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土地问题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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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自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以来,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日趋广泛地深入人心。目前,一个有利于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在全国已经初步形成。这次提出的新农村建设,是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基本特点是在统筹城乡发展中推进,以提高农业生产力为重点全面推进,从整体上改变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与以前只是在新农村内部谈新农村建设大不一样,这次提出的新农村建设不仅涉及到“三农”工作的各个方面,而且涉及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众多方面。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对待和慎重处理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涉及国家长远利益和农民切身利益的土地问题。要想顺利推进新农村建设,就必须处理好涉及农民土地的相关问题。

正确处理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问题,必须坚持两条原则:第一,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第二,切实保护农民利益。重点是做好四个环节的工作:一是农民土地经营承包权问题,二是征地制度改革问题,三是土地市场问题,四是农民宅基地问题。这四个问题是我们在工作中经常碰到的实际问题,影响面相当大,敏感度相当高,可以说是无法回避的。处理好这四个实际问题,对于顺利推进新农村建设将会起到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反之,如果处理不好,也将对推进新农村建设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一、关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改革开放以来法律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法律保障。在这个问题上,有必要重申一些基本的法规要点。

首先是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其中最重要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这不仅符合我们国家现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符合现代农业长远的发展要求。我们今后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探讨都要立足于这一点,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不变这个基础上深入研究。

其次是推进规模经营不能动摇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否认,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确实有其局限性,目前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与“统一经营”没有很好地结合起来,农户往往以户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土地经营规模过小、农民组织化程度过低、农产品竞争力过弱。针对这种情况,应当大力加强“统一经营”这个层次,确实做到统分结合。但是,对“统一经营”必须有新的理解和诠释,主要是通过社会化的服务形式和产业化的经营体系来实现,绝不是恢复过去那样的集体统一经营模式。

第三是承包地流转必须用于农业。在土地流转中,不能违法改变承包地的用途,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也不得擅自改变承包地的形态,包括不能挖鱼塘、栽树木等。现在有些地方未经允许,擅自改变承包地的用途,在耕地上挖鱼塘、栽树木等,甚至通过“以租代征”方式,避开土地审批,将农业用地变成非农用地。这是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规的错误行为,必须及时予以纠正。

从目前情况来看,土地流转是引发农村土地纠纷的一个重要方面,规范土地流转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地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过发包人同意,发包人通常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对于这一点,在土地流转中应当予以注意。但是,现在主要威胁是土地流转未经承包人的同意,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强行流转,严重侵犯了农民利益。因为作为承包人的农民自发流转承包地,通常仍然用于农业,很少涉及改变承包地的用途和形态等问题,而所谓发包方擅自流转农民的承包地,往往涉及承包地用途和形态的改变,并且非常容易转化非农用地。更为普遍的是,这种利益行政权力的带有强制性质的流转,一般都程度不同地存在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

由于目前许多地方集体经济组织缺位,在村一级是由村民委员会代替,在乡镇一级则由乡镇政府代替,特别是村委会在土地发包和流转方面拥有相应的权利。但是千万不要忘记,承包地流转必须要经过承包人的同意。《土地承包法》第48条明确地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应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见,将土地流转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要按法律规定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同意。这是法律规定的程序,是必须遵守的,而不是可以随意变更的。现在一些在土地流转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主要是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解决这种矛盾和纠纷的惟一正确办法,是保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按照法定程序办事。

承包地流转容易引发争议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如何推进农业规模经营问题。近些年来,有些地方为了提高农业规模效益,引进一些龙头企业带领农户发展农业,提供加工原料,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这无疑应当是提倡的。容易引起争议的是,龙头企业可否大面积租用农户的承包地。对于这个问题,早在2001年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就指出:“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地方也不要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到农村租赁农户承包地。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农业科技单位如果需要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发展设施农业,应当尽量与乡镇农业示范场或国有农场结合,利用其设施和土地,也可以小范围向农户租赁承包地。”这个文件后来全文公开发表,重申文件规定的相关政策,需要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在土地流转中认真把握。龙头企业除了长期租用土地以外,应当说还是有很多办法带领农民扩大经营规模的。例如,可以通过统一良种、种植技术、产品收购、利润返还等方式吸引农民,促进优势农产品集中连片种植,在保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建成批量大、稳定性强的原料生产基地。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于推进规模经意的制度设计,通过制度设计把有关政策法规体现为具体操作方式,在不违背现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带领农户发展现代农业。

