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分配与认知正义:理解邻避冲突的新视角论文

风险分配与认知正义: 理解邻避冲突的新视角*

张海柱

内容提要 邻避设施选址是一个风险分配的过程,风险分配的不正义则是引发邻避冲突的重要原因。对风险分配正义原则的讨论不能局限于现有的分配正义范式,而需要将风险的“生产”纳入其中。风险具有知识建构的内在属性,邻避设施风险生产的实质是知识生产,不同主体风险知识之间的冲突则是邻避冲突的重要构成。认知正义原则要求打破科学知识在风险界定中的垄断性权力,承认常民知识的风险认知价值。在此基础上需要构建基于承认与包容的风险共同体,实现风险责任的共同承担,并经由知识的合作生产来改善风险决策,最终实现风险社会中合作秩序的构建。

关键词 邻避 风险分配 分配正义 认知正义 公众参与

科学技术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然而科技的快速发展及其应用也会对生态环境与人类健康造成潜在的“副作用”。随着民众风险意识与权利观念的觉醒,他们必然会对这种“副作用”做出反应。其中,在诸如化工厂、核电站、垃圾焚烧厂、通信基站等工业设施的选址建设过程中,当地居民基于风险忧虑甚至恐惧而提出了“不要在我家后院”的诉求,这被称为“邻避”(Not In My Backyard, NIMBY)现象。邻避设施选址实质上是一个风险分配过程,而邻避冲突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风险分配中的不公平或不平等,由此引出了邻避研究中的“分配正义”问题。不过既有研究主要聚焦于风险分配的程序或结果,却忽视了风险的“生产”问题。由于风险具有知识建构的内在属性,因此邻避设施风险生产的本质是知识生产,不同主体风险知识之间的冲突则是邻避冲突的重要构成。有鉴于此,本文将从认知正义的角度探讨邻避冲突的产生根源与治理思路,以期为陷入邻避冲突治理困境的政府管理部门提供启发借鉴。

风险分配与正义:邻避冲突的伦理维度

由于科学技术自身固有的“风险性”(riskiness),风险无法完全消除,而必然要由特定主体来承担,由此产生了风险分配的问题。贝克在对风险分配逻辑讨论时指出,风险分配并非平等,“某些人比其他人受到更多的影响”,由此引发了各种问题与冲突。在邻避设施选址中,距离设施更近的居民将会承受更多的风险,邻避抗争与冲突即是对这种风险分配结果不平等的直接反应。就此而言,如果承认规避风险与追求安全是人的基本需求与权利的话,那么在伦理规范上就不能将公众的“不要在我家后院”诉求简单地贴上“狭隘”“自私”或“非理性”的负面标签,而需要将邻避设施风险的分配纳入正义原则框架进行考量。

邻避设施风险分配中的不正义现象最典型的体现是,那些具有环境或健康风险的设施选址往往遵循降低交易成本或补偿成本以及“最小抵抗路径”原则而被设置于边缘或低收入社区。例如1987年美国联合基督教会种族正义委员会发布的报告指出,美国境内的少数民族社区长期以来不成比例地被选为有毒废弃物的最终处理地点。这些不正义现象激起了许多地方的抗争行动,并推动了环境正义运动的兴起。环境正义关注的是环境“善物”与环境“恶物”是否得到了公平的分配。邻避设施的风险属于一种潜在的环境恶物,它的选址兴建也需要符合正义特别是分配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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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对邻避设施风险分配正义原则的讨论分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两个方面。实体正义主要强调风险分配结果上的公平合理。由于邻避设施的兴建必然导致不同群体在风险接近或暴露程度上的差异,如何使这种差异符合正义的伦理规范尤为重要。在这方面,罗尔斯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具有重要价值。其中,第一原则强调“要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原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有在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时,它们才是正义的”。在邻避设施风险分配中,罗尔斯第一正义原则要求所有公民都应当拥有平等地暴露于风险中的权利,因此设施选址不能因成本或阻力问题而更多地设置于边缘或弱势群体社区。如前所述,现实中这一原则往往遭到背离。第二正义原则要求对邻避设施选址地的居民进行补偿,这一点在现实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邻避补偿成为换取居民“同意”的重要手段。然而现实中补偿手段并不一定有助于邻避冲突的化解,有研究表明在某些风险设施的建设中,对附近居民提供经济补偿反而会激化矛盾冲突。另外,基于成本考量的补偿原则会进一步促使邻避设施设置于边缘或弱势群体社区,因为这些地区居民的补偿要求会更低。

