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青年权益保障工作制度研究_青少年教育论文

中国特色青年权益保障工作制度研究_青少年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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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和支持共青团组织开展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团中央十六届领导班子和部分代表座谈时指出,“共青团要进一步提高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要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力争使团的基层组织网络覆盖全体青年,使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影响全体青年”[1]。团十六大报告把“如何从青少年普遍性的维权诉求入手,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2]作为当前共青团工作和建设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强调指出“共青团必须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好青少年的具体利益”。从共青团组织的政治属性来看,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巩固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很重要的一方面体现在团组织能不能做到为党凝聚尽可能多的力量,覆盖和影响更多的青年,共青团组织能不能真正代表和维护青少年的具体权益和合法权益的工作中。

当前,要实现上述目标任务,切实代表和维护好青少年合法权益,并以此为基础对青少年进行有效引导,要注重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与引导青年的有序政治参与结合起来,把关注个案与关注普遍性的权益问题结合起来,把代表和反映青少年的普遍性利益诉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结合起来,探索建立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制度性安排[3]。

一、新形势下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的基本方向

谈维权,我们需要借鉴社会学领域的理论和西方国家政府行为职能的演变规律的实践[4],立足于中国国情,综合权衡国内的经济基础状况、社会文化传统、伦理道德规范、法制完备程度等因素,做出符合我国现实的青少年权益保障制度,必须立足于中国的政治体制、当代青年特点、共青团工作实际和维权工作的根基。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合法、有序、有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维权体系。

(一)我国青少年权益工作基本状况

1.中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青少年维权工作的基本格局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种政治体制经过长期的发展和变革,现已逐步形成党正确领导、政府科学行政、人大和政协有效监督的合理权力与责任关系。青少年权益作为党和政府维护群众权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党政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整体格局和机制中。依托各级政权的公共资源配置能力,代表和维护好青少年权益。而人大和政协作为监督机构,一方面可以对党委和政府在维护青少年权益中所做的工作予以督促和检查。另一方面通过青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以向党委和政府反映青少年的普遍利益诉求,发挥好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积极作用。

2.青少年的特点对维权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制逐步健全,我国青少年的权益意识日益强烈。同时,青少年作为一个整体,往往缺乏社会资源支撑,在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中总体上处于弱势地位。目前,我国4.6亿青少年中,有1.3亿进城务工青年,2000多万留守未成年人[5],还有大量经济困难青少年、孤残青少年、失足青少年、农村失地青年、城市失业青年等,他们的权益容易受到损害。面对全国4.6亿青少年多种多样的维权需求,仅靠共青团一家,靠20万左右专职团干部来解决好青少年维权问题,客观上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共青团做好代表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不能只限于个案维权,而要按照普遍性的要求,面向广大青少年开展工作。

3.青少年维权工作已有一定基础

改革开放30年来的立法实践表明,我国已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障青少年权益的立法体系,1991颁布并于2006年底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阐明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基本内容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共青团的工作职责,是共青团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和青少年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也是共青团维权的重要手段。为推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和监督,2001年中央综治委成立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90%的地市和部分县区、街道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同时,全国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318个地市设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有26个省级团委和全部地市级团委设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这两个机构一个由党委牵头,一个由政府牵头,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4.当前青少年维权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青少年权益的实现与维护取得了显著成就。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实现与维护青少年权益的任务依然艰巨,存在以下突出问题:青少年身心健康指标存在局部下滑的现象;受教育权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性别之间存在较大不平衡,教育经费相对不足;就业竞争激烈、压力大、就业难,失业率较高;青年公共参与的渠道相对狭窄,参与效能有待提高;青年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青年农民、青年农民工及大学毕业生等群体的社会保障机制有待健全和完善;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针对弱势青少年群体的法律服务明显不足;在经济、政治等方面维权资源的分布和分配不平衡,等等[6],都在影响着青少年权益的进一步实现,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经过较长时间的努力加以逐步解决。

