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法委员会的存在看2008年法国宪法修订的关键条款_公民权利论文

法国2008年修宪重点变化条款评析——以宪法委员会的存在为视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国论文,宪法论文,视点论文,修宪论文,条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章编号:文章编CN53-1143/D(2009)05-0002-06

2008年对于法国第五共和国来说有着特殊的意义,这一年既是第五共和国成立五十周年,亦是法国1958年宪法颁布五十周年。然而,法国人献给第五共和国双“五十”周岁的生日礼物却是对其宪法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改。

半个世纪过去了,法国社会一般认为,1958年宪法总体而言是成功的。它不仅建立了一个相对稳定、高效和持续的政府,而且创设了宪法委员会(Conseil Constitutionnel),① 并使其成为平衡议会和政府之间权力冲突的调节器。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1958年宪法不断显露出自己的不足。② 虽然“这是一个有议会调节器的总统制”,③ 但是诸如总统权力过大、议会权力过小,无法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以及公民的权力过于狭窄,难以适应时代的需要等缺陷,使修宪的民众呼声在法国国内日益高涨。④ 2008年7月21日,法国国会两院在凡尔赛宫的两院联系会议上以539票赞成、357票反对的微弱优势“一票”通过了“第五共和国机构现代化”⑤ (la modernizataion des institutions de la Ve Pépublique)的宪改草案。⑥

在研读法国2008年宪法修正案的过程中,不难发现,凡涉及诸如控制总统权力、扩大议会权力或者增设公民权利等重要条款的修改,必然涉及一个机构——法国宪法委员会,尤其通过对宪法第十六条、三十九条和六十一条的修改⑦ 更能够窥见其对第五共和国政治制度的特殊性。

一、对于宪法第十六条的修改

1958年宪法又被称为“戴高乐宪法”,体现了“贝叶讲话”⑧ 的制宪精神,加强了总统和政府的权力,削弱了议会权力。尽管这部宪法“既是议会制的又是总统制的,既符合于我们均衡的需要,又具有我国的特点。”⑨ 但是,总统权力过大的制度倾向日益显现。2008年修宪通过对于总统任期的限制,⑩ 取消总统享有的集体豁免权,(11) 以及限制总统享有的任命权,(12) 实现了限制总统权力的修宪目的。特别是通过修改宪法第十六条,赋予了宪法委员会享有职权主义审查权,强化了对总统享有紧急状况特别权力的限制。

1958年宪法第16条规定:

“当共和国的制度、国家独立、领土完整或国际条约义务的履行遭受严重而直接的威胁,致使宪法所规定的公权力正常的职能受到阻碍时,共和国总统经咨询总理、两院议长和宪法委员会主席,可以采取紧急措施。

共和国总统应将此事昭告全国。

共和国总统所采取的措施应该以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公权力为目的,并在最短的期限内实施能够完成其使命的办法。此类措施应该咨询宪法委员会。”

其中“共和国的制度、国家独立、领土完整或国际条约义务的履行遭受严重而直接的威胁”与“使宪法所规定的公权力正常的职能受到阻碍”两个条件是相辅相成的,也就是说缺一不可。然而,“使宪法所规定的公权力正常的职能受到阻碍”的标准该如何判断?总理、两院议长和宪法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是否可以产生实质的影响?总统本人的判断和决策才是关键之所在。一旦对特别权力的行使得到确认并昭告全国了以后,宪法委员会则只能就总统采取的相关措施提出咨询意见。

1961年4月23日,为了镇压法国驻阿尔及利亚的殖民军将领和极端殖民主义分子发动的叛乱,戴高乐将军根据宪法第16条之规定第一次也是历史上法国总统唯一一次行使非常权力。同年9月30日,也就是说在紧急状况已经结束了很长一段时间(13) 的情况下它才终止使用此项特别权力,目的是为了推行其自己的一些政策。在此期间他作出了18项决定,内容涉及镇压叛乱、清洗军队、整顿警察和国家机关,以及设立特别法庭等。相应的,宪法委员会于1961年4月23日做出了其唯一一次AR16类型裁决(Décision Article 16 du 23 avril 1961),对上述两个条件均符合提出了咨询意见。但是特别权力行使以后,从4月24日到9月29日,宪法委员会一共为16项决定提供了咨询意见,“但是这些意见并没有公开,因此其内容和意义我们无从得知”(14),宪法委员会至此在总统特别权力的行使上扮演的似乎仅仅是“保证宪法规定的公共权力机构尽快完成其使命”(15) 的角色。

