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利润分配问题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利润分配问题研究

严金国[1]2017年在《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总量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央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级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享有相应的出资人权益。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地方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其他国家,在我国研究地方国有企业的财务政策更有实际意义。股利政策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有股东实现回报的重要途径。本文对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及其成因进行了系统研究,发现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较其他类型的上市公司更为消极,主要原因是上市公司过度投资、控股股东利益侵占两方面的影响。在资源有限的约束条件下,地方政府为缓解财政压力采取的影响上市公司投资或侵占公司财务资源的行为,挤占了上市公司本可用于现金股利支付的资源。文章按照“现金股利政策←地方控股股东行为←地方财政压力动机”的逻辑结构进行了研究。本文的研究既能扩展学术界关于地方政府控制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的理解,也能为改善地方政府在国有企业的行权机制、完善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力度提供政策参考。本文共分为9章,主要结构如下:前2章是全文分析的基础。第1章提出了本文的研究目的,对研究问题和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全文的研究框架。第2章介绍了本文的理论基础,回顾了股利政策、地方国有企业财务政策等方面的文献,总结现有文献的研究不足,为本文后续研究和实证分析建立了基础。第3章和第4章从历史制度演变和现状两个方面分析了基本情况。第3章梳理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相关制度的历史变迁,分析了现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第4章分析了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重点对现金股利的总量、区域分布及不同政府层级控制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水平进行了研究。第5章发现问题,提出研究假设。本章分别采用logistic模型和tobit模型证实地方政府控制对现金股利政策的抑制作用,并重点分析了地方上市公司消极现金股利政策的叁大成因假设及其相互间的逻辑关系。第6章和第7章在前文发现问题的基础上,根据可能的股利政策成因分别对过度投资假说、控股股东利益侵占假说进行分析。第6章证实随着过度投资程度的上升,现金股利的支付水平呈下降趋势。地方政府控制加剧了过度投资对现金股利支付水平的抑制作用。第7章证实以控股股东相关的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或以关联担保金额衡量的政府股东利益侵占程度对现金股利支付倾向和支付水平构成负面影响。本文还进一步分析了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消极股利政策成因及其危害,为政策建议做好铺垫。第8章进一步考察了地方政府干预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动机,证实在财政压力较高的地区,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支付意愿与支付水平更低,与其他类型公司之间的差距也更明显。本章证实,地方财政压力是导致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消极现金股利的最根本原因,财政压力加剧了过度投资、利益侵占对现金股利的抑制作用。第9章对全文的分析结论进行总结,根据分析结论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的创新与可能的学术贡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本文结合我国特定的制度背景深入研究了我国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丰富了学术界关于地方政府这一所有权性质对现金股利影响的研究。第二,本文首次构建了控股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下过度投资以及控股股东利益侵占等行为对现金股利影响的数理模型,并与实证分析相印证。文章将股利政策研究纳入企业整体财务决策中,分析了过度投资、利益侵占等控股股东行为对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影响,发现在资源有限的约束条件下,过度投资和股东掏空行为将抑制现金股利。第叁,本文分析了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对学术界关于地方政府干预行为机制及其经济后果的研究有增量贡献。财政压力成为政府控股股东获取私有权收益的动机之一,地方政府在财政压力较大时更有动机去干预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减少了上市公司可用于利润分配的资源。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受地方政府干预,不利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以及国有资本收益的归集。第四,微观层面的研究揭示出宏观层面国有资本收益总量不足的内在原因。地方国有控股公司的利润上缴水平仍有待提高,但首先需规范政府对企业财务资源的占用。本文的统计分析有利于财政部门掌握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收益及利润分配状况,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将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纳入国有资本收益打下了基础。

曹兴权[2]2018年在《公司非现金利润分配形式法律规则的体系性补足》文中研究说明公司法应关注公司利润分配的多元形式问题,对非现金股利形式应予体系性补足。应增加分配定义条款,将经济意义的分配排除在法律分配形式之外;应针对非现金非配对股东的不利影响,采取分类规范策略,增设实物股利分配条款、负债股利分配条款、股份股利分配条款,以矫正资本市场参与主体对公司非现金分配的非理性立场,有效保护知情权、交易决策权与受平等对待权等股东在公司分配过程中享有的具体权利。

