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点向免税点转变--兼论优化税制_税收论文

增值税起点向免税点转变--兼论优化税制_税收论文

改增值税起征点为免征额:优化税制浅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增值税论文,点为论文,起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实施新税制以来增值税起征点变化情况

我国自1994年初开始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个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分别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和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2002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要求“适当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2004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告了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月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通过以上变化,可以看出增值税起征点在逐步提高。起征点的提高,一方面减轻了农民及个体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增加了他们的税后收入,促进了农村经济、个体经济的发展,推动了下岗人员的再就业;另一方面也大大降低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因而具有深远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

二、起征点及其提高后显现的问题

起征点的设置及其提高无疑具有积极作用,但也显现出一些问题。

首先,提高起征点的政策在执行中易被扭曲执行。政府提高起征点的初衷是减轻农民和规模较小的个体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加他们的税后收入,给下岗失业人员增加一条就业渠道。但目前全国已有一些地方为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和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而调高一些不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的核定销售额,使其达到起征点并准许其停业若干月,使这些纳税人的原有税负保持不变。这种“水涨船高”的变相做法引起了纳税人的强烈不满,加大了征纳双方的矛盾。

其次,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一是起征点的存在及其提高会给销售额在起征点上下相差不大的纳税人带来税负不公平,因为起征点之上的纳税人要缴税,之下的不用缴税。二是容易导致销售额较高的纳税人的税后收入低于起征点之下的纳税人,造成结果上的不公平。三是起征点的存在及其提高引起了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的不满,加大了征纳双方的矛盾,给税务机关的税款核定和征收增加难度。

第三,损害了增值税的中性原则。(1)起征点的设置对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厚此”,对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薄彼”,损害了增值税的中性原则。(2)起征点的设置和提高会给起征点上下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带来替代效应,增加资源配置方面和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可能会采取“分拆”法(将货物或劳务进行分店经营)、“变脸”法(先申请注销,后改头换面重新开业)、“抓大放小”法(将一些赚钱少的货物放弃经营)等种种手段,要求重新定额以使定额降到起征点以下。不仅如此,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也会考虑销售额如果超过起征点后所赚的钱能否超过要缴的增值税,否则就会选择“消费闲暇”——关门歇业。这些都给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良影响和超额负担。(3)随着起征点的继续提高,增值税对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的收入调节功能在增强(类似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即增值税的矫正性功能在增强,也就是说把起征点以上的人看作是“富人”,起征点以下的人看作是“穷人”,用提高起征点的办法来达到“征富济贫”的目的,从而违背税收征管的中性原则。

第四,不利于提高税收效率。一方面,如上所述,起征点的存在和提高会给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带来替代效应和扭曲效应,产生税收的超额负担;另一方面,不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的境况变好了,但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因缴税可能使自己在价格等方面的竞争处于劣势,境况变坏了。因此,提高起征点并没有实现“帕累托改进”。

第五,助长了纳税人的寻租动机。纳税人,首先是一个“经济人”,他会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追求和获得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是合乎理性的。起征点的设置一方面会助长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去向税务人员寻租,以求将销售额核定到起征点以下;另一方面,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因担心销售额被调高到起征点以上,也要去寻租。只要起征点存在,其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纳税人就有寻租的动机,而且销售额越是接近起征点,寻租的动机就越大;起征点提高的幅度越大,纳税人寻租的动机越强。

第六,刺激纳税人萌发偷逃税动机。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由于感到不平,可能会采取非法的手段以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如将部分经营的货物或劳务转入“地下经营”,并要求税务机关将其销售额核定到起征点以下以逃避税收。

三、改起征点为免征额的正面效应

针对征点及其提高后带来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如果将增值税的起征点改为免征额,不仅会解决上述问题,而且会进一步提高效率、优化税制。

鉴于此,笔者主张将增值税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并适用于个人,将现行的政策改为: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免征额为每月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免征额为每月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免征额为每次(日)150-200元。这样的变动一经实现,可产生如下正面效应。

