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资产正在流失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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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找到了一条出路,但也因此使银行信贷资产的完整性遭到破坏。最近我们组织力量,就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引起的银行信贷资产流失问题进行了调查,得出的结论是:当前银行信贷资产流失问题甚为严重,亟待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遏制。

一、当前银行信贷资产流失的表现形式

当前银行信贷资产流失的现状及表现形式,根据我们调查的一些情况来看,可以概括为:形式多,来势猛,问题大。如某行有6家开户企业在实行国有民营的改革中,所欠银行贷款600多万元,其中有400多万元贷款逾期,这些逾期贷款中被悬空的占56%。银行信贷资产流失形式集中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明流,即企业采取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名目张胆地吞食银行贷款。其方式是:(1)宣布破产,使银行贷款受损。一些资不抵债的企业,在无法生存和发展时,只好破产,而在企业破产中银行贷款却得不到清偿。如某县福利印刷厂于1994年5月底通过法院破产,所欠银行贷款20万元全部报损。(2)挖空企业,分割资产。很多企业在国有民营、公有私营的过程中,采取挖空企业、分割资产的方式,把银行贷款作为私营者的铺底资金。上交承包费、租金等,甚至进行私分,造成银行贷款残缺。如某县副食品公司在国有民营改革中,一次对9个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小型核算单位分割商品性铺底资金达88万元,而这些资金全部是由银行贷款所形成。(3)坐吃山空,连老本一起化为乌有。有的企业为了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将企业产权拍卖后形成的收益,用于消费基金当“饭”吃,而不作为资本积累用于经营性投资,使银行贷款遭到蚕食,企业本身也被坐吃山空。

——暗流,即企业采取金蝉脱壳的方式,暗中把银行贷款悬在一边,贷款虽在银行有帐,但实际上已无主。其表现:(1)通过“重起炉灶”的方式,使银行贷款变得有名无实。有些企业在原有企业的基础上,变更企业名称、法人和银行帐户,新任不认前帐。如某县某企业变更法人后,将所欠银行贷款50多万元悬在一边,不予承认。(2)母体裂变,企图摆脱银行债务。有些企业通过民营,将企业划小成若干个核算单位,被划小的核算单位对原银行贷款不予承担。如某县百纺公司对所属的两个百货大楼进行民营后,原所欠银行贷款100多万元均由公司挂帐承担,归还银行贷款遥遥无期。(3)企业“新旧分离”逃避银行债务。有些企业职工离店离厂经营后,原企业只有少数管理人员支撑门面,而银行贷款及利息仍挂在老企业,使银行贷款失去着落。据调查,目前这类企业在商业部门居多,如某县商业部门的3家“新旧分离”企业悬空银行贷款达80多万元。

——潜流,即企业人为地使贷款失去物资保证,造成贷款实际上潜在地流失。其途径是:(1)企业逃避银行监督,“软化”银行债权。企业在产权转让活动中,把银行这个最大的债权人甩到了一边,与其对方单独达成默契,变更其产权,从而达到“软化”银行债权的目的,造成银行贷款实际上的流失。如某企业在迁址时,将到银行所办抵押的房屋、地产背着银行全部变卖,所欠银行贷款100多万元不予归还。(2)搅混银行贷款,使银行清收贷款无从着手。有些企业为了达到挤占银行贷款的目的,有意把银行贷款和没有物质保证的“三角债”搅在一起,要钱没有,要帐有一堆,银行贷款被迫流进了企业的“三角债”。如某厂所欠银行贷款104.6万元,就有55%的被“三角债”占用着。(3)主管部门偏袒企业,银行贷款潜流。企业在转制过程中,主管部门为了企业的利益,有意偏袒企业,采取支持企业商品大削价、多报损及有意拖欠银行贷款等方式,使银行贷款人为地潜流。如某县百纺公司在国有民营过中,有80%的商品削价处理,削价幅度达10—20%。

二、当前银行在遏制信贷资产流失中遇到的问题

为了遏制信贷资产流失,银行相继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并收到了很大的成效。如不少银行广泛推行了以担保、抵押为主的贷款方式;不少银行对企业贷款采取风险度的管理;不少银行运用法律的手段清收风险、呆帐贷款等。但由于银行信贷资产保全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牵涉到国家的政策、法规及银行上下的整体措施等,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根据调查的一些情况,我们认为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反映在以下四个方面:

