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婚姻家庭格局变化的初步研究_法律论文

加纳婚姻家庭格局变化的初步研究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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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纳是西非几内亚湾畔的一个富饶美丽的国家。从1471年葡萄牙人来到这里到1957年取得独立的近500年中,加纳先后受到葡、荷、英、 法等国殖民者的野蛮掠夺和蹂躏。其间,加纳维持了数以千年的原始婚姻家庭制度发生了巨变,古老的、以氏族婚姻家庭制度为特征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抵制外部力量侵袭和冲击的同时,根据形势的需要不断吸收一些新的成分,形成了加纳现行独特的婚姻家庭制度。

在加纳,现代的普通法和传统的习惯法是被允许合在一起对待的。加纳的法源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制度不仅存在于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各项有关法令、根据有关法令制订的辅助法规、适用于加纳的英国法规、判例法〔1〕等成文法中, 而且更多的存在于以习惯法为主的不成文法中。在广大农村地区,在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私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土地占有、酋长制度以及无遗嘱死亡与继承等极为重要的法律领域内,习惯法居于支配地位。

历史上,加纳曾经分为许多强弱不等的部落,居住着不同的土著民族,各部落内完全适用自己的习惯法。欧洲殖民者到来以后,他们由沿海到内地先后建立了一批据点和制造厂。在这些据点和制造厂里,欧洲人适用他们自己的法律,与土著习惯法互不影响。19世纪初叶以后,英国人开始扩大其管辖权,据点的官员以非正式的地方官身份审理欧洲人与当地居民的诉讼案件,适用英国普通法和常识以及与当地习惯法相混合的法律。即使对于土著人之间的诉讼,虽然实施和奉行当地的习惯法,但也须经过宣誓并证实且经法院视为“司法认知”〔2〕才有效, 而且在婚姻家庭等方面的习惯如果与英国的自然正义、公平和良知的概念相抵触,则不能作为法律来适用。尽管如此,英国法律并没有使当地通行的作为氏族家庭制度基础的公有土地占有制受到影响,而且由于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诸习惯法并没有被英国普通法代替,到20世纪初,习惯法的地位仍相当高,这一点在约翰·门萨·萨巴〔3 〕的有关法学著作中反映得相当明显。在加纳1960年的《宪法》和《法院法》中,习惯法被置于同普通法平等的地位,在处理婚姻家庭及土地占有等问题上,习惯法如与自然正义等相抵触即应无效的条款也没有出现,不过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仍在应用这个原则。

现在,加纳是一个仍保留着古老的以氏族家庭制度为基础的酋长制度的国家,在全国10个地区下面按部族划分了100多个传统地区, 大的数万人,小的只有数千人,均由酋长负责。酋长是由政府承认的部族首领,其职位通常属于部族中某些传统的家族(或家庭)。酋长对外是部族的代言人,对内有权依据习惯法处理所辖区域内由酋长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争议(以婚姻家庭及土地、财产纠纷为主)。

家庭是构成加纳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单位,由一个共同祖先的后裔所组成,和村社、氏族、酋长所辖的部落一样具有社团的人格。这种社团的人格受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国家法律的支配,也受到各地习惯法的承认,社团可以经由公认的头领起诉或被诉。加纳的家庭既包括由共同男性祖先组成的父系家庭,也存在由共同女性祖先组成的母系家庭。〔4〕在社会生活中女性和男性享有同等地位,而不受任何歧视和排斥。 家庭成员的身份以血缘关系为依据,并不问婚姻制度的类型如何(是一夫一妻制还是多配偶制)或有无婚姻关系;“非婚生”的概念在习惯法中是不存在的。因此,在母系家庭中,可以通过女性系统的血缘关系查出他们家庭成员的身份,夫方的子女或妻方的子女都不能看作夫方家庭成员;这些子女都是妻方家庭成员。而在父系家庭中,家庭成员的身份则是以父系血统来确定的。

根据习惯法,结婚是男女双方两个家庭的结合;离婚也是许可的,但要同结婚一样履行某些符合习惯法的手续。这种婚姻以多配偶制居多。

加纳除了依习惯法形成的传统婚姻家庭制度,还有以英国关于基督教的婚姻概念为基础规定婚姻制度的《婚姻法》和《伊斯兰婚姻法》。伊斯兰教徒一般要求按照《伊斯兰婚姻法》的规定缔结婚姻关系,否则,至多只能视为按习惯方式缔结的婚姻。《婚姻法》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一个男子按照习惯方式同一个女子结了婚,可同该女子再按照《婚姻法》规定履行结婚手续,使习惯婚姻变成受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约束的法令婚姻。新的《婚姻诉讼法》规定允许离婚的唯一理由是能证明婚姻关系破裂并无重新和好的可能,对离婚作了一些限制。由于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为了继承的目的,由一夫一妻组成的核心家庭在当代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日益增强的法令婚姻的影响正在破坏传统的大家庭观念。

