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共产党的“人民主体”思想及其实现机制_以民为本论文

越南共产党的“人民主体”思想及其实现机制_以民为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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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574(2014)01-0082-13

      越南共产党的“人民主体”思想,是在长期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党建理论基石和治国核心理念,其实质是:社会主义是人民的事业,党“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为了人民”,要尊重和保证人民的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革新开放以来,越共不仅在理论上赋予了“人民主体”思想新的内涵和时代气息,而且更注重通过制度构建和体制创新,把过去往往停留在理论和口号上的“人民主体”落到实处,使人民真正感受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越共关于“人民主体”思想及其实现机制的探索,对当代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有着重要启示。

      一、越共“人民主体”思想的基本观点及其发展

      越共向来重视人民的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胡志明创建越共时就提出“民为贵”思想,1986年党的六大提出“以民为本”,党的十大提出“以人的发展为目标”,党的十一大提出“人是发展战略的中心,同时是发展的主体”,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人民主体”思想,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民是主,人民当主

      越共认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权力的最高主体,要坚持和贯彻“人民是主、人民当主”的原则和精神。越共创始人胡志明早就指出:“我国是民主的国家。所有的利益都属于人民,所有的权力都属于人民,革新建设的事业是人民的责任,抗战建国事业是人民的任务。从乡级到中央的政权都由人民选出,从乡到中央的社会团体都由人民组织。总而言之,一切权力和力量都在于人民。”①革新开放以来,越共不断丰富和发展胡志明关于“人民主权”的思想。1986年党的六大指出:“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革命是群众的事业’这条经验任何时候都是重要的,革命实践证明,哪里的劳动人民具有当家作主的意识并真正实现当家作主,哪里就会出现革命运动。把这条经验运用到新的革命阶段,我党把社会主义集体当家作主看成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本质,并使它在生活的各个领域中体现出来”②。2001年宪法修正案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为人民所有、产生于人民、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以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联盟为基础,一切权利属于人民。”2006年党的十大政治报告指出:“革命事业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为了人民”,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保证权力属于人民”,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运行机制,确保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③。2011年党的十一大通过的《越南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再次强调:“革命事业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和为了人民。人民是缔造历史胜利的主人”,“越南是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为了人民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国家所有权力属于人民”④。2012年9月,越共中央委员、国会副主席汪周刘就1992年《宪法》修改的意义强调,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最高主体,所有国家权力属于在越共领导下以由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组成的联盟为基础的人民;人民以通过国会、地方人大及国家其他机构等的直接民主及代表民主的形式来行使国家权力。2013年11月,国会通过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修正草案》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由人民作主;所有权利属于人民”⑤。2014年1月,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在接受越南《人民报》记者专访时强调,党自成立以来就认为,革命是人民的事业,人民是历史的缔造者;百姓如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没有什么比人民更可贵的。

