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构想_医疗保险论文

重构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构想_医疗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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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有将近10亿农民,约占世界人口的1/6。农民的医疗保健问题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大难点,这一问题不解决,即使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搞得再好,也不能说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我国的国情,不可能由国家负担农民的医疗费用,靠集体经济组织报销全部医疗费也不现实,完全由农民个人自理也是困难的。实践证明,由农民群众创造的合作医疗制度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医疗保障制度。

60年代初,随着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一些地区的农民为了解决看病难的问题,组建了农业社保健站,每人每年交几角钱,看病时只交药费,不交挂号、出诊、换药等费用。60年代以后,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逐步推行,各地的做法一般是在生产大队建立合作医疗保健站;保健站医生是从农村选拔,并经过卫生部门培训的赤脚医生,医生的劳动报酬由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治疗费用由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共同负担。到1980年全国已有68.8%的村有合作医疗。合作医疗事业的发展,为农民创造了就近看病吃药的条件,保障了农民的身体健康,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农村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项工作的发展,对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当然,合作医疗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不能为大病患者提供医疗保障,一些地方的保健站只注重形式,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等等。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以后,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家庭成了基本生产单位,个人收入增多了,集体积累减少了,合作医疗在资金筹集、医生报酬等方面出现了困难,导致大多数村办合作医疗解体,目前只有10%的行政村还存在合作医疗保健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解体的十几年里,我国大多数农民采取的是自我医疗保障。得了小病,尚可自费治疗,当然也有没钱看病的时候。得了大病,有的借钱看病,有的因治病倾家荡产,也有人因治疗费用太高而等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事例屡屡出现。许多地方农民的健康状况受到影响,原来已被消灭或被控制的地方病、传染病再度出现甚至流行,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庸医、巫医、卖假药的大量出现,封建迷信活动猖獗。对此,许多农民呼吁: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不是完全恢复旧的合作医疗制度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如今的中国农村已不同于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农村,一般农民手中不同程度地有了一些积蓄,小病小灾一般都可以应付,能对他们构成威胁的是大病。因此要构建一种能应付大病的合作医疗制度,不能简单地恢复以前那种只能应付小病,以解决农民看病难为目的的旧的合作医疗制度。

一、建立合作医疗保险组织,为农民解决大病保障问题

合作医疗保险组织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可称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公司”主要负责农民大病保险基金的筹集和运用。该组织属于农民互助合作型的医疗保险组织,由农民、卫生部门、农业部门参加,具有法人地位,它不同于商业保险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以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医疗保障为目的,它也不同于政府行为的社会医疗保险公司,社会医疗保险公司是政府办的,体现政府职能,合作医疗保险组织是农民办的,但政府要大力支持,为其提供一定数额的垫底资金,并负责牵头组建。

目前,一些地方试办农村合作医疗,一般以乡或村为单位统筹资金,这种做法参加人数有限,不符合大数法则,可行性较差,一旦某一年得大病的人数较多,就会出现资金的入不敷出,难以达到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乡村统筹经营成本比较大,缺乏监督,很难保证资金不被挪作它用。以县为单位搞合作医疗同样存在不符合大数法则的问题。那么,全国统一搞一个合作医疗好不好呢?也不行,因为各地自然经济条件差异很大,很难做到整齐划一;而且城市社会保障都是以省级为单位搞的,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所以,合作医疗保险组织应在省级建立,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只在县级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具体业务。资金筹集时可由村委会代劳,农民得大病后一般都在县以上医院就医,出院时可由县级分支机构直接与医院结算。合作医疗保险组织除负责保险基金的筹集和运用外,还应负责农村药品的供应工作。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降低农民买药的费用,减轻农民的负担,另一方面,可防止假药进入农村市场,保证农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此外,合作医疗保险组织还应具有一些其他职能,如组织农村医生的培训,提高农村医务人员的水平。

二、重建村级合作医疗保健站

村级合作医疗保健站,大部分在80年代解散了,原来的赤脚医生成为半医半农的私人医生。这些医生各自行医,很难有进修提高的机会。药品进货渠道不规范,很多药是从药贩子手中买的,这些药中有市民吃剩下的过期药,还有一些是假药。农民患病后虽可买到廉价药,疗效却不能保证,甚至贻误病情,损害身体。所以,重建村级合作医疗保健站是非常必要的。重建合作医疗保健站后,农民只需交付少量的费用,就可得到优质的服务,可免交挂号、注射、换药等费用,出诊费、药费也是比较低廉的。保健站还可在计划免疫,预防疾病方面为农民提供服务,以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作为农村合作医疗的基层组织,与合作医疗保险组织配合,形成药品供销一条龙,净化农村药品市场,使农民群众能吃上放心药。保健站医生的报酬从医药费、农民上交保健费、村级经济组织补贴中获得。

三、合作医疗保险费及保健费的筹集和运用

合作医疗保险费及保健费在筹集上应坚持自愿参加,个人缴费为主的原则。村级经济组织可根据其实力给予适当补贴,政府也可按参加人数每人给予几元的大病医疗保险补贴,以示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支持。

农民大病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每人每年交30—50元,政府补贴几元,村级经济组织有能力的给予适当补助,其余由农民自负。保险金额暂定1—2万元。当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大病住院时,要及时与合作医疗保险组织联系,出院时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由合作医疗保险组织交纳。将来,随着大病保险基金的积累,以及农民缴费能力的提高,保险金额可适当提高。合作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交5元,交给合作医疗保健站, 作为保健站对农民提供免费服务的适当补偿。村级经济组织比较发达的,可为农民交纳保健费。

以上两个层次的合作医疗可供农民选择参加。收入水平较高的可参加两个层次的合作医疗,也可只参加大病保险;收入水平低的可参加村级合作医疗。另外,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可集体参加合作医疗。

四、其他配套措施

1.国家应尽快出台农村合作医疗保健方面的法规,以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建。国家应制定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法,以规定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办法;规定合作医疗保险组织、村级合作医疗保险站的组建方法及其职能;规定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保健站医生的选拔方法及职责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农村合作医疗法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适合本地特点的实施办法。

2.切实解决保健站医生的出路问题。对医德好、医术高的保健站医生可将其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作为卫生院的合同制职工,工资由保健站自己解决,享受养老、医疗保险方面的待遇。允许保健站医生到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学习、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这是卫生事业占领农村,提高农村医疗水平的必要措施。

3.大力开展医疗下乡活动。现在有些大城市组织医学专家到农村为农民看病,这种做法应当提倡,最好能做到经常化。作为城市对农村的支援,城市的各大医院应组织医疗小组,下乡为农民服务。这种服务是定期的、经常化的,以村级合作医疗保健站为基地,以行政村为单位,定期巡回医疗。这种做法可使农民不出村就能让高水平医生看病,及时发现病情,及早治疗。同时,保健站医生也能从城市医生处学到技术。对城市医院来说,在其为农民治病的过程中,也提高了自身的知名度,扩大了病人的来源,相应地提高了经济效益。当然,医疗下乡活动的最大意义在于支持农村合作医疗事业,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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