在法国,许多学者对第16条提出质疑,认为它是“宪法中的宪法,是暴风雨时期的宪法”(16)。在议会对2008年修宪案的讨论过程中,我们听到了很多彻底废除第16条的声音,说它与此次修宪限制总统权力的目的背道而驰,说它是专制的复辟,并屡屡举出1961年的例子——紧急状态结束以后戴高乐将军仍然为了自己的目的而延长了特别权力的行使时间。但是主张保留此条者认为戴高乐将军此举实际上是挽救了当时的局势,并没有带来权力滥用的恶劣影响。虽然“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但当前国际恐怖袭击横行,此条款仍有保留的必要,只是需要加以限制。因此2008年修宪案对宪法第16条做出如下补充:

“特别权力行使30天后,宪法委员会可应国民议会主席、参议院主席、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参议员请求,审查第1款规定条件是否仍然存在。宪法委员会在最短期限内以公告形式进行宣告。特别权力行使60天后,宪法委员会可在任何时候依职权进行该审查,并按同样要求进行宣告。”

在共和的体制下,相信没有哪个统治者愿意被扣上“独裁”的帽子,因此继戴高乐之后的总统再也没有使用过这项“法力无边”的权力,但是它既然仍然存在,就有被运用的可能,并且任何掌握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更何况面前这项权力的行使极有可能形成“共和国总统的临时独裁”(17)。所以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于是宪法再次对宪法委员会“委以重任”。

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阶段看宪法委员会的作用:一、特别权力行使30天之内,宪法委员会无权介入,这仍然是为了“保证宪法规定的公共权力机构完成其使命”;二、特别权力行使30天之后60天之前,宪法委员会可应国民议会主席、参议院主席、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参议员的请求,审查特别权力实施条件是否仍然存在,并做出公告;三、特别权力行使60天以后,宪法委员会可以不应任何人的请求而是依职权对这一条件主动进行审查,并做出公告。至此,总统行使特别权力再也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了,并且值得注意的是,此条修正案两次提到“以公告形式进行宣告”,这就使宪法委员会的审查权落到了“实处”,而不像48年前提供了咨询意见却不能公开。

总统权力过大是第五共和国的一个显著特征,而特别权力的行使更是加大了总统的权力,幸好法国人民还有宪法委员会,哪里需要它就到哪里去,哪里权力过大“炮口”就对准哪里。(18)

二、对于宪法第三十九条的修改

为了扩大议会权力,2008年修宪在许多方面都做出了努力,(19) 尤其是在针对政府与议会法律创设权的不平等问题上。

1958年宪法第39条规定:

“总理和议员均有法律的创设权。

政府所提的法律草案在咨询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由国务会议讨论并呈送议会任一院的办公机构。财政法草案须先提交国民议会审议。在不影响第44条的情况下,关于地方机构组织主要目标的法律草案和在法国境外的代表机构的法律草案须先提交参议院审议。”

此条规定了法律的创设权由总理和议员行使,此处的法律创设权也包括宪法44条规定的提出法律修正案的权利。如果文本来自于政府,被称为“草案”(projet de loi);如果来自一个或是几个议员,则被称为“提案”(proposition de loi)(20)。建立在政府与议会成员间在法律创设权上的理论上的平等实际上并非如此,对议员提出的草案和修正案的条件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宪法第40条,41条第1款,44条第2、3款分别规定:

“议会议员所提交的提案和修正案,如果会导致公共财务收入的减少和增加或创设公共财务支出的,则不予接受。”

“在立法过程中,如果法律提案或修正案不属于法律范围或与第38条所规定的授权内容相抵触,则政府可以对此类文本提出(不予受理的)异议。”