张建云[3]2013年在《我国公司利润分配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利润分配制度伴随着我国经济制度的变迁也同样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利润分配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活动,直接关系到了公司所有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利润分配制度还直接决定了公司利润的去向,最终也会影响到公司的发展。本文通过多种方法来对利润分配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但是最主要的方法为以下五种。首先是文献研究法,通过对文献的搜集,来了解自己所研究方向的历史和现状,帮助自己确定论文题目;促进自己对所要研究对象的进一步思考,从而进一步了解和利润分配相关的一些问题。其次是概念分析法,本论文对利润、分配、利润分配的概念进行了广义和狭义的分析,从而进一步明白论文中真正需要研究对象的范围。再次是跨学科研究法,跨学科研究成为法学研究中不可忽视的方法,不同的学科背景,以不同的角度和方式对利润分配的问题进行了全新的探索。本篇论文题目是我国公司利润分配的法律问题研究,它是本科阶段学习的会计知识、经济学知识和现在所学的法学知识的一个全面交叉。最后是比较研究法,通过我国《公司法》和《会计法》中的利润分配问题研究进行比较,可以很好的总结出实践中我国利润分配存在的问题,以便更好的改进。本文主要通过分析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中的利润分配制度,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来提出解决问题的救济渠道。具体而言,论文的第一部分主要是概念的简述和价值。分别简述利润、分配、公司分配的概念,综合叁者的概念然后引出了利润分配的概念。对利润分配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重要性进行跨学科的阐述。论文的第二部分主要是法律的相关规定,通过比较研究法,分别对我国《公司法》和《会计法》中利润分配的规定进行叙述和比较。论文的第叁部分主要是续写利润分配在我国实践中的不足,通过前面部分的对比参照,能够明确的发现我国相关制度的不足之处。论文的最后一部分主要是写利润分配制度的完善,通过前叁部分的分析可以得出,我国需要从法律层面来解决相关问题,并要求公司更加严格地进行内部自治,才能更好地建立健全我国的利润分配制度。正确而合理地进行利润分配,直接关系到企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本论文在写作的时候权衡了多方面的利益期望,充分兼顾了多方面的利益要求,从法律视角对利润分配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此篇论文的研究,特别注意了利润分配与公司内部决策之间的关系,更好的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协调了个利润分享者之间的关系,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奠定基础。

傅穹[4]2003年在《重思公司资本制原理》文中指出本论文从比较法与法经济分析两个视角,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原理、公司资本形成规则、公司资本维持规则进行了重思。试图在比较域外公司资本制度不同模式安排的利弊得失基础上,分析我国公司资本管制模式之弊并提出解决方案。全文除结束语外,论文的主体分四章,第一章为“导论”,第二章为“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原理”,第叁章为“公司资本信用悖论下的资本形成规则”,第四章为“重思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与规则设计”。第一章“导论”:旨在揭示叁个问题,即全球竞争经济背景下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性是什么、域外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方向与我国公司资本制面临的问题、本论文的研究对象和内容安排。本章试图导出这样一个现实: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安排是一个缺乏效率且管制严格的、不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制度安排。为回应全球化经济竞争,必须重思并重构我国公司资本制。第二章“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原理”:本章试图提供一个分析公司资本制度的前提性原理,即试图回答:其一,公司资本规则的初始立法动因是什么呢?其二,公司法规则观的认知对公司资本制设计优劣,究竟产生何种影响?其叁,构成公司资本制度内在要素的“资本”概念,指向哪些术语并各自蕴涵何种功能?其四,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各自储藏着什么内涵与价值功能,在竞争经济时代,何种制度模式能够胜出?第叁章“公司资本信用悖论下的资本形成规则”:提出“公司资本信用悖论”命题,表达的是一种对传统的“公司以资本为信”观念的质疑。在此命题下,法定资本制度与资本叁原则的正当性面临质疑,一系列公司资本形成规则与维持规则面临重构。公司资本的形成过程,是经由股份发行、投资人认购、认股人缴纳出资环节,而达致的一个公司资本现实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立法者应致力于达致“公司的效率化筹资、股东的平等对待和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叁重目标”。就公司发行股份的合法对价类型与对价的公允性判断机制而言,立法必须在信奉债权人的预防性保护与回应商业实践之间作出选择。就最低资本额要求而言,并非一项最佳地回应有限责任外部性的工具.票面价值已经因现代信用调查、公司筹资效率化需求等因素,而为无面值股份所取代。<WP=3>第四章“重思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与规则设计”: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是一种减少股东缔约后机会主义成本的一种回应机制。公司立法目前出现了一种“从公司资本维持到公司资产维持”的倾向,其核心理念是关注公司的偿债能力,采纳“净资产维持标尺”来设定公司资产转移、投资或流出的底线标尺。减资作为一个合理的商业现实的需求,立法者应设定一个双赢的标尺,在放松减资管制的前提下,以“偿债能力”标尺取代“资产负债表标尺”来保障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利润分配是公司资产流向股东的一种股权投资的回报行为。公司资本立法应从实质而非形式的视角明确“分配”的内涵,并设定符合财务发展趋向的双重偿债能力标尺。公司股份回购与回赎是一种公司处分其资产的行为,也是一种股权投资者退出的机制与渠道,公司资本制度应留有适度的空间以满足公司、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需求。公司转投资、保证、借贷与捐赠行为,均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资产减损或丧失的风险,另一方面又存在着为商事实践所需求的双面功能,法律的应对不是一律简单地限制,而是进行一种效率化的限制.。