然而在多样的风险定义中,不同定义的权威性或合法性地位存在很大差异。这是因为风险定义中“隐含着权力结构”,定义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支配关系”(relations of domination)。由于科学在现代社会知识生产中的权威地位,科技专家在很大程度上垄断了风险的定义权力。对此贝克指出,风险“完全逃脱了人的直接感知能力”,“这些危险都需要科学的‘感受器’——理论、实验和测量工具——为的是使它最后变成可见和可解释的危险”。正因如此,邻避设施选址决策基本上被科学专家与技术官僚所垄断。虽然许多选址过程中引入了公众参与,然而“知识的流动依然是从专家到公众,而且决策本质上依然是由那些在专业知识上更有权威的人做出”。由于缺乏定义权力,公众更多地只是邻避设施风险的“接受者”或“消费者”。

上述对风险分配以及分配正义问题的考察表明,邻避冲突呈现出一种鲜明的伦理特征,居民的邻避抗争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对正义原则的捍卫或追求。不过,对邻避设施风险分配正义问题的既有讨论存在一个明显的缺陷,即人们在有意或无意中将分配的对象(潜在的环境或健康危害)视为“既定的”事实,因而主要关注如何对这种“既定事实”进行更为公平合理的分配。在程序正义原则所要求的民主决策中,公民的参与也主要体现在对“既定的”风险设施如何进行选址以及如何进行补偿等方面。然而,所要分配的风险是如何“产生”或“生产”出来的,这一问题则较少被关注。

在逻辑上,风险“生产”是风险“分配”的前置环节,只有界定清楚“风险是什么,来自哪里,以及有多少风险”这些问题之后,公平合理的分配才成为可能。而符合程序正义原则的邻避选址决策过程除了要决定“谁来分配”“如何分配”以及“分配结果是什么”外,还需要决定“什么被分配”或“分配什么”这一重要问题。甚至在很多情况下,还要视风险的类型与程度来考虑其未来影响问题,例如风险对子孙后代的影响。此时代际正义原则要求人们去思考邻避设施“建还是不建”的问题,而非“建在哪里”。因此,对邻避设施风险分配正义原则的全面考察需要纳入风险“生产”问题。

风险生产中的知识冲突:邻避冲突的再审视

风险“生产”问题涉及对风险本质属性的思考,也即风险到底是一种客观实在还是一种主观建构的结果?实在论认为风险是邻避设施以及相关科技所固有的一种客观属性,而建构论则主张风险源于人们对邻避设施以及相关科技潜在危险的主观感知、评价甚至想象。现实中政府与科技专家多秉持实在论范式,以科学量化方式对设施风险类型或程度进行界定,并以此作为决策基础。而公众的反对或抗争则多被视为“感情用事”“非理性”或“无知”,是对设施“真实风险”错误认知或各种因素作用下“风险放大”的结果。

在风险分配的正义问题上,对风险“生产”的忽视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人们有意或无意中所持的这种风险实在论假定,认为风险是“既定的”,而忽视了风险自身的建构性属性。事实上,贝克在对风险分配问题的讨论中已经从建构论的角度论及了风险的生产问题,因此对贝克的相关理论观点进行回顾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理解邻避设施风险分配的逻辑。

贝克认为“风险具有某种非现实性”,主要体现为一种“未来的内容”。与已经发生的危险或灾害(例如环境污染)不同,风险代表的是一种“潜在的”危害或危害发生的“可能性”。这种未来指向性和不确定性特征使得风险很难通过直接观察或测量的方式在当前予以确定。因此贝克认为风险的产生、存在和分配主要是通过知识“论证”来实现的,在此意义上风险生产的本质是一种“定义关系”(relations of definition)。这种定义关系涉及“在特定的文化环境中构成风险识别和评估的特定规则、制度和能力”。而且,对风险因果关系的定义具有“开放性”,每个人都可以基于对潜在危害的预期或想象给出自己的风险定义。

上述问题表明仅仅强调分配结果上的正义有其局限性,分配正义原则需要进行拓展。对程序正义的强调即是一种重要的拓展。这里的程序正义主要涉及决策程序方面,美国学者艾丽斯·杨(Iris Young)在对正义原则的讨论中即指出“正义要求人们平等地参与公共讨论和民主决策过程”,“民主决策是社会正义的一项重要因素和条件”。具体来说,邻避设施风险分配的程序正义主要涉及选址决策过程是否公开透明,相关风险信息是否得到了有效的沟通,利害相关者的价值诉求是否得到了有效表达以及是否实现了广泛的决策参与等方面。研究表明,现实邻避选址决策程序上的不正义以及公众对于这种不正义的感知的确会损害其对决策者的信任,进而激发居民的抗争行为。