“辩论开始后,对于事先未提交委员会的修正案,政府可以反对审查。

如果政府提出要求,接受提交的议院只能就政府所接受的法律草案的全部或部分,以一次投票进行表决。”

更有甚者,按照宪法48条的规定(21),议员提出的草案和修正案只能被政府列入议事日程以后才能被讨论。而事实上,对宪法39条和44条的行使,85%左右都是政府提出的草案或修正案。“这种情况在西方大的民主环境下居然可以出现,我们只能说是宪法赋予了政府使其占上风的武器”。(22) 由此,我们进一步看出了第五共和国宪法为控制议会权力所做出的努力。

2008年修宪为了平衡这一现象,在39条之后补充了3款:

“提交国民议会或参议院的法律草案说明应符合组织法规定的条件。

如果首先受理法律草案的议会其中一院的主席大会认为组织法确定的规则未被遵守,法律草案不得列入议事日程。当主席大会与政府意见不一致时,相关议院主席或总理可提请宪法委员会审查,宪法委员会在8天内做出裁定。

议员递交的法律提案在委员会审查之前,议院议长可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咨询最高行政法院意见,除非该议员反对。”

也就是说,从此以后,草案的制定要按照议会制定的组织法的规定,这意味着,议会加强了对草案的事前评估,并使草案的影响调查准备工作成为必须。实际上,在经过了向最高行政法院的咨询以后,各草案的质量已经很高了,正如在议会对此条的辩论中有议员所指出的“从第三共和国以来,从来没有一部法律安排政府工作的进行,这样一个提案只能使马提尼翁宫(Matignon——法国总理官邸)与各部的效率更低。(23) 由此,更能看出此次修宪的“表面化”。但是有了新的规定就会有新的矛盾,新矛盾就是“主席大会与政府意见不一致”,也就是说政府认为自己遵守了组织法的规定,而主席大会则不认为。那么矛盾该如何解决?再一次庆幸法国人民拥有宪法委员会,“当主席大会与政府意见不一致时,相关议院主席或总理可提请宪法委员会审查,宪法委员会在8天内做出裁定。”宪法委员会再次充当了“调解员”。

三、对于宪法第六十一条的修改

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全面实现宪法委员会的宪法监督(24) 功能,2008年修宪首先确定了公民的“违宪性抗辩”权利;(25) 其次,扩大了公民的参政权;(26) 26再次,确认了议员及公民发起全民公决的权利;(27) 最后,设立总统直接任命的公民权利保护人独立机构,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不受公权力侵害。宪法委员会的宪法监督功能则由事前监督转变为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并存,更加直接有力地保障了公民权利。

人们提起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很自然地就会与其宪法监督功能画上等号,因此,在这里有必要对宪法委员会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也就是宪法第61条的发展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议会在对2008年修宪案第29条(28) 进行辩论时反复提到法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里程碑事件:一是1971年关于结社自由的裁决。二是1974年宪法修改实现了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院议员可就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向宪法委员会提出审查。第三就是2008年修宪新增的公民在普通诉讼中提起违宪性抗辩的权利。

(1)关于“1901年7月1日有关结社契约法律第5条与第7条补充草案”的裁决(Décision n°71-44DC du 16 juillet 1971)