冯传求[5]2014年在《论我国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法律保护》文中提出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给付股利的权利。从性质上说,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权请求权,具有团体性,权利主体是股东,义务主体是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标的物是股利,包括股息和红利。股利分配有实质分配说和形式分配说之分,其中后者仅指利润分配、盈余分配。我国公司立法采用形式分配说。股利分配需要满足一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公司分配必须坚持“无盈不分”的原则。实体条件要求公司在有可供分配的税后利润后,还要按照法律规定和章程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程序条件则是指公司存有股利分配决议。公司形成股利分配决议的过程是公司进行商业判断的过程。在我国,根据股利分配请求权是否具备程序条件,将其划分为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两个层次,并将这种划分作为司法干预公司自治的分界线。具备程序条件的具体股利分配请求权争议才进行司法审理,司法不干预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争议。这种划分方法存在逻辑缺陷,造成司法拒绝裁判现象泛滥。为此,需要将股利分配请求权划分为叁个层次,将具备实体条件但不具备程序条件阶段的权利独立出来,并允许司法对这一阶段的权利进行干预。在我国现行的股利分配法律制度下,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受侵害现象严重。大股东对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侵害一般通过股东会决议不分配股利或象征性分配股利,将大量税后利润留存在公司中来实现。或者对经营股东发放高薪,通过稀释可供分配的利润来实现。不同股东群体间的利益冲突、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规则以及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采取的“半强制分红”监管措施等叁方面原因共同造成了我国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受侵害的现状。对股利分配请求权提供法律保护,需要遵循鼓励分配原则和兼顾不同股东群体、公司、债权人以及国家的利益。保护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法律制度,需要从事先保护、事后救济和激励以及辅之以税收调节手段来设计。除事后直接救济制度外,我国法律对其他制度均有相应的规定。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需要完善。此外,我国还应该建立对侵害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事后直接救济制度。对完善事先保护制度,提出如下建议:1、赋予股东参与股利分配提案活动的权利,赋予中小股东否决股利分配方案并重新提出股利分配议案的权利。2、将“股利分配办法”规定为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并进一步列明“股利分配办法”中必备事项。3、明确公积金的提取最高限额,并对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做出规定。4、更加注重对上市公司分红行为采取非强制的激励政策,引导上市公司作出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分红政策。根据上市公司的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采用区别对待的股利引导政策,促进上市公司自发形成完善的内部治理制度。在事后救济方面,建议我国建立强制股利分配之诉制度,允许司法对未形成股利分配决议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进行审查。在税收制度方面,建议应该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促进股利分配。具体办法可以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财税[2012]85号”对上市公司股东股利所得的减税制度由“暂减”变为常态化,并从上市公司扩展到非上市公司股东股利所得领域。