因此,要实现权益工作的制度性安排,推进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实现新发展,必须立足中国国情,构建一个党委领导、政府主管、人大政协监督、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学校、社会团体、家庭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维权体系。

(二)维护青少年权益需把握的基本原则

1.依法维权

依法维权是共青团做好青少年权益工作的基本要求,要依据法治原则,遵循规范化的组织程序,在充分尊重法律的前提下,不断调整和规范维权行为,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要严格、准确、有效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侵害青少年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执法监督,维护好青少年具体的合法权益。要深入开展青少年民主法制教育,不断提高青少年维权意识和民主法治观念,帮助青少年牢固树立权益意识、守法意识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念,引导青少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正确运用民主权利,学会以理性合法有序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依法维护权益。

2.有序维权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7]。按照这个要求,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引导青年有序政治参与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追求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序”的“序”即“秩序”,它是指“一种在服从或遵从基础上形成的稳定状态或情形”。秩序是一种制度安排或约定俗成,它是制度、规则被服从或被遵从的结果[8]。由此,维护青少年权益在认同现有政治制度前提下,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和制度化的渠道,按照法定的组织程序有层次地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

3.有效维权

有效维权亦即有效果、有作用、有效率,能实现预期目的的维权,是建立在创新手段基础上更高层次的维权,特别是要将维权效果不断推向深入、持久,维权效率要更高,维权效益要更加深远,效果更加明显,不能仅仅局限于解决一个问题,维护一个权益,而是要通过制度化建设,有效地解决一类问题,从根本上维护全体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我们要通过有效的途径、方式、方法和手段来保证维权效果的实现,避免维权形式化、口号化,将维权工作落到实际效果上,将维权工作的有效性原则体现在工作效果上,达到维权工作的预期目的,切切实实维护青少年权益。

4.全面维权

青少年发展的全面性和综合性要求决定了青少年权益的实现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的特点。青年的权益包括青年的生存健康权、青年的受教育权、青年的劳动就业权、青年的公共参与权、青年的婚姻家庭权、青年的社会保障权、青年的文化娱乐权等方面。未成年人的权益包括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青少年各个方面的权益是互相联系的,在实现的过程中有时会表现出一定的阶段性和侧重点,但总体上讲是一个整体,这就要求我们在促进青少年权益实现的过程中做到统筹考虑,不能顾此失彼。

5.参与式维权

参与式维权既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方法,强调在维权过程中体现青少年的主体地位,要求我们不断更新工作理念,提升思想认识,要求我们牢固地树立起以青少年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思想意识。授之以渔则终身受益。戴尔·卡耐基曾说“一两重的参与重于一吨重的说教”,因此我们要注重引导青少年介入、投入、融入在维权的状态中,通过共青团的有效引导和青少年的主动参与,成功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并在此过程中提升青少年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信心,激发青少年的潜能和创造力,授之以维权的主体、主动意识,从而更加有效、更加及时地维护青少年权益。

二、中国特色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体系的基本内涵

当前,共青团事业发展面临着许多新挑战,共青团的权益事业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这其中,有团需要适应党的历史方位转变的挑战,有青少年自身群体性特征变化带来的挑战,有科技进步对青少年带来深刻影响的挑战,也有青少年日益迫切和广泛的权益诉求与相对薄弱的共青团维权力量发生矛盾的挑战。如何应对好这些挑战,破题的关键就是“建立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制度性安排”。我们必须认识到,只有制度性安排才能最大范围地涵盖、影响青少年,才能最为长效地服务、维护青少年,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青少年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只有合理、合法、科学的制度性安排才能真正体现“两个全体青年”的要求,实现共青团权益事业的新发展。

怎样科学建立和有效强化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制度性安排,需要进行理论上深入的思考和实践上积极的探索。我们认为,维权工作的制度性安排包括组织化维权的制度性安排和社会化维权的制度性安排两个方面。组织化维权,就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团的组织网络和工作体系为基础,依托相关部门的组织体系和工作力量,逐级满足青少年的权益需求、解决青少年的权益问题。社会化维权,就是以不同层级的共青团组织为核心,引导、动员社会各方力量,运用、吸引各类社会资源,直接面向青少年提供针对性的维权服务。在维权工作中,组织化维权是基础和根本,社会化维权是重要组成,二者是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的统一体系。