治疗后研究组患者心理状况(SAS、SDS评分)改善情况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t=34.180,12.986;P=0.000,0.000),见表2。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十八大以来,有关部门出台了大量的相关政策法规,并不断加大落实力度,同时不断改革政府管理体制,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然而如前所述,现代风险大多源于人类高度发达的科学技术所产生的“副作用”。科学知识社会学研究则得出了科学知识自身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这一重要结论。正是这种科学知识的不确定性在根本上导致了风险的不确定性特征。在此意义上,贝克指出风险的来源不再是无知,而是知识。科学专家在风险定义中的权威性或独断权遭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另一方面,许多学者研究发现,普通公众对于风险的认知或定义并非完全不理性或谬误,而是一种不同于科学知识的知识形态,即“常民知识”(lay knowledge)。常民知识与科学知识相比存在内容与形式上的各种差异,它们是“倾向于基于特定情境的、地方性的”风险理解。这些地方性认知资源强调邻避抗争者“个人赋予其行动的意义、个人对环境形势的分析、对所关注事件的再现、对自身社会环境的判断以及理解与诠释模式”,这些是无法涵盖于科学知识或专家判断中的。对许多风险案例的研究表明,专家科学知识屡屡失败,而常民知识则往往能够做出更为有效的判断。

如果承认普通公众对邻避设施风险界定的常民知识同样具有重要的认知价值的话,那么邻避冲突中所呈现的知识冲突就不仅仅只是不同主体是否掌握科学知识的冲突,而是不同知识类型(科学与非科学知识或常民知识)之间的冲突。现实中科学知识的垄断以及对常民知识的贬低与排斥于是即成为一种不正义的现象,这种不正义可以称为“认知不正义”(epistemic injustice,或称知识不正义)。

认知不正义概念由英国女性主义哲学家米兰达·弗里克(Miranda Fricker)提出,用于分析人类“认知”(knowing)实践中的权力与伦理问题。弗里克分析的认知不正义现象分为两种形式:“证明不正义”(testimonial injustice)和“解释不正义”(hermeneutical injustice)。证明不正义的发生在于由于身份偏见与歧视使得说者的话不被听者相信(例如歧视黑人的警察不相信黑人所说的话),而解释不正义的发生在于由于解释资源(例如“概念”)的匮乏使得特定主体无法有效地表达自己的社会经验或切身遭遇(例如在没有“性骚扰”概念的文化中,受害者无法有效表达自己的受害经历)。

尽管弗里克的认知不正义概念主要用于分析女性或少数族群在认知活动中所遭受的不公平对待,然而这一分析对于理解邻避冲突问题同样具有重要启发价值。在邻避设施风险知识的生产过程中,普通公众作为“认知者”或知识生产者的身份遭受了歧视与排斥,他们对邻避设施可能产生严重危害的判断经常被斥之为“过度夸大”甚至“谣言”,由此产生了证明不正义现象。当前“邻避”概念本身已经成为一个污名化的标签,将公众的风险抗争行为贴上“邻避主义”的标签很大程度上是在否认这些“低级公民”有能力为了物质利益之外的其他原因而采取行动。而对于抗争者而言,缺乏有效的解释资源去准确表达自身的体验或遭遇(例如对有毒化学品或核辐射潜在危害的恐惧、对自己居住社区生活环境的珍爱等),在很多情况下只能接受由科学语言对自身状况所做的可能并不准确的描述与判断,由此产生了解释不正义现象。

因此,邻避冲突在很多情况下可以视为是对认知不正义问题的一种反应,尽管这一反应可能是在抗争民众的无意识之中发生的。事实上,按照弗里克的“解释不正义”观点,也正是由于“认知不正义”这一概念的“发明”,才使得我们可以对邻避设施抗争者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进行更为有效的描述和理解。而当我们真正理解了邻避设施选址这一风险分配过程除了在“分配”环节可能会出现各种不正义问题外,在风险的“生产”环节也会因知识支配与排斥现象而引发认知不正义问题之后,再来思考如何推动认知正义的实现,对于邻避冲突的化解而言尤为重要。

走向认知正义:邻避冲突治理的正义原则

认知不正义的发生源于不同知识类型之间的冲突、支配与排斥,在邻避冲突中则表现为科学知识在邻避设施风险的定义中对常民知识的贬低与排斥。基于这一状况,认知正义原则要求承认知识的“多元性”,抵制“支配性知识系统的霸权”。具体来说,认知正义原则主张“不同类型的知识以及与此相关的实践和存在方式(ways of being)应当共存,并且在影响人们生活的决策中应当被同等对待”。因此,需要破除对科技专家及其所掌握的科学知识的盲目信任与推崇,并对普通公众的认知能力以及常民知识的价值给予承认与尊重。人们不应当仅仅从科学知识与技术的角度来界定风险,更应该立足于更广的社会、文化或政治背景来理解不同风险话语中所蕴含的多重意义与价值诉求及其正当性。

