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湾汉墓新编藏书考证_汉书论文

尹湾汉墓新出《集簿》考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墓论文,新出论文,集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6年第8期《文物》杂志,第一次全文公开发表了连云港市和东海县博物馆于1993年从尹湾六号汉墓发掘出土《集簿》的释文[①]。标题《集簿》二字,系木牍原文就有的,用隶体书于正面牍首中央。《集簿》正文,则用草体书于木牍正、反两面,正面为12行,反面为10行,共计22行。今分行标点考述如下:

第一行:“县、邑、侯国卅八:县十八,侯国十八,邑二。其廿四有堠(?),都官二。”

这是有关东海郡下辖县、邑、侯国的总计、分计以及设置有堠(?)的县、邑、侯国数和都官数。《集簿》所载“县、邑、侯国卅八”,和《汉书·地理志》东海郡条完全吻合,因此得知它应属于东海郡呈报朝廷的上计集簿。但因《地理志》仅注明18个侯国,而县、邑不加区别,一律浑称为县。《集簿》则明确记载为“县十八,侯国十八,邑二”。又据同墓出土的《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②]中载有“朐邑令”、“朐邑丞”、“朐邑左尉”、“朐邑右尉”等长吏,以及《东海郡下辖长吏不在署、未到官者名籍》[③]中载有“朐邑丞杨明十月五日上邑计”,“况其邑左尉宗良九月廿三日守丞上邑计”,“况其邑丞孔宽”,从而确知《集簿》所载的“邑二”,是指“朐”和“况其”(《汉书·地理志》将“况其”误作“祝其”)。

“其廿四有堠(?)”,是指在东海郡下辖的38个县、邑、侯国中,有24个设置有“堠(?)”。“堠(?)”,《释文选》释作“城(堠?)”[④],但字本写作“堠(?)”。所谓“堠”,一说为记里程的土堆;另一说为古代了望敌情的土堡。《三国志·吴书·孙韶传》:“韶为边将数十年,善养士卒,得其死力。常以警疆远斥候为务,先知动静而为之备,故鲜有负败。”“堠”亦屡见于居延汉简,如简127·27:“建昭二年十二月戊子朔,吞远候长汤敢言之。主吏七人,卒十八人,其十一人省作,校更相伐不离署,堠上不乏人,敢言之。”[⑤]即是其证。

“都官二”,《释文选》释作“郡官二”,《尹湾汉墓概述》(以下略称《概述》)将“郡官二”解释为“太守府与都尉府”[⑥],疑非是。无论从字形和字义上看,均应以《初探》[⑦]解释的铁官和盐官合称为“都官二”为是。盐官和铁官之所以称为“都官”,是因为西汉时期的郡国盐铁官,均隶属于中央大司农的缘故。

第二行:“乡百七十,□百六,里二千五百卅四,正二千五百卅二人。”

这是东海郡下辖乡、□(这个字笔迹虽较清楚,但未能释出)、里和里正的总计。《续汉书·百官志》刘昭注引《风俗通》曰:“国家制度,大率十里一乡。”这是一种笼统的说法。根据《集簿》的统计,东海郡下辖170个乡,2534个里,平均约合15个里为一乡,和文献记载存在一定的差距。又同《志》曰:“里有里魁”,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里魁”,在《集簿》中作“正”,意即“里正”。按每里设置里正一人计算,里正尚缺员二人,未知何故?据《集簿》统计,东海郡共有266290户,设置2534个里,平均每里管辖105户,和文献记载大体接近。乡下辖里,亦与居延汉简中吏卒名籍的书写格式完全一致。如简334·35:“魏郡繁阳北乡佐左里公乘张世”,简334·46:“河南郡阳北乡北昌里公乘□忠年”等即是其证[⑧]。

第三行:“亭六百八十八,卒二千九百七十二人;邮卅四,人四百八;如前。”