1、由于银行还没有制订出一套完整的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相适应的信贷管理办法,基层行在实际工作中保全银行信贷资产很困难。企业纷纷转制走向市场后,银行的行为应顺应市场轨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建立与企业转制相匹配的信贷运作与管理机制。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企业是新机制,而银行是老办法,银行对转制企业的贷款如何掌握,怎样管理,还没有一套新的规程,在这种情况下,基层行保全银行信贷资产就很难进行。一是对转制企业贷款的掌握虽然按风险度进行管理,但随意性仍很大,特别是转制企业成份十分复杂,稍有不慎贷款就将变为风险。二是对转制企业的贷款管理,基层行现行的作法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如转制企业挤占、悬空、蚕食银行贷款的行为往往无法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制止。三是基层行在参与企业转制的过程中,因缺乏强有力的信贷制度管理,难于对企业进行监管,企业在资产分割、帐务处理等问题上,银行拿不出具有制度约束力的措施,这就必然会使银行信贷资产的完整性遭到破坏。

2、现行的银行信贷资产保全措施矛盾较多,问题较大,有待迅速加以完善。对银行信贷资产保全,目前理论界探讨的措施较多,如对银行贷款实行保险、推行贷款抵押以及将银行债权转化为产权等,但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措施都行不通或问题较大。如对银行贷款实行保险,由于企业市场经营不确定的因素较多,保险部门一时难以掌握,因而银行贷款保险在保险部门无法实行。又如将企业不良债权转化为银行产权,在中小型亏损企业中,反而使银行背上新的包袱,失去追偿企业债务的权力。目前在银行信贷资产保全中用得较多的手段是推行贷款抵押。但这种方式仅对个体户办理小额的、以有价证券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还比较适宜,除此之外,对企业办理抵押贷款仍有很多问题。如企业资不抵债后,银行为清偿企业贷款,变卖抵押物诸如企业厂房、设备、地产等时,遇到的问题是企业的工人怎么办?总不能银行把企业卖了,对工人就不管了吧!同时,银行实行贷款抵押方式,涉及到企业、政府、国资、国土、房产和公证等许多部门,这些部门往往使银行抵押贷款变得有名无实。如地方政府从保护本地利益出发,干预银行补办贷款抵押手续及进行抵押财产处理;部分企业出于逃债、赖债心理,抵制银行补办抵押手续;国资、国土、房产、公证部门强调各自的权利,导致抵押附加环节、手续、费用增加,因而使银行贷款抵押不具备真正的法律效力,成为实际意义上的“悬空”抵押。

3、由于银行外部环境的关系不顺,使银行难以落实转制企业的债权债务。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了解到,在企业转制过程中,有些与企业相关的权力部门由于本位主义思想严重,错误的认为银行贷款是国家的,还不还无所谓,而企业才是财政的命根子,往往在债务问题的处理上偏向企业一边。其具体表现在:一是企业在转制中,银行贷款被企业悬在一边,有些与企业相关的权力部门不闻不问,听之任之,而银行找到这些部门帮助协调落实时,这些部门显得很不积极,甚至不去做工作。二是银行在清偿转制企业贷款时,有些权力部门帮助企业到银行代为说情,更有甚者还动用行政手段对银行加以制止,使银行贷款在企业转制中眼睁睁地被流失。三是冷落银行收贷,强化财税征管。据调查,目前转制企业各种开支的顺序是:第一是交税,第二是上交承包费,第三是解决企业的各种费用开支,而银行贷款却被放到了次要的地位。

4、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银行无法有效地保全信贷资产。目前,比较适用银行信贷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仅有《借款合同条例》、《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五部,而直接与银行信贷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却没有。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在金融领域不健全,银行追偿转制企业的逃债、废债行为在诉诸法律时就显得十分被动。主要表现有:一是企业还贷的法律意识不强,把银行贷款视为可以任意瓜分的“唐僧肉”,欠贷反而有理。二是银行清收贷款的措施软弱无力。银行对强行占有或长期拖着不还的借款者无法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只能说服教育,最后使银行贷款不了了之。三是执法部门为银行清收贷款也困难重重。银行将企业的逃债废债行为上诉法院,寻求法院帮助解决时,一方面因法院在调查、取证时,因找不到相适宜的信贷管理法规而常常在处理这些纠纷时陷入困境。另一方面,即使法院有充分的理由将银行贷款进行判决,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企业“空壳”或来自其它方面的压力,往往判决的贷款还是无法收回。在我们调查中了解到,一笔法院判决的贷款,拖上几年、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都并不鲜见。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贷款通过法律来保全也是十分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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