19世纪的法国,结社自由权一直受到很大限制,1789年的《人权宣言》第11条仅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著作和出版自由,并未对结社自由作出规定。1791年宪法也是如此。更有甚者,1808年的《法国刑法典》第291条规定:只有获得政府同意并在使公共权力机关满意的条件下,才能组成任何超过20人的社团。对结社的严格控制到20世纪初才有所改变,1901年“有关结社契约的法律”(la loi du 1er juillet 1901 relative au contrat d'association)是一个标志性事件。其取消了《刑法典》第291条的事前限制,并允许通过递交简单申请表而结为社团。也就是说,公民结社无需官方批准,只需登记,即可获得社团法人资格,法律禁止政府对结社行为进行事先的审查和限制,只能在事后对违法者进行追究和惩罚。第五共和之后,以上法律仍然有效。1970年萨特(Jean- Paul Sartre)等人创立了名为“人民事业之友”(les Amis de la Cause du Peuple)的组织,因1970年5月,蓬皮杜政府根据1936年的法律解散了一个右翼组织。作为抗议,萨特等人特地为新组织取了与被解散组织相同的名字,为获得法人资格根据1901年法律向巴黎市警察局递交了通告,但警察局长认为新组织乃是刚被查封的旧组织的翻版,拒绝为“人民事业之友”发放承认通告的“收据”(récépissé)。该组织发起人遂起诉至行政法院,并得到行政法院的支持。政府承认行政法院的决定因而未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诉而是向议会寻求支持,提议修正1901年“有关结社契约的法律”,要求结社成立需得到事前批准。1971年国民议会通过了这项提案。但时任参议院议长阿兰·波尔(Alain Boher)根据1958年宪法第61条,将这项修正草案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经过审查,宪法委员会裁定政府提议的修改案中涉及事前审查的第3条违背宪法应予取消,因为他破坏了1901年“有关结社契约的法律”所崇尚的结社自由,因为该原则是“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庄严认可的根本性原则”。在这个裁决中,宪法委员会强调,它今后将会把包括1958年宪法序言在内的宪法文本作为裁判的准绳,该序言本身又包括1789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力宣言》,包括“特别为我们这个时代所必需”的经济和社会权利的1946年宪法序言。此裁决打破了法国的法律传统,特别是推翻了法律至上原则,启动了法国实质意义上的宪法监督制度——宪法委员会开始了对法律草案合宪性的实质审查。

(2)1974年宪法修改(Loi constitutionnelle n°74-904 du 29 octobre 1974)

如果说1971年的裁定使宪法委员会迈出了宪法监督的第一步,那么1974年的宪法修改则推进了这一进程。

1958年宪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各法律在公布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或两院中任一院的议长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可以看出,虽然第五共和宪法赋予宪法委员会审查议会法律的权力,但在提请审查的主体上限制非常严格。1974年,为了适应民主化浪潮,提高新政府的威望,德斯坦总统依据宪法第89条引入宪法修改。修改后的第62条第2款表述为“基于同一目的,法律在未公布前,得由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院议员,提请宪法委员会审议。”有资格提出违宪审查的主体由“四巨头”增加为6个,而且是具有影响力的一定量的议员。法国国民议会议员共577名,参议院议员331名,60名议员分别是其中的1/9和1/5左右,这就为政治上的少数派监督政府提供了便利。此前,少数派监督政府主要靠咨询,但这种方式有些软弱无力和消极被动,此后,便可以直接启动宪法监督机制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29)

(3)2008年宪法修改(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

1971年裁定使法国宪法委员会迈出了宪法监督的第一步,1974年修宪扩大了提请宪法监督的主体,那么2008年修宪则进一步扩大这一主体并完善了其监督方式。

修宪案第29条对宪法第61条做出如下修改:

“宪法第61条后,增加第61-l如下: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当某一法律条款明显侵犯宪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时,最高行政法院或最高法院可提请宪法委员会审查。宪法委员会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定。

本条适用条件由组织法规定。”

至此,法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终于得到了较好的完善——由之前的合宪性审查加上现在的违宪性抗辩——“法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已进入世界先进国家之列,但我们的机构却比其他国家年轻得多”。(30)

在这里,有必要对“合宪性审查”与“违宪性抗辩”(32) 的区分作一个详细说明。

所谓“合宪性监督”即法案在未被公布前,宪法委员会可依职权“自动地”对其与宪法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如组织法及议会两院规章——宪法第46条最后一款与第61条第1款分别规定:

“组织法‘必须’经过宪法委员会宣告与宪法不抵触才可以公布。”

“各组织法在公布之前,以及国会两院议事规则在实施前,‘必须’提请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就其合宪性做出报告”。

也可依申请进行“不告不理”的审查,如普通法律及国际条约——宪法第54条与第61条第2款分别规定:

“‘如果’基于共和国总统、总理、议会任何一院的议长、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院议员的提请,宪法委员会宣告国际条约中含有和宪法相抵触的条款,则只有在修改宪法之后才可以批准或认可该条约”。