这是东海郡下辖亭和亭卒、邮和邮人的总计。《续汉书·百官志五》:“亭有亭长,以禁盗贼。”亭作为一个治安机构,亭长典武备,逐捕盗贼,已为人们所熟知;但亭又是一个交通机构,起客舍和邮传的作用。同《志》刘昭补注引应劭《风俗通》曰:“汉家因秦,大率十里一亭。亭,留也,盖行旅宿会之所馆。”“宿会”,《御览》卷一九四引《风俗通》作“宿食”。邮亭连称,见于《墨子·杂守》:“筑邮亭者从之。”又《汉书》卷八三《薛宣传》:“始惠(乃薛宣之子)为彭城令,宣临淮迁至陈留,过其县,桥梁邮亭不修。”同《书》卷八九《黄霸传》“邮亭”条师古注云:“邮,行书舍,谓传送文书所止处,亦如今之驿馆矣。”[⑨]所谓“邮人”,乃是传递文书的人。王充《论衡·定贤》:“传〈儒〉者传学,不妄一言,先师古语,到今具存,虽带徒百人以上,位博士文学,邮人、门者之类也。”“如前”,系统计术语,意即和上年度一样,既未增加,也未减少。据《集簿》统计,东海郡下辖亭688个,按每亭设置亭长1人计算,应为亭长688人,可是,同墓出土的《东海郡吏员簿》[⑩]中亭长的总计却比《集簿》多出1人,为689人。这是因为《集簿》的统计,仅包括38个县、邑、侯国下辖亭长的总计;而在《东海郡吏员簿》中,则另加上下邳铁官下辖亭长1人。《史记·高祖本纪》,刘邦为泗水亭长,使求盗至薛治竹皮冠。《集解》引《应劭》曰:“旧时亭有两卒:其一为亭父,掌开闭扫除;一为求盗,掌逐捕盗贼。”可是,据《集簿》统计,东海郡下辖亭共有688个,亭卒2972人,平均每亭合亭卒4人有余;邮34所,邮人408人,平均每所邮合邮人12人。可见亭邮属于同一系统,但亭的数目约为邮的20倍有余,而邮的规模却比亭要大,这和《续汉书·百官志五》刘昭注引《汉官仪》:“设十里一亭,亭长、亭侯;五里一邮,邮间相去二里半”的记载相左。

众所周知,自从王毓铨先生于1954年发表《汉代“亭”与“乡”、“里”不同性质不同行政系统说》一文(11)以来,关于亭与乡、里的统辖问题,在史学界一直存在着分歧,一说认为亭隶属乡,而又统辖着里,另一说则反是,亭既不隶属乡,也不统辖着里,而是与乡、里属于不同性质和不同的行政系统。《集簿》将乡、里和亭、邮分别列项进行统计,说明乡统辖里,而亭、邮与乡、里属于不同性质和不同的行政系统,为后一种说法提供了一个有说服力的论据。

第四行:“界东西五百五十一里,南北四百八十八里,如前。”

这是有关东海郡所辖疆界的总计,可以补载籍之缺。

第五行:“县三老卅八人,乡三老百七十人,孝、弟、力田各百廿人,凡五百六十八人。”