如果说现代科技的发展以及相关工业设施的兴建必然会涉及风险分配的话,那么为了化解风险分配引发的争议或冲突,有必要在相关决策中体现正义原则。而这种正义原则除了分配程序以及结果上的正义外,还必须将上述认知正义原则纳入其中。本文认为,在不断出现的邻避冲突中,政府管理者之所以总是陷入“一建就闹,一闹就停”的治理困境,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即是忽视了认知正义问题。因此,邻避冲突的有效治理需要在风险分配中贯彻认知正义原则,而这一原则的实现需要进行一系列理念、制度体制乃至权力结构的变革。下文主要从主体、伦理规范以及决策模式三个方面对这种变革进行讨论。

1.构建基于承认与包容的风险共同体

认知正义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承认”的正义,体现了对差异性主体及其知识价值的共同承认。获得公正的承认与尊重是人的基本需要,不被承认则是一种被压迫形式。对此,泰勒(Charles Taylor)指出,“得不到他人的承认或只是得到扭曲的承认能够对人造成伤害,成为一种压迫形式,它能够把人囚禁在虚假的、被扭曲和被贬损的存在方式之中”。普通公众对邻避设施风险的认知与评价在专家的科学评估面前得不到有效的承认,甚至遭到贬低与蔑视。邻避抗争者所表达的对于相关科技或设施潜在危害后果的焦虑或恐惧也多被斥之为非理性反应,而忽视了这种焦虑或恐惧心态所体现的是“现代性的内在张力与特定的发展情境相互遭遇所产生的结构性紧张与不安全感”,事实上也具有特定的理性价值。这些“不被承认”的非正义现象正是邻避冲突产生的深层原因。

承认“既不是先验地存在的,也不是由社会地位决定的,它必须通过交往来赢得”。这种“交往”的实现需要弥合风险沟通中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的鸿沟,构建一个具有包容性的风险共同体。所谓“风险共同体”是指特定主体在共同面对的现代性风险面前所形成的命运互助共同体。邻避冲突中的抗争力量即是由“我害怕”的焦虑所促成的风险共同体。风险共同体也是一个“想象的共同体”,共同体的形成是基于社会成员对邻避设施之风险后果的共同想象,而这种共同的风险想象则可以作为风险沟通的重要基础。与科学评估所追求的“事实证据”不同,风险沟通要依赖于“想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风险的结果到底是什么缺乏经验证据进行准确判断。因此如卢曼(Niklas Luhmann)所认为的,“损害的后果遂可以被想象,而借由想象而来的畏惧图像甚至可以被作为政策正当性的理由之一”

展望未来,基于认知正义原则的邻避设施风险分配与冲突治理应落脚于“合作”秩序的构建。合作不仅是化解冲突的直接要求,也是应对风险社会中各种不确定性问题的必然选择。在当前的“后信任”时代,社会成员之间(特别是政府、专家与公众之间)的合作成为难题,而对正义的追求则成为实现合作的关键途径。罗尔斯在对正义理论的讨论中即特别关注“正义在社会合作中的作用”,他指出社会正义原则“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本文的分析则指出,合作的构建除了需要公平合理的利益或负担风险分配外(分配正义),还需要通过对不同主体认知能力与知识价值的承认与尊重(认知正义)来实现。

2.确立基于责任共担原则的风险伦理

风险时代的来临呼吁一种风险伦理,贝克指出“必须预设一种伦理的观点以使风险的争论具有意义”。这种风险伦理所要回应的是科技时代背景下所产生的各种复杂性、不确定性与模糊性问题,要为面临这些问题而产生困惑或焦虑的人们提供如何进行行为选择的规范性指引。如吉登斯所指出的,现代风险主要是一种“人造风险”,卢曼也指出风险必然与人的“决定”相关。由此,风险的产生彰显出“责任”的重要性,因为“责任与决定是相关的,做决定者须负责”。因此,风险伦理需要以风险责任的确立为核心。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3~4页。