“基于同样的目的,法律在其公布之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院议员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

所谓“违宪性抗辩”即法律在被公布以后——依修宪案之规定——在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所受理的一般诉讼案件中,公民可因宪法所保障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受已生效之法律规定的侵害而提出异议,并交由最高行政法院或最高法院进行审查。如果最高行政法院或最高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对该法律规定进行违宪审查的,应交由宪法委员会审理。亦即普通公民可以对已公布法律提出“违宪性抗辩”的权利。在此,值得注意的是,提起“违宪性抗辩”的主体是公民,而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法院仅仅是充当了“过滤器”(filtre)的功能。

其实,法国国内对普通公民可以提出“违宪性抗辩”的呼声一直都存在。因为“如果一项法律不能被公民所接受则意味着反宪法”(32)。密特朗曾在其20世纪90年代任总统期间分别于1990年和1993年两次修宪时提出增加公民提出违宪性抗辩的权利,均被否决;有议员在议会辩论时慷慨激昂:“这是我20年来一直为之奋斗的目标,今天终于要实现了!……进入宪法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威的保留,法国向全世界宣称自己的人权,却没有一个这样的保护程序……早在1981年公民即可在普通诉讼中就所适用法律违反了《欧洲人权协定》所保障的人权而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为何迟迟未在宪法中见到公民提起违宪性抗辩的权利”。但是,法国一直都有法律至上的传统,因此反对的声音也非常响亮。例如司法部长在议会辩论时即提出反对意见:“修宪是为了加强公民权利,但是不能减弱法律的权威……法律已经事前审查,没必要再进行第二次审查……宪法委员会将忙得要死……有被沦为工具的危险……如此一来,将导致案件长期未决,大大降低了司法效率”(33)。尽管遇到了一些反对的声音,但是议会两院在对修宪案29条的通过上基本没有遇到太大的阻碍,这正是因为受到了“潮流化”的影响。

至此,法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在形式上得到了完善,但其合宪性审查即事前审查的机制并没发生本质变化。究其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此条文的修改仅仅是为了顺应民主宪政的呼声,让法国立法向欧洲立法看齐,因“意大利早在1946年、德国1949年、希腊1975年、西班牙1978年其违宪性抗辩制度即已存在”(34);二、此条文完全是让公民“画饼充饥”,公民为什么不能直接向宪法委员会起诉,而必须要先经过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的审查?后者为了保障政治稳定必然将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其结果可能会是使“过滤器”变成了“挡箭牌”;三、公民仍然会青睐直接向位于法国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起诉这种更便捷的方式,而使此一条款形同虚设。

结语

此次名为“第五共和国机构现代化”的修宪案所涉条文达39条之多,占现行1958年宪法所有条文89条中的近二分之一,体现了民主在法国的进步。(35)虽然修宪向着最初所设定的权力制衡与发展民主目标有所迈进,但是,事实上它却处处体现了“表面化”和“潮流化”。(36) 就连1958年宪法主要起草人米歇尔·德博雷(Michel Debré)之子,现法国宪法委员会主席贝尔那尔·德博雷(Bernard Debré)都说:“我是强迫自己投票赞成法案,这对我是很艰难的选择……但我坚持认为许多条款是没有任何作用的”。(37) 这场改革倡导者、总理费永更是以“没有一处修改显示民主的倒退”谨慎评价此次修宪的意义(38)。

注释:

① 1946年宪法的宪法委员会有名无实。

② 法国总理费永(Franois Fillon)在议会讲话时曾说:“它并不是不可触摸,无可指责的(intouchable),……它存在权力的失衡和民主的缺失”。Compte rendu intégral des débats(2008-7-21),http://www.sénat.fr,最后访问日期:2009年3月9日。

③ http://baike.baidu.com/view/1389182.htm,最后访问日期:2009年2月24日。

④ 法国现任总统萨科奇(Nicolas Sarkozy)早在其参加竞选时即做出承诺,当选后要对1958年宪法进行修改,旨在解决诸如“总统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等一系列往次修宪遗留下来的问题。2007年5月7日,萨科奇当选为第五共和国第六任总统,2007年7月19日,在其当选两个月以后即履行竞选承诺成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并任命前总理巴拉迪尔(Edouard Balladur)为宪改委员会主席。