这是有关东海郡设置县三老、乡三老和孝、弟、力田员数的分计和总计。东海郡下辖38个县、邑、侯国,共设置县三老38人;下辖170个乡,共设置乡三老170人。和《汉书·高帝纪》汉二年“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以十月赐酒肉。”完全吻合。汉代设置孝、弟、力田,始于惠帝四年,《汉书·惠帝纪》:“春正月,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师古注:“弟者,言能以顺道事其兄也。”关于设置县、乡三老和孝、弟、力田,虽早已被称为诏书目录的居延汉简5·3、10·1、13·8、126·12:“县置三老二行水兼兴船十二 置孝弟力田廿二 征吏二千石以符卅二 郡国调列侯兵二 年八十及孕朱需(侏儒)颂(系)五十二”的简文(12)所印证,而《集簿》则进一步证实直到西汉末年成帝时期仍然继续推行汉初的每县置县三老1人,每乡置乡三老1人的制度,似乎与户口的多寡无关,这与《汉书·文帝纪》十二年三月诏中的“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又不相同,且根据《集簿》有关县、乡三老和孝、弟、力田的分计和总计,上述文献记载和简文中的“孝弟(悌)力田”应该标点为“孝、弟(悌)、力田”,属于三个科目,前引汉文帝十二年三月诏中“其遣谒者劳赐三老、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亦可资印证。关于三老的性质,诚如严耕望先生所指出的:“近人恆以与有秩、啬夫、游徼、亭长并论,失之远矣。有秩、啬夫、游徼、亭长等乃郡县属吏分部乡亭者,纯为地方政府之行政属吏。”而三老的“性质与属吏绝殊”,其差别在于,三老“上与长吏参职,下以率民,而无一定之实际职掌,此其一。代表民意,领衔呈诉,与地方政府之奏请绝异,此其二。有位无禄,此其三。东汉之制,大庆赐爵,赐民不赐吏,而三老、孝弟、力田咸在受爵之列,此其四。此四者皆其有异于吏之征也。”(13)《集簿》将东海郡县、乡三老、孝、弟、力田员数和吏员数分别列项进行统计,为严氏上述论述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佐证。

第六行:“吏员二千二百三人:大(太)守一人,丞一人,卒史九人,属五人,书佐十人,啬夫一人,凡廿七人。”

这是有关东海郡吏员的总计、太守府长吏和属吏的分计和总计。《集薄》所载东海郡吏员总计为2203人,比同墓出土的《东海郡吏员簿》多出1人,未知孰是。太守府吏员分为长吏和属吏,长吏包括郡太守1人,秩次因牍文漫漶不清而不能确认,疑为二千石。郡丞1人,秩六百石。属吏包括卒史9人、属5人,书佐10人,啬夫1人,共计25人。其中“书佐十人,啬夫一人”,《东海郡吏员簿》作“书佐九人,用筭(算)佐一人,小府啬夫一人”。关于太守府属吏的名称和员数,《史记·萧相国世家》《索隐》:“如淳按:律,郡卒史、书佐各十人。”又同书《汲黯传》《集解》亦引如淳曰:“律,太守、都尉、诸侯内史,史(严耕望先生指出,“史”字必为“丞”之讹)(14)各一人,卒史、书佐各十人。”而《集簿》所载和上述文献记载有所不同。第一,卒史这一等级的员数少1人;第二,在卒史和书佐这两个等级之间,增设了属这个等级,其员数为5人;第三,书佐这个等级的员数虽均同为10人,但其中却分设出1名专司计算的“用筭(算)佐”;第四,此外,还增设了“小(少)府啬夫”一职。“用筭(算)佐”,都尉府属吏中亦设有此职,它和太守所属小府(史籍或作少府)(15)之长为啬夫,均不见于文献记载和其他史料。之所以有此不同,也许《集簿》所载属于西汉中期以后至晚期的制度。卒史的地位最高,列郡皆为秩百石,唯三辅地区有秩至二百石者。《汉书》卷八九《循吏·黄霸传》以及注引如淳曰可以印证。属的地位次之,《续汉书·百官志》注引《汉书音义》:“正曰掾,副曰属。”这从居延简中太守府属吏的署名顺序也可得到印证,如简EPT51·202:“□武贤,司马如昌行长史事,千人武强行丞事敢告部都尉卒人谓县写重如卒人。/守卒史稚,守属奉世。”简EPF22·173A、B:“……长□□行大守事、守丞宏移部都尉谓官、县,大将军莫府移计簿钱如牒。……莫府录律令。兼掾、兼属迁、书佐敞。”(16)即是此例。都尉府属吏中亦设置有属这个等级,其秩为斗食,简EPT56·96:“肩水都尉斗食属得延寿里公乘杨猛□”(17)可以印证。书佐的地位最低,秩皆与佐史同。值得特别注意的是,《集簿》和《东海郡吏员簿》所载太守府属吏25人,只是法律规定的员数,而实际所用的属吏员数并非如此,根据同墓出土的《东海郡属吏设置簿》(《释文选》作《东海郡吏员考绩簿》)的记载:“·今掾史见九十三人:其廿五人员;十五人君(?)卿门下;十三人以故事置;廿九人请治所置;吏羸员廿一人。”(18)意思是说,现有掾史等太守府属吏,共计93人。其中25人(包括卒史9人,属5人,书佐10人,啬夫1人。)属于“员”数外;还有15人属于“君卿(?)门下”;13人“以故事置”;29人“请治所置”;另外还有21名属吏属于“赢员”,用今天的话来说,叫做超编吏员。以往根据文献记载,仅知道这些属吏均是由郡太守亲自征聘当地人担任,而不知道其具体情况。所以,《集簿》所提供的这些情况,是殊足珍贵的。