从理性角度来看,风险知识的合作生产体现了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的结合,对此贝克则提出了一种“风险理性”的概念。所谓风险理性是指“在一种开放的、允许充分弹性的新思维模式下,全方位地认识风险的各种可能来源与可能后果”,它所强调的是“整体的关联性,不执迷于专业化,也尊重风险的文化差异,但务求标本兼治风险所衍生的问题”。这种风险理性基础上的风险认知与决策主要体现为一个集体学习、沟通与反思的过程,在不断的反思与学习中完善对于邻避设施风险问题的理解,从而改善风险决策质量,进而实现安全与发展、经济增长或科技进步与公众接受或满意之间的平衡。

在风险责任的确立上,德国哲学家约纳斯(Hans Jonas)的责任伦理学具有重要价值。约纳斯所思考的是科技时代的伦理原则问题,他认为科技时代的特点在于“行为主体的整体性以及行为后果的长远性及不确定性”,此时无法清楚确认危害“肇事者”的身份及具体过失,因此传统的“义务”原则已经难以适用。在此情况下,约纳斯用“责任”进行替代,这里“责任”是指人们应当“自觉地意识到自己行动直接或间接导致的后果”,对于科技时代出现的各种危机而言,“都难以归责给个人,不是‘你们’或‘我’,而是‘我们’必须共同承担集体作为的后果”。因此,面对邻避设施兴建所引发的各种风险,风险共同体中的政府、专家与公众需要共同承担其责任,在互助、互利与合作中应对各种风险挑战。

此外,约纳斯的责任原则还涉及对科技“远程效应”的讨论。也即,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难以预测技术的未来后果或对子孙后代会产生的影响。基于这一状况,约纳斯认为应将远程效应问题纳入伦理学思考,进而建立一种“未来伦理学”。根据未来伦理学,“如果一个决定是负责的,那么,此一决定就不仅应考虑到行为的即时、直接后果,也应考虑行为的远程效应、行为的后果的后果的后果……”。因此,风险伦理的责任共担原则也涉及当代与后代人之间的责任共担。根据这一原则,邻避设施的兴建需要考虑对后代所分配的风险,此时选址问题(建在哪里)已经不再重要,重要的则是何时兴建以及“建还是不建”的问题。就此而言,有学者基于“避免最大的恶之准则”呼吁一种“放弃之美德”,因为“不做的风险比做的风险更容易估量”。许多邻避抗争者并非纯粹地要求“不要在我家后院”,而是呼吁“不要在任何人后院”,即可视为“不做”伦理的体现。

3.实现基于知识合作生产的风险决策

风险源于决策,而决策的本质在于知识。前文讨论了风险与知识的复杂关系,风险生产的核心是知识生产,邻避设施选址决策中的冲突很大程度上体现为知识冲突。就此而言,邻避冲突的治理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能够化解知识冲突,实现更为有效的风险知识生产,从而为风险决策奠定坚实的理性基础。

如前所述,认知正义原则要求打破科学知识在风险定义中的“垄断”地位,并承认常民知识的价值,从而凸显了一种“知识民主”的理念。贝克在论及风险的定义关系时也指出,“诸如此类的风险本体论不允许任何形式的知识享有特权”。当前许多地方政府在邻避选址决策中已经注意吸纳地方居民的参与,然而这种参与更多体现在程序上(程序正义原则),例如公众有权利获得邻避设施风险相关信息,并在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的基础上进行选址决策。然而,认知正义(或知识民主)更近了一步,它所主张的并非仅仅只是公众个人获取知识或信息的权利,也并非仅仅只是公众在由科学认知框架所支配的决策中做“补充性”的知识贡献,相反,它所强调的是应当确认所有公众在邻避设施选址决策过程中都具有认知上的“代表”资格,从而获得一种积极的风险公民身份。

认知正义原则要求实现风险知识的“合作生产”(co-production)。这种合作生产的前提假定是,在许多环境与健康争议问题中,科学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因此决策在本质上是“超科学”的(trans-science)。也即,这些因科学而引发的问题仅靠科学自身无法解决,因此需要将知识来源扩展至非科学领域,通过多元主体的知识合作来解决问题。就此而言,需要对“专家治国”取向的风险决策模式进行根本性变革,重构专家与公众的关系。要由传统科层式的、自上而下的关系模式(由专家到公众的单向知识流动)改变为互动式的、合作生产的关系模式(平等、双向的知识流动)。就政府管理者而言,除了同样作为风险知识的生产者之外,更主要的角色应当是知识生产的“协调者”和风险对话的“促成者”角色。

林兆华导表演艺术与话剧“中国学派”的探索发展 ……………………………………………… 张 赟(1.73)