不论属于习惯婚姻、伊斯兰式婚姻还是一夫一妻的法令婚姻,夫妻间以及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都受当地通行的法律约束,丈夫有责任扶养他的妻子和子女,并为他们提供一切生活必需品。

对于遗产继承,习惯法与《婚姻法》有不同的规定,习惯婚姻和法令婚姻对遗产有不同的分配方式。

根据加纳1971年《遗嘱法》,夫或妻生前均可立下遗嘱处理、分配其财产,但遗嘱应为其包括父母、配偶或18岁以下子女在内的受扶养者(习惯法的受扶养者包括的范围要宽得多)留下足够的扶养费,立嘱人如果对受扶养者未给予扶养费或未给予足够的扶养费,后者可以请求法院判给合理的扶养费。

对于未留遗嘱而死亡的人,如果他(她)是法令婚姻的当事人或者法令婚姻当事人的子女,则他(她)的遗产应按《婚姻法》规定分配,一般的分配办法是将其遗产的1/3交给他(她)的父系或母系大家庭,余下的2/3留给他(她)的生存配偶(们)或(核心家庭的)子女们。如果未留遗嘱而死亡的人生前不是按照《婚姻法》或《伊斯兰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其遗产就要依据适用于死者的习惯法交给他的家庭。在父系家庭里,遗产交给包括夫方子女在内的大家庭;在母系家庭里,遗产则留给排除了夫方子女的大家庭。不管是父系家庭还是母系家庭,都要推选一名继承人继承和管理遗产,继承人对家庭负责,但可以被罢免并由他人取代他的职务。在母系家庭中,继承人一般还被要求在其所继承的遗产限度内扶养死者的子女。夫妻共同居住的住宅,如果是死者生前通过个人努力而获得的财产,则死者的生存配偶和子女有权继续居住。

由于加纳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制度很多,既有诸成文法,又有诸习惯法。成文法规有殖民统治时期延续下来的,还有独立后新颁布实施的。习惯法在各部族之间和各地区之间都不相同;不同的习惯法体系,有的属于母系,有的则属于父系,这样必然引起国内各种法律体系之间的法律冲突。为此,加纳《法院法》等法律规定了解决这类冲突的准则。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双方不受同一习惯法的约束,则法院力求找到一项符合自然正义、公平和良知的解决措施。国家酋长院还根据《酋长地位法》对国内诸习惯法进行深入的研究、注释并编纂成典,以形成全国统一的制度,加纳最高立法机构也逐渐颁布了一些关于遗产、继承、土地占有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现在,加纳正在促使婚姻家庭方面的民事法律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司法现代化的趋势正日益增强。国家法律和政策鼓励人们依照受英国婚姻制度影响的《婚姻法》处理婚姻家庭事务,影响日益扩大的一夫一妻制正在无情地冲击着传统多配偶制的氏族大家庭观念,一夫一妻制家庭空前地受到重视。虽然作为古老传统化身的酋长和酋长制度依然存在,但酋长和政府间已建立起相互合作的新型关系,酋长既是传统的领袖,也是政府实行其权力、贯彻其法令的助手。国家法律允许人们在处理婚姻家庭事务等方面适用习惯法,但现代习惯法在许多方面都已成熟,成为足以反映当代形势要求的法律;而且习惯法在当今大都以成文的判例法表现出来,并随着国家法令的变化而调整。当今,受社会政治、经济及国家有关法律的影响,加纳社会中传统的氏族大家庭制度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生变化;不过,由于其强大的生命力,加纳原始的婚姻家庭制度完全解体尚需一定的时间。

注释:

〔1〕作为原英国殖民地,加纳受英国法律制度的影响, 遵循司法判例的观念已在加纳法律界牢固地树立起来。

〔2〕司法认知指该特定事实是众所周知的,或依据国内法、 国际法、宪法、社会学或自然法则公认该特定事实的真实性,无须另加证明。

〔3〕约翰·门萨·萨巴,法学家, 在他所出版的《芳蒂习惯法汇编》、《芳蒂判例汇编》中首次对习惯法进行了评述。

〔4〕在父系家庭中,家(酋)长职位由子侄继承, 在母系家庭则由外甥继承舅父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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