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几点思考_党的组织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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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这是我们党在新时期为加强党内民主、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所采取的重要举措。

一、党的代表大会非常任制的制度缺陷

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一项根本性领导制度。在制度层面上,党内民主是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统一。直接民主的制度表现就是党的基层组织以党员大会的形式决定党内重大事务,间接民主则表现为通过党代会的形式决定党内重大事务。对于党内民主来说,不论党的代表大会还是党员大会,都具有关键性意义。因为,它们是党内的最高决定机关,是党员意志的集中体现。列宁指出:“党的最高机关应当是代表大会,即一切有全权的组织的代表的会议,这些代表作出的决定是最后的决定(这是民主代表制原则,它同协商性代表会议原则和把会议决定交给各组织举行投票即举行全民投票的原则是相反的)。”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原则,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是党的各级最高权力机关,是党员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党内事务的最主要渠道,它有权讨论和决定党内一切重大的政治问题和组织问题;党的各级委员会由代表大会产生;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代表大会对自己工作的审查。邓小平在八大《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也曾指出: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但是在党的实际生活中,党的代表大会的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党代表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行使。个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这里所谓常任制,一是指党代表资格是常任的,任期与同级党的代表大会相同;二是指党的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即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三是指党代表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参加党的代表大会及闭会期间的活动,在任期内始终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参谋和桥梁(党组织和党员联系的桥梁,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作用。由于不实行常任制,党内许多重大的问题往往不是在党的代表大会上讨论决定,而是由全委会、常委会或扩大会议取而代之。这种情况在紧急的特殊的形势下自有它存在的必要,但是在和平建设的年代,在当今党员民主意识日益增强、对党内民主的需求日益突出的新时期,如果仍旧抱守“缺憾”(邓小平语),实在是不合时宜。在党代表的代表资格和权利问题上,有人把党代表比喻成“一次性粮票”,因为当党代表是五年只投一次票,并且,在每五年举行一次的党的全国和地方代表大会上,党员代表忙于讨论、发言、投票,对本级组织的重要事务很少有表决的机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一些本应由党的代表大会决策的重要事务,却由党委、常委会代为行使;党的代表大会赋予党代表的诸如提案、质询和监督等权利也因代表资格的自然丧失或缺乏制度保障而无法履行。无疑,党代会的权力在实际执行中发生了嬗变。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党的代表大会作为党内最高决策机关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导致了党内权力的高度集中和党内民主的缺失,而且还使党的代表大会的最高监督机关的功能无法实施,以至使党的个别领导干部在对其缺乏有效的广泛的权利和权力制约(以权利来制约权力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权力制约方式,当然这要建立在合法权利的无障碍充分行使之下)条件下而走向腐败堕落之路。可见,不实行常任制是确实严重地制约着党的代表大会这项党的根本制度优势的彰显。

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提出及其制度贡献和意义

为了克服党代会非常任制的缺点,提高党内民主生活的水平,1956年,党的八大决定采取一项根本的改革,即把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和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成常任制。邓小平在八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党中央委员会在党章草案中,决定采取一项根本的改革,就是把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和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多少类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它的效果,是几年开会一次和每次重新选举代表的原有制度所难达到的。”八大以后,1957年至1958年初,各地党委都召开了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1958年后,由于党内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遭到削弱和破坏等原因,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就没能再继续实行。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需求的推动,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中央决定在一些省市的十多个市县区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工作。十几年的试点实践证明,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作为党在执政以后组织建设方面的一项重大政治设计和制度创新,对推动党内民主的发展,对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对增强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等都具有重大的制度贡献和现实意义。

1.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有利于推动党内民主的发展。党的民主制度建设应当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已成为新形势下党内民主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和新的生长点。各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都是各行业、各方面的先进分子,他们是党内重要的政治资源。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党代表有了常任制的资格,一方面从激励机制上调动他们关心党的建设、参与党内事务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又从责任和义务机制上促使他们更加自觉和主动地去履行党代表的职责和义务,从事党的各项建设。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代表由于是常任的,要向选举他们的选举单位负责,就便于经常地集中下级组织的、党员群众的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经验,他们在代表大会上,就有了更大的代表性,而且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按照适当的方式,监督党的机关的工作。因此,我们相信,这种改革,必然可以使党内民主达到重大的发展。

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不仅是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形式,它还是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制度保障。如果没有刚性的制度来保障,再好的民主规定也都是一纸空文。党章赋予党员和党的代表大会的权利和权力的充分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内制度的完善,尤其取决于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推行。中国共产党是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通过一定的制度规范确立起来的组织,党内的一系列制度是党存在和运作的重要基础。但由于种种原因,党的制度不够健全,以至严重破坏了党的正常的民主生活。邓小平在总结“文化大革命”教训时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978年他又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一定要把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注其中,”“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可见,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扩大常任制的试点为重要内容的党内制度建设是新世纪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核心点之一。