以上对于邻避冲突治理中认知正义原则的讨论更多地是一种理论上的反思和重构,现实邻避治理实践中尚无成熟的制度程序或操作模式。不过,一些西方国家或地区的治理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体现出了对认知正义的承认与重视。例如有研究在考察美国纽约布鲁克林某社区中的垃圾焚烧炉建设案例时发现,当地居民并没有采取非理性或暴力抗争手段,而是积极组织起来通过各种方式搜集垃圾焚烧危害知识、当地的地理环境特征以及现有的垃圾处理设施信息,并在公共听证会上与政府官员和相关专家“以理论争”,最终促使当地政府撤销了新建垃圾焚烧炉的决定。

除此之外,认知正义原则所强调的科学与社会对话、不同类型知识形态得到同等尊重等理念已经典型地体现在许多西方国家的科技决策或风险治理体制改革中。例如美国、德国、丹麦、荷兰等国家均建立了“参与式科技评估”制度,强调在科技发展决策中引入民主参与和社会沟通机制,促成专家与公众的对话。而欧盟近年来进行的一系列风险治理改革更是体现了“专业知识的民主化”诉求,风险决策中既重视科学专业知识的理性价值,又强调通过公众参与风险沟通与治理来弥补科学的不确定性缺陷。在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改革是欧委会于2014年发布的《欧洲公民科学白皮书》,其中所谓的“公民科学”(citizen science)是指普通公众与传统科学社群共同协作来推进科学研究的各种形式,从而实现知识的合作生产。这些改革实践对于邻避冲突治理中认知正义的实现均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由此可以看出,上海圣约翰大学学生演剧有以下特点:1.演剧篇幅较小,多为短剧,或话剧片段节选或改编;2.莎士比亚戏剧片段的演出多为英文对白,便于学生英语语言的训练;3.舞台布景简陋,无布景和灯光;4.在学校内部演出,是学校游艺会演出的一部分。(图2)

总结与展望

自2007年厦门PX事件之后,邻避冲突在我国许多地方陆续出现,成为近十年来国内重要的社会现象,引起了政府、社会与学界的广泛关注。邻避冲突有着多种类型,本文主要关注的是那些具有潜在环境或健康危害的科技产业设施选址建设所引发的冲突。冲突中往往涉及特定领域的科技争议(例如核电或垃圾焚烧技术的安全性问题),而政府、专家与民众在相关科技议题上的沟通不畅、共识匮乏与信任丧失则形成了冲突治理的僵局。这一僵局的拆解需要我们深入思考邻避冲突的实质与产生根源。

本文选择将邻避冲突置于风险社会的现实与理论语境中进行考察。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晚期现代性发展阶段不同,中国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现代化的初级阶段,这与贝克所谓的风险社会存在差异。不过,中国的快速转型产生了“压缩的现代化”(compressed modernization)效应,“这种现代化既加强了风险的生产,又没有给风险的制度化预期和管理留下时间”。就此而言,中国不仅已经具有了风险社会的许多特征,而且可能面临更为复杂的风险问题。当前愈演愈烈的邻避冲突则可以视为对中国风险社会判断的一个现实注解。在风险社会中,风险分配的逻辑成为社会运行的主要逻辑。邻避设施选址即是一个典型的风险分配过程,邻避抗争与冲突则是对风险分配中的不平等与不公平问题的直接反应。因此,实现邻避设施风险分配的正义成为化解邻避冲突的必然选择。

本文分析指出,邻避设施风险分配中的正义问题不应仅仅局限于“分配”环节,还应当拓展至风险的“生产”。“风险生产”着重思考的不是“建在哪里”的问题,而是“所分配的风险是什么/有多少”以及与此相关的“建还是不建”等问题。例如对于垃圾焚烧厂而言,当我们思考“建在哪里”时,事实上已经预设了一个前提,即垃圾通过焚烧的方式来处理是“必然”且“安全”的。然而事实上,当前关于垃圾焚烧的危害问题存在许多争议,而且焚烧也并非垃圾处理的惟一或最优方式,例如许多人认为通过推广垃圾分类、鼓励节约等方式有助于更好地处理“垃圾围城”问题。因此,当我们重新思考垃圾焚烧的潜在风险并将科学争议、公众判断、社会价值等因素纳入决策考虑范围时,焚烧厂的建设可能就不再是必然的选择。此时,正义原则所回应的就不再是“建在哪里”的问题,而是“建还是不建”或垃圾焚烧技术“应用还是不应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回答必须建立在有效的风险评估基础上,而由于风险是知识建构(定义)的结果,因此风险评估中必须贯彻认知正义原则。认知正义要求打破科学知识在风险界定中的垄断性权力,承认普通公众风险认知的合理价值(例如对垃圾焚烧污染的判断),在此基础上构建包容性的风险共同体,实现风险责任的共同承担,并经由知识的合作生产来改善风险决策。