⑤ 舒适先生在其“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改革评议”(《法国研究》,2009年第1期)一文中将其翻译为“法国第五共和国制度现代化”,笔者认为“机构”较“制度”更为合适。

⑥ 这是第五共和国第24次修宪,也是自1962年(Loi constitutionnelle n°62- 1292 du 6 novembre 1962)实现直接普选产生总统,1974年(Loi constitutionnelle n°74-904 du 29 octobre 1974)得由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院议员就法律草案的合宪性问题提请宪法委员会审查,2000年(Loi constitutionnelle n°2000-964 du 2 octobre 2000)实现总统的五年任期以来又一次大规模的修宪。经过一年的酝酿,以及部长会议讨论、议会两院二读长达130多个小时的公开辩论,议会联席会议通过的“第五共和国机构现代化”的修完案共有47条。Compte rendu intégral des débats(2008-7-21),http//www.sénat.fr,最后访问日期:2009年3月9日。

⑦ 2008年修宪案对1958年宪法第16务、39条和61条的修改分别代表了此次修宪的三项主要内容:控制总统权力、扩大议会权力、增设公民权利。

⑧ 1946年6月16日,戴高乐(Charles de Gaulle)将军在法国贝叶镇发表了著名的“贝叶讲话”(Discours de Bayeux),在演说中,他强调法国必须要拥有一个稳定高效的政府和一个有能力保证政府工作连贯性的“超越政党”的国家元首。

⑨ [法]戴高乐:《战争回忆录》,陈焕章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8页。

⑩ 规定总统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1) 这意味着非法移民的大赦从此不复存在。

(12) 规定总统在行使许多重要的行政任命权时必须咨询相关委员会的意见,如遇五分之三议员反对,则总统不得行使任命权。

(13) 实际上紧急状况几天就结束了。

(14) Louis Favoreu et Loic Philip,Les Grandes Décisions du Consell Constitutionnel,édition,PUF2005,P93。

(15) 吴天昊:《法国宪法委员会的组织与活动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博士论文,2007年4月,第99页。

(16) Le Mong Nguyen,La Constitution de la Ve République:De Charles de Gaule àFranois Mitterrrand, éditon,Pails:Editions STH,1989,P337。

(17) Le Mong Nguyen,La Constitution de la Ve République:De Charles de Galde àFranois Mitterrrand, éditon,Pails:Editions STH,1989,P337。

(18) 1958宪法的宪法委员会曾被称为“一门对准议会的大炮”。

(19) 首先,将议会的监督权明确载入宪法,议会的职能不但包括通过法律、行政监督,还可以评价公共政策;其次,扩大了议会自主制定工作日程的权力,议会可以制定部分会议日程,不再全由政府决定;复次,强化了议会的立法权,政府法案需先通过议会专门委员会审查后才能提交大会讨论,而且专门委员会的数量也由6个增加到了8个;第四,赋予议会限制总统对外军事行动权的权力,规定政府在向国外派驻军队时,应于三日内通知议会,海外驻军超过四个月的,政府应当请求议会授权延长这一期限,国民议会对此享有最终决定权;第五,政府援引宪法第49-3条不经过议会表决直接通过法棠的情况限定在财政法案范围内,超出该范围的每年只能使用一次;最后,政府援引宪法第38条在议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立法权的期限届满之后议会对其有效性的追认只能明示,也就是说当议会未做表示时政府制定的法令将不再有效。

(20) Simon- Louis Formery,La Constitution Commentée Article par article,HACHETTE,étiton,P87。

(21) 2008年修宪对宪法48条做出了全面修改。

(22) Simon- Louis Formery,前注(20),P88。

(23) Compte rendu intégral des débats(2008-7-21),http//www.sénat.fr.,最后访问日期:2009年3月11日。