首先,可带来税收的“超额收益”。增值税起征点改成免征额会使更多的农民和个体经营者得到实惠,进一步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增加农民等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促进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使中央千方百计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增加农民等低收入者收入的决心和政策在全国得到更加广泛的体现和享受,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得以顺利实现。而且起征点改成免征额会有效地遏制因起征点提高后一些地方人为调高纳税人核定销售额的变通做法,让纳税人真正享受到中央政策的优惠。从这个角度讲,改成免征额会带来税收的“超额收益”,其经济意义、政治意义更加深远。

其次,体现了公平。改成免征额后,销售额在免征额以内的纳税人都不用缴税,能较好地体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销售额在免征额以上的纳税人缴了较轻的税,符合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而且也避免了前例中由于起征点的存在导致销售额较高的纳税人的税后收入低于不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的不公平现象。

第三,显示出中性。改成免征额对个体纳税人均实行了一视同仁的优惠政策,保持了增值税的中性;同时,不会给纳税人带来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

第四,提高了效率。改成免征额一是不会给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决策带来干扰,不会带来替代效应和扭曲效应。二是实现了帕累托改进,因为对原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的境况没有不利影响,而以上的纳税人的境况能向好的方向转变。三是税收的超额负担下降。改成免征额,属于减税的政策,因而会使衡量超额负担的“哈伯格三角形”的面积缩小。四是降低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确定定额上的交易成本,使双方较以前容易达成一致。

第五,刺激了经济增长。根据凯恩斯的国民收入决定理论,有效需求不足是制约经济增长的主要问题,而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是有效需求不足的“三大心理规律”之一。当前我国有效需求不足特别是消费不足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中的突出问题,而改成免征额会使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等低收入者的税后可支配收入增加,由于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要高于高收入者,因而会使全社会的边际消费倾向增加,消费增加,就会拉动内需,促进经济的增长。

据上所述,将增值税起征点改成免征额不仅能解决设立起征点的一些不足,而且对现行税制实际上进行了一次“微调”,进一步优化了税制。

四、改成免征额后对税收征管和税收收入的影响

1.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改成免征额,一是遏制了纳税人因核定销售额被变相调高到起征点以上而要缴税的做法,让纳税人真正得到实惠;二是使原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税负减轻,保持了税收公平和中性;三是不会带来税收成本的增加。因为销售额在免征额以内的纳税人同以前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一样不需要缴税,因而增加了纳税人的满意度,减少了征纳双方的矛盾,融洽了征纳关系,便于税务机关对个体税收的税款核定和征收,有利于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此外,改成免征额会诱使销售额在免征额内的纳税人去建立简易账,从而提高了这些纳税人的建账意识,并且税务机关也从中掌握更多的信息,有利于测算其他纳税人的定额是否过低,提高定额的准确性。

2.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改成免征额不可避免会带来个体增值税的下降,下降数额多大,笔者难以准确预测,但从个体增值税总量及其占我国税收收入总量和增量的比例看,改成免征额对我国的税收收入影响不大。

从收入总量上看,个体增值税总量不大,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例非常小,且近两年比例在不断的下降。统计表明,2000年、2001年、2002年个体增值税分别为268.70、268.25、285.22亿元,分别占当年增值税收入的5.03%、3.78%、3.50%,占当年税收收入的2.22%、1.77%、1.67%。2003年由于起征点提高,个体增值税会下降,而当年税收收入达到20461亿元,因而所占比例会进一步下降。

从收入增量上看,个体增值税占税收收入增量的比例也非常低。这几年税收增量连续突破1000、2000、3000亿元。2002年个体增值税只占当年税收增量1832亿元的15.56%。2003年个体增值税因起征点的提高会下降,而当年增量达3446亿元,因而所占比例会下降很大(即使拿2002年个体增值税同2003年税收增量比,也只占8.27%)。

综上,由于个体增值税总量以及占税收收入总量和增量的比例均较小,增值税起征点改成免征额对我国的税收收入影响较小且能推动个体税收的征管,应当可行。并且,由于2003年增收的3446亿元有一半为超预算增收,超预算增收的部分并未许下婆家——对应的支出项目,因此可用今后几年超预算部分的增量税收对因改成免征额带来的税收收入下降进行弥补以及对那些税收收入对个体增值税依赖较大的地区进行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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