风险共同体的包容性体现在其成员并不局限于邻避设施风险的被分配者或抗争主体,而是包括政府、专家与公众在内的社会所有成员。这是因为现代社会中的人们无法离开科技与工业文明,因此各种科技“副作用”或潜在风险无法完全根除,而必然要由人类社会来承受。而贝克指出风险具有“飞去来器效应”,这使得“那些生产风险或从中得益的人迟早会受到风险的报应”。尽管诸如化工厂、核电站等邻避设施的风险在短期内只是由少部分人来承担,然而从长期来看,没有人可以在风险面前独善其身。因此,任何人所遭遇的风险都应当得到认真对待,所有人都应当成为风险生产与分配中的参与者,并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①Anne Chapman, Democratizing Technology :Risk ,Responsibility and the Regulation of Chemicals , London: Earthscan Press, 2012, p.85.

(2)利益关系人。利益相关是一个平衡问题,以行政行为是否对第三人的其它利益产生影响为判断。此处的利益,并非仅限于传统用此判断有无诉讼权能的公权利及法律上的利益,还包括私法上的权利,乃至各种经济、生态、社会、文化非物质性质,与各种非以不正当手段所获得,因可信赖的利益在内。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15条中规定,环评公众的选择“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里公众就不仅仅局限于“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还包括利益相关人。

2.2 脑瘫儿童父母心理健康状况 调查组SCL-90总分、阳性项目数高于正常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各因子分中躯体化、强迫状态、人际关系、抑郁、焦虑、敌对、偏执七项因子分值高于正常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恐怖及精神病性因子的得分也高于对照组,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②⑧[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20、34~35、26、225、39、29页。

因此,现实中邻避设施风险的生产基本上被等同于科学知识的生产,而风险分配的对象则是科学知识所界定出的风险。缺乏科学知识界定的风险常被视为不存在,也即,公众自身所界定的风险并不被承认为“真实”或“有效”,不会被纳入选址决策过程之中。由于科学知识在风险生产或定义中的这种垄断地位,普通公众对邻避设施或相关科技的质疑与抵制多被视为不具备科学知识或“误解”了科学的结果。而对公众进行科学教育则被视为化解冲突的重要途径,认为一旦公众的科学素质得到提升,理解了诸如核电问题中的“事实”之后,“他们就不会过度忧虑”。

③纪骏杰、肖新煌:《当前台湾环境正义的社会基础》,《国家政策季刊》2003年第3期。

然而,风险社会中存在典型的责任困境。当科技发展的潜在副作用变为现实时(例如引发环境灾难或危及人身安全),由于这并非源于决策者的主观“恶意”,也不违背现有的法律制度,同时在专业分工细化的情况下“没有人可以全权决定”,因此也就没有确定的责任对象。这一现象被贝克称为“有组织的不负责任”(organized irresponsibility),那些制造了风险的科学专家和技术官僚总是能够掩藏风险的起源并“排除补偿和控制”,“没有一个人或一个机构似乎明确地为任何事负责”。这一状况表明传统问责机制在风险情境中面临失效的可能,因此需要一种新的责任机制。

程序性细胞死亡蛋白4在大鼠脑出血后血肿周围域的表达及作用………………… 沈加兵 季宇腾 周婷婷 等(3)383

⑤Howard Kunreuther and Doug Easterling, “The Role of Compensation of in Siting Hazardous Facilities”, Journal of Policy Analysis and Management , Vol.15, No.4 (1995), pp.601~622.

⑥[美]艾丽斯·杨:《正义与差异政治》,李诚予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10、10页。

⑦Tanya King and Kristina Murphy, “Procedural Justice as A Component of the Not In My Backyard(NIMBY) Syndrome: Understanding Opposition to the Building of A Desalination Plant in Victoria, Australia”, The Alfred Deakin Research Institute Working Papers ,2012,p.19.

[德]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吴英姿等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1、191、5页。

近年来,区政府及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委托执法工作,多数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均能按照委托执法的内容、权限和义务履行职责,在规范委托执法行为,加强基层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

贝克、邓正来、沈国麟:《风险社会与中国——与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的对话》,《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5期。

谭笑:《技术问题决策中的专家话语和公众话语——柯林斯〈重思专能〉的方案》,《开放时代》2014年第6期。

2.市场化风险合作承包模式。在现有技术、经济、政策下开发无效益甚至负效益的难采储量区块,大港油田提出了在中国石油内部开展市场化风险合作承包的策略,得到中石油集团公司的认可。在严格执行中国石油“油气田开发管理规定”和矿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邀请渤海钻探、长城钻探、大港油田集团公司3 家企业参加6 个难采储量区块的开发竞标。通过竞标,与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 家企业签订了滨海一区、塘沽-长芦、叶三拨等6个风险区块的开发协议。生产期间,全部油气产量归甲方所有,由甲方按照中国石油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Alan Irwin and Brian Wynne, Misunderstanding Science ?The Public Reconstruc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2.

