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对私立大学宏观调控研究

日本政府对私立大学宏观调控研究

苏红娟[1]2004年在《日本政府对私立大学宏观调控研究》文中认为本文对日本私立大学的国家宏观调控进行了初步的研究。首先探讨了日本政府对私立大学的宏观调控政策、私立大学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发展历程和特点。重点研究了国家对私立大学的宏观调控体制与方式,着眼点主要放在立法、经济资助和评价这叁个方面。最后是在评价日本国家对私立大学宏观调控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民办大学的发展状况,得出一些启示。

韩小娇[2]2013年在《日本私立大学教育质量保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日本之所以能够得到世界各国教育学者的广泛关注,不但因为日本高等教育发展迅速,成为亚洲首个迈进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国家。而且,日本私立教育非常发达,在促进本国经济发展、提高国家科研水平方面发挥了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随着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日本教育质量尤其是私立教育质量下滑明显。90年代之后,为巩固全球科技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日本展开了以保障教育质量为目标的一系列高等教育改革。学校数量、在校生人数都占到日本全国总数70%以上的私立大学,毫无疑问成为这次教育质量改革的关键。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日本已经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大学自我评价为基础、外部第叁方评价为核心的多元评价主体共存,多种保障形式互补的一套较为完善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本文采用了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个案研究法。在梳理二战前日本私立大学教育质量保障历史演进的基础上,从政府、私立大学、第叁方评价机构方面入手,分析现如今日本如何建构完善私立大学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以及各部门在质量保障过程当中所发挥的职能与作用。通过比较私立与国立大学教育质量保障、日美两国私立教育质量保障方式的差异,归纳出日本私立大学教育质量保障的特点。期望通过总结日本私立大学教育质量保障的特点和经验,为我国民办教育质量保障提供有益借鉴。

赵顺英[3]2007年在《关于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问题的思考》文中研究说明为适应日益膨胀的高等教育需求,我国从90年代末开始实行高等教育大规模扩招的政策,以政府财政支出为主要资金来源的中国高等教育资金需求急剧膨胀。但是,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推进,政府面临许多迫切的支出需要,如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农村税费改革的政府配套资金、义务教育支出、西部大开发中政府配套资金的支持等,在财政收入并不宽裕的情况下,政府再像原来那样对所有公立高校提供主要的资金支持己不可能,高等教育在政府资金支出序列中已越来越靠后。实行高等教育市场化改革,通过成本补偿机制满足高等教育的资金需求,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政府高等教育支出问题研究是财政理论在高等教育部门的应用,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财政收入的缩减和政府其他支出需求迫切性的增强,是世界性的问题。文章首先从公共产品理论视角、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人力资本理论视角及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理论阐述高等教育财政投入,指出政府是高等教育经费的主要承担者。接着从高等教育财政体制、支出规模、拨款模式等几个方面对我国政府高等教育支出存在的财政性教育经费的预算管理事权和财权不统一、政府对多元化筹措教育资金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教育经费总体投入不足、现有教育经费使用效率不高、各地区间的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结构不平衡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地分析。进而从高等教育投资的方式、途径及投资特点等方面对美国、日本政府高等教育支出政策进行了介绍,并提出了几点经验借鉴。最后,在前面理论分析及外国经验借鉴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高等教育支出的政策建议:规范高等教育财政管理体制;完善高等教育经费投入多元化格局,完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改革财政拨款模式,完善财政拨款的评监机制,提高高等教育经费利用率。

李英[4]2003年在《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研究》文中认为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国家之一。二战后,该国的高等教育得到迅速发展,早在1963年高等教育入学率就达到了15.4%,实现了高等教育大众化。这与日本经济、社会以及教育自身等的较快恢复和发展是分不开的。本文属于比较教育学区域研究类型,主要运用了比较法、文献法、因素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理论基础、社会背景、发展历程及其高等教育大众化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根据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现状及其大众化进程,提出几点有益的启示和建议。