第七行:“都尉一人,丞一人,卒史二人,属三人,书佐五人,凡十二人。”

这是有关都尉府长吏和属吏的分计和总计。长吏包括都尉1人,根据《东海郡吏员簿》,秩为真二千石。都尉丞1人,秩为六百石。属吏包括卒史2人,属3人,书佐5人,共计10人。其中“书佐五人”,《东海郡吏员簿》作“书佐四人,用筭(算)佐一人”。都尉府的属吏员数虽仅有10人,比太守府少,但都尉仍和太守一样开府设置属吏,其属吏亦分为卒吏、属、书佐三个等级,三者的名称、地位和秩次均同于太守府属吏。居延汉简12·1C:“都尉事、司马丞登行丞事谓肩水候官写移,檄到,如大守府檄书律令。/卒史安世、属乐世、书佐延年。”(19)亦可资印证。

第八行:“令七人,长十五人,相十八人,丞四人,尉三人,有秩卅人,斗食五百一人,佐使(史)、亭长千一百八十二人,凡千八百人。”

这是东海郡下辖38个县、邑、侯国以及盐官(包括两个盐官别治即分支机构)、铁官(包括一个铁官别作即分支机构)长吏和少吏的分计和总计。《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又《汉旧仪》:“县户口满万,置六百石令,多者千石,户口不满万,置四百石、三百石长。”《集簿》是按照吏员的秩次,由高至低的顺序所做的综合统计。而《东海郡吏员簿》则是与《集簿》相对应的分类明细统计,综合二者得知,所谓长吏,包括令、长、相、丞、尉。其中令7人,秩次分为两个等级,高者为秩千石,计4人;低者为秩六百石,计3人。长(含盐,铁官长2人)15人,秩次亦分为两个等级,高者为秩四百石,计9人;低者为秩三百石,计6人。相18人,秩次亦分为两个等级,高者为秩四百石,计4人;低者为秩三百石,计14人。丞44人,除38个县、邑、侯国和盐官以及它的两个分支机构、铁官以及它的一个分支机构各置丞1人外,还在作为东海郡治所在地郯县设置有狱丞1人。其秩次分为三个等级,高者为秩四百石,计4人;其次为秩三百石,计3人;低者为秩二百石,计37人。也就是说,除了和令相对应的丞7人,分别为秩四百石、三百石外,其余均为秩二百石。更具体地说,秩为千石的令,其对应的丞的秩为四百石;秩为六百石的令,其对应的丞的秩为三百石;秩为四百石和三百石的长或相,其对应的丞的秩均为二百石。尉43人,集中设置在25个县、邑、侯国,其中设置尉2人的有18个县、邑、侯国,尉1人的有7个县、邑、侯国,另外有2个县、11个侯国和盐官以及它的两个分支机构、铁官以及它的一个分支机构均没有设置尉。其秩次亦分为三个等级,高者为秩四百石,计4个县,尉8人;其次为秩三百石,计3个县,尉6人;低者为秩二百石,计18个县、邑、侯国,尉29人。虽然其“秩四百石至二百石”,与《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相符合,但并不是每一个县、邑、侯国都是普遍设置有尉的。所谓少吏,包括有秩、斗食和佐使(史)、亭长共三个等级。以往根据文献记载,仅知设置有主管一乡地区的乡有秩,《续汉书·百官志五》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可是,根据《东海郡吏员簿》,有秩30人中,除了乡有秩25人外,还设置有官有秩5人。