杨玲[6]2005年在《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股利分配是现代公司财务管理活动核心内容之一。股利分配政策是以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考虑公司长远发展,平衡公司内外部相关者利益的基础上,对利润剩余进行分配而采取的基本方针策略。现金股利是股利分配的主要形式,是对股东进行利益回报的重要方式。合理的现金股利分配政策,不仅可以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而且能激发广大投资者对公司持续投资的热情,从而能使公司获得长期、稳定的发展条件和机会。然而,在我国上市公司在利用证券市场融资的同时,却为追求自身利益,不顾对广大投资者的回报,现金股利分配极不规范,引起广大流通股股东的强烈反感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如何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分配,已是迫在眉睫。鉴于此,本文从保护投资者角度出发,研究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不规范的现状和影响因素,分析其不规范的原因,并提出了规范现金股利分配的建议。其最终目的就是让广大投资者获得应有的回报,提高投资者的信心。 在内容上,本文首先对西方股利理论进行了回顾,从中得到对我国现金股利分配的启示,随后对现金股利的目标和影响因素进行了理论分析,并对国内外现金股利研究文献做了综述,为后文现金股利的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而后本文解析了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的现状,提出了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通过实证分析,将现金流量

夏潘攀[7]2017年在《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不仅是公司一项重要的财务决策,更是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对投资者予以回报的法律行为,从本质上来看,它属于公司内部自治范畴的事项,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相关制度不够健全,加之我国上市公司存在股权集中等现实问题,造成了我国上市公司少分红甚至不分红以及超比例分配两种极端现象频出。我国监管层为了应当少分红、不分红现象,自2001年起证监连续出台一系列“半强制”现金政策促进我国上市公司提高分红比例,保障中小投资者权利。然而现金分红政策目前在我国实施的现状却并不乐观,该制度从合理性到实际效果都存在较大争议,不仅易产生监管“悖论”,而且不能对超额分配进行制度约束。世界上不存在唯一最佳的股利分配制度模式,各国都应根据自己具体的现实与历史情况来构建相应的制度,本文从制度成因分析与实践成因分析两方面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中“异象”之成因。基于这些成因,提出从立法、司法、行政监管、公司治理等多个方面,综合探讨与设想我国股利分配制度的构建,并借鉴部分域外先进经验探讨我国未来构建相应制度的可能性,以期能为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制度的完善提供些许思路。

向光敏[8]2013年在《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政府严格管制到尊重公司自治再到法律管制与公司自治相结合的过程,逐渐自由的公司尤其是开放性的上市公司向公众融资的力度也越来越大,但是对于投资者回报的理念与行动却并不乐观。股利是具有股东身份的投资者享有的获得一定财产权益的权利,股利分配则是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对投资者予以回报的法律行为。但是考察我国上市公司分配现象,不分配或少分配广泛存在,偏好股票股利而轻视现金分红的局面长期持续,使得投资者的回报率较低从而影响了其投资愿望与信心。对此问题,尽管以证监委为代表的国家机构不断采取措施,比如《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2008]5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于2013年1月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这些规定对规范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有一定指引作用,但由于这些规定法律层次较低、权威性较弱,在实践中取得的效果并不明显。鉴于日益复杂化与开放化的证券市场,鉴于投资者投资行为对公司命运发展与证券市场稳定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在充分尊重上市公司自治基础上,无论从法律体系完整性,公平正义理念的实现,还是从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以及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考察,都有必要完善股利分配法律制度。主要由五部分构成,即从股利分配规划、股利分配信息披露、中小股东股利分配权益保护、股利分配的具体法律规定四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基本理论。从股利分配的含义、原则、支付率、方式、程序方面简要介绍股利分配的基本内容,并恰当地以美、德、日在这些方面的实践情况来辅佐文章的论述。同时,介绍了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特殊意义,因为上市公司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股利分配行为无论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公司自身的发展壮大、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还是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二部分总体上介绍了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规划。股东分配规划作为上市公司实施股利分配行为的概括指引,该制度主要由全面、详细的股利分配预案,公正的、合理的决策机制,及时、有效的重大事项公示,全面、客观的因素考量四大内容构成。并且,在实行该制度时,针对不同公司境况,要采取有条件的区别监管。第叁部分介绍了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信息披露。股利分配信息的披露与切实保障股东获得充分股利息息相关,在我国上市公司低回报理念的现状下要明示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内容并且要规范其披露行为,对违法披露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丰富股利分配信息披露的方式与加强股利分配信息披露的监管也尤为必要。第四部分论述了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小股东在我国“一股独大”的背景下长期受欺压,为改变此现状,必须保障其决策参与权,加重上市公司违法分配的责任以及享有的强制股利分配诉讼权。其中,详细论述了强制股利分配诉讼。考虑该制度是由国外引入到国内,对该制度的设计方面提出了客观标准主义的谨慎适用原则,程序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与诉讼担保制度,进而强调了司法介入与公司自治之间的衡平。第五部分介绍了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法律规范方面存在股利分配前提不明确、违法分配救济不足、立法层次比较低等缺陷,这不利于规范股利分配行为与保障投资者权益。因此,从股利分配基本内容包括原则、程序、方式、支付率,股利分配规划,股利分配信息披露,股利分配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