索丰[5]2011年在《韩国大学治理研究》文中指出大学治理是国内外高等教育界关注较多的一个问题。在全球化、国际化、市场化的背景下,在新公共管理主义等思潮的影响下,各国政府纷纷由全能型政府向能效型政府转变,政府逐渐从公共部门中解脱出来,重视市场在公共部门中的作用。大学作为国家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受到这一宏观环境的影响。二战后,韩国是后发现代型国家中高等教育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对西方治理理论及其在大学中的实践也关注较多,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后的高等教育改革带有非常明显的新公共管理主义的色彩,把原来集中于中央政府的权力下放到大学,注重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供以需求者为中心的教育。尽管韩国的大学由于长期受国家权威主义的影响,受政府的管制较多,大学自治程度到目前为止依然不高,但韩国为了提高大学的竞争力,在促进大学各利益相关者责权利的平衡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是值得研究和借鉴的。本论文主要针对韩国国家层次的大学治理(外部治理)与大学内部的治理进行研究,在国家层次的大学治理与大学内部治理中,主要涉及到叁个主要的参与者,即政府、大学自身及市场因素。国家的大学治理主要是解决政府与大学的关系问题,大学内部治理则更多地集中于大学内部事务,而市场作为国家规制的一种手段以及大学为了获得更多的财政支持而采取的措施,在两个层次的大学治理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本论文以伯顿·克拉克的协调叁角模型为基本的分析框架,在国家层次的大学治理方面探讨国家(政府)、市场对大学的影响。在大学内部治理方面,着重探讨大学内部的决策过程,即韩国大学理事会、校长、大学评议会、教授会等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职责分配和相互作用。本论文包括引论在内共分为六个部分。引论部分由选题缘由、国内外研究现状、概念界定、研究内容、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研究价值等组成。第一章为大学治理的理论基础,在对已有的治理理论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确定本论文中对治理及大学治理内涵的界定,为本论文提供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二章为韩国大学治理理念的变迁研究,主要探讨不同阶段大学治理理念是如何变化的,随之带来的政府政策的变化对大学的治理又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治理理念直接决定着大学的治理结构,这一部分也为下几章对韩国大学外部、内部治理结构的研究提供了基础。第叁章、第四章、第五章为对韩国大学外部、内部治理结构的研究。第叁章从政府的管制与大学的自治的矛盾冲突来分析政府对大学的影响;第四章从市场(包括所有政府之外的影响力量)对大学产生影响的途径及其效果来分析市场对大学的影响;第五章从大学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冲突入手,分析大学内部决策的过程及其效果。第六章是对韩国大学治理的反思,以前几章的研究为基础,总结韩国大学治理的特点,并结合韩国的社会发展模式的特点,探讨在国家主导的市场经济背景下,为了提高大学的整体水平,应该如何重构大学、政府及市场之间的关系。