(24) 本文之所以没有使用学界使用频率更高的“违宪审查”,而是用了“宪法监督”,是考虑到法国的传统称呼。2008年修宪之前,法国只存在对宪法的“事前”监督,即宪法委员会对未公布之法案是否合乎宪法进行审查,是为“合宪性审查”(le contrle de constitutionnalité),其落脚点在“合”,“合”即予以公布,“不合”则将“不合”之条款予以撤销,旨在“创立”法律。2008年修宪之后,法国宪法引入了“事后”监督,即公民在普通诉讼中若认为自己受宪法所保护的权利和自由受到已公布法律之侵害,则可以提起“违宪性抗辩”(l'exceprtion d'inconstitutionnalité)24,此概念是相对于“合宪性审查”而生,其落脚点在“违”,若已公布之法律“违”反了宪法,则由宪法委员会宣告其违宪条款无效,予以撤销,反之“不违”则驳回公民的“抗辩”,旨在“摧毁”法律。总而言之,“事前”对来公布法律的监督谓之“合宪”,“事后”对已公布法律的监督谓之“违宪”,二者共同指向的则是“宪法监督”。

(25) 规定在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所受理的一般诉讼案件中,公民可因宪法所保障的个人权利与自由受已生效之法律条款的侵害而提出异议,并交由最高行政法院或最高法院进行审查。如果最高行政法院或最高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向宪法委员会提出违宪性抗辩。而在此之前,宪法委员会仅可以对未颁布的法律草案做出合宪性审查,并只能由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以及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参议院议员提出申请。

(26) 规定公民可以向经济、社会和环境委员会提交诉愿书,参与政府和议会立法和公共决策。

(27) 规定议会五分之一议员提议并有十分之一登记选民附随,可启动全民公决程序。

(28) 关于宪法61条的修改。

(29) 笔者对法国宪法委员会官方网站上的DC类裁决,即合宪性审查类裁决做了统计,自1974年修宪以后此类裁决在数量上激增。

(30) Compte rendu intégral des débats(2008-7-21),http://www.sena.fr.,最后访问日期:2009年3月11日。

(31) 在国内现有文献中,此概念仅仅在朱国斌13年前的文章“法国的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制度——法国宪法第七章解析”(《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3期)中出现过一次:“实际情形是:(1)宪法委员会不接受对已公布法律的违宪性抗辩。”但是朱氏在此文中并未对这一概念做出解释,在其后的著作中再也未出现过。

(32) Compte rendu intégral des débats(2008-7-13),http://www.assemblee- nationale.fr,最后访问日期:2009年3月11日。

(33) Compte rendu intégral des débats(2008-7-13),http//www.sénat.fr.,最后访问日期:2009年3月11日。

(34) Compte rendu intégral des débats(2008-7-13),http//sénat.fr,最后访问日期:2009年3月11日。

(35) 如总理费永在其议会讲话中多次提到的一样“缓和行政权对立法权的控制……曼多的权力给议会,更多的权利给公民……我们呼唤民主和权力制衡”(Compte rendu intégral des débats(2008-7-21),http//www.sénat.fr,,最后访问日期:2009年3月9日。)

(36) 例如有的学者就认为,公民的全民公决发起权实际上是一个“障眼法”,因为十分之一的登记选民在法国意味着有150万人口,而且必须要议会审议之后才能真正组织全民公决,这些条件都过于苛刻,难以实现。还有,专门委员会的数量从6个增加到8个就扩大议会权力了吗?再如,公民的“违宪性抗辩”为什么不能直接向宪法委员会提出,而必须要先经过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的审查?这样一来公民仍然会青睐直接向欧洲人权法院起诉这种更便捷的方式,而公民提起“违宪性抗辩”则仅仅是为了向国际上看齐而成了“画饼充饥”。

(37) J'ai changé d'avis car il faut serrer les rangs derrière le président,Le Figaro,2008-7-18(D3)。

(38) Compte rendu intéral des débats(2008-7-21),http//www.sénat.fr,最后访问日期:2009年3月9日。

标签:;  ;  ;  ;  ;  ;  

从宪法委员会的存在看2008年法国宪法修订的关键条款_公民权利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