黄其蔚[9]2011年在《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有许多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在证券市场筹集了大量的资金,克服了资金不足的困难,并运用这些资金进行运作和管理,从而获取利润。然而,对于这些利润,上市公司究竟是存留在公司进行扩大再生产还是作为投资回报分配给股东呢?这不仅是现代上市公司财务理财活动的叁大核心内容之一,也是现代公司法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为受很多因素影响,在法律层面,这些因素有法律法规的导向、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治理结构、监管机制、税收制度等。股利分配的形式又分为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债权股利、其他财产权利等,上市公司采取何种股利形式分配,分配多少股利都会向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传达不同的经营信息,同时也会对投资者的权益产生影响。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现状存在以下特点:不分配股利的现象普遍、股利分配形式多、现金股利支付水平低、股利分配行为不规范、股利政策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等。而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有:股利分配相关的法律制度存在缺陷、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监管机制不健全、税收制度不完善等。美国、德国、日本叁国的证券市场比较成熟,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相关的法律制度比较完善。由于国情、法律传统和文化背景的不同,这叁个国家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方面的法律规定又有所不同,但也存在相似的地方,其中有些方面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制度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制度,必须从我国具体国情和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外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制度中的可取之处,从多个方面入手。

鲁彩[10]2017年在《股市周期、现金股利与股票市场波动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股票市场波动性一直是经济和金融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股票市场的剧烈波动一直是困扰着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国内学者经研究发现,股票市场波动性的影响因素很多,主要集中于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现金股利作为公司利润分配的一种方式,影响着投资者的收益模式,进而影响着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从这点来看,现金股利与股票市场波动性之间的关系是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国外相关文献大都表明:现金股利可以向投资者传递利好消息,降低股票市场的波动。但我国是一个新兴的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分红意识薄弱,现金股利到底会对股票市场波动性产生怎样的影响,在不同的股市周期的影响程度如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分析。基于以上问题,本文选定2010-2015年沪深300成分股为研究对象,从现金股利对股票的换手率、股票收益波动率、股价同步性的影响叁个角度出发,选择指标阈值法划分股市周期,根据相关文献提出研究假设,构建实证模型对样本数据进行多元回归分析。结果显示,现金股利对反映股票市场波动性叁个维度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现金股利对股票换手率、股价同步性具有显着的降低作用,但对股票收益波动率的抑制作用并不显着。在不同的股市周期中,现金股利在降低换手率的效果上并无显着差异,在牛市中发放现金股利能够削弱股价同步性,但在熊市中其对股价同步性的抑制效果更好。最后,根据上述结论本文提出了降低股票市场波动性的相关建议。在制度层面,我们首先要加强股票市场宏观环境建设,完善价值投资的宏观环境,其次要削弱信息不对称,建立健全信息传导和披露机制,并要加快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步伐;在公司层面,上市公司要采用差别化、多元化方式回报投资者,并积极规范和完善利润分配的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 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研究[D]. 严金国.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7

[2]. 公司非现金利润分配形式法律规则的体系性补足[J]. 曹兴权.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8

[3]. 我国公司利润分配的法律问题研究[D]. 张建云. 云南财经大学. 2013

[4]. 重思公司资本制原理[D]. 傅穹.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5]. 论我国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法律保护[D]. 冯传求. 安徽大学. 2014

[6]. 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问题研究[D]. 杨玲. 江苏大学. 2005

[7]. 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制度研究[D]. 夏潘攀. 华南理工大学. 2017

[8]. 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法律制度研究[D]. 向光敏. 西南政法大学. 2013

[9]. 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法律问题研究[D]. 黄其蔚.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2011

[10]. 股市周期、现金股利与股票市场波动性研究[D]. 鲁彩. 合肥工业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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