所谓官有秩,疑当指主管县的某个部门或机构的官吏,虽然和乡有秩同为秩百石,但都排在乡有秩之前,如同后面的官啬夫和官佐,亦分别排在乡啬夫和乡佐之前。另外,如居延汉简57·6和简239·82中载有“有秩士吏”和简62·67、160·11、185·10、484·76(20)、EPT4·55、EPT4·87、EPT50·14、EPT50·18、EPT51·11、EPT65·292(21)中载有“有秩候长”,亦可资佐证。《集簿》中的斗食501人,根据《东海郡吏员簿》,应包括令史144人,狱史78人,官啬夫60人,乡啬夫137人,游徼82人;两者员数正相符合。《集簿》中的佐使(史)、亭长共计1182人,可是《东海郡吏员簿》与此相对应的包括牢监33人,尉史88人,官佐281人,乡佐88人,邮佐10人,亭长689人,共计1181人,比《集簿》的综合统计少1人,未知孰是?这可能是统计时所造成的误差。前引《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师古曰:“《汉官名秩簿》云斗食月奉十一斛,佐史月奉八斛也。一说,斗食者,岁奉不满百石,计日而食一斗二升,故云斗食也。”由此可见,《集簿》和《东海郡吏员簿》确凿证实县、邑、侯国和盐、铁官以及它的分支机构,凡是秩为二百石以上(含二百石)的吏员,如县、邑、令、长、侯国相、丞、尉等称为长吏;凡是秩为百石以下(含百石)的吏员,如有秩、斗食、佐使(史)、亭长等称为少吏。和有秩同为秩百石的有官有秩、乡有秩、有秩士吏、有秩候长等;属于斗食吏的有令史、狱史、官啬夫、乡啬夫、游徼等;属于佐使(史)、亭长这一最低秩次的有牢监、尉史、官佐、乡佐、邮佐、亭长等。居延汉简59·40,220·12:“祭长史君百石吏十二人,斗食吏二人,佐史八十八人,钱万”,简76·29:“百石吏三百,斗食吏二百;佐史百。”(22)均可资佐证。

第九行:“侯家丞18人,仆、行人、门大夫五十四人,先(洗)马、中庶子二百五十二人,凡三百廿四人。”

这是有关列侯家吏的分计和总计。东海郡下辖18个侯国,如前所述,每个侯国不仅与县、邑同样设置长吏和少吏来管理民事,同时还设置家吏来管理列侯家内的事务。关于列侯家吏的名称、员数、秩次,文献虽有所记载,但语焉不详,或不全面具体,或各有歧异。根据《集簿》的统计,列侯家吏共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侯家丞(《汉书·百官公卿表上》作“家丞”)的位次最高,每个侯国都设置1人,秩均为比三百石。其次为仆、行人、门大夫,当为同一秩次。每个侯国都设置仆、行人、门大夫3人,当为每职各1人。“仆”一职不见于文献记载。最低为先马、中庶子,亦当为同一秩次。每个侯国都设置先马、中庶子14人,当为每职各7人。“先马”,文献记载作“洗马”,“中庶子”作“庶子”。

第十行:“户廿六万六千二百九十,多前二千六百廿九,其户万一千六百六十二获流。”

这是有关东海郡户数、户年度增长数和获流户数的总计。“多前”和前面的“如前”一样,均为统计术语,亦见于汉成帝赐给翟方进的诏书册:“皇帝问丞相:君有孔子之虑,孟贲之勇,朕嘉于君同心一意,庶几有成。惟君登位,于今十年,灾害并臻,民被饥饿,加以疾疫溺死,关门牡开,失国守备,盗贼党辈。吏民残贼,殴杀良民,断狱岁岁多前。”(23)其“多前”与此义同。