      (二)人是发展战略的中心,同时是发展的主体

      越共认为,人既是国家社会发展进程和革新事业的中心和目标,又是发展的动力和主体,要以民为本,关注每个人的幸福及自由发展。胡志明生前非常欣赏和重视中国孔子的“以民为本”思想和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思想,并于1921年将之译成法文“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国家的利益次之,皇帝的利益无足轻重”⑥,发表在《共产主义杂志》上。此后,胡志明一直将“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和治党理政的核心理念。他常说,“我只有一个梦想,那就是让我们的民族完全独立,我们的人民完全自由,每个人都有饭吃,有衣穿,有学上”⑦;“党和政府的政策是要尽可能地保障人民的生活,如果人民挨饿、挨冻、得病、文化程度低下,党和政府要负责”⑧。1986年党的六大指出:“党在本身的全部活动中必须贯彻‘以民为本’的思想,建立并发挥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我们党除了为人民的幸福而奋斗以外别无其他目的”;要“把发挥人的因素和为人民服务作为一切活动的最高目的”,“在现实中应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关于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统一的观点,纠正忽视社会政策,即忽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人的要素的态度”,要“关心满足人民对教育、文化、保健和增强体质方面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切都是来自人民和为了人民,只有真正来自人民才能真正彻底为人民。这条基本原理逐步而稳定地得以实现,是革命一切胜利的决定条件”⑨。1991年党的七大指出:党的“各项文件阐述了关于社会政策的基本内容,其中突出的一个重大观点,亦即视发展的目标和主要的动力是为了人和来自人,首先是来自劳动者的观点”,“这也是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目标相统一的观点——一切为了人”⑩。2006年党的十大政治报告强调要“以人的发展为目标解决好各种社会问题”(11)。2011年越共十一大进一步发展了“以民为本”思想,提出要充分发挥人的因素,把人民作为国家发展的主体、基本力量和目标。十一大通过的《越南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指出:“人是发展战略的中心,同时是发展的主体。尊重和保护人权,将人权与民族、国家权力和利益与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结合起来。”(12)为了落实这一目标,越共提出了五条措施:一是发挥社会、家庭、学校、劳动集体和居民区在关心培养造就越南人中的作用,使他们富有爱国心和真正的国际主义精神,具有公民的作主意识、责任意识,有知识、有道德、有健康的身体,生活有文化和有情有义,形成越南人的人格和文化,特别是要建设温饱、进步和幸福的家庭;二是加强提高民智,发展人力资源的教育和培训,促进建设学习型社会,创造机会和条件使每个公民得到终身学习的机会;三是实行以人为本的正确、公平的社会政策,保证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平等,不断提高所有社会成员在吃、住、行、学习、休息、治病和提高体质等生活方面的水平,将义务与权利、贡献与享受、个人利益与集体、社会的利益结合起来;四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权,操心每个人的幸福、自由发展,公民的权利与公民的义务不能分割;五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使人民通过国家、政治体系的活动和各种形式的直接民主、代表民主来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2013年10月越共十一届八中全会强调,要培养全面发展的越南人,发挥每个人的潜力。2014年1月,越共总书记阮富仲在接受越南《人民报》记者专访时强调,干部必须以民为本,必须做好人民的公仆,要发挥人民的当家作主权和满足人民的切实利益,特别要重视人民的直接利益,依靠人民群众力量就必须与培养人民群众力量相结合,凡是有利于百姓的事再小也要做,危害百姓的事再小也要除。

      (三)党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为了人民

      越共认为,革命是人民的事业,人民是党的力量之源和执政之基,党要保持与人民的密切联系,为人民服务,依靠人民建党。早在筹建越南马克思主义政党时,胡志明就指出:“俄国革命告诉我们,要想革命成功,必须以(工农)民众作为根基,要有坚强的党”,“凡是对人民有利的事,我们要全力去做,凡是有损害人民利益的事,我们要全力避免。我们要热爱人民、敬重人民,这样,人民才会欢迎我们,敬重我们”(13)。1986年党的六大指出:“在过去几年中得出的主要经验教训是,在执政的条件下,必须特别关心巩固党与人民之间的联系……党的每一项政策主张必须从劳动人民的利益、愿望和可能出发,党的每项政策主张必须唤起群众的同情和响应。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脱离群众或与人民的利益背道而驰,就会使党的力量受到削弱”(14)。从2001年党的九大到2011年党的十一大,越共进一步发展了党与人民关系的理论,提出了党“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为了人民”的观点。十大新党章还首次将党的性质界定为:“越南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越南劳动人民和全民族的先锋队,是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和全民族利益的忠实代表。”(15)十一大通过的《越南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强调:“党的全部活动必须从人民的正当利益和愿望出发。党的力量来自于与人民的密切联系”,“党除了为祖国效劳,为人民服务,没有任何其他利益”(16)。2012年8月,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家主席张晋创在题为《美好未来敦促着我们谱写新的历史篇章》的国庆贺文中强调,人民群众是历史性胜利的创造者,党的力量起源就是与人民紧密结合;党和政府是来自人民的,与人民要同舟共济,同甘共苦,共度患难。同年9月,越共总书记阮富仲在纪念黎鸿峰诞辰11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提出,要将越共建设成为一个廉洁、强大、密切联系群众的政党,并向广大干部和党员发出“忠诚为党、赤心为民”的号召。2013年11月,越南国会通过的《1992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党要保持与人民的密切联系,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对自己的决定负责。”(17)2014年1月,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在接受越南《人民报》记者专访时强调,越共在爱国运动中诞生和成长,为人民的独立、自由和幸福斗争,党除了人民和民族的利益之外没有别的利益;党和人民的关系是鱼水关系,如若没有人民巨大力量的支持,党就实现不了其高贵的目标及理想。