孙艳[6]2006年在《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文中研究指明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的重要突破,被认为是人类目前最有远见、最合理的发展观。随着人们对可持续发展认识的不断加深,人们把这一理念也扩展到了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也正基于这种思想,人们也就提出了教育的可持续性发展。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作为教育体制改革实践的产物,自20世纪80年代恢复以来,迅速发展,不仅在数量上达到一定的规模,并且形成了一定的结构、层次和办学特色,如今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培养人才、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和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加快,民办高等教育必将有更大的发展。然而,民办高等教育从起步起就面临着许多难题,如何实现其可持续发展已成为迫切需要探讨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数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研究对象是不包括独立二级学院在内的普通民办高校。主要通过以下五个章节来展开论述:第一章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对民办高等教育进行界定并分析了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内涵;第二章回顾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历程,分析其现状特点;第叁章重点介绍美国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和日本私立高等教育的法律体系及其政府对私立高等教育的资助情况;第四章详细地分析了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实现其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机遇、挑战及问题;第五章主要在前面论述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的经验,提出实现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王斌[7]2013年在《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投资补偿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的民办高等教育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不断提高,数量不断扩大,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已成为中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存在资金短缺、营利性和公益性的平衡和协调问题。本文在此背景下探讨民办高等教育投资补偿的理论依据和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合理补偿机制的构建,对于规范、促进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破解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现实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中主要采用了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比较研究与案例分析方法、系统分析方法进行研究,对民办高等教育投资补偿机制进行了理论上的挖掘,从微观主体的案例中总结、归纳民办高等教育投资补偿及其机制设计的一般性规律,并应用系统分析方法,建立补偿机制。本文第2章对民办高等教育投资补偿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了民办高等教育产品属性及其产业属性;探讨了民办高等教育投资补偿的理论依据。第3章介绍了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历程,重点对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现状、民办高等教育的成本与经费来源、制度环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与挑战进行了分析。第4章对美国、日本两国的私立高等教育发展特征和投资补偿模式进行分析,总结其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投资机制构建的借鉴意义和启示。第5章通过对某地区民办高校的调研,实地考察民办高校的投资经营状况,以及民办高校在师资力量、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第6章提出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投资补偿机制构建的指导思想与原则,重点构建投资补偿机制框架,包括由投资补偿主体和对象、投资补偿方式、退出机制构成的主体机制,以及评价监督机制和政策保障体系等辅助机制。第7章介绍了国外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模式,初步构建了中国民办高等教育质量评价机制,分析了民办高等教育中介组织的作用和功能及其组织关系。第8章对民办高等教育进行重新定位,提出了落实分类管理制度,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进行分类管理的建议,并从社会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财政与金融政策、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本文首先界定了民办高等教育投资补偿及其机制的概念,进一步分析了民办高等教育投资补偿的理论基础,提出民办高等教育投资补偿机制是研究民办高等教育投资各构成主体和部门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规律以及它们之间的协调关系,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把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有机联系在一起,达到提高民办高等教育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经济激励机制;通过对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宏观环境、发展现状、产权现状的分析,认为中国民办高校资金来源存在银行贷款渠道不通畅、资本市场融资存在制度缺陷、社会捐赠制度不完善等6点制约因素;通过借鉴美国、日本两个典型国家的私立高等教育投资补偿模式,提出了拓宽融资渠道、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完善监管制度、突出办学特色等借鉴与启示;通过案例分析,得出民办高校普遍存在资金紧张、负债率高、收支不平衡、融资困难、教师队伍不稳定、教学硬件设施不完善以及科研水平较低等问题;在上述分析基础上,构建了民办高等教育投资补偿机制框架;设计了基于政府、社会和学校叁方分工协作的中国民办高等教育质量评价机制以及由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以及自我监督叁部分组成的民办高校教学质量的监督机制;建立了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投资补偿的政策保障体系。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是:(1)本文提出了民办高等教育投资补偿及其机制的概念,构建了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投资补偿机制的理论分析框架;(2)本文构建了由投资补偿的主体与对象、投资补偿的方式、投资的退出机制及评价监督机制和政策保障体系构成的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投资补偿机制框架;提出了采用间接补偿为主、直接补偿为辅的综合补偿方式,其中主要的间接补偿方式包括:对民办高校教师、学生的财政资助;建立多渠道融资途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改革社会捐赠制度,促进社会资源补偿;采取政府购买教育服务产品的补偿方式;建立民办高校投资者的退出机制等。(3)本文提出了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高等教育、对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投资进行合理补偿的相关政策建议,包括对民办高校的社会法人属性定位和分类管理,以及在社会捐赠税收优惠、金融与财政、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左珊[8]2015年在《我国民办高校发展中的政府角色定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办高校的创建和发展会面临很多意想不到的困难,这无疑与民办高校自身的办学理念和经营方式有关,但是在民办高校创建之初,政府对民办高校并没有给予大力的支持。我国民办高校一直得不到发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因而造成了我国民办高校制度建设滞后、制度规范不合理的现象。民办高校要想取得发展,就必须取得政府的有力支持,并结合社会合作和有力的发展条件优化民办高校的办学环境,使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共同发展,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主力军。本文对我国民办高校发展中的政府角色定位展开了研究。首先分析了我国政府在民办高校发展中的角色演变以及存在的定位问题,阐述了我国民办高校发展的历程以及政府角色的演变过程,对我国民办高校在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的挑战进行了阐述,分析了我国政府在民办高校发展中角色定位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具体有政府角色定位错误、越位、缺位等问题;然后分析了外国政府在私立高校发展中的角色定位,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私立教育的成功经验,提出我国政府要对私立高校设置以及审批都进行非常严格的把关,此外,政府还要对私立高校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还要为私立高校提供法律政策上的资助,最终得出外国政府在私立高校发展中角色定位给予我们的启示;最后以西安地区为例来说明完善我国政府在民办高校发展中角色定位的政策建议,阐述了西安地区民办高校发展中角色的定位现状,例如政策法规不健全、经济扶持不到位以及监管机制不完善,提出了对西安地区民办高校政府管理行为的改进措施,提出了我国政府在民办高校发展中角色定位的政策建议。

