说明有公无私,没有历史上的根据,二者在理论上是不协调的。黄宗羲同样从历史源头寻找“私”的根据,认为生命一诞生,人就是自私自利,并不关心公共利益。〔56〕但后来的统治者,把自己的私合法化为“公”,剥夺了民众自私自利的权利。〔57〕

如果把私合理化的根据,同强调公的理论基础比较一下,可以看出,二者的要求和价值取向虽然格格不入,但在理论上则具有一种相似的论证方式,只不过,一个的论证目标在于“优化公”,另一个论证的目标在于“合理化私”。

四、结语:“公私之辨”的问题及其超越

从以上中国哲学中公私之辨的总体态势来看,公私之间明显存在着对抗和紧张。那么,问题的症结何在呢?从公私相对待的意义上说,公与私之间,确实存在着发生矛盾的可能性,如公共利益(公)和个人利益(私)有时不能兼得,在这种情形下,无论是选择公,还是选择私,都不能说是圆满的。但一般认为,选择公是明智的,因为个体的利益,与公共的利益相比,在量上要小得多,以牺牲个人的利益换来整体的利益,体现了一种道德精神。同时,还有一种特别的关系,容易使公私之间出现矛盾,这就是,公共利益和共同体事务,都是通过私的个人去完成的,社会群体也是由私的个体组合起来的,由于这种割不断的孪生关系,如果作为私的个体不能明确自己的角色关系,并在活动中约束自己,那么,作为存在性的私的个人,就会产生一种私的行为,从而影响到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家竭力强调“公私之分”反对把“私的行为”浸透到公共事务中,是值得肯定的。但法家的问题性在于,它把公的意义集中在国家政治领域中,特别是法上,而所说的国家与法,又没有同君主的个人人格严格区分开,实际上,又陷入了公私不分的困境。而且,它把仁义道德作为私加以否定,采取一种非道德主义的态度,岂不知,在政治领域中,检视和评价行为如何的方式,除了强制性的法律尺度外,还有道德观念,如公正和正义等,用现在的话说,就是政治职业道德,而这是不能作为私加以处理的。

置开公私容易发生矛盾的场合,公私在不少方面,是可以作为一种各自相对独立的领域而分别对待的。在这一点上,可以引入“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范畴加以说明。所谓“公共领域”,主要是指公共的事物、公共的空间以及与此相关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如社会组织、国家、政府、法律等,都属于公共领域。所谓“私人领域”,主要是指个人本身及其所拥有的东西和活动间,如个人的财产、婚姻、家庭、隐私、人际关系等,这些都属于人的领域。虽然这两个领域根本上是不能完全分开的,如私人领域的存在及其自主性,要通过公共的法律形式加以保证,但是,二者确可以在一个相对的意义上,具有各自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谁也不对谁总是或一贯拥有优先权。换言之,由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分别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就象井水和河水的关系一样,二者并不一定处在对立和冲突之中,是可以而且应该共存共生的。中国公私之辨的最大问题,就是不能把握和确立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分立和分位。由此,就出现了公与私的“二律背反”和“恶性循环”。以公为本位者,不断地优化公的价值,不断地要求大公灭私,甚至连私的念头或心理活动都不能出现(如在理学那里,如所说的“狠斗私字一闪念”),这样,私就成了完全不合理的存在。但是,私作为一个与公相对的独立领域实际是不能灭而且也灭不掉的,它的存在确有其社会历史的基础和正当性。因此,为私进行辩论,当然是有根据和理由的。但是,由于私的辩护者,同样不能确立公私各自的领域性,而且由于是在强大的公本位面前为私申辩的,所以,就出现了一种相反的极端,即把私优先化。如果说前者是以公代私,以公犯私,那么,后者则是以私代公,以私犯公。这样,就使公私的关系成为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公案,二者不能各得其所。中国近代思想家诊断中国传统,一方面认为缺少个人精神,是整体主义的;另一方面又说没有团体精神,是极其个人主义的。这两种说法,都有其根据,即根源于中国传统中公私两个领域的混乱,不能使二者都得到合理的发展。可以这样说,公与私两个领域,分则两立,合则两伤。因此,要超越中国哲学中公私之辨的问题性及其价值困境,最好的安排是严格区分公私的界限,即要克服任何形式的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同时也要防止任何形式的以公代私,灭私存公,只有如此,才能使公和私在各自的领域都得到健康的成长。

注释:

〔1〕在这方面,日本学者已进行了一些颇有价值的研究, 如沟口雄三的《中国にぉける公私概念の展开》(《思想》六六九号)、《中国の〈公·私〉》(上下,《文学》59、60号)。

〔2〕《韩非子·五蠹》。

〔3〕参阅张觉的《甲骨文探源及其它——读康殷〈文字源流浅说〉》,载香港《中国书评》,1995年3月总第4期,第96—97页。

〔4〕参见《广汉和辞典》上,大修馆书店,昭和五六十年,第287页。

〔5〕参见《甲骨文字典》,四川辞书出版社,1990年,第71页。

〔6〕《诗经·小雅·大田》。

〔7〕《诗经·豳风·七月》。

〔8〕见顾炎武《日知录·言私其豵》和王力主编《古代汉语》。

〔9〕〔11〕《明夷侍访录·原君》。

〔10〕〔56〕〔57〕《明夷待访录·原臣》。

〔12〕参见《谭嗣同集》,中华书局,1981年,第179-180页、《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年,第36页;《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40页。

〔13〕〔14〕〔15〕〔27〕《老子》五一、七七、八一、一六章。

〔16〕《河南程氏遗书》卷九。

〔17〕〔18〕《朱子语类》卷一一七。

〔19〕〔36〕《北溪字义·义利》。

〔20〕《文集·答横渠先生定性书》。

〔21〕《慎子·威德》。

〔22〕《商君书·定分》。

〔23〕《管子·任法》。

〔24〕《管子·版法解》。

〔25〕《韩非子·饰邪》。

〔26〕《韩非子·左储说左下》。

〔28〕《庄子·秋水》。

〔29〕《庄子·则阳》。

〔30〕《庄了·天下》。

〔31〕《淮南子·修务训》。

〔32〕《说苑·至公》。

〔33〕《文集·答陈同甫》卷三六;《朱子语类》卷五八。

〔34〕参见《传习录》卷一、卷三。

〔35〕《传习录》卷一。

〔36〕参见《严复集》第一册,第3页;《梁启超选集》,第213页;《陈独秀文章选编》上,三联书店,1984年,第516页; 《鲁迅全集》第三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第567页。

〔37〕载《时务报》第一八期。

〔38〕《瀛海纵谈》,载《清议报全编》卷八(合订本)。

〔39〕《庄子·则阳》。

〔40〕《西河文集》。

〔41〕《胡宏集·知言·阴阳》;《呻吟语》。

〔42〕《孟子字义疏证》卷上。

〔43〕《论私》。

〔44〕〔46〕〔47〕〔48〕参见《公私论》,载《辛亥革命前十年时间论选集》,三联书店,1960年。

〔45〕参见《陈确集·私说》。

〔49〕参见《学校课卷》,载《清议报全编》卷八(合订本)。

〔50〕〔51〕参见《清议报全编》卷二。

〔52〕〔55〕参见《日知录·言私其豵》。

〔53〕〔54〕《日知录·郡县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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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哲学中的公私之分_社会观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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