      (四)党和国家的任何政策都要包含人民的意见

      越共认为,既然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最高主体,那么党的一切政策和国家的任何法律都要“包含人民的意见”,要让“人民占据越南党和国家的所有主张和政策的中心地位”。1986年党的六大指出:“要纠正把群众工作仅仅看成是为了组织和动员人民去贯彻执行各种政策主张的手段这样一种错误认识。各级党委和政权机关对直接关系到全国范围或各地方、各基层单位人民生活的各项主张,必须在听取了人民的意见之后再作决定。”(18)1991年越共《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建设纲领》指出:“党和国家在制定政策、法律和作重要决定之前应征求人民的意见,及时回答人民提出的问题。”2006年越共十大报告强调:“在党制定形成改革路线的过程中,人民的意见、愿望和创见具有重要作用;依靠人民,从实践出发并经常总结实践经验,发现新因素,逐步查找发展规律,这是成功的钥匙”;“国家代表着人民作主的权利,同时是党的政治路线的组织执行者。党的一切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包含人民的意见”;“党的一切政策和国家的任何法律的制订都要有人民的参与”;“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直接与人民进行接触和对话的制度,经常听取祖国阵线和各人民团体就人民关心的有关党和国家的问题反映的意见,让他们参加制订方针、政策、法律”(19)。2011年党的十一大再次强调:“国家为人民服务,与人民紧密联系,充分实现人民民主,尊重和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20)2013年5月,越共十一届七中全会强调:革命是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为人民的事业;以人民为主,由人民当家作主,党和国家的一切主张、政策都从人民的正当利益和愿望出发。2014年1月,越共总书记阮富仲在接受越南《人民报》记者专访时强调,党意顺应民心,国家才能稳步前进,国家的命运、民心、党意是融为一体的。

      二、越共对“人民主体”思想实现机制的探索

      革新开放以来,越共为了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真正实现“人民主权”,不断对“人民主体”思想的实现机制进行探索和完善,经过28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了一套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体制机制,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党领导、人民作主、国家管理”的领导机制

      为了从制度上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越共提出和建立了“党领导、人民作主、国家管理”的领导体制,并通过国家宪法加以确认。1986年越共六大报告指出:“我们把‘党的领导,人民作主,国家管理’的关系确定为管理整个社会的机制”;过去之所以存在着“党、国家和人民之间关系不够密切,领导和管理机关以及主管群众工作的职能部门存在着官僚主义,其主要原因是未能把党、人民和国家的活动结合起来的机制具体化为制度”;“‘人民信任党,党信任人民’这个口号必须通过具体工作在生活中随时体现出来”(21)。所谓党领导,主要是指“党利用纲领、战略、工作政策和路线的定向来领导社会;利用宣传、说服、动员、组织、检查来领导社会;利用党员的表率行动来领导社会。党介绍能力强、品质好的优秀党员进入政府领导机关和团体参与活动。党对政治系统其他组织的工作不包办代替。党对政治系统进行领导,同时也是这个系统的一个分子。党密切联系人民,接受人民的监督,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活动”(22)。所谓人民作主,主要是贯彻人民至上和人民主权原则,“在所有各级建立体现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国家管理体制”,“有步骤地实现‘人民了解、人民讨论、人民动手、人民检查’和‘一切为了人民、一切由人民决定’的口号”(23)。而国家管理,主要是指国会、政府和其他管理机关根据各自的职能,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依靠法律“统一管理和实施国家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国防、安宁和对外事务,保证国家机器从中央到地方的运转,保证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发挥人民群众在建设和保卫祖国事业中的自主权利,保障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稳定和提高”(24)。