第十一行:“口百卅九万七千三百三,其(?)四万二千七百五十二获流。”

这是有关东海郡口数和获流口数的总计。所谓“获流”,疑指流民返回重新占著户籍。《汉书》卷八《宣帝纪》地节三年春三月,诏曰:“盖闻有功不赏,有罪不诛,虽唐虞犹不能以化天下。今胶东相成劳来不怠,流民自占八万余口,治有异等。其秩成中二千石,赐爵关内侯。”东海郡该年度获流11662户,合42752口,其数量已相当不少。

第十二行:“提封五十一万二千九十二顷八十五亩二□……人。如前。”

这是有关东海郡垦田顷亩数的总计。所谓“提封”,一说意即通共,谓举其总数言之。《汉书·刑法志》:“一同百里,提封万井。”注引《李奇》:“提,举也,举四封之内也。”王先谦补注引王念孙:“广雅曰:‘提封,都凡也。’都凡者,犹今人言大凡、诸凡也,……都凡与提封一声之转,皆是大数之名。提封万井,犹言通共万井耳。”或说提封,指管辖的封疆。

第十三行:“□国邑居园田廿一万一千六百五十二□□十九万百卅二……卅五(?)万九千六……长生。”

这是有关东海郡□国邑居园田顷亩数的总计。因牍文残缺和漫漶不清,文意不能通读。文末“长生”两字,亦未知何解?“园田”亦见于文献记载。《汉书》卷八四《翟方进传》:“百僚用度各有数,君不量多少,一听群下言,用度不足,奏请一切增赋,税城郭堧及园田,过更,算马牛羊,增益盐铁,变更无常。”即是其证。

第十四行:“种宿麦十万七千三百□十□顷,多前千九百廿顷八十二亩。”

这是有关东海郡秋种小麦顷亩数的总计和年度种植面积增长数。所谓“宿麦”,是指隔年才熟的麦。《汉书》卷六《武帝纪》:“元狩三年(公元前120年),遣谒者劝有水灾郡种宿麦。”注:“秋冬种之,经岁乃熟,故云宿麦。”

第十五行:“男子七十万六千六十四(?)人,女子六十八万八千一百卅二人,女子多前七千九百廿六。”

这是有关东海郡男子、女子人数的总计和女子年度增长数。根据这一行的统计,东海郡的男子比女子多17932人,女子比上一年度增长7926人,但男子和女子人数的和为1394196人,比第十一行所统计的东海郡口数1397343人少3147人,未如何故?

第十六行:“年八十以上三万三千八百七十一,六岁以下廿六万二千五百八十八,凡廿九万六千四百五十九。”

这是有关东海郡年龄80岁以上和6岁以下人数的分计和总计。根据这一行的统计,该年度年龄在80岁以上(含80岁)、6岁以下(含6岁)的老、小共计296459人,约占整个东海郡总人数1/5强。可能这一部分人,均被免除征收以人口为对象的诸如口赋、算赋、更赋等赋税和服役。与此同时,在法律上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区别对待。《汉书·平帝纪》:元始四年春正月,诏曰:“盖夫妇正则父子亲,人伦定矣。前诏有司复贞妇,归女徒,诚欲以防邪辟,全贞信。及眊悼之人刑罚所不加,圣王之制也。惟苛暴吏多拘系犯法者亲属,妇女老弱,构怨伤化,百姓苦之。其明敕白寮,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它皆无得系。其当验者,即验问。定著令。”师古曰:“八十曰眊,七年曰悼。眊者老称,言其昏暗也。悼者,未成为人,于其死亡,可哀悼也。”可资印证。

第十七行:“年九十以上万一千六百七十人,年七十以上受杖二千八百廿三人,凡万四千四百九十三,多前七百一十八。”

