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路径分析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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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径的选择

从国内外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历史来观察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路径,其并不存在唯一的模式,而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轨迹也是国家对民间金融形式的主动的利用和发挥,是在合法化传统农村民间金融的某些形式基础上的发展,是对农村民间金融合理内核的继承与发展。因此,谁来选择模式的问题并不是首要的,重要的是能够继承农村民间金融在历史发展中遗留下来的文化传统和合理性内核,并能够更好的将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服务于“三农”,在特定的历史时期能够较为准确的把握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脉搏,并将其以适当的形式加以发扬光大。国家既可以是路径的选择者,也可以是已经被选择或者已经出现了的选择路径的推广者和学习者。最初的选择主体不一定就是制度变革的唯一执行主体,路径选择主体和执行主体以及最终完成制度变迁的主体不一定是同一个群体,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各个主体的参与程度在不同时期要受到历史和现实的种种约束,我国农村合作基金会发展的兴衰历程就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

如何选择路径的问题本质上是在国家干预模式和民间自我发展模式以及其他模式之间进行权衡和把握,从而选择较为稳妥的发展模式的问题,同时也不排除在各个模式之间进行整合和创新从而出现新的模式的可能,而在如何选择路径的问题上国家拥有最大的资源和最为优势的地位。

虽然在模式的选择上国家居于主动和主导的优势地位,但民间自我发展的模式并不是完全处于被动的和不利的地位,两者之间存在互动,互动的本质不是利益的博弈,而是社会公众对现行的社会制度当中的某些制度的非集体、非同一时间的自觉选择、自觉评价的结果,是对社会制度有限度的反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主导的制度变迁过程不会是完美无缺的。公众对制度的存在和制约有着自己相对应的表达方式和行为方式,如果说存在多种选择的可能,这种可能的出现取决于社会公众和国家之间的博弈是否存在一个双方都满意的博弈结果出现,如果目前不存在,那么未来有无存在的可能,从社会发展的长远看,这种可能是完全可以出现的。

此外,国家干预的模式可以从积极和消极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在一个看似积极干预的进程中却不可避免的包含着消极的因素。而国家消极的干预的结果往往并不一定都能带来满意的结果,有时可能适得其反,这足以说明基层民众对民间金融的认同和对国家消极干预在认知理解上存在的差异以及彼此的出发点存在不同,而已有的成功的经验也说明,如何选择的问题不是一个单一的强势国家的政治性选择,而是国家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能否和社会公众之间形成一种双方或者多方都可以接受的博弈的结局。社会越是发展、法制越是完备、民主意识越是规范,国家和社会公众之间博弈的范围和达成理想结果的可能就越大。

同时,在积极的干预模式之下又可以针对具体不同的农村民间金融形态,进行有针对性的试验和探索,而我国当前对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路径正在向这个方向转变。农村合作基金会、典当、小额信贷公司的试点及村镇银行的试点等都表明,国家对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实践已经推进到逐步认可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合理性、以稳妥的形式适当加以发展和利用的程度。而对于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自我发展的现状,要采取加大城市金融改革力度,努力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从多方面满足农村日益增加的金融需求,以相应的法制措施和社会舆论宣传等途径,通过积极发展农村民间金融的方式挤压从而缩小农村民间金融自我发展路径可能存在的范围。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分析,我国存在官方对农村民间金融进行干预的传统。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也充分表明了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对农村民间金融形式进行干预,并进而诱导其向现代金融发展是可能的。因此,我国对农村民间金融采用国家干预的路径既有历史因素,也有现实因素。

我国目前主要存在两种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路径:一种是农村民间金融自我发展的路径;另一种是国家合理发展利用农村民间金融的路径。国家的金融体制改革和农村的金融体制改革总体上是认可第二种路径,而更多的希望以国家的力量来驾驭和管理第一种路径,并同时通过第二种路径的选择和发展对第一种路径的发展达到间接干预的效果。也就是说,两种路径的发展存在内在的竞争,竞争的背后是国家维护秩序的强烈意志和决心。从长期来看,两种路径将会并存,但是其发展的态势和发展力量的比较存在强弱优劣的不同。