      1992年通过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对这种新的领导体制给予了确认,其前言指出:“这部宪法……确立了党领导、人民作主、国家管理的新体制。”(25)2006年党的十大提出,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完善党领导、人民作主、国家管理的领导体制,要“为实现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的民主,建立各种组织形式和机制。增强党组织和国家对人民的责任感”(26)。2011年越共十一大,将“党领导、国家管理、人民作主的关系”确定为社会主义过渡时期重点把握和处理的八大关系之一。目前,越共提出的“党领导、人民作主、国家管理”的领导体制不断完善,在实践上呈现出以人民作主为核心、党政领导既相互分权又集体领导为特征的新型党政关系和权力架构,越共总书记统管党务,国家主席为国家元首和人民军最高统帅,国会主席统管立法和司法,政府总理统管行政,分工负责,集体领导。

      (二)党和国家重大决策全民参与讨论和征求意见的机制

      为了实现人民主体地位,越共不仅提出“人民占据越南党和国家的所有主张和政策的中心地位”的理念,而且构建了党和国家重大决策全民参与讨论和征求意见的制度机制。

      首先是党代会政治报告草案全民讨论制度化、常态化。从2001年到2011年,连续三届党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草案都是提前交给全民讨论和征求意见。越共认为,既然党不但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劳动人民和各民族人民的先锋队,因此把党代会文件草案向全民公开和征求意见,是理所当然的事情。2001年九大召开前,越共首次通过新闻媒体提前两个月向公众公布政治报告草案,并在各大报纸上开辟“人民意见专栏”,在全国范围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人认为草案中党建部分内容不全面,对党的领导方式、党的组织机构、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党组与所在机关的关系、党组的活动内容和形式、党与群众组织和祖国战线的关系、什么是剥削、党员能否经商等重大问题未讲清楚。越共对这些意见十分重视,逐条进行了补充修改。2006年十大召开前,又将政治报告草案全文发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为期一个月的时间内,党内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各阶层人士,就20年改革开放的成就与不足、强化党的建设与反腐败、推进经济发展、党员从事私营经济及党中央人事安排等问题,提出了上万份坦率而尖锐的建议和意见。2011年十一大政治报告草案发布仅两个月,就收到全国14000多条修改意见。

      其次是国家大事全民参与讨论的制度化、常态化。例如,2012年11月23日,越南第十三届国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第38/2012/QH13号决议,规定自2013年1月2日至3月31日征求人民对《1992年宪法》修正案的意见。同年12月28日,越共总书记阮富仲签署了政治局有关征求人民对宪法修正案意见的指示。社会各阶层人民积极响应和参与,为制定宪法建言献策,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越共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宪法修改草案委员会在认真研究和吸收各阶层人民意见的基础上,整理和完善了《1992年宪法》修改草案。2013年11月28日,越南第十三届国会第六次会议以97.59%的赞成票通过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目前,这种党和国家重大决策全民参与讨论和征求意见的做法已经制度化和常态化,它一方面提高了民众对执政党理论、政策和活动的关切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执政党倾听群众呼声,集中群众智慧,做到“党心”和“民意”的统一。

