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封建教化真的都是腐朽的吗?——关于“三纲”的现代法治思考论文_齐阿龙

古代的封建教化真的都是腐朽的吗?——关于“三纲”的现代法治思考论文_齐阿龙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在不断的增强,而社会道德对人们的约束则显示出比较脆弱的现象。由此我产生了通过对古代关于规范社会道德礼教的规定的研究。从而发现我国古代的“三纲五常”在社会治理方面在古代社会治理过程中存在一些可取之处。只是由于新文化运动和文化大革命被抛弃。从而也导致了对传统文化传承的断层,文化道德约束的缺失,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这种影响才在进来显现出来。

关键词:封建礼教 三纲五常 社会治理

一、“三纲”在古代立法的发展状况

自汉代以后,各朝各代通过各种律法来严格贯彻“三纲”的思想,更细化在历朝历代的各个法律中。从汉代加强皇权的《越宫律》和《朝律》《傍章律》。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开始形成“十恶”的罪行,对这十种罪行加大处罚。到唐朝时,树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明”的立法指导思想,更加强调开始用刑罚的方式增强礼教。“十恶”也被正式入刑。“十恶”中的谋反、谋叛、不道、不义、不睦、内乱也更明显和直接的体现着“三纲”伦理的指导思想,用加大处罚来强化礼教。自此“十恶”在历朝历代得到沿用。“三纲”的指导思想还体现在婚姻、故意伤害等罪行的处罚上,在不同的时期颁布的法律对破坏封建礼教的行为虽各有不同,但是都有刑罚措施。

二、近现代“三纲”的发展状况及其原因

近现代时期,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近代科学的进步,我国古代的封建礼教开始瓦解。在清朝末年的修律中开始像西方那样把刑民分开,开始对纯教化的事情不再处以刑罚。但是也有一些保留。到了民国时期,由于改风易俗,对封建礼教的规定彻底废除,不再处于刑罚。后来的新文化运动,提出了“科学”和“民主”,在“科学”思想的指引下人们试图想铲除一切封建礼教思想,提出了“打到孔家店”的口号。新文化运动不得不说在中国当时最先进的一批知识分子里得到很大程度的铲除,这也使得我国古代的文化在以后很难再有新的发展。新中国建立以后,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对一切封建旧思想再次进行了一刀切的彻底摈弃。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破四旧”的行动。“四旧”指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而当时的人民日报作为支持则发表了《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的社论。自此这场我国堪比“焚书坑儒”的文化浩劫拉开大幕。无数文物被焚烧、砸毁、没收等等。最为关键的是,它使得人们对古代的文化彻底从内心里的一种剥离,自此以后传统的东西基本都被人们敬而远之,甚至是恐惧。我们知道文化大革命在对我国的发展上影响是巨大的,而对我国的传统文化的铲除上更是致命的最后一击。使人们对传统的一切产生的厌恶和恐惧,潜意识里都默认为腐朽的。使得原本里面的好的一部分,更随着时代变迁的一部分也被遗弃。很大程度上也冲击了社会道德。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行,经济在迅速的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不断的加深的交织在一起,人们对经济利益的渴求正在与日俱增,尤其在社会贫富差距不断加大的时候。而人们内心深处的道德约束已经变得十分的脆弱。这使得人们有时候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往往会不择手段。由此失去道德约束的不良后果开始显现出来。比如,子女为了逃避责任,不赡养父母的现象尤为突出;各种对婚姻不忠的现象;有些人为了钱财甘愿充当别国间谍,做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得事情,腐败问题更是严重;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问题等。这些问题都在拷问着我们现在的道德。由此可见,我国古代对“三纲”的规定其实存在一定的合理成分。

三、对于“三纲”的现代解读

在现在看来,充满浓厚君主思想的“君为臣纲”显然是已经不存在的。对于“君为臣纲”应该强调爱国。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现在我们可以把“君”的含义发展为国家的含义,“臣”的含义可以解读为国家公务员和人民。那么我们把“君为臣纲”解读为两层含义,其一,我们的国家公务人员要忠于国家,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不能搞贪污腐败,更不能投敌叛国,出卖国家秘密,做有损国家的事;其二,我国人民要忠于国家,热爱祖国,不能为别国盗取国家秘密,身在国外要自觉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我想这是“君为臣纲”应该随着社会发展而形成的合理部分。

传统的封建的“父为子纲”体现的是父系社会的权威。现代对于“父为子纲”的理解应该强调互相的责任。其中的“父”应该理解为“父母”,“子”应该理解为子女。对于整体的理解应该是,父母应该对孩子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和教育的责任,这是第一位的。决不能出现“生而不养”的行为。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赡养责任。这是种对等的责任和义务。

传统的“夫为妇纲”体现的是顺从,更多的是妻子对夫的忠诚,对于夫对妻子的忠诚基本是没有的。现代对于“夫为妇纲”的理解应该强调互相的忠诚,不再仅仅是一方的责任。由此理解为,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忠诚,互相理解和关爱,和谐相处。婚姻稳定才能有个稳定的家庭,家庭稳定社会才会更稳定。

四、是否应该加大处罚力度规范“三纲”道德的调节

法律和社会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两大方式,那么道德和法律如何参与社会管理?这就涉及一个参与度的问题。一般是把道德规范不了的事情由法律来调节。如果根据这个划分标准,那么每个时期是否应该由法律来调整的事情是不确定的。也就是说,本来由道德规范调整的事,当道德调整不了的时候也会变成由法律来调整。在现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道德问题变得尤为突出,之前的道德规范似乎并不能再约束住人们的行为。因此法律有必要进行干涉。

自此清末修律,使得刑民分离以后,对于应该由道德规范的教化事物不再处于刑罚。一直到现代,除了对于侵害国家秘密类和贪污腐败类的刑事处罚外,别的关于“三纲”的内容并无再有处罚的规定。在宪法中虽然规定了公民应当保守国家秘密,热爱祖国,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尊严和荣誉等义务。在民法中对于婚姻、抚养和赡养的问题只是规定为由义务。在婚姻法中对于婚内出轨的不忠行为,在对认定是否应当判定离婚以及在夫妻双方离婚后的财产划分上都没规定和体现。对于子女赡养父母的问题,也只是规定了子女有此义务。对于违反了这些义务后收到什么处罚,并没有规定。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问题却日益突出,现在应该在这些规定里加上一些处罚措施,至少应该有些行政措施,或者其他的一些体现,比如在夫妻分割财产时有比较明显的体现;对不赡养父母的子女进行行政罚款,严重的进行拘留。

五、结语

经济的发展如果没有良好的道德约束,犹如脱缰的野马,更是对未来经济发展产生恶性循环。当然,国民道德文化修养不能光靠强制惩罚能解决的了的。更重要的还是需要进行教育提高。但是通过对“三纲”的思考,可以看出我国古代的一些封建思想并不都是不好的,也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和发展的。在现在动辄就去学习西方法律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应该挖掘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合理部分,或者一些可以随着社会进步而赋予其新内涵的内容。国外的东西再好,毕竟是国外的,能不能适应我国的国情是很难说。从我国古代中挖掘出来的东西更符合我国的国情。这完全符合十九大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文化自信,构建法制文化的要求,更有利于为了经济和社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朱勇. 中国法制史[M]. 第三版.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6.

[2]李捷 王顺生.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M]. 第一版.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5.

作者简介:齐阿龙(1994年—),男,汉,安徽界首市人,沈阳市皇姑区沈阳师范大学 法律(非法学)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齐阿龙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7月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8/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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