二、我国政府干预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路径

图1是我国政府干预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路径示意图,在图中,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根据2007年10月24日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在银监会上发言,小额贷款公司将按照自愿的原则改建为村镇银行或者贷款公司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审查监管。这就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或将有机会获得金融牌照,进而纳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框架之中。根据图1所示,我国对农村民间金融的干预是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设立多种适合在农村生存发展的金融组织,在改制农村原有金融体制的基础上,在干预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同时,逐步建立新的农村金融体系,对农村金融体制进行重新的布局。国家的积极干预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双重金融抑制的打破,在尊重农村民间金融存在客观性的前提下,对农村民间金融的形式、资金进行合理的利用和吸收。通过在农村设立和推广服务于民间的金融机构,在制度供给逐渐完备的过程中,授权自然人、国有银行和外资金融机构可在农村开办村镇银行,意味着国家对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全面干预,以此吸收民间比较富裕的游资,增加农村社会资金的供给,进而逐步解决农村农民贷款难的实际问题,逐渐压缩农村领域的地下钱庄、高利贷的市场范围和生存空间。同时,农村的金融体制也将进入一个多元化并存、合理竞争的新时期。

我国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积极干预是在吸取了国外发展经验和我国发展实践教训基础上的稳健而合理的发展模式。在图2中,国家可以通过增加农村领域的资金供给而影响农村民间金融市场的利率,增加农村领域资金供给的方法可以是国家直接输入资金,也可以是通过成立多样式的合法金融机构来增加农村领域的资金供给,以达到国家通过一定的政策、设立一定的机构,介入农村民间金融市场的竞争,从而达到国家干预农村民间金融市场,同时影响农村民间金融交易的价格,通过多种金融组织和农村民间金融形式的竞争来影响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

但实际上,农村民间的资金需求往往不是通过国家的资本输入来解决的,即资本供给曲线无法向右上方移动。而农村民间金融市场中的资金供给不足、交易风险和国家管制的条件下由于农村民间金融资本供给的增加,使资本缺口缩小,所以Is向右下方移动到Is’,使得均衡利率由提高到。而可以看做是农村金融市场当中的较高利率,由此必然导致农村民间金融利率高于国家制定的基本利率,农村民间金融市场中的利率更能反映农村领域因为资金供需矛盾而导致的资金价格即利率的上涨。因此,农村民间金融市场的利率与国家规定的利率相比较更能反映农村民间金融市场的实际状况。

 

图2 农村民间金融利率与农村社会资金供需图示

此外,农村民间金融资金供给的增加也使得农村民间的投资得以增加,因此使Id移到Id’,均衡点由原来的A移到A’点。这说明,民间金融的参与缩小了资本缺口,而在图中也可以发现农村民间金融并不能完全覆盖资金缺口VM’,表明有部分的国家金融组织通过其在农村的基层机构,满足了部分农户的资金需求。如果国家能够通过各种方式满足农村领域的资金需求,那么Is向右下方移动到Is’的幅度将会增加,从而使得资金缺口MV降低,而利率也将会有所降低。因此,国家可以通过影响供给来干预农村民间金融利率和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

从图1中所示,我国政府干预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路径可以综合概括为:产权多元,模式多样,合作发展,健全制度,加强监管。这表明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中的部分形式将面临逐步合法化乃至在合法的前提下加快规范发展的规模和范围(如典当),同时也将出现一些新的规范化运营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或者组织。而我国政府干预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路径是在政府的主导下按照试点——成熟——推广——普及的思路展开的。这种发展过程存在着由依靠政府政策——逐渐独立发展成为一类新的金融组织——完全自我发展——在农村社会形成一个竞争性的市场的一个进程,这样的一个进程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在政府积极干预农村民间金融发展背景下农村新的民间金融组织发展的一种路径依赖。而这样的路径依赖本质上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由国家设计改革政策、主导改革,进而推动改革进程的路径的遵循,是局部改革的路径和总体改革路径的统一。在这样的路径之下,国家可以低成本按部就班的将自己的改革意志逐渐在实践中变为现实,在金融体制相对落后的农村以政府的低成本的工作来推动促进农村金融体制的渐进式改革。

由此可见,在上述统一的路径方向下,政府干预农村民间金融的路径的进程必然是渐进式的,而不是突变式的,所以新的多元农村金融组织的建设进程和发展进程也将是渐进的,这和我国渐进式改革的整体设计思路保持了一致。而这种渐进式的发展就中国农村金融体制和复杂的农村社会来说,其所体现出来的改革的谨慎和平稳,以及对农村社会的长远发展也将在渐进发展中逐渐得到更深层次的表现。

在国家干预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具体组织形式方面,从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目前的相关规定以及典当业的发展来观察,我国目前在农村新设立的具有民间性的金融机构和国有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对农村领域的进入都有可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的形态出现,在《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国家通过在农村设立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金融组织来弥补农村信用社在农村信贷领域的不足。同时,将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业务开展范围限定在县属的行政区划之内,将这些新的金融组织的使命确定为以服务“三农”为首要目标。即在国家干预农村民间金融的思路方面将摆脱以往政府或者国有银行的绝对主导,摆脱行政对农村金融的过多干预,将农村金融市场视为一个宽泛意义上的金融市场,而不是按照过去的思维模式将农村金融市场和城市金融市场区别对待,多元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在农村的试点和推广意味着国家对农村民间金融的干预政策借鉴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同时考虑到了我国农村社会的特殊性。这些转变充分的说明我国政府干预农村民间金融路径及其具体形式与以往相比是积极的,也是比较科学的,符合我国农村社会改革开放后的实际情况。