      (三)各种形式的直接民主制和代表民主制

      革新开放以来,越共非常重视对民主机制的探索和构建,以保证人民民主在各级、各领域的实际生活中得到实现。1986年党的六大提出“使劳动人民权利和义务体制化”,2006年党的十大提出建立民主的“各种组织形式和机制”,2011年党的十一大强调“人民通过国家、政治体系的活动和各种形式的直接民主、代表民主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27)。经过28年的探索,越南已经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直接民主制和代表民主制,这可以说是越共革新开放中最引人瞩目的地方,也是落实“人民主体”思想最有成就的体现。

      首先,推进和完善国会的代表民主制。一是国会代表实行竞争性差额直选制。越南从1992年开始实行国会代表直选制,近年来又不断扩大选举的差额比例。根据规定,国会代表候选人只有经所在单位、居住社区的“民意关”和祖国阵线协商确认后,才能成为正式候选人,如果得不到所在单位和住地居民50%以上的民意支持,将不能成为候选人。选举期间,候选人至少要与选民见面六次,向选民说明当选后的行动计划。国会代表选举充分体现民意,不再是走形式,而是由人民说了算。例如,在2007年的第十二届国会选举中,计划选举产生500名代表,而实际产生493名,越共推荐的165名候选人中有12人落选(28)。二是实行国会质询制和信任投票制。越南国会的质询制始于2002年,由国会代表在国会例会期间向国家领导人和政府官员反映民众的批评性意见和关心的问题,国家领导人和政府官员必须接受质询。近年来,越南通过电视直播,让公众了解国会会议上的争论以及政府部门领导接受代表质询的实况,以适应民主公开的要求。2001年12月,越南国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国会组织法》,允许国会对国家和政府领导人进行不信任投票,如果1/5以上的国会代表提出要求,国会常务委员会将向国会提出对国家主席等高级官员进行不信任投票,如果2/3以上的国会代表赞成即可罢免。2012年11月,越南国会十三届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对各级政府最重要职务任职者信任投票的决议,并于2013年6月十三届国会五次会议上首次对47名领导人进行了信任投票。三是不断提高国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权威。例如,2010年6月第十二届国会第七次会议期间,在讨论政府提交的北南高铁项目时,国会代表在票决中否决了该项目,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同年11月第十二届国会第八次会议期间,因越南船舶工业集团严重亏损,国会代表首次公开提出了对政府总理和相关人员进行信任投票的动议。

      其次,实行基层直接民主制。越共认为,基层是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的基础,是人民居住的基地,是社会运动的开端,是革新和创新的发源地,是党和国家路线、主张、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基层民众的情绪就是党的政策正确与否的晴雨表,只有不断推进基层民主,深入群众,才能提高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此,1986年越共六大提出了“人民了解,人民讨论,人民动手,人民检查”(简称“民知、民谈、民做、民检”)的基层民主原则。1998年颁布的《关于制定和实行基层民主制度》的3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实施基层民主。2002年越共中央书记处颁布了《关于继续推动基层民主条例的编制和实施》的指示,要求在总结基层民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建设条例。2004年底,由中央书记处牵头,祖国阵线、越南劳动联合会和政府内务部分别起草了乡坊、国有企业、行政机关的民主制度范本,全国基层组织依照范本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民主制度。在越南的《基层民主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应向人民公开的事项,应由人民参与讨论和直接决定的事项,应由人民参与讨论、由政府直接决定的事项,应由人民监督检查的事项等。此外,越共还将“尊重人民、接近人民、了解人民、向人民学习、对人民负责任”和“听人民说、说人民听、让人民信”的群众路线制度化,规定领导干部必须经常深入基层,每个月派政治局委员到地方检查工作,事先不通知,直接同群众接触,以掌握真实情况。