Melissa Leach, Ian Scoones and Brian Wynne, Science and Citizens :Globalization and the Challenge of Engagement , New York: Zed Books, 2005, p.28, p.36.

Scott Lash, Bronislaw Szerszynski, and Brian Wynne, Risk ,Environment and Modernity :Towards A New Ecology , London: Sage Press, 1996, p.70.

Catherine Neveu, “NIMBYs as Citizens: (Re)defining the General Interest”, European Journal of Anthropology , No.40(2002), p.58, p.61.

Lash, Scott, Bronislaw Szerszynski, and Brian Wynne, Risk ,Environment and Modernity :Towards A New Ecology , Sage,1996.

Miranda Fricker, Epistemic Injustice :Power and the Ethics of Knowing ,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p.1~2.

Neveu, Catherine. NIMBYs as Citizens: (Re)defining the “General Interest”, European Journal of Anthropology , 2002(40), p.61.

Van Velden, “From Communities of Practice to Communities of Resistance: Civil Society and Cognitive Justice”, Development , Vol.47, No.1(2004), p.78.

[加]查尔斯·泰勒:《承认的政治》(上),《天涯》1997年第6期。

张兆曙、何耀:《转基因技术与现代性的焦虑——一种社会心态学的视角》,《天津社会科学》2015年第3期。

在老年人决定加入该养老机构之前,应当充分了解老年人的诉求,对于不同年龄段的老年人入住有不同的方案,一般情况下高龄老年人都是在养老机构照料中过世的,应此在医养结合养老建筑社区中应当加强对养老设施软件配置。针对高龄老年人不仅要配备护士、医生还应当配备相对应的护工,每50位老人之间应当配备20名护工,10名护士、5名医生,这样才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服务。部分老年人可能伴有突发疾病,为了避免老年人突发疾病而医生护士却不能及时获知的情况,养老机构应当接有通讯设备,通讯设备应当涵盖到每个进入养老社区的通道,当老年人有紧急需求时,可以通过通讯设备呼叫医生或护士。

王韬洋:《环境正义:由分配到承认》,《思想与文化》2015年第1期。

赖沅晖:《新兴科技发展中的民主与治理》,韦伯文化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30页。

路基路面防水处理在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需要遵循的事项如下:(1)在设计阶段,要降低或是阻隔可能影响公路路基路面整体稳定性的地下水,必要情况下,可疏干地下水,将地下水引流至路基路面施工范围以外,对于影响路基路面整体稳定性的地面水,采取同样的引流方式,可适当拦截,防止地面水沿公路路面下渗;(2)在施工阶段中,要对路基路面防水设计进行核对,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对设计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或是完善,确保后期施工稳妥。在路基施工现场要预先设置临时排水渠道。同时在后期的路基养护中要对排水设施进行定期检修,以保证沉降在路基路面的水能够及时被导出并排除[1]。

顾忠华:《第二现代:风险社会的出路?》,巨流图书公司2001年版,第77、38、81、26页。

胡正光:《风险社会中的正义问题:对“风险”与“风险社会”之批判》,《哲学与文化》2003年第11期。

甘绍平:《一种超越责任原则的风险伦理》,《哲学研究》2014年第9期。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做好在高校教师和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教育管理,使每个师生党员都做到在党爱党、在党言党、在党为党。学生公寓是高校育人的重要阵地,要积极推进党组织进公寓,以党员工作站为抓手,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实施“党建进学生公寓工程”将党建工作延伸进学生公寓,打通整个党组织“神经末梢”,充分发挥了党员在生活中的各种模范带头作用。

Jason Corburn, Street Science :Community Knowledge and Environmental Health Justice , Cambridge: The MIT Press, 2005,pp.40~41, pp.173~199.

周桂田:《风险社会:公共治理与公民参与》,五南图书公司2014年版,第49~50页。

张海柱:《专业知识的民主化——欧盟风险治理的经验与启示》,《科学学研究》2019年第1期。

Socientize Consortium, White Paper on Citizen Science for Europe , Zaragoza, Spain: University of Zaragoza, 2014, p.11, p.23.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沿海大型项目环境风险及其整体性治理研究”(项目号:16BZZ07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张海柱,1985年生,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陈如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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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配与认知正义:理解邻避冲突的新视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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