近些年来,有些地方引进龙头企业不是租用农民承包地,而是让农户以承包地入股分红。需要指出,农民以承包地计入龙头企业的股份,必然会带来一些潜在的问题。从股份制的要求来看,入股后农民的承包地就变成了龙头企业的股份,如果龙头企业效益较好农民入股可以分红,如果龙头企业破产农民将面临丧失承包地的危险,往往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和争议。可以肯定地说,争议到最后农民的承包地是拿不走的。但是何必要留下这样的隐患和无谓的争端呢?所以,在制度设计时就应当消除这些负面因素,通过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制度设计将农民利益与龙头企业利益紧密结合起来。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农民之间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可以在自愿基础上以各自的承包地来入股,这种入股实际上是一种合作制。通过合作制形式把农民土地集中起来统筹安排生产活动,不仅有利于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推进农业规模经营,调剂加工上市节奏,而且也有利于与龙头企业的股份制对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个整体,以农产品交易额计入加入龙头企业的股份,从而把农民利益与龙头企业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在龙头企业经济效益好的时候合作经济组织成员除了获得产品出售收入外还可以获得分红,即使龙头企业经营遇到困难农民至少可以获得产品销售收入,从而构造了一道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防火墙。农民与龙头的利益结合,主要表现为农民为龙头企业提供质量达标、货源稳定的农产品原料,这是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流通业获得较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保证。龙头企业也应当根据农民交售农产品原料计算的股份,通过合作社对农民进行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分红。这种形式是龙头企业的股份制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制之间实现对接的一种有效形式。当然,合作制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与龙头企业对接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在实践中创新,但是无论如何也要注意保护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利益。

在农业生产中也可以通过合作制将农民自愿流转的承包地集中起来,并使转出方与转入方都能获利。浙江省上虞市永和镇安渡村“以土地换粮食、以经营换自由”的做法,就很能说明问题。这个村124户农民将自己的412亩土地作价入股,成立了全省第一个粮农合作社,留下6个粮食专业户承包400多亩土地,其余农民都放心从事其它产业去了。收获后入社农户每亩可以得到500斤稻谷,如有盈利还可以分红。由于经营规模的扩大,这6户农民种粮获得的收益远比自己当初种粮的收益要高。我们知道种粮的经济效益相对是比较低的,既然在种粮方面都可以成立这种合作社,那么种植经济效益较高的经济作物更有条件建立农业合作社。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成为农民自己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组织形式。特别在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更显得重要。因为我国大部分地区农村非农产业还不发达,在今后几十年内土地始终是农民最重要的生活保障,其中包括到城市打工的农民,一旦在城里难以坚持下去,回到农村还有承包地可以耕种这样一个退路,可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有了这样一个保障,就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要注意牢牢把握两个界限。根据《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农民举家迁入小城镇的,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允许对承包地进行流转。实际上,这里流转的只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收回农民的承包地,这一点应该明确。只有在农户举家迁入设区的城市、并且享受与城市人口同等待遇的时候,才可以收回这些农户的承包地。

二、关于征地制度改革问题

我国征地制度改革已经进行了多年探索,各个方面都非常关注。现在我们继续探讨征地制度改革,更要注意把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保护农民利益这两条。因为我国现在已经是人多地少,是以大约占世界9%的耕地养活着超过世界20%的人口。即使根据最乐观的预测,我国人口增长还将持续到2040年左右甚至2050年以后,才会出现全国总人口持续下降的趋势,在这几十年中我国人均耕地还会进一步减少。如果我们现在就过多地占用耕地,实际上是剥夺了子孙后代生存和发展的资源保障。今后几十年内经济社会发展还会继续占用相应的土地。如果现在把过多的耕地变成了不可恢复原状的建设用地,将会犯下不可改正的历史性错误。其负面影响甚至可能比上个世纪50年代在人口问题犯下的历史性错误更大。因此,我国理所应当建立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在占用耕地上必须严格控制,怎样有利于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就怎样设计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推进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必须符合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最尖锐矛盾之一,就是占用土地过多,明显超过控制指标。我们面临的依然是经济增长偏热,尤其是投资规模过大。很多地方为了追求经济增长,以低地价甚至零地价进行招商引资,导致耕地总量连年过快下降,人均耕地面积更是急剧下降。这样势必继续造成土地资源占用过多,影响到整体经济发展的质量,影响到人们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对此,针对新的情况和问题,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措施,进一步运用和发挥控制占用土地这个闸门的功能,是完全必要的。无论经济社会发展还是基础设施建设,都应当进一步实行节约利用土地和高效利益,着力提高每个土地资源占用单位的产出水平,尽可能多地保留土地特别是耕地,为子孙后代的生存和发展留下足够的土地资源。