夏维海[9]2012年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校实施绩效管理的对策研究》文中认为作为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高校的改革发展在整个高等教育改革体系中越来越受到关注。通过改善硬件设施,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水平,民办高校不断提升自身的软实力,努力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基于民办高校自身条件的限制或称“先天不足”,使得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校的管理不可缺位。其中,省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校的绩效管理是政府对民办高校管理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民办高校的科学发展和未来走向。基于此,本文围绕省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校实施绩效管理这一命题进行了研究。本研究结合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进程,首先从对省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校的管理分析入手,即对省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校实施绩效管理的必要性进行了阐释,并对省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校实施绩效管理的现状进行了考察。接着,在上述分析和考察的基础上,结合民办高校的实际运行情况,将省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绩效管理的方法引入到其对民办高校的绩效管理领域,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校实施的现行绩效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探讨了省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校实施绩效管理的体系建构问题,诸如:如何建立民办高校绩效考核软、硬指标体系,绩效考核结果对民办高校的宏观调控作用,对民办高校规范化、健康化、优质化、可持续化发展的引导作用等。最后,针对如何强化省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校实施绩效管理的管理体系的运行提出了改进对策和建设路径。

吴安新[10]2015年在《民办高校政府干预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办高校不同于公办院校,其具有着鲜明的市场特质。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历程,也告诫我们,政府干预之于民办高校的发展至关重要,甚至决定生死存亡。在新的时期,如何清楚认识政府干预之于民办高校的作用尤为重要。民办高校与政府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不能单纯依靠以国家权力本位为基础的行政法或者以个体权利本位为基础的民法的视角来审视,而需要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经济法视域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即从更全局的视角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立场来理解和审视。民办高校由社会资本兴办,但由于其不像基础教育那样具有鲜明的公共产品属性,可通过政府出资或购买服务来解决,一般实行“准成本”收费,新的时期有的省份开始采用市场调节价,放开收费权控制,更使其贴近市场性行为,使之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特有的由市场主体自由提供高等教育服务的体系。入世之后的教育贸易化的盛行,民办高校的市场化特性更加凸显。而市场主体的唯利性、盲目性和市场机制的滞后性、被动性,致使该领域出现许多市场失灵现象,这种市场失灵的存在内在的要求政府干预,而且民办高校领域中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信息偏在问题、民办高校的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及公共利益的属性、民办高校各利益相关者主体特别是教育消费者的权利诉求等等都需要政府进行干预。