从制度性安排的内在要求出发,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要实现两个转变,即从短期应对性措施向长期机制性建设的转变,从具体办实事、搞活动向办实事与建机制相结合、重在形成长效机制的转变。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们要把组织化方式与社会化方式紧紧结合起来,立足机制性建设,做到两个转变,努力构建符合中国政治体制、当代青少年特点、共青团工作实际和维权工作根基,有中国特色的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体系。

(一)坚持和巩固组织化维权的工作渠道

要准确认识组织化维权的基础和根本地位,建立和完善组织化维权的制度性安排。高度重视青少年权益问题的组织化渠道化收集、网络化建设、流程化处理、规范化操作和一站式服务,坚持和巩固组织化维权的工作渠道。

1.党委渠道

目前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经过多年的运转,已初步形成了组织化渠道、制度性安排和项目化建设。组织方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93%的地市和部分县区、街道已经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下一步应重点研究怎么样把预防犯罪工作与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相结合。制度方面,应探索建立预警监测、协调联动、考核激励等长效机制。项目方面,应继续深入开展“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不断巩固和深化专项工作品牌。

2.政府渠道

各省、市未保委的相继成立,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工作模式和工作体系,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下一步,应当努力完善从上至下的工作机构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已有体系的作用。

3.人大渠道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它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其监督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面应当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通过专项检查和调研的方式,构建合法的权益维护渠道。同时,应发挥人大代表的参政权力,通过探索建立共青团与各级人大代表的沟通交流制度,构建青少年有序的权益表达渠道。

4.政协渠道

政协作为我国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和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中共中央与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情况,其监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一种民主监督。我们应当充分利用政治协商制度的优势,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通过每年的政协会,提出青少年群体普遍性的利益诉求,从上到下形成声势,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和重视青少年权益的良好氛围。

(二)深化和探索社会化维权的工作渠道

共青团作为青年群众组织,要反映青少年意愿,代表青少年利益,维护青少年权益,必须运用符合自身特性的社会化工作方式,联合和借助社会有关方面力量来履行自己的职责。我们要不断适应共青团权益工作面临的新变化,深化和探索社会化维权的工作渠道。

1.社会参与

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两项重大而复杂的民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近年来,通过青少年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评优评选等方式,协调整合社会各界力量来为青少年服务,密切了与青少年的直接联系。这些好的做法,应当继续坚持和深化下去。同时,要通过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法学会青少年法律研究会等青少年维权组织,广泛吸纳各类人才,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单位的维权作用。

2.青年动员

发挥青年群体的主体作用,引导青年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要建立一支以专兼职团干部、专职青少年事务社工为骨干,大量专业志愿者为主体的青少年社会工作队伍,从事应对社区青少年、学校青少年、企业青年的相关工作,让这支队伍在稳定中发挥作用。通过社会工作队伍,形成一套实体性的青年动员和服务系统。

3.舆论宣传

舆论宣传[9]对社会精神生活和人们思想意识有着重大影响,对于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青少年、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发展的良好氛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当高度重视利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络、手机等新媒体开展青少年权益维护方面的宣传。同时,要构建共青团影响、服务和维护全体青年利益的传媒体系,发挥团属媒体的主阵地作用。团报、团刊要带头为青年利益鼓与呼,团组织在强化自己宣传力量的同时,要善于利用社会各方面的舆论宣传工具,支持青年的正当诉求,反对危害青年健康成长的言行,为青年的进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有的渠道已经做到了有组织、有制度、有项目,实现了制度性的安排,而有的渠道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探索、完善和规范。当组织化维权和社会化维权的制度性安排全部实现,并切实发挥作用,具有中国特色的维权体系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共青团的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才能取得实质性的突破。