在征用土地方面,应当严格区分经营性和公益性两种不同用途。经营性用地应当直接运用市场机制,在与农民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土地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形成的市场价格来取得。即使是公益性用地,也要注意引进市场机制,参照市场价格决定土地的征用价格。《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应当指出,公共利益与公益性在字面上虽然有所不同,实际上两者的含义是比较接近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两者的含义是一致的、对应的,不能过多地扩大公共利益的含义和范畴,而应从严界定公共利益的含义和范畴。这样才有利于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与此同时,征地方式也应该进行调整。既然属于经营性用地,就应当由用地单位与农民去协商和议价,至少不能单方面硬性规定一个价格让农民去接受。长期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征地价格往往都是偏低的,严重地损害了农民利益,引发了一系列矛盾和冲突,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稳定。现在农村最尖锐的矛盾是征地、环保和农民工权益问题,在这三大矛盾中尤以征地造成的矛盾和冲突最为尖锐,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一再发生,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关注。与征地直接相关的土地批租,也是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由于获得低价批租土地通常会带来高额利润,而土地批租权力又往往掌握在少数领导手中,许多腐败案件因此产生,使政府形象受到损害。因此,对于土地批租环节也必须作根本性的改革,以维护农民利益和政府清廉形象。

在土地征用结束后还需防止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擅自变性。近些年来,有些地方先以公益性用途低价征地,然后擅自变性为经营性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等商业经营活动,从中赚取了低价公益性征地带来的巨大利润差额。所以,对属于公益性用途的低价征地必须全过程实行监督,防止随意改变土地的用途。即使经过批准将公益性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也必须按照经营性用地的价格支付相关税费,并及时足额对失地农民实行追加补偿。

现行征地制度不仅对房地产开发商和工商企业有巨大的经济利益,对当地政府在预算内外的财政收入同样会带来极大的好处,在征地问题上地方政府和企业很容易形成共同的利益关系。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合力推动,造成了农村土地被大量占用、失地农民急剧增加的严峻局面。这几年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其资金来源主要来自土地转让收益。土地转让收益所形成的巨额资金,并没有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只是作为预算外资金由地方使用,集中用于城市建设,使用很不规范。因此,对土地转让收益的支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明确规定用途和范围,加大用于新农村建设特别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争取逐步做到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

征地制度改革必须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首先是确保失地农民的利益。近两年征地补偿标准虽然有所提高,但还是建立在行政命令的基础之上,并没有反映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应当在征地过程中加快引进和扩大运用市场机制。在对待失地农民问题上应从多方面加以改进,充分考虑失地农民长远的生计问题:一是住房安置问题,要按照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使失地农民能够购房建房并适当改善住房条件;二是劳动力就业问题,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该安排相对稳定的工作,尽量减少和避免刚就业不久就下岗的情况发生;三是职业技能培训问题,对年轻的农村劳动力只要本人愿意学习的都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这个培训不是短期简单培训,而应当按照高级技工、技师的要求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使他们经过培训后能够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在激烈的就业市场竞争中能够求得生存和发展的一席之地,所需费用应当从土地转让收益中支出;四是社会保障问题,现行政策规定,在城镇规划区域以内的实行城市社会保障,在规划区域以外的实行农村社会保障。但是现在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很低,很多地方还没有社会保障,除在农村应当普遍抓紧建立外,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要优先考虑,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参照或接近城镇社会保障水平。

