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银行被写入国务院,放宽国务院清偿资产变现制度_抵债资产论文

四大银行被写入国务院,放宽国务院清偿资产变现制度_抵债资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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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国有银行首次与他们的资产管理公司站到了同一拍卖场上。

5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与来自全国的60多家拍卖公司签署了拍卖协议——2002年6月3日至9日,该行将在上海、广州、重庆、天津、哈尔滨、西安、武汉等全国24个城市,举行“中国建设银行首次抵债资产拍卖周”,投入拍卖的抵债资产总额达40亿元。

国有商业银行如此大规模、大批量地集中拍卖处置抵债资产,国内尚无先例。在部分不良资产被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之后,国有商业银行开始独立考虑剩余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了。“赶紧卖掉是明智之举。”建行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谭兴民的笑容并不轻松。

谭的不轻松来自抵债资产拍卖变现过程中的巨大损失。趴在银行账面上的抵债资产,实际上是银行不良资产的一种——没有变现的抵债资产正在贬值——于经营货币的银行而言,这是一种说不出的痛。

类似的损失,也同样困扰着其他国有商业银行。“随着信贷业务的发展,抵债资产的总额也在不断增加,估计现在四大银行的抵债资产总额在1000亿~1200亿元。”谭兴民说。就此,四大银行曾联合上书国务院,要求改善抵债资产变现过程中的有关政策,至今虽仍无改观,但已有了松动的迹象。

叫卖40亿抵债资产

在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为降低经营风险、保全资产,当银行的客户无法以现金还款时,商业银行一般通过法律诉讼或协商的形式,收取客户的资产抵偿银行债权。谭兴民说,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金融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自身的经营性质要求,这些抵债资产必须尽快处置变现。

出于包括这一因素在内的考虑,早在1996年,建行就成立了资产保全部门,但真正开展这项业务,却是在2001年。

所谓银行资产保全,是指银行对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风险的资产,运用或借助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实施保护性措施或前瞻性防范措施,以达到化解或规避资产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的目的。2001年,建行资产保全部门通过回收、盘活、核销等手段,累计处置“双呆”贷款406亿元,其中现金回收呆滞贷款及其他不良资产达259亿元。全行范围内不良资产比例下降3.18个百分点,资产保全功不可没。

据统计,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底,中国建设银行收取抵债资产累计金额为216.26亿元,其中待处置抵债资产163.09亿元,占抵债资产总额的75%。此次40亿元的参拍资产,绝大多数是建行在3~5年内收取的,其中有60多项的账面原值超过1000万元,涉及金额达15亿元。从抵债资产分布看,最多的为辽宁省,数额达5.5亿元。参拍资产共涉及2000多个项目,包括土地、商品房、宾馆、工业机器设备、机动车等,其中房产类项目占80%~90%。谭兴民透露,目前,拍卖周已经完成了抵债资产项目的筛选、报批等前期准备工作。

“我们当然希望能卖出更高的价格。”谭兴民说,“但为了使拍卖气氛活跃,吸引更多的竞卖人,本次参拍资产的拍卖底价,一般都只相当于其账面原值的40%~50%,还有部分资产起拍价低于其账面原值的30%。总的看来,交通工具、机器设备、日用百货、建筑材料等易耗性资产的损失率较高。”

四大行联合上书

事实上,建行叫卖的身影并不孤单。

2000年初,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曾联合上书国务院,提出《关于抵债资产收取和处置变现中税费减免和损失处理问题的专项请示》(下称《请示》)。《请示》称,截至2000年2月,工、农、中、建、交五大商业银行抵债资产总额已经超过850亿元,其中,中国工商银行300多亿元,中国农业银行200多亿元,中国银行169亿元,中国建设银行152亿元,交通银行34.4亿元。