这是有关东海郡年龄90岁以上和70岁以上受杖人数的分计、总计和年度增长总计。根据这一行的统计,该年度年龄在90岁以上的老人为11670人,年龄在70岁以上受杖的老人为2823人,两项共计14493人,比上年度增加718人。所谓“受杖”的“杖”,是指“王杖”和“鸠杖”。在此之前,有关“王杖”的简已有三次出土。第一次是1959年从甘肃省武威市新华乡缠山村磨咀子十八号汉墓出土的,称为《王杖十简》(24)。第二次是出土于同一地区的王杖诏书令26简。该册书原有27简,但有1简在发现时已经遗失(25)。第三次是1989年武威地区文物普查队,在调查武威县柏树乡下五畦大队的旱滩坡墓群时发现的(26)。木简1束共17枚置于棺盖之上。鸠杖1件,置于男棺的上部。鸠鸟形状完整,呈蹲伏状,开口,通体以白粉涂饰后再用墨线勾绘,出土后粉墨剥落。鸠腹下有一小方孔,用以插入杖杆。杖杆已被土压断为三截,残长约110厘米,系用杨木制作而成的,表面光滑,属于墓主生前使用之物。与以前出土的磨咀子三十一号墓中的鸠杖相比,该杖使用的时间似乎更长,手持的部位磨得更光滑。将顶端带有鸠形的木杖赐给年过70岁的老人,其杖可比作天子之节。凡是被授予王杖的老人,诚如《王杖十简》中,党寿山排列为第七、八简的制诏所说:“制诏御史曰:年七十受王杖,比六百石,入官廷不趋。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有敢征召侵辱者,比大逆不道。建始二年九月甲辰下。”(27)享有各种特权。不过以前三次出土的王杖简,均限于地处西北边陲的武威东汉墓,且属于个别的事例。而这次所发现的《集簿》的统计,整个东海郡年龄70岁以上被授予王杖的,竟多达2823人,说明这是从成帝建始二年(公元前31年)九月以来,在全国普遍旅行的制度,表明西汉时期颇为尊敬和礼遇高年。

第十八行:“春种树六十五万六千七百九十四亩,多前四万六千三百廿亩。”

这是有关东海郡春季种树面积和年度增长数的统计。根据这一行的统计,整个东海郡该年度春季种树面积多达656794亩,比上年度增加46320亩。再联系到屡见于居延汉简中有关吏民毋得伐树木的诏书和府书,如EPF22·48A:“建武四年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诏书曰:吏民毋得伐树木,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伐树木者敢言之。”EPF22·53A:“建武六年七月戊戌朔乙卯,甲渠鄣守候,敢言之。府书曰:吏民毋得伐树木,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伐树木〔者敢言之。〕”说明汉代对于春季种树和四季禁止吏民砍伐树木,均是颇为重视的。

第十九行:“以春令成户七千卅九,口二万七千九百廿六。用谷七千九百五十一石八(?)斗□升半升,率口二斗八升有奇。”

这是有关东海郡“以春令”,疑指根据皇帝于春季颁布的诏令新增加的户、口和用谷的总计以及每口用谷的平均数。所谓“有奇”,系统计术语,意即不能整除,尚有余数。《汉书》卷二四下《食货志》:天凤元年,“而罢大小钱,改作货布,长二寸五分,广一寸,首长八分有奇,广八分,其圜好径二分半,足枝长八分,间广二分,其文右曰‘货’,左曰‘布’,重二十五铢,直货泉二十五。”师古曰:“奇音居宜反,谓有余也。”

第二十行:“一岁诸钱入二万=六千六百六十四万二千五百六钱。”

这是有关东海郡该年度诸如口赋、算赋和更赋等各类钱收入的各计。

第二十一行:“一岁诸钱出一万四千五百八十三万四千三百九十一。”

这是有关东海郡该年度包括支付吏员俸钱在内的各类钱支出的总计,共为145834391钱。和上一行各类钱收入总计266642506钱相抵,本年度结余120808115钱。