      第三,发展以“祖国阵线”为载体的协商民主制。祖国阵线是越南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治联盟组织,由包括越共在内的四十多个政治团体组成,是人民政权的政治基础,其职能主要是保护人民合法、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参加党和国家建设,教育和引导群众,加强人民与执政党、国家的联系等。在越南,不论什么职业和身份的人都可以参加这个组织,各阶层的利益都可以在这里得到表达,因而具有最大的广泛性。革新开放以来,越共根据形势需要,不断革新祖国阵线的机构和活动方式,先后通过了《越南祖国阵线法》、《关于各级祖国阵线、人民团体和各阶层人民参与党、政权和政治体制建设的民主规程》等法规,使祖国阵线越来越成为协商民主的平台。目前,以祖国阵线为载体的协商民主制度,一方面表现为国家大事的民主协商,凡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越南党和政府在做出决定前要同祖国阵线及其他群众团体进行民主协商,从而使人民尽可能在更高的层次上参与决策过程;另一方面表现为国会代表选举中候选人提名、确认的民主协商。为了进一步完善祖国阵线在协商民主中的功能和作用,2011年越共十一大通过的《越南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强调:“越南祖国阵线、人民团体在全民族大团结、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祖国阵线的活动按照自愿、民主协商原则,各成员间配合和统一行动”,“党尊重祖国阵线和各团体的自主性,拥护它们自愿、积极、有创造性的活动,真诚倾听它们的意见。党、国家制定政策、机制,创造条件让祖国阵线和人民团体有效开展活动,实现监督和社会辩论的作用”(29)。

      第四,发展“网络民主”,通过官方网站与网民“在线对话”。越共认为,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化时代,要充分利用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建立联系群众的新平台,探索联系群众的新方式。2001年4月,越共电子报网站正式开通;2009年10月,越南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开通,成为信息公开、联系群众、反映民意、服务公众的新平台,被称为“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在线桥梁”。从2006年起,还开展了中央领导人同人民在网上直接对话的活动,从越共最高领导人到政府部长都可能被邀请参加与民众进行“在线对话”,最初是每个月举行一两次专题网聊,然后逐步定期化,每个星期都要举行。

      最后,完善越共的党内民主制。一是革新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实行党内所有领导职务差额选举。2001年,省委书记及省级领导干部差额选举的比例为10%,2006年为15%,省委常委的差额比例为20%,中央委员和中央候补委员的差额比例分别达30%和84%。二是进行从基层到省级党委书记等领导职务的直选试点。2011年越共十一大召开前,在1400多个乡、坊实行党委常委、副书记、书记直选,在230多个县、郡实行党委常委、副书记、书记直选,在10个省、市实行党委书记直选。

      (四)人权和公民权维护与保障的法制化建设

      越共认为,人民主体地位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公民的人权和公民权是否得到尊重和保障,是否有制度性措施和法律维护公民的人权和公民权不受伤害。革新开放以来,越南党和政府不断推进人权与公民权维护和保障的法制化建设。1986年党的六大指出:“国家机关在关心人民生活的同时,必须尊重和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要“清除并严惩利用党和政权名义搜刮人民、压迫群众的变质分子。法院和检察、监察和安全机关应依靠人民及时发现并处理侵犯公民权的违法事件”(30)。2006年党的十大在继续强调保障公民权的同时,还特别强调要保护人权。2011年党的十一大强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权;操心每个人的幸福、自由发展。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分割。”(31)目前,越南在维护、保障人权和公民权的法制化建设方面主要有两大举措。

      一是人权与公民权维护、保障的宪政化。革新开放以来,越南党和政府为了落实人是发展的中心、动力和主体的发展理念,特别重视人权维护和公民权保障,认为人的各项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须由宪法来规定,人权与公民权的尊重、保障、维护须体制化和法制化。2013年12月越南国会通过的《1992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将人权写入宪法,除继续规定公民享有自由、民主、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外,还增加了生命权、人体组织和器官捐献权、遗体捐献权、隐私生活不可侵犯权、文化价值享受权、在健康环境中生活权等内容,将尊重、维护和保障人权与公民权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二是公民信访、申诉、维权的法制化。随着越南革新开放的深化和社会转型的发展,基层群众上访和申诉的数量迅猛增加,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会侵害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会引发社会公共危机,影响社会稳定。因此,越共在不断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同时,也加大了上访、申诉工作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的力度。例如,随着越南工业化、城市化、城镇化的发展,征地拆迁工作的力度不断加大,公民涉土地纠纷和上访突出,有70%至80%的上访、投诉均与土地有关。2012年11月,越南国会专门就与此相关的政策、法律等进行了讨论,并于2013年通过了《土地法》(修正案),为解决公民涉土地纠纷和上访提供了法律依据。再如,为确保新形势下公民上访接待工作顺利、有效展开,2013年3月国会专门就《公民接访法》草案进行讨论,并于同年11月通过了该法案,对公民接待责任,投诉、上访者的权利义务,有关机关、组织接待公民的场所等作了规定。