《请示》列举的第一问题,是重复纳税。

谭兴民认为,银行收取、处置变现抵债资产被视为经济活动的一般交易行为而缴纳赋税,纳税额占抵债资产变现额近20%,其中存在重复纳税,即抵债资产的收取和处置变现,要两次缴纳相应税赋。譬如,银行接收房地产需缴纳契’税、印花税,处置变现又要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等。但是,银行在信贷经营活动中已经按规定缴纳了税赋(发放贷款时已经缴纳印花税,利息收入已经缴纳了营业税、所得税)。而且,按照权责发生制,不论本金利息是否收到,都已经纳税,因此,银行收取变现抵债资产应视同收回贷款,而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交易,对抵债资产收取变现的再纳税,显然是一种重复。

抵债资产处置变现时的税费种类繁多,也令各家银行颇感头疼。

统计结果显示,房地产在收取、处置变现过程中,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建税等6种税,以及土地出让金、交易综合服务费等费用;交通工具收取变现则需缴纳营业税、车船使用税等。同时,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银行往往被迫承担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如房地产交易中的交易综合服务费,须按买卖成交价的0.9%收取,双方负担各半,但在实际操作中却由银行全额缴纳。

“抵债资产的收取和处置不属于交易行为,而是银行从发放贷款到收回贷款的一种中间过程。处置变现抵债资产,只是为了实现其从实物资产向货币资产的转化,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将其视同为普通的商业交易并征收诸种税费,是不合理的。”谭兴民说,“这不利于银行自身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大量的未处置抵债资产作为非生息资产,大量占用了银行的信贷资金,影响了资金的流动性,成为严重制约银行发展和稳健经营的潜在风险。”

《请示》呼吁:对抵债资产的收取和处置,免除所有税收和不合理收费,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出让金、过户管理费、空房费等。

在抵债资产变现过程中,营业税是银行缴纳的主要税种之一,也是造成银行负担的重要因素。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营业税处的一位官员认为,按照营业税征收原理,发生交易行为就要征收营业税,但为支持银行有效处置不良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即将下发有关免除抵债资产拍卖过程中银行缴纳的营业税的文件。这位官员称,为解决作为银行抵债资产的“烂尾楼”问题,曾在海南进行试点,免除了这一税项。

据谭兴民介绍,《请示》中提及的问题,至今仍未得到解决。谭不愿过多谈及此中的原因,他仅仅表示,抵债资产的收取和处置变现涉及国土资源、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难度可想而知。

核销变现损失?

拍卖变现,是抵债资产处置的有效途径,但40亿元资产究竟能拍回多少钱,却是个沉重的话题。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金融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抵债资产,要按法院裁决的价值或借贷双方协商议定的价值(扣除法定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变现费用)入账。”然而,谭兴民表示,在实际操作中,受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评估机构按评估标的收费等因素的影响,法院裁决确定的抵债资产价格常常远高于市场价格,而银行不得不被迫接受,使得抵债资产金额的确定值远高于实际变现值。

非但如此,在收取和处置变现过程中,抵债资产受高比例的税费支出等多种因素影响,变现之后更是损失巨大。谭告诉记者,前几年,建行零星地拍卖处置了60亿元的抵债资产,平均损失率在账面价值的45%左右。

而抵债资产变现损失的入账问题,也一直困绕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

据谭兴民介绍,目前,对抵债资产的变现损失及其相关费用,均按规定列入“营业外支出。”这无疑会对银行的经营利润造成影响——支出项目增多,利润自然被相应冲减。

鉴于上述原因,《请示》呼吁,“对抵债资产的损失核销给予专项核销政策,即对依法处置抵债资产取得的变现收入及保管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在扣除收取、保管和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税费后的净收入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部分,予以呆账核销”。《请示》还提出,抵债资产本身是信贷资产的过渡形态,对抵债资产损失的处理,应与贷款损失的处理给予同样的核销政策,以减少抵债资产长期占用银行信贷资金所造成的巨额资产损失和流失。

记者另从可靠渠道获悉,5月27日,财政部将会同央行及四大银行负责资产保全方面的负责人,商讨抵债资产变现处置过程中的税费减免,以及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问题。抵债资产的变现损失,能否如贷款损失一样获得同样的核销政策,在此次会议上有望得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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