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担保合同的“五戒”_担保合同论文

论担保合同的“五戒”_担保合同论文

订立担保合同“五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同论文,五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担保是在银行借贷、商品交易、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采用的一种必要的措施和手段。由于人们对担保方式缺乏了解,常常会导致一些经济纠纷产生。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笔者认为订立担保合同要"五戒":

一戒人情担保。这种担保往往是由于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原来关系比较密切,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少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等到被担保人无力偿还,须负连带责任时,悔之已晚。

二戒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预担保。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某些领导用行政命令或干预的情况下设定,因此这类担保很容易产生纠纷。

三戒贿赂担保。这种担保往往通过送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订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如王某在某乡办了个建材厂,急需流动资金购买原材料,于是就备了份厚礼叩开了该乡领导的家门。他毫不掩饰地说:"我们建材厂急需10万元购买原材料,信用社工作我做好了,就缺担保人,请您帮忙,事成后再给您1万元。"后该乡领导指令乡林场做担保人进行担保贷款。后来该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停产,王某逃之夭夭,该乡林场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乡领导也受到了处分。

四戒无知担保。有人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作审查,对担保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方式也没有约定明确,便盲目签字盖章办手续,还说:"反正谁贷款谁自己还,担保人只不过出个手续,盖个章而已。"可等出了问题,担保人才知道需要负连带责任。

五戒无效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定,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有资格作为担保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学校、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如果这些国家机关,或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做担保人,因不合主体资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就达不到担保的目的,这点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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