三、构建中国特色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体系要兼顾好几个关系

新的历史阶段,在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中,应当按照“三个结合一个制度性安排”的总体思路,重点兼顾以下五个方面的关系,努力实现青少年权益工作新发展。

1.兼顾党的助手与青年代表的关系

共青团组织作为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既要起青年的代表作用,又要起党的助手作用,这两方面作用都要兼顾[10]。毫无疑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进程中,共青团要站在青年一边,积极主动地争取实现青年的利益、维护青年的利益。同时,也不能忘记,在重大问题、原则问题、全局问题上,必须坚定不移地站在党的一边,与党保持一致。青年的根本利益与建设和谐社会的整体利益是一致的,有时为了整体利益不得不暂时牺牲一些局部利益或个别利益。这样做,从根本上也是为了每个局部利益的最终解决。否则,在整体利益受损害的情况下,我们奢谈青年利益,要么实现不了,要么一时实现了也难以长久保持。

2.兼顾维护青年、服务青年与组织青年、引导青年的关系

胡锦涛总书记要求共青团全面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少年权益四项职能,这四项职能是既有逻辑前提、又紧密联系的体系,组织青年是重要任务也是重要前提,与服务青年、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之间相互促进,引导青年是根本任务。因此,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不是共青团的唯一功能,不提维护青少年权益和服务青年,就会脱离青年,同样,不提组织和教育引导青年,也会失掉自己的先导和核心作用。在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过程中,要切实把青年广泛组织起来,提高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服务青年的能力水平,并以此为基础对青年进行有效引导,使青年坚定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

3.兼顾局部和全局的关系

按照总书记“两个全体青年”的要求及共青团的组织功能、组织活力的根本标志,要处理好与广大青年的关系和在广大青年中真正的影响力,在维护青少年权益过程中最容易出现一个问题,就是把青年、极少数青年、少数青年和广大青年混为一谈,这种对工作对象认识上的不到位,会对共青团组织功能和组织活力的状况产生不正确的判断。在工作对象上既要把握重点群体、解决重点问题,又要兼顾全体青年普遍性利益诉求,代表和维护广大青少年的普遍利益;在工作项目上既要抓好当前的具体工作,更要有开阔的视野,深入研究,部署规划好一些管长远、全局性的工作项目,比如探索建立“面对面”活动的长效机制,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法规和政策实施等方面,需要认真研究,扎实推进,为团的事业发展打下牢固基础。

4.兼顾继承和创新的关系

青少年权益工作经过十几年的实践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工作体系,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工作方法,应当搞好继承。从当前权益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及从党的要求和青年的需求来看,更应在创新上下工夫,要按照“两个全体青年”的要求和“三个结合一个制度化安排”的思路去谋划,要用创新的工作思路、创新的工作方式、创新的自身建设去推进,否则就很难真正实现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这一重要的组织功能。

5.兼顾“抓难事”与“做小事”的关系

维护青少年权益是党交给共青团一项光荣而全新的事业,虽然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一些成绩,但目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受体制和机制的一些制约,面对广大青少年的一些新的利益诉求,还有很多亟待深入探讨和解决的难题、难事,这就要求共青团组织认真研究重点群体和疑难个例的对象体系,切实解决那些事关青少年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重大的“难事”。在困难面前要克难奋进,真抓实干,敢于担当,敢于决策。同时,代表和维护青年利益也要从点点滴滴的小事做起,对于目前表现在青年普遍利益诉求上的一些具体的问题仍然很多,小事不可小视,积少成多,积小成大,小事情也可以做的很有意义,小事情可以解决大难题。共青团组织要按照“两个全体青年”的要求,深入基层,贴近青年,对青少年充满感情,真正关心他们的权益,要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到为团员、为青年谋小事方面,从细节着手小事做起,把他们的冷暖放在心上,不怕麻烦,让维权工作涉及到全体青年,惠及全体青少年,做到了这一层,也便做成了大事做成了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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