2.实行常任制是党在新时期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需要。实行党的代表大会的常任制,能够充分发扬民主,倾听多方面意见,使党正确认识和科学判断形势,从而保证党的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因为这种制度要求把党的重大决策、干部的任免交由代表大会去讨论和决定,集中了众智和群识,因而使党的决策机制更加科学合理,决策的民主化进一步加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有了制度保障,并且为决策的正确实施提供了组织保证。这无疑会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3.实行常任制有利于增强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什么是合法性?美国政治学者利普塞特说:“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合法性对执政党的意义至关重大,它能够使执政党更加持久地巩固执政地位,并且能使执政党在执政过程中花费较低的成本。就我们党而言,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80多年里,为了中华民族的解放和中国人民的自由、幸福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巨大贡献。这是我们党执政中国的最大的合法性基础。实践已经证明,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中国的现代化。但是,随着中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的迅速发展,社会结构和社会分层在科技革命推动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民主政治意识也有了很大提高。这就需要我们党根据时代的变化适时作出调整,努力把人们的认同建立在新的、反映出时代进步要求的基础上,以巩固和增强我们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

政党的合法性,归根结底只有从民主政治中才能获得。这不仅是因为,最早出现的政党与民主政治的发展相伴相随,政党只是作为民主政治工具的意义上才获得了无限的生命力;而且因为,不管通过何种手段取得政权的政党,都是高举“民主”这面旗帜来号召人民的。用党内民主来推动和促进人民民主,从而加速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一直是我们党长期一贯的政治构想和奋斗目标。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在我们这个拥有6600多万党员的超大规模的政党里,首先,由全体党员根据自己的意愿选举党代表,再由选举出来的党代表组成党代表大会这一党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党代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群众负责,代表他们的利益,表诉他们的要求,反映他们的主张。每年开一次会,并且有切实的制度来保障党代表权利的充分行使,这必将进一步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拓宽民主渠道、健全民主机制,形成民主决策体系,从而在整体上提升党内民主的水平和层次。党内民主的发展又会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这样,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两大民主诉求即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都能在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制度操作实践中获得驰骋发展的空间。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与时俱进、顺乎民意的巨大发展,无疑会增强中国人民对中国共产党的信赖和拥护,这是我们党获得执政合法性的永不枯竭的源泉。

三、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应采取的措施建议

1.党代表的产生方式及其应当具备的素质要求。党代表的名额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党员规模而定,一般情况下市县区的代表人数可在200名左右。代表结构具有广泛性,包括年龄结构、文化结构和行业分布。代表不仅要具有一般党员的标准,还要实实在在地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决策能力和良好的民主政治意识。在选举代表上,首先要划小选举单位,每个选举单位选举一个代表,这样就有利于本选区的党员了解候选人,也有利于在代表和党员群众之间建立密切的直接联系;代表候选人不应当由上级指定,而应当由本选区的党员自愿报名,按照报名、公示和竞选的程序公开、公正选举。只有在本选区自愿报名的候选人少于两人时,可由党组织指定一名或多名,以便使选举在差额情况下进行。

2.党代表享有的权利及其保障。党代表一旦当选,除因违纪、违法和不能胜任而被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依照程序罢免外,其党代表资格与本届党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党代表应当享有参加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的权利;在代表大会上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权利;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动议,可以对党委、纪委及其委员提出批评和质询,应具有提出对党委、纪委及其委员进行信任投票的权利。党代表的以上权利神圣而不可剥夺,应当制定具体条例加以保障。对侵犯党代表权利的行为应当由代表大会依照程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打击报复者应当严肃处理。

3.制定相关制度。一是建立年会制度。每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在会上听取和审议党委和纪委的工作报告;对下年度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作出决策建议;对党委、纪委及其委员本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信任投票;根据情况需要,增选或罢免“两委”委员和党代表。二是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以让党代表及时了解党内事务,及时了解党内生活的重要信息。三是建立和完善党代表调研、视察制度。每年应该安排党代表围绕代表大会、根据一个时期工作的重点而确定的课题进行调研,为全委、党委提供决策依据。四是由党代表大会选出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代表大会秘书处,其职能主要是从事安排会务、联络代表、组织调研,汇集代表意见并反馈给全委会、党委和纪委等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日常工作。

四、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应高度重视的两个问题

1.科学配置党内权力。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应该以使党的代表大会成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为最终目标,党委设计为权力的执行机关,纪委设计为党的监督机关。全委会、常委会和纪委会都应该向代表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在这点上,党中央已经率先垂范,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代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这说明党中央集体自觉地把自身置于全党的监督之下。

2.为实行常任制开启不竭的动力源。推行常任制也是一种改革,是一种调整党内权力配置的改革。这必然会影响党的现有领导阶层的既有权力,可以说,推行常任制如果遇到人为阻力的话,那么这个阻力就来自于这个阶层。那么,不竭的动力将来源于何处?来源于有序的广泛参与和公平竞争,来源于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首先,实行常任制,必然会激发党员群众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增强他们对党的向心力、凝聚力,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是推行常任制的重要动力源泉,其次,党的领导干部的选拔建立在民主选举和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必会培育党员干部的服务意识、权责意识,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良好意识和正确观念的培育,将会生发对组织、对制度的认同。这种认同感也会产生支持常任制的动力。另外,要在全党持续进行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三讲”式的整风活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尤其是对领导干部的教育,使全党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记共产党人“他们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牢记我们党内绝不允许形成既得利益集团。应该肯定地说,这种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也必定会在广大党员干部中催生支持常任制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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