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现实困惑与法律规制论文_欧凤金

我国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现实困惑与法律规制论文_欧凤金

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 528303

摘要: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在我国逐渐成为融资租赁物。对于目前我国无形资产的发展态势,知识产权的融资租赁还并不能做到众人皆知的状态。知识产权也称为“知识所属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融资租赁是打破传统的融资租赁方式,从有形物体的融资租赁向无形资产融资租赁过渡的一种新型模式。在我国由于这种模式兴起不长。因此,本文就从我国的知识产权融资租赁进行研究。

关键词:知识产权 融资租赁 现实困惑 法律制度

近几年,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稳固发展,融资租赁产业不断壮大,融资的业务模式不等更新,出现了由传统的有实物模式的融资租赁迈向新的高度。向无形资产领域不断扩充,出现了知识产权领域的融资租赁模式。这种新兴的融资租赁模式虽然在我国兴起的时间并不是很久远,但是这种具有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促进市场化的积极意义却受到各种文化科技类型的企业和政府得到积极的肯定。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模式才得以不断的扩充壮大。

一、我国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发展

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最早起源于2006年的美国,当时美国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各大文化科技类的企业看中了利用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物,从而进行融资租赁活动。随着无形资产融资租赁模式的不断渗透,融资租赁已经成为西方的发达国家重要的科技金融模式之一。在我国,北京文化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标志着国内文化产业首次试水融资租赁业务。有传统的实体物融资租赁逐渐过渡到无形资产的融资租赁。北京文化融资租赁公司利用新模式的无形资产融资租赁的方式,与四达时代集团、爱奇艺等17家文化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共同促进文化产业融资租赁的业务。四达时代集团以2016-2018年欧洲五大足球联赛、2016年欧锦赛以及2018年世界杯预选赛等赛事在非洲等地区的电视转播权作为融资租赁物,向文化融资租赁公司融资1.068亿美元。这是我国首笔文化融资租赁业务。标志着我国将开启,利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融资的标的物进行融资租赁业务。2015年由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携手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公司共同举办“文创企业融资租赁金融服务见面会”。标志着文化融资租赁服务正式适用无形资产。北京华夏乐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纳斯尔丁·阿凡提》和《冰川奇缘》两部作品的版权作为标的物,成功融资500万元,成为我国第一笔以版权作为融资租赁物进行融资。

二、我国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现实困惑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发展不断受到技术、经济制度、贸易规则等多种因素的阻碍。在我国,由于对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新型模式还并不是很成熟,因此导致利用知识产权的融资租赁模式遇到各种阻碍。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根据我国金融机构的数据分析,现阶段我国融资租赁的业务主要在:高端装备制造业、生产设备以及生产服务设备业、跨境融资租赁业的三个领域中。主要的业务都集中在实体产业中,很少有在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之中。这主要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多为“轻资产”,导致无形资产领域特别是知识产权无形资产领域难以盘活利用。文化产业的无形资产是一种有意识形态属性的知识、创意和人才密集型产业,具有不确定性、不可控行、呈现出高风险的特征。因此,他不同于传统的制造业和服务业具有的可控性等的风险特征。由于文化产业无形资产具有不确定性,导致给文化产业投资带来了不确定性风险,高成本的投入很可能带来低成本的回报。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法律监管不到位,就会导致对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在无形资产中,资产几乎都是轻资产。特别实在知识产权的文化产业中,实体资产较少,无形资产占据主要的核心地位。在这种无形资产中,不确定性增强,不可控制性加大,波动相对剧烈,并且大多数的知识产权并不是必需品,存在着较大的弹性价值需求,很容易受到国民经济波动的影响。因此并不能完整的确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会给金融企业带来资金上的难度。在我国颁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十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这就表明,我国的监管部门并不认可完全的无形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物进行融资租赁活动。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发展还存在着很多的挑战。

三、我国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

目前在我国,对于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银监会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从“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可以看出,我国为其他的特殊租赁物保留一定的政策空间。比如: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租赁物等。在2017年下半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中提出,要完善多元化的融资服务,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试点,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该方案从侧面反应,我国正在积极将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租赁物进行融资租赁的活动。北京市政府和商务部联合印发的方案中,第一次提出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物进行融资租赁活动。由此可见,我国政府通过颁布各项方案,就是在鼓励各类文化企业进行利用知识产权融资租赁。

总结: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兴的,新鲜的产业。它正处于发展的萌芽阶段。要想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物完全的融入到现代融资租赁产业中来,还需要我国政府加强立法的监管。从实际出发,不仅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无形资产的运用,进而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还需要我国政府,加大推进对文化科技类型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这些类型的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融资租赁,重视知识产权建设和融资租赁的融会贯通。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发展本国的融资租赁业的产业活动,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的利用水平,建立一个相对稳定和谐的文化社会。使我国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融资租赁业务繁荣昌盛,利用社会资源,更好的服务企业,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增长。

参考文献:

[1]庄燕娜.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模式优化研究[J].财会通讯,2018(05):19-23.

[2]范胜申.科技型中小企业基于知识产权的融资租赁模式研究[J].北方金融,2017(04):20-24.

[3]范胜申.科技型中小企业基于知识产权的融资租赁模式研究[J].经济论坛,2017(03):68-72.

论文作者:欧凤金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8年第7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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