      (五)富民减贫的长效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

      越共认为,要真正使人民主体地位受到尊重和保障,就必须加速经济发展,摆脱落后和贫困,让人民依法富裕起来。革新开放以来,越共一直将“民富”放在党的奋斗目标的首位,正如2011年党的十一大通过的《越南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指出的:“越南人民建设的社会主义社会是这样一个社会:民富、国强、民主、公平、文明”,“人们享有温饱、自由、幸福的生活,有条件获得全面发展”(32)。为实现这一目标,越南党和政府长期以来致力于富民、减贫和社保工作,探索建立富民减贫的长效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取得了较大成效。

      首先,人民群众的收入不断增加,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是人均GDP增长迅速,2001-2010年年均增长7.2%,使人均GDP达1168美元(33)。2011年越共十一大制定的《2011年至2020年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提出,2011-2015年GDP平均增长7.5%至8%,人均GDP达到2100美元;到2020年,力争使GDP达到2010年的2.2倍,人均GDP达到3000-3200美元(34)。二是不断提高工资水平,增加劳动者的收入。据统计,2007-2008年,越南的工资平均增加了19.5%。近几年来,受经济危机影响,年均增长12%。2011年劳动者的年均收入为3243.9万盾,2012年为3766.2万盾。三是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以保证工人最低工资收入能随经济增长不断提高。2010年前,越南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全国统一的;2010年,越南政府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把全国分为四类不同地区,分别规定其最低工资标准。据统计,2010-2013年,一类地区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从98万盾提高到235万盾,增长了137万盾;二类地区从88万盾提高到210万盾,增长了122万盾;三类地区从81万盾提高到180万盾,增长了99万盾;四类地区从73万盾提高到165万盾,增长了92万盾。

      其次,“消饥减贫”工作成绩显著。从1993年到2013年,越南政府先后推出“消灭贫困工程”、“贫穷户生产融资信贷计划工程”、“发展山区和偏远地区特困乡经济与社会工程”以及社会慈善扶贫工作,帮助贫困户脱贫。经过近20年的不懈努力,“消饥减贫”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贫困率连年下降:1993年为58.1%,2005年为22%,2006年为16%,2007年为14.8%,2010年为14%,2011年为11.76%,2012年为9.6%,2013年为7.8%。为了使每一个学生都能受到应有的教育,越南政府还推出了“给未来投资”政策,一是对家庭贫困学生减免学费,近年共有250万名家境清贫的学生获得减免;二是通过社会福利银行给贫困学生发放助学贷款。2003-2007年,共有21.5万多名贫困学生获得贷款,每人每月30万盾,从2007年10月起提高到每人每月80万盾,贷款总额达8000多亿盾。

      再次,初步建立了统一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2012年,越南党和政府斥资323.9万亿盾用于改善民生,占当年国家财政支出的35.8%(35)。在全国范围内开工建设的124个保障性住房项目,总规模约为78700套,其中85个项目是为低收入者建造的,共51895套,投资总额为23.822万亿盾;39个项目是为工业区工人建造的,共2.7万套,投资总额为6.850万亿盾(36)。另一方面,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革新开放以来,越南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失业法》、《医疗法》、《生育保障法》等法律,初步建立了统一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网络。例如2013年通过的《劳动法》修正案,修改补充了多项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将原来规定的劳动者在试用期享有70%薪资调高到85%以上,产妇的产假从原来的4个月增至6个月,全年法定节假日从9天增至10天。