三、关于土地市场问题

近些年来征地问题上的一种突出现象是,对工业用地给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普遍很低。我们就这个问题进行了一些调查,发现很多地方是以低地价或者零地价来吸引工业企业进行投资的,相当一部分地方的政府没有得到多少土地转让收益,有的甚至从财政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补贴,以解决失地农民安置和长远生计问题。而用于发展商业服务和房地产等第三产业的土地,土地转让的价格相对较高。这里面就有一个问题,就是对于工业用地为什么要实行低地价甚至零地价呢?原因在于很多地方过于追求经济增长速度,争先恐后地进行招商引资,纷纷把土地优惠当作最重要的优惠条件,以为土地价格越低越有吸引力。应当说,这是现阶段我国土地市场上出现的一种奇特现象,是一种不规范的运作行为,非但严重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并且导致了土地的过多占用和粗放经营,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极大损失和浪费,亟待加以纠正和规范。

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是必须正确看待招商引资。从目前各地招商引资的情况来看,引来的工业项目大部分是比较好的,但有不少工业项目综合效益并不高。有些工业项目看起来经济效益较高,但是资源占用多、能源耗能大、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差。这些项目引进投产以后往往都会带来许多后患,资源占用多会推动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能源消耗大又会加剧能源供给紧张状况,特别是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了当地的人居环境,甚至引发了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所以,不能什么项目都盲目引进,更不能引进资源占用多、能源耗能大、环境污染重的工业项目。目前我国产业结构中第二产业所占比重明显过大,应当重点加大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项目引进力度,对引进工业项目应当注重高科技、低消耗、零污染、高收益。

如何提高招商引资的水平?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形成由市场决定土地价格的机制,合理制订工业用地价格,有必要确定工业用地的最低价格作为底线。最低土地价格通常由以下三个部分构成:一是取得土地的成本(包括征地、安置的成本);二是土地前期开发的成本;三是有关的税费。这个最低用地价格不能由地方政府自己来确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来确定。确定最低用地价格,实际上对引进的项目设置了一个门槛。跨不过这个门槛的项目就不能进来,真正属于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高、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项目就能够进来,从而有利于提高引进项目整体的质量和效益。

在引进项目方面要消除一种恐惧心理,即不要害怕引进不了项目。土地是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供求关系越来越趋紧,只要保留着土地,加上其他方面投资环境好,自然还会引来投资项目的。如果现在匆匆忙忙引进一些科技含量和经济社会效益不高的项目,过一段时间又有一些各方面都比较好的项目,可能会因为没有工业用地可以供给而耽误。我国不少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已经出现过这种情况。所以,对引进项目需要有一个长远考虑,特别是不能仅以本届政府的任期来考虑。同时,引进项目还要学会从宏观上看问题,好多事情从微观上看是有道理的,但是从宏观上看却是不符合要求。因此,从事微观工作要考虑宏观要求,当然宏观决策也要考虑各地不同情况。

解决经济发展用地问题,应在节约用地、高效用地上狠下功夫。现在对耕地占用是严格控制的,解决经济发展用地要开辟新的渠道。这个新的渠道绝不是在非农用地计划外非法占用土地,而是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高效利用土地,比如说以前的厂房是平房,现在可以改为多层标准厂房。这就需要有计划地对旧厂房进行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二是强化耗能环保管理,制订完善和严格执行资源利用、能源消耗和生态保护等硬性标准,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标的就要退出,由此腾出一部分土地用于安置符合标准的工业项目;三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今后发展不再偏重第二产业,而应在发展第三产业上大做文章。目前大中城市发展第三产业的余地还相当大,而第三产业占用土地又相对较少,特别是许多现代服务业都可以在城市高楼大厦里面,土地利用密度高、容积量大,自然有利于节省土地。

在土地出让方面,必须改变长期以来暗箱操作的批租方式,实行公开运作的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运用市场机制形成和确定土地价格,使竞争力强的好项目优先获得土地。对于不能形成竞争格局的土地转让,必须按照不得低于土地最低价标准的规定进行,并向社会公示。这样,才能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才能有效控制土地的过多占用。