此外,随着国家干预农村民间金融发展政策的实施,导致在农村民间金融领域国家扶植的多元农村金融组织和农村民间金融自我发展的路径模式在有限的市场内进行竞争。这种竞争的背后是国家逐渐对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控制和可驾驭程度的增加,是国家通过对农村社会资本的控制达到对农村社会发展和农村社会秩序的控制,通过农村民间多元合法金融机构的设立进而对农村民间资本的配置进行有方向性的诱导,从而提高资金配置的效率;通过资金配置效率的比较进而在农村民间金融市场中逐步占据主导地位,同时也将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引向一个逐步良性发展的方向,这也必然导致传统的一些农村民间金融形态随着竞争而出现新的变化。

三、国家干预路径的制度内涵

国家对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干预从制度层面来看是通过政策诱导和强力推动的制度变革方式在农村设立新的金融组织,以此改变农村金融体系并逐渐建立新的农村金融体制。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自然人(包括农民)、国有银行、外资持有者都可以成为制度变革的次级行动群体,以制度嵌入的方式改变农村社会的金融生态,在客观上增加农村领域的金融供给,同时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的服务。国家的干预政策将改变以往国家在农村金融的体制和制度设计方面实行的行政主导和金融配给,从而间接的改变农村民间金融的供需状况和农村民间金融的交易价格,在农村民间金融市场内部形成新的均衡,促使农村民间金融交易价格下降,交易费用降低,以有利于农村民间金融发展。

因此,在国家干预政策的执行下,新的金融机构的设立及其新的产权模式的实践都将诱导国家相关政策、法律、规范在这一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和改进。对于农村民间金融的自我发展模式来说,农村民间金融自我发展模式是相对意义上的自我发展模式,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自我发展模式,国家政策的干预最终对农村民间金融自我发展模式产生约束和一定的诱导作用,而农村民间金融自我发展模式也将在国家法律规范的进步、新的金融机构的设立与运营、新的农村金融体系的逐渐完善的背景下,在互动中自我渐进发展。同时,国家干预下的发展模式与农村民间金融自我发展模式相比较,在规模上庞大而有秩序,在发展进程方面将按照一定制度安排程序进行有步骤的改革,在产权模式方面将采用较为成熟的公司产权样式,在制度建设方面采取渐进和有序的设计路径。在这些方面,国家干预的模式较农村民间金融自我发展模式更具有优势。但国家干预的模式并不能完全排斥农村民间金融的自我发展,因为国家作为制度的供给者和公共秩序的维护者,它所提供和安排的制度是通过一定的中介来执行和完成的,这样就不能够保证每一个农户都成为干预模式下的交易参与者,作为赢利性的中介也并不能保证它所展开的业务将完全占领所有的农村金融市场。因此,国家干预和农村民间金融的自我发展是既竞争又互补、既相互学习又长期兼容双向发展的关系。

在国家干预下的新的金融机构将以嵌入性的方式在农村展开业务,是外来资金输入和部分内源资金结合从而满足农村资金缺口的部分供给,从已有的模式和其形成的制度来分析,是强制性和诱导性兼而有之的制度变革方式。强制性体现了国家制度变革的决心和力度,以及通过政府行为推动改革;诱导性体现了在强制性之下的对参与改革的群体和个人、新的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内部管理等方面给予的充分尊重,是由外而内、内外结合、上下结合的制度变革。这样的变革模式对于农村民间金融的参与主体来讲也将有一个学习和适应的过程,同时也是农村广大农户对新的金融机构和原有的农村民间金融形式进行理性对比和选择过程,存在一个在两种模式的形式中就交易费用、交易方式、契约的执行、对交易的心理接受程度、金融产品的设计等方面进行综合博弈的选择过程。而这也体现出了制度变革对人的影响以及人对制度变革的逐渐适应与推动的过程。所以,制度变革最终将由制度变革针对的所有对象的行为来对已经变革的制度进行一种理性的“投票”,即两种模式将会共存,两种模式与人的行为存在长期的互动,人对制度的理性行为决定了人在对已经变革了的制度进行“投票”之后其他理性选择行为的展开,这就为农村民间金融的自我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因而,在国家干预的模式、农村民间金融的自我发展、农户三者之间存在彼此促进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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