      综上所述,革新开放以来,越共对“人民主体”思想及其实现机制进行了不断探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此过程中,越共特别注重通过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把过去往往停留在理论和口号上的“人民主体”思想落到实处,使人民真正感受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这对当代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当然,越共对“人民主体”思想实现体制和机制的探索,整个看来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还有许多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①转引自陈明凡《越南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载《科学社会主义》2007年第1期。

      ②吴彬康等主编:《八十年代世界共产党代表大会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年版,第226、243页。

      ③古小松主编:《2007年越南国情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46-247、265页。

      ④吕余生主编:《越南国情报告(201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15-216、222-223页。

      ⑤越南共产党电子报中文网:http://www.dangcongsanvn/cpv/Modules/News_China/News_Detail_C.aspx?CN_ID=624873&CO_ID=7338645。

      ⑥李家忠编译:《越南国父胡志明》,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266页。

      ⑦转引自龙遍红、陈继华《越南人权状况解析》,载《东南来纵横》2007年第2期。

      ⑧转引自李辉、蔡林慧《刍议近年来越南社会管理改革的新特点》,载《社会主义研究》2012年第5期。

      ⑨吴彬康等主编:《八十年代世界共产党代表大会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年版,第226、238-239、246页。

      ⑩转引自梁志明《越南革新的理论思维与发展观念综述》,载《东南亚》1996年第2期。

      (11)古小松主编:《2007年越南国情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49页。

      (12)吕余生主编:《越南国情报告(2011)》,社科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19页。

      (13)李家忠编译:《越南国父胡志明》,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125、247-248页。

      (14)吴彬康等主编:《八十年代世界共产党代表大会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年版,第227页。

      (15)古小松主编:《2007年越南国情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70页。

      (16)吕余生主编:《越南国情报告(201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15-216页。

      (17)越南共产党电子报中文网:http://www.dangcongsan.vn/cpv/Modules/News_China/News_Detail_C.aspx?CN_ID=624873&CO_ID=7338645。

      (18)吴彬康等主编:《八十年代世界共产党代表大会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年版,第243页。

      (19)古小松主编:《2007年越南国情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46-247、223页。

      (20)吕余生主编:《越南国情报告(201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15-216页。

      (21)吴彬康等主编:《八十年代世界共产党代表大会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年版,第243-245页。

      (22)转引自蒋玉山《从越南宪法的修改看越南共产党对社会主义认识的逐步深化》,载《东南亚纵横》2008年第1期。

      (23)吴彬康等主编:《八十年代世界共产党代表大会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年版,第244-245、268页。

      (24)《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选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7页。

      (25)《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选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26)古小松主编:《2007年越南国情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65页。

      (27)吕余生主编:《越南国情报告(201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22页。

      (28)参见古小松主编《越南国情报告(2008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36页。

      (29)吕余生主编:《越南国情报告(201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23页。

      (30)吴彬康等主编:《八十年代世界共产党代表大会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年版,第244页。

      (31)吕余生主编:《越南国情报告(201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22页。

      (32)吕余生主编:《越南国情报告(201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17页。

      (33)褚浩:《越共“十一大”:深化革新开放》,载《国际资料信息》2011年第2期。

      (34)邓应文:《2011年越南政治、经济与外交综述》,载《东南亚研究》2012年第2期。

      (35)越南共产党电子报中文网:http://cn.cpv.org.vn/Modules/News_China/News_Detail_C.aspx?CN_ID=562620&CO_ID=7338679。

      (36)越南共产党电子报中文网:http://www.dangcongsan.vn/cpv/Modules/News_China/News_Detail_C.aspx?CN_ID=626970&CO_ID=7338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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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共产党的“人民主体”思想及其实现机制_以民为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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