目前农民集体进入建设用地市场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探索这个问题有一个前提必须明确,就是所有非农用地都要纳入非农用地计划。不管是政府征地也好,还是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也好,都必须列入非农用地计划。确定了这个前提,探索采用何种具体途径转化土地用途才有现实意义。通过政府征地转化为非农用地,即一级土地市场由政府垄断,是我国长期通行的做法。然而事实证明,这种做法存在着许多弊端,近些年来围绕土地批租发生的许多腐败案件都与这种管理方式相关,而最大的弊端是容易忽视农民利益。农民集体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作为一种新的探索,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对于控制占用土地和保护农民利益方面起着独特的有效作用,应当在认真总结、不断完善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和扩大。

我国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仍将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期,土地的增值效应是非常明显的。工商企业占用土地以后可以迅速形成财富积累,特别是暴富的房地产开发商更是赚取了高额利润,实现无中生有的跨越式发展,从原来几乎什么都没有很快变成亿万富翁。但是农民在失地以后生活境况很少能够获得根本性改善,大多数仍然处于低收入阶层,有些甚至连生计问题也不能得到保障。为什么房地产开发商能够暴富,而失地农民却不能较大幅度地增加收入呢?我们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在处于由总体小康向全面小康迈进的过程中,一个公认的理论观点是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农村土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也就是说农民拥有最重要、最短缺、最宝贵的土地资源,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应当成为农民受惠最多的过程,土地由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是失地农民较快进入中等收入阶层的一个重要历史机遇。尤其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较快的大中城市近郊农村,更应该有条件做到这一点。广东东莞市农村土地主要采用由农民集体建设标准厂房租给企业使用的办法就是一个很有说服力的例证。东莞市失地农民除了可以到企业打工和自谋职业之外,还可以从集体厂房出租中获得稳定的收入,收入水平并不比附近城市居民低多少。这种既有利于保证经济发展需要又有利于较快增加农民收入的做法,很有借鉴价值。关键是把握好两点:一是农民集体建设工商企业用房必须纳入非农用地计划,符合当地建设规划;二是对农民集体出租工商企业用房坚持依法征税。

四、关于农民宅基地问题

农民宅基地是农民土地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这个问题日益显得突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这势必涉及对原有村庄的整治问题,很多地方需要对村庄的原有布局进行规划和调整。现在多数地方农民住宅凌乱分散、占地较多,许多地方农民纷纷在村外建新房,导致村庄形成了“空心村”。这些村庄不仅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而且浪费了大量宝贵的土地资源,需要通过村庄整治逐步予以解决。

鉴于目前农民居住过于分散凌乱的状况,今后住房布局调整的总体方向是趋于集中。当然,集中居住是趋势性的、引导性的和逐步推进的,而不是采用强制性手段在短时间内就要做到的,这一点应该明确。如何对农民住房集中布局进行引导?本人认为,首先是科学规划,在长远规划中对作为农民居住点的村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社会事业发展,搞好生产生活服务,以此吸引分散的农户到这里建房或者购房,逐步实现集中布局的目标。绝不能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引发矛盾和冲突。农民住房布局调整,必须把握的要点是一户一宅,并且严格控制占地面积,努力提高土地容积量。因为农民宅基地是集体分配的,不是农民自己购买的,作为一种公共福利必须体现公平原则。但是,事实上现在许多农户不是一户一宅,而是一户两宅甚至多宅,这些农户建了新房,原来的旧房依然保留着。这种状况应当及早改变。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既然批准建筑新房,对原有旧房就应拆除,所占宅基地就应该收回,以控制和减少农村建设用地。

通过对农民住房布局的调整,在逐步做到集中居住之后,大多数地方农民住房占地总面积会有不同程度的减少。原有宅基地会有相应结余。对这部分结余的宅基地如何处理,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本人认为,对原先属于超过一户一宅(即多占用)的宅基地,应该通过土地整理进行复垦,恢复农业用途,增加农民承包地;对原先属于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应当首先用于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还有结余的部分可以作为建设用地对待,用于耕地占补平衡。但是,不论采取什么样的使用方式,这部分结余宅基地的利用都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并经过大多数农户的同意,所形成的经济收益应当确保农民得到实惠,努力成为农民增收的新渠道。当然,对于这部分结余宅基地的具体利用方式,也应当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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