第二十二行:“一岁诸谷入五十万六千六百卅七石二斗二升少□升,出一万二千五百八十一石四斗□□升。”

这是有关东海郡该年度各类谷收入和支出的总计,“少□升”应为少半升,意即1/3升。收入和支出相抵,本年度结余谷约为94055石8斗。

在此之前,关于集簿的称谓和内容,文献记载仅见于《续汉书·百官志五》刘昭注引胡广《汉官解诂》:“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其中所云集簿,乃是指县、邑、道和侯国于每年秋冬岁尽向所属郡国呈报的上计簿。而尹湾六号汉墓发掘出土的《集簿》,则是我国迄今首次发现的郡国向朝廷呈报的上计簿。它虽然只有短短的650余字,却包括了数十个项目的综合统计。和胡广《汉官解诂》所述集簿的内容相比,有些项目譬如“户口垦田,钱谷入出”,两者完全吻合,但尹湾汉墓《集簿》记载远为详细具体;有些项目譬如“盗贼多少”,《汉官解诂》有明确记载,而尹湾汉墓《集簿》却完全未见提及。另一方面,尹湾汉墓《集簿》所统计的许多内容,诸如东海郡行政建置基本情况;县、乡三老和孝、弟、力田的员数;郡、县两级各类吏员设置的详情;人口性别和年龄的构成状况;春季种树、秋种过冬小麦;以及“以春令”新增户、口和和用谷数等;均不见于文献记载。毫无疑问,尹湾汉墓新出《集簿》填补了这一方面的空白。它不仅对于我们全面、系统和准确了解汉代上计簿的内容,而且对于进一步深入研究西汉地方行政制度的许多方面,均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

注释:

①④连云港市博物馆:《尹湾汉墓简牍释文选》(以下略称《释文选》),《文物》1996年第8期。

②③⑦(18)连云港市博物馆、东海县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中国文物研究所:《尹湾汉墓简牍初探》(以下略称《初探》),《文物》1996年第10期。

⑤⑧(12)(19)(20)(22)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照:《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上、下,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

⑥滕昭宗:《尹湾汉墓简牍概述》,《文物》1996年第8期。

⑨邮或与亭互换,如《史记·白起列传》:“武安君既行,出咸阳西门十里,至杜邮,引剑自刎。”其中的“杜邮”,《水经注·渭水》则径直作“杜邮亭”。马传曰置,步传曰邮,邮和置均是传递文书的驿站。《孟子·公孙丑上》:“德之流行,速于置邮而传命。”《汉书·京房传》:“因邮上封事。”《后汉书·郭太传》:“又议张孝仲芻牧之中,知范特祖邮置之役。”

⑩参见注②的《初探》一文,《释文选》作《东海郡属县乡定簿》。

(11)王毓铨:《汉代“亭”与“乡”、“里”不同性质不同行政系统说》,《历史研究》1954年第2期。

(13)(14)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上编·卷上·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台北:史语所专刊之45,1974年,第245页、第109页。

(15)如《汉书》卷八九《循吏·文翁传》:“减省少府用度,买刀布蜀物,赍计吏以遗博士。”师古曰:“少府,郡掌财物之府,以供太守者也。”

(16)(17)(21)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文化部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23)《汉书·翟方进传》。

(24)甘肃省博物馆:《甘肃武威磨咀子汉墓发掘》;考古研究所编辑室:《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王杖十简释文》;均载《考古》1960年第9期。

(25)武威县博物馆:《武威新出王杖诏令册》,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编:《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26)武威地区博物馆:《甘肃武威旱滩坡东汉墓》;李均明、刘军:《武威旱滩坡出土汉简考述——兼论挈令》;均载《文物》1993年第10期。

(27)〔日〕大庭修著、徐世虹、郗仲平译:《武威旱滩坡出土的王杖简》,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辑:《简帛研究译丛》第1辑,湖南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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