虽然,政府干预在理论上合法正当,但不容否认的是,任何改革,都有可能被赋予某种天然的合法性,法律也有可能被政府所“俘虏”。那么就需要在合法正当证明之后,进一步探讨经济法范畴下的政府干预范围以及由其所授权的政府干预权行使时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进而研究干预权需限定的范围,还需要从市场主体的资格进入、退出,财税的激励等经济法视域下,探讨政府干预的主要方式或形态应是什么等等具体问题。文章提出了民办高校的政府干预应遵循的“六原则、叁限度、叁形态、一责任”的体系,即民办高校的政府干预需要遵循“适度干预原则、公平正义原则、成本收益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利益均衡原则、最低风险原则”等六项基本原则;政府干预的范围“止于法律规定、止于高校办学自主权、止于私权利益”叁个根本限度;从政府干预的维度和手段将政府干预方式予以了“叁分”,即主要分为“直接的管制性干预、激励性干预、商谈性干预”叁种具体方式;政府干预还应在法定责任的基础上着力推进政治责任的法定化强化对政府干预权的制约与规范,以有效制约政府干预的不当或过当问题。当然,民办高校政府干预问题是在历史经验的梳理与域外经验的考察中得以确证的,对私立高等教育进行必要的进入退出管制,给予适当的公共财政激励、必要的质量评估等已经成为国际上政府对民办高校干预的共性举措。结合我国实际,针对进入退出的管制性干预,文章提出要在市场准入规制方面细化主体资格条件,从教育消费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消除、以学费的2%计提办学风险保证金等方面逐一细化,还应建立起负面清单制度以规范进入;在市场退出的管制方面,主张设置“招生、办学质量、财务、办学条件、有无违法”五标准的办学风险警示制度以进行风险预警,做好与破产法等法律的接口,细化退出的程序,从而更好的行使干预权。在民办高校的政府激励性干预中,提出国家公共财政资金应该给予民办高校以经常性的补助,公共财政资金资助的比例应以“雪中送炭”为准则,根据财力、学校资源需求水平、办学的成本等进行综合核定,主张在国家和省级地方的政府预算中明确开列出具体的预算子项,切实加强化对公共资金财务审计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尝试委托专职的监管员或会计师监控公共资金的使用,以充分发挥激励性干预作用。对于民办高校的税收及土地政策优惠,主张不能让税收激励、土地优惠落空,即使其在性质上属于营利性的,仍应享有必要的税收优惠,毕竟税收优惠应主要针对产业,提出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进行征收,对于新设民办高校建议设定“免叁减二”的五年优惠期。还应该加大鼓励捐赠的力度,简化捐赠程序。在土地优惠方面应逐步提高公共服务用地的比例,且通过严格的土地审计对土地的实际垄断者进行问责来获取激励,防止教育用地上的“圈地”。另外,经济法视域下的政府干预也不是仅仅局限于权力性干预,秩序是协商而定的,而非通过服从赢得的,非权力性干预亦是经济法视域的政府干预的重要形式。民办高校“私”的性质决定政府干预权的限度,特别是其基于私权拥有着对信息的自治权,而信息的不对称将影响到政府的决策、消费者的选择,政府通过商谈性干预机制的设置就是要在利益相关者主体间构建起一个恰当的商谈程序,结合消费者及利益相关者的选择权,利用契约机制使政府深度参与其中,通过干预者与被干预者的协商或者说合作博弈共定干预标准,促使民办高校进行“宽口径”的信息公开,强化办学质量,推进民办高校发展。

参考文献:

[1]. 日本政府对私立大学宏观调控研究[D]. 苏红娟. 河北大学. 2004

[2]. 日本私立大学教育质量保障研究[D]. 韩小娇. 沈阳师范大学. 2013

[3]. 关于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问题的思考[D]. 赵顺英. 厦门大学. 2007

[4]. 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研究[D]. 李英. 河北大学. 2003

[5]. 韩国大学治理研究[D]. 索丰. 东北师范大学. 2011

[6]. 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D]. 孙艳. 大连理工大学. 2006

[7].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投资补偿机制研究[D]. 王斌. 武汉理工大学. 2013

[8]. 我国民办高校发展中的政府角色定位研究[D]. 左珊. 西北大学. 2015

[9]. 省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校实施绩效管理的对策研究[D]. 夏维海. 电子科技大学. 2012

[10]. 民办高校政府干预问题研究[D]. 吴安新.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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